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裝置知識 > 自動放射性葯物分裝裝置

自動放射性葯物分裝裝置

發布時間:2022-12-23 07:12:05

A. 放射人員健康管理規定

健康管理是指一種對個人或人群的健康危險因素進行全面管理的過程。下面是我為你整理的放射人員健康管理規定,希望對你有用!

放射人員健康管理規定

1、 准備從事放射工作人員,在上崗前必須到山西省環保局輻射環境監督站指定醫療機構進行體檢,檢查合格者,方能從事放射工作。

2、從事放射工作人員,每年到山西省環保局輻射環境監督站指定醫療機構進行一次全面醫學檢查。在本公司內調離放射工作崗位一年內,再參加一次體檢。 3、安全環保部建立個人健康檔案,及時組織聯系年度體檢工作,及時將個人體檢結果裝入檔案,並填寫於個人“放射工作員證”。

4、凡從事放射工作人員必須接受個人劑量監測,接觸放射源的工作時,一律要佩帶個人劑量計(γ射線計量盒)。個人劑量計測讀周期為三個月。

5、從事放射工作人員在工作期間將劑量計帶在工作服左領尖上(或胸前位置)。嚴禁隨意打開,不許輪換佩帶,當天工作結束時,不要把劑量計置放在工作場所內,以便准確測試。

6、劑量監測工作由山西省環保局輻射環境監督站負責監測結果(監測評議書或報告書)。

7、安全環保部按時下發收回、送交個人劑量計,收集個人劑量檢測結果。

8、 參加安全環保部以上單位組織監測時,根據現場的實際情況,發放相應的補助費,現場測一枚源,補助2元/人,(每組限為2人)。

9、檢修、改造過程中,裝、卸一枚源,增加補助40元。

10、從事放射工作人員,每年除其他休假外,可享受3周保健休假。

11、 從事放射工作人員的保健津貼執行國家和公司有關規定標准(即每人每月月210元)。參考國人部(2004)27號關於調整衛生防疫津貼的通知中二類人員享受保健津貼標准。

12、從事放射工作人員在接受健康檢查,保健休假期間照常享受保健津貼。

13、臨時調離放射工作崗位者,可繼續享受保健津貼,但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15、正式調離放射工作崗位者,可繼續享受保健津貼一個月,從第二個月停發。

16、如因從事放射工作而檢查出身體出現國家有關規定的疾病,公司將給予一定的治療時間和費用補助。

放射性事故管理規定

1.放射性事故按其性質分為:責任事故、技術事故、其他事故。

責任事故:指由於管理失職或操作失誤等人為因素造成的放射事故。

技術事故:指以設備質量或故障等非人為因素為主要原因的放射事故。

其他事故:指除責任事故和技術事故之外的放射事故。

2. 射性事故按類別分為:

一類:人員受超劑量照射事故。二類:放射性物質污染事故。三類:丟失放射性物質事故。

3.發生放射事故後,肇事單位必須及時向放射性防護室報告並採取妥善措施,減少和控制事故危害和影響,並接受監督部門的處理。

4.處理放射事故時,應當首先考慮工作人員和公眾的生命安全,迅速安置受照人員就醫,組織控制區內人員的撒離工作,並及時控制事故影響,防止事故的擴大蔓延。

5.發生工作場所、地面、設備放射性污染事故時,應首先確定污染的核素、范圍、水平,度盡快採取相應的去污染措施。

6.發生丟失放射性物質事故時,肇事單位應立即報告放射源安全管理領導小組,放射源安全管理領導小組馬上逐級上報南陽市衛生防疫站、市公安局,並密切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公安部門迅速查找、偵破、盡快追回丟失的放射性物質。

7.發生放射事故的單位要及時收集事故有關的物品和資料並及時上報給放射源安全管理領導小組,以便做好調查研究工作,分析國家財產及公眾的安全。

8.放射事故中人員受照時,要通過個人劑量計、模型實驗、生物和物理檢測、事故現場樣品分析等方法迅速估算人員的受照劑量。

9.對一次受照有效劑量當量超過0.05SV者,應給予醫學檢查;對一次受照劑量當量超過0.25SV者,應及時給予檢查和必要的醫學處理。

10.發生放射性事故的單位和個人,依照衛生部公安部《放射事故管理規定》中第五章罰則酌情處理。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放射診療工作的管理,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保障放射診療工作人員、患者和公眾的健康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開展放射診療工作的醫療機構。

