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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弄虛作假

發布時間:2023-01-13 16:32:13

1. 浙江省雷電災害防禦和應急辦法的全文

(2005年3月1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0號發布,根據2008年7月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浙江省雷電災害防禦和應急辦法〉等3件規章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避免和減少雷電災害。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雷電災害防禦以及災害事故應急處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雷電災害防禦和應急處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領導。
第五條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雷電災害防禦工作。
第六條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雷電災害防禦科學技術研究。
第二章雷電災害防禦
第七條省氣象主管機構會同公安、建設、規劃、安全監管等有關部門,編制全省雷電災害防禦規劃,經專家論證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八條雷電災害防禦規劃及實施方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雷電災害狀況分析;
(二)雷電災害的防禦原則和基本要求;
(三)雷電災害重點防禦區;
(四)雷電災害的監測、預警工程建設;
(五)雷電災害防禦措施等。
第九條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雷電災害監測網路和預警信息系統,確保監測和預警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十條下列建(構)築物、設施或場所必須安裝雷電防禦裝置,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一)國家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築物;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資的生產和貯存場所;
(三)電力、通信、交通運輸、廣播電視、金融證券、醫療衛生、計算機網路等公共服務行業的設施和場所;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建(構)築物、設施或者場所。
第十一條防雷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准。
第十二條從事雷電防禦裝置檢測、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的單位。
第十三條從事雷電防禦裝置檢測、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的單位,應當執行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者地方標准。
第十四條雷電防禦裝置的設計方案應當經氣象主管機構審核;未經審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五條雷電防禦裝置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並對雷電防禦裝置的施工質量負責。
檢測機構應當記錄檢測數據,登記建檔,出具檢測報告,並對檢測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六條安裝雷電防禦裝置的單位應當對雷電防禦裝置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並委託雷電防禦裝置檢測機構實施定期安全檢測。
第十七條實施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應當遵循高效、便民原則,推行集中辦理或聯合辦理。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雷電災害防禦和應急處置中的違法行為都有權檢舉和控告。
第三章雷電災害應急
第十九條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會同同級安全監管、建設、公安、電力、通信、衛生等部門擬訂本行政區域的雷電災害應急救援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二十條雷電災害應急救援預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應急機構和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
(二)雷電災害的監測與預警;
(三)雷電災害的分級與影響分析准備;
(四)救援人員的組織和應急准備;
(五)雷電災害的調查、報告和處理程序;
(六)發生雷電災害時的應急保障;
(七)人員財產撤離、轉移路線、醫療救治等應急行動方案。
雷電災害應急預案應當根據實施情況及時進行修訂。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第十條所列的建(構)築物或設施的使用單位應當制定雷電災害應急搶救方案。
雷電災害應急搶救方案應當報安全監管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二十三條市、縣人民政府接到雷電災害險情報告後,應當啟動並組織實施相應的雷電災害應急救援預案。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雷電災害救援工作,並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第二十四條發生雷電災害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阻撓對雷電災害的依法調查處理。
第二十五條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發生雷電災害的情況,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一)未按規定編制雷電災害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按雷電災害應急預案的要求履行職責的;
(二)對不符合技術標準的雷電防禦裝置設計方案作出行政許可的;
(三)對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和人員頒發雷電防禦裝置檢測、工程專業設計、施工資質證書和資格證書的;
(四)隱瞞、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雷電災害災情的;
(五)在雷電災害防禦、應急處理中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
(一)應當安裝雷電防禦裝置而拒不安裝的;
(二)雷電防禦裝置設計方案未經審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三)雷電防禦裝置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雷電防禦裝置經檢測不合格又拒絕整改的。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在雷電防禦裝置檢測、工程專業設計、施工活動中弄虛作假的;
(二)無資質、資格證書或者超越其資質、資格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雷電防禦裝置檢測、工程專業設計、施工業務的;
(三)偽造、買賣雷電防禦裝置檢測、工程專業設計、施工資質、資格證書的。
法律、法規對前款行政處罰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在本省管轄的海域從事雷電災害防禦和應急救援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十條雷電災害按照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社會影響的程度。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2. 氣象災害預防條例由什麼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氣象災害的防禦,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從事氣象災害防禦活動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氣象災害,是指台風、暴雨(雪)、寒潮、大風(沙塵暴)、低溫、高溫、乾旱、雷電、冰雹、霜凍和大霧等所造成的災害。

水旱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等因氣象因素引發的衍生、次生災害的防禦工作,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實行以人為本、科學防禦、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將氣象災害的防禦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全國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第六條 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聯防制度,加強信息溝通和監督檢查。

第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向社會宣傳普及氣象災害防禦知識,提高公眾的防災減災意識和能力。

學校應當把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納入有關課程和課外教育內容,培養和提高學生的氣象災害防範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氣象等部門應當對學校開展的氣象災害防禦教育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八條 國家鼓勵開展氣象災害防禦的科學技術研究,支持氣象災害防禦先進技術的推廣和應用,加強國際合作與交流,提高氣象災害防禦的科技水平。

第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與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在氣象災害發生後開展自救互救。

對在氣象災害防禦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預 防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等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氣象災害的種類、次數、強度和造成的損失等情況開展氣象災害普查,建立氣象災害資料庫,按照氣象災害的種類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並根據氣象災害分布情況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結果,劃定氣象災害風險區域。

