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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發布時間:2023-02-09 21:45:04

①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中有關非爆炸危險區域條件

這句話有來兩個意思:
1、是源說在生產過程中,存在使用明火的設備,那麼,在這種設備附近的區域,就符合第三條的條件;
2、還有另一種設備,這種設備雖然不是使用明火的,但是有熾熱的表面,並且這個熾熱表面的溫度超過了區域內易燃物質的燃燒溫度(燃點),那麼,在這種有熾熱表面的設備附近,也符合第三條的條件。

② GB 50058—96是否報廢

GB 50058—96並不存在,1992版後就是2014版。
GB 50058-2014 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實施日期:2014-10-01
代替標准:GB 50058-1992
本規范適用於在生產、加工、處理、轉運或貯存過程中出現或可能出現爆炸危險環境的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的爆炸危險區域劃分及電力裝置設計。本規范不適用於下列環境:1礦井井下;2製造、使用或貯存火葯、炸葯和起爆葯、引信及火工品生產等的環境;3利用電能進行生產並與生產T藝過程直接關聯的電解、電鍍等電力裝置區域;4使用強氧化劑以及不用外來點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質的環境;5水、陸、空交通運輸工具及海上和陸地油井平台;6以加味天然氣作燃料進行採暖、空調、烹飪、洗衣以及類似的管線系統;7醫療室內;8災難性事故。

③ 防爆間電纜穿管問題

爆炸危復險環境的電氣線路制
3.1 一 般 規 定
3.1.1 爆炸危險環境的電氣線路的敷設方式和敷設路徑,現行國家標准《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中有明確的規定,施工應按設計規定進行。但鑒於工程的具體情況,對那些既可由設計規定,亦可根據施工現場的具體條件決定的問題,可採取設計圖紙有規定時按設計施工,若設計無明確規定時,可按本條規定執行的方法。本條的規定是根據現行國家標准《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有關條文的規定而作出的。
3.1.2 本條是為了防止電氣線路因外界損傷而破壞絕緣,擊穿打火而引起爆炸事故。
3.1.3 本條是為了避免因線路的絕緣不良產生電火花而引起爆炸事故。
3.1.4 現行國家標准《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對於不同的爆炸危險區所採用的電氣設備和器材的選型都作出了具體的規定,施工安裝時應按設計規定選用相應類型的連接件。
3.1.5 導線或電纜的連接應可靠。繞接是一種不可靠的連接,往往會由於受外界的影響而松動,連接處的接觸不良,接觸電阻增大,引起接頭發熱;鋁芯電纜與設備連接應採用銅

④ 我國現行《建築設計防火規范》中,關於電力線路及電器裝置有哪些規定

1)架空電力線與甲、乙類廠房(倉庫),可燃材料堆垛,甲、乙、丙類液體儲罐,液化石油氣儲罐,可燃、助燃氣體儲罐的最近水平距離應符合表7-1的規定。

35kV及以上架空電力線與單罐容積大於200m3或總容積大於1000m3液化石油氣儲罐(區)的最近水平距離不應小於40m。

表7-1架空電力線與甲、乙類廠房(倉庫)、可燃材料堆垛等的最近最平距離(m)

2)電力電纜不應和輸送甲、乙、丙類液體管道、可燃氣體管道、熱力管道敷設在同一管溝內。

3)配電線路不得穿越通風管道內腔或直接敷設在通風管道外壁上,穿金屬導管保護的配電線路可緊貼通風管道外壁敷設。

配電線路敷設在有可燃物的悶頂、吊頂內時,應採取穿金屬導管、採用封閉式金屬槽盒等防火保護措施。

4)開關、插座和照明燈具靠近可燃物時,應採取隔熱、散熱等防火措施。

鹵鎢燈和額定功率不小於100W的白熾燈泡的吸頂燈、槽燈、嵌入式燈,其引入線應採用瓷管、礦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熱保護。

額定功率不小於60W的白熾燈、鹵鎢燈、高壓鈉燈、金屬鹵化物燈、熒光高壓汞燈(包括電感鎮流器)等,不應直接安裝在可燃物體上或採取其他防火措施。

5)可燃材料倉庫內宜使用低溫照明燈具,並應對燈具的發熱部件採取隔熱等防火措施,不應使用鹵鎢燈等高溫照明燈具。配電箱及開關應設置在倉庫外。

6)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的設計應符合《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2014)的規定。

