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防雷檢測資質
到當地的省氣象局辦理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復印件;
(二)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資質證,技術人員資格證及復印件;
(三)財務決算年報表;
(四)企業年度工作總結,內容包括:完成的主要工程項目、用戶證明、年度營業額,以及主要管理及專業技術人員的變化情況;
(五)防雷工程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合格的證明材料及復印件。
2. 中國氣象局關於修改《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的決定(2020)
一、刪去第一條中「(以下簡稱防雷裝置)」,並將《辦法》所有條款中的「防雷裝置」修改為「雷電防護裝置」。二、將第七條第三項修改為:「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在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的人員中,應當有一定數量的與防雷、建築、電子、電氣、氣象、通信、電力、計算機相關專業的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並在其從業單位參加社會保險」。
將第五項修改為:「具有與所申請資質等級相適應的技術能力和良好信譽」。三、將第八條第一項修改為:「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的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二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六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工作四年以上,並具備甲級資質等級要求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
將第二項修改為:「近三年內開展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不少於二百個,且未因檢測質量問題引發事故;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組織的質量考核合格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四、將第九條第一項修改為:「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的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一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三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等工作兩年以上,並具備乙級資質等級要求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五、將第十條的「法人所在地」修改為「法人登記所在地」。六、刪去第十一條的「書面」,刪去第二項,刪去第三項、第五項的「原件及復印件」,刪去第七項的「復印件」。
將第三項修改為:「《專業技術人員簡表》(見附表3),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勞動合同」。
將第六項修改為:「儀器、設備及相關設施清單,以及檢定或者校準證書」。七、刪去第十二條的「書面」,刪去第一項,刪去第二項的「和氣象主管機構質量考核情況」。八、將第十三條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
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並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當場或者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九、將第十九條修改為:「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不得與其檢測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產品生產、銷售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十、將第二十條修改為:「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實行年度報告制度。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從取得資質證後次年起,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向資質認定機構報送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包括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執行技術標准和規范情況、分支機構設立和經營情況、檢測項目表以及統計數據等內容。
資質認定機構對年度報告內容進行抽查,將抽查結果納入信用管理,同時記入信用檔案並公示。」十一、將第二十二條「法人資格管理部門」修改為「法人登記機關」。將第二款修改為:「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發生合並、分立以及注冊地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及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申請核定資質。」十二、在第二十二條後新增一條:「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的,應當及時向開展活動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報告,並報送檢測項目清單,接受監管。」十三、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單位兼職從業。」十四、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由原資質認定的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達不到資質條件的,予以降低等級或者撤銷資質。」十五、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全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信息、資質等級情況公示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單位的監督管理情況、信用信息等及時予以公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將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和監督管理等信息納入信用檔案,並作為資質延續、升級的依據。」
3. 電力、通信的防雷裝置檢測單位資質認定由什麼單位出具
從事電力、通信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單位的資質證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和國務院電力或者國務院通信主管部門共同頒發
4. 住建部批復的防雷檢測資質有效嗎
《雷電防護裝來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源(中國氣象局令 第31號)
「第十條申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向法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認定,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入許可審查時限,但應當在作出受理決定時書面告知申請單位。」
但是防雷檢測資質證書都是氣象局印製的吧~
5. 蕪湖華風防雷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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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按國發(2016)39號文件,部分建設項目由建設部門監管的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由誰發放
可以參考《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8號),明確規定,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 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管理和認定工作。
7.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2020修訂)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規范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行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申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實施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是指對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連接導體等構成的,用以防禦雷電災害的設施或者系統進行檢測的活動。第三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管理和認定工作。第四條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等級分為甲、乙兩級。
甲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建(構)築物的雷電防護裝置的檢測。
乙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三類建(構)築物的雷電防護裝置的檢測。第五條《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證》分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統一印製。資質證有效期為五年。第六條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認定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信賴保護的原則。第二章資質申請條件第七條申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滿足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業務需要的經營場所;
(三)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在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的人員中,應當有一定數量的與防雷、建築、電子、電氣、氣象、通信、電力、計算機相關專業的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並在其從業單位參加社會保險;
(四)具有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體系,並有健全的技術、檔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具有與所申請資質等級相適應的技術能力和良好信譽;
(六)用於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專用儀器設備應當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或者校準,並在有效期內。第八條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的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二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六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工作四年以上,並具備甲級資質等級要求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
(二)近三年內開展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不少於二百個,且未因檢測質量問題引發事故;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組織的質量考核合格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
(三)具有滿足相應技術標準的專業設備(附表1);
(四)取得乙級資質三年以上。第九條申請乙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的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一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三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等工作兩年以上,並具備乙級資質等級要求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
(二)具有滿足相應技術標準的專業設備(附表1)。第三章資質申請與受理第十條申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向法人登記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第十一條滿足本辦法第七條和第九條相應條件的,可以申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乙級資質。申請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申請表》(附表2);
