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安全防範設備安裝定額中,系統調試中的系統裝置包括哪些設備
出入口系統調試 (門以內) 2
工作內容:
工作準備、指標測試、功能測試等全部操作過程.
一、調試前的准備:
1 按規范要求,檢查工程的施工質量。對施工中出現的問題,如錯線、虛焊、開路或短路等應予以解決,並有文字記錄。
2 按正式設計文件的規定查驗已安裝設備的規格、型號、數量、備品備件等。
3 系統在通電前應檢查供電設備的電壓、極性、相位等。
二、出入口控制系統調試要求:
1、 先對各種有源設備逐個進行通電檢查,工作正常後方可進行系統調試,並做好調試記錄。
2、出入口控制系統調試
1) 按《出入口控制系統技術要求》GA/T394 等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檢查並調試系統設備如讀卡機、控制器等,系統應能正常工作。
2) 對各種讀卡機在使用不同類型的卡(如通用卡、定時卡、失效卡、黑名單卡、加密卡、防劫持卡等)時,調試其開門、關門、提示、記憶、統計、列印等判別與處理功能。
3) 按設計要求,調試出入口控制系統與報警、電子巡查等系統間的聯動或集成功能。
4) 對採用各種生物識別技術裝置(如指紋、掌形、視網膜、聲控及其復合技術)的出入口控制系統的調試,應按系統設計文件及產品說明書進行。
5)出入口控制系統調試除應執行國家標准《安全防範工程技術規范》GB 50348-2004第6.4節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每一次有效的進入,系統應儲存進入人員的相關信息,對非有效進入及脅迫進入應有異地報警功能;。
2 檢查系統的響應時間及事件記錄功能,檢查結果應符合設計要求;
3 系統與考勤、計費及目標引導(車庫)等一卡通聯合設置時,系統的安全管理應符合設計要求;
4 調試出入口控制系統與報警、電子巡查等系統間的聯動或集成功能。調試出入口控制系統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間的聯動功能,聯動和集成功能應符合設計要求;
5 檢查系統與智能化集成系統的聯網介面,介面應符合設計要求。
三、系統調試結束後,應根據調試紀錄,按規范要求如實填寫調試報告。調試報告經建設單位認可後,系統才能進入試運行。
⑵ 火災報警系統的火災報警系統安裝與調試
1、資料准備:應向資料管理人員詳細了解工程系統配置情況(包含系統圖,平面圖,使用說明書,業主或施工方對工程的要求、要點等)。
2、根據系統設計圖紙檢查系統安裝是否符合設計要求。3、調試中應用到的表格及工具備件等,如萬用表、接線工具及編碼器、螺絲刀、尖嘴鉗、斜口鉗、終端電阻等。4、對系統進行自檢及了解工程施工情況:
①根據系統設計圖紙檢查系統安裝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如果系統設計圖紙有出入,應告知對方作相應處理。
②了解現場安裝設備控制箱能否按要求與我們的報警聯動系統連接,如達不到要求,應及時告知對方作相應的更改。了解消火栓按鈕燈是採用發光二極體還是白枳燈,了解現場有沒有大電流工作的設備,如正壓送風閥、電動防火閥、分離脫扣等,計算出點燈所需電流,如主機電源供應不了,則應通知工程方需外加電源。
③對消防報警主機,廣播通訊櫃、CRT等設備逐個進行單機通電檢查,正常後方可進行系統調試。如在單機檢查時,發現設備不正常,應分析清楚原因並及時解決。
④檢測系統線路對地絕緣電阻和系統接地是否滿足《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的要求,對地絕緣電阻不小於20兆歐,使用工作接地時地線對地電阻不能大於4歐姆,使用聯合接地時地線對地電阻不能大於1歐姆。
⑤檢查系統線路,對錯線、開路、短路、接地等進行處理。⑥連接好交流供電電源,測量電壓范圍不應超出220V+10%-15%,接好備用蓄電池,做好開機調試的最後准備工作。 1、按系統設計圖紙(平面圖或系統圖)對安裝的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及各種模塊(輸入、輸出模塊)進行編碼,如果圖紙上沒有探測器和各種模塊的編號,調試人員應配合施工方將探測器和各種模塊的實際地址編碼准確地標明在圖紙上。
2、據編完地址碼的信號線路、控制器對應的迴路、探測器和各種模塊的編號,整理出地址編碼表,並根據地址編碼表和系統消防設備的控制要求(消防規范)進行顯示信息、系統信息、聯動關系編程。聯動關系方案由消防安裝公司提供。如果聯動關系方案不符合消防規范必須要求施工方簽字確認(例如要求煙感報警聯動水泵等)。聯動邏輯關系編輯的一般要求:
(1)消火栓系統:消火栓手動報警按鈕動作啟動本層或上下層控制警鈴或聲光警報器的輸出模塊接通警鈴或聲光報警器電源。
(2)、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水流指示器動作信號啟動本層控制警鈴或聲光報警器的輸出模塊接通警鈴或聲光報警器電源。壓力開關動作信號啟動噴淋泵。或水流指示器動作信號啟動噴淋泵。或水流指示器動作信號和壓力開關動作信號復合啟動噴淋泵。(具體聯動要求根據各地方情況而定)
(3)、正壓送風系統:機械正壓送風系統的聯動關系如下:探測器報警信號或手動報警按鈕報警信號打開正壓送風口正壓送風口打開信號啟動正壓送風機。正壓送風口的開啟數量可按照下列要求設置:
1)防煙樓梯間的正壓送風口的開啟應使整個樓梯間全部開啟,使整個樓梯間形成均勻的正壓;
2)前室內的正壓送風口的開啟應按照人員疏散順序開啟,即開啟報警層和報警層上下兩層的正壓送風口。
(4)、排煙系統的聯動邏輯關系:排煙分區內的探測器報警信號或排煙分區內的手動報警按鈕報警信號啟動該排煙分區的排煙口(打開)排煙口打開信號啟動相對應排煙分區內的排煙風機(或啟動排煙風機高速)。排煙風機入口處排煙防火閥(280℃)的關閉信號停止相關部位的排煙風機。
(5)、防火卷簾門聯動邏輯關系如下:
1)只作為防火分割用的防火卷簾門可以不做兩步降落,只做一步降落。探測器報警信號或手動報警按鈕報警信號啟動本防火區四周的防火卷簾門下降並下降到底。
2)用在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簾門應分兩步下降,其聯動關系如下:安裝在防火卷簾門兩側的感煙探測器報警信號啟動防火卷簾門一步下降,防火卷簾門下降至距地(樓)面1.8M後停止,當安裝在防火卷簾門兩側的感溫探測器發出報警信號啟動防火卷簾門再次下降降落到底。
(6)、火災警報裝置和火災事故廣播聯動:火災警報裝置在高層建築中主要是指警鈴或聲光報警器,設有自動開啟的聲光報警器,其開啟順序和火災事故廣播的開啟順序相同。在自動報警系統中聯動開啟警鈴或聲光報警器和火災事故廣播的聯動關系如下:火災探測器報警信號或手動報警按鈕報警信號啟動控制警鈴或聲光報警器、火災事故廣播的輸出模塊接通警鈴或聲光報警器電源、接通火災事故廣播線路。高層建築中火災警報和火災事故廣播的開啟順序如下:
1)當2層及2層以上樓層發生火災時,宜先接通火災層及其相鄰的上、下層;
2)當首層發生火災時,宜先接通本層、2層及地下各層;
3)當地下室發生火災時,宜先接通地下各層及首層;含多個防火分區的單層建築,應先接通著火的防火分區及其相鄰的防火分區;
(7)、消防電梯的聯動關系如下:手動報警按鈕與探測器報警信號啟動消防電梯迫降輸出模塊動作消防電梯迫降至首層並向消防控制室返回信號。消防電梯迫降最好的方式應在消防控制室內手動迫降。
(8)、非消防電源切換:非消防電源切換聯動邏輯關系如下:手動報警按鈕與探測器報警啟動非消防電源切換輸出模塊動作該模塊啟動斷路器(空氣開關)脫扣機構使中斷器(空氣開關)跳閘切斷非消防電源。非消防電源的切除最好的方式應在消防控制室內手動切除。
3、用萬用表對安裝了探測器及各種模塊(手報、監視、控制模塊)的信號匯流排進行檢查,初步判定線路沒有短路、接地後,才能進行下一步工作。對於模塊電源線,必須在用萬用表測量無短路、接地,同時保證現場接線端全部接好,沒有裸露的線頭的情況下才能加電。對於多線聯動控制櫃,因跟現場設備控制櫃連接的線路較多,應按對線路的要求進行檢查,現場應加的終端(終端負載、電阻、二極體等)應接好,同時應對接好的每一根線在控制櫃端用萬用表測量無誤後才能接入控制櫃,嚴格檢查接線端沒有接在強電線路上,嚴禁先把控制線接入控制櫃主機,然後再接現場設備端的線。
4、將編完地址碼的信號線路准確地接入控制器,並對線路作好明顯標記。對線路故障、探測器故障、模塊故障等逐一進行排除。
