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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市場整頓專項督查通知

發布時間:2023-01-16 15:42:20

A. 西寧市防禦雷電災害條例(2021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以下簡稱防雷減災),維護社會公共安全和保護人民生命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防雷減災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防禦雷電災害,是指防禦和減輕雷擊、靜電災害的活動,包括防禦雷電災害活動的組織管理、雷電防護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以及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與維護等。第三條防雷減災必須納入安全監督的工作范圍,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雷減災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採取有效措施,做好防雷減災工作,提高防雷減災的能力,保障公共安全。
市、縣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的指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減災的組織管理和監督工作。
市轄各區的防雷減災工作由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
自然資源規劃、城鄉建設、市場監管、應急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防雷減災工作。第五條對在防雷減災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雷電防護工程的設計與施工第六條各類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的規定。氣象主管機構發現不合格的防雷產品後,應當書面通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處理。
雷電防護裝置,是指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他連接導體等雷電防護產品和設施的總稱。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施工,可以由取得相應建設、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通信等專業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油庫、氣庫、彈葯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准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其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由市、縣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通信等建設工程的主管部門,負責相應領域內建設工程的防雷管理。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防護裝置施工圖設計文件送市、縣氣象主管機構審核。氣象主管機構應在收到施工圖設計文件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書。
雷電防護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不符合國家防雷技術標准和規范規定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審核結論進行修改並重新送審。
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防護裝置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氣象主管機構審核同意的,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第九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經相關主管部門同意的雷電防護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施工,接受相關主管部門根據施工進度進行的雷電防護工程質量監督。施工中需變更和修改雷電防護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的,應當報原主管部門同意。
雷電防護工程,是指防直擊雷、雷電感應、靜電感應、電磁感應、雷擊電磁脈沖和雷電波侵入等設施的總稱。第三章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與維護第十條投入使用後的雷電防護裝置實行定期年檢制度,每年的三月至五月檢測一次,其中易燃易爆場所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並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和應急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准和規范,進行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對檢測結果負責,並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的抽檢。第十一條檢測單位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後,應當在檢測完畢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出具檢測報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見。雷電防護裝置所有單位接到整改意見後應當及時整改,消除隱患。第十二條雷電防護裝置所有單位應當做好雷電防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發現問題,及時報告承擔該裝置檢測的機構進行技術處理,並接受氣象主管機構及城鄉建設、應急等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B.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雷電災害防禦辦法(2011修訂)

第一條為了加強雷電災害的防禦,避免或者減輕災害損失,保護人民生命安全和國家、社會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國務院《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雷電災害防禦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雷電災害,是指因直擊雷、雷電電磁脈沖、靜電、雷電波侵入等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事件;所稱雷電防護產品,是指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以及其他用於雷電災害防禦的產品;雷電防護裝置是指由雷電防護產品和其他連接導體組成的雷電防護設施的總稱。第四條雷電災害防禦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方針。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採取有效措施做好雷電災害防禦工作,提高雷電災害防禦能力。第六條自治區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區雷電災害防禦的組織管理工作。州、市(地)、縣(市)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雷電災害防禦的組織管理工作。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市),其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
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雷電災害防禦的相關工作。第七條自治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則,編制雷電災害防禦規劃,組建雷電監測預警系統,進行雷電災害防禦技術的研發、應用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
雷電災害防禦規劃應當包括防禦原則和基本要求、災害狀況分析、重點防禦區、防禦措施、災害監測、預警工程建設等內容。
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加強對雷電及其相應災害性天氣的監測。第八條應當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范圍: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築物、構築物;
(二)石油、化工、燃氣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設施和場所;
(三)電力、通信、廣播電視、信息系統和其他重要社會公共設施;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技術規范規定應當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第九條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由從事雷電災害風險評估業務的機構依據國家防雷標准和技術規范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與施工,應當按照評估確定的防雷類別與防雷措施開展。
雷電防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雷電防護裝置專業設計、施工、檢測,執行國家防雷標准和技術規范。第十條從事雷電防護裝置專業設計、施工、檢測的單位,應當取得國家或者自治區氣象主管機構根據管理許可權和程序頒發的資質證書,在相應的資質范圍內從事設計、施工、檢測。
持有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設計、施工資質證書的單位,可以在核準的資質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施工。
氣象主管機構或者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要求從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的單位重復領取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資質證書。第十一條組織進行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設計文件審查的部門,應當就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聽取氣象主管機構意見;對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進行竣工驗收,應當同時驗收雷電防護裝置並通知氣象主管機構參加。第十二條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由縣(市)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第十三條雷電防護裝置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核通過的設計文件進行施工;雷電防護裝置的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進行檢測。
檢測單位對雷電防護裝置的隱蔽工程應當進行逐項檢測。檢測不合格的,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提出書面整改意見,並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報告。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對其出具的檢測報告的真實性負責。第十四條雷電防護裝置使用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做好雷電防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委託具有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定期對雷電防護裝置進行安全檢測。易燃易爆危險環境場所的雷電防護裝置每半年檢測一次,其他雷電防護裝置每年檢測一次。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雷電防護裝置的使用加強監督檢查,發現雷電防護裝置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向使用單位提出限期整改的書面意見。

