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想問下哪位有10KV以下配電房的設計標准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1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
Code for design of 10kv & under electric substation
GB50053-94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機械工業部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1994年11月1日
第一章 總則
第1.0.1條為使變電所設計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電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和維護方便,確保設計質量,制訂本規范。
第1.0.2條本規范適用於交流電壓10kV及以下新建、擴建或改建工程的變電所設計。
第1.0.3條變電所設計應根據工程特點、規模和發展規劃,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遠期發展的關系,遠近結合,以近期為主,適當考慮發展的可能。
第1.0.4條變電所設計應根據負荷性質、用電容量、工程特點、所址環境、地區供電條件和節約電能等因素,合理確定設計方案。
第1.0.5條變電所設計採用的設備和器材,應符合國家或行業的產品技術標准,並應優先選用技術先進、經濟適用和節能的成套設備和定型產品,不得採用淘汰產品。
第1.0.6條 10kV及以下變電所的設計,除應執行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設計標准和規范的規定。
第二章 所址選擇
第2.0.1條變電所位置的選擇,應根據下列要求經技術、經濟比較確定:
一、接近負荷中心;
二、進出線方便;
三、接近電源側;
四、設備運輸方便;
五、不應設在有劇烈振動或高溫的場所;
六、不宜設在多塵或有腐蝕性氣體的場所,當無法遠離時,不應設在污染源盛行風向的下風側;
七、不應設在廁所、浴室或其他經常積水場所的正下方,且不宜與上述場所相貼鄰;
八、不應設在有爆炸危險環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設在有火災危險環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當與有爆炸或火災危險環境的建築物毗連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的規定;
九、不應設在地勢低窪和可能積水的場所。
第2.0.2條裝有可燃性油浸電力變壓器的車間內變電所,不應設在三、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築物內;當設在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物內時,建築物應採取局部防火措施。
第2.0.3條多層建築中,裝有可燃性油的電氣設備的配電所、變電所應設置在底層靠外牆部位,且不應設在人員密集場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貼鄰和疏散出口的兩旁。
第2.0.4條高層主體建築內不宜設置裝有可燃性油的電氣設備的配電所和變電所,當受條件限制必須設置時,應設在底層靠外牆部位,且不應設在人員密集場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貼鄰和疏散出口的兩旁,並應按現行國家標准《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有關規定,採取相應的防火措施。
第2.0.5條露天或半露天的變電所,不應設置在下列場所:
一、有腐蝕性氣體的場所;
二、挑檐為燃燒體或難燃體和耐火等級為四級的建築物旁;
三、附近有棉、糧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集中的露天堆場;
四、容易沉積可燃粉塵、可燃纖維、灰塵或導電塵埃且嚴重影響變壓器安全運行的場所。
第三章 電氣部分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3.1.1條配電裝置的布置和導體、電器、架構的選擇,應符合正常運行、檢修、短路和過電壓等情況的要求。
第3.1.2條配電裝置各迴路的相序排列宜一致,硬導體應塗刷相色油漆或相色標志。色別應為L1相黃色,L2相綠色,L3相紅色。
第3.1.3條海拔超過1000m的地區,配電裝置應選擇適用於該海拔高度的電器和電瓷產品,其外部絕緣的沖擊和工頻試驗電壓,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高壓電氣設備絕緣試驗電壓和試驗方法》的有關規定。高壓電器用於海拔超過1000m的地區時,導體載流量可不計其影響。
第3.1.4條電氣設備外露可導電部分,必須與接地裝置有可靠的電氣連接。成排的配電裝置的兩端均應與接地線相連。
第二節 主接線
第3.2.1條配電所、變電所的高壓及低壓母線宜採用單母線或分段單母線接線。當供電連續性要求很高時,高壓母線可採用分段單母線帶旁路母線或雙母線的接線。
第3.2.2條配電所專用電源線的進線開關宜採用斷路器或帶熔斷器的負荷開關。當無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要求,且出線迴路少無需帶負荷操作時,可採用隔離開關或隔離觸頭。
第3.2.3條從總配電所以放射式向分配電所供電時,該分配電所的電源進線開關宜採用隔離開關或隔離觸頭。當分配電所需要帶負荷操作或繼電保護、自動裝置有要求時,應採用斷路器。
第3.2.4條配電所的10kV或6kV非專用電源線的進線側,應裝設帶保護的開關設備。
第3.2.5條 10kV或6kV母線的分段處宜裝設斷路器,當不需帶負荷操作且無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要求時,可裝設隔離開關或隔離觸頭。
第3.2.6條兩配電所之間的聯絡線,應在供電側的配電所裝設斷路器,另側裝設隔離開關或負荷開關;當兩側的供電可能性相同時,應在兩側均裝設斷路器。
第3.2.7條配電所的引出線宜裝設斷路器。當滿足繼電保護和操作要求時,可裝設帶熔斷器的負荷開關。
第3.2.8條向頻繁操作的高壓用電設備供電的出線開關兼做操作開關時,應採用具有頻繁操作性能的斷路器。
第3.2.9條 10kV或6kV固定式配電裝置的出線側,在架空出線迴路或有反饋可能的電纜出線迴路中,應裝設線路隔離開關。
第3.2.10條採用10kV或6kV熔斷器負荷開關固定式配電裝置時,應在電源側裝設隔離開關。
第3.2.11條接在母線上的避雷器和電壓互感器,宜合用一組隔離開關。配電所、變電所架空進、出線上的避雷器迴路中,可不裝設隔離開關。
第3.2.12條由地區電網供電的配電所電源進線處,宜裝設供計費用的專用電壓、電流互感器。
第3.2.13條變壓器一次側開關的裝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以樹乾式供電時,應裝設帶保護的開關設備或跌落式熔斷器;
二、以放射式供電時,宜裝設隔離開關或負荷開關。當變壓器在本配電所內時,可不裝設開關。
第3.2.14條變壓器二次側電壓為6kV或3kV的總開關,可採用隔離開關或隔離觸頭。當屬下列情況之一時,應採用斷路器:
一、出線迴路較多;
二、有並列運行要求;
三、有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要求。
第3.2.15條變壓器低壓側電壓為0.4kV的總開關,宜採用低壓斷路器或隔離開關。當有繼電保護或自動切換電源要求時,低壓側總開關和母線分段開關均應採用低壓斷路器。
第3.2.16條當低壓母線為雙電源,變壓器低壓側總開關和母線分段開關採用低壓斷路器時,在總開關的出線側及母線分段開關的兩側,宜裝設刀開關或隔離觸頭。
第三節 變壓器選擇
第3.3.1條變壓器台數應根據負荷特點和經濟運行進行選擇。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宜裝設兩台及以上變壓器:
一、有大量一級或二級負荷;
二、季節性負荷變化較大;
三、集中負荷較大。
第3.3.2條裝有兩台及以上變壓器的變電所,當其中任一台變壓器斷開時,其餘變壓器的容量應滿足一級負荷及二級負荷的用電。
第3.3.3條變電所中單台變壓器(低壓為0.4kV)的容量不宜大於1250kVA。當用電設備容量較大、負荷集中且運行合理時,可選用較大容量的變壓器。
第3.3.4條在一般情況下,動力和照明宜共用變壓器。當屬下列情況之一時,可設專用變壓器:
一、當照明負荷較大或動力和照明採用共用變壓器嚴重影響照明質量及燈泡壽命時,可設照明專用變壓器;
二、單台單相負荷較大時,宜設單相變壓器;
三、沖擊性負荷較大,嚴重影響電能質量時,可設沖擊負荷專用變壓器。
四、在電源系統不接地或經阻抗接地,電氣裝置外露導電體就地接地系統(IT系統)的低壓電網中,照明負荷應設專用變壓器。
第3.3.5條多層或高層主體建築內變電所,宜選用不燃或難燃型變壓器。
第3.3.6條在多塵或有腐蝕性氣體嚴重影響變壓器安全運行的場所,應選用防塵型或防腐型變壓器。
第四節 所用電源
第3.4.1條配電所所用電源宜引自就近的配電變壓器220/380V側。重要或規模較大的配電所,宜設所用變壓器。櫃內所用可燃油油浸變壓器的油量應小於100kg。當有兩迴路所用電源時,宜裝設備用電源自動投入裝置。
第3.4.2條採用交流操作時,供操作、控制、保護、信號等的所用電源,可引自電壓互感器。
第3.4.3條當電磁操動機構採用硅整流合閘時,宜設兩迴路所用電源,其中一路應引自接在電源進線斷路器前面的所用變壓器。
第五節 操作電源
第3.5.1條供一級負荷的配電所或大型配電所,當裝有電磁操動機構的斷路器時,應採用220V或110V蓄電池組作為合、分閘直流操作電源;當裝有彈簧儲能操動機構的斷路器時,宜採用小容量鎘鎳電池裝置作為合、分閘操作電源。
第3.5.2條中型配電所當裝有電磁操動機構的斷路器時,合閘電源宜採用硅整流,分閘電源可採用小容量鎘鎳電池裝置或電容儲能。對重要負荷供電時,台、分閘電源宜採用鎘鎳電池裝置。
當裝有彈簧儲能操動機構的斷路器時,宜採用小容量鎘鎳電池裝置或電容儲能式硅整流裝置作為合、分閘操作電源。
採用硅整流作為電磁操動機構合閘電源時,應校核該整流合閘電源能保證斷路器在事故情況下可靠合閘。
第3.5.3條小型配電所宜採用彈簧儲能操動機構合閘和去分流分閘的全交流操作。
第四章 配變電裝置
第一節 型式與布置
第4.1.1條變電所的型式應根據用電負荷的狀況和周圍環境情況確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負荷較大的車間和站房,宜設附設變電所或半露天變電所;
二、負荷較大的多跨廠房,負荷中心在廠房的中部且環境許可時,宜設車間內變電所或組台式成套變電站;
三、高層或大型民用建築內,宜設室內變電所或組合式成套變電站;
四、負荷小而分散的工業企業和大中城市的居民區,宜設獨立變電所,有條件時也可設附設變電所或戶外箱式變電站;
五、環境允許的中小城鎮居民區和工廠的生活區,當變壓器容量在315kVA及以下時,宜設桿上式或高台式變電所。
第4.1.2條帶可燃性油的高壓配電裝置,宜裝設在單獨的高壓配電室內。當高壓開關櫃的數量為6台及以下時,可與低壓配電屏設置在同一房間內。
第4.1.3條不帶可燃性油的高、低壓配電裝置和非油浸的電力變壓器,可設置在同一房間內。具有符合IP3X防護等級外殼的不帶可燃性油的高、低壓配電裝置和非油浸的電力變壓器,當環境允許時,可相互靠近布置在車間內。
註:IP3X防護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低壓電器外殼防護等級》的規定,能防止直徑大於2.5mm的固體異物進入殼內。
第4.1.4條室內變電所的每台油量為100kg及以上的三相變壓器,應設在單獨的變壓器室內。
第4.1.5條在同一配電室內單列布置高、低壓配電裝置時,當高壓開關櫃或低壓配電屏頂面有裸露帶電導體時,兩者之間的凈距不應小於2m;當高壓開關櫃和低壓配電屏的頂面封閉外殼防護等級符合IP2X級時,兩者可靠近布置。
註:IP2X防護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低壓電器外殼防護等級》的規定,能防止直徑大於12mm的固體異物進入殼內。
第4.1.6條有人值班的配電所,應設單獨的值班室。當低壓配電室兼作值班室時,低壓配電室面積應適當增大。高壓配電室與值班室應直通或經過通道相通,值班室應有直接通向戶外或通向走道的門。
第4.1.7條變電所宜單層布置。當採用雙層布置時,變壓器應設在底層。設於二層的配電室應設搬運設備的通道、平台或孔洞。
第4.1.8條高(低)壓配電室內,宜留有適當數量配電裝置的備用位置。
第4.1.9條高壓配電裝置的櫃頂為裸母線分段時,兩段母線分段處宜裝設絕緣隔板,其高度不應小於0.3m。
第4.1.10條由同一配電所供給一級負荷用電時,母線分段處應設防火隔板或有門洞的隔牆。供給一級負荷用電的兩路電纜不應通過同一電纜溝,當無法分開時,該電纜溝內的兩路電纜應採用阻燃性電纜,且應分別敷設在電纜溝兩側的支架上。
第4.1.11條戶外箱式變電站和組合式成套變電站的進出線宜採用電纜。
第4.1.12條配電所宜設輔助生產用房。
第二節 通道與圍欄
第4.2.1條室內、外配電裝置的最小電氣安全凈距,應符合表4.2.1的規定。
第4.2.2條露天或半露天變電所的變壓器四周應設不低於1.7m高的固定圍欄(牆)。變壓器外廓與圍欄(牆)的凈距不應小於0.8m,變壓器底部距地面不應小於0.3m,相鄰變壓器外廓之間的凈距不應小於1.5m。
第4.2.3條當露天或半露天變壓器供給一級負荷用電時,相鄰的可燃油油浸變壓器的防火凈距不應小於5m,若小於5m時,應設置防火牆。防火牆應高出油枕頂部,且牆兩端應大於擋油設施各0.5m。
第4.2.4條可燃油油浸變壓器外廓與變壓器室牆壁和門的最小凈距,應符合表4.2.4的規定。
表4.2.4可燃油油浸變壓器外廓與變壓器室牆壁和門的最小凈距(mm)
變壓器容量(kVA)
100~1000
1250及以上
變壓器外廓與後壁、側壁凈距
變壓器外廓與門凈距
600
800
800
1000
第4.2.5條設置於變電所內的非封閉式乾式變壓器,應裝設高度不低於1.7m的固定遮欄,遮欄網孔不應大於40mm×40mm。變壓器的外廓與遮欄的凈距不宜小於0.6m,變壓器之間的凈距不應小於1.0m。
第4.2.6條配電裝置的長度大於6m時,其櫃(屏)後通道應設兩個出口,低壓配電裝置兩個出口間的距離超過15m時,尚應增加出口。
第4.2.7條高壓配電室內各種通道最小寬度,應符合表4.2.7的規定。
表4.2.7高壓配電室內各種通道最小寬度(mm)
開關櫃布置方式
櫃後維護通道
櫃前操作通道
固定式
手車式
單排布置
800
1500
單車長度+1200
雙排面對面布置
800
2000
雙車長度+900
雙排背對背布置
1000
1500
單車長度+1200
註:1、固定式開關櫃為靠牆布置時,櫃後與牆凈距應大於50mm,側面與牆凈距應大於200mm;