5、排除故障時可以通過主機上的單點測試功能來檢測探測器或模塊和主機的通訊情況,信號迴路有無干擾信號等。
6、對探測器逐一進行吹煙報警試驗,對於不報警和誤報警的,要及時更換並重新試驗,同時驗證探測器對應的顯示關系是否正確,若出現錯誤,通過現場編程進行調整。
7、按聯動控制要求對控制模塊和控製程序進行模擬試驗,直至系統全部正常為止。
(1)、手動啟動每個受控的消防聯動設備,如:消防廣播、消防警鈴、正壓風口、正壓風機、排煙閥、排煙風機、消防泵、噴淋泵、消防電梯迫降、非消防電源切斷、事故照明等,並查看每個受控設備的反饋信號是否正確,若不正確則須進行改正。如果設備啟動不了,可能原因為:編程不正確或編碼對應關系不正確;24V電源未接通;設備控制箱不在自動狀態;設備控制箱沒有送電。
(2)、將控制器設置為自動狀態,對探測器進行加煙報警,檢查受控設備的聯動是否符合聯動控制要求。注意事項:
a.建立良好的同客戶的合作關系,高效.及時的完成自己的本職工作。
b.妥善、明確、有原則的處理好調試工程中非公司供應的產品介入的問題。c.委婉、客氣、耐心的指導客戶解決調試中的技術難題,及時圓滿的完成調試任務。 1、系統模擬報警、模擬聯動試驗完畢後,應對系統通電運行,運行120小時無故障後,准備驗收。系統調試工程師完成調試工作交付用戶運行使用前,需整理系統有關資料交付用戶和公司存檔,供日後系統維護使用。通常要求整理和存檔的資料應包括:
a.消防系統竣工圖:系統圖、標有探測器和各種模塊編碼的各樓層平面圖。
b.系統配置情況:系統的迴路數、各個迴路的編碼地址數量、樓層顯示盤的分布情況及顯示範圍。
c.系統顯示對應關系:各個編碼地址與實際地址的對應關系、各個編碼地址的設備類型。d.系統聯動邏輯關系:系統的消防設備的分布及動作邏輯關系。
2、調試後的工程在進入運行其間要不間斷進行監視工作。
3、作好用戶維護人員、值班人員的培訓工作
⑶ 自動噴淋滅火系統系統調試應包括哪些內容
信號閥、水流指示器、濕式報警閥組、水力警鈴等
⑷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驗收
第一章 總 則
第1.0.1條 為了提高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質量,確保系統正常運行,防止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特製訂本規范。
第1.0.2條 本規范適用於工業與民用建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及驗收,不適用於生產和貯存火葯、炸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險的場所設置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及驗收。
第1.0.3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必須受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監督。系統在交付使用前必須經過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驗收。
第1.0.4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及驗收。除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准、規范的規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2.1.1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應按設計圖紙進行,不得隨意更改。
第2.1.2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前,應具備設備布置平面圖、接線圖、安裝圖、系統圖以及其它必要的技術文件。
第2.1.3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竣工時,施工單位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竣工圖;
二、設計變更文字記錄;
三、施工記錄(包括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四、檢驗記錄(包括絕緣電阻、接地電阻的測試記錄);
五、竣工報告。
第二節 布線
第2.2.1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布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電氣裝置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的規定。
第2.2.2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布線時,應根據現行國家標准《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的規定,對導線的種類、電壓等級進行檢查。
第2.2.3條 在管內或線槽內的穿線,應在建築抹灰及地面工程結束後進行。在穿線前,將管內或線槽內的積水及雜物清除干凈。
第2.2.4條 不同系統、不同電壓等級、不同電流類別的線路,不應穿在同一管內或線槽的同一槽孔內。
第2.2.5條 導線在管內或線槽內,不應有接頭或扭結,導線的接頭,應在接線盒內焊接或用端子連接。
第2.2.6條敷設在多塵或潮濕場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連接處,均應作密封處理。
第2.2.7條 管路超過下列長度時,應在便於接線處裝設接線盒:
一、管子長度每超過45m,無彎曲時;
二、管子長度每超過30m,有一個彎曲時;
三、管子長度每超過20m,有二個彎曲時;
四、管子長度每超過12m,有三個彎曲時。
第2.2.8條 管子入盒時,盒外側應套鎖母,內側應裝護口,在吊頂內敷設時,盒的內外側均應套鎖母。
第2.2.9條 在吊頂內敷設各類管路和線槽時,宜採用單獨的卡具吊裝或支撐物固定。
第2.2.10條 線槽的直線段應每隔1.0~1.5m設置吊點或支點,在下列部位也應設置吊點或支點:
一、線槽接頭處;
二、距接線盒0.2m處;
三、線槽走向改變或轉角處。
第2.2.11條 吊裝線糟的吊桿直徑,不應小於6mm。
第2.2.12條 管線經過建築物的變形縫(包括沉降縫、伸縮縫、抗震縫等)處,應採取補償措施,導線跨越變形縫的兩側應固定,並留有適當餘量。
第2.2.13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導線敷設後,應對每迴路的導線用500V的兆歐表測量絕緣電阻,其地絕緣電阻值不應小於20MΩ 。
第三節 火災探測器的安裝
第2.3.1條 點型火災探測器的安裝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探測器至牆壁、梁邊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0.5m;
二、探測器周圍0.5m內,不應有遮擋物;
三、探測器至空調送風口邊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1.5m;至多孔送風頂棚孔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 0.5m;
四、在寬度小於3m的內走道頂棚上設置探測器時,宜居中布置。感溫探測器的安裝間距不應超過10m,感煙探測器的安裝間距不應超過15m。探測器距端牆的距離,不應大於探測器安裝間距的一半;
五、探測器宜水平安裝,如必須傾斜安裝時,傾斜角不應大於45度。
第2.3.2條 線型火災探測器和可燃氣體探測器等有特殊安裝要求的探測器,應符合現行有關國家標準的規定。
第2.3.3條 探測器的底座應固定牢靠,其導線連接必須可靠壓接或焊接。當採用焊接時,不得使用帶腐蝕性的助焊劑。
第2.3.4條 探測器的「十」線應為紅色,「一」線應為藍色,其餘線應根據不同用途採用其它顏色區分,但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的導線顏色應一致。
