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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電保護與安全自動裝置的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23-01-28 19:38:50

Ⅰ 電網運行規則的具體內容

電網運行規則(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運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電力投資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監管條例》和《電網調度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電網運行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電網企業及其電力調度機構、電網使用者和相關單位應當共同維護電網的安全穩定運行。
第三條電網運行實行統一調度、分級管理。
電力調度應當公開、公平、公正。
本規則所稱電力調度,是指電力調度機構(以下簡稱調度機構)對電網運行進行的組織、指揮、指導和協調。
第四條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簡稱電力監管機構)依法對電網運行實施監管。
第五條本規則適用於省級以上調度機構及其調度管轄范圍內的電網企業、電網使用者和相關規劃設計、施工建設、安裝調試、研究開發等單位。
第二章規劃、設計與建設
第六條電力系統的規劃、設計和建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和有關國家標准、行業標准。
第七條電網與電源建設應當統籌考慮,合理布局,協調發展。
電網結構應當安全可靠、經濟合理、技術先進、運行靈活,符合《電力系統安全穩定導則》和《電力系統技術導則》的要求。
第八條經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核準的擬並網機組,電網企業應當按期完成相應的電網一次設備、二次設備的建設、調試、驗收和投入使用,保證並網機組電力送出的必要網路條件。
第九條電力二次系統應當統一規劃、統一設計,並與電力一次系統的規劃、設計和建設同步進行。電網使用者的二次設備和系統應當符合電網二次系統技術規范。
第十條涉及電網運行的介面技術規范,由調度機構組織制定,並報電力監管機構備案後施行。擬並網設備應當符合介面技術規范。
第十一條電網企業和電網使用者應當採用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相關國際標准,並經政府有關部門核准資質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產品。
第十二條在采購與電網運行相關或者可能影響電網運行特性的設備前,業主方應當組織包括調度機構在內的有關機構和專家對技術規范書進行評審。
第十三條電網企業、電網使用者和受業主委託工作的相關單位,應當交換規劃設計、施工調試等工作所需資料。
第三章並網與互聯
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的發電工程、輸電工程和變電工程投入運行前,擬並網方應當按照要求向調度機構提交並網調度所必需的資料。資料齊備的,調度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向擬並網方提供繼電保護、安全自動裝置的定值和調度自動化、電力通信等設備的技術參數。
第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的發電工程、輸電工程和變電工程投入運行前,調度機構應當對擬並網方的新設備啟動並網提供有關技術指導和服務,適時編制新設備啟動並網調度方案和有關技術要求,並協調組織實施。擬並網方應當按照新設備啟動並網調度方案完成啟動准備工作。
第十六條新建、改建、擴建的發電工程、輸電工程和變電工程投入運行前,擬並網方的二次系統應當完成與調度機構的聯合調試、定值和數據核對等工作,並交換並網調試和運行所必需的數據資料。
第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的發電工程、輸電工程和變電工程投入運行前,調度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技術標准和規程,組織認定擬並網方的並網基本條件。擬並網方不符合並網基本條件的,調度機構應當向擬並網方提出改進意見。
第十八條發電廠需要並網運行的,並網雙方應當在並網前簽訂並網調度協議。
電網與電網需要互聯運行的,互聯雙方應當在互聯前簽訂互聯調度協議。
並網雙方或者互聯雙方應當根據平等互利、協商一致和確保電力系統安全運行的原則簽訂協議並嚴格執行。
第十九條發電廠、電網不得擅自並網或者互聯,不得擅自解網。
第二十條新建、改建、擴建的發電機組並網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新投產的電氣一次設備的交接試驗項目完整,符合有關標准和規程。
(二)發電機組裝設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連續式自動電壓調節器;100兆瓦以上火電機組、核電機組,50兆瓦以上水電機組的勵磁系統原則上配備電力系統穩定器或者具備電力系統穩定器功能。
(三)發電機組參與一次調頻。
(四)參與二次調頻的100兆瓦以上的火電機組,40兆瓦以上非燈泡貫流式水電機組和抽水蓄能機組原則上具備自動發電控制功能,參與電網閉環自動發電控制;特殊機組根據其特性確定調頻要求。
(五)發電機組具備進相運行的能力,機組實際進相運行能力根據機組參數和進相試驗結果確定。
(六)擬並網方在調度機構的統一協調下完成發電機勵磁系統、調速系統、電力系統穩定器、發電機進相能力、自動發電控制、自動電壓控制、一次調頻等調試,其性能和參數符合電網安全穩定運行需要;調試由具有資質的機構進行,調試報告應當提交調度機構,調度機構應當為完成調試提供必要的條件。
(七)發電廠至調度機構具備兩個以上可用的獨立路由的通信通道。
(八)發電機組具備電量採集裝置並能夠通過調度數據專網將關口數據傳送至調度機構。
(九)發電廠調度自動化設備能夠通過專線或者網路方式將實時數據傳送至調度機構。
新建、改建、擴建的發電機組並網前應當進行並網安全性評價。並網安全性評價工作由電力監管機構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發電廠與電網連接處應當裝設斷路器。斷路器的遮斷容量、故障清除時間和繼電保護配置應當符合所在電網的技術要求。
分、合操作頻繁的抽水蓄能電廠的主斷路器,其開斷容量和開斷次數應當具有比常規電廠的主斷路器更大的設計裕量。
第二十二條主網直供用戶並網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主網直供用戶向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提供必要的數據,並能夠向調度機構傳送必要的實時信息。