2、通道寬度在建築物的牆面遇有柱類局部凸出時,凸出部位的通道寬度可減少200mm。
第4.2.8條當電源從櫃(屏)後進線且需在櫃(屏)正背後牆上另設隔離開關及其手動操動機構時,櫃(屏)後通道凈寬不應小於1.5m,當櫃(屏)背面的防護等級為IP2X時,可減為1.3m。
第4.2.9條低壓配電室內成排布置的配電屏,其屏前、屏後的通道最小寬度,應符合表4.2.9的規定。
表4.2.9配電屏前、後通道最小寬度(mm)
型式
布置方式
屏前通道
屏後通道
固
定
式
單排布置
1500
1000
雙排面對面布置
2000
1000
雙排背對背布置
1500
1500
抽
屜
式
單排布置
1800
1000
雙排面對面布置
2300
1000
雙排背對背布置
1800
1000
註:當建築物牆面遇有柱類局部凸出時,凸出部位的通道寬度可減少200mm。
第五章 並聯電容器裝置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5.1.1條本章適用於電壓為10kV及以下作並聯補償用的電力電容器裝置的設計。
第5.1.2條電容器裝置的開關設備及導體等載流部分的長期允許電流,高壓電容器不應小於電容器額定電流的1.35倍,低壓電容器不應小於電容器額定電流的1.5倍。
第5.1.3條電容器組應裝設放電裝置,使電容器組兩端的電壓從峰值(√2倍額定電壓)降至50V所需的時間,高壓電容器不應大於5min;低壓電容器不應大於1min。
第二節 電氣接線及附屬裝置
第5.2.1條高壓電容器組宜接成中性點不接地星形,容量較小時宜接成三角形。低壓電容器組應接成三角形。
第5.2.2條高壓電容器組應直接與放電裝置連接,中間不應設置開關或熔斷器。低壓電容器組和放電設備之間,可設自動接通的接點。
第5.2.3條電容器組應裝設單獨的控制和保護裝置,當電容器組為提高單台用電設備功率因數時,可與該設備共用控制和保護裝置。
第5.2.4條單台高壓電容器應設置專用熔斷器作為電容器內部故障保護,熔絲額定電流宜為電容器額定電流的1.5~2.0倍。
第5.2.5條當電容器裝置附近有高次諧波含量超過規定允許值時,應在迴路中設置抑制諧波的串聯電抗器。
第5.2.6條電容器的額定電壓與電力網的標稱電壓相同時,應將電容器的外殼和支架接地。當電容器的額定電壓低於電力網的標稱電壓時,應將每相電容器的支架絕緣,其絕緣等級應和電力網的標稱電壓相配合。
第三節 布置
第5.3.1條室內高壓電容器裝置宜設置在單獨房間內,當電容器組容量較小時,可設置在高壓配電室內,但與高壓配電裝置的距離不應小於1.5m。
低壓電容器裝置可設置在低壓配電室內,當電容器總容量較大時,宜設置在單獨房間內。
第5.3.2條安裝在室內的裝配式高壓電容器組,下層電容器的底部距地面不應小於0.2m,上層電容器的底部距地面不宜大於2.5m,電容器裝置頂部到屋頂凈距不應小於1.0m。高壓電容器布置不宜超過三層。
第5.3.3條電容器外殼之間(寬面)的凈距,不宜小於0.1m。電容器的排間距離,不宜小於0.2m。
第5.3.4條裝配式電容器組單列布置時,網門與牆距離不應小於1.3m;當雙列布置時,網門之間距離不應小於1.5m。
第5.3.5條成套電容器櫃單列布置時,櫃正面與牆面距離不應小於1.5m;當雙列布置時,櫃面之間距離不應小於2.0m。
第六章 對有關專業的要求
第一節 防火
第6.1.1條可燃油油浸電力變壓器室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高壓配電室、高壓電容器室和非燃(或難燃)介質的電力變壓器室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低壓配電室和低壓電容器室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三級,屋頂承重構件應為二級。
第6.1.2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可燃油油浸變壓器室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
一、變壓器室位於車間內;
二、變壓器室位於容易沉積可燃粉塵、可燃纖維的場所;
三、變壓器室附近有糧、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場;
四、變壓器室位於建築物內;
五、變壓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第6.1.3條變壓器室的通風窗,應採用非燃燒材料。
第6.1.4條當露天或半露天變電所採用可燃油油浸變壓器時,其變壓器外廓與建築物外牆的距離應大於或等於5m。當小於5m時,建築物外牆在下列范圍內不應有門、窗或通風孔:
一、油量大於1000kg時,變壓器總高度加3m及外廓兩側各加3m;
二、油量在1000kg及以下時,變壓器總高度加3m及外廓兩側各加1.5m。
第6.1.5條民用主體建築內的附設變電所和車間內變電所的可燃油油浸變壓器室,應設置容量為100%變壓器油量的貯油池。
第6.1.6條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可燃油油浸變壓器室應設置容量為100%變壓器油量的擋油設施,或設置容量為20%變壓器油量擋油池並能將油排到安全處所的設施:
一、變壓器室位於容易沉積可燃粉塵,可燃纖維的場所;
二、變壓器室附近有糧、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場所;
三、變壓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第6.1.7條附設變電所、露天或半露天變電所中,油量為1000kg及以上的變壓器,應設置容量為100%油量的擋油設施。
第6.1.8條在多層和高層主體建築物的底層布置裝有可燃性油的電氣設備時,其底層外牆開口部位的上方應設置寬度不小於1.0m的防火挑檐。多油開關室和高壓電容器室均應設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設施。
第二節 對建築的要求
第6.2.1條高壓配電室宜設不能開啟的自然採光窗,窗檯距室外地坪不宜低於1.8m;低壓配電室可設能開啟的自然採光窗。配電室臨街的一面不宜開窗。
第6.2.2條變壓器室、配電室、電容器室的門應向外開啟。相鄰配電室之間有門時,此門應能雙向開啟。
第6.2.3條配電所各房間經常開啟的門、窗,不宜直通相鄰的酸、鹼、蒸汽、粉塵和雜訊嚴重的場所。
第6.2.4條變壓器室、配電室、電容器室等應設置防止雨、雪和蛇、鼠類小動物從採光窗、通風窗、門、電纜溝等進入室內的設施。
第6.2.5條配電室、電容器室和各輔助房間的內牆表面應抹灰刷白。地(樓)面宜採用高標號水泥抹面壓光。配電室、變壓器室、電容器室的頂棚以及變壓器室的內牆面應刷白。
第6.2.6條長度大於7m的配電室應設兩個出口,並宜布置在配電室的兩端。長度大於60m時,宜增加一個出口。當變電所採用雙層布置時,位於樓上的配電室應至少設一個通向室外的平台或通道的出口。
第6.2.7條配電所,變電所的電纜夾層、電纜溝和電纜室,應採取防水、排水措施。
第三節 採暖及通風
第6.3.1條變壓器室宜採用自然通風。夏季的排風溫度不宜高於45℃,進風和排風的溫差不宜大於15℃。
第6.3.2條電容器室應有良好的自然通風,通風量應根據電容器允許溫度,按夏季排風溫度不超過電容器所允許的最高環境空氣溫度計算。當自然通風不能滿足排熱要求時,可增設機械排風。電容器室應設溫度指示裝置。
第6.3.3條變壓器室、電容器室當採用機械通風時,其通風管道應採用非燃燒材料製作。當周圍環境污穢時,宜加空氣過濾器。