第2.3.5條 探測器底座的外接導線,應留有不小於15cm的餘量,入端處應有明顯標志。
第2.3.6條 探測器底座的穿線孔宜封堵,安裝完畢後的探測器底座應採取保護措施。
第2.3.7條 探測器的確認燈,應面向便於人員觀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第2.3.8條 探測器在即將調試時方可安裝,在安裝前應妥善保管,並應採取防塵、防潮、防腐蝕措施。
第四節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安裝
第2.4.1條 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應安裝在牆上距地(樓)面高度1.5m處。
第2.4.2條 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應安裝牢固,並不得傾斜。
第2.4.3條 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外接導線,應留有不小於10cm的餘量,且在其端部應有明顯標志。
第五節火災報警控制器的安裝
第2.5.1條 火災報警控制器(以下簡稱控制器)在牆上安裝時,其底邊距地(樓)面高度不應小於1.5m,落地安裝時,其底宜高出地坪0.1~0.2m。
第2.5.2條 控制器應安裝牢固,不得傾斜。其安裝在輕質牆上時,應採取加固措施。
第2.5.3條 引入控制器的電纜或導線,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線應整齊,避免交叉,並應固定牢靠;
二、電纜芯線和所配導線的端部,均應標明編號,並與圖紙一致,字跡清晰不易褪色;
三、端子板的每個接線端,接線不得超過兩根;
四、電纜芯和導線,應留有不小於20cm的餘量;
五、導線應綁紮成束;
六、導線引人線穿線後,在進線管處應封堵。
第2.5.4條 控制器的主電源引人線,應直接與消防電源連接,嚴禁使用電源插頭。主電源應有明顯標志。
第2.5.5條 控制器的接地應牢固,並有明顯標志。
第六節消防控制設備的安裝
第2.6.1條 消防控制設備在安裝前,應進行功能檢查,不合格者,不得安裝。
第2.6.2條 消防控制設備的外接導線,當採用金屬軟管作套管時,其長度不宜大於2m,且應採用管卡固定,其固定點間距不應大於0.5m。金屬軟管與消防控制設備的接線盒(箱),應採用螺母固定,並應根據配管規定接地。
第2.6.3條 消防控制設備外接導線的端部,應有明顯標志。
第2.6.4條 消防控制設備盤(櫃)內不同電壓等級、不同電流類別的端子,應分開,並有明顯標志。
第七節 系統接地裝置的安裝
第2.7.1條 工作接地線應採用多束銅芯絕緣導線或電纜,不得利用鍍鋅扁鐵或金屬軟管。
第2.7.2條 由消防控制室引至接地體的工作接地線,通過牆壁時,應穿入鋼管或其它堅固的保護管。
第2.7.3條 工作接地線與保護接地線必須分開,保護接地導體不得利用金屬軟管。
第2.7.4條 接地裝置施工完畢後,應及時作隱蔽工程驗收。驗收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測量接地電阻,並作記錄;
二、查驗應提交的技術文件;
三、審查施工質量。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3.1.1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調試,應在建築內部裝修和系統施工結束後進行。
第3.1.2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調試前應具備本規范第2.1.2條和2.1.3條所列文件及調試必需的其它文件。
第3.1.3條 調試負責人必須由有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所有參加調試人員應職責明確,並應按照調試程序工作。
第二節 調試前的准備
第3.2.1條 調試前應按設計要求查驗設備的規格、型號、數量、備品、備件等。
第3.2.2條 應按本規范第二章的要求檢查系統的施工質量。對屬於施工中出現的問題,應會同有關單位協商解決,並有文字記錄。
第3.2.3條 應按本規范第二章要求檢查系統線路,對於錯線、開路、虛焊和短路等應進行處理。
第三節 調 試
第3.3.1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調試,應先分別對探測器、區域報警控制器、集中報警控制器、火災警報裝置和消防控制設備等逐個進行單機通電檢查,正常後方可進行系統調試。
第3.3.2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通電後,應按現行國家標准《火災報警控制器通用技術條件》的有關要求對報警控制器進行下列功能檢查:
一、火災報警自檢功能;
二、消音、復位功能;
三、故障報警功能;
四、火災優先功能;
五、報警記憶功能;
六、電源的自動轉換和備用電源的自動充電功能;
七、備用電源的欠壓和過壓報警功能。
第3.3.3條 檢查火災自動報警的主電源和備用電源,其容量應分別符合現行有關國家標準的要求,在備用電源連續充放電3次後,主電源和備用電源應能自動轉換。
第3.3.4條 應採用專用的檢查儀器對探測器逐個進行試驗,其動作應准確無誤。
第3.3.5條 應分別用主電源和備用電源供電,檢查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各項控制功能和聯動功能。
第3.3.6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在連續運行120h無故障後,按本規范附錄一填寫報告。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4.1.1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竣工驗收,應在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監督下,由建設主管單位主持,設計、施工、調試等單位參加,共同進行。
第4.1.2條火災報警系統驗收應包括下列裝置:
一、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裝置(包括各種火災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區域報警控制器和集中報警控制器等);
二、滅火系統控制裝置(包括室內消火栓、自動噴水、鹵代烷、二氧化碳、乾粉、泡沫等固定滅火系統的控制裝置);
三、電動防火門、防火卷簾控制裝置;
四、通風空調、防煙排煙及電動防火閥等消防控制裝置;
五、火災事故廣播、消防通訊、消防電源、消防電梯和消防控制室的控制裝置;
六、火災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控制裝置。
第4.1.3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驗收前,建設單位應向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提交驗收申請報告,並附下列技術文件;
一、系統竣工表(附錄二);
二、系統的竣工圖 ;
三、施工記錄(包括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四、調試報告;
五、管理、維護人員登記表。
第4.1.4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驗收前,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進行操作、管理、維護人員配備情況檢查。
第4.1.5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驗收前,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進行施工質量復查。復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火災自動報警的主電源、備用電源、自動切換裝置等安裝位置及施工質量;