第十一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結果和氣象災害風險區域,編制國家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報國務院批准後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的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結合本地氣象災害特點,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防禦規劃。

第十二條 氣象災害防禦規劃應當包括氣象災害發生發展規律和現狀、防禦原則和目標、易發區和易發時段、防禦設施建設和管理以及防禦措施等內容。

第十三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加強氣象災害防禦設施建設,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第十四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電力、通信等基礎設施的工程建設標准,應當考慮氣象災害的影響。

第十五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氣象災害防禦需要,編制國家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報國務院批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結合本地氣象災害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應急預案啟動標准、應急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預防與預警機制、應急處置措施和保障措施等內容。

第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氣象災害特點,組織開展氣象災害應急演練,提高應急救援能力。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協助本地人民政府做好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的宣傳和氣象災害應急演練工作。

第十八條 大風(沙塵暴)、龍卷風多發區域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防護林和緊急避難場所等建設,並定期組織開展建(構)築物防風避險的監督檢查。

台風多發區域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海塘、堤防、避風港、防護林、避風錨地、緊急避難場所等建設,並根據台風情況做好人員轉移等准備工作。

第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本地降雨情況,定期組織開展各種排水設施檢查,及時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網,加固病險水庫,加強對地質災害易發區和堤防等重要險段的巡查。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本地降雪、冰凍發生情況,加強電力、通信線路的巡查,做好交通疏導、積雪(冰)清除、線路維護等准備工作。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本地降雪情況,做好危舊房屋加固、糧草儲備、牲畜轉移等准備工作。

第二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高溫來臨前做好供電、供水和防暑醫葯供應的准備工作,並合理調整工作時間。

第二十二條 大霧、霾多發區域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對機場、港口、高速公路、航道、漁場等重要場所和交通要道的大霧、霾的監測設施建設,做好交通疏導、調度和防護等准備工作。

第二十三條 各類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的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施工,可以由取得相應建設、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

油庫、氣庫、彈葯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准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其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由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建設工程的主管部門,負責相應領域內建設工程的防雷管理。

第二十四條 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取得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資質證: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設備、設施;

(三)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完備的技術和質量管理制度;

(五)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從事電力、通信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單位的資質證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和國務院電力或者國務院通信主管部門共同頒發。

第二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地氣象災害發生情況,加強農村地區氣象災害預防、監測、信息傳播等基礎設施建設,採取綜合措施,做好農村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第二十六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協調下,根據實際情況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工作,減輕氣象災害的影響。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國家重大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和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以及城鄉規劃編制中,應當統籌考慮氣候可行性和氣象災害的風險性,避免、減輕氣象災害的影響。

第三章 監測、預報和預警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禦的需要,建設應急移動氣象災害監測設施,健全應急監測隊伍,完善氣象災害監測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完善氣象災害監測信息網路,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第二十九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完善災害性天氣的預報系統,提高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的准確率和時效性。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其他有關部門所屬的氣象台站和與災害性天氣監測、預報有關的單位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禦的需要,按照職責開展災害性天氣的監測工作,並及時向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災害防禦、救助部門提供雨情、水情、風情、旱情等監測信息。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禦的需要組織開展跨地區、跨部門的氣象災害聯合監測,並將人口密集區、農業主產區、地質災害易發區域、重要江河流域、森林、草原、漁場作為氣象災害監測的重點區域。

第三十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按照職責向社會統一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並及時向有關災害防禦、救助部門通報;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種類和級別,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

第三十一條 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應當及時向社會播發或者刊登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提供的適時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並根據當地氣象台站的要求及時增播、插播或者刊登。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系統,並根據氣象災害防禦的需要,在交通樞紐、公共活動場所等人口密集區域和氣象災害易發區域建立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接收和播發設施,並保證設施的正常運轉。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人員,協助氣象主管機構、民政部門開展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宣傳、應急聯絡、信息傳遞、災害報告和災情調查等工作。

第三十三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做好太陽風暴、地球空間暴等空間天氣災害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

第四章 應急處置

第三十四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情況和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和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啟動標准,及時作出啟動相應應急預案的決定,向社會公布,並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並向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地區的人民政府通報。

發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大范圍的氣象災害,並造成較大危害時,由國務院決定啟動國家氣象災害應急預案。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災害性天氣影響范圍、強度,將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區域臨時確定為氣象災害危險區,並及時予以公告。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氣象災害發生情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及時採取應急處置措施;情況緊急時,及時動員、組織受到災害威脅的人員轉移、疏散,開展自救互救。

對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採取的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實施,不得妨礙氣象災害救助活動。

第三十七條 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啟動後,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所屬的氣象台站加強對氣象災害的監測和評估,啟用應急移動氣象災害監測設施,開展現場氣象服務,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災害性天氣實況、變化趨勢和評估結果,為本級人民政府組織防禦氣象災害提供決策依據。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應的應急工作。

民政部門應當設置避難場所和救濟物資供應點,開展受災群眾救助工作,並按照規定職責核查災情、發布災情信息。

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醫療救治、衛生防疫等衛生應急工作。

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應當優先運送救災物資、設備、葯物、食品,及時搶修被毀的道路交通設施。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保障供水、供氣、供熱等市政公用設施的安全運行。