第6.3.4條配電室宜採用自然通風。高壓配電室裝有較多油斷路器時,應裝設事故排煙裝置。
第6.3.5條在採暖地區,控制室和值班室應設採暖裝置。在嚴寒地區,當配電室內溫度影響電氣設備元件和儀表正常運行時,應設採暖裝置。控制室和配電室內的採暖裝置,宜採用鋼管焊接,且不應有法蘭、螺紋接頭和閥門等。
第四節 其他
第6.4.1條高、低壓配電室、變壓器室、電容器室、控制室內,不應有與其無關的管道和線路通過。
第6.4.2條有人值班的獨立變電所,宜設有廁所和給排水設施。
第6.4.3條在配電室內裸導體正上方,不應布置燈具和明敷線路。當在配電室內裸導體上方布置燈具時,燈具與裸導體的水平凈距不應小於1.0m,燈具不得採用吊鏈和軟線吊裝。
Ⅱ 生命健康權、隱私權、受教育權、消費者的權利事例(各要兩個)
生命健康權案例1顧客在商場購物與營業員發生口角,導致高血壓發作而半身不遂。 9月1日,合肥市廬陽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顧客王治勝和安徽商之都合肥商廈有限責任公司有關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
事情發生於去年11月15日。當日是王治勝女兒訂婚的大喜日子, 11時許,王治勝獨自在安徽商之都總店五樓購買床上用品。據原告訴稱,因上班時間櫃台營業員蔡某不在,原告表示要去投訴。此後,其他櫃組的營業員電話通知蔡某,蔡某才趕過來,質問原告「是你要投訴我,那你投訴我好了」!繼而雙方發生爭吵。
王治勝立即找到負責投訴的商場經理孫某,孫某了解情況後隨即將王治勝帶到床上用品櫃組,要求蔡某道歉。但是蔡某沒有道歉,雙方再次發生爭吵,並相互推拉,致使原告摔倒在地,不能動彈,情況相當危險。但是商場沒有採取措施及時將原告送到醫院治療,而是在原告的親屬聞訊趕來後才送往醫院搶救。
由於王治勝本身患有高血壓,此次的情緒波動導致王治勝腦出血,後經鑒定構成七級傷殘。據其家人介紹,目前王治勝依然不能行走太久,需要藉助輪椅才能行動。
原告認為被告安徽商之都疏於管理導致營業員缺崗,同時營業員不能正確對待顧客正常、合理的批評,一再與顧客爭吵,繼而發生傷害。因此被告應承擔60%的責任。要求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等費用合計10萬余元。
被告安徽商之都認為自己不應承擔任何責任,要求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被告提出本案起因是原告在購物時因商場營業員未及時接待而感到不滿,遂與其發生爭執。但是營業員當時的離開是根據商場規定的午飯時間,屬正常的休息,沒有缺崗。在整個過程中,營業員對原告損害結果的發生並無主觀惡意,同時原告因其自身患有高血壓病史加之情緒激動導致了損害結果的發生,沒有證據證明商之都營業員對原告存在辱罵甚至推拉的行為。
庭審中,雙方都申請了證人出庭作證,由於證人均不是事發現場的第一見證者,究竟是否存在推拉、辱罵行為,證人均不能給出准確答案。
雙方沒有當庭達成和解意見。
2原告許諾,男,9歲,北京市西城區北禮士路第一小學學生。其法定代理人許雙林(父),孫樹芝(母)。被告北京市城市建築設計研究院。其法定代表人院長王新傑。案由損害賠償原告訴稱,1996年12月6日中午,其放學回家路上,因玩具落到被告北京市城建設計研究院變電室旁的庫房上,在其到該房上撿玩具時,由於被告單位未在該十千伏的高壓室外電纜頭上設置防護設施及明顯的警告標志,致其被高壓電纜頭吸附、燒傷造成雙臂高位截肢,留下終生殘疾。為此起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及假肢費用共計295萬元。被告辯稱,擊傷原告許諾的高壓線電纜頭應由北京市供電局維護,北京市供電局應對其主觀過失及客觀不作為造成的損害後果承擔責任,且許諾是經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第四分公司的違章建築爬上該單位配電室房頂的,因而該市政四公司亦應對許諾的致殘負有監護責任。故北京市城建設計研究院對許諾觸電致傷既無主觀過錯,又無違法行為,不同意原告許諾的訴訟請求。法院經審理查明,1996年12月6日中午,許諾放學途經北京市城建設計研究院變電室附近。因許諾與其同學到該變電室房頂上撿玩具,許諾被屋頂裸露的十千伏高壓線電纜頭吸附擊傷。經北京市積水潭醫院救治,診斷為「雙上肢電燒傷15%Ⅲ°—Ⅳ°,行雙上臂中段截肢術」。1996年4月經北京市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為:「許諾之損失為雙上肢電燒傷。目前遺有上肢上臂中段以下缺失,致其今後的生活、學習及工作嚴重受限。被鑒定人許諾的勞動能力完全喪失。」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現已交付醫葯費2.24萬元,其父許雙林誤工損失3488.43元,鑒定費300元。經北京市假肢廠證明,許諾在18歲前每年均需更換一次假肢,18歲至73歲之間3年需更換一次假肢,更換一次假肢需8萬元。假肢更換費共計336萬。現北京市城建設計研究院已支付許諾之法定代理人1.2萬元生活費。另查,北京市城建設計研究院系擊傷許諾的高壓電纜頭產權人。在法院審理期間,電力部法規司函復法院,供電設備上發生的民事責任,由該供電設備的產權人承擔,且供電設備的安全距離低於標准規定的要求,應裝設固定遮攔。電力部(85)水電規字第61號《高壓配電裝置設計技術規程》規定,屋外配電裝置的安全凈距,帶電部分與建築、構築物的邊沿之間不應小於2.2米。經實測,被告北京市城建設計研究院負責維護的高壓線纜之裸露點距變電室邊緣距離為1.2米。該十千伏高壓線電纜頭未裝設固定遮攔。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醫院診斷證明,原告的醫葯費單據、法醫鑒定結論、電力工業部法規司的復函在案佐證。法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同時也享有要求侵害人賠償的權力。判斷一方當事人是否由於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致使他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而帶來的財產損失,應當以損害事實是否存在,作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根據。北京市城建設計研究院以引起原告許諾觸電的高壓電纜頭及附屬設施是供電部門安裝,且此後電纜頭的更換等電器工程,均經過北京市供電監察部門驗收,通電23年來供電監察部門從未對被告提出過異議為由,認為應由北京市供電局供電監察部門承擔責任。供電監察部門對用電單位用電情況的監察,是對高壓電用戶的一種檢查活動,發現有不符合規定的地方,通知產權單位依法改進,法規及規章均未要求用電監察部門代替高壓設施產權單位實際履行相關行為的義務。對此電力部明確規定,在供電設備或線路上發生民事責任,是按供電設備或路線的產權歸屬原則確定的。既供電設備或線路產權屬於誰,誰應承擔該設備或線路上發生的相關責任。而導致許諾觸電的高壓電纜頭屬於北京市城建設計研究院供電線路受電端引入部分,也是用戶高壓受電裝置的一部分,其產權屬於北京市城建設計研究院。應當指出,對於由歷史原因形成的用電設施安全距離明顯低於標准規定的,應按照國家《高壓配電裝置設計技術規程》要求,由用電單位裝設固定遮攔及警示標志以策安全。但是被告對其職責未認真落實,對應當預見的危險情況未加註意,最終導致發生許諾觸電致殘的結果,本案的因果關系是客觀存在的,被告北京市城建設計研究院應當承擔主要責任。隱私權案例
案例二:患者隱私部位能否當作教學「標本」?