二、消防用電設備的動力線、控制線、接地線及火災報警信號傳輸線的敷設方式;
三、火災探測器的類別、型號、適用場所、安裝高度、保護半徑、保護面積和探測器的間距等;
四、本規范4.1.2中,一至五款中各種控制裝置的安裝位置、型號、數量、類別、功能及安裝質量;
五、火災事故照明和疏散指導控制裝置的安裝位置和施工質量。
第二節 系統竣工驗收
第4.2.1條 消防用電設備電源的自動切換裝置,應進行3次切換試驗,每次試驗均應正常。
第4.2.2條 火災報警控制器應按下列要求進行功能抽驗:
一、實際安裝數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抽驗;
二、實際安裝數量在6~10台者,抽驗5台;
三、實際安裝數量超過10台者,按實際安裝數量30%~50%的比例,但不應小於5台抽驗。
抽驗時每個功能應重復1~2次,被抽驗控制器的基本功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火災報警控制器通用技術條件》中的功能要求(不同區域抽驗)。
第4.2.3條 火災探測器(包括手動報警按鈕),應按下列要求進行模擬火災響應試驗和故障報警抽驗:
一、實際安裝數量在100隻以下者,抽驗10隻;
二、實際安裝數量超過100隻,按實際安裝數量5%~10%的比例,但不少於10隻抽驗,被抽驗探測器的試驗均應正常。
第4.2.4條 室內消火栓的功能驗收應在出水壓力符合現行國家有關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條件下進行,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作泵、備用泵轉換運行1~3次;
二、消防控制室內操作啟、停泵1~3次;
三、消火栓處操作啟泵按鈕按5%~10%的比例抽驗。
以上控制功能應正常,信號應正確。
第4.2.5條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抽驗,應在符合現行國家標准《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的條件下,抽驗下列控制功能:
一、工作泵與備用泵轉換運行1~3次;
二、消防控制室內操作啟、停泵1~3次;
三、水流指示器、閘閥關閉器及電動閥等按實際安裝數量的10%~30%的比例進行未端放水試驗。
上述控制功能、信號均應正常。
第4.2.6條 鹵代烷、泡沫、二氧化碳、乾粉等滅火系統的抽驗,應在符合現行各有關系統設計規范的條件下按實際安裝數量的20%~30%抽驗下列控制功能:
一、人工啟動和緊急切斷試驗1~2次;
二、與固定滅火設備聯動控制的其它設備(包括關閉防火門窗、停止空調風機、關閉防火閥、落下防火幕等)試驗1~3次;
三、抽一個防護區進行噴放試驗(鹵代烷系統應採用氮氣等介質代替)。
上述實驗控制功能、信號均應正常。
第4.2.7條 電動防火門、防火卷簾的抽驗。
第4.2.8條 通風空調和防排煙設備(包括風機和閥門)的抽驗,應按實際安裝數量的10%~20%抽驗聯動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信號均應正常。
第4.2.9條 消防電梯的檢驗,應進行1~2次人工控制和自動控制功能檢驗,其控制功能、信號均應正常。
第4.2.10條 火災事故廣播設備的檢驗,應按實際安裝數量的10%~20%進行下列功能檢驗:
一、在消防控制室選層廣播;
二、共用的揚聲器強行切換試驗;
三、備用擴音機控制功能試驗。
上述控制功能應正常,語音應清楚。
第4.2.11條 消防通訊設備的檢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控制室與設備間所設的對講電話進行1~3次通話試驗;二、電話插孔按實際安裝數量的5%~10%進行通話試驗;
三、消防控制室的外線電話與「119台」進行1~3次通話試驗。
上述功能應正常,語音應清楚。
第4.2.12條 本節各項檢驗項目中,如有不合格者,應限期修復或更換,並進行復驗。復驗時,對有抽驗比例要求的,應進行加倍試驗。復驗不合格者,不能通過驗收。
第三節 系統運行
第4.3.1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投入運行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使用單位應有經過專門培訓,並經過考試合格的專人負責系統的管理操作和維護。
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正式啟用時,應具有下列文件資料:
1.系統竣工圖及設備的技術資料;
2.操作規程;
3.值班員職責;
4.值班記錄和使用圖表。
三、應建立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技術檔案。
四、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保持連續正常運行,不得隨意中斷。
第4.3.2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定期檢查和試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日應檢查火災報警控制器的功能,並填寫系統運行和控制器日檢登記表(見附錄三、附錄四)。
二、每季度應檢測和試驗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下列功能,並填寫季度登記表(見附錄五)。
1、採用專用檢測儀器分期分批試驗探測器的動作及確認燈顯示;
2、試驗火災報警裝置的聲光顯示;
3、試驗水流指示器、壓力開關等報警功能、信號顯示;
4、對備用電源進行1~2次充放電試驗;1~3次主電源和備用電源自動切換試驗;
5、用自動或手動檢查下列消防控制設備的控制顯示功能:
(1)防排煙設備(可半年檢查一次)、電動防火閥、電動防火門、防火卷簾等的控制設備;
(2)室內消火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控制設備;
(3)鹵代烷、二氧化碳、泡沫、乾粉等固定滅火系統的控制設備;
(4)火災事故廣播、火災事故照明燈及疏散指示標志燈。
6.強制消防電梯停於首層試驗;
7.消防通訊設備應在消防控制室進行對講通話試驗;
8.檢查所有轉換開關;
9.強制切斷非消防電源功能試驗。
三、每年對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功能,應作下列檢查和試驗,並填寫年檢登記表(見附錄五)。
1.每年用專用檢測儀器對所安裝的探測器,應試驗一次;
2.進行4.3.2二款中除1、2以外的各項試驗,其中第5項(3)試驗可作模擬試驗;
3.試驗火災事故廣播設備的功能。
第4.3.3條 探測器投入運行二年後,應每隔三年全部清洗一遍,並作響應閾值及其它必要的功能試驗,合格者方可繼續使用,不合格者嚴禁重新安裝使用。
⑸ 火災自動報警及消防聯動控制設備檢測的主要項目及比例
消防設施各系統檢測工作程序
時間:2003-6-6 18:00:42
作者:
一、說 明:
1. 工程共分三大系統檢測:
①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調試單位各派一人配合檢測)
②自動給水系統、消火栓系統、噴淋系統(施工單位各派一人配合檢測)
③防排煙系統(包括通風、空調,事故應急照明、疏散指示、防火分隔)
2. 檢測分三大階段:
①第一階段:單項檢測
②第二階段:聯動檢測
③第三階段:全面復測
3. 整個檢測工作中需委託單位指定一人為聯系、協調等
二、內容: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第一階段:
①系統布線、消防控制室檢測
②火災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火災顯示盤逐個檢測
③火災報警控制器和消防聯動控制設備功能檢測
第二階段:
①火災事故廣播、消防通訊、聲光報警器、消防電梯逐個遠程通斷檢測
②依據設計的聯動邏輯關系進行整體聯動檢測
第三階段:對上述二階段檢測中的建議整改項目逐條進行復測
消防給水系統:
第一階段:
①水泵房、室外消防管網、室內消防管網及附屬設備檢測
②每層末端放水裝置放水試驗、水流指示器報警檢測,濕式報警閥功能檢測
③消火栓按鈕逐個報警功能檢測,動壓及靜壓測試