7)下列建築或場所的非消防用電負荷宜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

①建築高度大於50m的乙、丙類廠房和丙類倉庫,室外消防用水量大於30L/s的廠房(倉庫)。

②一類高層民用建築。

③座位數超過1500個的電影院、劇場,座位數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任一層建築面積大於3000m2的商店和展覽建築,省(市)級及以上的廣播電視、電信和財貿金融建築,室外消防用水量大於25L/s的其他公共建築。

④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重點磚木或木結構的古建築。

⑤ 電氣設計規范大全

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范GB 50217-2007

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 50052-2009

1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 GB /50053-1994

低壓配電設計規范 GB /50054-1995

3-110KV高壓配電裝置設計規范 CB 50060-2008

電力裝置的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設計規范 GB /50062-2008

並聯電容器裝置設計規范 CB 50227-2008

交流電氣裝置的過電壓保護和絕緣配合 DL /T 620-1997

交流電氣裝置的接地 DL /T 621-1997

電測量儀表裝置設計技術規程 SDJ 9-1991

民用建築電氣設計規范 JGJ/T 16 -2008

架空絕緣配電線路設計技術規程 DL /T601-1996

常用用電設備配電設計規范GB/50055-1993

電熱設備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GB/50056-1993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GB50058-1992 35-110KV

變電所設計規范 GB50059-1992

電力裝置的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設計規范GB/T 50062-2008

電力裝置的電測量儀表裝置設計規范 GB/T 50063-2008

城市夜景照明設計規范 JGJ/T 163-2008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CJJ89-2001

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准 CJJ 45-2006

城市電力規劃規范 GB 50293-1999

全國民用建築工程設計技術 措施 —電氣(2009)<建設部發布>

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2000年版) GB 50057-94

建築照明設計設計標准 GB 50034-2004

建築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范 GB 50343-2003

電梯製造與安裝安全規范 GB 7588-2003

電力系統設計技術規程 DL/T 5429-2009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電力線路施工及驗收規范 GB 50173-92

系統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術要求 GB 14050-2008

國家電氣設備安全技術規范 GB 19517-2004

阻燃和耐火電纜通則 GB/T 19666-2005

工業企業照明設計規范 GB50034-92

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2006年版)GB50156—2002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 GB50160—2008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 電纜線路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168-2006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 起重機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56—96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57—96

建築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303-2002

電力工程基本術語標准GB/T50297-2006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 接地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169-2006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 旋轉電機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170-2006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 盤、櫃及二次迴路接線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171-92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 蓄電池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172-92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 35kV及以下架空電力線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173-92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設計規范 GB50174—2008

石油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范 GB50183-2004

有線電視系統工程技術規范 GB50200—94

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規范 GB50229—2006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 低壓電器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254—96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 電力變流設備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255—96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GB50016-2006 城鎮燃氣設計規范 GB50028-2006