阿靜因未婚先孕到醫院檢查,大夫在為其檢查時叫進20多名醫學院實習生,以阿靜為「標本」現場講解,阿靜羞愧難當,無地自容。2001年10月8日阿靜向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新疆石河子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及當事醫生侵犯其隱私權,要求給予精神損害賠償。此案在全國醫學界和法學界引起了爭議。
9月15日,22歲未婚先孕的阿靜在男友陪同下來到新疆石河子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做人工流產,在婦產科醫生孫某的安排下,阿靜按要求做好准備,躺在檢查床上等待檢查。這時,醫生叫進20多名身穿白大褂的男女圍在床前,阿靜非常緊張,要求醫生讓他們出去。醫生說,沒關系,他們都是實習生。醫生讓阿靜躺好,一邊觸摸阿靜的身體,一邊向實習生介紹各部位名稱、症狀等,檢查講解過程約五六分鍾。
據了解,那天的見習生是石河子大學醫學院九七級本科生。
事後,氣憤難平的阿靜和男友經咨詢律師,決定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這一事件在全國醫學界和法學界引起了極大的爭議。醫學界認為,作為教學和實習醫院,這種做法很正常,談不上侵犯隱私權,不然,怎樣完成培養醫學院學生的任務。按照慣例,一般都不提前給患者打招呼,如徵求患者意見,患者肯定不同意。再說幾十年來各醫院都是這么做的,也沒有法規和文件規定不能這樣做。醫學院校及其附屬醫院基本都認同這一觀點。
而為阿靜提供法律援助的新疆天宇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次松認為,醫院的做法嚴重侵害了患者的人格尊嚴和隱私權。人的特殊部位有權利不讓他人觀看、探究或拍攝。醫生檢查患者身體原則上不構成侵犯隱私權,因為患者去醫院看病,接受相應的檢查甚至很多專家會診有時是必須的。但此事的關鍵是接診或主管醫生以外的人對患者的隱私部位進行觀看和講解,這是不能允許的。對醫學院學生的實習,應作出相應的規范。很多資深律師也都同意這一看法。
據了解,這是全國首例因患者被醫院當作教學對象,而被提起訴訟要求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案例。醫學界和法學界的專家認為,不論此案判決結果怎樣,都將對我國的醫學院校學生實習產生深遠的影響。
案例三:當隱私權遭遇生命健康權
挽救了病人的生命卻侵犯了病人的隱私,日前在廈門市某醫院發生的一件事引起了有關人士「隱私權、生命健康權究竟哪個更重要」的爭議。
19歲的宮小姐因子宮出血,一個星期前走進了一家心理門診就診,在心理醫生作了「絕對保密」承諾後,宮小姐袒露了自己的心病:自己因未婚先孕擅服流產葯物造成子宮出血不止。就在心理治療過程中,宮小姐開始出現昏迷狀態。為搶救宮小姐的生命,這位醫生違背承諾,向有關的婦產科醫生道出了實情,並請求婦產科醫生進行緊急救助。
經搶救,宮小姐脫離了危險,但心理醫生的一片善良之心卻遭來了宮小姐的責怪聲:本來不為人所知的隱私,現在很難再遮遮掩掩。趕來醫院的父母親也從她難以自圓其說的回答中隱約感到了女兒的秘密。此後,雖然宮小姐的子宮出血病一天天痊癒,但她的心病卻一天天加重,19歲的她始終感到難以抬頭見人。
一些人士認為,在本人不同意的情況下,醫生絕不能公開病人隱私。宮小姐已經向心理醫生陳訴過保密要求,而且心理醫生也已承諾「絕對保密」,雖然這位醫生向他人公開隱私是為了病人的生命,卻違背了病人本人意願,侵犯了隱私權。
許多醫生認為,生命健康權大於隱私權。省人民醫院的張醫生認為,醫生當然應該尊重病人的隱私權,但當病人出現病危、昏迷時,首先考慮的是搶救,這是醫生的職業道德。
福建八閩律師事務所的蔣金音律師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規定,醫師必須保護病人的隱私權。但當患者的隱私權危害公共安全時(如按規定,患者患了傳染性性病,醫師必須將其上報衛生防疫站),隱私權必須服從公共安全。而當隱私權與生命健康權發生矛盾時,生命健康權應該大於隱私權,也就是說,當一種危害必然發生時,當事人可以選擇較小的危害避免更大的危害。
受教育權案例1因在考試中作弊,沈陽師范大學對5名學生作出了開除學籍的處分,面對校方的「極刑」,被開除的大學生認為校方並沒有開除的權力,於是將學校告到了法院,請求法院判決撤銷開除學籍的行政行為。 昨日(2月7日)記者了解到,目前此案已經在遼寧省沈陽市於洪區人民法院正式立案,法院將於近日開庭審理。據被沈師開除的大三學生韓露(化名)介紹,幾名被開除的大學生都是該校大三、大四的學生。在2006年12月的一次校方考試中,幾名學生都是請人替考,結果在考試中被校方發現。2007年1月11日,韓露和其他4名考試違紀的大學生同時接到了沈陽師范大學學生處下發的《沈陽師范大學違紀學生紀律處分送交通知書》,校方對5名大學生作出開除學籍的處罰決定。在該份通知書中,校方稱其依據的是《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二章第十二條、《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章第五十四條以及《沈陽師范大學學生考試違紀處分細則》第二章第七條的規定。「我在大學期間就這一次考試違紀,沒想到就被學校開除了,學校如果作出記過等處分我可以接受,但開除學籍實在是太重了。」韓露稱。「孩子考試違紀是不對,但孩子再不好也有受教育的權利,學校不能因為一次考試違紀就不讓孩子繼續學習啊,學校作出開除學籍的決定不是毀了孩子嗎?」韓露的父親這樣告訴記者。「學校開除我們侵犯了我們的受教育權,開除學籍沒有法律依據!」另一位被開除的大學生表示。2007年2月,5名大學生將母校——沈陽師范大學告到了法院,學生們訴稱,學校沒有開除學生學籍的法定職權,學校開除學生學籍的行為違法,沒有法律依據,而且直接剝奪了學生接受教育的基本權利。學生們以此請求法院判決撤銷學校開除幾名大學生學籍的行政行為,恢復學生的學籍。幾名學生的代理律師王乃龍認為,學生在學校接受高等教育的過程中,校方未教育、培養好學生導致學生在考試中違紀作弊,實際上校方也是有過錯的,學校對學生考試作弊的行為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2 原告袁某某系某縣中學生。2001年原告在參加全國統一高考時以總分372分的成績達到了普通高等院校本科錄取分數線,並以超出本科錄取分數線40分填報了本科以上院校專業志願表。由於超出本科錄取分數線多的原因,原告未填報專科以下錄取志願,但對第二批次錄取的三個本科院校及專業是否服從分配欄中,特別填寫了「是」即服從分配。但在本科錄取工作結束後,原告卻落選。經向省招辦查詢後才知,造成落選的原因是縣招辦在製作考生電子檔案時,把服從欄中的「是」誤報成了「否」。事後雖經原告及家人與招辦多次交涉,但於事無補,且招辦推拖責任。由於精神壓力大,原告多次輕生自殺,精神處於完全崩潰狀態。無奈,家屬為其聯系了一所大專學校就讀。為了給孩子一個公正的廉潔,原告及家人委託我所律師劉喜全代為起訴。
