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高速公路收費站入口治超臨時應急汽車超重檢測秤是什麼
STW-18高速公路收費站入口治超臨時應急汽車超重檢測秤是按照全省高速公路收費站入口安裝貨車稱重勸返設施實施方案的要求,在高速公路收費站入口稱重檢測設施等,作為收費站聯網管理和計重收費設備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檢測數據是高速公路運營管理單位對通行貨車實施勸返的重要依據。對於發現的違法超限超載貨車,高速公路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拒絕其駛入高速公路,並及時報告當地交通運輸執法機構、公安交警部門。
2. 怎麼過高速公路地磅
高速公路計重收費的地磅是軸重秤,分段計量累計總重的,這種軸重秤的誤差比較大,一般速度越快開上去,誤差越大。所以最好是降低速度,勻速開上去,這樣誤差會小一點,顯示出來的車輛重量也會小一些。
高速公路收費站入口稱重檢測是國家超限超載車輛治理工作的重大舉措,有利於有效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延長公路、橋梁使用年限,營造道路運輸公平環境;
同時也是國務院深化收費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費站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未超限超載的貨車徹底實現中途不停車,有效提升通行效率。
(2)收費站超高檢測裝置擴展閱讀
我省啟動高速公路入口稱重檢測工作後,將對違法超限超載車輛駕駛員發放告知單,要求其在就近的收費站駛離和自行卸載,對不聽勸阻、擾亂收費廣場交通秩序的和嚴重違法超限超載車輛依法查處;
自2020年1月1日起,嚴格落實「貨車必檢,超限禁入」的要求,全面禁止違法超限超載貨運車輛及被納入「黑名單」的貨運車輛通行高速公路。對收費站入口稱重、出口檢測發現的違法超限超載車輛,一律由執法人員就近引導至治超站點接受檢查並依法予以處罰。
各地按照「一站一策」原則分類組織實施,根據高速公路收費站貨車流量、超限超載貨車流量及駁載場地等情況,對重要路段收費站採取「一路三方」24小時聯合駐勤;
完善引導標志標線,在高速公路入口、收費站廣場等處,設置禁止違法超限超載貨運車輛駛入高速公路提醒標志及貨車檢測車道引導標志。
省交通運輸廳、省公安廳視情隨機開展督查暗訪,加強出口倒查和責任追究,定期開展評估、考核。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知識竟賽
公路法律法規知識競賽題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所稱公路,包括( )。
A.公路橋梁 B.公路隧道
C.公路渡口 D.公路附屬設施
2、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軸載質量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准要求,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車渡船的( )標準的車輛,不得在有限定標準的公路、公路橋樑上或者公路隧道內行駛,不得使用汽車渡船。
A.限載 B.限高 C.限寬 D.限長
3、公路附屬設施,是指為保護、養護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暢通設置的公路防護、排水、養護、管理、服務、交通安全、渡運、監控、通信、收費等設施以及專用( )等。
A.建築物 B.公路綠化 C.構造物 D.公路排水
4、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網中的地位分為( )。
A.國道 B.省道 C.縣道 D.鄉道
5、公路養護車輛進行作業時,在不影響過往車輛通行的前提下,其( )不受公路標志、標線限制,過往車輛對公路養護車輛和人員應當注意避讓。
A.行駛速度 B.行駛路線 C.停放 D.方向
6、公路的發展應當遵循全面規劃( )、建設改造與養護並重的原則。
A.合理布局 B.確保質量
C.保障暢通 D.保護環境
7、運載不可解體的物品等超過限定標準的車輛確需在公路及其橋樑上行駛的,承運人應當在運輸前,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按規定經哪一級公路管理機構批准( )。
A.跨省運輸的,由省公路管理機構審批,必要時報國務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B.跨設區的市、自治州運輸的,由省公路管理機構審批
C.在設區的市、自治州內運輸的,由市(州)公路管理機構審批
D.在縣(市)區內運輸的,由市(州)公路管理機構審批
8、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 )公路附屬設施。
A.損壞; B.擅自移動; C.塗改; D.搬遷
9、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利用貸款或者向企業、個人集資建成的公路,可以依法收取( )。
A.養路費 B.車輛購置稅
C.車船使用稅 D.車輛通行費
10、公路管理機構依照職責許可權和公路法律法規規定,具體負責公路的( )工作。
A.建設 B.養護 C.維修 D.管理
11、為防止公路街道化,影響公路的運行安全和暢通,公路法律法規規定在公路兩側規劃和新建城鎮、開發區以及醫院、學校、集貿市場,與國道、省道的距離不得少於( )米,與縣道、鄉道的距離不得少於( )米,並避免在公路兩側對應進行。
A.10 B.20 C.50 D.100
12、公路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佔用公路、( )。
A.公路用地 B.公路邊溝
C.公路附屬設施 D.公路邊坡
13、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的義務,有權( )和( )破壞、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和影響公路安全的行為。
A.檢舉 B.查處 C.控告 D.揭露
14、公路建設需要使用國有荒山、荒地或者需要在國有( )上挖砂、採石、取土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或者非法收取費用。
A.荒山 B.荒地 C.河灘 D灘塗
15、機動車輛製造廠和其他單位不得將公路作為檢驗機動車制動性能的( )。違法將公路作為試車場地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可以處( )的罰款。
A.教練場地 B.試車場地
C.1萬元以上 D.5千元以下
16、除農業機械因當地田間作業需要在公路上短距離行駛外( )和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機具確需在公路上行駛的,必須事先經公路管理機構同意,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的程度給予補償。
A.履帶車 B.挖掘機 C.鐵輪車 D.推土機
17、為以後公路拓寬留有空地,節約公路建設費用,公路法律法規規定: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外緣起多少距離為公路建築控制區( )。
A.國道不少於20米 B.省道不少於15米
C.縣道不少於10米 D.鄉道不少於5米