電力裝置的電測量儀表裝置設計規范 GB/T50063-2008

石油化工企業照度設計標准 SH/T3027-2003

石油化工企業生產裝置電力設計技術規范 SH3038—2000

石油化工企業廠區總平面布置設計規范 SH/T 3053-2002

石油化工企業工廠電力系統設計規范 SH3060—1994

石油化工企業電氣設備抗震鑒定標准 SH3071—1995

石油化工靜電接地設計規范 SH3097—2000

石油化工儀表接地設計規范 SH/T3081-2003

石油化工儀表供電設計規范 SH/T3082-2003

煉油廠用電負荷設計計算 方法 SH/T3116—2000

石油化工緊急停車及安全聯鎖系統設計導則 SHB-Z06-1999

石油化工裝置基礎工程設計內容規定 SHSG-033-2008

石油化工裝置詳細工程設計內容規定 SHSG-053-2003

儀表供電設計規定 HG/T20509-2000

信號報警、安全連鎖系統設計規定 HG/T20511-2000

化工企業電力設計圖形和文字元號統一規定 HG/T20686-1990

鋼制電纜橋架工程設計規范 CECS31: 2006

石油設施電氣設備安裝區域一級、0區、1區和2區區域劃分推薦作法 SY/T6671-2006

10kV及以下架空配電線路設計技術規程 DL/T5220-2005

油氣田變配電設計規范 SY/T0033-2009

油浸式電力變壓器技術參數和要求 GB/T6451-2008

隱極同步發電機技術要求 GB/T7064-2008

乾式電力變壓器技術參數和要求 GB/T10228—2008

電力變壓器 第7部分:油浸式電力變壓器負載導則 GB/T1094.7-2008

電能質量 三相電壓允許不平衡度 GB/T15543—2008

三相交流系統短路電流計算 GB/T15544—1995

低壓成套無功功率補償裝置 GB/T15576—2008

電力變壓器選用導則 GB/T17468—2008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2005年版) GB50045—95

66KV及以下架空電力線路設計規范 GB50061—2010

住宅設計規范(2003年版) GB50096—1999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 GB50116—2008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 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准 GB50150-2006