第七條:本規定所稱放射診療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進行臨床醫學診斷、治療和健康檢查的活動。 衛生部負責全國放射診療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放射診療工作的監督管理。 放射診療工作按照診療風險和技術難易程度分為四類管理

(一)放射治療;

(二)核醫學

(三)介入放射學;

(四)X射線影像診斷。

醫療機構開展放射診療工作,應當具備與其開展的放射診療工作相適應的條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的放射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許可(以下簡稱放射診療許可)。

醫療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證放射防護、安全與放射診療質量符合有關規定、標准和規范的要求。 執業條件 醫療機構開展放射診療工作,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經核准登記的醫學影像科診療科目;

(二)具有符合國家相關標准和規定的放射診療場所和配套設施;

(三)具有質量控制與安全防護專(兼)職管理人員和管理制度,並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

(四)產生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的,具有確保放射性廢氣、廢物、固體廢物達標排放的處理能力或者可行的處理方案;

(五)具有放射事件應急處理預案。 醫療機構開展不同類別放射診療工作,應當分別具有下列人員:

(一)開展放射治療工作的,應當具有:

1、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放射腫瘤醫師;

2、病理學、醫學影像學專業技術人員;

3、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學物理人員;

4、放射治療技師和維修人員。

(二)開展核醫學工作的,應當具有:

1、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核醫學醫師;

2、病理學、醫學影像學專業技術人員,

3、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技術人員或核醫學技師。

(三)開展介入放射學工作的,應當具有:

1、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放射影像醫師;

2、放射影像技師;

3、相關內、外科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開展X射線影像診斷工作的,應當具有專業的放射影像醫師。

第八條:醫療機構開展不同類別放射診療工作,應當分別具有下列設備;

(一)開展放射治療工作的,至少有一台遠距離放射治療裝置、並具有模擬定位設備和相應的治療計劃系統等設備;

(二)開展核醫學工作的,具有核醫學設備及其他相關設備;

(三)開展介入放射學工作的,具有帶影像增強器的醫用診斷X射線機、數字減影裝置等設備;

(四)開展X射線影像診斷工作的,有醫用診斷X射線機或CT機等設備。

第九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配備並使用安全防護裝置、輻射檢測儀器和個人防護用品:

(一)放射治療場所應當按照相應標准設置多重安全聯鎖系統、劑量監測系統、影像監控、對講裝置和固定式劑量監測報警裝置;配備放療劑量儀、劑量掃描裝置和個人劑量報警儀;

(二)開展核醫學工作的,設有專門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裝、注射、儲存場所,放射性廢物屏蔽設備和存放場所;配備活度計、放射性表面污染監測儀;

(三)介入放射學與其他X射線影像診斷工作場所應當配備工作人員防護用品和受檢者個人防護用品。

第十條:醫療機構應當對下列設備和場所設置醒目的警示標志:

(一)裝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廢物的設備、容器,設有電離輻射標志;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廢物儲存場所,設有電離輻射警告標志及必要的文字說明;

(三)放射診療工作場所的入口處,設有電離輻射警告標志;

(四)放射診療工作場所應當按照有關標準的要求分為控制區、監督區,在控制區進出口及其他適當位置,設有電離輻射警告標志和工作指示燈。

第三章:放射診療的設置與批准

第十一條:醫療機構設置放射診療項目,應當按照其開展的放射診療工作的類別,分別向相應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建設項目衛生審查、竣工驗收和設置放射診療項目申請:

(一)開展放射治療、核醫學工作的,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

(二)開展介入放射學工作的,向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

(三)開展X射線影像診斷工作的,向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同時開展不同類別放射診療工作的,向具有高類別審批權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

第十二條:新建、擴建、改建放射診療建設項目,醫療機構應當在建設項目施工前向相應的衛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放射防護預評價報告,申請進行建設項目衛生審查。立體定向放射治療、質子治療、重離子治療、帶迴旋加速器的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診斷等放射診療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衛生部指定的放射衛生技術機構出具的預評價報告技術審查意見。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預評價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審核決定。經審核符合國家相關衛生標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第十三條:醫療機構在放射診療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並向相應的衛生行政部門提交下列資料,申請進行衛生驗收:

(一)建設項目竣工衛生驗收申請;