18、公路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在公路、( )進行監督檢查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公路經營者、使用者和其他有關單位、個人,應當接受公路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並為其提供方便。
A.公路建築控制 B.車輛維修場所
C.車輛停放場所 D.車輛所屬單位
19、《公路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外緣起不少於( )的公路用地。
A.10米 B.5米 C.2米 D.1米
20、車輛通過公路收費站時,應當依法繳納車輛通行費,拒繳、逃繳車輛通行費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補繳車輛通行費,並處應繳車輛通行費( )倍的罰款;對故意堵塞車道妨礙正常通行的,公路管理機構可以將車輛強制停放到指定地點依法進行處理。
A.一至二 B.二至五 C.三至八 D.五至十
21、為確保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汽車渡口的安全,公路法律法規規定:在大中型公路橋梁和渡口周圍( )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 )米范圍內,以及在公路兩側一定距離內,不得挖砂、採石、取土、傾倒廢棄物,不得進行爆破作業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動。
A.100米 B.200米 C.400米 D.500米
22、因發生嚴重自然災害致使國道、省道交通中斷,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及時修復,公路管理機構難以及時修復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 )進行搶修,並可以請求當地駐軍支援,盡快恢復交通。
A.當地機關 B.團體
C.企事業單位 D.城鄉居民
23、造成公路損壞的,責任者應當及時報告公路管理機構,並接受公路管理機構的現場調查;造成公路損壞,未報告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處( )以下的罰款。
A.一千元 B.一萬元 C.三萬元 D.五萬元
24、在公路上從事下列哪些作業必須事先經公路管理機構同意( )。
A.在公路建築控制區或者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線或者電纜等設施
B.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
C.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及公路附屬設施上設置廣告、標牌等非公路標志
D.在公路上設置交叉道口
25、《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自( )正式施行。
A.1998年1月1日 B.1999年1月1日
C.2000年1月1日 D.2001年1月1日
26、公路法律法規規定: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在公路及其橋梁、隧道、渡口設置( )標志,並可以根據需要在公路上設置運輸車輛軸載質量及車貨總質量的檢測裝置,對超限車輛進行檢測。
A.限高 B.限長 C.限寬 D.限載
27、下列哪些行為屬於損壞公路、危害公路安全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行為( )。
A.將公路作為檢驗機動車制動性能的試車場地
B.未經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挖砂、採石、取土
C.在公路上或者公路用地范圍內焚燒廢棄物、拋灑或堆放物品、傾倒渣土垃圾或者設置其他障礙
D.在公路上洗車、設點修車、打場曬糧、圈養牲畜
28、車輛通行收費站應當在站區醒目處公布收費批准機關,主管部門、( )監督電話和監督信箱,並依法接受監督。
A.收費單位 B.收費標准
C.收費年限 D.收費用途
29、在公路上擅自超限運輸的,公路管理機構可以責令承運人停止違法行為,接受調查和處理,並可以處( )以下的罰款;對公路造成損害的還應當按照公路賠償標准,予以賠償。
A.1萬元 B.2萬元 C.3萬元 D.5萬元
30、對公路及附屬設施造成較大損害的車輛的當事人,必須立即停車,接受公路管理機構的調查和處理;不能當場處理的,公路管理機構有權責令其停駛,並下達《責令停駛通知書》,就近指定安全地點停放,當事人應當在( )內到指定的地點接受處理;當事人逾期不接受處理的,公路管理機構可以依法予以處理。
A.10日 B.15日 C.20日 D.30日
31、公路建設項目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依法( )的要求。
A.保護環境 B.保護文物古跡
C.保護耕地 D.防止水土流失
32、收費公路設置車輛通行費收費站,應當報經哪級人民政府審查批准( )。
A.省級人民政府 B.市級人民政府
C.縣級人民政府 D.所在地鄉級人民政府
33、經批準的公路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公告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征地紅線內及建築控制區( )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否則,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並可以處5 萬元以下的罰款。
A.新建 B.改建 C.擴建 D.裝修
34、未經公路管理機構同意,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廣告牌等非公路標志,公路管理機構依法責令其限期拆除,並可處以( )以下罰款。
A.5000元 B.1萬 C.1.5萬 D.2萬
35、承運人向公路管理機構申請超限運輸,經公路管理機構批准並發放了《通行證》,承運人塗改、偽造、租借、轉讓《通行證》或超限車輛型號、運載物品與《通行證》不一致的,路政執法人員查處後可依法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 )以下的罰款。
A.5000元 B.1萬元 C.2萬元 D.3萬元
36、在公路上不得佔道經營,以路為市,對佔道經營,以路為市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提請當地( )予以取締。
A.鄉鎮人民政府 B.縣級人民政府
C.市級人民政府 D.省級人民政府
37、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內,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外,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違法批准建設的,其批准文件無效;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 )依法承擔責任。
A.當事人 B.當地政府
C.批准機關 D.公路管理機構
38、因修建( )水利設施和進行其他建設工程需要佔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按照不低於該段公路原有的技術標准予以修復、改建或者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A.鐵路 B.機場 C.電站 D.通信設施