(二)主網直供用戶的電能量計量點設在並網線路的產權分界處,電能量計量點處安裝計量上網電量和受網電量的具有雙向、分時功能的有功、無功電能表,並能將電能量信息傳輸至調度機構。
(三)主網直供用戶合理裝設無功補償裝置、諧波抑制裝置、自動電壓控制裝置、自動低頻低壓減負荷裝置和負荷控制裝置,並根據調度機構的要求整定參數和投入運行;主網直供用戶的生產負荷與生活負荷在配電上分開,以滿足負荷控制需要。
第二十三條繼電保護、安全自動裝置、調度自動化、電力通信等電力二次系統設備應當符合調度機構組織制定的技術體制和介面規范。電力二次系統設備的技術體制和介面規范報電力監管機構備案後施行。
第二十四條接入電網運行的電力二次系統應當符合《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電網互聯雙方應當聯合進行頻率控制、聯絡線控制、無功電壓控制;根據聯網後的變化,制定或者修正黑啟動方案,修正本網的自動低頻、低壓減負荷方案;按照電網穩定運行需要協商確定安全自動裝置配置方案。
第二十六條除發生事故或者實行特殊運行方式外,電力系統頻率、並網點電壓的運行偏差應當符合國家標准和電力行業標准。
在發生事故的情況下,發電機組和其他相關設備運行特性對頻率變化的適應能力仍應當符合國家標准。
第二十七條電網使用者向電網注入的諧波應當不超過國家標准和電力行業標准。並入電網運行的電氣設備應當能夠承受國家標准允許的因諧波和三相不平衡導致的電壓波形畸變。
第二十八條電網企業與電網使用者的設備產權和維護分界點應當根據有關電力法律、法規確定,並在有關協議中詳細劃分並網或者互聯設備的所有權和安全責任。
第二十九條接入電網運行的設備調度管轄權,不受設備所有權或者資產管理權等的限制。
第四章電網運行
第三十條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有責任保障電網頻率電壓穩定和可靠供電;調度機構應當合理安排運行方式,優化調度,維持電力平衡,保障電力系統的安全、優質、經濟運行。
調度機構應當向電力監管機構報送年度運行方式。
第三十一條調度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制定電力調度管理規程,並報電力監管機構備案。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電網使用者和相關單位應當執行電力調度管理規程。
第三十二條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應當加強負荷預測,做好長期、中期、短期和超短期負荷預測工作,提高負荷預測准確率。
第三十三條主網直供用戶應當根據有關規定,按時向所屬調度機構報送其主要接裝容量和年用電量預測,按時申報年度、月度用電計劃。
第三十四條調度機構應當編制和下達發電調度計劃、供(用)電調度計劃和檢修計劃。
第三十五條編制發電調度計劃、供(用)電調度計劃應當依據省級人民政府下達的調控目標和市場形成的電力交易計劃,綜合考慮社會用電需求、檢修計劃和電力系統設備能力等因素,並保留必要、合理的備用容量。調度計劃應當經過安全校核。
第三十六條水電調度運行應當充分利用水能資源,嚴格執行經審批的水庫綜合利用方案,確保大壩安全,防止發生洪水漫壩、水淹廠房事故。
水電廠應當及時、准確、可靠地向調度機構傳輸水庫運行相關信息。
實施聯合運行的梯級水庫群,發電企業應當向調度機構提出優化調度方案。
第三十七條發電企業應當按照發電調度計劃和調度指令發電;主網直供用戶應當按照供(用)電調度計劃和調度指令用電。
對於不按照調度計劃和調度指令發電的,調度機構應當予以警告;經警告拒不改正的,調度機構可以暫時停止其並網運行。
對於不按照調度計劃和調度指令用電的,調度機構應當予以警告;經警告拒不改正的,調度機構可以暫時部分或者全部停止向其供電。
第三十八條電網企業、電網使用者應當根據本單位電力設備的健康狀況,向調度機構提出年度、月度檢修預安排申請;調度機構應當在檢修預安排申請的基礎上根據電力系統設備的健康水平和運行能力,與申請單位協商,統籌兼顧,編制年度、月度檢修計劃。
第三十九條電網企業、電網使用者應當按照檢修計劃安排檢修工作,加強設備運行維護,減少非計劃停運和事故。
電網企業、電網使用者可以提出臨時檢修申請,調度機構應當及時答復,並在電網運行允許的情況下予以安排。
第四十條電網企業和電網使用者應當提供用於維護電壓、頻率穩定和電網故障後恢復等方面的輔助服務。輔助服務的調度由調度機構負責。
第四十一條電網的無功補償實行分層分區、就地平衡的原則。調度機構負責電網無功的平衡和調整,必要時制定改進措施,由電網企業和電網使用者組織實施。調度機構按照調度管轄范圍分級負責電網各級電壓的調整、控制和管理。接入電網運行的發電廠、變電站等應當按照調度機構確定的電壓運行范圍進行調節。
第四十二條調度機構在電網出現有功功率不能滿足需求、超穩定極限、電力系統故障、持續的頻率降低或者電壓超下限、備用容量不足等情況時,可以按照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的事故限電序位表和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的限電序位表進行限電操作。電網使用者應當按照負荷控制方案在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的指導下實施負荷控制。
第四十三條發生威脅電力系統安全運行的緊急情況時,調度機構值班人員應當立即採取措施,避免事故發生和防止事故擴大。必要時,可以根據電力市場運營規則,通過調整系統運行方式等手段對電力市場實施干預,並按照規定向電力監管機構報告。
第四十四條調度機構負責電網的高頻切機、低頻自啟動機組容量的管理,統一編制自動低頻、低壓減負荷方案並組織實施,定期進行系統實測。
第四十五條繼電保護、安全自動裝置、調度自動化、電力通信等二次系統設備的運行維護、統計分析、整定配合,按照所在電網的調度管理規程和現場運行管理規程進行。
第四十六條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有關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制訂和完善電網反事故措施、系統黑啟動方案、系統應急機制和反事故預案。
電網使用者應當按照電網穩定運行要求編制反事故預案,並網發電廠應當制訂全廠停電事故處理預案,並報調度機構備案。
電網企業、電網使用者應當按照設備產權和運行維護責任劃分,落實反事故措施。
調度機構應當定期組織聯合反事故演習,電網企業和電網使用者應當按照要求參加聯合反事故演習。
第四十七條電網企業和電網使用者應當開展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安全性評價工作和技術監督工作,提高安全運行水平。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地(市)級以下調度機構及其調度管轄范圍內的電網企業、電網使用者和相關單位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四十九條本規則所稱電網使用者是指通過電網完成電力生產和消費的單位,包括發電企業(含自備發電廠)、主網直供用戶等。
本規則所稱主網直供用戶是指與省(直轄市、自治區)級以上電網企業簽訂購售電合同的用戶或者通過電網直接向發電企業購電的用戶。
第五十條本規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Ⅱ 繼電保護管理的規程和標准