C. 中國氣象局關於修改《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的決定(2020)

一、刪去第一條中「(以下簡稱防雷裝置)」,並將《辦法》所有條款中的「防雷裝置」修改為「雷電防護裝置」。二、將第七條第三項修改為:「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在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的人員中,應當有一定數量的與防雷、建築、電子、電氣、氣象、通信、電力、計算機相關專業的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並在其從業單位參加社會保險」。
將第五項修改為:「具有與所申請資質等級相適應的技術能力和良好信譽」。三、將第八條第一項修改為:「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的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二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六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工作四年以上,並具備甲級資質等級要求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
將第二項修改為:「近三年內開展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不少於二百個,且未因檢測質量問題引發事故;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組織的質量考核合格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四、將第九條第一項修改為:「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的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一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三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等工作兩年以上,並具備乙級資質等級要求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五、將第十條的「法人所在地」修改為「法人登記所在地」。六、刪去第十一條的「書面」,刪去第二項,刪去第三項、第五項的「原件及復印件」,刪去第七項的「復印件」。
將第三項修改為:「《專業技術人員簡表》(見附表3),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勞動合同」。
將第六項修改為:「儀器、設備及相關設施清單,以及檢定或者校準證書」。七、刪去第十二條的「書面」,刪去第一項,刪去第二項的「和氣象主管機構質量考核情況」。八、將第十三條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
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並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當場或者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九、將第十九條修改為:「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不得與其檢測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產品生產、銷售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十、將第二十條修改為:「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實行年度報告制度。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從取得資質證後次年起,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向資質認定機構報送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包括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執行技術標准和規范情況、分支機構設立和經營情況、檢測項目表以及統計數據等內容。
資質認定機構對年度報告內容進行抽查,將抽查結果納入信用管理,同時記入信用檔案並公示。」十一、將第二十二條「法人資格管理部門」修改為「法人登記機關」。將第二款修改為:「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發生合並、分立以及注冊地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及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申請核定資質。」十二、在第二十二條後新增一條:「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的,應當及時向開展活動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報告,並報送檢測項目清單,接受監管。」十三、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單位兼職從業。」十四、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由原資質認定的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達不到資質條件的,予以降低等級或者撤銷資質。」十五、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全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信息、資質等級情況公示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單位的監督管理情況、信用信息等及時予以公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將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和監督管理等信息納入信用檔案,並作為資質延續、升級的依據。」