第二階段:①消火栓泵、噴淋泵的聯動試驗
第三階段:對上述二個階段檢測中建議整改的項目,逐條進行復測
防排煙系統:
第一階段:
①防火閥、送風閥、排煙閥逐個手動試驗檢測
②正壓送風機、排煙風機、防火卷簾門就地啟、停檢測
③事故應急照明、疏散指示燈、防火分隔設施檢測
第二階段:
①空調新風機或非消防電源切斷試驗檢測
②遠程打開、關閉,防火閥、送風閥、排煙閥、排煙風機、正壓送風機
③防火卷簾門的聯動檢測
第三階段:對上述二階段檢測中建議整改的項目逐條進行復測
⑹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需要做哪些資料
2.1.2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承擔。
2.1.3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應按設計要求編寫施工方案。施工現場應具有必要的施工技術標准、健全的施工質量管理體系和工程質量檢驗制度,並應按附錄b的要求填寫有關記錄。
2.1.4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前應具備下列條件:
1設計單位應向施工、建設、監理單位明確相應技術要求;
2系統設備、材料及配件齊全並能保證正常施工;
3施工現場及施工中使用的水、電、氣應滿足正常施工要求。
2.1.5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應按照批準的工程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准進行施工。不得隨意更改。確需更改設計時,應由原設計單位負責更改。
2.1.6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過程質量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各工序應按施工技術標准進行質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後,應進行檢查,檢查合格後方可進入下道工序。
2相關各專業工種之間交接時,應進行檢驗,並經監理工程師簽證後方可進入下道工序。
3系統安裝完成後,施工單位應按相關專業調試規定進行調試。
4系統調試完成後,施工單位應向建設單位提交質量控制資料和各類施工過程質量檢查記錄。
5施工過程質量檢查應由監理工程師組織施工單位人員完成。
6施工過程質量檢查記錄應按附錄c的要求填寫。
2.1.7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質量控制資料應按附錄d的要求填寫。
2.1.8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前,應對設備、材料及配件進行現場檢查,檢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⑺ 智能報警系統實訓裝置是怎樣的工作原理
西元智能報警系統實訓裝置,產品使用實際工程中常用的各種探測器和報警方法,代表了智能報警行業的先進技術和產品,是智能化實訓室建設中的必備產品。 產品主要功能有設備認知和原理學習實訓,雙鑒探測器的安裝和調試實訓,紅外探測器的安裝和調試實訓,紅外對射探測器的安裝和調試實訓,腳翹式緊急開關的安裝和調試實訓,手動緊急按鈕的安裝和調試實訓,高音警號的安裝和調試實訓,智能報警主機的安裝和調試實訓。 1)報警主機:報警主機是用物理方法或電子技術,自動探測發生在布防監測區域內的侵入行為,產生報警信號,並提示值班人員發生報警的區域部位,顯示可能採取對策的系統。報警主機是報警系統的「中樞」部分,處理探測器的信號,並且通過鍵盤等設備提供布撤防操作來控制報警系統。在報警時可以提供聲/光提示,同時還可以通過電話線將警情傳送到報警中心。 2)雙鑒探測器:為了克服單一技術探測器的缺陷,通常將2種不同技術原理的探測器整合在一起,只有當2種探測技術的感測器都探測到異常信息時才報警的探測器稱為雙鑒探測器。市面上常見的雙鑒探測器以微波+被動紅外居多,另外還有紅外+空氣壓力探測器和音頻+空氣壓力的探測器等產品。雙鑒探測器的外形 3)紅外探測器:其感測器包含兩個互相串聯或並聯的熱釋電元。製成的兩個電極化方向正好相反,環境背景輻射對兩個熱釋電元幾乎具有相同的作用,使其產生釋電效應相互抵消,於是探測器無信號輸出,一旦入侵人員進入探測區域內,人體紅外輻射通過部分鏡而聚焦,從而被熱釋電元接收,但是由於兩片熱釋電元接收到的熱量不同,熱釋電也不同,不能抵消,經信號處理而報警 4)紅外對射探測器:利用光束遮斷方式的探測器。當有人橫跨過監控防護區時,遮斷不可見的紅外線光束而引發警報。常用於室外圍牆報警,它總是成對使用:一個發射,一個接收。發射機發出一束或多束人眼無法看到的紅外光,形成警戒線,有物體通過,光線被遮擋,接收機信號發生變化,放大處理後報警。紅外對射探頭要選擇合適的響應時間:太短容易引起不必要的干擾,如小鳥飛過,小動物穿過等;太長會發生漏報。通常以10米/秒的速度來確定最短遮光時間。若人的寬度為20厘米,則最短遮斷時間為20毫秒。大於20毫秒報警,小於20毫秒不報警。 5)腳挑式緊急開關:在緊急的情況下用腳可以觸動開關實施報警。 6)手動緊急按鈕:緊急報警按鈕,在緊急的情況下用手可以觸動開關實施報警。
⑻ 在電氣消防中什麼是自動報警系統裝置調試
GYJS-2抗干擾介質損耗測試儀
本儀器是一種先進的測量介質損耗(tgδ)和電容容量(Cx)的儀器,用於工頻高壓下,測量各種絕緣材料、絕緣套管、電力電纜、電容器、互感器、變壓器等高壓設備的介質損耗(tgδ)和電容容量(Cx)。它淘汰了QSI高壓電橋,具有操作簡單、中文顯示、列印、使用方便、無需換算、自帶高壓,抗干擾能力強, 測試時間短等優點另外,本儀器針對電容式電壓互感器CVT試驗困難的特點,增設了外接法測試,外接標准電容器、調壓器,使得測試非常簡單可靠,是我廠的第三代智能化介質損耗測試儀。
智能化抗干擾介質損耗測試儀測量線路包括一路標准迴路和一路測試迴路:
1、標准迴路由內置高壓穩定度標准電容器與標准電阻網路組成,由計算機實時採集標准迴路電流與測試迴路的電流幅值及其相位差,並由之算出被測試品電容容值(CX)和其介質損耗(tgδ)。
2、數據採集電路全部採用高壓穩定器件,採集板和採集計算機被鐵盒完全浮空屏蔽,儀器外殼地屏蔽;另外使用了光導數據、浮空地、大面積地、單點地、數字濾波等抗干擾技術,加之計算機對數百個電網周期的數據進行處理,使測量結果穩定、精確、可靠。
⑼ 消防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調試中點數是如何計算的
消防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調試中點數是根據現場所有的感煙探測器、感版溫探測器、手權動報警按鈕、消火栓按鈕和聲光報警器、輸入模塊、輸入輸出模塊等設備的總數量來確定。
正常的,火災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輸入模塊、輸入輸出模塊、輸出模塊、聲光警報器、火災顯示盤、消火栓按鈕都算點。
點數計算常與系統數量弄混,系統數量一般是根據現場有幾台火災報警控制器,如果只有一台火災報警控制器那就是一個系統;如果有二台以上,而且沒有聯網,那就可以根據控制器的數量確定系統量。
(9)自動報警系統裝置調試工作內容擴展閱讀
消防報警系統報警裝置
在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中,用以接收、顯示和傳遞火災報警信號,並能發出控制信號和具有其它輔助功能的控制指示設備稱為火災報警裝置。
火災報警控制器就是其中最基本的一種,火災報警控制器擔負著為火災探測器提供穩定的工作電源;監視探測器及系統自身的工作狀態;接收、轉換、處理火災探測器輸出的報警信號。
進行聲光報警,指示報警的具體部位及時間,同時執行相應輔助控制等諸多任務,是火災報警系統中的核心組成部分。
參考資料
網路--消防報警系統
⑽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66—9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
GB 50166—92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系統的施工
