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南昌市防雷減災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防雷減災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防雷減災,是指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的活動,包括雷電和雷電災害的研究、監測、預警、防護以及雷電災害的調查、鑒定和評估等。第三條防雷減災工作實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第四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雷減災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採取相應措施,做好防雷減災工作,提高防雷減災的能力。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雷電災害應急預案。第五條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管理本市防雷減災工作,並具體負責組織管理各區的防雷減災工作。
縣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組織管理所轄區域內的防雷減災工作。
發展和改革、建設、規劃、安全生產監督、公安、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防雷減災工作。第二章監測和預警第六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雷電災害防禦規劃,加強防雷減災工程和基礎設施建設,健全雷電災害防禦體系。第七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雷電監測網和預警系統建設。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通過廣播、電視、移動通信、互聯網等媒體及時向社會發布雷電預警信息,並在城市的顯著位置設立發布預警信號的電子顯示牌。第八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雷電監測資料共享、共用的原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與其他從事雷電監測的機構交換雷電監測資料。第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雷電監測和預警設施,不得危害雷電監測的探測環境。第三章防雷裝置第十條下列場所和設施應當安裝雷電災害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建(構)築物;
(二)石油、化工、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或者貯存場所;
(三)電力生產設施和輸配電系統;
(四)通信設施、廣播電視系統和電子信息系統;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防雷技術規范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在前款規定的場所和設施安裝太陽能接收裝置的,應當採取有效的防雷措施。第十一條安裝防雷裝置的設計、施工單位應當具備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相應設計、施工資質。第十二條防雷工程設計或者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相應的資質等級從事防雷工程設計或者施工。禁止無資質或者超出資質等級從事防雷工程設計或者施工。
安裝防雷裝置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防雷裝置的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的技術標准和規范,行業標准有特殊規定的,還應當符合行業標准。第十三條防雷裝置的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防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十四條防雷裝置設計實行審核制度。設計方案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
防雷裝置設計與建築物設計同時進行的,由建設單位將設計方案報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受理後,轉送氣象主管機構對防雷裝置設計進行審核;已建成的建築物再安裝防雷裝置以及單獨安裝防雷裝置的,防雷裝置設計由建設單位報送氣象主管機構審核。
重點建設工程應當提交雷擊風險評估報告書。第十五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收到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核並出具審核意見書。經審核不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和規范以及行業標準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審核意見修改並重新申請審核。
經審核同意的防雷裝置設計方案確需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原審核氣象主管機構同意。第十六條防雷裝置施工時,建設單位應當委託防雷裝置檢測單位對基礎接地體、分層柱筋引下線、天面避雷網格等隱蔽工程進行逐項檢測。檢測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整改。第十七條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書。
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技術標准和規范以及行業標准,保證防雷檢測報告的真實性、科學性、公正性,對檢測結果負責。
未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書的,不得從事防雷裝置的檢測。
② 大連市防禦雷電災害管理辦法(2018修正)
第一條為了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以下簡稱防雷減災),保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防雷減災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大連市氣象局是負責全市防雷減災工作的主管機構,應依法做好防雷裝置(含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以及其他連接導體等防雷產品和設施,下同)的設計審核、施工監督和竣工驗收以及防雷裝置的檢測等管理工作。區市縣氣象主管機構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管理所轄區域內防雷減災工作。
建設、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助防雷減災工作主管機構做好防雷減災工作。第四條防雷減災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方針,堅持統一規劃、統一部署、統一管理的原則,鼓勵開展防雷減災科學研究和科普宣傳,推廣應用防雷科學技術成果。第五條下列建(構)築物、設施應當安裝防雷裝置:
(一)高層建築、高度20米以上的廠房以及15米以上的煙囪、水塔;
(二)賓館(酒店)、體育館、展覽館、影劇院等大型公共建築物和重點文物保護建築物;
(三)油庫、液化氣儲氣站、煤氣儲氣站、加油站、露天化工設施以及糧棉等重要物資倉庫;
(四)程式控制系統、衛星接收系統、計算機網路系統;
(五)交通運輸、醫療衛生、金融證券等公共服務系統的主要設施;
(六)電力、通訊、廣播電視設施;
(七)其他易遭雷擊的建(構)築物、設施等。第六條安裝防雷裝置實行設計審核制度。
防雷裝置的設計方案應經防雷減災工作主管機構審核。報請審核的設計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裝防禦直擊雷、感應雷、雷電波侵入裝置的場所和設施的基本情況;
(二)防禦直擊雷、感應雷、雷電波侵入裝置的設計方案、施工圖紙;
(三)綜合布線圖;
(四)擬採用的防雷產品的技術性能資料;
(五)其他應提供的資料。第七條防雷減災工作主管機構審核防雷裝置設計方案,應自收到方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並以書面形式予以答復。對不符合國家防雷技術標准和規范的,退由原報請單位修改後重新報審。第八條安裝防雷裝置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核同意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並接受防雷減災工作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
在施工中需要修改設計方案的,應當按照原審核程序重新報審。第九條安裝使用的防雷產品必須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並接受防雷減災工作主管機構的監督檢查。第十條防雷裝置竣工後,防雷減災工作主管機構應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一條防雷裝置使用單位應當指定專人做好防雷裝置的維護保養工作,發現問題及時維修或者報告防雷減災工作主管機構進行處理。第十二條防雷裝置原則上每年檢測一次。油庫、液化氣儲氣站、煤氣儲氣站、加油站、露天化工設施的防雷裝置,每半年檢測一次。