電力、通信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做好電力、通信應急保障工作。

國土資源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地質災害監測、預防工作。

農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農業抗災救災和農業生產技術指導工作。

水利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主要河流、水庫的水量調度,組織開展防汛抗旱工作。

公安部門應當負責災區的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維護工作,協助組織災區群眾進行緊急轉移。

第三十九條 氣象、水利、國土資源、農業、林業、海洋等部門應當根據氣象災害發生的情況,加強對氣象因素引發的衍生、次生災害的聯合監測,並根據相應的應急預案,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第四十條 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應當及時、准確地向社會傳播氣象災害的發生、發展和應急處置情況。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氣象主管機構提供的災害性天氣發生、發展趨勢信息以及災情發展情況,按照有關規定適時調整氣象災害級別或者作出解除氣象災害應急措施的決定。

第四十二條 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進行調查,制定恢復重建計劃,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氣象災害防禦規劃或者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採取氣象災害預防措施的;

(三)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頒發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證的;

(四)隱瞞、謊報或者由於玩忽職守導致重大漏報、錯報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五)未及時採取氣象災害應急措施的;

(六)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採取氣象災害預防措施的;

(二)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實施其依法採取的氣象災害應急措施的。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許可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許可范圍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

(二)在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中弄虛作假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雷電防護裝置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一)擅自向社會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二)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未按照要求播發、刊登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三)傳播虛假的或者通過非法渠道獲取的災害性天氣信息和氣象災害災情的。

3. 中國氣象局令第31號

中國氣象局令第31號《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

中國氣象局令

第31號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已經2016年4月1日中國氣象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雷電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規范防雷裝置檢測行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申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實施對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防雷裝置檢測是指對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連接導體等構成的,用以防禦雷電災害的設施或者系統進行檢測的活動。
第三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管理和認定工作。
第四條 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等級分為甲、乙兩級。
甲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建(構)築物的防雷裝置的檢測。
乙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三類建(構)築物的防雷裝置的檢測。
第五條《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分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統一印製。資質證有效期為五年。
第六條 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認定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信賴保護的原則。

第二章資質申請條件
第七條申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滿足防雷裝置檢測業務需要的經營場所;
(三)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並在其從業單位參加社會保險;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的人員中,應當有一定數量的與防雷、建築、電子、電氣、氣象、通信、電力、計算機相關專業的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
(四)具有防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體系,並有健全的技術、檔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具有與所申請資質等級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能力和良好信譽;
(六)用於防雷裝置檢測的專用儀器設備應當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或校準,並在有效期內。
第八條 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與承擔業務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二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六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工作五年以上,並具備相應資質等級要求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
(二)近三年內開展的防雷裝置檢測項目不少於三百個,且未因檢測質量問題引發事故;防雷裝置檢測項目通過省級氣象主管機構組織的質量考核合格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
(三)具有滿足相應技術標準的專業設備(見附表1);
(四)取得乙級資質三年以上。
第九條申請乙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與承擔業務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一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三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等工作三年以上,並具備相應資質等級要求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
(二)具有滿足相應技術標準的專業設備(見附表1)。

