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質檢站防雷檢測需提交什麼相關資料
建築總平面圖,電氣總說明,電氣總平面圖及分圖、隱蔽工程圖,還有驗收證明,如果以前進行過防雷檢測的話還需要准備好以前的防雷檢測報告和以前的整改報告。
大致就這樣吧,反正和電有關的,和地下的鋼筋什麼的有關的,你就准備就行了。
最後還是找防雷中心,他們要什麼就給什麼就可以了,最主要的要錢也要給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維護國家利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市),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
第三條 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賴保護的原則。
第四條 下列建(構)築物或者設施的防雷裝置應當經過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築物;
(二)油庫、氣庫、加油加氣站、液化天然氣、油(氣)管道站場、閥室等爆炸危險環境設施;
(三)郵電通信、交通運輸、廣播電視、醫療衛生、金融證券,文化教育、文物保護單位和其他不可移動文物、體育、旅遊、游樂場所以及信息系統等社會公共服務設施;
(四)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第五條 防雷裝置設計未經審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裝置竣工未經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防雷裝置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六條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程序、文書等應當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
第七條 防雷裝置設計實行審核制度。申請單位應當向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氣象主管機構(以下稱許可機構)提出申請,填寫《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報表》(附表1〔略〕、附表2〔略〕)。
第八條 申請防雷裝置初步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附表3〔略〕);
(二)總規劃平面圖;
(三)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
(四)防雷裝置初步設計說明書、初步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
需要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的項目,需要提交雷擊風險評估報告。
第九條 申請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
(二)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
(三)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說明書、施工圖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
(四)設計中所採用的防雷產品相關資料;
(五)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認可的防雷專業技術機構出具的有關技術評價意見。
防雷裝置未經過初步設計的,應當提交總規劃平面圖;經過初步設計的,應當提交《防雷裝置初步設計核准書》(附表4〔略〕)。
第十條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符合以下條件的,應當受理。
(一)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和人員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資格;
(二)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的項目,提交了雷擊風險評估報告。
第十一條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許可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1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防雷裝置設計審核資料補正通知》(附表5〔略〕、附表6〔略〕)。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第十二條 許可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根據本規定的受理條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並對決定受理的申請出具《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受理回執》(附表7〔略〕)。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內容:
(一)申請材料的合法性和內容的真實性;
(二)防雷裝置設計是否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標准。
第十四條 許可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防雷裝置設計經審核合格的,許可機構應當辦結有關審核手續,頒發《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書》(附表8〔略〕)。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核準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變更和修改防雷設計的,必須按照原程序報審。
防雷裝置設計經審核不合格的,許可機構出具《防雷裝置設計修改意見書》(附表9〔略〕)。申請單位進行設計修改後,按照原程序報審。
第三章 防雷裝置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 防雷裝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申請單位應當向許可機構提出申請,填寫《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書》(附表10〔略〕)。
第十六條 防雷裝置竣工驗收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書》;