⑥ 想問下哪位有10KV以下配電房的設計標准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1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
Code for design of 10kv & under electric substation
GB50053-94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機械工業部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1994年11月1日
第一章 總則
第1.0.1條為使變電所設計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電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和維護方便,確保設計質量,制訂本規范。
第1.0.2條本規范適用於交流電壓10kV及以下新建、擴建或改建工程的變電所設計。
第1.0.3條變電所設計應根據工程特點、規模和發展規劃,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遠期發展的關系,遠近結合,以近期為主,適當考慮發展的可能。
第1.0.4條變電所設計應根據負荷性質、用電容量、工程特點、所址環境、地區供電條件和節約電能等因素,合理確定設計方案。
第1.0.5條變電所設計採用的設備和器材,應符合國家或行業的產品技術標准,並應優先選用技術先進、經濟適用和節能的成套設備和定型產品,不得採用淘汰產品。
第1.0.6條 10kV及以下變電所的設計,除應執行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設計標准和規范的規定。
第二章 所址選擇
第2.0.1條變電所位置的選擇,應根據下列要求經技術、經濟比較確定:
一、接近負荷中心;
二、進出線方便;
三、接近電源側;
四、設備運輸方便;
五、不應設在有劇烈振動或高溫的場所;
六、不宜設在多塵或有腐蝕性氣體的場所,當無法遠離時,不應設在污染源盛行風向的下風側;
七、不應設在廁所、浴室或其他經常積水場所的正下方,且不宜與上述場所相貼鄰;
八、不應設在有爆炸危險環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設在有火災危險環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當與有爆炸或火災危險環境的建築物毗連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的規定;
九、不應設在地勢低窪和可能積水的場所。
第2.0.2條裝有可燃性油浸電力變壓器的車間內變電所,不應設在三、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築物內;當設在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物內時,建築物應採取局部防火措施。
第2.0.3條多層建築中,裝有可燃性油的電氣設備的配電所、變電所應設置在底層靠外牆部位,且不應設在人員密集場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貼鄰和疏散出口的兩旁。
第2.0.4條高層主體建築內不宜設置裝有可燃性油的電氣設備的配電所和變電所,當受條件限制必須設置時,應設在底層靠外牆部位,且不應設在人員密集場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貼鄰和疏散出口的兩旁,並應按現行國家標准《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有關規定,採取相應的防火措施。
第2.0.5條露天或半露天的變電所,不應設置在下列場所:
一、有腐蝕性氣體的場所;
二、挑檐為燃燒體或難燃體和耐火等級為四級的建築物旁;
三、附近有棉、糧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集中的露天堆場;
四、容易沉積可燃粉塵、可燃纖維、灰塵或導電塵埃且嚴重影響變壓器安全運行的場所。
第三章 電氣部分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3.1.1條配電裝置的布置和導體、電器、架構的選擇,應符合正常運行、檢修、短路和過電壓等情況的要求。
