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 什麼規范
就規范是《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92
現在執行新的了《爆炸危險版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2014
參照《權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3.1 火災危險性分類
追問
gb50016 3.1里只是說的火災危險性,而且是有爆炸可能的,gb50058 里劃分的是區域,兩者不太一樣吧
追答
因為現在已經沒有火災危險環境這個定義,所以只以火災危險性分類作為區分標准。
追問
gb50058-2014前言里明明說:對於火災危險環境的電氣設計執行國家其他專門的設計規范,怎麼已經沒有火災危險環境這個定義了?
追答
你一定要認為火災危險環境和火災危險性分類,是不一樣的,那就再確認一下其它標准,或者問問其他專家。反正我做了4年消防安全管理,沒有聽說還有火災危險環境這個說法。
2. 我國現行《建築設計防火規范》中,關於電力線路及電器裝置有哪些規定
1)架空電力線與甲、乙類廠房(倉庫),可燃材料堆垛,甲、乙、丙類液體儲罐,液化石油氣儲罐,可燃、助燃氣體儲罐的最近水平距離應符合表7-1的規定。
35kV及以上架空電力線與單罐容積大於200m3或總容積大於1000m3液化石油氣儲罐(區)的最近水平距離不應小於40m。
表7-1架空電力線與甲、乙類廠房(倉庫)、可燃材料堆垛等的最近最平距離(m)
2)電力電纜不應和輸送甲、乙、丙類液體管道、可燃氣體管道、熱力管道敷設在同一管溝內。
3)配電線路不得穿越通風管道內腔或直接敷設在通風管道外壁上,穿金屬導管保護的配電線路可緊貼通風管道外壁敷設。
配電線路敷設在有可燃物的悶頂、吊頂內時,應採取穿金屬導管、採用封閉式金屬槽盒等防火保護措施。
4)開關、插座和照明燈具靠近可燃物時,應採取隔熱、散熱等防火措施。
鹵鎢燈和額定功率不小於100W的白熾燈泡的吸頂燈、槽燈、嵌入式燈,其引入線應採用瓷管、礦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熱保護。
額定功率不小於60W的白熾燈、鹵鎢燈、高壓鈉燈、金屬鹵化物燈、熒光高壓汞燈(包括電感鎮流器)等,不應直接安裝在可燃物體上或採取其他防火措施。
5)可燃材料倉庫內宜使用低溫照明燈具,並應對燈具的發熱部件採取隔熱等防火措施,不應使用鹵鎢燈等高溫照明燈具。配電箱及開關應設置在倉庫外。
6)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的設計應符合《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2014)的規定。
7)下列建築或場所的非消防用電負荷宜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
①建築高度大於50m的乙、丙類廠房和丙類倉庫,室外消防用水量大於30L/s的廠房(倉庫)。
②一類高層民用建築。
③座位數超過1500個的電影院、劇場,座位數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任一層建築面積大於3000m2的商店和展覽建築,省(市)級及以上的廣播電視、電信和財貿金融建築,室外消防用水量大於25L/s的其他公共建築。
④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重點磚木或木結構的古建築。
3. GB 50058—96是否報廢
GB 50058—96並不存在,1992版後就是2014版。
GB 50058-2014 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實施日期:2014-10-01
代替標准:GB 50058-1992
本規范適用於在生產、加工、處理、轉運或貯存過程中出現或可能出現爆炸危險環境的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的爆炸危險區域劃分及電力裝置設計。本規范不適用於下列環境:1礦井井下;2製造、使用或貯存火葯、炸葯和起爆葯、引信及火工品生產等的環境;3利用電能進行生產並與生產T藝過程直接關聯的電解、電鍍等電力裝置區域;4使用強氧化劑以及不用外來點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質的環境;5水、陸、空交通運輸工具及海上和陸地油井平台;6以加味天然氣作燃料進行採暖、空調、烹飪、洗衣以及類似的管線系統;7醫療室內;8災難性事故。
