Ⅰ 事故水池的事故水池的設計要求
1、事故池容積確定應執行的標准或規范主要有:GB50483-2009、Q/SY 1190-2009和中國石化安環[2006]10號等。GB50483規定的應急事故水池容積確定方法,對所有涉及危險化學品環境風險事故排水的項目均應適用執行。其中消防用水量確定、圍堰或防火堤有效容積確定時應按《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2008)、《石油庫設計規范》(GB50074-2002)、《儲罐區防火堤設計規范》(GB50351-2005)[10]等有關規定執行;最大降雨量確定按《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50014-2006)、《石油化工企業給水排水系統設計規范》(SH3015-2003)等執行。必須根據項目特點、行業標准或規范、事故池容積確定的具體要求等,注意區分各標准規范的適用范圍和具體規定條款的執行,尤其是石油化工企業和石油庫。
2、應急事故水池容量應根據發生事故的設備容量、事故時消防用水量及可能進入應急事故水池的降水量等因素綜合確定[1]。罐區防火堤內容積、排至事故池的排水管道在自流進水的事故池最高液位以下的容積、現有儲存事故排水設施的容積均可作為事故排水儲存有效容積。計算應急事故廢水量時,裝置區或貯罐區事故不作同時發生考慮,取其中的最大值[1]。應按事故排水最大流量對事故排水收集系統的排水能力進行校核,明確導排系統的防火、防爆、防滲、防腐、防凍、防洪、抗浮、抗震等措施。
3、必須注意事故時進入事故水池的雨水量,與正常生產時初期雨水量(即前期雨水)的本質區別,不可混淆。一是降雨歷時不同,正常生產運營過程中初期雨水是指剛下的雨水,一次降雨過程中的前10~20min最大降水量[1],其設計參數計算必須按GB50014規定的短歷時暴雨強度公式確定;而事故時降水量應根據事故消防時間(參照GB50016、GB50160規定一般為2~6h,Q/SY 1190規定為6~10h)確定。二是匯水面積不同,初期雨水的匯水面積必須考慮生產區和儲存區總的匯水面積;事故時只考慮裝置區或罐區單獨的能進入事故排水系統的最大降雨量,不作同時匯水考慮,且應採取措施盡量減少進入事故排水收集系統的雨水匯集面積。
4、在非事故狀態下需佔用事故池時(例如,前期雨水池共用),佔用容積不得超過事故池容積的1/3,並應設有在事故時可以緊急排空的技術措施。污水處理事故池不可作為事故儲存設施,不能把風險進一步轉加到污水處理系統。
5、事故池容積的確定,應結合項目的三級防控體系[5](污染源頭、過程處理和最終排放)建設進行,做到「預防為主、防控結合」,以將事故狀態下的廢水控制在廠內不排入外環境,確保環境安全。一級防控體系必須建設裝置區圍堰、罐區防火堤及其配套設施(如備用罐、儲液池、隔油池、導流設施、清污水切換設施等),防止污染雨水和輕微事故泄漏造成的環境污染;二級防控體系必須建設應急事故水池、攔污壩及其配套設施(如事故導排系統),防止單套生產裝置(罐區)較大事故泄漏物料和消防廢水造成的環境污染;三級防控體系必須建設末端事故緩沖設施及其配套設施,防控兩套及以上生產裝置(罐區)重大事故泄漏物料和消防廢水造成的環境污染。
Ⅱ 鋼板樁圍堰施工有哪些技術規范依據
--------- 蘇州某工程,鋼板樁圍堰方案資料截取: 國家標准《建築結構荷載規范》 (GB50009-2001) 國家標准《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范》 (GB50007-2002) 國家行業標准《建築基坑支護技術規程》 (JGJ120-99) 國家標准《建築基坑工程監測技術規范》 (GB50497-2009) 國家標准《建築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2002) 國家標准《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 (GB50010-2002) 國家規范《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4-2002) 國家行業標准《基坑土釘支護技術規程》 (CECS96:97) 國家行業標准《鋼筋焊接及驗收規程》 (JGJ18-2003) 上海市工程建設規范《基坑工程技術規范》 (DG/TJ08-61-2010 J11577-2010) 蘇州市建設局《蘇州市深基坑專項設計施工方案審查指導意見》 蘇州市建設局關於加強深基坑工程專項方案論證管理等事項的通知 其它國家、行業及江蘇省、市現行的有效設計標准、規范、規程和標准圖集。 ------ 杭州某工地資料截取: 2.1 本工程提供的資料; 2.2 國家標准《建築地基處理技術規范》(GB50203-2002); 2.3 國家標准《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准》(GB50300-2001); 2.4 國家標准《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7-2002); 2.5 國家標准《建築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2002); 2.6 《工程測量規范》(GB50026-93); 2.7《建築基坑檢測技術規范》(JGJ106-2003); 2.8《建築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120--99); 2.9《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准》(JGJ59--99); 2.10《基坑工程設計規程》(DBJ08-61-97);
Ⅲ 儲罐圍堰設計規范
法律分析:儲罐圍堰設計規范包括了《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化工裝置設備布置設計技術規定》和《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等。
法律依據:《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第六條 對液化烴罐組內儲罐個數限制的根據:(1)罐組內液化烴泄漏的概率,主要取決於儲罐數量,數量越多,泄漏的概率越高,與單罐容積大小無關,故液化烴罐組內儲罐個數需加以限制。(2)全壓力式或半冷凍式儲罐:目前,國內引進的大型石油化工企業內液化烴罐組的儲罐個數均在10個以上,如某石油化工企業液化烴罐組內1000m3罐有12個、乙烯裝置中間儲罐組內有13個儲罐。某石油化工廠新建液化烴罐組內設有9個2000m3儲罐。為了減少和限制液化烴儲罐泄漏後影響范圍,規定每組全壓力式或半冷凍式儲罐的個數不應多於12個是合適的。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API Std 2510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of LPG Installations《液化石油氣(LPG)設施的設計和建造》對全冷凍式儲罐的規定:「兩個具有相同基本結構的儲罐可置於同一圍堤內。在兩個儲罐間設隔堤,隔堤的高度應比周圍的圍堤低1ft。圍堤內的容積應考慮該圍堤內扣除其他容器或儲罐佔有的容積後,至少為最大儲罐容積的100%」。本標准按此要求規定全冷凍式儲罐的個數不宜多於2個。
Ⅳ 罐區圍堰標准
法律分析:圍堰主要任務是防止可燃液體泄露 兩者的要求不同高度也不同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中有明確規定。圍堰是設置在儲存有腐蝕性液體或對環境會造成污染液體的儲罐周圍,也可設置在儲存能溶入一定溶劑的氣體儲櫃周圍,用來防止發生泄漏儲存介質對環境造成的污染或對人和設備造成的傷害等等,高度一般設置1米,當然具體的圍堰面積和高度要根據儲量來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六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公民應當增強環境保護意識,採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
Ⅳ 關於危險化學品庫房圍堰的問題
由於不知道具體是何種化學品,回答可能不具針對性
圍堰的容積不應小於所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最大罐單罐容積,排風扇適當高點影響不大,氣體在空氣中擴散速度是很快的(空氣主要成份氧氣、氮氣、二氧化碳,二氧化碳最重,氮氣最輕,但是在近地面的大氣中三種氣體是均勻分布的,而不是二氧化碳沉到近地面),如果擔心安全,可針對儲存物安裝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裝置。
不便於加高圍堰的情況下,也可設置事故應急池,用溝渠與庫房連通。
關於可燃液體的圍堰(防火堤)要求,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中有說明
Ⅵ 取水泵房及圍堰應使用國家哪個規范
國家規范沒有。一般用SL645_2013水利水電工程圍堰設計規范。
Ⅶ 鹽酸儲罐要設置圍堰 求助標准規范從何而來
從實際應用出發,因設置約15cm高圍堰,旁邊設事故收集池和輸液泵,發生硫酸泄漏時可以泵送至更大的事故池。記得圍堰及地坪要進行防腐處理。
Ⅷ 鋼圍堰的設計與施工應符合哪些規定
對各類圍堰的基本要求