(二)《專業技術人員簡表》(附表3),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勞動合同;
(三)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手冊;
(四)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合同;
(五)儀器、設備及相關設施清單,以及檢定或者校準證書;
(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第十二條符合本辦法第七條和第八條相應條件的,可以申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甲級資質。申請單位除了提交本辦法第十一條所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近三年已完成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表》(附表4);
(二)近三年二十個以上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的相關資料。
8. 浙江省雷電災害防禦和應急辦法(2018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避免和減少雷電災害,維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雷電災害防禦以及災害事故應急處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雷電災害防禦和應急處置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禦與救助相結合,實行統一規劃、歸口管理、分工協作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領導,將雷電災害防禦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逐步加大對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投入,提高雷電災害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第五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雷電災害防禦工作。
經濟和信息化、公安、建設、規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電力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雷電災害防禦和應急處置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雷電災害防禦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和應用先進的雷電災害防禦技術,宣傳普及雷電災害防禦的科學知識,增強全社會防雷減災意識。第二章雷電災害防禦第七條省氣象主管機構會同公安、建設、規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編制全省雷電災害防禦規劃,經專家論證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市、縣(市、區,下同)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全省雷電災害防禦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雷電災害防禦實施方案,經專家論證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並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備案。第八條雷電災害防禦規劃及實施方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雷電災害狀況分析;
(二)雷電災害的防禦原則和基本要求;
(三)雷電災害重點防禦區;
(四)雷電災害的監測、預警工程建設;
(五)雷電災害防禦措施等。第九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雷電災害監測網路和預警信息系統,確保監測和預警系統的正常運行。
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性天氣的監測,及時向社會發布雷電災害性天氣預報。第十條各類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的規定。
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建設工程防雷許可具體范圍劃分,按照國家規定執行。第十一條防雷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准,並經依法檢驗合格,取得產品合格證書。禁止銷售、使用無合格證書的防雷產品。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施工,可以由取得相應建設、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
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資質認定,按照《氣象災害防禦條例》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工程設計和施工的單位,應當執行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者地方標准。
省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氣象主管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完善雷電防禦技術的地方標准,並組織實施。第十四條油庫、氣庫、彈葯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准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其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建設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相應領域內建設工程的防雷管理工作。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應取得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檢測機構出具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合格報告。第十五條雷電防護裝置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並對雷電防護裝置的施工質量負責。
檢測機構應當記錄檢測數據,登記建檔,出具檢測報告,並對檢測數據的真實性負責。第十六條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單位應當對雷電防護裝置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並委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實施定期安全檢測。
易燃易爆場所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1次,其他雷電防護裝置每年檢測1次。
9. 請問哪裡可以做防雷檢測怎樣選擇
做防雷防靜電檢測沒有什麼選擇的,去當地氣象局,氣象局下面有專門的部門進行防雷防靜電檢測,獨此一家,別無分店。
10.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雷電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規范防雷裝置檢測行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申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實施對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防雷裝置檢測是指對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連接導體等構成的,用以防禦雷電災害的設施或者系統進行檢測的活動。第三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管理和認定工作。第四條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等級分為甲、乙兩級。
甲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建(構)築物的防雷裝置的檢測。
乙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三類建(構)築物的防雷裝置的檢測。第五條《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分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統一印製。資質證有效期為5年。第六條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認定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信賴保護的原則。第二章資質申請條件第七條申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滿足防雷裝置檢測業務需要的經營場所。
(三)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並在其從業單位參加社會保險;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的人員中,應當有一定數量的與防雷、建築、電子、電氣、氣象、通信、電力、計算機相關專業的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
(四)具有防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體系,並有健全的技術、檔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具有與所申請資質等級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能力和良好信譽。
(六)用於防雷裝置檢測的專用儀器設備應當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或校準,並在有效期內。第八條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與承擔業務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2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6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工作5年以上,並具備相應資質等級要求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
(二)近3年內開展的防雷裝置檢測項目不少於300個,且未因檢測質量問題引發事故;防雷裝置檢測項目通過省級氣象主管機構組織的質量考核合格率達90%以上。
(三)具有滿足相應技術標準的專業設備(見附表1)。
(四)取得乙級資質3年以上。第九條申請乙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與承擔業務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1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3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等工作3年以上,並具備相應資質等級要求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
(二)具有滿足相應技術標準的專業設備(見附表1)。第三章資質申請與受理第十條申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向法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第十一條滿足本辦法第七條和第九條相應條件的,可以申請防雷裝置檢測的乙級資質。申請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申請表》(見附表2);
(二)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正、副本的原件及復印件;
(三)《專業技術人員簡表》(見附表3),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的專業技術人員的技術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勞動合同、社會保險關系證明和《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四)防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手冊;
(五)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的原件及復印件;
(六)儀器、設備及相關設施清單;
(七)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復印件。第十二條符合本辦法第七條和第八條相應條件的,可以申請防雷裝置檢測的甲級資質。申請單位除了提交本辦法第十一條所規定的書面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現有資質證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二)《近3年已完成防雷裝置檢測項目表》(見附表4)和氣象主管機構質量考核情況;
(三)近3年20個以上防雷裝置檢測項目的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