第三章資質申請與受理
第十條 申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向法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 滿足本辦法第七條和第九條相應條件的,可以申請防雷裝置檢測的乙級資質。申請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申請表》(見附表2);
(二)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正、副本的原件及復印件;
(三)《專業技術人員簡表》(見附表3),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的專業技術人員的技術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勞動合同、社會保險關系證明和《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四)防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手冊;
(五)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的原件及復印件;
(六)儀器、設備及相關設施清單;
(七)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復印件。
第十二條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和第八條相應條件的,可以申請防雷裝置檢測的甲級資質。申請單位除了提交本辦法第十一條所規定的書面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現有資質證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二)《近三年已完成防雷裝置檢測項目表》(見附表4) 和氣象主管機構質量考核情況;
(三)近三年二十個以上防雷裝置檢測項目的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四章資質審查與評審
第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受理後,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到申請單位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受理後,應當委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評審委員會評審,並對評審結果進行審查。評審委員會評審時應當以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並提出評審意見。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評審專家庫,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評審委員會的委員應當從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確定,並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認定,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入許可審查時限,但應當在作出受理決定時書面告知申請單位。
通過認定的,認定機構頒發《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並在作出認定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未通過認定的,認定機構在十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防雷裝置檢測單位及其人員從事防雷裝置檢測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准。
第十八條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遵循客觀、公平、公正、誠信原則,確保其出具的防雷裝置檢測數據、結果的真實、客觀、准確,並對防雷裝置檢測數據、結果負責。
第十九條防雷裝置檢測單位不得與其檢測項目的設計、施工單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產品生產、銷售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第二十條 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實行年度報告制度。
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從取得資質證後次年起,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向資質認定機構報送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包括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遵守技術標准和規范情況、檢測項目表以及統計數據等內容。
資質認定機構對年度報告內容進行抽查,將抽查結果記入信用檔案並公示。
第二十一條 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在資質證有效期滿三個月前,向原認定機構提出延續申請。原認定機構根據年度報告、信用檔案及資質申請條件,在有效期滿前作出准予延續、降低等級或者注銷的決定。逾期未提出延續申請的,資質證到期自動失效。
第二十二條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在資質證有效期內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法人資格管理部門變更登記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向原資質認定機構申請辦理資質證變更手續。
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發生合並、分立以及注冊地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及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申請核定資質。
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合並的,合並後存續或者新設立的單位可以承繼合並前各方中較高等級的資質,但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條件。
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分立的,分立後資質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重新核定。
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注冊地的,由新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核定資質。
第二十三條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按照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防雷裝置檢測工作。禁止無資質證或者超出資質等級承接防雷裝置檢測,禁止轉包或者違法分包。
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防雷裝置檢測資質單位兼職執業。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不得以欺騙、弄虛作假等手段取得資質,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掛靠、轉讓《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
第二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或委託第三方專業技術機構對防雷裝置檢測單位的檢測質量進行考核。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裝置檢測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進行查詢或者復制;
(二)就有關事項詢問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要求作出說明;
(三)進入有關防雷裝置檢測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氣象主管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條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達不到防雷裝置檢測資質條件的,由原資質認定的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後仍達不到資質條件的,予以降低等級或撤銷資質。
第二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將防雷裝置檢測活動和監督管理等信息納入信用檔案,並作為資質延續、升級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視情節輕重,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防雷裝置檢測標准適用錯誤的;
(二)防雷裝置檢測方法不正確的;
(三)防雷裝置檢測內容不全面、達不到相關技術要求或不足以支持防雷裝置檢測結論的;
(四)防雷裝置檢測結論不明確、不全面或錯誤的。
第三十條鼓勵防雷行業組織對防雷裝置檢測活動實行行業自律管理,並接受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的政策、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管。
第三十一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全國防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信息、資質等級情況公示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對防雷裝置檢測單位的監督管理、信用信息等情況及時予以公布。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認定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申請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認定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申請單位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
第三十四條被許可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許可權給予警告,撤銷其資質證;被許可單位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防雷裝置檢測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許可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到期後不予延續;處罰結果納入全國防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信息系統並向社會公示:
(一)偽造、塗改、出租、出借、掛靠、轉讓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的;
(二)向監督檢查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三)轉包或者違法分包防雷裝置檢測項目的;
(四)與檢測項目的設計、施工單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產品生產、銷售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
(五)使用不符合條件的防雷裝置檢測人員的。
第三十六條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許可范圍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或者在防雷裝置檢測中弄虛作假的,按照《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 電力、通信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會同國務院電力或者國務院通信主管部門共同制定,另行公布。
第三十八條在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在2017年9月30日前,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核定資質。
第三十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4. 氣象災害防禦條例規定由什麼向公眾進行科學知識普及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氣象災害的防禦,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從事氣象災害防禦活動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氣象災害,是指台風、暴雨(雪)、寒潮、大風(沙塵暴)、低溫、高溫、乾旱、雷電、冰雹、霜凍和大霧等所造成的災害。
水旱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等因氣象因素引發的衍生、次生災害的防禦工作,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實行以人為本、科學防禦、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將氣象災害的防禦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全國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第六條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聯防制度,加強信息溝通和監督檢查。
第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向社會宣傳普及氣象災害防禦知識,提高公眾的防災減災意識和能力。
學校應當把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納入有關課程和課外教育內容,培養和提高學生的氣象災害防範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氣象等部門應當對學校開展的氣象災害防禦教育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八條國家鼓勵開展氣象災害防禦的科學技術研究,支持氣象災害防禦先進技術的推廣和應用,加強國際合作與交流,提高氣象災害防禦的科技水平。
第九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與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在氣象災害發生後開展自救互救。
對在氣象災害防禦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預防
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等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氣象災害的種類、次數、強度和造成的損失等情況開展氣象災害普查,建立氣象災害資料庫,按照氣象災害的種類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並根據氣象災害分布情況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結果,劃定氣象災害風險區域。
第十一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結果和氣象災害風險區域,編制國家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報國務院批准後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的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結合本地氣象災害特點,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防禦規劃。
第十二條氣象災害防禦規劃應當包括氣象災害發生發展規律和現狀、防禦原則和目標、易發區和易發時段、防禦設施建設和管理以及防禦措施等內容。
第十三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加強氣象災害防禦設施建設,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第十四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電力、通信等基礎設施的工程建設標准,應當考慮氣象災害的影響。
