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維護國家利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市),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第三條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賴保護的原則。第四條下列建(構)築物或者設施的防雷裝置應當經過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築物;
(二)油庫、氣庫、加油加氣站、液化天然氣、油(氣)管道站場、閥室等爆炸危險環境設施;
(三)郵電通信、交通運輸、廣播電視、醫療衛生、金融證券,文化教育、文物保護單位和其他不可移動文物、體育、旅遊、游樂場所以及信息系統等社會公共服務設施;
(四)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第五條防雷裝置設計未經審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裝置竣工未經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防雷裝置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六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程序、文書等應當依法予以公示。第二章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第七條防雷裝置設計實行審核制度。申請單位應當向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氣象主管機構(以下稱許可機構)提出申請,填寫《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報表》(附表1、附表2)。第八條申請防雷裝置初步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附表3);
(二)總規劃平面圖;
(三)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
(四)防雷裝置初步設計說明書、初步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
需要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的項目,需要提交雷擊風險評估報告。第九條申請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附表3);
(二)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
(三)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說明書、施工圖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
(四)設計中所採用的防雷產品相關資料;
(五)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認可的防雷專業技術機構出具的有關技術評價意見。
防雷裝置未經過初步設計的,應當提交總規劃平面圖;經過初步設計的,應當提交《防雷裝置初步設計核准書》(附表4)。第十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符合以下條件的,應當受理。
(一)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和人員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資格;
(二)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的項目,提交了雷擊風險評估報告。第十一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許可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防雷裝置設計審核資料補正通知》(附表5、附表6)。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第十二條許可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根據本規定的受理條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並對決定受理的申請出具《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受理回執》(附表7)。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第十三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內容:
(一)申請材料的合法性和內容的真實性;
(二)防雷裝置設計是否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標准。第十四條許可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防雷裝置設計經審核合格的,許可機構應當辦結有關審核手續,頒發《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書》(附表8)。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核準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變更和修改防雷設計的,必須按照原程序報審。
防雷裝置設計經審核不合格的,許可機構出具《防雷裝置設計修改意見書》(附表9)。申請單位進行設計修改後,按照原程序報審。
2. 如何 辦理 防雷驗收
防雷裝置設計實行審核制度。建設單位應當向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填寫《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報表》。建設單位申請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設計文件審查時,應當同時申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
防雷裝置未經過初步設計的,應當提交總規劃平面圖;經過初步設計的,應當提交《防雷裝置初步設計核准意見書》。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並出具《防雷裝置設計審核資料補正通知》。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第十二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根據本規定的受理條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並對決定受理的申請出具《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受理回執》。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防雷裝置設計文件經審核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辦結有關審核手續,頒發《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意見書》。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核準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變更和修改防雷設計的,應當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請設計審核。
防雷裝置設計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出具《防雷裝置設計修改意見書》。申請單位進行設計修改後,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請設計審核。
(2)未經過防雷裝置竣工檢測怎麼辦擴展閱讀
防雷施工驗收綜合質量評定
對整棟建築物防雷裝置質量的綜合評定,依據《新建建築物防雷裝置施工監督與驗收手冊》的各小項質量等級情況進行綜合。
1、低層建築物(或沒有均壓環設計),防雷裝置的綜合質量按子項目質量等級評定。
2、高層建築物(或有均壓環設計),按照分項目質量等級評定。
在合格的基礎上,優良率小於SO%為三等,優良率SO%~80%為二等,優良率達80%以上為一等。當分項目(或子項目)中有一項為四等,綜合質量評定為四等。
因此,防雷裝置質量的綜合評定分為四種情況不合格(四等)、合格(三等)、良好(二等)、優良(一等)。
3. 企業必須進行防雷裝置安全性能定期檢測嗎
為了加強雷電災害的防禦工作,維護公共安全,構建和諧社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現就防雷裝置安全檢測、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檢測每年一次,對易燃易爆等危險場所的防雷裝置每半年檢測一次。各行政、事業、企業單位要積極配合防雷減災機構的工作人員做好本部門的防雷減災安全工作。對已安裝的防雷裝置應主動接受防雷減災機構的年度檢測與檢查,檢測不合格的防雷裝置各單位應及時整改。