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技術規程GB14285-93 繼電保護技術規程GB14285-2006 繼電保護及自動化裝置通內用技術要求 國網容二十九項反措_繼電保護期工程 DLT970-2005大型汽輪發電機非正常和特殊運行及維護導則

Ⅲ 對繼電保護裝置的保護有哪些規定急!!!!!!!

GBT_14285-2006_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技術規程.doc
DLT995-2006繼電保護和電網安全自動裝置檢驗規程(2006年10月實施).doc
DLT_584-20073KV~110KV電網繼電保護裝置運行整定規程.pdf
參考這3個規范吧

Ⅳ 什麼是繼電保護的四項基本原則,談談它們之間的相互關系。

1、對動作於跳閘的繼電保護,在技術上一般應滿足四個基本要求:選擇性、速動性、靈敏性、可靠性。

(1)可靠性:

指保護該動作時動作,不該動作時不動作,就是既不能誤動也不能拒動,確保切除的是故障設備或線路。

(2)靈敏性:

指在設備或線路的被保護范圍內發生金屬性短路時,保護裝置應具有必要的靈敏系數。

保證有故障就切除。

指在規定的保護范圍內,對故障情況的反應能力。滿足靈敏性要求的保護裝置應在區內故障時,不論短路點的位置與短路的類型如何,都能靈敏地正確地反應出來。

通常,靈敏性用靈敏系數來衡量,並表示為K1m。

其中故障參數的最小、最大計算值是根據實際可能的最不利運行方式、故障類型和短路點來計算的。

在《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技術規程GB/T14285-2016》中,對各類保護的靈敏系數K1m的要求都作了具體規定。

(3)選擇性:

指首先由故障設備或線路本身的保護切除故障,當故障設備或線路本身的保護或斷路器拒動時,才允許由相鄰設備、線路的保護或斷路器失靈保護切除故障。避免大面積停電。選擇性是指電力系統發生故障時,保護裝置僅將故障元件切除,而使非故障元件仍能正常運行,以盡量縮小停電范圍。

選擇性就是故障點在區內就動作,區外不動作。當主保護未動作時,由近後備或遠後備切除故障,使停電面積最小。因遠後備保護比較完善(對保護裝置DL、二次迴路和直流電源等故障所引起的拒絕動作均起後備作用)且實現簡單、經濟,應優先採用。

(4)速動性:

指保護裝置應能盡快地切除短路故障。其目的是提高系統穩定性,減輕故障設備和線路的損壞程度,縮小故障波及范圍,提高自動重合閘和備用電源或備用設備自動投入的效果等。

快速切除故障。提高系統穩定性;減少用戶在低電壓下的動作時間;減少故障元件的損壞程度,避免故障進一步擴大。

2、繼電保護的四項基本原則之間的關系:

以上四個基本要求是設計、配置和維護繼電保護的依據,又是分析評價繼電保護的基礎。這四個基本要求之間是相互聯系的,但往往又存在著矛盾。因此,在實際工作中,要根據電網的結構和用戶的性質,辯證地進行統一。

(1)四性的先後順序:

可靠性、靈敏性、選擇性、速動性。

(2)四性的矛盾性:

① 靈敏性和可靠性是相互矛盾的。

如果要滿足靈敏性,保護動作定值就不能定的太高。但是保護定植如果太低,保護可能就不可靠。例如過負荷時,在受到擾動時保護就動作了。

② 選擇性和速動性是相互矛盾的。

電流保護一般分為三段式保護,其中三段有個配合的問題,靠保護定植的不同和時間的不同來配合。這樣就需要靠時間躲避保護區域交叉的問題,例如一段保護時間200ms,二段一般取500ms,當一段失靈的時候要靠二段來動作,500ms的時間無法滿足速動性的要求。

(4)繼電保護與安全自動裝置的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1、繼電保護可按以下四種方式分類:

(1)按被保護對象分類,有輸電線保護和主設備保護(如發電機、變壓器、母線、電抗器、電容器等保護)。

(2)按保護功能分類,有短路故障保護和異常運行保護。前者又可分為主保護、後備保護和輔助保護;後者又可分為過負荷保護、失磁保護、失步保護、低頻保護、非全相運行保護等。

(3)按保護裝置進行比較和運算處理的信號量分類,有模擬式保護和數字式保護。一切機電型、整流型、晶體管型和集成電路型(運算放大器)保護裝置,它們直接反映輸入信號的連續模擬量,均屬模擬式保護;採用微處理機和微型計算機的保護裝置,它們反應的是將模擬量經采樣和模/數轉換後的離散數字量,這是數字式保護。

(4)按保護動作原理分類,有過電流保護、低電壓保護、過電壓保護、功率方向保護、距離保護、差動保護、縱聯保護、瓦斯保護等。

2、一般情況而言,整套繼電保護裝置由測量元件、邏輯環節和執行輸出三部分組成。

(1)測量比較部分:

測量比較部分是測量通過被保護的電氣元件的物理參量,並與給定的值進行比較,根據比較的結果,給出「是」、「非」性質的一組邏輯信號,從而判斷保護裝置是否應該啟動。

(2)邏輯部分:

邏輯部分使保護裝置按一定的邏輯關系判定故障的類型和范圍,最後確定是應該使斷路器跳閘、發出信號或是否動作及是否延時等,並將對應的指令傳給執行輸出部分。

(3)執行輸出部分:

執行輸出部分根據邏輯傳過來的指令,最後完成保護裝置所承擔的任務。如在故障時動作於跳閘,不正常運行時發出信號,而在正常運行時不動作等。

3、電力系統繼電保護的基本任務是:

(1)自動、迅速、有選擇性地將故障元件從電力系統中切除,使故障元件免於繼續遭到破壞,保證其他無故障部分迅速恢復正常運行。

(2)反應電氣元件的不正常運行狀態,並根據運行維護的條件(如有無經常值班人員)而動作於信號,以便值班員及時處理,或由裝置自動進行調整,或將那些繼續運行就會引起損壞或發展成為事故的電氣設備予以切除。此時一般不要求保護迅速動作,而是根據對電力系統及其元件的危害程度規定一定的延時,以免暫短地運行波動造成不必要的動作和干擾而引起的誤動。