居民住宅區防雷裝置的檢測,由房屋主管單位或物業管理部門配合防雷減災工作主管機構進行。第十三條防雷裝置檢測應當委託檢測單位進行。檢測單位對防雷裝置檢測後,應出具檢測報告,並報防雷減災工作主管機構。檢測項目全部合格的,頒發合格證書;檢測不合格的,由防雷減災工作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整改。第十四條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單位,應當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嚴格按照防雷技術規范和技術標准從事檢測。
用於防雷裝置檢測的專用儀器設備應當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或校準,並在有效期內。第十五條遭受雷電災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向防雷減災工作主管機構報告災情,並積極協助防雷減災工作主管機構對雷電災害進行調查和鑒定。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防雷減災工作主管機構或其委託的雷電防護機構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應當安裝而未安裝防雷裝置的;
(二)防雷裝置設計文件未經審核或者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三)修改防雷裝置設計文件未按原審核程序報審的;
(四)防雷裝置未經竣工檢測驗收或者竣工檢測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五)防雷裝置使用單位拒絕接受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又拒絕整改的。
③ 國家對從事防雷工程的相關單位是如何規定的
從事防雷工程的相關單位必須具有建築物防雷施工資質。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資質實行等級管理制度,資質等級分為丙、乙、甲三級。
第五條丙級資質單位只能從事發下防雷工程專業的設計或者施工: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三類防雷建築物,包括建(構)築物直擊雷防護工程、整改工程及新增防直擊雷工程項目;
(二)可進行的感應雷防護工程項目有:小型計算機網路、小型程式控制電話、小型自動控制系統,短波、超短通訊站,小型電視台,衛星電視地球接收站,共用天線,閉路電視、有線電視和家用電器等小型防雷工程項目。
第六條乙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以下防雷工程專業的設計或者施工: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二類、第三類防雷建築物,包括建(構)築物直擊雷防護工程,整改工程及新增防直擊雷工程項目;
(二)除可進行丙級感應雷防護工程項目外,還可承擔的工程項目有:無線尋呼台,移動通訊中繼站,中型電視台,一般雷達站、微波站、導航站,閉路電視監控系統、中型自動控制系統、中型程式控制電話,中型計算機網路等中型防雷工程項目。
第七條甲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以下防雷工程專業的設計或施工: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防雷建築物,包括建(構)築物直擊雷防護工程,整改工程及新增防直擊雷工程項目;
(二)除可進行乙級感應雷防護工程項目外,還可承擔的工程項目有:大型移動通訊基站,大型電視台,大型程式控制電話機,大型計算機網路、大型自動控制系統,機場、大型車站、碼頭,智能大廈及其綜合布線,油庫、氣庫、彈葯庫、化學品倉庫等易燃易爆場所,國防設施等大型防雷工程項目。
④ 四川省雷電災害防禦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四川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雷電災害防禦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領導,將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納入同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雷電災害應急處置方案,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第四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雷電災害防禦相關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開展雷電災害防禦科普知識宣傳和培訓,提高公眾防禦雷電災害的意識和能力。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雷電災害防禦科普知識的宣傳。第六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負責雷電天氣監測,並按照職責發布雷電天氣預警預報。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雷電天氣預警預報。
廣播、電視、報紙、通信和信息網路等媒體收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要求播發的雷電天氣預警預報信息後,應當及時無償地向公眾傳播。第七條下列建(構)築物、場所或設施,應當安裝雷電災害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築物;
(二)計算機信息網路系統;
(三)石油、燃氣等易燃易爆物資及其他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輸送、銷售等場所和設施;
(四)學校、醫院、交通運輸、通信、廣播電視、金融證券、文化體育、商業、旅遊、文物等公共場所和設施;
(五)大型娛樂、游樂場所和設施;
(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第八條防雷裝置的設計應當經氣象主管機構審核同意。
防雷裝置設計資料應當由建設單位報送當地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審核,審核合格的出具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書;未經審核或審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變更和修改防雷裝置設計的應當重新報審。
對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申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時,應當提交氣象主管機構出具的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書。
防雷裝置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防雷裝置的設計負責。第九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核同意的防雷裝置設計方案進行施工。其中隱蔽工程的防雷裝置應當依照有關規范進行檢測,檢測結果作為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的依據。第十條防雷裝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當地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參加竣工驗收。驗收合格的由氣象主管機構頒發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並由施工單位按照氣象主管機構出具的防雷裝置整改意見書進行整改,整改後重新驗收。
對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建設工程實施竣工驗收備案時,建設單位應當提交氣象主管機構出具的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第十一條防雷裝置的產權單位或使用單位應當做好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不得擅自移動、改變或損毀防雷裝置。第十二條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的單位,應當依照國家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並在資質許可范圍內開展相關活動。
從事防雷檢測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省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資質證。