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將防雷設計文件和相關材料報送當地防雷檢測機構審核,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三、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項目的防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人使用。防雷裝置竣工後,應當經防雷檢測機構驗收;未經驗收和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四、防雷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審核同意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並根據施工進度,通知防雷檢測機構進行質量跟蹤檢測。檢測報告作為竣工驗收的技術依據
五、根據《防雷減災管理辦法》規定,對應當安裝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已有防雷裝置拒絕進行檢測或經過檢測不合格而又拒不整改的、防雷裝置設計未經防雷檢測機構核准擅自投入使用的、對重大雷電災情隱瞞不報等違法行為,防雷檢測機構按照許可權責令整改或予以處罰。
4. 南昌新建縣第三方檢測防雷竣工驗收過不了
1、查清防雷檢測驗收未通過的原因何在,根據具體原因採取相應的解決辦法。
2、避雷針,避雷網不合格就該加高的加高,該加長的加長。
3、接地電阻值不達標,就增加接地極。
5. 長春市對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的審批怎麼辦
一、在長春市辦理「對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的審批」需攜帶如下材料進行申請: 1.一般情況需提供:《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意見書》(紙質:原件0 份;復印件1 份;復印件。) 2.一般情況需提供:防雷產品出廠合格證、安裝記錄(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原件。) 3.一般情況需提供:防雷裝置竣工圖紙(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原件。) 4.一般情況需提供: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書(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原件,加蓋申請人公章或簽章。) 5.一般情況需提供:專業防雷檢測機構出具防雷設施綜合檢測報告(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非必要件,由審批辦委託進行檢測。如果企業報件中包含,窗口可直接接件。) 二、本事項收費情況: 不收費 三、辦理時限 10個工作日 四、辦理地址 註:若你戶籍地所在行政區域的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共服務中心不在所列網點內,請先電話咨詢戶籍地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共服務中心。 網點名稱:雙陽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雙陽區鼎鹿廣場南側 網點電話:0431-84285756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九台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九台區長通路與福林大街交匯民生大廈 網點電話:0431-81367322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榆樹市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榆樹市政務服務中心(榆樹市政府東南) 網點電話:0431-83835541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農安縣政務服務中心三樓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農安縣龍府廣場東側德彪街1616號 網點電話:0431-83279001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德惠市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德惠市德興路與惠新路交匯處西行100米 網點電話:0431-87000815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經開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吉林大路6188號 網點電話:0431-89960186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6.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維護國家利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職責范圍內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市、區),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第三條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賴保護的原則。第四條本規定適用於下列建設工程、場所和大型項目的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一)油庫、氣庫、彈葯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
(二)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
(三)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准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第五條雷電防護裝置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雷電防護裝置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條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程序、文書等應當依法予以公示。第二章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提出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
申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表》(附表1);
(二)雷電防護裝置設計說明書和設計圖紙;
(三)設計中所採用的防雷產品相關說明。第八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
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並出具《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受理回執》(附表2)。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當場或者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資料補正通知》(附表3)。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第九條氣象主管機構受理後,應當委託有關機構開展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
有關機構開展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准、規范和規程,出具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並對評價報告負責。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結論應當包含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文件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第十條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內容:
(一)申請材料的合法性;
(二)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第十一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文件經審核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頒發《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核准意見書》(附表4)。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核準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變更和修改雷電防護裝置設計的,應當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請設計審核。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附表5)。第三章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第十二條雷電防護裝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建設單位應當向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表》(附表6);