(3)繼電保護裝置還可以與電力系統中的其他自動化裝置配合,在條件允許時,採取預定措施,縮短事故停電時間,盡快恢復供電,從而提高電力系統運行的可靠性。

Ⅳ 大電網對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的要求

電網對繼電保護的基本要求是可靠性、選擇性、快速性、靈敏性,即通常所說的「四性」,這些要求之間,有的相輔相成、有的相互制約,需要對不同的使用條件分別進行協調。

(l) 可靠性:是對繼電保護最基本的性能要求,它又可分為可信賴性和安全性2個方面。可信賴性要求繼電保護在異常或故障情況下,能准確地完成設計所要求的動作;安全性要求繼電保護在非設計所要求動作的所有情況下,能夠可靠地不動作。

(2) 選擇性:是指在對電網影響可能最小的地方,實現斷路器的控制操作,以終止故障或電網事故的發展。如對電力設備的繼電保護,當電力設備故障時,要求最靠近故障點的斷路器動作斷開電網的供電電源,即電力設備繼電保護的選擇性。選擇性除了決定於繼電保護裝置本身的性能外,還要求滿足從電源算起,愈靠近故障點,其繼電保護裝置的故障啟動值愈小,動作時間愈短;而對振盪解列裝置,則要求當電網失去同步穩定性時,其所動作的斷路器斷開點,在解列後兩側電網可以各自安全地同步運行,從而終止振盪等。

(3) 快速性:是指繼電保護應以允許的可能最快的速度動作於斷路器跳閘,以斷開故障或終止異常狀態的發展。繼電保護快速動作可以減輕故障元件的損壞程度,提高線路故障後自動重合閘的成功率,並特別有利於故障後的電力系統同步運行的穩定性。快速切除線路和母線的短路故障,是提高電力系統暫態穩定的最重要手段。

(4) 靈敏性:是指繼電保護對設計規定要求動作的故障和異常狀態能夠可靠動作的能力。故障時進入裝置的故障量與給定的裝置啟動值之比,為繼電保護的靈敏系數,它是考核繼電保護靈敏性的具體指標,在一般的繼電保護設計與運行規程中都有具體的規定要求。

Ⅵ 變電站繼電保護及自動裝置的管理的內容和要求是什麼

有相應的行業標准、企業標准來規范,並且南網和國網的規定也不相同。

Ⅶ 倒閘操作時繼電保護及自動裝置的使用原則是什麼

倒閘操作時繼電保護及自動裝置的使用原則是:

(1)設備不允許無保護運行。一切新設備均應按照DL400-91《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技術規程》的規定,配置足夠的保護及自動裝置。設備送電前,保護及自動裝置應齊全,圖紙、整定值應正確,傳動良好,壓板在規定位置。

(2)倒閘操作中或設備停電後,如無特殊要求,一般不必操作保護或斷開壓板。但在下列情況要特別注意,必須採取措施:

1)倒閘操作將影響某些保護的工作條件,可能引起誤動作,則應提前停用。例如電壓互感器停電前,低電壓保護應先停用。

2)運行方式的變化將破壞某些保護的工作原理,有可能發生誤動時,倒閘操作前也必須將這些保護停用。例如當雙回線接在不同母線上,且母聯斷路器斷開運行,線路橫聯差動保護應停用。
3)操作過程中可能誘發某些聯動跳閘裝置動作時,應預先停用。例如,發電機無勵磁倒備用勵磁機,應預先把滅磁開關聯鎖壓板斷開,以免恢復勵磁合滅磁開關時,引起發電機主斷路器及廠用變壓器跳閘。

(3)設備雖已停電,如該設備的保護動作(包括校驗、傳動)後,仍會引起運行設備斷路器跳閘時,也應將有關保護停用,壓板斷開。例如,一台斷路器控制兩台變壓器,應將停電變壓器的重瓦斯保護壓板斷開;發電機停機,應將過電流保護跳其它設備(主變壓器、母聯及分段斷路器)的跳閘壓板斷開。

Ⅷ 防止電力生產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項重點要求繼電保護實施細則

「防止電力生產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項重點要求」繼電保護實施細則

(原國家電力公司 國電調[2002]138號)

【標題】 「防止電力生產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項重點要求」繼電保護實施細則

【時效性】有效

【頒布單位】國家電力公司

【頒布日期】2002/03/07

【實施日期】2002/03/07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安全保護管理

【文號】國電調[2002]138號

【題注】

【正文】

1. 總則

1.1. 為貫徹落實國電公司《防止電力生產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項重點要求》(國電發 [2000] 589號文),做好防止電力生產重大事故的措施,保障電網運行安全,特製定《「防止電力生產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項重點要求」繼電保護實施細則》繼電保護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1.2. 《實施細則》是在原有規程、規定和相關技術標準的基礎上,依據《防止電力生產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項重點要求》、《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反事故技術措施要點》等規程、規定和技術標准,匯總近年來繼電保護裝置安全運行方面的經驗制定的。製造、設計、安裝、調試、運行等各個部門應根據《實施細則》,緊密結合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反事故技術措施。

1.3. 《實施細則》強調了防止重大事故的重點要求,但並未涵蓋全部繼電保護反事故技術措施,也不是繼電保護反事故技術措施應有的全部內容。有些措施在已頒發的規程、規定和技術標准中已有明確規定,但為了強調有關措施,本次重復列出。因此,在貫徹落實《實施細則》的過程中仍應嚴格執行相關規程、規定和標准。

1.4. 新建、擴建和技改等工程均應執行《實施細則》,現有發電廠、變電站已投入運行的繼電保護裝置,凡嚴重威脅安全運行的必須立即改進,其它可分輕重緩急有計劃地予以更新或改造。不能滿足要求的應結合設備大修加速更換,而對不滿足上述要求又不能更改的,由設計、製造和運行等單位共同研究、解決。過去頒發的反措及相關標准、規定,凡與本《實施細則》有抵觸的,應按《實施細則》執行。

2. 繼電保護專業管理

2.1. 充分發揮繼電保護專業管理的職能作用,明確責任、許可權和防止重大事故發生的關鍵環節,提高電網安全穩定運行水平,防止由於保護不正確動作而引起系統穩定破壞和電網瓦解、大面積停電等事故的發生。