39、為保護公路、公路橋梁的安全,運輸不可解體的超限物品的車輛,應當按照指定的( )行駛,並懸掛明顯標志。
A.時間 D.路線 C.方向 D.時速
40、未經公路管理機構同意,擅自在公路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公路管理機構依法可以責令其恢復原狀,並可處以( )以下的罰款。
A.1萬元 B.2萬元 C.4萬元 D.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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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過收費站怎樣跳磅
不要跳磅的好,捉到有處罰的。
依據法律法規,在各收費站入口對黑名單車輛進行攔截,不允許其駛入高速公路,只有當黑名單車輛到管理處補繳了偷逃的通行費,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並寫出書面保證後,才能在黑名單車庫中消除該車記錄,允許該車正常行駛高速公路。
(4)收費站超高檢測裝置擴展閱讀:
建立健全協作機制,統籌本區域路網結構、公路超限檢測站點分布、執法力量部署,提高執法效能;加快推廣應用治超信息管理平台。
不停車超限檢測系統、高速公路收費站入口超限檢測和貨運源頭單位稱重、監控系統等基礎設施建設,逐步實現自動識別和精準查糾,從源頭減少不規范執法行為。
5. 安徽省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
安徽省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
安徽省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
(2014年3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公路完好、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務院《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貨物運輸車輛(以下簡稱貨運車輛)超限超載的治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超限運輸,是指貨運車輛載物超過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准規定或者交通標志標明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准,在公路上行駛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超載運輸,是指貨運車輛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在公路上行駛的行為。
第三條 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的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負總責。
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應當將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納入本級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建立健全治理工作協調機構,將治理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應當組織建設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信息平台,完善監控網路,不斷提升科技治理水平。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依據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經濟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農業、水利、國土資源、財政、價格、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貨運車輛超限超載和執法人員的違法行為。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公布舉報電話、電子信箱等。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及時調查處理,向舉報人反饋,並為其保密;對查證屬實的,應當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六條 禁止生產、銷售拼裝的貨運車輛或者生產、銷售擅自改裝的貨運車輛。
運輸不可解體物品需要改裝車輛的,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車輛生產企業按照規定的車型和技術參數進行改裝,並依法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貨運車輛注冊登記和定期檢驗時,應當對貨運車輛的拼裝、改裝情況予以查驗。
第七條 從事道路貨物運輸裝載的經營者(以下簡稱貨運源頭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明確本單位有關從業人員職責,建立並落實責任追究制度;
(二)對貨物裝載、開票、計重等從業人員進行培訓;
(三)安裝符合標準的貨物計重設備和設施;
(四)對貨運車輛的行駛證、營運證和駕駛人的從業資格證進行登記;
(五)按照貨運車輛核定載質量和裝載要求裝載,如實計重、開票,簽發裝載證明;
(六)建立、健全貨運車輛裝載的登記、統計制度。
第八條 貨運源頭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限超載裝載貨物;
(二)為無號牌或者無車輛行駛證、營運證的貨運車輛裝載貨物;
(三)為未提供從業資格證的人員駕駛的貨運車輛裝載貨物;
(四)為超限超載的貨運車輛提供虛假裝載證明。
第九條 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的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貨運源頭單位進行監督管理。對貨運源頭單位比較集中的區域,經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批准,可以在貨運源頭單位主要出入口實施定點監管,禁止超限超載貨運車輛通行。
貨運源頭單位所在地鄉(鎮)人民的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支持、配合做好貨運源頭治理工作。
第十條 貨運經營者應當對所屬貨運車輛駕駛人進行依法裝載和安全知識的培訓,不得聘用無從業資格證的貨運車輛駕駛人,不得指使、強令貨運車輛駕駛人超限超載運輸貨物。
第十一條 貨運車輛駕駛人在運輸中,應當隨車攜帶裝載證明,實際裝載情況應當與裝載證明載明的內容相符。
第十二條 貨運經營者不得從事超限超載運輸,貨運車輛駕駛人不得駕駛超限超載貨運車輛。
貨運經營者載運不可解體物品在公路上超限運輸的,應當依法取得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超限運輸車輛的型號和運輸的物品應當與通行證記載的內容相一致。