(二)建設項目衛生審查資料;

(三)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護評價報告;

(四)放射診療建設項目驗收報告。立體定向放射治療、質子治療、重離子治療、帶迴旋加速器的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診斷等放射診療建設項目,應當提交衛生部指定的放射衛生技術機構出具的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技術審查意見和設備性能檢測報告。

第十四條:醫療機構在開展放射診療工作前,應當提交下列資料,向相應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放射診療許可申請:

(一)放射診療許可申請表;

(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復印件);

(三)放射診療專業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書(復印件);

(四)放射診療設備清單;

(五)放射診療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文件。

第十五條:衛生行政部門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應當即時受理;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資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對合格的予以批准,發給《放射診療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放射診療許可證》的格式由衛生部統一規定(見附件)

第十六條:醫療機構取得《放射診療許可證》後,到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執業登記部門辦理相應診療科目登記手續。執業登記部門應根據許可情況,將醫學影像科核准到二級診療科目。未取得《放射診療許可證》或未進行診療科目登記的,不得開展放射診療工作。

第十七條:《放射診療許可證》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同時校驗,申請校驗時應當提交本周期有關放射診療設備性能與輻射工作場所的檢測報告、放射診療工作人員健康監護資料和工作開展情況報告。

醫療機構變更放射診療項目的,應當向放射診療許可批准機關提出許可變更申請,並提交變更許可項目名稱、放射防護評價報告等資料;同時向衛生行政執業登記部門提出診療科目變更申請,提交變更登記項目及變更理由等資料。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做出審查決定。未經批准不得變更。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門注銷放射診療許可,並登記存檔,予以公告:

(一)醫療機構申請注銷的;

(二)逾期不申請校驗或者擅自變更放射診療科目的;

(三)校驗或者辦理變更時不符合相關要求,且逾期不改進或者改進後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歇業或者停止診療科目連續一年以上的;

(五)被衛生行政部門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

第四章:安全防護與質量保證

第十九條:醫療機構應當配備專(兼)職的管理人員,負責放射診療工作的質量保證和安全防護。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定並落實放射診療和放射防護管理制度;

(二)定期組織對放射診療工作場所、設備和人員進行放射防護檢測、監測和檢查;

(三)組織本機構放射診療工作人員接受專業技術、放射防護知識及有關規定的培訓和健康檢查;

(四)制定放射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

(五)記錄本機構發生的放射事件並及時報告衛生行政部門。

第二十條:醫療機構的放射診療設備和檢測儀表,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安裝、維修或更換重要部件後的設備,應當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檢測機構對其進行檢測,合格後方可啟用;

(二)定期進行穩定性檢測、校正和維護保養,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檢測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狀態檢測;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驗或者校準用於放射防護和質量控制的檢測儀表;

(四)放射診療設備及其相關設備的技術指標和安全、防護性能,應當符合有關標准與要求不合格或國象有關部門規定淘汰的放射診療設備不得購置、使用、轉讓和出租。

第二十一條:醫療機構應當定期對放射診療工作場所、放射性同位素儲存場所和防護設施進行放射防護檢測,保證輻射水平符合有關規定或者標准。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與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同庫儲存;儲存場所應當採取有效的防泄漏等措施,並安裝必要的報警裝置。放射性同位素儲存場所應當有專人負責,有完善的存入、領取、歸還登記和檢查的制度,做到交接嚴格,檢查及時,賬目清楚。賬物相符,記錄資料完整。

第二十二條:放射診療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戴個人劑量計。 第二十三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准,對放射診療工作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健康檢查,定期進行專業及防護知識培訓,並分別建立個人劑量、職業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訓檔案。

第二十四條:醫療機構應當制定與本單位從事的放射診療項目相適應的質量保證方案,遵守質量保證監測規范。

第二十五條:放射診療工作人員對患者和受檢者進行醫療照射時,應當遵守醫療照射正當化和放射防護最優化的原則,有明確的醫療目的,嚴格控制受照劑量;對鄰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組織進行屏蔽防護,並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挫者輻射對健康的影響。

第二十六條:醫療機構在實施放射診斷檢查前應當對不同檢查方法進行利弊分析,在保證診斷效果的前提下,優先採用對人體健康影響較小的診斷技術。實施檢查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執行檢查資料的登記、保存、提取和借閱制度,不得因資料管理、受檢者轉診等原因使受檢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復照射;