第3.1.2條配電裝置各迴路的相序排列宜一致,硬導體應塗刷相色油漆或相色標志。色別應為L1相黃色,L2相綠色,L3相紅色。
第3.1.3條海拔超過1000m的地區,配電裝置應選擇適用於該海拔高度的電器和電瓷產品,其外部絕緣的沖擊和工頻試驗電壓,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高壓電氣設備絕緣試驗電壓和試驗方法》的有關規定。高壓電器用於海拔超過1000m的地區時,導體載流量可不計其影響。
第3.1.4條電氣設備外露可導電部分,必須與接地裝置有可靠的電氣連接。成排的配電裝置的兩端均應與接地線相連。
第二節 主接線
第3.2.1條配電所、變電所的高壓及低壓母線宜採用單母線或分段單母線接線。當供電連續性要求很高時,高壓母線可採用分段單母線帶旁路母線或雙母線的接線。
第3.2.2條配電所專用電源線的進線開關宜採用斷路器或帶熔斷器的負荷開關。當無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要求,且出線迴路少無需帶負荷操作時,可採用隔離開關或隔離觸頭。
第3.2.3條從總配電所以放射式向分配電所供電時,該分配電所的電源進線開關宜採用隔離開關或隔離觸頭。當分配電所需要帶負荷操作或繼電保護、自動裝置有要求時,應採用斷路器。
第3.2.4條配電所的10kV或6kV非專用電源線的進線側,應裝設帶保護的開關設備。
第3.2.5條 10kV或6kV母線的分段處宜裝設斷路器,當不需帶負荷操作且無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要求時,可裝設隔離開關或隔離觸頭。
第3.2.6條兩配電所之間的聯絡線,應在供電側的配電所裝設斷路器,另側裝設隔離開關或負荷開關;當兩側的供電可能性相同時,應在兩側均裝設斷路器。
第3.2.7條配電所的引出線宜裝設斷路器。當滿足繼電保護和操作要求時,可裝設帶熔斷器的負荷開關。
第3.2.8條向頻繁操作的高壓用電設備供電的出線開關兼做操作開關時,應採用具有頻繁操作性能的斷路器。
第3.2.9條 10kV或6kV固定式配電裝置的出線側,在架空出線迴路或有反饋可能的電纜出線迴路中,應裝設線路隔離開關。
第3.2.10條採用10kV或6kV熔斷器負荷開關固定式配電裝置時,應在電源側裝設隔離開關。
第3.2.11條接在母線上的避雷器和電壓互感器,宜合用一組隔離開關。配電所、變電所架空進、出線上的避雷器迴路中,可不裝設隔離開關。
第3.2.12條由地區電網供電的配電所電源進線處,宜裝設供計費用的專用電壓、電流互感器。
第3.2.13條變壓器一次側開關的裝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以樹乾式供電時,應裝設帶保護的開關設備或跌落式熔斷器;
二、以放射式供電時,宜裝設隔離開關或負荷開關。當變壓器在本配電所內時,可不裝設開關。
第3.2.14條變壓器二次側電壓為6kV或3kV的總開關,可採用隔離開關或隔離觸頭。當屬下列情況之一時,應採用斷路器:
一、出線迴路較多;
二、有並列運行要求;
三、有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要求。
第3.2.15條變壓器低壓側電壓為0.4kV的總開關,宜採用低壓斷路器或隔離開關。當有繼電保護或自動切換電源要求時,低壓側總開關和母線分段開關均應採用低壓斷路器。
第3.2.16條當低壓母線為雙電源,變壓器低壓側總開關和母線分段開關採用低壓斷路器時,在總開關的出線側及母線分段開關的兩側,宜裝設刀開關或隔離觸頭。
第三節 變壓器選擇
第3.3.1條變壓器台數應根據負荷特點和經濟運行進行選擇。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宜裝設兩台及以上變壓器:
一、有大量一級或二級負荷;
二、季節性負荷變化較大;
三、集中負荷較大。
第3.3.2條裝有兩台及以上變壓器的變電所,當其中任一台變壓器斷開時,其餘變壓器的容量應滿足一級負荷及二級負荷的用電。
第3.3.3條變電所中單台變壓器(低壓為0.4kV)的容量不宜大於1250kVA。當用電設備容量較大、負荷集中且運行合理時,可選用較大容量的變壓器。
第3.3.4條在一般情況下,動力和照明宜共用變壓器。當屬下列情況之一時,可設專用變壓器:
一、當照明負荷較大或動力和照明採用共用變壓器嚴重影響照明質量及燈泡壽命時,可設照明專用變壓器;
二、單台單相負荷較大時,宜設單相變壓器;
三、沖擊性負荷較大,嚴重影響電能質量時,可設沖擊負荷專用變壓器。