第十三條 固定超限超載檢測站點建設規劃,由省人民的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省人民的政府批准。需要對原有站址作出調整的,應當經省人民的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確需增設站點的,應當報經省人民的政府批准。
新建、改建公路,應當將經批准設置的固定超限超載檢測站點與公路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交付使用。
第十四條 固定超限超載檢測站點應當配置符合國家規定的設施、設備,並在站內顯著位置公示監督電話、超限認定標准和超限檢測程序。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固定超限超載檢測站點的監督管理。公安機關負責維護固定超限超載檢測站點的交通及治安秩序,對超限超載運輸現象嚴重的區域,根據需要向站點派駐人民警察。
第十五條 新建收費公路的經營者應當在收費公路入口處安裝超限超載檢測裝置。已建收費公路的經營者應當對收費公路入口進行改造,加裝超限超載檢測裝置。
經檢測超限超載的貨運車輛,未能提供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收費公路經營者應當拒絕其通行,並及時報告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派出執法人員趕赴現場,依法處置。
第十六條 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託固定超限超載檢測站點或者公路稽查站,對貨運車輛進行超限超載檢測、檢查;對超限超載車輛避站繞行、短途駁載等行為,可以採取流動檢查方式進行查處。
經流動檢查檢測顯示超限超載的車輛,應當就近引導至固定超限超載檢測站點、公路稽查站或者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場所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載貨貨運車輛途經固定超限超載檢測站點和收費公路入口處,應當主動接受檢測。
經檢測超限超載的貨運車輛,運輸可解體物品的,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責令承運人卸載;承運人拒不卸載的,代為卸載,卸載費用由承運人承擔。對未經批准、超限運輸不可解體物品的,公路管理機構可以扣留車輛,並責令辦理公路超限運輸許可。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擅自改裝的貨運車輛,應當責令車輛駕駛人或者所有人予以糾正,並依法處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拼裝的貨運車輛,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第十八條 經流動檢查檢測顯示超限超載的,貨運車輛駕駛人不得拒絕稱重檢測。
車貨總重超過稱重設備標定限值等無法用稱重設備檢測的,可以採用量方測算的方法檢測認定。
第十九條 固定超限超載檢測站點、公路稽查站和公路收費站使用的檢測裝置應當定期進行檢定;未經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
其檢測數據不得作為卸載或者處罰的依據。
第二十條 超限超載貨運車輛需要固定超限超載檢測站點、公路稽查站協助卸載或者保管貨物的,承運人應當支付必要的勞務或者保管費用。
承運人應當在十日內對卸載的貨物進行處置,逾期不處置的,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的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公路的重要路段和節點,設置貨運車輛超限超載動態檢測技術監控設備。
對經動態檢測技術監控設備檢測顯示超限超載的貨運車輛,公路管理機構應當責令貨運車輛駕駛人在規定的時限內到指定的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公路管理機構可以將有關技術監控記錄資料移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其超載行為進行處罰並記分。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可以組織交通運輸、公安等有關部門開展路面治理聯合執法。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利用信息平台,及時登記、抄告和公示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違法行為及處罰情況。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違法行為納入貨運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和駕駛人誠信考核范圍,並將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協調機構應當組織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督查,對嚴重超限超載或者因超限超載造成嚴重後果的貨運車輛進行責任倒查。
倒查中涉及車輛生產或者改裝企業、貨運源頭單位、車輛所有人責任的,由有關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涉及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責任的,由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省人民的政府的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的政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本地區超限超載運輸現象嚴重的,由上級人民的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其負責人實行問責。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生產、銷售拼裝的貨運車輛或者生產、銷售擅自改裝的貨運車輛的,由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貨運車輛成品及配件,可以並處違法產品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沒有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查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貨運源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二項規定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因貨運站裝載造成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並處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貨運源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五項、第八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未簽發裝載證明,或者提供虛假裝載證明,或者為未提供從業資格證的人員駕駛的貨運車輛裝載貨物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按照每輛次處一千元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未經批准駕駛超限超載貨運車輛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拒絕稱重檢測的,處三萬元罰款。