(二)不得將核素顯像檢查和X射線胸部檢查列入對嬰幼兒及少年兒童體檢的常規檢查項目;

(三)對育齡婦女腹部或骨盆進行核素顯像檢查或X射線檢查前,應問明是否懷孕;非特殊需要,對受孕後八至十五周的育齡婦女,不得進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檢查;

(四)應當盡量以胸部X射線攝影代替胸部熒光透視檢查;

(五)實施放射性葯物給葯和X射線照射操作時,應當禁止非受檢者進入操作現場;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員陪檢時應當對陪檢者採取防護措施。

第二十七條:醫療機構使用放射影像技術進行健康普查的,應當經過充分論證,制定周密的普查方案,採取嚴格的質量控制措施。 使用攜帶型X射線機進行群體透視檢查,應當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進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應當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在全國范圍內進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應當報衛生部批准。

第二十八條:開展放射治療的醫療機構。在對患者實施放射治療前,應當進行影像學、病理學及其他相關檢查,嚴格掌握放射治療的適應證。對確需進行放射治療的,應當制定科舉的治療計劃,並按照下列要求實施:

(一)對體外遠距離放射治療,放射診療工作人員在進入治療室前,應首先檢查操作控制台的源位顯示,確認放射線束或放射源處於關閉位時,方可進入;

(二)對近距離放射治療,放射診療工作人員應當使用專用工具拿取放射源,不得徒手操作;對接受敷貼治療的患者採取安全護理,防止放射源被患者帶走或丟失:

(三)在實施永久性籽粒插植治療時,放射診療工作人員應隨時清點所使用的放射性籽粒,防止在操作過程中遺失;放射性籽粒植入後,必須進行醫學影像學檢查.確認植入部位和放射性籽粒的數量;

(四)治療過程中,治療現場至少應有2名放射診療工作。並密切注視治療裝置的顯示及病人情況,及時解決治療中出現的問題;嚴禁其他無關人員進入治療場所;

(五)放射診療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放射治療操作規范、規程實施照射;不得擅自修改治療計劃;

(六)放射診療工作人員應當驗證治療計劃的執行情況,發現偏離計劃現象時,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並向本科室負責人或者本機構負責醫療質量控制的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開展核醫學診療的醫療機構,應當遵守相應的操作規范、規程,防止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人體、設備、工作場所和環境;按照有關標準的規定對接受體內放射性葯物診治的患者進行控制,避免其他患者和公眾受到超過允許水平的照射。

第三十條:核醫學診療產生的放射性固體廢物、廢液及患者的放射性排出物應當單獨收集,與其他廢物、廢液分開存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醫療機構應當制定防範和處置放射事件的應急預案;發生放射事件後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防止事件的擴大和蔓延。

第三十二條:醫療機構發生下列放射事件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如實記錄,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

(一)診斷放射性葯物實際用量偏離處方劑量50%以上的;

(二)放射治療實際照射劑量偏離處方劑量25%以上的;

(三)人員誤照或誤用放射性葯物的;

(四)放射性同位素丟失、被盜和污染的;

(五)設備故障或人為失誤引起的其他放射事件。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本機構放射診療工作的管理,定期檢查放射診療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等制度的落實情況,保證放射診療的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開展放射診療活動的醫療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一)執行法律、法規、規章、標准和規范等情況:

(二)放射診療規章制度和工作人員崗位責任制等制度的落實情況;

(三)健康監護制度和防護措施落實的情況;

(四)放射事件調查處理和報告情況;

第三十五條:衛生行政部門的執法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被檢查的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阻礙、隱瞞。

第三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的執法人員或者衛生行政部門授權實施檢查、檢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檢查時,應當保守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三十七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監督執法隊伍建設,提高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執法水平,建立健全對執法人員的監督管理制度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未取得放射診療許可從事放射診療工作的;

(二)未辦理診療科目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進行校驗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變更放射診療項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圍從事放射診療工作的。

第三十九條:醫療機構使用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人員從事放射診療工作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條:醫療機構違反建設項目衛生審查、竣工驗收有關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一條::醫療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購置、使用不合格或國家有關部門規定淘汰的放射診療設備的;

(二)未按照規定使用安全防護裝置和個人防護用品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放射診療設備、工作場所及防護設施進行檢測和檢查的;