D. 北京市防禦雷電災害若干規定(2018修改)

第一條為了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以下簡稱防雷),保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防雷工作,適用本規定。第三條市氣象局組織管理和監督指導全市的防雷工作;區氣象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國土、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市和區氣象局做好防雷工作。第四條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雷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採取有效措施做好防雷工作,提高對雷電災害的防禦能力。第五條市和區氣象局應當加強防雷科普宣傳,做好雷電災害的監測、預警和雷擊事故的統計、鑒定,指導對雷電災害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的檢測等服務工作。第六條下列場所和設施,應當安裝防雷裝置: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一、二、三類防雷建築物;
(二)計算機信息系統、通訊設施、廣播電視設施、自動控制和監控設施;
(三)石油、化工、燃氣等易燃易爆物資的生產、儲運、輸送、銷售等場所和設施;
(四)露天的大型娛樂、游樂設施;
(五)國家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第七條防雷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防雷設計規范和技術標准進行設計;防雷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防雷工程設計文件進行施工。第八條按照本規定第六條規定安裝的防雷裝置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做好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並按照國家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期限接受檢測。
檢測不合格的防雷裝置,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及時整改。第九條防雷檢測單位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的有關規定,開展檢測工作;檢測工作結束後,應當出具檢測報告;檢測報告的數據應當公正、准確。第十條遭受雷電災害的單位,應當自遭受雷電災害之日起3日內向市或者區氣象局報告情況。市和區氣象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雷電災害進行調查和鑒定。第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由市或者區氣象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導致雷擊發生重大或者特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第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八條規定,拒不接受防雷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拒絕整改的,由市或者區氣象局責令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罰款。第十三條本規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 按國發(2016)39號文件,部分建設項目由建設部門監管的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由誰發放

可以參考《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8號),明確規定,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 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管理和認定工作。

F. 浙江省雷電災害防禦和應急辦法(2018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避免和減少雷電災害,維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雷電災害防禦以及災害事故應急處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雷電災害防禦和應急處置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禦與救助相結合,實行統一規劃、歸口管理、分工協作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領導,將雷電災害防禦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逐步加大對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投入,提高雷電災害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第五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雷電災害防禦工作。
經濟和信息化、公安、建設、規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電力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雷電災害防禦和應急處置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雷電災害防禦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和應用先進的雷電災害防禦技術,宣傳普及雷電災害防禦的科學知識,增強全社會防雷減災意識。第二章雷電災害防禦第七條省氣象主管機構會同公安、建設、規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編制全省雷電災害防禦規劃,經專家論證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市、縣(市、區,下同)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全省雷電災害防禦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雷電災害防禦實施方案,經專家論證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並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備案。第八條雷電災害防禦規劃及實施方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雷電災害狀況分析;
(二)雷電災害的防禦原則和基本要求;
(三)雷電災害重點防禦區;
(四)雷電災害的監測、預警工程建設;
(五)雷電災害防禦措施等。第九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雷電災害監測網路和預警信息系統,確保監測和預警系統的正常運行。
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性天氣的監測,及時向社會發布雷電災害性天氣預報。第十條各類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的規定。
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建設工程防雷許可具體范圍劃分,按照國家規定執行。第十一條防雷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准,並經依法檢驗合格,取得產品合格證書。禁止銷售、使用無合格證書的防雷產品。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施工,可以由取得相應建設、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
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資質認定,按照《氣象災害防禦條例》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工程設計和施工的單位,應當執行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者地方標准。
省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氣象主管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完善雷電防禦技術的地方標准,並組織實施。第十四條油庫、氣庫、彈葯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准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其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建設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相應領域內建設工程的防雷管理工作。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應取得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檢測機構出具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合格報告。第十五條雷電防護裝置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並對雷電防護裝置的施工質量負責。
檢測機構應當記錄檢測數據,登記建檔,出具檢測報告,並對檢測數據的真實性負責。第十六條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單位應當對雷電防護裝置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並委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實施定期安全檢測。
易燃易爆場所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1次,其他雷電防護裝置每年檢測1次。

G.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2020修訂)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規范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行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申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實施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是指對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連接導體等構成的,用以防禦雷電災害的設施或者系統進行檢測的活動。第三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管理和認定工作。第四條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等級分為甲、乙兩級。
甲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建(構)築物的雷電防護裝置的檢測。
乙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三類建(構)築物的雷電防護裝置的檢測。第五條《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證》分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統一印製。資質證有效期為五年。第六條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認定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信賴保護的原則。第二章資質申請條件第七條申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滿足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業務需要的經營場所;
(三)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在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的人員中,應當有一定數量的與防雷、建築、電子、電氣、氣象、通信、電力、計算機相關專業的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並在其從業單位參加社會保險;
(四)具有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體系,並有健全的技術、檔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具有與所申請資質等級相適應的技術能力和良好信譽;
(六)用於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專用儀器設備應當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或者校準,並在有效期內。第八條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的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二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六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工作四年以上,並具備甲級資質等級要求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
(二)近三年內開展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不少於二百個,且未因檢測質量問題引發事故;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組織的質量考核合格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
(三)具有滿足相應技術標準的專業設備(附表1);
(四)取得乙級資質三年以上。第九條申請乙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的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一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三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等工作兩年以上,並具備乙級資質等級要求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
(二)具有滿足相應技術標準的專業設備(附表1)。第三章資質申請與受理第十條申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向法人登記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第十一條滿足本辦法第七條和第九條相應條件的,可以申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乙級資質。申請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申請表》(附表2);
(二)《專業技術人員簡表》(附表3),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勞動合同;
(三)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手冊;
(四)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合同;
(五)儀器、設備及相關設施清單,以及檢定或者校準證書;
(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第十二條符合本辦法第七條和第八條相應條件的,可以申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甲級資質。申請單位除了提交本辦法第十一條所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近三年已完成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表》(附表4);
(二)近三年二十個以上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的相關資料。