第二十九條 對一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三次的貨運車輛,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吊銷其車輛營運證;對一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三次的貨運車輛駕駛人,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吊銷其從業資格證。貨運經營者一年內違法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百分之十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向社會公告。
依照前款規定被吊銷車輛營運證、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和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有關貨運車輛、貨運車輛駕駛人和貨運經營者重新申領的,有關部門在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一年內不予辦理。
第三十條 對未經批准駕駛車貨總重超過七十五噸或者車貨總重超過規定標准百分之百的貨運車輛的,由公路管理機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對貨運車輛駕駛人處二千元罰款,對其交通違法行為記六分,吊銷其從業資格證;
(二)對貨運經營者處三萬元罰款,吊銷車輛營運證。
第三十一條 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被吊銷車輛營運證、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和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累計三次的,貨運車輛駕駛人、貨運經營者終身不得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第三十二條 阻礙治理超限超載工作人員執行職務,以及強行通過固定超限超載檢測站點、收費站或者故意堵塞固定超限超載檢測站點、收費站通行車道,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負有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職責的單位和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貨運車輛予以登記、發放檢驗合格標志的;
(二)對未經檢測合格的貨運車輛核發車輛營運證的;
(三)違反規定為超限運輸車輛辦理通行證的;
(四)違反規定放行超限超載貨運車輛或者不責令當事人採取卸載、分裝等改正措施,消除違法狀態的;
(五)違法扣留貨運車輛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貨運車輛的;
(六)對有關部門抄告、移送的案件不及時查處的;
(七)接到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未及時組織核查並依法處理的;
(八)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九)其他濫權、玩忽職守、徇私行為的。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6.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的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范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維護高速公路使用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高速公路的養護、經營、服務、使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高速公路管理應當遵循集中統一、安全高效、暢通便民、依法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屬的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全省高速公路路政、養護、經營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省級財政預算。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高速公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高速公路相關的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五條 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保障高速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為通行車輛和人員提供優質服務。
高速公路經營者從事高速公路收費、養護、清障等活動,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非法佔(利)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其附屬設施,不得有影響高速公路安全的行為。 第七條 高速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加強高速公路養護,保證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處於良好技術狀態。
高速公路收費期限內的養護由其經營者負責;收費期限屆滿後,由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負責。
第八條 高速公路養護作業應當科學調度、統籌安排,減少對車輛通行的影響。
高速公路養護作業路段長度超過二公里並且作業期限超過三十日的,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編制施工路段現場管理方案,報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備案,並在養護作業開始五日前向社會公告。
高速公路養護作業車輛應當安裝示警燈,噴塗明顯標志圖案。進行作業時,養護作業車輛應當開啟示警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養護人員應當穿著統一的安全標志服。
施工路段應當設置明顯的導向標志,過往車輛應當按照導向標志減速行駛,注意避讓高速公路養護人員和養護作業車輛,並服從現場交通警察、工作人員指揮。