(二)《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書》;
(三)防雷工程專業施工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
(四)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認定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防雷裝置檢測報告》;
(五)防雷裝置竣工圖等技術資料;
(六)防雷產品出廠合格證、安裝記錄和由國家認可防雷產品測試機構出具的測試報告。
第十七條 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符合以下條件的,應當受理。
(一)防雷裝置設計取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核發的《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書》;
(二)防雷工程專業施工單位和人員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和資格;
(三)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第十八條 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許可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1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防雷裝置竣工驗收資料補正通知》(附表11〔略〕)。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第十九條 許可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根據本規定的受理條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並對決定受理的申請出具《防雷裝置竣工驗收受理回執》(附表12〔略〕)。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防雷裝置竣工驗收內容:
(一)申請材料的合法性和內容的真實性;
(二)安裝的防雷裝置是否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標准,是否按照審核批準的施工圖施工。
第二十一條 許可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竣工驗收決定。
防雷裝置經驗收合格的,許可機構應當辦結有關驗收手續,頒發《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附表13〔略〕)。
防雷裝置驗收不合格的,許可機構應當出具《防雷裝置整改意見書》(附表14〔略〕)。整改完成後,按照原程序進行驗收。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申請單位不得以欺騙、賄賂等手段提出申請或者通過許可;不得塗改、偽造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有關材料或者文件。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監督與檢查,建立健全監督制度,履行監督責任。公眾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二十四條 上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下級氣象主管機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規行為。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進行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監督檢查時,不得妨礙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財物和謀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發現違法從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活動時,有權向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舉報,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建築物建設規劃許可、防雷裝置設計圖紙等文件和資料,進行查詢或者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建築物防雷裝置的設計、安裝、檢測、驗收和投入使用的情況作出說明;
(三)進入有關建築物進行檢查。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進行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監督檢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並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絕與阻礙依法執行公務。
第二十九條 從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經過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從事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條 申請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許可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
第三十一條 申請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許可權給予警告,撤銷其許可證書,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許可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塗改、偽造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有關材料或者文件的;
