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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考題

發布時間:2022-12-31 11:11:28

⑴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雷電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規范防雷裝置檢測行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申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實施對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防雷裝置檢測是指對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連接導體等構成的,用以防禦雷電災害的設施或者系統進行檢測的活動。第三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管理和認定工作。第四條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等級分為甲、乙兩級。

甲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建(構)築物的防雷裝置的檢測。

乙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三類建(構)築物的防雷裝置的檢測。第五條《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分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統一印製。資質證有效期為5年。第六條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認定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信賴保護的原則。第二章資質申請條件第七條申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滿足防雷裝置檢測業務需要的經營場所。

(三)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並在其從業單位參加社會保險;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的人員中,應當有一定數量的與防雷、建築、電子、電氣、氣象、通信、電力、計算機相關專業的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

(四)具有防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體系,並有健全的技術、檔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具有與所申請資質等級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能力和良好信譽。

(六)用於防雷裝置檢測的專用儀器設備應當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或校準,並在有效期內。第八條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與承擔業務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2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6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工作5年以上,並具備相應資質等級要求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

(二)近3年內開展的防雷裝置檢測項目不少於300個,且未因檢測質量問題引發事故;防雷裝置檢測項目通過省級氣象主管機構組織的質量考核合格率達90%以上。

(三)具有滿足相應技術標準的專業設備(見附表1)。

(四)取得乙級資質3年以上。第九條申請乙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與承擔業務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1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3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等工作3年以上,並具備相應資質等級要求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

(二)具有滿足相應技術標準的專業設備(見附表1)。第三章資質申請與受理第十條申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向法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第十一條滿足本辦法第七條和第九條相應條件的,可以申請防雷裝置檢測的乙級資質。申請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申請表》(見附表2);

(二)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正、副本的原件及復印件;

(三)《專業技術人員簡表》(見附表3),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的專業技術人員的技術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勞動合同、社會保險關系證明和《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四)防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手冊;

(五)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的原件及復印件;

(六)儀器、設備及相關設施清單;

(七)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復印件。第十二條符合本辦法第七條和第八條相應條件的,可以申請防雷裝置檢測的甲級資質。申請單位除了提交本辦法第十一條所規定的書面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現有資質證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二)《近3年已完成防雷裝置檢測項目表》(見附表4)和氣象主管機構質量考核情況;

(三)近3年20個以上防雷裝置檢測項目的相關資料。

⑵ 建築物防雷裝置檢測技術規范

法律分析:由中國氣象局主持編制的國家標准《建築物防雷裝置檢測技術規范》已經由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批准發布,於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地面氣象觀測規范》等48項氣象行業標准也已經由中國氣象局批准發布實施。據了解,我國雷暴活動十分頻繁,全國有21個省會城市年最多雷暴日均在50天以上,最多達到了134天。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雷電災害造成的經濟損失和人員傷亡事故日益嚴重。因此,為了規范建築物防雷裝置檢測,提高雷電災害防禦能力和水平,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了《建築物防雷裝置檢測技術規范》,全面系統地規定了建築物防雷裝置檢測工作技術要求和工作流程。這項標準的制定與實施不僅是規范建築物防雷裝置檢測工作的基本准則,更是做好建築物防雷裝置檢測工作的基本保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一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管理,並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對可能遭受雷擊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檢測工作。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

《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第二十三條 各類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的規定。對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設計文件進行審查,應當就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徵求氣象主管機構的意見;對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進行竣工驗收,應當同時驗收雷電防護裝置並有氣象主管機構參加。

《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第二十四條 專門從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條件,取得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資質證。

⑶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雷電災害防禦辦法(2011修訂)