第九條 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按照養護規范進行日常養護巡查,製作巡查記錄;發現坍塌、坑槽、隆起等損毀或者有影響交通安全的障礙物,應當及時進行修復或者排除險情,並設置警示標志。
第十條 經營性高速公路實行公路養護質量保證金制度。公路養護質量保證金繳納標准、使用和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公路養護質量保證金及其利息屬於高速公路經營者所有。
第十一條 除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外,上跨高速公路的橋梁、下穿高速公路的道路以及連接線,應當在建成後移交當地公路管理機構養護和管理。 第十二條 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在收費站顯著位置設置統一樣式的公告牌,主要內容包括收費站名稱、審批機關、收費單位、收費標准、收費起止年限和監督電話等,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 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根據車流量開通收費道口,並按照國家和本省統一規劃和要求建設高速公路聯網電子不停車收費等智能收費系統,提高通行效率。
第十四條 高速公路實行全省聯網收費。高速公路經營者收取的通行費應當全部上解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拆分結算,定期公布收費結算信息。
高速公路聯網收費和拆分結算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條 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應當在入口領取通行憑證,駛出時在出口交回通行憑證,並依法交納車輛通行費,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損壞、調換、不能出示通行憑證,違法折返,難以確定駛入站或者通行里程的,駕駛人應當按照從駛出站到聯網收費區域內最遠端收費站的通行里程交納車輛通行費。
因高速公路經營者的原因無法核實車輛駕駛人所提供信息的,應當按照駕駛人提供的駛入站信息收取車輛通行費。
通行憑證損壞、遺失的,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價格、財政主管部門核定的通行憑證工本費予以賠償。
第十六條 高速公路經營者及其收費人員,在收費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減免車輛通行費、提高收費標准和擴大收費范圍;
(二)代收車輛通行費以外的其他費用;
(三)出具不合法或者無效的票據;
(四)擅離職守,影響車輛正常通行;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 駕駛人行駛高速公路,在交費活動中不得有下列妨礙通行秩序的行為:
(一)假冒綠色通道優惠車輛;
(二)調換通行憑證、使用偽造的通行憑證;
(三)妨礙計重器具正常計重;
(四)沖闖收費站;
(五)故意堵塞收費道口;
(六)其他故意妨礙通行秩序的行為。
第十八條 高速公路經營者發現拒交、逃交通行費的,要求其補交通行費,對拒不補交並造成收費通道擁堵的,可以將其車輛強行移離;對兩次以上拒交、逃交的車輛,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高速公路經營者在補交通行費前有權拒絕其通行。
第十九條 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建立和完善電子信息平台,及時發布交通狀況、氣象信息、安全注意事項、施工作業、收費標准等有關服務信息。
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及時向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提供路網運行、收費、養護和管理等有關信息資料。
第二十條 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保證高速公路隧道照明、通風、監控、國防和人民防空等設施的正常運轉,不得隨意停止使用。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全省統一的高速公路服務區經營管理標准和規范,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對服務區經營者執行標准和規范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高速公路服務區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安、衛生、環保、工商、價格等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服務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高速公路服務區經營者應當提供下列服務設施:
(一)休息區、停車場、飲用水供應、無障礙設施、路況信息服務、公共廁所等免費使用的公益性基本設施;
(二)加油、購物、餐飲以及汽車維修等經營性基本設施;
(三)綠化、環保、照明、供暖、供水等功能性基本設施。
第二十三條 高速公路服務區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文明服務,公開服務內容、標准、價格,保持服務區的安全、清潔、衛生。
第二十四條 高速公路服務區應當向社會公眾提供連續服務;確需關閉的,應當報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批准,並及時向社會發布公告。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路政執法隊伍建設,配備的路政執法人員和裝備應當與高速公路的車流量、通行里程相適應。
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向經營性高速公路派出路政管理機構和人員,依法做好高速公路保護工作。
第二十六條 經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許可,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圍內可以從事涉路施工活動、設置非公路標志、更新採伐護路林。
第二十七條 在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的非公路設施,其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巡查維護。
高速公路管理機構發現前款規定的設施有缺損、移位、變形影響高速公路安全暢通的,責令其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限期整改,必要時可以設置警示標志;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及時通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從事涉路施工活動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准,對高速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不低於該公路原有的技術標准予以修復、改建或者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補償。