(二)向監督檢查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三)防雷裝置設計未經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核准,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裝置竣工未經有關氣象主管機構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構不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中由於玩忽職守,導致重大雷電災害事故的,由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導致雷擊造成火災、爆炸、人員傷亡以及國家或者他人財產重大損失的,由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⑵ 防雷檢測樓房驗收哪裡需要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
第十五條 防雷裝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
建設單位應當向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填寫《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書》(附表10)。
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通知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同時驗收防雷裝置。
第十六條 防雷裝置竣工驗收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書》(附表10);
(二)《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意見書》;
(三)施工單位的資質證和施工人員的資格證書的復印件;
(四)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出具的《防雷裝置檢測報告》;
(五)防雷裝置竣工圖紙等技術資料;
(六)防雷產品出廠合格證、安裝記錄和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的證明文件。
⑶ 如何 辦理 防雷驗收
防雷裝置設計實行審核制度。建設單位應當向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填寫《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報表》。建設單位申請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設計文件審查時,應當同時申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
防雷裝置未經過初步設計的,應當提交總規劃平面圖;經過初步設計的,應當提交《防雷裝置初步設計核准意見書》。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並出具《防雷裝置設計審核資料補正通知》。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第十二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根據本規定的受理條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並對決定受理的申請出具《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受理回執》。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防雷裝置設計文件經審核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辦結有關審核手續,頒發《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意見書》。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核準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變更和修改防雷設計的,應當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請設計審核。
防雷裝置設計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出具《防雷裝置設計修改意見書》。申請單位進行設計修改後,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請設計審核。
(3)防雷裝置檢測審核與擴展閱讀
防雷施工驗收綜合質量評定
對整棟建築物防雷裝置質量的綜合評定,依據《新建建築物防雷裝置施工監督與驗收手冊》的各小項質量等級情況進行綜合。
1、低層建築物(或沒有均壓環設計),防雷裝置的綜合質量按子項目質量等級評定。
2、高層建築物(或有均壓環設計),按照分項目質量等級評定。
在合格的基礎上,優良率小於SO%為三等,優良率SO%~80%為二等,優良率達80%以上為一等。當分項目(或子項目)中有一項為四等,綜合質量評定為四等。
因此,防雷裝置質量的綜合評定分為四種情況不合格(四等)、合格(三等)、良好(二等)、優良(一等)。
⑷ 申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應提交什麼材料
申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應提交的材料:
1.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①包括申請單位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原件1份、法人授權委託證明書原件1份和被授權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申請人為個人的,提供身份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②非法人機構應提交法人機構授權書原件);
2.《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原件1份,①建設項目名稱、地址須填寫准確,相關內容須與《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內容一致;②申請書蓋建設單位公章);
3.設計單位資質證書(①新、改、擴建項目提交防雷專業設計資質證書或建設工程設
計資質證書;②證書提交復印件並蓋設計單位公章,所蓋公章應與設計資質證書名稱一致,
驗原件。)
4.設計人員資格證書(①須是參與項目建設的設計人員;②設計單位資質證書提交的是防雷專業設計資質證書的,須提交2名防雷工程個人資格證書;③設計單位資質證書提交的是建設工程設計資質證書的,須提交1名項目負責人注冊建築師證書和2名注冊電氣工程師;④證書提交復印件並蓋設計單位公章,驗原件。)
5.設計圖紙及設計說明書(①經市氣象主管機構認可的專業技術審圖機構審查合格。
②蓋設計單位、審圖單位公章和雙方的騎縫章;
③總規劃平面圖原件1份,防雷整改工程須提交設計方案。
6.防雷產品檢測報告(①限提交浪涌保護器的檢測報告。②浪涌保護器的檢測報告須是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授權的防雷產品檢測機構出具的測試合格報告。③提交復印件(封面及1—4頁即可)1份加蓋設計單位公章,若在設計階段,浪涌保護器型號未確定的,可不予提供。