第一條為了加強雷電災害的防禦,避免或者減輕災害損失,保護人民生命安全和國家、社會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國務院《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雷電災害防禦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雷電災害,是指因直擊雷、雷電電磁脈沖、靜電、雷電波侵入等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事件;所稱雷電防護產品,是指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以及其他用於雷電災害防禦的產品;雷電防護裝置是指由雷電防護產品和其他連接導體組成的雷電防護設施的總稱。第四條雷電災害防禦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方針。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採取有效措施做好雷電災害防禦工作,提高雷電災害防禦能力。第六條自治區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區雷電災害防禦的組織管理工作。州、市(地)、縣(市)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雷電災害防禦的組織管理工作。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市),其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
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雷電災害防禦的相關工作。第七條自治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則,編制雷電災害防禦規劃,組建雷電監測預警系統,進行雷電災害防禦技術的研發、應用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
雷電災害防禦規劃應當包括防禦原則和基本要求、災害狀況分析、重點防禦區、防禦措施、災害監測、預警工程建設等內容。
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加強對雷電及其相應災害性天氣的監測。第八條應當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范圍: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築物、構築物;
(二)石油、化工、燃氣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設施和場所;
(三)電力、通信、廣播電視、信息系統和其他重要社會公共設施;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技術規范規定應當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第九條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由從事雷電災害風險評估業務的機構依據國家防雷標准和技術規范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與施工,應當按照評估確定的防雷類別與防雷措施開展。
雷電防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雷電防護裝置專業設計、施工、檢測,執行國家防雷標准和技術規范。第十條從事雷電防護裝置專業設計、施工、檢測的單位,應當取得國家或者自治區氣象主管機構根據管理許可權和程序頒發的資質證書,在相應的資質范圍內從事設計、施工、檢測。
持有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設計、施工資質證書的單位,可以在核準的資質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施工。
氣象主管機構或者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要求從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的單位重復領取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資質證書。第十一條組織進行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設計文件審查的部門,應當就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聽取氣象主管機構意見;對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進行竣工驗收,應當同時驗收雷電防護裝置並通知氣象主管機構參加。第十二條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由縣(市)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第十三條雷電防護裝置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核通過的設計文件進行施工;雷電防護裝置的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進行檢測。
檢測單位對雷電防護裝置的隱蔽工程應當進行逐項檢測。檢測不合格的,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提出書面整改意見,並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報告。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對其出具的檢測報告的真實性負責。第十四條雷電防護裝置使用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做好雷電防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委託具有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定期對雷電防護裝置進行安全檢測。易燃易爆危險環境場所的雷電防護裝置每半年檢測一次,其他雷電防護裝置每年檢測一次。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雷電防護裝置的使用加強監督檢查,發現雷電防護裝置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向使用單位提出限期整改的書面意見。

⑷ 急急急!個人防雷資格證的考試要求

防雷資格證報考條件:

1、報考防雷工程和防雷檢測個人資格證的技術人員年齡要求:男性不超過60歲,女性不超過55歲。

2、具有中專以上工科學歷,具備防雷、通信、電子、電力、建築、計算機和氣象等相關專業的基本知識。

3、已取得防雷個人資格證的專業技術人員(證件在有效期內),不得參加新證考試,不允許在兩個以上防雷資質單位兼--職執業。

(4)新疆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考題擴展閱讀

《國務院關於優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決定》國發[2016]39號,規范防雷檢測行為,降低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準入門檻,全面開放防雷裝置檢測市場,允許企事業單位申請防雷檢測資質,鼓勵社會組織與個人參與防雷技術服務,促進防雷減災服務市場健康發展。

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書應用防雷公司必須具備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基本檢測條件和能力,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檢測數據和結果。