律師在受理該案後,對於全省首起因由投檔失誤侵犯考生受教育權的案件進行進行認真分析,在研究2001年省招辦招生辦法和2001年實行計算機網上錄取有關問題的通知等多個文件的基礎上,走訪了大量的證人後提起了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民事責任並賠禮道歉,同時給付精神損失和經濟損失共計45000地。一審法院經審理在認定被告侵權行為成立的基礎上認為被告侵權行給原告造成的專升本費用、聯系學校、查詢等損失應予承擔,但對於原告要求承擔遲延參加工作造成的損失和精神損失費,因屬不可預見和於法無據不予採納。據此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一年學費7690元,交通費等費用2000元,駁回了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後原告不服提出了上訴,二審審庭中代理人認為:①原判支持學費7690元是合法的,但對公寓費、生活費不予支持是錯誤的。因為學費是交給學校的,但其他費用仍需支出4600元;②關於原判認定「因遲參加工作而賠償損失的請求,屬不可預見性」的觀點是錯誤的。本案中遲延一年參加工作已成定局,因此這是可預見的,而且是必然的。故按照國家關於本科畢業生試用期標准工資為465元計算,僅此一項損失也達5580元。③關於原判認定「受教育的權利被侵害」不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之內於法無據,且原告關於精神賠償也具有事實根據。
鑒於代理人的上述意見,二審法院支持了上訴人的一部分上訴請求,判令被告支付袁某一年學費7690元,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3000元及精神撫慰金10000元,共計20690元。至此全省第一例學生電子檔案引發的侵權案件圓滿解決.
消費者的權利案例超市強行搜身侵犯消費者合法權利2007年3月29日下午,13歲的學生王某和同學到洞頭某超市購物。在購物完畢付款時,王某被超市保安攔住,超市保安在眾多顧客面前聲稱懷疑王某偷了超市商品,並把王某拖到辦公室,強迫他脫掉衣服進行搜身,在未找到超市商品後,才讓王某離開。因當日為春遊購物的學生較多,超市的這一行為,在王某的班級、學校等特定范圍內造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使王某受到了一定的壓力。近日,王某的監護人向洞頭縣消費委投訴,要求該超市向學校、老師及同學說明此事,公開道歉,消除該生在校的負面影響,並賠償精神損失。洞頭縣消費委對這起投訴案高度重視,在經過深入調查後,基本認定超市的侵權事實。《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給消費者造成精神損害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給予精神損害賠償。洞頭縣消費委在事實的基礎上對雙方進行了調解,並促成當事人達成協議:在該縣消費委工作人員的監督下,超市負責人到王某就讀的班級說明情況、賠禮道歉,同時超市賠償王某精神損失3800元整。這也是該縣調解的首例精神損失賠償案。2007年4月9日,消費者王某的監護人送了一面錦旗到該縣消費委,對縣消費委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表示衷地感謝。2000年7月10日,內蒙古伊克昭盟達拉特旗解放灘鎮建設村村民孫某為其父辦喪事,從集體經營的旗石油公司解放灘加油站購買了15公斤劣質煤油。送葬路上盛裝劣質煤油的油桶發生爆炸,致使數人受傷。其中楊某的傷勢最為嚴重,經有關部門鑒定為一級傷殘。案發後,相關責任人互相推諉,受害人處於生死兩難的境地。新華社內蒙古分社對此事進行了新聞監督,引起相關部門重視。
處理結果:經司法部門調解,受害人最終獲得賠償43萬元。2002年8月2日上午,內蒙古鄂爾多斯市達拉特旗昭君墳鄉侯家圪堵村西社農民喬某及其兒子張某在家中做飯時,因液化氣灶存在質量問題導致爆炸,張某被嚴重燒傷致殘。液化氣灶系廣東省順德市容桂區凱歌電器廠生產。事件發生後,經相關機關鑒定,該液化氣灶屬不合格產品,使用中爆炸致使消費者受到傷害,應由生產廠家和銷售商承擔賠償責任。
受害者為了治療,兩年多借了20多萬元債務,雖然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生產廠家賠償57萬多元,但生產廠家在廣東,法院執行難度大。
處理結果:目前只執行回一半,還掉債務治療費用所剩無幾,受害者身心仍處於極度痛苦之中。
Ⅲ 求侵犯未成年生命健康權的案例,急
生命健康權案例 - 生命健康權的案例:生命健康權價值幾何?原告許諾,男,9歲,北京市西城區北禮士路第一小學學生。其法定代理人許雙林(父),孫樹芝(母)。被告北京市城市建築設計研究院。其法定代表人院長王新傑。案由損害賠償原告訴稱,1996年12月6日中午,其放學回家路上,因玩具落到被告北京市城建設計研究院變電室旁的庫房上,在其到該房上撿玩具時,由於被告單位未在該十千伏的高壓室外電纜頭上設置防護設施及明顯的警告標志,致其被高壓電纜頭吸附、燒傷造成雙臂高位截肢,留下終生殘疾。為此起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及假肢費用共計295萬元。被告辯稱,擊傷原告許諾的高壓線電纜頭應由北京市供電局維護,北京市供電局應對其主觀過失及客觀不作為造成的損害後果承擔責任,且許諾是經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第四分公司的違章建築爬上該單位配電室房頂的,因而該市政四公司亦應對許諾的致殘負有監護責任。故北京市城建設計研究院對許諾觸電致傷既無主觀過錯,又無違法行為,不同意原告許諾的訴訟請求。法院經審理查明,1996年12月6日中午,許諾放學途經北京市城建設計研究院變電室附近。因許諾與其同學到該變電室房頂上撿玩具,許諾被屋頂裸露的十千伏高壓線電纜頭吸附擊傷。經北京市積水潭醫院救治,診斷為「雙上肢電燒傷15%Ⅲ°—Ⅳ°,行雙上臂中段截肢術」。1996年4月經北京市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為:「許諾之損失為雙上肢電燒傷。目前遺有上肢上臂中段以下缺失,致其今後的生活、學習及工作嚴重受限。被鑒定人許諾的勞動能力完全喪失。」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現已交付醫葯費2.24萬元,其父許雙林誤工損失3488.43元,鑒定費300元。經北京市假肢廠證明,許諾在18歲前每年均需更換一次假肢,18歲至73歲之間3年需更換一次假肢,更換一次假肢需8萬元。假肢更換費共計336萬。現北京市城建設計研究院已支付許諾之法定代理人1.2萬元生活費。