4. 爆炸性環境的電力裝置設計應符合哪些規定
爆炸性環境的電力裝置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爆炸性環境的電力裝置回設計宜將設備答和線路,特別是正常運行時能發生火花的設備布置在爆炸性環境以外。當需設在爆炸性環境內時,應布置在爆炸危險性較小的地點。
(2)在滿足工藝生產及安全的前提下,應減少防爆電氣設備的數量。
(3)爆炸性環境內的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周圍環境內化學、機械、熱、黴菌以及風沙等不同環境條件對電氣設備的要求。
(4)在爆炸性粉塵環境內,不宜採用攜帶式電氣設備。
(5)爆炸性粉塵環境內的事故排風用電動機應在生產發生事故的情況下,在便於操作的地方設置事故啟動按鈕等控制設備。
(6)在爆炸性粉塵環境內,應盡量減少插座和局部照明燈具的數量。如需採用時,插座宜布置在爆炸性粉塵不易積聚的地點,局部照明燈宜布置在事故時氣流不易沖擊的位置。
粉塵環境中安裝的插座開口的一面應朝下,且與垂直面的角度不應大於60°。
(7)爆炸性環境內設置的防爆電氣設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爆炸性環境第1部分:設備通用要求》(GB 3836.1—2010)的有關規定。
5. 爆炸性粉塵環境電氣線路的設計和安裝要求有哪些
你好,以下是設計和安裝要求;
一、電氣線路應在爆炸危險性較小的環境或遠離釋放源的地方敷設。
1.當易燃物質比空氣重時,電氣線路應在較高處敷設或直接埋地;架空敷設時宜採用電纜橋架:電纜溝敷設時溝內應充砂,並宜設置排水措施。
2.當易燃物質比空氣輕時,電氣線路宜在較低處敷設或電纜溝敷設。
3.電氣線路宜在有爆炸危險的建、構築物的牆外敷設。
二、敷設電氣線路的溝道、電纜或鋼管,所穿過的不同區域之間牆或樓板處的孔洞,應採用非燃性材料嚴密堵塞。
三、當電氣線路沿輸送易燃氣體或液體的管道棧橋敷設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沿危險程度較低的管道一側;
2.當易燃物質比空氣重時,在管道上方;比空氣輕時,在管道的下方。
四、敷設電氣線路時宜避開可能受到機械損傷、振動、腐蝕以及可能受熱的地方,不能避開時,應採取預防措施。
五、在爆炸性氣體環境內,低壓電力、照明線路用的絕緣導線和電纜的額定電壓,必須不低於工作電壓,且不應低於500V。
工作中性線的絕緣的額定電壓應與相線電壓相等,並應在同一護套或管子內敷設。
六、在1區內單相網路中的相線及中性線均應裝設短路保護,並使用雙極開關同時切斷相線及中性線。
七、在1區內應採用銅芯電纜;在2區內宜採用銅芯電纜,當採用鋁芯電纜時,與電氣設備的連接應有可靠的銅-鋁過渡接頭等措施。
八、選用電纜時應考慮環境腐蝕、鼠類和白蟻危害以及周圍環境溫度及用電設備進線盒方式等因素。在架空橋架敷設時宜採用阻燃電纜。
九、對3~10kv電纜線路,宜裝設零序電流保護:在1區內保護裝置宜動作於跳閘:在2區內宜作用於信號。
6. 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法律分析: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適用於在生產、加工、處理、轉運或貯存過程中出現或可能出現爆炸危險環境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爆炸危險區域劃分及電力裝置設計。
法律依據:《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2014) 3.2.2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劃為非爆炸危險區域:
1 沒有釋放源且不可能有可燃物質侵入的區域;
2 可燃物質可能出現的最高濃度不超過爆炸下限值的10%;
3 在生產過程中使用明火的設備附近,或熾熱部件的表面溫度超過區域內可燃物質引燃溫度的設備附近;
4 在生產裝置區外,露天或開敞設置的輸送可燃物質的架空管道地帶,但其閥門處按具體情況確定。
7. 如何劃分加油站站內爆炸危險區域加油站站內爆炸危險區域的電氣裝置有哪些防火要求
1.加油站站內爆炸危險區域的劃分