(四)未按時規定對放射診療工作人員進行個人劑量監測、健康檢查、建立個人劑量和健康檔案的;

(五)發生放射事件並造成人員健康嚴重損害的;

(六)發生放射事件未立即採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七)違反本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對不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發放《放射診療許可證》的,或者不履行法定職責,造成放射事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B. 放射性葯品的放射防護

放射性葯品在使用過程中除注意公眾防護外,還應注意工作人員本身的防護,盡量減少對工作人員的輻射劑量,防止污染環境。
(一)個人防護原則及措施
1、減少不必要的接觸射線的時間 每次受到輻射劑量的大小與接觸時間成正比,接觸時間愈長,受到輻射劑量愈大,所以應盡量縮短操作過程,減少與放射性葯品接觸時間,是個人防護重要的一環。
2、增大與放射性葯品源的距離輻射劑量與距離的平方成正比。增大操作人員與放射源間的距離,可以大大減少操作人員的輻射劑量。
3、採用適當的屏蔽 不同的射線對屏蔽的要求也不同,α射線由於粒子重、速度慢,故只要一張紙就可以擋住;β射線用有機玻璃可以擋住,而γ射線則要求用混凝土、鉛磚、鉛屏風等作防護層。一般在放射葯品源和人體之間放置7個半值層厚度的屏蔽物,就可使劑量率降低1%。
4、防止放射性物質進入人體內 放射性物質進入人體的途徑有:
(1)呼吸道吸入;
(2)消化道進入;
(3)皮膚或粘膜(包括傷口)侵入。
不論放射性物質從何種算什麼進入人體內,都會引起全身和緊要器官的內照射。因此應採取適當的防護裝備以加強個人防護。
(二)放射防護基本標准國際放射防護委員會(ICRP)提出所謂「最大容許劑量」業限制職業性工作人員受到的照射。其含義是當職業性工作人員接受這樣的劑量照射時機體受到的影響被認為是可以空話的。同時人們對輻射損傷的認識也在逐步提高,經過ICRP的建議和多次個性由每天最大允許照射0.2倫降為0.3倫/周。1965年日內瓦會議又把最大容許量降為0.1倫/周。1977年又作了較大修改,把最大容許量根據各器官和部位的敏感度做了不同的規定。世界許多國家的標准基本與1977年ICRP第26號報告建議的標准一致。
八、意外事故的處理
發生意外事故(放射性葯品的撒、漏等)應及時封閉被污染的現場和迅速切斷污染的來源,防止事故的擴大,對受污染人員及時採取必要的去污措施,若污染嚴重須報告上級有關部門和領導;若發生放射性葯品源丟失或被盜,應立即追查去向並向主管部門報告。
九、放射性三廢的處理
放射性葯品使用後殘留和剩下部分被稱為放射性廢物。放射性廢物有固體、液體和氣體三種,故稱「放射性三廢」。「三廢」處理不當會造成周圍環境的放射性污染,影響工作人員和周圍居民的健康。因而妥善處理放射性「三廢」是十分重要的。
(一)固體廢物的處理主要採用放置法。被放射性葯物污染的固體物質應存在固定的指定地點並採用適當的屏蔽物加以防護,待其自然衰變後;當做非放射性廢物處理即可。如為過期的發生器吸附柱應標明日期並用塑料袋包裝後置於貯源室,待其自然衰變後再處理。
(二)液體廢物的處理應根據放射性物質的最大容許濃度、化學性質、放射性強度、廢液的容積以及下水道的排水設備等情況進行不同的處理。一般採用放置法,半衰期短的也可有稀釋法達到容許排放水平。放射性強度低的廢水也可直接排入下水道,但其放射性濃度不得超過露天水源中限制嘗試的100倍。不能直接排入下水道的放射性廢液,可採用衰變池貯存十個半衰期後排入下水道。
(三)氣體廢物的處理易產生氣體的放射性葯物在開瓶、分裝時應在通風櫥內於通風條件下操作。通風櫥排氣口應高出周圍50米以內的屋頂3或4米。以使放射性廢氣直接排入高空。通風櫥排氣口的過濾裝置,應視使用情況定期更換。