防雷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的證書。第十三條防雷裝置的產權單位或使用單位應當按規定向防雷裝置檢測單位申報檢測,並由檢測單位出具檢測報告。檢測不合格的,應當按照整改意見進行整改。投入使用的防雷裝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定期檢測。第十四條防雷裝置檢測和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應當執行相關標准和技術規范。第十五條防雷工程建設使用的防雷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行業標准,具有產品合格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並按國家有關要求書面告知省氣象主管機構。第十六條遭受雷電災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報告,並協助做好雷電災害調查。
需要進行雷電災害鑒定的,由有關單位或個人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申請。
⑤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本溪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的決定(2019)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防禦氣象災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社會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遼寧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二、將第三條修改為:「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應當遵循以人為本、預防為主、防抗結合、統籌規劃、分工合作、分級負責的原則。」三、將第四條修改為:「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協調機制,將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績效考核,所需專項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氣象防災減災需要逐步增加投入。」四、將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工作。」五、將第七條修改為:「鼓勵和支持氣象災害防禦的科學技術研究。科技主管部門應當對氣象災害防禦創新項目開展給予支持,推廣先進的氣象災害防禦技術,提高氣象災害防禦科技水平。」六、將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氣象探測環境受國家保護。市、縣(區)人民政府所屬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編制本行政區域氣象探測環境及設施保護專項規劃並通報發展改革、住建、自然資源和無線電管理等部門。
住建、自然資源等部門應當會同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法定標准審批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區域內的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七、將第十七條修改為:「各類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的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施工,可以由取得相應建設、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八、將第十八條修改為:「各類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的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施工,可以由取得相應建設、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九、將第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單位,應當取得省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資質證書,並在資質等級范圍內從事防雷檢測。」十、將第二十條修改為:「防雷減災工作應當納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應急管理、氣象等有關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減災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並通報檢查結果。
投入使用後的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對油庫、氣庫、彈葯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十一、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水務、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與災害性天氣監測有關的單位,對災害性天氣或者氣象災害實施聯合監測,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十二、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市、縣(區)人民政府啟動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後,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和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確定的分工,做好相應的應急處置工作。」十三、將第三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許可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許可范圍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
(二)在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中弄虛作假的;
(三)雷電防護裝置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刪除第十條第一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溪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⑥ 防雷檢測資格證書如何取得
防雷檢測資格證是各省級氣象學會舉行的考試,通過考試就可以取得資格證了
各地每年都會有這樣的考試,及時關注氣象局網站,會有通知的,按照要求報名、學習,准時參加考試
防雷資格證書的考試對人員的專業是有要求的,與防雷、建築、電子、電氣、氣象、通信、電力、計算機等相關專業,具體要咨詢當地省級氣象局法規處
⑦ 假如沒有獨立法人如何取得防雷檢測資質
無法取得。
申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一)獨立法人資格。(二)具有滿足防雷裝置檢測業務需要的經營場所。(三)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並在其從業單位參加社會保險;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的人員中,應當有一定數量的與防雷、建築、電子、電氣、氣象、通信、電力、計算機相關專業的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四)具有防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體系,並有健全的技術、檔案和安全管理制度。(五)具有與所申請資質等級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能力和良好信譽。(六)用於防雷裝置檢測的儀器設備應當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或校準,並在有效期內。
申請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具有與承擔業務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具有技術職稱的不少於2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6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技術職稱,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工作5年以上,並具備相應資質等級要求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二)近3年內開展的防雷裝置檢測項目不少於300個,且未因檢測質量問題引發事故;防雷裝置檢測項目通過省級氣象主管機構組織的質量考核合格率達90%以上。(三)具有滿足相應技術標準的專業設備(見附表1)。(四)取得乙級資質3年以上。