造成高速公路路產損壞的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報告高速公路管理機構並接受調查處理。
第二十九條 在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用地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擺攤設點、兜售商品;
(二)擅自設置、移動、塗改、遮擋高速公路標志及其他附屬設施;
(三)排放污染物、傾倒垃圾;
(四)設置障礙、放養牲畜;
(五)除故障、交通事故等情況外,在高速公路裝卸貨物;
(六)其他侵佔、損壞、污染高速公路和影響高速公路暢通的行為。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移動在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內依法設置的標樁、界樁;不得焚燒秸桿、垃圾等。
第三十一條 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設置高速公路標志、標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變更。
第三十二條 高速公路路政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統一著裝、佩戴標志、持證上崗、文明執法。
高速公路路政執法人員在依法調查取證時,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條 用於高速公路監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當經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准,並設置統一的標志和示警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為其辦理登記手續。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其所屬的交通運輸執法監督機構對高速公路執法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車輛運載不可解體物品,車貨總體外廓尺寸或者總質量超過高速公路、橋梁、隧道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准,確需在高速公路、橋梁、隧道行駛的,承運人應當向高速公路管理機構申請高速公路超限運輸許可,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超限運輸車輛行駛高速公路申請書;
(二)貨物名稱、重量、外廓尺寸以及必要的總體輪廓圖;
(三)運輸車輛的廠牌型號、自載質量、軸載質量、軸距、輪數、輪胎單位壓力、載貨時總的外廓尺寸等有關資料;
(四)貨物運輸的起訖點、擬經過的路線和運輸時間;
(五)車輛行駛證原件及復印件。
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在實施超限運輸許可時,需要勘測、方案論證、加固、改造、護送及修復損壞部分的,其所需費用由承運人承擔。
第三十五條 經許可從事超限運輸的,應當隨車攜帶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超限運輸車輛的型號及運輸的物品應當與通行證記載的內容一致。
未經許可,超過高速公路、橋梁、隧道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高速公路、橋梁和隧道行駛。
第三十六條 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在高速公路入口處設置超限檢測裝置,派駐路政執法人員對貨運車輛進行檢測。
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對超限運輸車輛實施執法檢查。
省界公路超限檢測站的設置,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條 高速公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高速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應當制定高速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加強應急演練,提高處置突發事件綜合能力。
第三十八條 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根據高速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有關規定製定應急方案,根據實際需要組建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必要的設備,協助和配合當地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消防、環保、安監等部門處置高速公路火災、危險品泄漏和其他事故。
第三十九條 高速公路出現損毀、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車輛安全通行情形時,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發布有關路況信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法採取限速通行、間斷放行、關閉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並派交通警察現場指揮,及時發布交通管制信息。
交通管制措施解除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恢復交通,並通知高速公路經營者。
第四十條 高速公路發生交通堵塞無法正常通行時,機動車應當依次停車排隊等候,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不得佔用應急通道,影響高速公路救援車輛行駛。
禁止在高速公路行車道、橋梁、匝道和隧道內停放、檢修車輛。
除遇有障礙、發生故障等必須停車的情況外,禁止在高速公路停車、上下人員。駕乘人員休息、檢查車輛應當進入服務區。
第四十一條 除高速公路路政、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執行任務和養護人員養護作業外,任何人不得在高速公路隔離柵以內行走和逗留,不得開啟中央分隔帶活動護欄。
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處置交通事故、突發事件或者搶險救災,確需臨時開啟中央分隔帶的,應當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和防護設施。
第二款規定情形消除後,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恢復中央分隔帶。
第四十二條 車輛通過收費站安全島通道時,應當按照標志、標線行駛,減速慢行,不得隨意變更行駛路線。
禁止在收費站安全島通道前後各一百米區域內從事與高速公路管理、服務和交納車輛通行費無關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建立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機制,發現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經評估論證需要整改的,由高速公路經營者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准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進行處置。