2.2. 各級領導應重視繼電保護隊伍建設,加強繼電保護人員專業技能和職業素質培訓,建立培訓制度,保持繼電保護隊伍相對穩定,並不斷培養新生力量。

2.3. 繼電保護技術監督應貫穿電力工業的全過程。在發、輸、配電工程初設審查、設備選型、設計、安裝、調試、運行維護等階段,都必須實施繼電保護技術監督。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按照依法監督、分級管理、專業歸口的原則實行技術監督、報告責任制和目標考核制度。

2.4. 各網、省調度部門應進一步加強技術監督工作,組織、指導發、供電企業和用戶做好繼電保護技術監督工作和運行管理工作。各發供電企業(特別是獨立發電企業)、電力建設企業都必須接受調度部門的技術監督和專業管理,應將繼電保護技術監督和專業管理以及相應的考核、獎懲條款列入並網調度協議中,確保電網的安全穩定運行。

2.5. 繼電保護新產品進入電網試運行,應經所在單位有關領導同意後,報上級調度部門批准、安監部門備案,並做好事故預想。

2.6. 不符合國家和電力行業相關標準的以及未經技術鑒定和未取得成功運行經驗的繼電保護產品不允許入網運行。所有入網運行繼電保護裝置的選型和配置,從初步設計階段至投產運行前都必須經過相應各級調度部門的審核。

2.7. 繼電保護新產品進入電網試運行,應經所在單位有關領導同意後,報上級調度部門批准、安監部門備案,並做好事故預想。

2.8. 調度部門應根據電網實際情況和特點,編寫滿足電網安全、穩定要求的繼電保護運行整定方案和調度運行說明,經主管領導批准後執行。

2.9. 進一步改進和完善繼電保護用高頻收發信機的性能,對其動作行為進行錄波和分析。充分利用故障錄波手段,加強繼電保護裝置的運行分析,從中找出薄弱環節、事故隱患,及時採取有效對策。

2.10. 繼電保護的配置與整定都應充分考慮系統可能出現的不利情況,盡量避免在復雜、多重故障的情況下繼電保護不正確動作,同時還應考慮系統運行方式變化對繼電保護帶來的不利影響,當遇到電網結構變化復雜、整定計算不能滿足系統要求而保護裝置又不能充分發揮其效能的情況下,線路應遵循以下原則:

1)線路縱聯保護必須投入。

2)沒有振盪問題的線路,要求距離保護的一、二段不經振盪閉鎖控制。

3)提高保護用通道(含通道加工設備及介面設備等)的可靠性。

4)宜設置不經任何閉鎖的、長延時的線路後備保護。

5)在受端系統的關鍵樞紐變電所,當繼電保護整定困難時,在盡量避免損失負荷的前提下,設置必要的解列點。當靈敏性與選擇性難兼顧時,應首先考慮以保靈敏度為主,側重防止保護拒動,並備案報上一級主管領導批准。

2.11. 應重視發電廠的繼電保護配置和整定計算,特別是與系統運行關系密切的保護,應認真校核這些保護與系統保護的配合關系。各發電公司(廠)應根據《大型發電機變壓器繼電保護整定計算導則》(DL/T684-1999)的規定,定期對所轄設備的整定值進行全面復算和校核。

2.12. 繼電保護雙重化配置是防止因保護裝置拒動而導致系統事故的有效措施,同時又可大大減少由於保護裝置異常、檢修等原因造成的一次設備停運現象,但繼電保護的雙重化配置也增加了保護誤動的機率。因此,在考慮保護雙重化配置時,應選用安全性高的繼電保護裝置,並遵循相互獨立的原則,注意做到:

1)雙重化配置的保護裝置之間不應有任何電氣聯系。

2)每套保護裝置的交流電壓、交流電流應分別取自電壓互感器和電流互感器互相獨立的繞組,其保護范圍應交叉重迭,避免死區。

3)保護裝置雙重化配置還應充分考慮到運行和檢修時的安全性,當運行中的一套保護因異常需要退出或需要檢修時,應不影響另一套保護正常運行。

4)為與保護裝置雙重化配置相適應,應優先選用具備雙跳閘線圈機構的斷路器,斷路器與保護配合的相關迴路(如斷路器、隔離刀閘的輔助接點等),均應遵循相互獨立的原則按雙重化配置。

3. 線路保護

3.1. 22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的變電所、發電廠的聯絡線,不允許無快速保護運行,一旦出現上述情況,應立即向調度部門匯報,並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

3.2. 應積極推廣使用光纖通道做為縱聯保護的通道方式。

3.3. 22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的微機型線路保護應遵循相互獨立的原則按雙重化配置,除應符合2.11條款中的技術要求外,並注意:

1)兩套保護裝置應完整、獨立,安裝在各自的櫃內,每套保護裝置均應配置完整的主、後備保護。

2)線路縱聯保護的通道(含光纖、微波、載波等通道及加工設備和供電電源等)、遠方跳閘和就地判別裝置亦應遵循相互獨立的原則按雙重化配置。

4. 母線保護和斷路器失靈保護

4.1. 母線差動保護對系統安全、穩定運行至關重要。母線差動保護一旦投入運行後,就很難有全面停電的機會進行檢驗。因此,對母線差動保護在設計、安裝、調試和運行的各個階段都應加強質量管理和技術監督,不論在新建工程,還是擴建和技改工程中都必須保證母線差動保護不留隱患地投入運行。

4.2. 為確保母線差動保護檢修時母線不至失去保護、防止母線差動保護拒動而危及系統穩定和事故擴大,必要時在500千伏母線以及重要變電站、發電廠的220千伏母線採用雙重化保護配置。雙重化配置應符合2.11條款中的技術要求,同時還應注意做到:

1)每條母線採用兩套完整、獨立的母線差動保護,並安裝在各自的櫃內。兩套母線差動保護的跳閘迴路應同時作用於斷路器的兩個跳閘線圈。

2)對於3/2接線形式的變電站,如有必要按雙重化配置母差保護,每條母線均應配置兩套完整、獨立的母差保護。進行母差保護校驗工作時,應保證每條母線至少保留一套母差保護運行。