四、在電源系統不接地或經阻抗接地,電氣裝置外露導電體就地接地系統(IT系統)的低壓電網中,照明負荷應設專用變壓器。
第3.3.5條多層或高層主體建築內變電所,宜選用不燃或難燃型變壓器。
第3.3.6條在多塵或有腐蝕性氣體嚴重影響變壓器安全運行的場所,應選用防塵型或防腐型變壓器。
第四節 所用電源
第3.4.1條配電所所用電源宜引自就近的配電變壓器220/380V側。重要或規模較大的配電所,宜設所用變壓器。櫃內所用可燃油油浸變壓器的油量應小於100kg。當有兩迴路所用電源時,宜裝設備用電源自動投入裝置。
第3.4.2條採用交流操作時,供操作、控制、保護、信號等的所用電源,可引自電壓互感器。
第3.4.3條當電磁操動機構採用硅整流合閘時,宜設兩迴路所用電源,其中一路應引自接在電源進線斷路器前面的所用變壓器。
第五節 操作電源
第3.5.1條供一級負荷的配電所或大型配電所,當裝有電磁操動機構的斷路器時,應採用220V或110V蓄電池組作為合、分閘直流操作電源;當裝有彈簧儲能操動機構的斷路器時,宜採用小容量鎘鎳電池裝置作為合、分閘操作電源。
第3.5.2條中型配電所當裝有電磁操動機構的斷路器時,合閘電源宜採用硅整流,分閘電源可採用小容量鎘鎳電池裝置或電容儲能。對重要負荷供電時,台、分閘電源宜採用鎘鎳電池裝置。
當裝有彈簧儲能操動機構的斷路器時,宜採用小容量鎘鎳電池裝置或電容儲能式硅整流裝置作為合、分閘操作電源。
採用硅整流作為電磁操動機構合閘電源時,應校核該整流合閘電源能保證斷路器在事故情況下可靠合閘。
第3.5.3條小型配電所宜採用彈簧儲能操動機構合閘和去分流分閘的全交流操作。
第四章 配變電裝置
第一節 型式與布置
第4.1.1條變電所的型式應根據用電負荷的狀況和周圍環境情況確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負荷較大的車間和站房,宜設附設變電所或半露天變電所;
二、負荷較大的多跨廠房,負荷中心在廠房的中部且環境許可時,宜設車間內變電所或組台式成套變電站;
三、高層或大型民用建築內,宜設室內變電所或組合式成套變電站;
四、負荷小而分散的工業企業和大中城市的居民區,宜設獨立變電所,有條件時也可設附設變電所或戶外箱式變電站;
五、環境允許的中小城鎮居民區和工廠的生活區,當變壓器容量在315kVA及以下時,宜設桿上式或高台式變電所。
第4.1.2條帶可燃性油的高壓配電裝置,宜裝設在單獨的高壓配電室內。當高壓開關櫃的數量為6台及以下時,可與低壓配電屏設置在同一房間內。
第4.1.3條不帶可燃性油的高、低壓配電裝置和非油浸的電力變壓器,可設置在同一房間內。具有符合IP3X防護等級外殼的不帶可燃性油的高、低壓配電裝置和非油浸的電力變壓器,當環境允許時,可相互靠近布置在車間內。
註:IP3X防護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低壓電器外殼防護等級》的規定,能防止直徑大於2.5mm的固體異物進入殼內。
第4.1.4條室內變電所的每台油量為100kg及以上的三相變壓器,應設在單獨的變壓器室內。
第4.1.5條在同一配電室內單列布置高、低壓配電裝置時,當高壓開關櫃或低壓配電屏頂面有裸露帶電導體時,兩者之間的凈距不應小於2m;當高壓開關櫃和低壓配電屏的頂面封閉外殼防護等級符合IP2X級時,兩者可靠近布置。
註:IP2X防護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低壓電器外殼防護等級》的規定,能防止直徑大於12mm的固體異物進入殼內。
第4.1.6條有人值班的配電所,應設單獨的值班室。當低壓配電室兼作值班室時,低壓配電室面積應適當增大。高壓配電室與值班室應直通或經過通道相通,值班室應有直接通向戶外或通向走道的門。
第4.1.7條變電所宜單層布置。當採用雙層布置時,變壓器應設在底層。設於二層的配電室應設搬運設備的通道、平台或孔洞。
第4.1.8條高(低)壓配電室內,宜留有適當數量配電裝置的備用位置。
第4.1.9條高壓配電裝置的櫃頂為裸母線分段時,兩段母線分段處宜裝設絕緣隔板,其高度不應小於0.3m。
第4.1.10條由同一配電所供給一級負荷用電時,母線分段處應設防火隔板或有門洞的隔牆。供給一級負荷用電的兩路電纜不應通過同一電纜溝,當無法分開時,該電纜溝內的兩路電纜應採用阻燃性電纜,且應分別敷設在電纜溝兩側的支架上。
第4.1.11條戶外箱式變電站和組合式成套變電站的進出線宜採用電纜。
第4.1.12條配電所宜設輔助生產用房。
第二節 通道與圍欄
第4.2.1條室內、外配電裝置的最小電氣安全凈距,應符合表4.2.1的規定。