7.防雷產品合格證(相應浪涌保護器合格證原件1份,若是復印件應加蓋設計單位公章),若在設計階段,浪涌保護器型號未確定的,可不予提供。
8.《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由市氣象主管機構認可的專業技術審圖機構出具,(原件1份));
9.按《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應當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的大型建設工程、重點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人員密集場所等項目,需提交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報告(原件1
份);
10.《防雷裝置檢測登記表》(原件1份,①監理單位、施工單位沒有確定的,可填寫「待定」)。
備註:
①所有申請材料須蓋公章,多頁的材料還要加蓋騎縫章;
②申請書須填寫完整,塗改的地方應蓋申請方公章。
③《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和《防雷裝置檢測申報登記表》的內容應與《防雷裝置設計
技術評價報告》相關內容一致。
④網上下載《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報表》以及《防雷裝置檢
測申報登記表》。
⑤大型建設工程規模劃分參照建設部《建築行業(建築工程)建設項目設計規模劃分表》,
重點工程以市政府發改立項項目為准,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劃分參照爆炸火災危險環境分區
和防雷分類,人員密集場所劃分參照消防法,以上各項最終釋義由市氣象局負責。
⑸ 企業必須進行防雷裝置安全性能定期檢測嗎,有沒有明確的規定
為了加強雷電災害的防禦工作,維護公共安全,構建和諧社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現就防雷裝置安全檢測、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檢測每年一次,對易燃易爆等危險場所的防雷裝置每半年檢測一次。各行政、事業、企業單位要積極配合防雷減災機構的工作人員做好本部門的防雷減災安全工作。對已安裝的防雷裝置應主動接受防雷減災機構的年度檢測與檢查,檢測不合格的防雷裝置各單位應及時整改。
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將防雷設計文件和相關材料報送當地防雷檢測機構審核,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三、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項目的防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人使用。防雷裝置竣工後,應當經防雷檢測機構驗收;未經驗收和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四、防雷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審核同意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並根據施工進度,通知防雷檢測機構進行質量跟蹤檢測。檢測報告作為竣工驗收的技術依據
五、根據《防雷減災管理辦法》規定,對應當安裝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已有防雷裝置拒絕進行檢測或經過檢測不合格而又拒不整改的、防雷裝置設計未經防雷檢測機構核准擅自投入使用的、對重大雷電災情隱瞞不報等違法行為,防雷檢測機構按照許可權責令整改或予以處罰。
⑹ 雷電防雷檢測具體步驟需要怎麼做
1、儀器儀表鑒定或校準,檢查儀器、儀表鑒定證書、校準證書是否在有效期的范圍內,一般要求每台檢測儀器、儀表要納入計量的檢測。
檢測單位可委託有計量認證資質的檢定單位進行常規的計量檢測,檢測合格的,由檢定單位核發給每台儀器、儀表一張計量認證合格證。
2、檢査儀器儀表電池,檢査儀器、儀表所使用的電池是否在正常值范圍,如果電池的電壓不足,則應立即更換新的電池如遇到在檢測中儀器、儀表的電池電力不足時,建議隨身攜帶一組與儀器、儀表相配套的備用電池。
3、檢查檢測設備外觀及其附屬設備,檢査檢測用測試線絕緣層是否有破損,如果有破損則應更換或採用絕緣膠帶對破損的部位進行處理。
避免讓裸露的金屬線在檢測過程中碰到帶電物體或接地體產生危及人身安全或影響檢測數據情況出現如果發現檢測線某處斷開,可用萬用電表的電阻擋尋找檢測線斷開位置並做處理,以免影響檢測工作。
4、防雷裝置檢測順序可按先檢測外部防雷裝置,再檢測內部防雷裝置進行。
5、內部防雷裝置包括各級電涌保護器(SPD)、屋內電子設備的等電位連接、電梯機房的等電位連接、均壓環、電子設備安全距離等。
6、外部防雷裝置和內部防雷裝置檢測完畢後應將每項檢測結果填人防雷裝置安全檢測原始記錄表中作為檢測的原始記錄。
常規防雷檢測項目只需要檢測如下內容:
(1)接閃器
(2)引下線
(3)接地裝置
(4)電磁屏蔽
(5)等電位連接
(6)電涌保護器(SPD)
⑺ 防雷驗收需要哪些資料
工程驗收資料分為以下幾個部分第一部分、工程前期文件1. 可行性研究報告及附專件2. 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意屬見3. 計劃任務書及批復4. 建設項目列入年度計劃的申報文件5. 建設項目列入年度計劃的批復文件和年度計劃項目表6. 征地、拆遷等審批文件(包括拆遷、補償等文件)等等。第二部分、工程竣工驗收文件。1. 工程概況表2. 工程竣工總結3. 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4. 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控制資料核查記錄)5. 單位(子單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檢驗資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記錄。第三部分、施工技術文件;包括一、建築與結構工程;二、 建築給水、排水及採暖工程文件;三、 建築電氣工程文件。四、 智能建築工程文件;五、 通風與空調工程文件六、 電梯工程文件。第四部分:除以上文件材料以外的材料報驗和工程報驗等監理文件材料第五部分:竣工圖;一、建築竣工圖;二、結構竣工圖;三、給排水竣工圖;四、 採暖竣工圖;五、電氣竣工圖;六、通風與空調竣工圖。第六部分:與工程有關的各種聲像材料(註明文字說明、工程名稱、地點、時間、施工部位等)以及其他相關材料。