3)用於母線差動保護的斷路器和隔離刀閘的輔助接點、切換迴路、輔助變流器以及與其他保護配合的相關迴路亦應遵循相互獨立的原則按雙重化配置。

4)應充分考慮母線差動保護所接電流互感器二次繞組合理分配,對確無辦法解決的保護動作死區,在滿足系統穩定要求的前提下,可採取起動失靈和遠方跳閘等後備措施加以解決。

4.3. 採用相位比較原理的母線差動保護在用於雙母線時,必須增設兩母線相繼發生故障時能可靠切除後一組故障母線的保護迴路。

4.4. 對空母線充電時,固定連接式和母聯電流相位比較式母線差動保護應退出運行。

4.5. 母聯、母聯分段斷路器宜配置獨立的母聯、母聯分段斷路器充電保護。該保護應具備可瞬時跳閘和延時跳閘的迴路。

4.6. 斷路器失靈保護按一套配置。斷路器失靈保護二次迴路牽涉面廣、依賴性高,投運後很難有機會利用整組試驗的方法進行全面檢驗。因此,對斷路器失靈保護在設計、安裝、調試和運行各個階段都應加強質量管理和技術監督,保證斷路器失靈保護不留隱患地投入運行。

4.7. 做好電氣量保護與非電氣量保護出口繼電器分開的反措,不得使用不能快速返回的電氣量保護和非電量保護作為斷路器失靈保護的起動量,並要求斷路器失靈保護的相電流判別元件動作時間和返回時間均不應大於20毫秒。

4.8. 用於雙母線接線形式的變電站,其母差保護、斷路器失靈保護的復合電壓閉鎖接點應分別串接在各斷路器的跳閘迴路中,不得共用。

5. 變壓器保護

5.1. 22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的主變壓器微機保護應按雙重化配置(非電氣量保護除外)。雙重化配置應符合2.11條款中的技術要求,同時還應注意做到:

1)主變壓器應採用兩套完整、獨立並且是安裝在各自櫃內的保護裝置。每套保護均應配置完整的主、後備保護。

2)主變壓器非電量保護應設置獨立的電源迴路(包括直流空氣小開關及其直流電源監視迴路)和出口跳閘迴路,且必須與電氣量保護完全分開,在保護櫃上的安裝位置也應相對獨立。

3)兩套完整的電氣量保護和非電量保護的跳閘迴路應同時作用於斷路器的兩個跳閘線圈。

4)為與保護雙重化配置相適應, 500千伏變壓器高、中壓側和220千伏變壓器高壓側必須選用具備雙跳閘線圈機構的的斷路器。斷路器和隔離刀閘的輔助接點、切換迴路,輔助變流器以及與其他保護配合的相關迴路亦應遵循相互獨立的原則按雙重化配置。

5.2. 要完善防止變壓器低阻抗保護在電壓二次迴路失壓、斷線閉鎖以及切換過程交流和直流失壓等異常情況下誤動的有效措施。

5.3. 變壓器過勵磁保護的啟動元件、反時限和定時限應能分別整定並要求其返回系數不低於0.96,同時應根據變壓器的過勵磁特性曲線進行整定計算,。

5.4. 為解決變壓器斷路器失靈保護因保護靈敏度不足而不能投運的問題,對變壓器和發電機變壓器組的斷路器失靈保護可採取以下措施:

1)採用「零序或負序電流」動作,配合「保護動作」和「斷路器合閘位置」三個條件組成的與邏輯,經第一時限去解除斷路器失靈保護的復合電壓閉鎖迴路,。

2)同時再採用「相電流」、「零序或負序電流」動作,配合 「斷路器合閘位置」兩個條件組成的與邏輯經第二時限去啟動斷路器失靈保護並發出「啟動斷路器失靈保護」中央信號。

3)採用主變保護中由主變各側「復合電壓閉鎖元件」(或邏輯)動作解除斷路器失靈保護的復合電壓閉鎖元件,當採用微機變壓器保護時,應具備主變「各側復合電壓閉鎖動作」 信號輸出的空接點。

5.5. 變壓器的瓦斯保護應防水、防油滲漏、密封性好。氣體繼電器由中間端子箱的引出電纜應直接不允許經過渡端子接入保護櫃。

6. 發電機變壓器組保護

6.1. 大型機組、重要電廠的發電機變壓器保護對系統和機組的安全、穩定運行至關重要。發電機變壓器保護的原理構成復雜,牽涉面廣,且與機、爐和熱控等專業聯系密切,在運行中發生問題也難以處理。因此,有關設計、製造單位和發電廠及其調度部門應針對發電機變壓器組一次結構和繼電保護的配置與二次接線方案,對發電機變壓器保護在設計、安裝、調試和運行的各個階段都應加強質量管理和技術監督,消除隱患。

6.2. 各發電公司(廠)在對發電機變壓器組保護進行整定計算時應遵循《大型發電機變壓器繼電保護整定計算導則》(DL/T684-1999),並注意以下原則:

1)在整定計算大型機組高頻、低頻、過壓和欠壓保護時應分別根據發電機組在並網前、後的不同運行工況和製造廠提供的發電機組的性能、特性曲線進行。同時還需注意與汽輪機超速保護,和勵磁系統過壓、欠壓以及過勵、低勵保護的整定配合關系。

2)在整定計算發電機變壓器組的過勵磁保護時應全面考慮主變壓器及高壓廠用變壓器的過勵磁能力,並按電壓調節器過勵限制首先動作,其次是發電機變壓器組過勵磁保護動作,然後再是發電機轉子過負荷動作的階梯關系進行。

3)在整定計算發電機定子接地保護時必須根據發電機在帶不同負荷的運行工況下實測基波零序基波電壓和發電機中性點側零序三次諧波電壓的有效值數據進行。

4)在整定計算發電機變壓器組負序電流保護應根據製造廠提供的對稱過負荷和負序電流的A值進行。

5)在整定計算發電機、變壓器的差動保護時,在保護正確、可靠動作的前提下,不宜整定得過於靈敏,以避免不正確動作。

6.3. 100兆瓦及以上容量的發電機變壓器組微機保護應按雙重化配置(非電氣量保護除外)保護。大型發電機組和重要發電廠的啟動變保護宜採用保護雙重化配置。在雙重化配置中除了遵循2.11的要求外,還應注意做到:

1)每套保護均應含完整的差動及後備保護,能反應被保護設備的各種故障及異常狀態,並能動作於跳閘或給出信號。

2)發電機變壓器組非電量保護應設置獨立的電源迴路(包括直流空氣小開關及其直流電源監視迴路),出口跳閘迴路應完全獨立,在保護櫃上的安裝位置也應相對獨立。

3)兩套完整的電氣量保護和非電量保護的跳閘迴路應同時作用於斷路器的兩個跳閘線圈。

4)為與保護雙重化配置相適應, 500千伏發電機變壓器高、中壓側和220千伏變壓器高壓側必須選用雙跳圈機構的斷路器,斷路器和隔離刀閘的輔助接點、切換迴路,輔助變流器以及與其他保護配合的相關迴路亦應遵循相互獨立的原則按雙重化配置。

6.4. 發電機變壓器組過勵磁保護的啟動元件、反時限和定時限應能分別整定,並要求其返回系數不低於0.96。整定計算時應全面考慮主變壓器及高壓廠用變壓器的過勵磁能力。

6.5. 認真分析和研究發電機失步、失磁保護的動作行為,共同做好發電機失步、失磁保護的選型工作。要採取相應措施來防止系統單相故障發展為兩相故障時,失步繼電器的不正確動作行為。設計、製造單位應將有關這些問題的計算、研究資料提供給發電廠有關部門和調度單位備案。發電機在進相運行前,應仔細檢查和校核發電機失步、失磁保護的測量原理、整定范圍和動作特性。在發電機進相運行的上限工況時,防止發電機的失步、失磁保護裝置不正確跳閘。

6.6. 發電機失步保護在發電機變壓器組以外發生故障時不應誤動作,只有測量到失步振盪中心位於發電機變壓器組內部並對其安全構成威脅時,才作用於跳閘。跳閘時應盡量避免斷路器在兩側電勢角在180度時開斷。

6.7. 發電機失磁保護應能正確區分短路故障和失磁故障,同時還應配置振盪閉鎖元件,防止系統振盪時發電機失磁保護不正確動作。

6.8. 200兆瓦及以上容量的發電機定子接地保護應投入跳閘,但必須將基波零序基波段保護與發電機中性點側三次諧波電壓零序三次諧波段保護的出口分開,基波零序基波段保護投跳閘,發電機中性點側三次諧波電壓零序三次諧波段保護宜投信號。

6.9. 在發電機變壓器組的斷路器出現非全相運行時,首先應採取發電機降出力措施,然後由經快速返回的「負序或零序電流元件」閉鎖的「斷路器非全相判別元件」,以獨立的時間元件以第一時限,啟動獨立的跳閘迴路重跳本斷路器一次,並發出「斷路器三相位置不一致」的動作信號。若此時斷路器故障仍然存在,可採用以下措施:

1)以「零序或負序電流」任何一個元件動作、「斷路器三相位置不一致」和「保護動作」三個條件組成的「與邏輯」,通過獨立的時間元件以第二時限去解除斷路器失靈保護的復合電壓閉鎖,並發出告警信號,

2)同時經「零序或負序電流」元件任何一個元件動作以及三個相電流元件任何一個元件動作的「或邏輯」,與「斷路器三相位置不一致」,「保護動作」三個條件組成的「與邏輯」動作後,經由獨立的時間元件以第三時限去啟動斷路器失靈保護並發出「斷路器失靈保護啟動的信號」。

6.10. 發電機變壓器組的氣體保護、低阻抗保護應參照變壓器氣體保護和低阻抗保護的技術要求。

6.11. 在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中,應要求發電機製造廠提供裝設發電機橫差保護的條件,優先考慮配置橫差保護並要求該保護中的三次諧波濾過比應大於30。

6.12. 200兆瓦及以上容量的發電機變壓器組應配置專用故障錄波器。

6.13.重視與加強發電廠廠用系統的繼電保護整定計算與管理工作,杜絕因廠用系統保護不正確動作,擴大事故范圍。

7. 二次迴路與抗干擾

7.1. 嚴格執行《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反事故技術措施要點》中有關保護及二次迴路抗干擾的規定,提高保護抗干擾能力。

7.2. 應認真對各項反事故措施落實情況進行全面檢查、總結,尚未執行的要制定出計劃時間表。

7.3. 應按《高壓線路繼電保護裝置的「四統一」設計的技術原則》和《電力系統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反事故措施要點》中關於二次迴路、保護電壓二次迴路切換的有關要求,在設計、安裝、調試和運行的各個階段加強質量管理和技術監督,認真檢查二次迴路,做好整組試驗。不論在新建工程,還是擴建和技改工程中都必須防止二次寄生迴路的形成。

7.4. 應選用具有良好抗干擾性能的、並符合電力行業電磁兼容及相關的抗干擾技術標準的繼電保護裝置。

7.5. 應重視接地網可靠性對繼電保護裝置與接地網的可靠連接安全運行關系的研究。繼續做好開關站至繼電保護室敷設100平方毫米銅導線、以及在繼電保護室內敷設接地銅排網的反事故措施,接地銅排網應一點與主接地網可靠連接。保護裝置不能採用通過槽鋼接地的接地方式。發電廠的元件繼電保護室亦應盡快完成銅排接地網反事故措施。

7.6. 靜態型、微機型繼電保護裝置,以及收發信機的廠、站接地電阻應符合GB/T 2887-1989和GB 9361-1988計算站場地安全技術條件所規定不大於 0.5歐姆的要求,上述設備的機箱應構成良好電磁屏蔽體並有可靠的接地措施。

7.7. 在實施抗干擾措施時應符合相關技術標准和規程的規定。既要保證抗干擾措施的效果,同時也要防止損壞設備。

7.8. 對經長電纜跳閘的迴路,要採取防止長電纜分布電容影響和防止出口繼電器誤動的措施,如不同用途的電纜分開布置、增加出口繼電器動作功率,或通過光纖跳閘通道傳送跳閘信號等措施。

7.9. 應注意校核繼電保護通信設備(光纖、微波、載波)傳輸信號的可靠性和冗餘度,防止因通信設備的問題而引起保護不正確動作。

7.10. 應加強對保護信息遠傳的管理,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遠程修改微機保護的軟體、整定值和配置文件。同時還應注意防止干擾經由微機保護的通訊介面侵入,導致繼電保護裝置的不正確動作。

7.11. 在發電機廠房內的保護、控制二次迴路均應使用屏蔽電纜,電纜屏蔽層的兩側應可靠接地。用於定子接地保護的發電機中性點電壓互感器二次側接地點應在定子接地保護櫃內一點接地。