(二)雷電防護裝置竣工圖紙等技術資料;
(三)防雷產品出廠合格證和安裝記錄。第十三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
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並出具《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受理回執》(附表7)。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當場或者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資料補正通知》(附表8)。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第十四條氣象主管機構受理後,應當委託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開展雷電防護裝置檢測。
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開展檢測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准、規范和規程,出具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並對檢測報告負責。出具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必須全面、真實、可靠。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結論應當包含安裝的雷電防護裝置是否按照核準的施工圖施工完成;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
7. 防雷檢測不做要罰多少錢
已有防雷裝置,拒絕進行檢測的行為
1.法律依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
2.違法情節及處罰裁量基準
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場所屬於《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三類防雷建築物,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場所屬於《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二類防雷建築物,警告,可以處2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
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場所屬於《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類防雷建築物,警告,可以處2.5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已有防雷裝置,經檢測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行為
1.法律依據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
2.違法情節及處罰裁量基準
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場所屬於《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三類防雷建築物,警告,可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場所屬於《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二類防雷建築物,警告,可以處2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
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場所屬於《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類防雷建築物,警告,可以處2.5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8. 企業在國標規定期限內未進行防雷接地檢測是否會有處罰
有的,這會進行行政處罰。參考如下標准和要求:本規范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於2005年3月30日以建標函[2005]84號「 關於印發《2005年工程建設標准規范制訂、修訂計劃( 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國中元國際工程公司會同相關單位對《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95(2000年版)修訂而成的。本規范修訂的主要內容為:1 增加了術語一章;2 變更防接觸電壓和防跨步電壓的措施;3 補充外部防雷裝置採用不同金屬物的要求;4 修改防側擊的規定;5 詳細規定電氣系統和電子系統選用電涌保護器的要求;6 簡化了雷擊大地的年平均密度計算公式, 並相應調整了預計雷擊次數判定建築物的防雷分類的數值。7.部分條款作了更具體的要求。本規范中以黑體字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 必須嚴格執行。本規范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由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負責日常管理,由中國中元國際工程公司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本規范在執行過程中, 請各單位結合工程實踐,認真總結經驗,注意積累資料,如發現需要修改或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建議反饋給中國中元國際工程公司。
9. 昆明市雷電災害防禦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國務院《氣象災害防禦條例》、《雲南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雷電災害防禦(以下簡稱防雷),是指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的活動,包括對雷電災害的監測預警、調查研究、評估鑒定和防雷活動的組織管理、風險評估、科普宣傳、雷電防護工程的專業設計、施工監督、驗收以及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與維護等。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防雷工作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第四條 防雷工作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雷工作的領導,制定防雷規劃和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防雷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防雷工作應當納入政府的安全生產責任、消防安全責任和績效考核內容。第六條 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防雷工作。第七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防雷減災技術培訓,廣泛開展防雷知識宣傳,增強公民的防雷意識。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結合實際,做好本單位、本區域群眾性的防雷知識宣傳教育。
學校應當將防雷知識納入中小學安全教育內容,增強學生的防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防雷工作,推廣農村住宅建設防雷安全適用技術標准,在雷電災害易發區建設防雷設施,提高防雷減災能力。第九條 對在防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防雷管理與風險評估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等有關部門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則,組建雷電監測網,研究、開發和利用先進防雷技術。第十一條 雷電災害預警信息由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統一向社會發布。第十二條 下列場所或者設施應當安裝防雷裝置:
(一)國家《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二)石油、化工、燃氣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貯存場所;
(三)風能、太陽能、垃圾發電等能源基地;
(四)計算機信息系統、自動控制系統和郵電通信、廣播電視、電力系統、醫療衛生、文化教育、文物保護單位、金融證券等公共服務設施;
(五)軌道交通和車站、機場、碼頭等交通樞紐;