⑧ 昆明市雷電災害防禦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國務院《氣象災害防禦條例》、《雲南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雷電災害防禦(以下簡稱防雷),是指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的活動,包括對雷電災害的監測預警、調查研究、評估鑒定和防雷活動的組織管理、風險評估、科普宣傳、雷電防護工程的專業設計、施工監督、驗收以及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與維護等。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防雷工作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第四條 防雷工作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雷工作的領導,制定防雷規劃和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防雷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防雷工作應當納入政府的安全生產責任、消防安全責任和績效考核內容。第六條 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防雷工作。第七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防雷減災技術培訓,廣泛開展防雷知識宣傳,增強公民的防雷意識。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結合實際,做好本單位、本區域群眾性的防雷知識宣傳教育。
學校應當將防雷知識納入中小學安全教育內容,增強學生的防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防雷工作,推廣農村住宅建設防雷安全適用技術標准,在雷電災害易發區建設防雷設施,提高防雷減災能力。第九條 對在防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防雷管理與風險評估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等有關部門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則,組建雷電監測網,研究、開發和利用先進防雷技術。第十一條 雷電災害預警信息由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統一向社會發布。第十二條 下列場所或者設施應當安裝防雷裝置:
(一)國家《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二)石油、化工、燃氣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貯存場所;
(三)風能、太陽能、垃圾發電等能源基地;
(四)計算機信息系統、自動控制系統和郵電通信、廣播電視、電力系統、醫療衛生、文化教育、文物保護單位、金融證券等公共服務設施;
(五)軌道交通和車站、機場、碼頭等交通樞紐;
(六)其他國家有關技術標准、行業標准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場所或者設施。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項目的防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並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驗收合格後,主體工程方可投入使用。第十四條 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單位,應當取得省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資質證。禁止無資質或者超出資質范圍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第十五條 防雷裝置設計實行審核制度。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將建設工程防雷裝置設計方案報送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審核;氣象主管機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未經審核,不得開工建設。變更或者修改防雷裝置設計方案,應當重新報審。第十六條 防雷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審核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委託具有氣象主管機構頒發資質的防雷檢測機構根據施工進度進行跟蹤檢測,工程完工後出具防雷檢測報告。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申請防雷裝置竣工驗收。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受理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驗收工作。未通過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第十八條 建設或者管理單位在項目可行性論證和初步設計時,應當委託氣象主管機構認證的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單位進行評估,並編制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報告。第十九條 雷電災害風險評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對下列區域或者建設項目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
(一)學校、醫院、旅遊景區和其他城鄉雷電災害易發區域;
(二)石油、化工、燃氣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貯存場所;
(三)風能、太陽能、垃圾發電等能源基地;
(四)軌道交通和車站、機場、碼頭等交通樞紐;
(五)大型商業、住宅等人員密集的建設工程項目;
(六)國家《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類防雷建(構)築物。
⑨ 山西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氣象災害防禦,避免或者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災害防禦活動。
因氣象因素引發的地質災害、森林火災、水災、旱災、農林病蟲害等衍生、次生災害的防禦活動,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三條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堅持以人為本、統籌規劃、突出重點、預防為主、科學防禦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協調機制,完善氣象災害防禦基礎設施建設,將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氣象災害的調查和風險評估,人工影響天氣和雷電防護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防禦的相關工作。第六條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向社會宣傳氣象災害防禦法律、法規,普及氣象災害防禦知識,提高社會公眾防禦氣象災害的意識和能力。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宣傳工作。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納入中、小學校有關課程或者課外活動。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氣象災害防禦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和應用先進技術。第八條在氣象災害防禦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防禦規劃和設施建設第九條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開展氣象災害普查,建立氣象災害資料庫,分災種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並根據氣象災害發生的規律、特點、分布情況和風險評估結果,編制全省氣象災害防禦規劃。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省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結合本地氣象災害特點,編制本行政區域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第十條氣象災害防禦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氣象災害現狀、發展趨勢預測;
(二)氣象災害易發區域和重點防禦區域的劃定;
(三)氣象災害防禦的目標、措施和責任;
(四)氣象災害綜合監測系統建設;
(五)氣象災害預報、預警系統建設;