H. 湖南省雷電災害防禦條例(2021修正)

第一條為了加強雷電災害防禦(以下簡稱防雷)工作,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雷電和雷電災害的研究、監測、預警預報、防護,雷電災害的調查、鑒定和評估等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雷工作的領導,加大防雷基礎設施建設投入,鼓勵開展防雷科學技術研究和防雷新產品的開發、推廣、應用,提高防雷能力。第四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工作;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市、區)的防雷工作,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應急管理、消防、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防雷的有關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應當通過各種形式和渠道,加強防雷科普知識宣傳,增強公民的防雷意識。新聞媒體應當支持、配合做好防雷科普知識的宣傳工作。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結合實際,做好本單位、本地方的防雷知識宣傳工作。
中小學校應當將防雷知識納入科普教育內容。第六條省、設區的市、自治州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雷擊發生的頻次,劃分雷擊風險等級區域,並向社會公布;對雷擊風險等級較高區域的防雷工作,應當加強指導。第七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雷電和雷電災害的監測、預警預報系統建設,提高雷電和雷電災害監測、預警預報的准確性、及時性。
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應當加強雷電和雷電災害的監測工作;並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路等媒體或者電話、手機簡訊等方式,及時向社會發布雷電災害預警信息。對突發性的雷電災害,廣播、電視等媒體應當及時播發預警信息。第八條下列建(構)築物、場所或者設施,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准和技術規范安裝雷電防護裝置:
(一)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場所或者設施;
(二)重要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電力、廣播電視、通信設施,以及易遭受雷擊的其他重要公共設施;
(三)除第(一)(二)項以外的國家《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築物。第九條對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場所或者設施,重要物資倉庫或者重大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進行雷擊風險評估。評估結果作為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和設計的依據。第十條除從事電力、通信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單位外,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申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單位,應當依法向省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取得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資質證書,方可在相應的資質范圍內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第十一條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防雷技術標准和技術規范進行設計。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核。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進行防雷工程施工。第十二條防雷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核準的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圖紙和技術規范進行施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雷電防護裝置設計。第十三條雷電防護裝置竣工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驗收。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四條氣象主管機構進行資質認定、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等行政許可事項,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第十五條按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安裝的雷電防護裝置投入使用後,雷電防護裝置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託具有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對雷電防護裝置進行定期檢測。具有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從事電力、通信等設施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其檢測人員應當具備電力、通信等相關方面的專業知識。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後,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出具檢測報告,並對檢測報告負責;在檢測中發現防雷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通知被檢測單位進行整改。第十六條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不得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收費標准由省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並向社會公布。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工作的指導監督。

I. 汕頭市防禦雷電災害條例(2021修訂)

第一條為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規范雷電災害管理,保護國家利益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雷電災害防禦活動。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雷電災害防禦活動,是指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的活動,包括雷電和雷電災害的研究、監測、預警、風險評估、防護以及雷電災害的調查、鑒定等。

(二)雷電防護裝置,是指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連接導體等構成的,用以防禦雷電災害的設施或者系統。

(三)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是指依法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第三條雷電災害防禦工作,實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多方參與的原則。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領導,將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納入公共安全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組織協調機制,提高雷電災害防禦能力,保障公共安全。