第十五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氣象災害防禦需要,編制國家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報國務院批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結合本地氣象災害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應急預案啟動標准、應急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預防與預警機制、應急處置措施和保障措施等內容。
第十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氣象災害特點,組織開展氣象災害應急演練,提高應急救援能力。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協助本地人民政府做好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的宣傳和氣象災害應急演練工作。
第十八條大風(沙塵暴)、龍卷風多發區域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防護林和緊急避難場所等建設,並定期組織開展建(構)築物防風避險的監督檢查。
台風多發區域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海塘、堤防、避風港、防護林、避風錨地、緊急避難場所等建設,並根據台風情況做好人員轉移等准備工作。
第十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本地降雨情況,定期組織開展各種排水設施檢查,及時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網,加固病險水庫,加強對地質災害易發區和堤防等重要險段的巡查。
第二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本地降雪、冰凍發生情況,加強電力、通信線路的巡查,做好交通疏導、積雪(冰)清除、線路維護等准備工作。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本地降雪情況,做好危舊房屋加固、糧草儲備、牲畜轉移等准備工作。
第二十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高溫來臨前做好供電、供水和防暑醫葯供應的准備工作,並合理調整工作時間。
第二十二條大霧、霾多發區域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對機場、港口、高速公路、航道、漁場等重要場所和交通要道的大霧、霾的監測設施建設,做好交通疏導、調度和防護等准備工作。
第二十三條各類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的規定。
對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設計文件進行審查,應當就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徵求氣象主管機構的意見;對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進行竣工驗收,應當同時驗收雷電防護裝置並有氣象主管機構參加。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由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
第二十四條專門從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取得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資質證: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設備、設施;
(三)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完備的技術和質量管理制度;
(五)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從事電力、通信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單位的資質證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和國務院電力或者國務院通信主管部門共同頒發。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可以在核準的資質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施工。
第二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地氣象災害發生情況,加強農村地區氣象災害預防、監測、信息傳播等基礎設施建設,採取綜合措施,做好農村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第二十六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協調下,根據實際情況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工作,減輕氣象災害的影響。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國家重大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和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以及城鄉規劃編制中,應當統籌考慮氣候可行性和氣象災害的風險性,避免、減輕氣象災害的影響。
第三章監測、預報和預警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禦的需要,建設應急移動氣象災害監測設施,健全應急監測隊伍,完善氣象災害監測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完善氣象災害監測信息網路,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第二十九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完善災害性天氣的預報系統,提高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的准確率和時效性。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其他有關部門所屬的氣象台站和與災害性天氣監測、預報有關的單位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禦的需要,按照職責開展災害性天氣的監測工作,並及時向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災害防禦、救助部門提供雨情、水情、風情、旱情等監測信息。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禦的需要組織開展跨地區、跨部門的氣象災害聯合監測,並將人口密集區、農業主產區、地質災害易發區域、重要江河流域、森林、草原、漁場作為氣象災害監測的重點區域。
第三十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按照職責向社會統一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並及時向有關災害防禦、救助部門通報;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種類和級別,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
第三十一條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應當及時向社會播發或者刊登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提供的適時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並根據當地氣象台站的要求及時增播、插播或者刊登。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系統,並根據氣象災害防禦的需要,在交通樞紐、公共活動場所等人口密集區域和氣象災害易發區域建立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接收和播發設施,並保證設施的正常運轉。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人員,協助氣象主管機構、民政部門開展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宣傳、應急聯絡、信息傳遞、災害報告和災情調查等工作。
第三十三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做好太陽風暴、地球空間暴等空間天氣災害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
第四章應急處置
第三十四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情況和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和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啟動標准,及時作出啟動相應應急預案的決定,向社會公布,並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並向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地區的人民政府通報。
發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大范圍的氣象災害,並造成較大危害時,由國務院決定啟動國家氣象災害應急預案。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災害性天氣影響范圍、強度,將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區域臨時確定為氣象災害危險區,並及時予以公告。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氣象災害發生情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及時採取應急處置措施;情況緊急時,及時動員、組織受到災害威脅的人員轉移、疏散,開展自救互救。
對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採取的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實施,不得妨礙氣象災害救助活動。
第三十七條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啟動後,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所屬的氣象台站加強對氣象災害的監測和評估,啟用應急移動氣象災害監測設施,開展現場氣象服務,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災害性天氣實況、變化趨勢和評估結果,為本級人民政府組織防禦氣象災害提供決策依據。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應的應急工作。
民政部門應當設置避難場所和救濟物資供應點,開展受災群眾救助工作,並按照規定職責核查災情、發布災情信息。
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醫療救治、衛生防疫等衛生應急工作。
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應當優先運送救災物資、設備、葯物、食品,及時搶修被毀的道路交通設施。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保障供水、供氣、供熱等市政公用設施的安全運行。
電力、通信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做好電力、通信應急保障工作。
國土資源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地質災害監測、預防工作。
農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農業抗災救災和農業生產技術指導工作。
水利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主要河流、水庫的水量調度,組織開展防汛抗旱工作。
公安部門應當負責災區的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維護工作,協助組織災區群眾進行緊急轉移。
第三十九條氣象、水利、國土資源、農業、林業、海洋等部門應當根據氣象災害發生的情況,加強對氣象因素引發的衍生、次生災害的聯合監測,並根據相應的應急預案,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第四十條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應當及時、准確地向社會傳播氣象災害的發生、發展和應急處置情況。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氣象主管機構提供的災害性天氣發生、發展趨勢信息以及災情發展情況,按照有關規定適時調整氣象災害級別或者作出解除氣象災害應急措施的決定。
第四十二條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進行調查,制定恢復重建計劃,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氣象災害防禦規劃或者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採取氣象災害預防措施的;
(三)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頒發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資質證的;
(四)隱瞞、謊報或者由於玩忽職守導致重大漏報、錯報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五)未及時採取氣象災害應急措施的;
(六)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採取氣象災害預防措施的;
(二)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實施其依法採取的氣象災害應急措施的。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許可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許可范圍從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的;
(二)在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中弄虛作假的。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一)擅自向社會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二)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未按照要求播發、刊登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三)傳播虛假的或者通過非法渠道獲取的災害性天氣信息和氣象災害災情的。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中國人民解放軍的氣象災害防禦活動,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5.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本溪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的決定(2019)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防禦氣象災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社會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遼寧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二、將第三條修改為:「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應當遵循以人為本、預防為主、防抗結合、統籌規劃、分工合作、分級負責的原則。」三、將第四條修改為:「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協調機制,將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績效考核,所需專項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氣象防災減災需要逐步增加投入。」四、將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工作。」五、將第七條修改為:「鼓勵和支持氣象災害防禦的科學技術研究。科技主管部門應當對氣象災害防禦創新項目開展給予支持,推廣先進的氣象災害防禦技術,提高氣象災害防禦科技水平。」六、將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氣象探測環境受國家保護。市、縣(區)人民政府所屬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編制本行政區域氣象探測環境及設施保護專項規劃並通報發展改革、住建、自然資源和無線電管理等部門。