⑸ 西寧市防禦雷電災害條例(2021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以下簡稱防雷減災),維護社會公共安全和保護人民生命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防雷減災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防禦雷電災害,是指防禦和減輕雷擊、靜電災害的活動,包括防禦雷電災害活動的組織管理、雷電防護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以及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與維護等。第三條防雷減災必須納入安全監督的工作范圍,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雷減災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採取有效措施,做好防雷減災工作,提高防雷減災的能力,保障公共安全。
市、縣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的指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減災的組織管理和監督工作。
市轄各區的防雷減災工作由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
自然資源規劃、城鄉建設、市場監管、應急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防雷減災工作。第五條對在防雷減災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雷電防護工程的設計與施工第六條各類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的規定。氣象主管機構發現不合格的防雷產品後,應當書面通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處理。
雷電防護裝置,是指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他連接導體等雷電防護產品和設施的總稱。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施工,可以由取得相應建設、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通信等專業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油庫、氣庫、彈葯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准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其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由市、縣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通信等建設工程的主管部門,負責相應領域內建設工程的防雷管理。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防護裝置施工圖設計文件送市、縣氣象主管機構審核。氣象主管機構應在收到施工圖設計文件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書。
雷電防護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不符合國家防雷技術標准和規范規定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審核結論進行修改並重新送審。
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防護裝置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氣象主管機構審核同意的,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第九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經相關主管部門同意的雷電防護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施工,接受相關主管部門根據施工進度進行的雷電防護工程質量監督。施工中需變更和修改雷電防護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的,應當報原主管部門同意。
雷電防護工程,是指防直擊雷、雷電感應、靜電感應、電磁感應、雷擊電磁脈沖和雷電波侵入等設施的總稱。第三章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與維護第十條投入使用後的雷電防護裝置實行定期年檢制度,每年的三月至五月檢測一次,其中易燃易爆場所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並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和應急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准和規范,進行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對檢測結果負責,並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的抽檢。第十一條檢測單位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後,應當在檢測完畢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出具檢測報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見。雷電防護裝置所有單位接到整改意見後應當及時整改,消除隱患。第十二條雷電防護裝置所有單位應當做好雷電防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發現問題,及時報告承擔該裝置檢測的機構進行技術處理,並接受氣象主管機構及城鄉建設、應急等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⑹ 烏魯木齊市防雷減災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雷電災害防禦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國務院《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防雷減災活動的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防雷減災,是指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的活動,包括雷電和雷電災害的研究、監測、預警、防護以及雷電災害的調查、鑒定和評估等。第三條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防雷減災工作。
區(縣)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的防雷減災工作。
規劃、建設、公安、安全生產監督、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防雷減災工作。第四條防雷減災工作實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第五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雷減災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制定雷電災害防禦規劃和雷電災害應急預案,針對城市和農牧區防雷減災工作的不同情況,採取相應措施做好防雷減災工作,提高雷電災害防禦和應急處置能力。第六條鼓勵和支持防雷減災的科學技術研究和開發,推廣應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強防雷標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術水平,開展防雷減災科普宣傳,增強全民防雷減災意識。第二章監測和預警第七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雷電災害防禦規劃,按照布局合理、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則,加強雷電監測網和預警系統建設,健全雷電災害防禦體系。第八條市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提高雷電災害預警和防雷減災服務能力,按照職責向社會統一發布雷電災害預警信號,並及時向有關防禦、救助部門通報;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雷電災害預警信號。第九條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雷電監測資料共享、共用的原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與其他從事雷電監測的機構交換雷電監測資料。第十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損毀或擅自移動雷電監測和預警設施,不得危害雷電監測探測環境。第三章防雷裝置第十一條本條例所稱雷電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是指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他連接導體的總稱。第十二條下列場所或者設施應當安裝防雷裝置: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建(構)築物;
(二)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學危險物品的生產或者貯存設施及場所;
(三)電力生產設施和輸配電系統;
(四)通信設施、廣播電視系統和電子信息系統及其他公共設施;
(五)法律、法規和防雷技術規范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第十三條從事防雷裝置設計、施工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資質證,並按照相應的資質等級從事防雷裝置設計、施工。第十四條各類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安裝的防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的規定,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步驗收、同時投入使用。
需要採取綜合雷電防護設計的建設項目在立項審批前應當進行雷擊風險等級評估。第十五條防雷裝置的設計實行審核制度。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設計文件審查的部門,應當就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徵求氣象主管機構意見,未徵求氣象主管機構意見的,不得交付施工。第十六條防雷裝置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核同意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並接受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
防雷裝置設計方案確需變更的,原施工圖審驗機構應當徵求氣象主管機構意見。第十七條防雷裝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負責組織驗收的單位,應當通知氣象主管機構參加,未通知氣象主管機構參加驗收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八條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需要單獨安裝防雷裝置的,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由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第四章防雷裝置檢測和維護第十九條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
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技術標准和規范,保證防雷裝置檢測報告真實、科學、公正。第二十條防雷裝置所有者應當主動申報年度檢測,委託具有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對投入使用後的防雷裝置進行檢測。對爆炸危險環境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其他防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

⑺ 中國氣象局關於修改《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的決定(2020)

一、刪去第一條中「(以下簡稱防雷裝置)」,並將《辦法》所有條款中的「防雷裝置」修改為「雷電防護裝置」。二、將第七條第三項修改為:「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在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的人員中,應當有一定數量的與防雷、建築、電子、電氣、氣象、通信、電力、計算機相關專業的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並在其從業單位參加社會保險」。
將第五項修改為:「具有與所申請資質等級相適應的技術能力和良好信譽」。三、將第八條第一項修改為:「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的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二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六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工作四年以上,並具備甲級資質等級要求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
將第二項修改為:「近三年內開展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不少於二百個,且未因檢測質量問題引發事故;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組織的質量考核合格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四、將第九條第一項修改為:「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的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一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三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等工作兩年以上,並具備乙級資質等級要求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五、將第十條的「法人所在地」修改為「法人登記所在地」。六、刪去第十一條的「書面」,刪去第二項,刪去第三項、第五項的「原件及復印件」,刪去第七項的「復印件」。
將第三項修改為:「《專業技術人員簡表》(見附表3),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勞動合同」。
將第六項修改為:「儀器、設備及相關設施清單,以及檢定或者校準證書」。七、刪去第十二條的「書面」,刪去第一項,刪去第二項的「和氣象主管機構質量考核情況」。八、將第十三條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
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並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當場或者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九、將第十九條修改為:「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不得與其檢測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產品生產、銷售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十、將第二十條修改為:「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實行年度報告制度。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從取得資質證後次年起,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向資質認定機構報送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包括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執行技術標准和規范情況、分支機構設立和經營情況、檢測項目表以及統計數據等內容。
資質認定機構對年度報告內容進行抽查,將抽查結果納入信用管理,同時記入信用檔案並公示。」十一、將第二十二條「法人資格管理部門」修改為「法人登記機關」。將第二款修改為:「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發生合並、分立以及注冊地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及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申請核定資質。」十二、在第二十二條後新增一條:「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的,應當及時向開展活動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報告,並報送檢測項目清單,接受監管。」十三、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單位兼職從業。」十四、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由原資質認定的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達不到資質條件的,予以降低等級或者撤銷資質。」十五、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全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信息、資質等級情況公示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單位的監督管理情況、信用信息等及時予以公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將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和監督管理等信息納入信用檔案,並作為資質延續、升級的依據。」