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市、區(縣)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防禦規劃時,應當納入雷電災害防禦內容,包括防禦原則、目標、主要任務、防禦設施建設和保障措施等。第五條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管理和指導監督全市的雷電災害防禦工作。

區(縣)氣象主管機構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雷電災害防禦工作。未設立氣象主管機構的區(縣),其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由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

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旅遊、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等相關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配合氣象主管機構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的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第六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及有關部門或者委託專業機構開展雷電災害風險評估。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雷電災害分布情況、易發區域和災害風險評估等因素,劃分雷電易發區域及其防範等級並及時向社會公布。第七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雷電災害防禦知識宣傳和應急演練,增強社會公眾防災減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及其他組織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開展雷電災害防禦知識宣傳和應急演練。各級各類學校、幼托機構和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宣傳和普及雷電災害防禦知識。

鼓勵志願者參與雷電災害防禦知識宣傳、應急演練等活動。第八條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雷電監測網建設,建立完善雷電實時監測和短時臨近預警業務系統。第九條可能發生雷電災害時,市、區(縣)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應當及時發布雷電災害預報預警信息。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會發布。第十條市、區(縣)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城鄉顯著位置、交通樞紐、公共活動場所、戶外旅遊景點、重點工程所在地、應急避難場所以及雷電災害易發區域設立明顯的雷電防護警示標識,並結合實際設立雷電災害預警傳播設施或者利用現有的傳播設施,及時准確傳播雷電災害預報預警信息。第十一條大型群眾性活動的主辦者或者承辦者應當將雷電影響因素納入應急預案,並根據雷電災害預報預警信息調整活動時間、活動方案或者採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第十二條下列場所或者設施,應當安裝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的雷電防護裝置:

(一)國家《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築物、構築物。

(二)石油、化工、燃氣等易燃易爆物資的生產、儲運、輸送、銷售等場所和設施,煤炭、電力主要生產設施和輸配電系統;

(三)郵電通信、廣播電視、醫療衛生、金融證券、計算機信息系統等社會公共服務系統的主要設施;

(四)體育場館、影劇院、商場、賓館、醫院、學校、車站、機場、露天的大型娛樂、游樂設施等公共服務設施和人員密集場所;

(五)農村雷電災害風險等級較高的村民集中居住區和種養殖區;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或者設施。

J. 蘇州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2019)

第一條為了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以下簡稱防雷減災),保護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江蘇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防雷減災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防雷減災工作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歸口管理、分工協作的原則。第四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雷減災工作的組織領導,督促有關部門履行防雷減災管理職責,將防雷減災工作納入安全生產考核體系,雷電災害防禦監管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本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防雷減災安全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防雷減災監督管理職責。第五條市、縣級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管理,做好雷電監測預警、雷電災害調查鑒定和防雷科普宣傳工作,負責易燃易爆等相應領域建設工程、場所的防雷減災監督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相應領域內建設工程的防雷減災監督管理。第六條市、縣級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雷電監測系統建設,開展雷電災害預警工作。第七條各類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的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應當按照國家規范安裝雷電防護裝置。雷電防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施工,可以由取得相應建設、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第八條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應當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並按照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工作。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檢測能力,並按照國家有關標准和技術規范開展檢測工作。

禁止無資質機構從事雷電防護裝置的檢測。第九條市、縣級市(區)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油庫、氣庫、彈葯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准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的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和監督管理。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通信等建設工程的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負責相應領域內建設工程的防雷減災監督管理,督促本行業做好雷電防護裝置維護保養和檢測工作。第十條油庫、氣庫、彈葯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准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竣工驗收時,由氣象主管機構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進行竣工檢測。

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通信等建設工程的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督促相關單位做好雷電防護裝置竣工工作。第十一條雷電防護裝置的所有者應當加強對雷電防護裝置的維護、保養,並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實施定期檢測。生產、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其他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檢測不合格的,雷電防護裝置的所有者應當按標准和規范主動整改。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後,應當出具檢測報告,並對檢測報告的全面性、真實性、准確性負責。第十二條裝有雷電防護裝置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中明確防雷相關內容,建立健全防雷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如實記錄雷電防護裝置的日常維護和定期檢測情況,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

裝有雷電防護裝置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防雷安全生產知識納入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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