第三章 系統的調試
第四章 系統的驗收
附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1.0.1條 為了提高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質量,確保系統正常運行,防止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訂本規范。
第1.0.2條 本規范適用於工業與民用建築設置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及驗收。不適用於生產和貯存火葯、炸葯、彈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險的場所設置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及驗收。
第1.0.3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必須受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監督。系統在交付使用前必須經過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驗收。
第1.0.4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及驗收,除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准、規范的規定。
第二章 系統的施工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2.1.1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應按設計圖紙進行,不得隨意更改。
第2.1.2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前,應具備設備布置平面圖、接線圖、安裝圖、系統圖以及其它必要的技術文件。
第2.1.3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竣工時,施工單位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竣工圖;
二、設計變更文字記錄;
三、施工記錄(包括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四、檢驗記錄(包括絕緣電阻、接地電阻的測試記錄);
五、竣工報告。
第二節 布 線
第2.2.1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布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電氣裝置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的規定。
第2.2.2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布線,應根據現行國家標准《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的規定,對導線的種類、電壓等級進行檢查。
第2.2.3條 在管內或線槽內的穿線,應在建築抹灰及地面工程結束後進行。在穿線前,應將管內或線槽內的積水及雜物清除干凈。
第2.2.4條 不同系統、不同電壓等級、不同電流類別的線路,不應穿在同一管內或線槽的同一槽孔內。
第2.2.5條 導線在管內或線槽內,不應有接頭或扭結。導線的接頭,應在接線盒內焊接或用端子連接。
第2.2.6條 敷設在多塵或潮濕場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連接處,均應作密封處理。
第2.2.7條 管路超過下列長度時,應在便於接線處裝設接線盒:
一、管子長度每超過45m,無彎曲時;
二、管子長度每超過30m,有1個彎曲時;
三、管子長度每超過20m,有2個彎曲時;
四、管子長度每超過12m,有3個彎曲時;
第2.2.8條 管子入盒時,盒外側應套鎖母,內側應裝護口,在吊頂內敷設時,盒的內外側均應套鎖母。
第2.2.9條 在吊頂內敷設各類管路和線槽時,宜採用單獨的卡具吊裝或支撐物固定。
第2.2.10條 線槽的直線段應每隔1.0~1.5m設置吊點或支點,在下列部位也應設置吊點或支點:
一、線槽接頭處;
二、距接線盒0.2m處;
三、線槽走向改變或轉角處。
第2.2.11條 吊裝線槽的吊桿直徑,不應小於6mm。
第2.2.12條 管線經過建築物的變形縫(包括沉降縫、伸縮縫、抗震縫等)處,應採取補償措施,導線跨越變形縫的兩側應固定,並留有適當餘量。
第2.2.13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導線敷設後,應對每迴路的導線用500V的兆歐表測量絕緣電阻,其對他絕緣電阻值不應小於20M? 。
第三節 火災探測器的安裝
第2.3.1條 點型火災探測器的安裝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探測器至牆壁、梁邊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0.5m。
二、探測器周圍0.5m內,不應有遮擋物。
三、探測器至空調送風口邊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1.5m;至多孔送風頂棚孔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0.5m。
四、在寬度小於3m的內走道頂棚上設置探測器時,宜居中布置。感溫探測器的安裝間距,不應超過10m;感煙探測器的安裝間距,不應超過15m。探測器距端牆的距離,不應大於探測器安裝間距的一半。
五、探測器宜水平安裝,當必須傾斜安裝時,傾斜角不應大於45? 。
第2.3.2條 線型火災探測器和可燃氣體探測器等有特殊安裝要求的探測器,應符合現行有關國家標準的規定。
第2.3.3條 探測器的底座應固定牢靠,其導線連接必須可靠壓接或焊接。當採用焊接時,不得使用帶腐蝕性的助焊劑。
第2.3.4條 探測器的「+」線應為紅色,「-」線應為藍色,其餘線應根據不同用途採用其它顏色區分。但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的導線顏色應一致。
第2.3.5條 探測器底座的外接導線,應留有不小於15cm的餘量,入端處應有明顯標志。
第2.3.6條 探測器底座的穿線孔宜封堵,安裝完畢後的探測器底座應採取保護措施。
第2.3.7條 探測器的確認燈,應面向便於人員觀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第2.3.8條 探測器在即將調試時方可安裝,在安裝前應妥善保管,並應採取防塵、防潮、防腐蝕措施。
第四節 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安裝
第2.4.1條 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應安裝在牆上距地(樓)面高度1.5m處。
第2.4.2條 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應安裝牢固,並不得傾斜。
第2.4.3條 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外接導線,應留有不小於10cm的餘量,且在其端部應有明顯標志。
第五節 火災報警控制器的安裝
第2.5.1條 火災報警控制器(以下簡稱控制器)在牆上安裝時,其底邊距地(樓)面高度不應小於1.5m;落地安裝時,其底宜高山地坪0.1~0.2m。
第2.5.2條 控制器應安裝牢固,不得傾斜。安裝在輕質牆上時,應採取加固措施。
第2.5.3條 引入控制器的電纜或導線,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線應整齊,避免交叉,並應固定牢靠;
二、電纜芯線和所配導線的端部,均應標明編號,並與圖紙一致,字跡清晰不易退色;
三、端子板的每個接線端,接線不得超過2根;