另查,北京市城建設計研究院系擊傷許諾的高壓電纜頭產權人。在法院審理期間,電力部法規司函復法院,供電設備上發生的民事責任,由該供電設備的產權人承擔,且供電設備的安全距離低於標准規定的要求,應裝設固定遮攔。電力部(85)水電規字第61號《高壓配電裝置設計技術規程》規定,屋外配電裝置的安全凈距,帶電部分與建築、構築物的邊沿之間不應小於2.2米。經實測,被告北京市城建設計研究院負責維護的高壓線纜之裸露點距變電室邊緣距離為1.2米。該十千伏高壓線電纜頭未裝設固定遮攔。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醫院診斷證明,原告的醫葯費單據、法醫鑒定結論、電力工業部法規司的復函在案佐證。法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同時也享有要求侵害人賠償的權力。判斷一方當事人是否由於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致使他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而帶來的財產損失,應當以損害事實是否存在,作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根據。北京市城建設計研究院以引起原告許諾觸電的高壓電纜頭及附屬設施是供電部門安裝,且此後電纜頭的更換等電器工程,均經過北京市供電監察部門驗收,通電23年來供電監察部門從未對被告提出過異議為由,認為應由北京市供電局供電監察部門承擔責任。供電監察部門對用電單位用電情況的監察,是對高壓電用戶的一種檢查活動,發現有不符合規定的地方,通知產權單位依法改進,法規及規章均未要求用電監察部門代替高壓設施產權單位實際履行相關行為的義務。對此電力部明確規定,在供電設備或線路上發生民事責任,是按供電設備或路線的產權歸屬原則確定的。既供電設備或線路產權屬於誰,誰應承擔該設備或線路上發生的相關責任。而導致許諾觸電的高壓電纜頭屬於北京市城建設計研究院供電線路受電端引入部分,也是用戶高壓受電裝置的一部分,其產權屬於北京市城建設計研究院。應當指出,對於由歷史原因形成的用電設施安全距離明顯低於標准規定的,應按照國家《高壓配電裝置設計技術規程》要求,由用電單位裝設固定遮攔及警示標志以策安全。但是被告對其職責未認真落實,對應當預見的危險情況未加註意,最終導致發生許諾觸電致殘的結果,本案的因果關系是客觀存在的,被告北京市城建設計研究院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Ⅳ 戶外變電裝置的圍牆高度是多少米
電壓過高時,如果人一旦觸碰很容易發生傷亡,因此一般都建築圍牆以隔絕。那麼戶外變電裝置的圍牆高度是多少米?接下來就讓PChouse來給大家進行解答。
戶外配電裝置中電氣設備的圍欄高度不應小於1.7米。
在《2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中說明,戶外變壓器的安裝要嚴格按照“國家電網安全操作規程”生產;變壓器圍欄應不低於1.7米。
變壓器圍欄應高於站在變壓器圍欄邊上一個正常人的身高,如果感覺不安全,變壓器圍欄還要高於站在變壓器圍欄邊上一個正常人的身高加一個手臂的高度。
另外,廠區內的屋外配電裝置其周圍應設置圍欄高度不應小於1.5。配電裝置中電氣設備的柵狀遮欄高度不應小於1.2柵狀遮欄最低欄桿至地面的凈距不應大於200。
為確保安全,戶外變電裝置的圍牆高度一般應不低於3米(2.5米)。DLT5218-2012220kV~750kV變電站設計技術規程4.7.1站區圍牆宜採用高度2.2m-2.8m的實體牆,當有噪音治理要求時,變電站圍牆高度可根據需要確定,常用的一般是2.5米。
Ⅳ 一般廠房電氣設計需要什麼規范啊
1、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准 GB 50300-2001
2、建築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GB 50303-2002
3、電梯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化 GB 50310-2002
4、智能建築工程質量驗收規范 GB 50339-2003
5、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 GB 50166-2007
6、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 GB 50116-98
拓展資料:
建築電氣設計中,廠房電氣設計應注意以下問題:
配電間:門需乙級防火門(雙向,彈簧鎖),敷設盡量以電纜溝為主,變壓器可考慮採用干變(或箱變)低壓銅排側出線,如盤櫃較多需雙排布置需考慮足夠間隔(面對面:2手車+900)
室內電纜敷設:按固定設備的布置情況可考慮延廠房四周設一圈橋架或電纜溝,至設備處採用埋管敷設,重載設備(輸送機,水泵,行車等)選用元件及電纜需大一號考慮。
照明:廠房照明以80W防水防塵壁掛等為主(一柱一個),頂棚大燈可考慮400W汞燈,電線以BV-05 2.5/4為主,重要設備可立桿單獨照明。
Ⅵ 220KV中性點直接接地系統中,其屋外配電裝置的帶電部分至接地裝置之間的安全凈距不
按《高壓配電裝置設計技術規程》(DL/T5352-2006)表8.1.3220KV中性點直接接地系統中,其屋外配電裝置的帶電部分至接地裝置之間的安全凈距不得小於1.8米。
Ⅶ 配電室的設計規范是什麼
配電室的設計規范是:
一、建築要求
《1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GB50053-94第六章第二節對建築的要求如下:
1、第6.2.1條 高壓配電室宜設不能開啟的自然採光窗,窗檯距室外地坪不宜低於1.8m;低壓配電室可設能開啟的自然採光窗。配電室臨街的一面不宜開窗。
2、第6.2.2條 變壓器室、配電室、電容器室的門應向外開啟。相鄰配電室之間有門時,此門應能雙向開啟。
3、第6.2.3條配電所各房間經常開啟的門、窗,不宜直通相鄰的酸、鹼、蒸汽、粉塵和雜訊嚴重的場所。
4、第6.2.4條 變壓器室、配電室、電容器室等應設置防止雨、雪和蛇、鼠類小動物從採光窗、通風窗、門、電纜溝等進入室內的設施。
5、第6.2.5條 配電室、電容器室和各輔助房間的內牆表面應抹灰刷白。地(樓)面宜採用高標號水泥抹面壓光。配電室、變壓器室、電容器室的頂棚以及變壓器室的內牆面應刷白。
6、第6.2.6條 長度大於7m的配電室應設兩個出口,並宜布置在配電室的兩端。長度大於60m時,宜增加一個出口。當變電所採用雙層布置時,位於樓上的配電室應至少設一個通向室外的平台或通道的出口。
7、第6.2.7條 配電所,變電所的電纜夾層、電纜溝和電纜室,應採取防水、排水措施。
二、防漏措施