(六)其他國家有關技術標准、行業標准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場所或者設施。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項目的防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並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驗收合格後,主體工程方可投入使用。第十四條 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單位,應當取得省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資質證。禁止無資質或者超出資質范圍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第十五條 防雷裝置設計實行審核制度。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將建設工程防雷裝置設計方案報送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審核;氣象主管機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未經審核,不得開工建設。變更或者修改防雷裝置設計方案,應當重新報審。第十六條 防雷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審核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委託具有氣象主管機構頒發資質的防雷檢測機構根據施工進度進行跟蹤檢測,工程完工後出具防雷檢測報告。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申請防雷裝置竣工驗收。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受理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驗收工作。未通過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第十八條 建設或者管理單位在項目可行性論證和初步設計時,應當委託氣象主管機構認證的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單位進行評估,並編制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報告。第十九條 雷電災害風險評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對下列區域或者建設項目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
(一)學校、醫院、旅遊景區和其他城鄉雷電災害易發區域;
(二)石油、化工、燃氣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貯存場所;
(三)風能、太陽能、垃圾發電等能源基地;
(四)軌道交通和車站、機場、碼頭等交通樞紐;
(五)大型商業、住宅等人員密集的建設工程項目;
(六)國家《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類防雷建(構)築物。
10. 寧波市防禦雷電災害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以下簡稱防雷減災),保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障經濟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涉及防雷減災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防雷減災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堅持統一規劃、統一部署、統一管理的原則。第四條 市和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減災工作的組織管理,其下設的防雷減災機構負責防雷減災的具體工作。
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市轄區,其防雷減災工作由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
電力系統的發電廠、電力高壓線路、變電站等高電壓設施的防雷減災工作由電力企業負責,同時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建設、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氣象主管機構做好防雷減災工作。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雷減災工作的領導,加強雷電監測、預警系統建設,提高雷電災害預警和防雷減災服務能力。第六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防雷減災技術、防雷產品以及雷電監測、預警系統的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開展防雷減災科普宣傳,增強全社會防雷減災意識。第七條 法律、法規、規章和防雷技術規范規定應當安裝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場所和設施,必須按規定安裝雷電災害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第八條 從事建(構)築物防雷裝置設計、施工的單位,應當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設計、施工資質證書。
前款規定以外的專門從事防雷裝置設計、施工的單位,應當持有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資質證》或《防雷工程專業施工資質證》。
防雷裝置設計、施工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防雷裝置設計、施工業務。第九條 從事防雷裝置專業設計、施工的技術人員,必須按照國家和省、市的規定參加專業技術培訓,經考核合格後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第十條 防雷裝置設計單位應當根據當地雷電活動規律和地理位置、地質、土壤、環境等外界條件,結合雷電防護對象的防護范圍和目的,嚴格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防雷技術規范和技術標准進行設計。第十一條 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安裝防雷裝置實行設計審核制度。
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建設單位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時,涉及防雷裝置的設計文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為需要氣象主管機構審核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審核。
前款規定以外的場所或者設施安裝防雷裝置,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將防雷裝置設計文件報送氣象主管機構審核。防雷裝置設計文件未經審核或審核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施工。第十二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收到防雷裝置設計文件審核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結論。
防雷裝置設計文件不符合國家和省、市規定的防雷技術規范和技術標準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審核結論進行修改並重新報送審核。第十三條 防雷裝置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審核合格的防雷裝置設計文件進行施工,並接受防雷減災機構的監督管理。
防雷減災機構應當根據建設項目施工進度,對防雷裝置安裝情況進行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施工單位。第十四條 安裝的防雷產品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第十五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安裝的防雷裝置竣工後必須經防雷減災機構進行竣工檢測;經檢測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第十六條 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安裝的防雷裝置,使用單位應當做好日常維護工作。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資的生產和貯存場所,其防雷裝置每半年檢測一次,其他重要單位的防雷裝置每年檢測一次。檢測不合格的防雷裝置,使用單位必須在限期內整改。第十七條 有關機構或部門從事防雷裝置檢測業務,必須按規定取得防雷檢測資質。
防雷裝置檢測機構應當按照核定的檢測項目、范圍和防雷技術規范、技術標准開展工作。對防雷裝置檢測後,應當出具檢測報告,檢測項目全部合格的頒發合格證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第十八條 遭受雷電災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向防雷減災機構報告災情,並積極協助防雷減災機構對雷電災害進行調查和鑒定。
防雷減災機構應當自接到雷電災情報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雷電災害鑒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