第4.2.2條露天或半露天變電所的變壓器四周應設不低於1.7m高的固定圍欄(牆)。變壓器外廓與圍欄(牆)的凈距不應小於0.8m,變壓器底部距地面不應小於0.3m,相鄰變壓器外廓之間的凈距不應小於1.5m。
第4.2.3條當露天或半露天變壓器供給一級負荷用電時,相鄰的可燃油油浸變壓器的防火凈距不應小於5m,若小於5m時,應設置防火牆。防火牆應高出油枕頂部,且牆兩端應大於擋油設施各0.5m。
第4.2.4條可燃油油浸變壓器外廓與變壓器室牆壁和門的最小凈距,應符合表4.2.4的規定。
表4.2.4可燃油油浸變壓器外廓與變壓器室牆壁和門的最小凈距(mm)
變壓器容量(kVA)
100~1000
1250及以上
變壓器外廓與後壁、側壁凈距
變壓器外廓與門凈距
600
800
800
1000
第4.2.5條設置於變電所內的非封閉式乾式變壓器,應裝設高度不低於1.7m的固定遮欄,遮欄網孔不應大於40mm×40mm。變壓器的外廓與遮欄的凈距不宜小於0.6m,變壓器之間的凈距不應小於1.0m。
第4.2.6條配電裝置的長度大於6m時,其櫃(屏)後通道應設兩個出口,低壓配電裝置兩個出口間的距離超過15m時,尚應增加出口。
第4.2.7條高壓配電室內各種通道最小寬度,應符合表4.2.7的規定。
表4.2.7高壓配電室內各種通道最小寬度(mm)
開關櫃布置方式
櫃後維護通道
櫃前操作通道
固定式
手車式
單排布置
800
1500
單車長度+1200
雙排面對面布置
800
2000
雙車長度+900
雙排背對背布置
1000
1500
單車長度+1200
註:1、固定式開關櫃為靠牆布置時,櫃後與牆凈距應大於50mm,側面與牆凈距應大於200mm;
2、通道寬度在建築物的牆面遇有柱類局部凸出時,凸出部位的通道寬度可減少200mm。
第4.2.8條當電源從櫃(屏)後進線且需在櫃(屏)正背後牆上另設隔離開關及其手動操動機構時,櫃(屏)後通道凈寬不應小於1.5m,當櫃(屏)背面的防護等級為IP2X時,可減為1.3m。
第4.2.9條低壓配電室內成排布置的配電屏,其屏前、屏後的通道最小寬度,應符合表4.2.9的規定。
表4.2.9配電屏前、後通道最小寬度(mm)
型式
布置方式
屏前通道
屏後通道