配電室滲漏防治應堅持多道設防、排防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採用全面設防、節點密封、復合防水等多種手段。
1、控制牆體的裂縫:在當今施工技術水平下,無論採取什麼結構形式的外牆,都很難完全避免裂縫的產生。另外配電室外牆本身存在大量的窗洞、門洞、腳手架洞、預留管線洞、窗楞洞等薄弱部位,外牆防滲特別注意這些薄弱點。再有提高牆體材料的抗滲能力對牆體防滲有很大的幫助。選取合理的砌體材料用於外牆砌築,對砌塊間的縫隙注重填堵,防止因浸潤引起牆體滲漏。
2、加強牆面排水:加強牆面排水常見的做法是對外牆面採取憎水處理措施。例如採用有機硅乳液對外牆面進行處理,使外牆不能被水濕潤,以防止由於毛細作用引起的滲漏。
3、推廣新型塗膜防水塗料:隨著防水施工工藝的推陳出新以及新型外牆防水材料(如高分子、高聚物改性瀝青、瀝青基等不同基料組成卷材、塗料和密封材料系列產品以及為提高剛性防水混凝土抗滲、抗裂所用的各種外加劑等)的廣泛應用,外牆防滲變得越來越容易。
4、加強使用中的維護:建築物裝修完工以後,還應加強使用管理和維護,避免因外力撞擊、凍脹等環境因素導致抹灰等結構脫落,從而造成外牆的防滲漏能力降低。
Ⅷ 配電房設計規范要求
1、高壓配電室宜設不能開啟的自然採光窗,窗檯距室外地坪不宜低於1.8m,低壓配電室可設能開啟的自然採光窗。配電室臨街的一面不宜開窗。
2、變壓器室、配電室、電容器室的門應向外開啟。相鄰配電室之間有門時,此門應能雙向開啟。
3、配電所各房間經常開啟的門、窗,不宜直通相鄰的酸、鹼、蒸汽、粉塵和雜訊嚴重的場所。
4、變壓器室、配電室、電容器室等應設置防止雨、雪和蛇、鼠類小動物從採光窗、通風窗、門、電纜溝等進入室內的設施。
5、長度大於7m的配電室應設兩個出口,並宜布置在配電室的兩端。長度大於60m時,宜增加一個出口。當變電所採用雙層布置時,位於樓上的配電室應至少設一個通向室外的平台或通道的出口。
6、控制牆體的裂縫,配電室外牆本身存在大量的窗洞、門洞、腳手架洞、預留管線洞、窗楞洞等薄弱部位,外牆防滲特別注意這些薄弱點。
7、加強牆面排水,常見的做法是對外牆面採取憎水處理措施。例如採用有機硅乳液對外牆面進行處理,使外牆不能被水濕潤,以防止由於毛細作用引起的滲漏。
(8)屋外配電裝置設計技術規程擴展閱讀:
配電房管理制度:
1、嚴格遵守國家、公司和廠部制定的各類相關電氣管理制度和標准,嚴格執行停送電工作票制度。
2、啟停1000千瓦以上(包括1000千瓦)的設備,必須和二廠3萬5千伏負責人進行電話聯系並得到允許後方可操作,同時做好啟停記錄。
3、不得隨意修改綜保、軟起、保護器、變頻器等儀器儀表的參數,高壓櫃和變壓器綜保的定值只能由二廠3萬5千伏變電站指派人員(或工段長以上人員在指派人員的授權下)設定、修改、記錄且簽字確認,並經由裝備處批准後檔案室備案,其它參數的設置由工段長以上人員批准,主修以上人員修改並做好記錄。
4、非電氣工作人員禁止隨便進入配電室,實習人員和臨時參加勞動的人員須經安監科安全教育後,在生產部或電氣工作人員負責人指導下,方可進入,對外單位派來支援和配合工作的電氣工作人員,工作前應由現場工作負責人介紹現場電氣設備運行情況以及有關安全措施。
5、帶有計量裝置的配電櫃,其計量裝置要滿足要求,計量裝置的試驗、校驗應由有資質的電業部門負責。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配電室
Ⅸ 配電房採用什麼門
配電裝置室的門應為向外開啟的防火門,應裝彈簧鎖,嚴禁用門閂;相鄰配電裝置室之間的門應能向兩個方向開啟。
高壓配電裝置室的建築要求:
1、對於長度大於7m的配電裝置室,應有兩個出口;長度大於60m時,宜增添一個出口;當配電裝置室有樓層時,一個出口可設在通往樓外樓梯的平台處。
2、配電裝置室的門應為向外開啟的防火門,應裝彈簧鎖,嚴禁用門閂;相鄰配電裝置室之間的門應能向兩個方向開啟。
3、配電裝置室的耐火等級應不低於二級,配電裝置室的頂棚及內牆面應作塗料處理。地面應採用高標號的水泥抹面並壓光,有條件可採用水磨石地面。
配電裝置室宜設不能開啟的採光窗。如設可開啟窗,應具備防止雨雪和小動物進入的措施。
4、配電裝置室內不應有與配電裝置無關的管道和明敷線路。
5、高壓配電設備安裝的地槽要求
高壓配電設備的地槽應根據所選用的具體設備並符合廠家或供電部門的要求,應注意高壓一次電力電纜地槽及二次控制電纜地槽應分開設置。
(9)屋外配電裝置設計技術規程擴展閱讀:
變電所分為室內變電所、室外桿架式或箱式、台式變電所。
1、室內變電所:變壓器安裝在室內。對於容量小於等於315kVA的變壓器一般不配置成套高壓配電裝置,對於變壓器高壓側一般是採用高壓負荷開關進行操作。大容量的通信局需根據局內引入市電的路數、變壓器的容量及台數來配置相應的成套高壓配電設備。
2、室外桿架式、台式變電所(指變壓器安裝在室外):該種型式的變電所主要用於小容量的局(站)。由於採用台式變電站需要一定的佔地面積,且安全可靠性比室外桿式變電所要差一些,為此小容量的局(站)多採用室外桿式變電所。
3、箱式變電所:該種型式的變電所為防護式,其中包括變壓器、高低壓配電系統,供電比較安全,安裝比較方便、靈活,節省佔地面積及機房建築投資。
但由於配置的是乾式變壓器,相應設備費用比較大。箱式變電所由於設備安裝比較緊湊,設備散熱條件較差,生活住宅小區較多採用。通信企業不管採用上述何種方式的變電所,均為獨立的變電所。
Ⅹ 住宅樓規定距離配電房尺寸及什麼規范
根據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53-94)、高壓配電裝置設計技術規程(GB50062-92):
1、一般10KV—35KV變電站,要求正面距居民住宅12米以上,側面8米以上;35KV以上變電站的建設,要求正面距居民住宅15米以上,側面12米以上。
2、為了隔音一般要把變壓器放在配電室或者地下室。主要是變壓器有嗡嗡聲,夜間會吵,尤其是負荷大時會響得厲害。 電流可以產生磁場,長期在磁場中一定有影響的。
3、根據你小區配電的功率來定距離。
(10)屋外配電裝置設計技術規程擴展閱讀
配電箱(室)的安全距離請參照下列標准:
1、配電室應靠近電源,並應設在灰塵少、潮氣少、振動小、無腐蝕介質、無易燃易爆物及道路暢通的地方。
2、 配電室和控制室應能自然通風,並應採取防止雨雪侵入和動物進入的措施。
3、 配電櫃後面的維護通道寬度,單列布置或雙列面對面布置不小於0.8m,雙列背對背布置不小於1.5m,個別地點有建築物結構凸出的地方,則此點通道寬度可減少0.2m;
4、 配電櫃側面的維護通道寬度不小於1m;
5、 配電室的頂棚與地面的距離不低於3m;
6、 配電室內的裸母線與地面垂直距離小於2.5m時,採用遮欄隔離,遮欄下面通道的高度不小於1.9m;
7、 配電室圍欄上端與其正卜方帶電部分的凈距不小於0.075m;
8、配電裝置的上端距頂棚不小於0.5m;
9 、配電室內的母線塗刷有色油漆,以標志相序;以櫃正面方向為基準,其塗色符合表6.1.4規定;
10、 配電室的建築物和構築物的耐火等級不低於3級,室內配置砂箱和可用於撲滅電氣火災的滅火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