⑻ 呼和浩特市建(構)築物防雷工程設計審核、跟蹤質量檢測及竣工驗收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防雷工程設計審核、跟蹤質量檢測及竣工驗收工作,提高建設項目防禦雷電災害的能力,保護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內蒙古自治區防禦雷電災害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區域內的建(構)築物防雷工程的設計審核、跟蹤質量檢測及竣工驗收工作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呼和浩特市氣象主管機構下屬的市氣象雷電防禦中心從事全市防雷工程的設計審核、跟蹤質量檢測及竣工驗收工作。第四條下列場所或者設施,按國家規定范圍安裝防雷裝置: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築物、構築物、易燃易爆場所、物資倉庫和露天堆場;
(二)石油、化工生產或者貯存場所;
(三)電力生產設施和輸配電系統;
(四)廠礦、企業自動控制系統;
(五)廣播電視、郵電通信、計算機信息系統;
(六)交通運輸、醫療衛生、金融證券等社會化公共服務系統的主要設施;
(七)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技術規范,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以上所列場所或設施必須經市氣象雷電防禦中心審核設計方案、跟蹤質量檢測及竣工驗收。第五條建設項目的防雷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六條防雷工程設計應根據當地雷電活動的規律以及當地地質、氣象和環境等條件,結合雷電防護對象的防護范圍和目的,按照國家、行業規定的防雷設計規范進行設計。第七條防雷工程設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初步設計:
1、設計說明、勘察意見書、設計依據、防雷分類等;
2、防雷系統示意圖;
3、擬採用防雷裝置的規格及型號;
4、特殊工程的相關圖紙及說明。
(二)施工設計圖紙:
1、基礎防雷平面圖和大樣圖、天面防雷平面圖和大樣圖、四置圖、立面圖、供電方式及總配電圖;
2、接地裝置、引下線、接閃器、電氣設備及信息系統防雷接地設計圖;
3、等電位連接預留件、均壓環、玻璃幕牆等電位連接及屏蔽設計圖;
4、電氣設備及信息系統電涌保護器布置設計圖;
5、特殊工程的相關圖紙說明。第八條呼和浩特市氣象雷電防禦中心對涉及防雷工程的以下方面進行審核:
(一)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及設計人員的資格證;
(二)施工單位的施工資質證及施工人員的資格證;
(三)設計圖紙及有關材料。第九條呼和浩特市氣象雷電防禦中心對不符合防雷工程設計的應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並要求建設單位限期整改防雷工程原設計,直至符合防雷工程的設計要求並取得合格證後,方可發施工許可證。第十條呼和浩特市氣象雷電防禦中心接到防雷工程設計圖紙後,應在7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並核發合格證,不符合防雷設計要求的,限期重新設計,直至符合防雷工程設計要求後,方可發合格證。第十一條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市氣象雷電防禦中心辦理防雷工程檢測登記手續。市氣象雷電防禦中心應根據建設項目的特點,制定防雷工程檢測計劃,並出具檢測意見書,通知建設單位。第十二條防雷工程建設項目隨工程進度實行跟蹤質量檢測。建設項目開工後,市氣象雷電防禦中心應根據防雷工程檢測計劃中確定的內容實施防雷工程跟蹤檢測。檢測發現施工質量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及時通知建設單位整改,復檢合格後方可繼續施工。第十三條建設單位申請竣工驗收時,凡屬有防雷裝置的建設項目,市氣象雷電防禦中心必須參加驗收,並發給防雷工程驗收檢測報告及驗收合格證。
竣工驗收中發現的問題,市雷電防禦中心應當及時發出整改意見書,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按要求盡快整改完畢並及時向市雷電防禦中心申請復檢。
防雷工程跟蹤質量檢測報告、防雷工程驗收檢測報告及驗收合格證作為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工程質量核定的必要依據。
無防雷工程驗收檢測報告及驗收合格證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呼和浩特市氣象主管機構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000—5000元的罰款:
(一)應當安裝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
(二)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未經市氣象雷電防禦中心審核合格,擅自施工的;
(三)不具備防雷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格,擅自從事防雷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的;
(四)防雷工程在施工過程中拒絕市防雷防禦中心進行跟蹤質量檢測的;
(五)防雷工程竣工不通知市防雷防禦中心參加驗收,擅自投入使用的;
(六)已有防雷裝置,拒絕進行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七)對重大雷電災害隱患隱瞞不報的;
(八)安裝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裝置的。
⑼ 防雷驗收需要哪些資料
按照檢測流程及檢測記錄,出具防雷裝置檢測報告,需配套以下相關資料:
2)完整、准確的項目資料表格。
3)完整、准確的工作聯系函。
4)項目檢測方案。
5)完整、准確的檢測記錄。
6)跟蹤檢測過程中不符合規范要求的防雷裝置整改通知。(符合規范要求的項目除外)
7)跟蹤檢測過程中不符合規范要求的防雷裝置整改通知回執函。(符合規范要求的項目除外)
8)各階段檢測時的檢測點照片文檔。
9)跟蹤檢測過程中不符合規范要求的檢測照片文檔
10)出具防雷裝置整改通知後進行復檢的檢測照片文檔。(符合規范要求的項目除外)
11)防雷裝置檢測報告需由專人校驗,由檢測所所長、副所長及2名檢測員共計4人簽字認可後,交由防雷中心領導簽字、蓋章才可發放。
12)項目意見反饋單。
13)綜合檢測表格。
14)防雷設計方案變更及相關承諾函。
15)強電分級防電涌保護器相關資料。
16)各自如實簽名的檢測記錄。
17)電梯檢測報告及隱蔽工程資料、電涌保護器現場檢測資料需齊全
18)檢測記錄的電子檔需齊全。
拓展資料:防雷工程是影響建築物質量好壞以及入住人員安全的關鍵因素。近年來,隨著建築用地以及高層建築物規模的急劇擴大,在對防雷工程的設計要求更加嚴苛的同時,跟蹤和驗收工作的重要性也日漸凸顯。
法律依據:《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21號)第九條。
二、防雷裝置竣工驗收
1、《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書;
2、施工單位和人員資質、資格證書的復印件(復印件擬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