加油站站內爆炸危險區域的等級定義應符合《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2014)的規定。根據其原理,加油站內汽油的爆炸危險區域內地坪以下的坑或溝應劃為1區。
(1)埋地卧式汽油儲罐爆炸危險區域的劃分埋地卧式汽油儲罐爆炸危險區域劃分應當符合下述要求(圖6-16)。
圖6-18汽油加油機爆炸危險區域劃分
註:採用加油油氣回收系統的加油機爆炸危險區域用括弧內數字
2.電氣裝置防火要求
(1)供電設施的要求
1)加油站用電的負荷等級應為三級,其供電電源,宜採用380V/220V外接電源;在缺電、少電地區,可以設置小型內燃發電機組供電。
2)當使用小型內燃發電機組供電時,其內燃機的排煙管口,應當安裝排氣阻火器。排煙管口到各油氣釋放源的水平距離,排煙口高度低於4.5m時應為15m,排煙口高於4.5m時應為7.5m。
(2)配電設施的要求
1)低壓配電盤可以設置在站房內。配電盤所在房間的門、窗與加油機、油罐通氣管口、密閉卸油口等的距離,不應小於5m。
2)加油站內的電力線路,應當採用電纜並直埋敷設。穿越行車道部分,電纜應穿鋼管保護。當電纜較多時,可以採用電纜溝敷設。但電纜不得與油品、熱力管線敷設在同一管溝內,且電纜溝內必須充砂。
8.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電氣線路敷設設計要求,當易燃物質比空氣重,電氣線路應在高處或直
我個人的理解,這種情況下,電氣線路和照明要做防爆設計。
9. 防爆場所電氣設計規范
1.GB 3836.15《爆炸性環境第15部分:裝置的設計、選型和安裝》該標准初次制定於1998年開始,是全國防爆電氣設備標准化技術委員會等效採用IEC 60079- l4:1996《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設備第14部分:危險場所電氣安裝(煤礦除外)》,2000年發布第一版國家標准GB 3836.15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第I5部分:危險場所電氣安裝(煤礦除外)》。2013年,全國防爆電氣設備標准化技術委員會啟動了對國家標準的修訂工作,這次修訂為修改採用了IEC 60079-14: 2007 《爆炸性環境第14部分:電氣裝置的設計、選型和安裝))。這次修訂後的安裝、選型標准不僅包括對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的要求,而且還包括對可燃性粉塵環境用設備的要求,取代了GB 3836.15-2000和 GB 12476.2-2010。
2. GB50058《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該標准在爆炸危險環境電氣裝置設計方面對爆炸危險場所電氣設備的選型、安裝做了規定。
3. GB50257《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該標准在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安裝和驗收方面做了具體規定。
來自安弘認證網
10. 防爆電器設備安裝規定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
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
GB 50257—
條文說明
1 總 則
1.0.2 本規范不適用的環境,是指不是由於電氣裝置安裝工程質量而引起,而是由於其它原因構成危險的環境。對於這些危險環境的電氣裝置的施工及驗收,應按其各專用規程執行。
1.0.3 按設計進行施工是現場施工的基本要求。
1.0.5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採用的電氣設備和器材,設計時根據其環境危險程度選用適合環境防爆要求的型號規格。所採用的設備和器材,應符合國家現行技術標准(包括國家標准和地方標准)。有接線板的防爆接線盒出廠時,根據產品標準的規定,也應有銘牌標志,故也應視為設備對待。
1.0.6 設備和器材到達現場後,應及時驗收,通過驗收可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為施工安裝的順利進行打下基礎。
1.0.7 在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進行電氣裝置的施工安裝,尤其是擴建和改建工程中,安全技術措施是非常重要的,必須事先制定並嚴格遵守。