住建、自然資源等部門應當會同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法定標准審批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區域內的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七、將第十七條修改為:「各類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的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施工,可以由取得相應建設、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八、將第十八條修改為:「各類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的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施工,可以由取得相應建設、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九、將第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單位,應當取得省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資質證書,並在資質等級范圍內從事防雷檢測。」十、將第二十條修改為:「防雷減災工作應當納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應急管理、氣象等有關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減災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並通報檢查結果。

投入使用後的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對油庫、氣庫、彈葯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十一、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水務、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與災害性天氣監測有關的單位,對災害性天氣或者氣象災害實施聯合監測,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十二、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市、縣(區)人民政府啟動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後,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和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確定的分工,做好相應的應急處置工作。」十三、將第三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許可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許可范圍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

(二)在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中弄虛作假的;

(三)雷電防護裝置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刪除第十條第一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溪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6.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氣象條例》的決定(2020)

一、刪去第十六條第五項。二、刪去第十七條中的「自治區和」。三、刪去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中的「及作業資格審查」、第三款中的「資格」、第四款。四、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雷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各部門依法履行防雷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全面落實防雷安全責任。

「各類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的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五、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單位應當取得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或者自治區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資質證。

「自治區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管理和認定工作。

「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其中易燃、易爆場所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雷電防護裝置所在單位應當主動申報檢測。」六、將第二十五條修改為:「具有大氣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單位進行工程建設項目大氣環境影響評價時,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氣象技術標準的氣象資料。」七、將第三十條中的「使用的氣象資料不是氣象主管機構提供或者審查的」修改為「使用的氣象資料不符合國家氣象技術標準的」。八、將第三十一條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氣象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7. 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寧波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的決定(2018)

一、第一條修改為:「為了防禦氣象災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浙江省氣象條例》《浙江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二、刪去第十一條。三、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三條,將第二款中的「應當依法事先徵得氣象主管機構的同意」修改為「應當依法事先徵得有審批權的氣象主管機構的同意」。四、第十五條改為第十四條,刪去其中的「或者設施」。五、刪去第二十八條。六、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各類建(構)築物、場所或者設施安裝的雷電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的規定,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七、將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合並,作為第二十八條,修改為:「依照國務院《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安裝的防雷裝置,應當經氣象主管機構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八、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防雷裝置的使用單位應當做好日常維護工作,並委託防雷裝置檢測單位進行定期檢測。易燃易爆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其他防雷裝置每年檢測一次。」九、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條,修改為:「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單位,應當依法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檢測活動。」十、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一條,修改為:「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管理,做好雷電監測、雷電災害調查鑒定,劃分雷電易發區域及其防範等級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有關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加強對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檢測、使用等單位的監督管理,確保防雷工程質量安全。」十一、刪去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十二、第三十八條改為第三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許可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防雷裝置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二)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許可范圍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

(三)在防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中弄虛作假的。」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並對個別文字作相應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寧波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8. 雞西市防禦雷電災害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防禦雷電災害,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防禦雷電災害以及相關行政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防禦雷電災害工作,實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多方參與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禦雷電災害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協調機制,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履行防禦雷電災害管理職責,將防禦雷電災害納入公共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防禦雷電災害安全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防禦雷電災害監督管理職責。第五條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管理和指導監督全市的防禦雷電災害工作。縣(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防禦雷電災害工作。
市、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雷電監測、預報預警和雷電災害調查鑒定等工作,負責易燃易爆等相應領域建設工程、場所的防禦雷電災害監督管理工作。
發改、住建、交通運輸、水務等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相應領域內建設工程的防禦雷電災害監督管理工作。應急、城管、教育、文化旅遊、衛生健康、市場監管、農業農村、科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防禦雷電災害工作。第六條市、縣(市)氣象主管機構及有關部門應當利用各類大眾傳播媒介向社會宣傳普及防禦雷電災害知識,增強公眾防禦雷電災害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學校應當把防禦雷電災害知識納入教育內容,培養和增強學生防禦雷電災害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氣象、科技等部門應當給予指導和監督。
鼓勵法人和其他組織結合實際開展防禦雷電災害知識科普宣傳。第七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建立完善雷電監測站網。氣象主管機構及有關部門應當有效利用站網資源,並實現信息共享。
市、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雷電監測和預警系統建設,提高雷電災害監測預警和防禦雷電災害服務能力。第八條市、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應當加強雷電災害性天氣監測,及時發布雷電災害預報預警信息。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會發布。
報紙、廣播、電視等媒體應當及時、准確、無償將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提供的雷電災害預報預警信息向社會公布,對重大雷電天氣的補充預報預警信息,有關媒體應當及時插播或者增播。第九條各類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的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施工,可以由取得相應建設、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第十條市、縣(市)氣象主管機構依法負責下列工程、場所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一)油庫、氣庫、彈葯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
(二)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
(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
(三)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准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 證的大型項目。
雷電防護裝置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竣工驗收由住建部門監管。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建設工程的防雷管理,由各專業部門負責。第十一條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並按照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工作。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應檢測能力,並按照國家有關標准和技術規范開展檢測工作。
禁止無資質機構和不具備相應檢測能力人員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工作。第十二條已投入使用的雷電防護裝置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雷電防護裝置管理主體責任,對雷電防護裝置進行日常維護,委託具備相應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按照規定進行定期檢測,做好維護、檢測、整改記錄,保持安全防護性能良好。
生產、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其他防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
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中明確防禦雷電災害相關內容,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包含防禦雷電災害應急內容的演練,建立健全防禦雷電災害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9. 改裝避雷帶合法嗎