⑻ 雷電防護裝置的現場檢測,遇幾級以上強風

六級以上。
根據《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遇到六級以上強風,濃霧和大雨等惡劣天氣,不得進行雷電防護裝置的相關作業。
強風暴雨後,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漏雨、漏電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或重新設置。

⑼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維護國家利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職責范圍內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市、區),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第三條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賴保護的原則。第四條本規定適用於下列建設工程、場所和大型項目的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一)油庫、氣庫、彈葯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
(二)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
(三)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准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第五條雷電防護裝置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雷電防護裝置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條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程序、文書等應當依法予以公示。第二章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提出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
申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表》(附表1);
(二)雷電防護裝置設計說明書和設計圖紙;
(三)設計中所採用的防雷產品相關說明。第八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
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並出具《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受理回執》(附表2)。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當場或者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資料補正通知》(附表3)。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第九條氣象主管機構受理後,應當委託有關機構開展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
有關機構開展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准、規范和規程,出具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並對評價報告負責。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結論應當包含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文件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第十條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內容:
(一)申請材料的合法性;
(二)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第十一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文件經審核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頒發《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核准意見書》(附表4)。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核準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變更和修改雷電防護裝置設計的,應當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請設計審核。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附表5)。第三章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第十二條雷電防護裝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建設單位應當向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表》(附表6);
(二)雷電防護裝置竣工圖紙等技術資料;
(三)防雷產品出廠合格證和安裝記錄。第十三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
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並出具《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受理回執》(附表7)。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當場或者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資料補正通知》(附表8)。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第十四條氣象主管機構受理後,應當委託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開展雷電防護裝置檢測。
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開展檢測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准、規范和規程,出具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並對檢測報告負責。出具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必須全面、真實、可靠。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結論應當包含安裝的雷電防護裝置是否按照核準的施工圖施工完成;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

⑽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2020修訂)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規范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行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申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實施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是指對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連接導體等構成的,用以防禦雷電災害的設施或者系統進行檢測的活動。第三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管理和認定工作。第四條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等級分為甲、乙兩級。
甲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建(構)築物的雷電防護裝置的檢測。
乙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三類建(構)築物的雷電防護裝置的檢測。第五條《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證》分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統一印製。資質證有效期為五年。第六條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認定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信賴保護的原則。第二章資質申請條件第七條申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滿足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業務需要的經營場所;
(三)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在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的人員中,應當有一定數量的與防雷、建築、電子、電氣、氣象、通信、電力、計算機相關專業的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並在其從業單位參加社會保險;
(四)具有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體系,並有健全的技術、檔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具有與所申請資質等級相適應的技術能力和良好信譽;
(六)用於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專用儀器設備應當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或者校準,並在有效期內。第八條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的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二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六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工作四年以上,並具備甲級資質等級要求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
(二)近三年內開展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不少於二百個,且未因檢測質量問題引發事故;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組織的質量考核合格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
(三)具有滿足相應技術標準的專業設備(附表1);
(四)取得乙級資質三年以上。第九條申請乙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的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一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三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等工作兩年以上,並具備乙級資質等級要求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
(二)具有滿足相應技術標準的專業設備(附表1)。第三章資質申請與受理第十條申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向法人登記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第十一條滿足本辦法第七條和第九條相應條件的,可以申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乙級資質。申請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申請表》(附表2);
(二)《專業技術人員簡表》(附表3),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勞動合同;
(三)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手冊;
(四)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合同;
(五)儀器、設備及相關設施清單,以及檢定或者校準證書;
(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第十二條符合本辦法第七條和第八條相應條件的,可以申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甲級資質。申請單位除了提交本辦法第十一條所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近三年已完成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表》(附表4);
(二)近三年二十個以上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的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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