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支付防雷技術檢測費及跟蹤服務費應入何科目
這個應先分析下用途:這二者都是服務性的費用,故應歸為維修費用等。
然後,再分析下項回目答:如果是房屋,肯定就歸為房屋的維修費用了;如果是設備,當然就歸為設備的維修費用了。
再一個,是啥性質的單位:如果是生產型企業,肯定按上面分,因為會涉及到費用分配的問題。如果僅是貿易型企業,話說,怎麼分,都是公司的費用,是攤不到業務部門去的。也就是說,可以直接入管理費用了;如果是事業型,基本上等同於貿易型;如果是房地產類物業公司,就是經營性支出或成本了。
大概就這些吧。我想,你對比你的企業類型,應該可以對號入座了。
話說,你這問的,不是防雷,是會計。哈哈。
B. 防雷防靜電檢測費用
C. 防雷中心的防雷檢測費能不能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呢
1.防雷中心的防雷檢測費可以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行建築物防雷裝置安全檢測,如果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憑票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3.如果是房地產企業,對開發項目進行的防雷檢測費是不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建築業是屬於營業稅的一大稅目只能開普通發票,應按發票合計計入:開發成本--公共配套設施--防雷設施費。
D. 防雷工程費用計哪個會計科目
跟防雷工程一起核算,計入先「在建工程」科目,待工程完工後,轉入「固定資產」科目。
E. 房地產企業防雷檢測費入哪個會計科目
如果是房地產承建的商品房項目發生的防雷測試費,建議計入:開發成本:專公共配套設施費--防雷檢測費。屬
如果是房地產企業自身的房屋發生的防雷測試費建議計入:管理費用;
3.開發產品成本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產品開發過程中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它反映了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項目開發過程中所耗費的全部物化勞動與活勞動,是考核房地產開發工作質量的一項綜合指標,是制定開發產品銷售價格的基礎。
4.開發產品成本項目一般可分為:
⑴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
⑵前期工程費;
⑶基礎設施費;
⑷建築安裝工程費;
⑸公共配套設施費;
⑹開發間接費等。
F. 防雷裝置檢測報告 費用誰負責
甲方負責,或者施工方代付,但費用還是甲方出,也就是施工方可以在施工費用外加一項代收費(防雷裝置檢測費)。我們是一家專業防雷公司,事先都會與甲方溝通好防雷裝置檢測是甲方自已申請還是我
G. 辦公樓防雷設施檢測費,審圖費屬於什麼費
1、辦公樓防雷設施檢測費屬於房產維護保養費用的一部分,可以列入「管理費用專---維修費」
2、審圖費,屬如果不是工程項目的審圖,而是屬於辦公樓維修的審圖,所列支敦科目與以上相同。如果是專項工程的審圖,則由相應的專項資金列支。
H. 防雷檢測費用由誰承擔
檢測由當地氣象防雷中心(所)負責,費用一般是甲方出,當然,假如你是和施工方協商好包含此費用那就施工方出。防雷裝置的檢測一般根據被檢建築物的情況又分為首次檢測和定期檢測。所謂的首次檢測就是未經具有防雷檢測資質的機構檢測過的建築物或雖然經過具有防雷檢測資質的機構檢測過,但該建築物已超過規定的檢測周期。所謂的常規檢測就是經具有防雷檢測資質的機構檢測過且不超過該建築物規定檢測周期的建築物。房屋防雷檢測注意事項
要樹立「預防為主,安全第一」的安全生產意識,按「誰主管,誰負責」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防雷防靜電檢測和防雷工程施工必須配備安全檢查人員,在檢測和施工前,安檢人員要提前進行現場安全檢_,聽取受檢單位對不安全因素及環境、設備等介紹,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檢測和施工方案,排除不安全因素後方可進行檢測和施工。進入檢測和施工現場前,安檢人員要檢查安全帽、絕緣鞋、絕緣手套、安全帶是否完好,按規定穿戴好安全防護用品。在檢測和施工中使用的各類設備工具(試電筆、電焊機、電錘、沖擊電鑽等)和測試儀(防雷元件測試儀、接地電阻測試儀、靜電測試儀等)要按規定安全操作。高空野外作業,必須配安全帶和有關防護設備。杜絕受檢單位和閑雜人員參與檢測或施工工作。在檢測施工中,嚴格遵守電工安全操作規定。盡量不帶電作業,如果必須帶電作業時,應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穿戴好絕緣鞋、絕緣手套、墊好橡膠墊等,並需安排專人監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二十六條 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
I. 防雷裝置檢測費打入什麼費用
如果是竣工前檢測的,就計入資產成本,這樣稅務局就不會說你漏交房產稅和所得稅了,同時房產計價也比較完整。如果是竣工之後檢測的,就計入管理費用。
J. 防雷檢測費用由誰承擔
法律分析:按照目前市場實際情況而言,新建建築物防雷檢測費用一般由建設方承擔,建築物常規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費用由各單位自行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二十六條 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第二十七條 大型建築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築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