C. 放射性葯品的使用放射性葯品注意事項

(一)從事臨床核醫學的工作人員應有高度的工作責任心,應熟悉和掌握有關放射性核素的基本知識並嚴格遵守放射性葯品的登記、保管、使用制度。
(二)操作人員要嚴格遵照無菌操作技術進行放射性葯物的制備。標記用的器械、工具不得隨意放置,以防污染。
(三)對各種資料、圖片應建立完整的保管登記制度。
(四)實驗室內嚴禁吸煙、飲水和進食禁止閑雜人員隨便進入。
(五)放射性葯品開瓶、稀釋、分裝時工作人員要穿隔離衣、戴口罩、帽子、膠皮手套、防護眼鏡等用品。並應在鉛、磚、鉛玻璃防護屏後進行。開瓶應在通風櫥內進行,開瓶前應按說明書核對放射性葯物的標簽。然後將放射源置於通風櫥內,開瓶要仔細勿用力過猛,以防打碎玻璃溶器,造成污染。稀釋與分裝放性葯物前應仔細核對說明書的項目,稀釋口服液可用蒸餾水,靜脈注射劑用無菌生理鹽水,分裝放射性葯品時應在鋪有吸水紙的搪瓷盤內進行,不要直接在工作台上操作。

D. 核醫學設備包括哪些

核醫學設備:

1、核醫學影像設備

包括PET(正電子發射計算機斷層掃描儀)和SPECT(單光子發射計算機斷層掃描儀)兩大核醫學影像設備,在分子影像學研究中占據著極其重要的地位。其中PET中的PET-CT是最先進的醫學影像設備之一。

2、核醫學功能檢查設備:甲狀腺功能儀、腎圖儀、多功能儀、骨密度儀。

3、核醫學免疫分析設備:γ-計數器、時間分辨、電化學發光、化學發光。

大基醫療:我們的核醫學夢還有多遠:

北大醫院核醫學科主任王榮福告訴記者:現在國家開始重視我們自己的核醫學了,這說明我們在這方面已經開始起步了,領導人到企業調研考察,實際上是鼓勵,也是發出信號,我們要關注支持我們自己的民族產業。

20多年來,大基醫療做得非常不容易,現在國家開始重視了,中國市場這么大,人口這么多,我們有技術有人才,像大基的PET 、PET-CT包括他的智能機器人。

通過從CT的床上轉移到PET的床上,技術都很過硬。只有政府如何支持,我覺得任何領域都沒有不能打破的神話,西門子的核醫學技術是比我們強,但手機當年有諾基亞、摩托羅拉後來又有蘋果,我們也有小米,未來拼的不是資本,是創新,創新才是未來的真正擁有者。

以上內容參考:人民網-大基醫療:我們的核醫學夢還有多遠

E. 放射性醫療器械有哪些產品

鈷60治療機、其他遠距離放射性核素治療裝置、核素後裝近距離治療機、植入放射源。

醫療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間接用於人體的儀器、設備、器具、體外診斷試劑及校準物、材料以及其他類似或者相關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計算機軟體;其效用主要通過物理等方式獲得,不是通過葯理學、免疫學或者代謝的方式獲得,或者雖然有這些方式參與但是只起輔助作用;其目的是疾病的診斷、預防、監護、治療或者緩解;損傷的診斷、監護、治療、緩解或者功能補償;生理結構或者生理過程的檢驗、替代、調節或者支持;生命的支持或者維持;妊娠控制;通過對來自人體的樣本進行檢查,為醫療或者診斷目的提供信息。

F. 核素分裝是做什麼

目前醫用放射性核素已廣泛用於臨床,但它的分裝和稀釋主要是靠人工完成,技術落後,分裝精度低,缺少必要的防護,容易對相關人員造成放射性傷害

G. 碘放射性溶液自動分裝儀作為醫療器械管理嗎

復方碘溶液沒有放射性配製碘標准溶液是用碘單質來制備的.而碘一般在水中是很難溶解完全,當加入碘化鉀後,它們就會相互作用,就會形成可以溶解的碘配離子,這就幫助碘的溶解,也就是說碘的溶解度就會加大,而且加入的碘化鉀還有必要加入過量,這樣才能把碘全部溶解完全.