1、圍堰高度應高出施工期可能出現的最高水位(包括浪高)版0.5-0.7m。
2、圍堰外權形設計應考慮河水流速增大的影響。
3、圍堰的基底應比基礎的平面尺寸增寬0.5~1.0m。
4、圍堰結構和斷面應滿足堰身強度、穩定和防水要求。
對土圍堰的施工要求
1、堰頂寬度可為1~2m。
2、築堰材料宜用粘性土或砂夾黏土,圍堰填築應自上游開始至下游合龍。
土袋圍堰的施工要求
1、堰頂寬度可為1~2m。
2、土袋碼放應自上游開始至下游合龍。
各類圍堰的適用范圍
當圍堰的水深≤1.5m,水流速度≤0.5m/s可用土圍堰。
當圍堰的水深≤3m、水流速度≤1.5m/s時,應採用土袋圍堰。
當圍堰的水深為1.5m~4m、水流速度較大時,應採用竹、鉛絲籠圍堰。
各類土的深水基礎,可用鋼板樁圍堰。
黏性土、砂類土及碎石類河床上可用鋼筋混凝土板樁圍堰。
對埋置不深的水中基礎或修建樁基的水中承台可用套箱圍堰。
深水基礎適用雙壁鋼圍堰。
Ⅸ 初期雨水收集15分鍾哪個規范
初期雨水(氮肥行業申請與核發規范中稱「污染雨水」)一般指下雨時的前15分鍾左右的雨水,因其含有較多污染物,必須經收集並處理後才能排放。根據《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標准》(GB 50483-2019),初期雨水指污染區域降雨初期產生的雨水。宜取一次降雨初期15min~30min雨量,或降雨初期20mm~30mm厚度的雨量。
初期雨水收集要求:
5.1裝置區
5.1.1應設置裝置區小圍堰或大圍堰(或收集明溝),小圍堰應滿足GB50160的設計要求;圍堰區內初期雨水收集後通過初期雨水管道收集到初期雨水儲存池或切換到生產污水系統收集。
5.1.2排水系統宜劃分且不限於生產污水、初期雨水和清凈雨水三個排水系統,各排水系統宜獨立設置。當裝置生產污水量少且沒有連續流時,生產污水與初期雨水的排水系統可合並設置,可在圍堰處設置生產污水和清凈雨水的切換閥。
5.1.3裝置區或多個裝置聯合區域宜設置初期雨水儲存池和生產污水儲存池,生產污水與初期雨水分別提升後去污水處理場;對於裝置受到條件限制時,生產污水與初期雨水可合並設置生產污水儲存池,生產污水與初期雨水一並提升後去污水處理場;在條件允許情況下,裝置區生產污水、初期雨水可通過生產污水管道系統收集重力輸送到污水處理場,但應符合GB/T50934的防滲要求。
5.1.4清凈雨水出裝置區時應設置切換設施,必要時可將圍堰外污染雨水或事故排水切換到初期雨水系統收集或生產污水系統收集。
5.2罐區
5.2.2罐區排水宜至少劃分生產污水和清凈雨水兩個排水系統,原油等需要收集浮盤初期雨水的罐區還應設置初期雨水系統。
5.2.3清凈雨水出罐區時應設置切換設施,必要時可將罐區初期雨水或事故排水切換到生產污水系統或初期雨水系統進行收集、儲存、轉運。
5.2.4罐區或多個罐區區域應設置生產污水儲存池,原油等需要收集浮盤初期雨水的罐區還應設置初期雨水儲存池,生產污水儲存池和初期雨水儲存池宜分別設置,提升後去污水處理場;對於罐區受到條件限制時,生產污水與初期雨水可合並設置生產污水儲存池,生產污水與初期雨水一並提升後去污水處理場;在條件允許情況下,罐區生產污水、初期雨水可通過生產污水管道系統收集重力輸送到污水處理場,但應符合GB/T50934的防滲要求。」
法律依據:《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准》(GB/T31962) 四、技術內容
4.1 一般規定
4.1.1 嚴禁排入腐蝕城市下水道設施的污水。
4.1.2 嚴禁向城市下水道傾倒垃圾,積雪,糞便,工業廢渣和排入易於凝集,造成下水道堵塞的物質。
4.1.3 嚴禁向城市下水道排放劇毒物質、易燃、易爆物質和有害氣體。
4.1.4 醫療衛生,生物製品,科學研究,肉類加工等含有病原體的污水必須經過嚴格消毒處理,除遵守本標准外,還必須按有關專業標准執行。
4.1.5 放射性污水向城市下水道排放,除遵守本標准外;還必須按GB 8703執行。
4.1.6 水質超過本標準的污水,按有關規定和要求進行預處理;不得用稀釋法降低其濃度,排入城市下水道。
4.2 水質標准
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污水水質,其最高允許濃度必須符合表1的規定。
Ⅹ 液體儲罐設圍堰是什麼標准要求的
《SH3011-2011 石油化工工藝裝置抄布置設計規范》
3.0.18 在操作或檢修過程中有可能被可燃液體、腐蝕性介質或有毒物料污染的區域應設圍堰;
處理腐蝕性介質的設備區尚應鋪設防腐蝕地面。圍堰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a)圍堰高出堰區的高度不應小於150mm;
b)圍堰內應有排水設施;
c)圍堰內地面應坡向排水設施,坡度不宜小於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