7.12. 新建和擴建工程宜選用具有多次級的電流互感器,優先選用貫穿(倒置)式電流互感器。

7.13. 為防止因直流熔斷器不正常熔斷而擴大事故,應注意做到:

1)直流總輸出迴路、直流分路均裝設熔斷器時,直流熔斷器應分級配置,逐級配合。

2)直流總輸出迴路裝設熔斷器,直流分路裝設小空氣開關時,必須確保熔斷器與小空氣開關有選擇性地配合。

3)直流總輸出迴路、直流分路均裝設小空氣開關時,必須確保上、下級小空氣開關有選擇性地配合。

4)為防止因直流熔斷器不正常熔斷或小空氣開關失靈而擴大事故,對運行中的熔斷器和小空氣開關應定期檢查,嚴禁質量不合格的熔斷器和小空氣開關投入運行。

7.14. 宜使用具有切斷直流負載能力的、不帶熱保護的小空氣開關取代原有的直流熔斷器,小空氣開關的額定工作電流應按最大動態負荷電流(即保護三相同時動作、跳閘和收發信機在滿功率發信的狀態下)的1.5~2.0倍選用。

8. 運行與檢修

8.1. 進一步規范繼電保護專業人員在各個工作環節上的行為,及時編制、修訂繼電保護運行規程和典型操作票,在檢修工作中必須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及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術措施。通過有秩序的工作和嚴格的技術監督,杜絕繼電保護人員因人為責任造成的「誤碰、誤整定、誤接線」事故。

8.2. 各發、供電企業、電力建設企業都應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編制繼電保護安裝、調試與定期檢驗的工藝流程和二次迴路驗收條例(大綱),保證繼電保護安裝、調試與檢驗的質量符合相關規程和技術標準的要求。

8.3. 應加強線路快速保護、母線差動保護、斷路器失靈保護等重要保護的運行維護,各廠、局必須十分重視快速主保護的備品備件管理和消缺工作。應將備品備件的配備,以及母差等快速主保護因缺陷超時停役納入技術監督的工作考核之中。線路快速保護、母線差動保護、斷路器失靈保護等重要保護的運行時間應不低於規定時間。

8.4. 認真做好微機保護及保護信息管理機等設備軟體版本的管理工作,特別注重計算機安全問題,防止因各類計算機病毒危及設備而造成微機保護不正確動作和誤整定、誤試驗等。

8.5. 應加強繼電保護微機型試驗裝置的檢驗、管理與防病毒工作,防止因試驗設備性能、特性不良而引起對保護裝置的誤整定、誤試驗。

8.6. 為防止線路架空地線間隙放電干擾高頻通道運行,要求有高頻保護線路的原有絕緣地線均應改為直接接地運行,同時也要重視接地點的維護檢查,防止產生放電干擾。

8.7. 繼電保護專業要與通信專業密切配合,防止因通信設備的問題而引起保護不正確動作。

8.8. 要建立與完善阻波器、結合濾波器等高頻通道加工設備的定期檢修制度,落實責任制,消除檢修管理的死區。

8.9. 結合技術監督檢查、檢修和運行維護工作,檢查本單位繼電保護接地系統和抗干擾措施是否處於良好狀態。

8.10. 在電壓切換和電壓閉鎖迴路、斷路器失靈保護、母線差動保護、遠跳、遠切、聯切迴路以及「和電流」等接線方式有關的二次迴路上工作時,以及一個半斷路器接線等主設備檢修而相鄰斷路器仍需運行時,應特別認真做好安全隔離措施。

8.11. 結合變壓器檢修工作,應認真校驗氣體繼電器的整定動作情況。對大型變壓器應配備經校驗性能良好、整定正確的氣體繼電器作為備品,並做好相應的管理工作。

8.12. 所有的差動保護(母線、變壓器、發電機的縱、橫差等)在投入運行前,除測定相迴路和差迴路外,還必須測量各中性線的不平衡電流、電壓,以保證保護裝置和二次迴路接線的正確性。

8.13. 母線差動保護停用時,應避免母線倒閘操作。母線差動保護檢修時,應充分考慮異常氣象條件的影響,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檢修作業程序,盡可能縮短母線差動保護的檢修時間。

8.14. 雙母線中阻抗比率制動式母線差動保護在帶負荷試驗時,不宜採用一次系統來驗證輔助變流器二次切換迴路正確性。輔助變流器二次迴路正確性檢驗宜在母線差動保護整組試驗階段完成。

8.15. 新投產的線路、母線和變壓器和發電機變壓器組等保護應認真編寫啟動方案呈報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做好事故預想,並採取防止保護不正確動作的有效措施。設備啟動正常後應及時恢復為正常運行方式,確保電網故障能可靠切除。

8.16. 檢修設備在投運前,應認真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特別是有無電壓二次迴路短路、電流二次迴路開路和不符合運行要求的接地點的現象。

8.17. 在一次設備進行操作或檢修時,應採取防止距離保護失壓,以及變壓器差動保護和低阻抗保護誤動的有效措施。

8.18. 在運行線路、母線、變壓器和發電機變壓器組的保護上進行定值修改前,應認真考慮防止保護不正確動作的有效措施,並做好事故預想和防範措施。在實施過程中要特別注意現場設備的安全性。

Ⅸ 電力變壓器設施需要經常檢修什麼

變壓器在運行中除經常維護外,還要定期檢修。定期檢修分小修和大修兩種。小修每年應安排在雷雨季節和負荷高峰期以前進行,其主要檢修項目如下:

1)用1000V或2500V絕緣電阻表測量一、二次繞組之間及一、二次繞組對地之間的絕緣電阻,用接地搖表測量變壓器的接地電阻是否合格。

2)檢查引出線接頭是否合格,若有接觸不良或接點腐蝕,應進行修理。

3)檢查瓷套管有無裂痕和放電痕跡,並清掃積污。

4)清掃油箱、散熱器,必要時應鏟銹塗漆。

5)檢查變壓器是否漏油、滲油,油位是否合適,並打開儲油櫃下面的放油閥放掉油污,如缺油應及時補充。

6)用電橋或萬用表測量繞組的直流電阻,檢查一、二次迴路是否接觸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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