1.0.8 國家現行的有關建築工程的施工及驗收規范中的一些規定不完全適合電氣設備安裝的要求,如建築工程的允許誤差以厘米計,而電氣設備安裝允許誤差以毫米計。這些電氣設備的特殊要求應在電氣設計圖中標出,但建築工程中的其它質量標准,在電氣設計圖中不可能全部標出,則應符合國家現行的建築工程的施工及驗收規范的有關規定。
為了盡量減少現場施工時電氣設備安裝和建築工程之間的交叉作業,做到文明施工,確保設備安裝工作的順利進行和設備的安全運行,規定了設備安裝前及設備安裝後投入運行前,建築工程應具備的一些具體條件和應達到的要求。
1.0.11 本規范主要是針對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中的電氣設備的施工及驗收,用於這類環境的電氣設備有防爆電氣設備,也還有大量的普通電氣設備,而且防爆電氣設備除了在外部結構、溫升控制等方面有些特殊要求外,在許多地方跟普通電氣設備是近似的,故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的電氣裝置的安裝,除應按本規范執行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系列中的「高壓電器」、「電力變壓器、油浸電抗器、互感器」、「母線裝置」、「旋轉電機」、「盤、櫃及二次迴路結線」、「電纜線路」、「接地裝置」、「電氣照明」、「配線工程」等施工及驗收規范和《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准》以及其它各專業標准規程的有關規定。
2 防爆電氣設備的安裝
防爆電氣設備的安裝,根據防爆電氣設備的發展,產品國家標准中出現了新的防爆類型,已增加了無火花型和粉塵防爆型電氣設備,所以本規范在這次修訂時增加了這些新型防爆電氣設備的有關內容,使之與我國防爆電氣設備製造、檢驗用的現行國家標准《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和現行國家標准《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相協調。
本規范這次修訂時,與原《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J 232—82)中的「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電氣裝置篇」相比,在整體結構和編寫層次上做了較大的調整,將「爆炸危險環境的電氣設備安裝」和「爆炸危險環境的電氣線路」分章逐節編寫,使之層次清晰,更為合理。
2.1 一 般 規 定
2.1.1 防爆電氣設備的級別、組別與使用環境條件相符,才能保證安全,按新防爆電氣設備產品標準的規定,對為保證安全,指明在規定條件下使用的電氣設備和低沖擊能量的電氣設備在防爆合格證編號後加有特殊標志「X」,此外為指定環境條件而設計的產品在產品型號後綴有規定的符號,如戶外環境用產品——W;濕熱帶環境用產品——TH;中等防腐環境用產品——FI等標志。安裝時需要注意。
2.1.2 按現行國家標准《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GB 3836.1—83)的規定,防爆電氣產品獲得防爆合格證後才可生產,防爆合格證號是設備的防爆性能經過國家指定的檢驗單位檢驗認可的證明。防爆電氣設備的類型、級別、組別和外殼上「EX」標志是防爆電氣設備的重要特徵,安裝前需要首先查明。
2.1.3 支架的固定,可採用預埋、膨脹螺栓、尼龍塞、塑料塞以及焊接法,在具體工程施工安裝時,可參照《防爆電氣設備安裝標准圖集》的規定,但要求固定應牢固。為防止降低鋼結構的強度,採用焊接法固定時,應施行點焊。
2.1.4 電氣設備接線盒內部緊固後,若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過小,容易產生電弧和火花放電引起事故,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是確保安全,防止事故的有效措施之一,需進行檢查。據某化工廠反映,多年電氣事故統計表明,事故多半是發生在電氣設備接線盒內的。附錄A中所列數值,是按1993年新的國家標准和國際標准而規定的,增加了低電壓時的數值,並廢止了低等絕緣材料的應用,只限用前三種耐泄痕性能較好的材料。
2.1.5 為了安全,電纜或導線引入設備後,應連接可靠,並密封良好。根據生產和使用的方便,有些產品設有多個進線口,但為了保持防爆性能或防水防塵能力而將多餘的進線口密封。