四、電纜芯和導線,應留有不小於20cm的餘量;
五、導線應綁紮成束;
六、導線引入線穿線後,在進行管處應封堵。
第2.5.4條 控制器的主電源引入線,應直接與消防電源連接,嚴禁使用電源插頭。主電源應有明顯標志。
第2.5.5條 控制器的接地,應牢固,並有明顯標志。
第六節 消防控制設備的安裝
第2.6.1條 消防控制設備在安裝前,應進行功能檢查,不合格者,不得安裝。
第2.6.2條 消防控制設備的外接導線,當採用金屬軟管作套管時,其長度不宜大於2m,且應採用管卡固定,其固定點間距不應大於0.5m。金屬軟管與消防控制設備的接線盒(箱),應採用鎖母固定,並應根據配管規定接地。
第2.6.3條 消防控制設備外接導線的端部,應有明顯標志。
第2.6.4條 消防控制設備盤(櫃)內不同電壓等級、不同電流類別的端子,應分開,並有明顯標志。
第七節 系統接地裝置的安裝
第2.7.1條 工作接地線應採用銅芯絕緣導線或電纜,不得利用鍍鋅扁鐵或金屬軟管。
第2.7.2條 由消防控制室引至接地體的工作接地線,在通過牆壁時,應穿入鋼管或其它堅固的保護管。
第2.7.3條 工作接地線與保護接地線,必須分開,保護接地導體不得利用金屬軟管。
第2.7.4條 接地裝置施工完畢後,應及時作隱蔽工程驗收。驗收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測量接地電阻,並作記錄;
二、查驗應提交的技術文件;
三、審查施工質量。
第三章 系統的調試
第一節 一 般 規 定
第3.1.1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調試,應在建築內部裝修和系統施工結束後進行。
第3.1.2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調試前應具備本規范第2.1.2條和第2.1.3條所列文件及調試必需的其它文件。
第3.1.3條 調試負責人必須由有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所有參加調試人員應職責明確,並應按照調試程序工作。
第二節 調試前的准備
第3.2.1條 調試前應按設計要求查驗設備的規格、型號、數量、備品備件等。
第3.2.2條 應按本規范第二章的要求檢查系統的施工質量。對屬於施工中出現的問題,應會同有關單位協商解決,並有文字記錄。
第3.2.3條 應按本規范第二章要求檢查系統線路,對於錯線、開路、虛焊和短路等應進行處理。
第三節 調 試
第3.3.1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調試,應先分別對探測器、區域報警控制器,集中報警控制器、火災警報裝置和消防控制設備等逐個進行單機通電檢查,正常後方可進行系統調試。
第3.3.2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通電後,應按現行國家標准《火災報警控制器通用技術條件》的有關要求對報警控制器進行下列功能檢查:
一、火災報警自檢功能;
二、消音、復位功能;
三、故障報警功能;
四、火災優先功能;
五、報警記憶功能;
六、電源自動轉換和備用電源的自動充電功能;
七、備有電源的欠壓和過壓報警功能。
第3.3.3條 檢查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主電源和備用電源,其容量應分別符合現行有關國家標準的要求,在備用電源連接充放電3次後,主電源和備用電源應能自動轉換。
第3.3.4條 應採用專用的檢查儀器對探測器逐個進行試驗,其動作應准確無誤。
第3.3.5條 應分別用主電源和備用電源供電,檢查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各項控制功能和聯動功能。
第3.3.6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在連續運行120h無故障後,按本規范附錄一填寫調試報告。
第四章 系統的驗收
第一節 一 般 規 定
第4.1.1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竣工驗收,應在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監督下,由建設主管單位主持、設計、施工、調試等單位參加,共同進行。
第4.1.2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驗收應包括下列裝置:
一、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裝置(包括各種火災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區域報警控制器和集中報警控制器等);
二、滅火系統控制裝置(包括室內消火栓、自動噴水、鹵代烷、二氧化碳、乾粉、泡沫等固定滅火系統的控制裝置);
三、電動防火門、防火卷簾控制裝置;
四、通風空調、防煙排煙及電動防火閥等消防控制裝置;
五、火災事故廣播、消防通訊、消防電源、消防電梯和消防控制室的控制裝置;
六、火災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控制裝置。
第4.1.3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驗收前,建設單位應向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提交驗收申請報告,並附下列技術文件:
一、系統竣工表(見附錄二);
二、系統的竣工圖;
三、施工記錄(包括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四、調試報告;
五、管理、維護人員登記表。
第4.1.4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驗收前,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進行操作、管理、維護人員配備情況檢查。
第4.1.5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驗收前,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進行施工質量復查。復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主電源、備用電源、自動切換裝置等安裝位置及施工質量;
二、消防用電設備的動力線、控制線、接地線及火災報警信號傳輸線的敷設方式;
三、火災探測器的類別、型號、適用場所、安裝高度、保護半徑、保護面積和探測器的間距等;
四、本規范第4.1.2條的一~五款中各種控制裝置的安裝位置、型號、數量、類別、功能及安裝質量;
五、火災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裝置的安裝位置和施工質量。
第二節 系統竣工驗收
第4.2.1條 消防用電設備電源的自動切換裝置,應進行3次切換試驗,每次試驗均應正常。
第4.2.2條 火災報警控制器應按下列要求進行功能抽驗:
一、實際安裝數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抽驗;
二、實際安裝數量在6~10台者,抽驗5台;
三、實際安裝數量超過10台者,按實際安裝數量30%~50%的比例、但不少於5台抽驗。
抽驗時每個功能應重復1~2次,被抽驗控制器的基本功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火災報警控制器通用技術條件》中的功能要求。
第4.2.3條 火災探測器(包括手動報警按鈕),應按下列要求進行模擬火災響應試驗和故障報警抽驗:
一、實際安裝數量在100隻以下者,抽驗10隻;
二、實際安裝數量超過100隻,按實際安裝數量5%~10%的比例,但不少於10隻抽驗。
被抽驗探測器的試驗均應正常。
第4.2.4條 室內消火栓的功能驗收應在出水壓力符合現行國家有關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條件下進行,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作泵、備用泵轉換運行1~3次;