不合法。
在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中弄虛作假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安裝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10. 防雷檢測年終工作總結

防雷檢測年終工作總結

防雷檢測作業是各級防雷檢測機構的主要工作,也是整個防雷裝置安全性能檢測工作中的重點,防雷檢測工作在我們實際生活中佔有重要的地位,不僅能夠有效的預防打雷造成的損失,還能有效的提高我們防雷檢測工作的高質高效。本文是我為大家整理的防雷檢測工作的個人總結,僅供參考。

防雷檢測年終工作總結一:

我於20xx年十一月進入市防雷工程有限公司工作,轉眼間已經快兩個月了,在這短短的時間里,讓我學習與了解到了不少自己以前從未涉及的知識,也積累了很多寶貴的經驗。

我是於20xx年大學畢業的,剛畢業的時候,我也和所有的大學生一樣,迷失在找工作的潮流中,也曾四處碰壁過,所以我很珍惜我這次的工作機會,雖然我現在的工作與我所學的專業不相符但是這是一次提高與鍛煉自己的機會。

剛來公司時我什麼都不懂,聽著同事們在討論著工作的種種時我卻插不上嘴,而對於「防雷」這個名詞是很陌生的,甚至連他們說些什麼我也都莫名其妙,我也就只能在旁邊默默的聽著,我決心要改變這種現狀,我便在工作中積極融入到大家中去,在工作之餘呢多看一些相關專業的書籍來豐富自己的知識,使個人能力逐步提高。只有通過認真學習好自己的專業理論知識,才能在紛繁復雜的工作中成為行家理手。

由於剛來公司我還是一個新手,好多的問題我都必須向老同志請教,而同事們也會不厭其煩的向我解釋,並教我一些工作的方式與方法,來提高工作的質量。雖然來的時間不長,但在各位領導以及同事們的支持和幫助下,我較快地適應了工作。而在我們工作中遇到難題或出現錯誤時,我們的上級領導也會耐心的給我們講解,避免我們在下一次的工作中出現同樣的錯誤。在我們小小的辦公室里,就像一個大家庭一樣,經常充滿著大家的笑聲,我們就像兄弟姐妹般互幫互助,讓人沒有任何的拘束感。

現在我在公司主要負責資料的整理與一些其他的工作,雖看似簡單但實際不容忽視雖然偶爾會覺得有一些枯燥,但我想這肯定的暫時的,會隨著我經驗的不斷增加與專業知識的豐富而深入到其他的工作中去。還記得有一次領導問我「看著其他的同事可以隨意外出跑業務,而我只能呆在辦公室,心裡會不會有什麼想法」,其實要說沒想法是不現實的,我也想像其他同事一樣,可以出去接觸一些不同的人和物,也可以去工地看看去學學,但我知道自己經驗尚淺,連自己最基本的本職工作都沒有做好怎麼能去要求其他的呢!而在工作與學習的過程中我清醒的認識到了自己不足,在以後的工作中我會盡量揚長避短發揮自己優勢努力做到最好,就像我們的團隊理念一樣「不做木桶最短的邊」。

俗話說:「點點滴滴,造就不凡」,在以後的工作中,不管辦公室是枯燥的'還是多彩多姿的,我都要不斷積累經驗,與各位同事一起共同努力,勤奮的工作,刻苦的學習,努力提高文化素質和工作技能,過去的成績和掌聲是否依舊會伴隨我們一路前進,取決於我們是否具備強烈的責任感、孜孜不倦的學習精神和勤勉嚴謹的敬業精神,我相信,只要我們腳踏實地,拼搏進取,必能創造效益,必能使公司在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良好形勢下開拓出新的局面。

20xx年即將過去,20xx年即將來臨。新的一年意味著新的起點、新的機遇和新的挑戰,我決心再接再厲,使工作更上一層樓,努力打開一個工作新局面,更好地完成工作,揚長避短。成為一個合格的防雷工作人員。