2.1.6 電氣設備允許最高表面溫度,根據其使用環境,現行設備製造產品國家標准已將其修改為6組,其中增安型和無火花型設備還包括設備內部的最高溫度。
2.1.7 塑料製品種類很多,其中有些塑料不耐溶劑侵蝕,故推薦使用家用洗滌劑清洗。
2.1.8 爆炸危險環境裝設事故排風機,及時通風降低爆炸性氣體濃度,是防止爆炸的重要保證和主要措施,為在事故情況下便於及時開動排風機,要求在現場的排風機按鈕要安裝在便於操作的地方,並要醒目和操作方便。
2.1.9 因為燈具的種類、型號和功率的變動和互換可改變其發熱狀態,所以強調燈具要符合設計要求,不得隨意變更。旋轉光源燈泡時,應旋緊,不得松動,以防止產生火花和接觸不良而發生過熱現象。燈罩應按要求裝好並將螺栓緊固,以往曾發生在更換燈泡後,不將燈罩重新裝好的現象,故在此特別強調,應引起重視。
2.2 隔爆型電氣設備的安裝
本節與原規范(GBJ 232—82)相比,作了較大的修改,因為隨著隔爆型電氣設備產品質量和產品國家標準的提高和修改,對製造廠出廠時已檢驗合格的產品,安裝單位和使用部門應盡量減少拆卸檢查,以免破壞其產品的隔爆性能,故將原規范中的有關屬於產品製造標準的一些條文內容不再寫入本規范。
2.2.1 製造廠檢驗合格的產品,到現場後進行了驗收檢查,一般情況下就無需進行拆卸檢查,而只進行外觀檢查,本條列出了外觀檢查的內容和要求。
2.2.2 當隔爆型電氣設備經檢查確定需進一步拆卸檢查時,因為不同的產品其防爆結構不同,應詳細參照其產品說明書的規定。本條所列各款規定,旨在確保隔爆面不致因拆卸後影響其隔爆性能。
2.2.3 機械碰擦是爆炸事故的危險源,故安裝時應特別引起重視。
2.2.4 製造標准中規定了正常運行時產生火花或電弧的設備要進行聯鎖或加警告牌,施工和驗收時要檢驗其可靠性,並保留完好的警告牌交付生產和使用者。
2.2.5 為了防止插頭插入或拔出時產生火花和電弧而引起爆炸事故,按照新的產品製造標準的要求,還需設有防止驟然拔脫的徐動裝置,保證在使用過程中不能松脫。
2.3 增安型和無火花型電氣設備的安裝
增安型(即原規范中的「防爆安全型」)與無火花型(新增加的一種型號的防爆電氣設備)電氣設備的要求,除電氣性能外基本相同,安裝要求和安裝前的檢查項目完全相同,故作為一節合並寫出,避免重復。
2.3.1 增安型電氣設備與無火花型電氣設備有相同的外殼防護要求,外殼和透光部分要防止裂紋和損壞,防止進灰、進水,接線盒蓋應緊固,設備的緊固螺栓應無松動和銹蝕。
2.3.2 增安型電動機和無火花型電動機有相同的定、轉子單邊氣隙最小值的要求,按現行產品國家標准《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增安型電氣設備「e」》(GB 3836.2)和《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無火花型電氣設備「n」》(GB 3836.8)的規定,增加了表注中的有關規定。這些要求是防止電動機定子與轉子之間的間隙過小,在長期使用後,電動機定子、轉子之間發生摩擦,產生高溫和火花而引起爆炸事故。
2.4 正壓型電氣設備的安裝
2.4.1 正壓型電氣設備(即原規范中的「防爆通風、充氣型電氣設備」)有防護、減少漏氣、防止火花吹出等要求,要密封良好。
2.4.2 進入正壓型電氣設備內的氣體是防爆措施,氣體來源不得取自爆炸性環境,為防止有腐蝕金屬和降低絕緣性能、有損設備性能的氣體進入設備和管道,規定進入通風、充氣系統及電氣設備內部的空氣或氣體不得含有有害物質。
2.4.3 為了避免因火花或熾熱顆粒排入爆炸危險環境引起爆炸事故,特作出此規定。
2.4.4 正壓型電氣設備的通風充氣系統的電氣聯鎖裝置是確保設備安全運行的技術措施,聯鎖裝置的動作程序應正確。但設備通電前的置換風量因設備結構各異,故應按產品的技術條件或產品說明書的規定來確定,管道部分仍按5倍相連管道的容積計算風量。
2.4.5 電氣設備及系統要維持產品技術條件中最低的所需壓力值,是為了防止外部可燃氣體進入,因產品的結構和所要求的最低壓力值不盡相同,所以不作統一的硬性規定,而應以產品的技術條件為准。
2.4.6 運行中的正壓型電氣設備,如果內部的火花和電弧從縫隙或出風口吹出,就可能會引起爆炸事故的發生,因此設備安裝和施工完成後應進行檢查。
2.4.7 現行的產品製造國家標准有此項要求,對管道的密封應經過認真檢查,以保證整個通風系統的正壓。
2.5 充油型電氣設備的安裝
2.5.1 充油型電氣設備(即原規范中的「防爆充油型電氣設備」)外殼有密封和防護要求,外殼和油箱、油標有損壞和滲漏時,將使油位降低而失去防爆性能,排油孔便於更換廢油,排氣孔是使變壓器油在火花或電弧作用下分解出的氣體排出,防止內部過壓而引起爆炸。