第四十四條 在高速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和高速公路經營者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互相通報,並派員趕赴現場,組織搶救傷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組織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維持事故現場交通秩序直至恢復交通;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負責路產損失的調查處理;高速公路經營者負責事故車輛的清障救援、受損設施的恢復和路面污染物以及障礙物的清除。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涉及路產損失的,應當告知高速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處理涉路案件涉及交通事故的,應當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四十五條 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建立快速清障救援機制,車輛清障救援遵循就近、安全和便捷的原則。
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清障施救服務單位、項目和價格等信息,並對清障救援服務進行監督。
清障救援收費項目包括轉運貨物、拖車和吊裝,其收費標准按照省人民政府財政、價格主管部門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高速公路經營者未按照規定上解通行費,影響全省高速公路聯網收費統一結算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上解;逾期不上解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壞、擅自移動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內標樁、界樁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涉路施工不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圍內未經許可,擅自設置非公路標志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高速公路損壞的責任人未履行報告義務或者拒絕接受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調查處理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車貨總質量、外廓尺寸每超過限定標准百分之一(含百分之一)的,處以二百元罰款;超過百分之百的,加倍處罰,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
(一)未經許可在高速公路擅自超限行駛的;
(二)車貨總質量、外廓尺寸超過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記載內容的。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其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高速公路經營者,是指依法取得政府還貸高速公路收費權的事業單位和依法取得經營性高速公路收費權的企業。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7. 高速收費站的EFC是什麼意思
高速收費站的EFC和信用卡刷卡類似,安裝了ETC的車輛開過ETC車道時檢測裝置會自動掃描並自動付費,不用著急手動付費,直接開過去就行了
8. 海龍收費站能下高速嗎
不可以。重慶行駛至遵義方向車輛,在沿途設置海龍屯收費站封閉檢測告示牌,可選擇遵義北收費站下站,在收費站匝道封閉檢測期間,對收費硬體不造成任何影響。
9. 福清市海口鎮舊房改造,距離橋梁50米內可以審批嗎
主要是各地的地方性法規
高速公路管理條例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條高速公路管理機構依法管理和保護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依照本條例規定檢查、制止破壞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置明顯的公路標志、標線。
未經省交通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宣傳牌等非公路標志。
第二十二條除高速公路防護、養護需要的以外,禁止在高速公路邊溝外緣50米,匝道、高速公路連接線外緣20米,收費站周圍50米范圍內,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
第二十三條超限運輸車輛不得在高速公路上行駛。超過高速公路限載標准確需行駛的,應當經省交通主管部門批准,並按照要求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承運人不能採取防護措施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門幫助其採取防護措施,所需費用由承運人承擔。
除發生故障、交通事故等情況外,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中途不得裝卸貨物。
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可以在高速公路入口處設置超限運輸檢測裝置,對貨運車輛進行檢查。
第二十四條禁止下列危及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佔用、污染、損毀高速公路;
(二)損壞、擅自移動、塗改高速公路設施;
(三)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圍內堆放雜物、挖溝引水;
(四)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橋梁周圍200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圍內,以及在高速公路兩側50米內,從事挖砂、採石、取土、爆破、傾倒廢棄物等活動;
(五)在高速公路下掘進采礦;
(六)運輸易拋灑物品未採取有效封閉措施;
(七)危及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在高速公路上維修車輛時,應當使用墊木板、支輪三角木、修車漏油墊等輔助工具,並按照規定設置警示標志。
第二十六條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按照規定統一著裝,佩戴標志,持證上崗。
執行路政管理任務的專用車輛,應當設置統一的標志和示警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