H.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46號

部長 高強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2016年1月19日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修改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等8件部門規章的決定》(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8號)修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放射診療工作的管理,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保障放射診療工作人員、患者和公眾的健康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開展放射診療工作的醫療機構。

本規定所稱放射診療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進行臨床醫學診斷、治療和健康檢查的活動。

第三條衛生部負責全國放射診療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放射診療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放射診療工作按照診療風險和技術難易程度分為四類管理:

(一)放射治療;

(二)核醫學;

(三)介入放射學;

(四)X射線影像診斷。

醫療機構開展放射診療工作,應當具備與其開展的放射診療工作相適應的條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的放射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許可(以下簡稱放射診療許可)。

第五條醫療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證放射防護、安全與放射診療質量符合有關規定、標准和規范的要求。

第二章執業條件

第六條醫療機構開展放射診療工作,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經核准登記的醫學影像科診療科目;

(二)具有符合國家相關標准和規定的放射診療場所和配套設施;

(三)具有質量控制與安全防護專(兼)職管理人員和管理制度,並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

(四)產生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的,具有確保放射性廢氣、廢物、固體廢物達標排放的處理能力或者可行的處理方案;

(五)具有放射事件應急處理預案。

第七條醫療機構開展不同類別放射診療工作,應當分別具有下列人員:

(一)開展放射治療工作的,應當具有:

1.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放射腫瘤醫師;

2.病理學、醫學影像學專業技術人員;

3.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學物理人員;

4.放射治療技師和維修人員。

(二)開展核醫學工作的,應當具有:

1.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核醫學醫師;

2.病理學、醫學影像學專業技術人員;

3.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技術人員或核醫學技師。

(三)開展介入放射學工作的,應當具有:

1.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放射影像醫師;

2.放射影像技師;

3.相關內、外科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開展X射線影像診斷工作的,應當具有專業的放射影像醫師。

第八條醫療機構開展不同類別放射診療工作,應當分別具有下列設備:

(一)開展放射治療工作的,至少有1台遠距離放射治療裝置,並具有模擬定位設備和相應的治療計劃系統等設備;

(二)開展核醫學工作的,具有核醫學設備及其他相關設備;

(三)開展介入放射學工作的,具有帶影像增強器的醫用診斷X射線機、數字減影裝置等設備;

(四)開展X射線影像診斷工作的,有醫用診斷X射線機或CT機等設備。

第九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配備並使用安全防護裝置、輻射檢測儀器和個人防護用品:

(一)放射治療場所應當按照相應標准設置多重安全聯鎖系統、劑量監測系統、影像監控、對講裝置和固定式劑量監測報警裝置;配備放療劑量儀、劑量掃描裝置和個人劑量報警儀;

(二)開展核醫學工作的,設有專門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裝、注射、儲存場所,放射性廢物屏蔽設備和存放場所;配備活度計、放射性表面污染監測儀;

(三)介入放射學與其他X射線影像診斷工作場所應當配備工作人員防護用品和受檢者個人防護用品。

第十條醫療機構應當對下列設備和場所設置醒目的警示標志:

(一)裝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廢物的設備、容器,設有電離輻射標志;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廢物儲存場所,設有電離輻射警告標志及必要的文字說明;

(三)放射診療工作場所的入口處,設有電離輻射警告標志;

(四)放射診療工作場所應當按照有關標準的要求分為控制區、監督區,在控制區進出口及其他適當位置,設有電離輻射警告標志和工作指示燈。

閱讀全文

與自動放射性葯物分裝裝置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氧氣閥門檢修安全要求 瀏覽:620
專用設備製造業稅負多少 瀏覽:343
cs6擴展版工具箱 瀏覽:743
北京博世電動工具專賣 瀏覽:617
某學生用圖的實驗裝置測物塊 瀏覽:568
攤鋪軸承壞了怎麼辦 瀏覽:158
硅膠洗油設備哪裡生產 瀏覽:651
金科五金機電城D區商業門面價 瀏覽:343
超聲波什麼時候有霧氣 瀏覽:502
iphone怎麼選擇播放設備 瀏覽:854
兆豐輪轂軸承多少錢 瀏覽:160
江湖多功能電動工具 瀏覽:995
光碟機如何改裝機械硬碟嗎 瀏覽:480
工具箱漢化smart 瀏覽:133
鑄造除塵器為什麼要做保溫層 瀏覽:617
怎麼看機械表要保養 瀏覽:517
小學生雕刻工具箱 瀏覽:417
k5儀表信息怎麼調 瀏覽:936
青島泰科閥門怎麼樣 瀏覽:277
地熱總閥門開關擰不動怎麼辦 瀏覽: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