2.5.2 充油型電氣設備對油麵高度有要求,設備需垂直安裝,當設備傾斜時,油標不能正確反映油位高度,有可能造成設備內部缺油情況,故要求安裝時其傾斜度不得大於5°。
2.5.3 產品的製造標准已將油麵最高允許溫度組別改為6組,在環境溫度為40℃時,T1~T5組設備油麵最高允許溫度為100℃,其油麵溫升定為60℃,T6組設備的油麵溫升限定為40℃,防止油麵溫度超過氣體自燃點溫度或變壓器油的閃點。
2.6 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安裝
2.6.1 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即原規范中的「安全火花型電氣設備」)安裝前的檢查項目及要求,在進行檢查時,不但應對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進行認真的檢查,而且對與之關聯的電氣設備也應進行檢查。
2.6.2 凡是與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配套的關聯電氣設備都是經過國家檢驗單位檢驗確認的設備,如其關聯的電氣設備的型號不符合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銘牌中的規定,則破壞了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防爆性能。
2.6.3 為了防止因電源變壓器的缺陷而破壞了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及其線路的防爆性能。
2.6.4 防止由於電池型號、規格的改變而改變了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能量供應,在事故情況下,產生的電火花和溫度超過其額定值而可能引起爆炸事故。
2.6.5 根據現行的產品製造國家標准,增加了對防爆安全柵的接地要求。
2.6.6 由於電氣線路的參數對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安全性能有影響,故提出了電氣線路的參數應符合設計的規定,以限制線路的儲能。
2.7 粉塵防爆電氣設備的安裝
2.7.1 本條列出了設備安裝前的檢查項目,主要是標志、防護等級、溫度組別、產品的密封以及防止粉塵沉積等,檢查設備是否與使用環境相適應。
2.7.2 粉塵防爆電氣設備安裝時應注意的事項,尤其是有關通風孔道不得堵塞,以減少粉塵的聚集堆積。
2.7.3 粉塵防爆電氣設備外殼及進線裝置的完整及密封性能至關重要,粉塵可以吸附於殼壁、繞組及絕緣零件的表面,影響散熱和降低絕緣電阻,增大電路故障,所以設備安裝時不得損傷其密封性能。
2.7.4 許多可燃粉塵受熱後能夠引燃,故劃分了組別和劃定了外殼表面最高溫度值。
2.7.5 粉塵防爆電氣設備安裝後,應按產品技術條件的要求做好保護裝置的調整和試操作,發展問題及時處理,以保證設備的安全運行。
3 爆炸危險環境的電氣線路
3.1 一 般 規 定
3.1.1 爆炸危險環境的電氣線路的敷設方式和敷設路徑,現行國家標准《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中有明確的規定,施工應按設計規定進行。但鑒於工程的具體情況,對那些既可由設計規定,亦可根據施工現場的具體條件決定的問題,可採取設計圖紙有規定時按設計施工,若設計無明確規定時,可按本條規定執行的方法。本條的規定是根據現行國家標准《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有關條文的規定而作出的。
3.1.2 本條是為了防止電氣線路因外界損傷而破壞絕緣,擊穿打火而引起爆炸事故。
3.1.3 本條是為了避免因線路的絕緣不良產生電火花而引起爆炸事故。
3.1.4 現行國家標准《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對於不同的爆炸危險區所採用的電氣設備和器材的選型都作出了具體的規定,施工安裝時應按設計規定選用相應類型的連接件。
3.1.5 導線或電纜的連接應可靠。繞接是一種不可靠的連接,往往會由於受外界的影響而松動,連接處的接觸不良,接觸電阻增大,引起接頭發熱;鋁芯電纜與設備連接應採用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