單排布置
1500
1000
雙排面對面布置
2000
1000
雙排背對背布置
1500
1500



單排布置
1800
1000
雙排面對面布置
2300
1000
雙排背對背布置
1800
1000
註:當建築物牆面遇有柱類局部凸出時,凸出部位的通道寬度可減少200mm。
第五章 並聯電容器裝置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5.1.1條本章適用於電壓為10kV及以下作並聯補償用的電力電容器裝置的設計。
第5.1.2條電容器裝置的開關設備及導體等載流部分的長期允許電流,高壓電容器不應小於電容器額定電流的1.35倍,低壓電容器不應小於電容器額定電流的1.5倍。
第5.1.3條電容器組應裝設放電裝置,使電容器組兩端的電壓從峰值(√2倍額定電壓)降至50V所需的時間,高壓電容器不應大於5min;低壓電容器不應大於1min。
第二節 電氣接線及附屬裝置
第5.2.1條高壓電容器組宜接成中性點不接地星形,容量較小時宜接成三角形。低壓電容器組應接成三角形。
第5.2.2條高壓電容器組應直接與放電裝置連接,中間不應設置開關或熔斷器。低壓電容器組和放電設備之間,可設自動接通的接點。
第5.2.3條電容器組應裝設單獨的控制和保護裝置,當電容器組為提高單台用電設備功率因數時,可與該設備共用控制和保護裝置。
第5.2.4條單台高壓電容器應設置專用熔斷器作為電容器內部故障保護,熔絲額定電流宜為電容器額定電流的1.5~2.0倍。
第5.2.5條當電容器裝置附近有高次諧波含量超過規定允許值時,應在迴路中設置抑制諧波的串聯電抗器。
第5.2.6條電容器的額定電壓與電力網的標稱電壓相同時,應將電容器的外殼和支架接地。當電容器的額定電壓低於電力網的標稱電壓時,應將每相電容器的支架絕緣,其絕緣等級應和電力網的標稱電壓相配合。
第三節 布置
第5.3.1條室內高壓電容器裝置宜設置在單獨房間內,當電容器組容量較小時,可設置在高壓配電室內,但與高壓配電裝置的距離不應小於1.5m。
低壓電容器裝置可設置在低壓配電室內,當電容器總容量較大時,宜設置在單獨房間內。
第5.3.2條安裝在室內的裝配式高壓電容器組,下層電容器的底部距地面不應小於0.2m,上層電容器的底部距地面不宜大於2.5m,電容器裝置頂部到屋頂凈距不應小於1.0m。高壓電容器布置不宜超過三層。
第5.3.3條電容器外殼之間(寬面)的凈距,不宜小於0.1m。電容器的排間距離,不宜小於0.2m。
第5.3.4條裝配式電容器組單列布置時,網門與牆距離不應小於1.3m;當雙列布置時,網門之間距離不應小於1.5m。
第5.3.5條成套電容器櫃單列布置時,櫃正面與牆面距離不應小於1.5m;當雙列布置時,櫃面之間距離不應小於2.0m。
第六章 對有關專業的要求
第一節 防火
第6.1.1條可燃油油浸電力變壓器室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高壓配電室、高壓電容器室和非燃(或難燃)介質的電力變壓器室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低壓配電室和低壓電容器室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三級,屋頂承重構件應為二級。
第6.1.2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可燃油油浸變壓器室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
一、變壓器室位於車間內;
二、變壓器室位於容易沉積可燃粉塵、可燃纖維的場所;
三、變壓器室附近有糧、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場;
四、變壓器室位於建築物內;
五、變壓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第6.1.3條變壓器室的通風窗,應採用非燃燒材料。
第6.1.4條當露天或半露天變電所採用可燃油油浸變壓器時,其變壓器外廓與建築物外牆的距離應大於或等於5m。當小於5m時,建築物外牆在下列范圍內不應有門、窗或通風孔:
一、油量大於1000kg時,變壓器總高度加3m及外廓兩側各加3m;
二、油量在1000kg及以下時,變壓器總高度加3m及外廓兩側各加1.5m。
第6.1.5條民用主體建築內的附設變電所和車間內變電所的可燃油油浸變壓器室,應設置容量為100%變壓器油量的貯油池。
第6.1.6條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可燃油油浸變壓器室應設置容量為100%變壓器油量的擋油設施,或設置容量為20%變壓器油量擋油池並能將油排到安全處所的設施:
一、變壓器室位於容易沉積可燃粉塵,可燃纖維的場所;
二、變壓器室附近有糧、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場所;
三、變壓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第6.1.7條附設變電所、露天或半露天變電所中,油量為1000kg及以上的變壓器,應設置容量為100%油量的擋油設施。
第6.1.8條在多層和高層主體建築物的底層布置裝有可燃性油的電氣設備時,其底層外牆開口部位的上方應設置寬度不小於1.0m的防火挑檐。多油開關室和高壓電容器室均應設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設施。
第二節 對建築的要求
第6.2.1條高壓配電室宜設不能開啟的自然採光窗,窗檯距室外地坪不宜低於1.8m;低壓配電室可設能開啟的自然採光窗。配電室臨街的一面不宜開窗。
第6.2.2條變壓器室、配電室、電容器室的門應向外開啟。相鄰配電室之間有門時,此門應能雙向開啟。
第6.2.3條配電所各房間經常開啟的門、窗,不宜直通相鄰的酸、鹼、蒸汽、粉塵和雜訊嚴重的場所。
第6.2.4條變壓器室、配電室、電容器室等應設置防止雨、雪和蛇、鼠類小動物從採光窗、通風窗、門、電纜溝等進入室內的設施。
第6.2.5條配電室、電容器室和各輔助房間的內牆表面應抹灰刷白。地(樓)面宜採用高標號水泥抹面壓光。配電室、變壓器室、電容器室的頂棚以及變壓器室的內牆面應刷白。
第6.2.6條長度大於7m的配電室應設兩個出口,並宜布置在配電室的兩端。長度大於60m時,宜增加一個出口。當變電所採用雙層布置時,位於樓上的配電室應至少設一個通向室外的平台或通道的出口。
第6.2.7條配電所,變電所的電纜夾層、電纜溝和電纜室,應採取防水、排水措施。
第三節 採暖及通風
第6.3.1條變壓器室宜採用自然通風。夏季的排風溫度不宜高於45℃,進風和排風的溫差不宜大於15℃。
第6.3.2條電容器室應有良好的自然通風,通風量應根據電容器允許溫度,按夏季排風溫度不超過電容器所允許的最高環境空氣溫度計算。當自然通風不能滿足排熱要求時,可增設機械排風。電容器室應設溫度指示裝置。
第6.3.3條變壓器室、電容器室當採用機械通風時,其通風管道應採用非燃燒材料製作。當周圍環境污穢時,宜加空氣過濾器。
第6.3.4條配電室宜採用自然通風。高壓配電室裝有較多油斷路器時,應裝設事故排煙裝置。
第6.3.5條在採暖地區,控制室和值班室應設採暖裝置。在嚴寒地區,當配電室內溫度影響電氣設備元件和儀表正常運行時,應設採暖裝置。控制室和配電室內的採暖裝置,宜採用鋼管焊接,且不應有法蘭、螺紋接頭和閥門等。
第四節 其他
第6.4.1條高、低壓配電室、變壓器室、電容器室、控制室內,不應有與其無關的管道和線路通過。
第6.4.2條有人值班的獨立變電所,宜設有廁所和給排水設施。
第6.4.3條在配電室內裸導體正上方,不應布置燈具和明敷線路。當在配電室內裸導體上方布置燈具時,燈具與裸導體的水平凈距不應小於1.0m,燈具不得採用吊鏈和軟線吊裝。

⑦ 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法律分析: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適用於在生產、加工、處理、轉運或貯存過程中出現或可能出現爆炸危險環境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爆炸危險區域劃分及電力裝置設計。

法律依據:《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2014) 3.2.2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劃為非爆炸危險區域:

1 沒有釋放源且不可能有可燃物質侵入的區域;

2 可燃物質可能出現的最高濃度不超過爆炸下限值的10%;

3 在生產過程中使用明火的設備附近,或熾熱部件的表面溫度超過區域內可燃物質引燃溫度的設備附近;

4 在生產裝置區外,露天或開敞設置的輸送可燃物質的架空管道地帶,但其閥門處按具體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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