防雷檢測年終工作總結二

在各級領導的關心、幫助、支持下,我中心在本年度主要做到以下工作。

一、能認真組織全體工作人員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做好本職工作,立足崗位,爭創先進科室,做好反腐倡廉工作。

二、認真組織全體工作人員堅持業務學習,鞏固和進一步全面掌握有關防雷規范和技術規定,服務社會,用於提高社會效益和本單位的經濟效益。

三、樹立為民服務思想、建設清廉、高效的工作作風,踏實做好防雷工作。

1、在全市開展的防雷設施安全檢測中,業務上能熟練掌握相關防雷知識、技能和技術,工作上能吃苦耐勞,認真做好這項工作。最高按收費標准收費,絕對不能存在超標准收費,並要求實事求是,不弄虛作假,對於困難企業,我們盡量減少收費,但是檢測質量不放鬆,牢固樹立人民服務、質量第一的思想,檢測了400餘家單位,到帳數為46萬余元,為提高社會效益和單位的經濟效益,減少雷電災害作出應有的貢獻。

2、在防雷施工方面,因地制宜,嚴格按照技術標准作業。

3、認真做好建(構)築物防雷工程監督驗收工作,在這項工作中我們能積極主動聯系,做好台帳,宣傳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精神。

首先從思想上強調服務理念,做好甲、乙雙方工作,無償提供業務指導,提高施工人員素質,能按圖要求、監督甲、乙雙方進行防雷施工,不管是嚴寒還是酷暑,始終把好質量關,尤其是我市投資幾十億圓的大型企業恆神化纖有限公司戶外化工裝置的防雷工程的驗收中能按照相關防雷規范,要求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對防雷設計和防雷施工進行整改,反復多次,終於驗收合格,為提高化工、建(構)築物防雷工程質量作出應有的貢獻。

四、在以上工作中,要求中心全體人員清廉、勤政,嚴格持證上崗,嚴禁在工作中吃、拿、卡、要,獲得廣大用戶一致好評。

五、認真做好安全工作。一是組織全體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持證上崗,強調工作質量安全,不得偽造、塗改記錄,一定要取得第一手資料數據,強調質量第一。二是強調工作過程中的安全,要嚴格按照工作流程,按規章制度操作,要求駕駛員不得酒後、疲勞、賭氣駕車,要求全體工作人員始終把安全工作和質量第一這兩方面放在首位,然後再強調工作效益、速度,認真做好夏季高溫期間的安全工作。

六、積極參與單位組織的各種學習、衛生、工作,保持中心辦公室的環境整潔,每天有專人打掃,堅持燒水值班制度,室內衛生良好,儀表風紀整齊,工作行為規范,工作井然有序。

七、在本年度工作中,存在著組織學習少等缺點,在來年的工作中加以克服。

防雷檢測年終工作總結三:

在上級主管部門的正確領導下,認真貫徹落實上級防雷工作指示精神,不斷改進和完善工作方法,提高安全防範能力,將事故隱患減少到最低指數,最大可能的提供安全保障,確保學校發展不受影響。

一、高度重視,積極做好防雷安全的宣傳工作

我們主要從以下方面落實這項工作。

1、成立防雷安全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協調和組織學校開展防雷安全教育工作。通過會議進行防雷安全宣傳。學校堅持召開防雷安全工作例會,分析問題討論措施布置工作。對包括學校防雷安全在內的安全問題作了詳盡的分析,並提出了許多需要注意的問題。

2、組織防雷安全知識教育活動。學校組織專門的防雷知識講座,開辦專欄,加深學生的印象。學生掌握了基本的防雷安全知識,增強了防雷安全意識。學校還對全體教職工和學生進行防雷自救的培訓,並進行實際演練,使全體教職工掌握到了防雷自救的正確方法和技巧,全面提高了廣大師生防雷安全意識和防雷雨實際能力,從而進一步推動了學校防雷教育工作。

3、在全校師生員工之中進行了一次系統全面的防雷安全檢查。對學校各重要部位設施進行了全面的檢查。

4、教師堅持宣傳防雷知識,加強學生的安全教育。

二、推進防雷安全責任制,充分落實管理責任與具體措施

1、確定重點部位,明確重點部位負責人。

2、加大檢查力度。

三、制定防雷安全緊急預案

安全責任重於泰山,消防防雷安全無小事,為了使學生有效避雷避汛,舉行避雷自救救助演練,為了使學生隱患能夠在第一時間得到有效控制,並保證學生能夠處危不亂,科學避險,減少盲目、慌亂、互傷和自傷事故的發生,學校組織防雷防安全演練。

四、警鍾常鳴,把工作做細做實

為避免各種不安全因素的發生,每天放學前一分鍾,任課老師必須進行一次安全教育,學校值日教師每天巡視校園內有否安全隱患,把一切不安全因素消滅在萌芽狀態之中。

由於認識明確、措施到位,一年來,我校從未發生過安全方面的意外事故。安全高於一切,防雷工作任重道遠,學校防雷安全工作是一個艱巨的長期的任務,不是一勞永逸的事情。我們在加強日常工作管理和階段情況總結的同時,樹立了防患於未然的安全意識。每名教師都能關心防雷安全,在全校教職員工的共同努力下,中心小學防雷安全工作會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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