二、消防控制室內操作啟、停泵1~3次;
三、消火栓處操作啟泵按鈕按5%~10%的比例抽驗。
以上控制功能應正常,信號應正確。
第4.2.5條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抽驗,應在符合現行國家標准《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的條件下,抽驗下列控制功能:
一、工作泵與備用泵轉換運行1~3次;
二、消防控制室內操作啟、停泵1~3次;
三、水流指示器、閘閥關閉器及電動閥等按實際安裝數量的10%~30%的比例進行末端放水試驗。
上述控制功能、信號均應正常。
第4.2.6條 鹵代烷、泡沫、二氧化碳、乾粉等滅火系統的抽驗,應在符合現行各有關系統設計規范的條件下按實際安裝數量的20%~30%抽驗下列控制功能:
一、人口啟動和緊急切斷試驗1~3次;
二、與固定滅火設備聯動控制的其它設備(包括關閉防火門窗、停止空調風機、關閉防火閥、落下防火幕等)試驗1~3次;
三、抽一個防護區進行噴放試驗(鹵代烷系統應採用氮氣等介質代替)。
上述試驗控制功能、信號均應正常。
第4.2.7條 電動防火門、防火卷簾的抽驗,應按實際安裝數量的10~20%抽驗聯動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信號均應正常。
第4.2.8條 通風空調和防排煙設備(包括風機和閥門)的抽驗,應按實際安裝數量的10%~20%抽驗聯動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信號均應正常。
第4.2.9條 消防電梯的檢驗應進行1~2次人工控制和自動控制功能檢驗,其控制功能、信號均應正常。
第4.2.10條 火災事故廣播設備的檢驗,應按實際安裝數量的10~20%進行下列功能檢驗:
一、在消防控制室選層廣播;
二、共用的揚聲器強行切換試驗;
三、備用擴音機控制功能試驗。
上述控制功能應正常,語音應清楚。
第4.2.11條 消防通訊設備的檢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控制室與設備間所設的對講電話進行1~3次通話試驗;
二、電話插孔按實際安裝數量的5%~10%進行通話試驗;
三、消防控制室的外線電話「119台」進行1~3次通話試驗。
上述功能應正常,語音應清楚。
第4.2.12條 本節各項檢驗項目中,當有不合格者時,應限期修復或更換,並進行復驗。復驗時,對有抽驗比例要求的,應進行加倍試驗。復驗不合格者,不能通過驗收。
第三節 系 統 運 行
第4.3.1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投入運行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使用單位應有經過專門培訓,並經過考試合格的專人負責系統的管理操作和維護。
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正式啟用時,應具有下列文件資料:
1. 1.系統竣工圖及設備的技術資料;
2. 2. 操作規程;
3. 3. 值班員職責;
4. 4. 值班記錄和使用圖表。
三、應建立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技術檔案。
四、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保持連續正常運行,不得隨意中斷。
第4.3.2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定期檢查和試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日應檢查火災報警控制器的功能,並應按附錄三、附錄四的格式填寫系統運行和控制器日檢登記表。
二、每季度應檢查和試驗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下列功能,並應按附錄五的格式填寫季度登記表。
1. 採用專用檢測儀器分期分批試驗探測器的動作及確認燈顯示。
2. 試驗火災警報裝置的聲光顯示。
3. 試驗水流指示器、壓力開關等報警功能、信號顯示。
4. 對備用電源進行1~2次充放電試驗,1~3次主電源和備用電源自動切換試驗。
5. 用自動或手動檢查下列消防控制設備的控制顯示功能:
(1)防排煙設備(可半年檢查1次)、電動防火閥、電動防火門、防火卷簾等的控制設備;
(2)室內消火栓、自動噴水滅水系統的控制設備;
(3)鹵代烷、二氧化碳、泡沫、乾粉等固定滅火系統的控制設備;
(4)火災事故廣播、火災事故照明燈及疏散指示標志燈。
6. 強制消防電梯停於首層試驗。
7. 消防通訊設備應在消防控制室進行對講通話試驗。
8. 檢查所有轉換開關。
9. 強制切斷非消防電源功能試驗。
三、每年對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功能,應做下列檢查和試驗,並應按附錄五的格式填寫年檢登記表。
1. 1.每年應用專用檢測儀器對所安裝的探測器試驗1次;
2. 2.進行第4.3.2條二款中除1、2以外的各項試驗,其中第5項(3)試驗可作模擬試驗;
3. 3. 試驗火災事故廣播設備的功能。
第4.3.3條 探測器投入運行2年後,應每隔3年全部清洗一遍,並做響應閾值及其它必要的功能試驗,合格者方可繼續使用,不合格者嚴禁重新安裝使用。
附錄一 調 試 報 告
年 月 日 編號:
工程名稱 工程地址
使用單位 聯系人 電話
調試單位 聯系人 電話
設計單位 施工單位
工 設備名稱型號 數 量 編 號 出廠年月 生產廠 備 注
程
主
要
設備
施工有無
遺留問題 施工單位
聯系人 電
話
調
試
情
況
調 試 人 員
(簽字) 使用單位人員
(簽字)
施工單位負責人
(簽字) 設計單位負責人
(簽字)
附錄二 系統竣工表
(用戶填寫)
驗收時間:
工程名稱 驗收的建築名稱
隱蔽工程記錄 驗 收 報 告 系統竣工圖 設 計 更 改 設 計 更 改 內 容 工程驗收情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 有
2. 無
1. 有
2. 無
1. 有
2. 無
1. 有
2. 無 1. 合格
2. 基本合格
3. 不合格
主 要 消 防 設 施
產品名稱 產品型號 生產廠家 數 量 產品名稱 產品型號 生產廠家 數 量
室內消火栓 水泵接合器
室外消火栓 氣壓水罐
消防水泵 穩壓泵
產品名稱 產品型號 生產廠家 數 量 產品名稱 產品型號 生產廠家 數 量
風 機 防 火 閥
方 式
部 位 1. 自然排煙 2. 機械排煙
3. 通風兼排煙 產品名稱 產品型號 生產廠家 數 量
防 煙 樓 梯 間 防火閥
前室及合用前室 送風機
走 道 排風機
房 間 排煙閥
自然排煙口面積 機械排煙送風量 機械排煙排風量
m2 m3/h m3/h
設施名稱及有無狀況 產品名稱 產品型號 生產廠家 數 量
疏散指示標志 1. 有 2.無 防火門
消 防 電 源 1. 有 2.無 防火卷簾
事 故 照 明 1. 有 2.無 消防電梯
系統設計單位 施工單位
形式1. 區域報警2. 集中報警3. 控制中心報警 設置部位
產品名稱 產品型號 生產廠家 數 量 產品名稱 產品型號 生產廠家 數 量
感煙探測器 集中報警器
感溫探測器 區域報警器
火焰探測器 事故廣播
手動按鈕
續表
系統設計單位 系統施工單位
系統類型 1. 噴霧水冷卻設備2 噴霧水滅火設備 .3. 噴灑水滅火設備
噴灑類型 1. 乾式 2. 濕式 3. 預作用 4. 開式 系統設置部位
產品名稱 產品型號 生產廠家 數 量 產品名稱 產品型號 生產廠家 數 量
噴 灑 頭 水 泵
水流報警閥 穩 壓 泵
報 警 閥 氣壓水罐
壓力開關
系統設計單位 系統施工單位
系統類型 1.1211 2.1301 系統形式 1. 全充滿系統 2. 局部應用系統
系統設置部位
產品名稱 產品型號 生產廠家 數 量 產品名稱 設置部位
噴 頭 遠程啟動裝置
瓶頭閥 聯動開啟裝置
分配閥 手動開啟裝置
儲 罐
(儲量/瓶) 壓力 緊急
制動
系統設計單位 系統施工單位
控制室裝置 控制室面積 耐火等級 出入口數量
應有控制功能數 實有控制功能數 缺何種控制功能
系統設計單位 系統施工單位
系統設置部位
其 系統名稱 系統類別 系統啟動方式 用量或儲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