(六)氣象災害防禦指揮系統等相關設施建設;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災害監測、預警工程建設,逐步提高氣象災害防禦能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氣象災害易發區域和重點防禦區域,科學、合理設置氣象災害監測網點,並加強維護和管理。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學校、醫院、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影劇院、旅遊景點、干線公路、重點工程所在地等場所,建設或者利用現有電子顯示屏、廣播等信息傳播設施,播發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建設氣象災害監測預警信息共享系統,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共享系統的日常維護和管理。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編制氣象災害探測環境和設施保護專業規劃,加強氣象災害監測站(點)的探測環境和設施保護工作。第十五條禁止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從事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的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氣象災害監測設施。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防災減災的需要,加強人工影響天氣機構、作業站(點)設施和裝備的建設。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需要,適時組織和指導實施人工增雨(雪)或者防雹等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第十七條 建(構)築物,生產、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計算機網路,通信和廣播電視設施,電力設施等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安裝防雷裝置。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從事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的單位應當取得國家或者省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資質證書。
防雷裝置所有者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委託具有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對防雷裝置實施定期檢測。
⑩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雷電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規范防雷裝置檢測行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申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實施對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防雷裝置檢測是指對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連接導體等構成的,用以防禦雷電災害的設施或者系統進行檢測的活動。第三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管理和認定工作。第四條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等級分為甲、乙兩級。
甲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建(構)築物的防雷裝置的檢測。
乙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三類建(構)築物的防雷裝置的檢測。第五條《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分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統一印製。資質證有效期為5年。第六條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認定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信賴保護的原則。第二章資質申請條件第七條申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滿足防雷裝置檢測業務需要的經營場所。
(三)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並在其從業單位參加社會保險;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的人員中,應當有一定數量的與防雷、建築、電子、電氣、氣象、通信、電力、計算機相關專業的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
(四)具有防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體系,並有健全的技術、檔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具有與所申請資質等級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能力和良好信譽。
(六)用於防雷裝置檢測的專用儀器設備應當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或校準,並在有效期內。第八條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與承擔業務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2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6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工作5年以上,並具備相應資質等級要求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
(二)近3年內開展的防雷裝置檢測項目不少於300個,且未因檢測質量問題引發事故;防雷裝置檢測項目通過省級氣象主管機構組織的質量考核合格率達90%以上。
(三)具有滿足相應技術標準的專業設備(見附表1)。
(四)取得乙級資質3年以上。第九條申請乙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與承擔業務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1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3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等工作3年以上,並具備相應資質等級要求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
(二)具有滿足相應技術標準的專業設備(見附表1)。第三章資質申請與受理第十條申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向法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第十一條滿足本辦法第七條和第九條相應條件的,可以申請防雷裝置檢測的乙級資質。申請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申請表》(見附表2);
(二)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正、副本的原件及復印件;
(三)《專業技術人員簡表》(見附表3),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的專業技術人員的技術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勞動合同、社會保險關系證明和《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四)防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手冊;
(五)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的原件及復印件;
(六)儀器、設備及相關設施清單;
(七)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復印件。第十二條符合本辦法第七條和第八條相應條件的,可以申請防雷裝置檢測的甲級資質。申請單位除了提交本辦法第十一條所規定的書面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現有資質證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二)《近3年已完成防雷裝置檢測項目表》(見附表4)和氣象主管機構質量考核情況;
(三)近3年20個以上防雷裝置檢測項目的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