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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辦事指南

發布時間:2022-12-22 10:24:59

① 出具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的單位需要什麼證書,資質等級

出具防雷裝置設計抄技術評價報告的單位需要什麼證書,資質等級?
一般按現在法規來講,從事防雷服務活動的機構必須要獲的防雷檢測服務機構的資質證書,他是省級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范圍主要是雷擊風險評估、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防雷裝置施工跟蹤檢測、防雷裝置安全定期檢測,雷災調查與鑒定、雷電監測與預警等。資質是否有等級,各省不一樣,可以查當地省級氣象主管機構《防雷檢測服務機構資質管理辦法》。

② 防雷驗收需要哪些資料

防雷驗收需要哪些資料:
准備驗收申清書,還要准備一份防膏工程設計核准書,另外相關的驗收人員需要提供個人的資格江書,或者由單位提供的驗收資格證。驗收結束了之後,需要提供所有的防雷檢測報告書,還需提供防雷裝置竣工圖,將其一並交給小區的管理人員,無論在小區還是在辦公樓的屋頂上面,都需要設置好防雷指施,後期還需要經過防雷的驗收。
防雷驗收需要哪些資料:
工准備驗收甲請書,還要准備一份防雷工程設計核准書,另外相關的驗收人員需要提供個人的資格證書,或者由單位提供的驗收資格證。驗收結束了之後,需要提供所有的防雷檢測報告書,還需提供防雷裝置竣工圖,將其一並交給小區的管理人員
需要由專業的驗收部門來進行防需驗收的工作,如果在驗收的過程中發現了門題,就要及時提出來,並且要解決問題,拿出解決的報告。根據經驗,前期需要組織並目策劃,而具要給出開工報告,施工過程當中要隨時進行施工。建築防雷最具破壞作用的不是雷直接擊穿建築,而是雷電會放電磁脈沖,對於用電的設備會產生很大的影響,直接會導致經濟的損失。尤其在雷雨季節,會直接打壞家電設備。
拓展資料:工程驗收資料分為以下幾個部分:
第一部分:預檢;
第二部分、工程竣工驗收;
第三部分、施工技術文件;
第四部分、除以上文件材料以外的其它材料報驗和工程報驗等監理文件材料;
第五部分、竣工圖;
第六部分、與工程有關的各種聲像材料(註明文字說明、工程名稱、地點、時間、施工部位等)以及其他相關材料。
法律依據: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第十七條: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符合以下條件的,應當受理。
(一)防雷裝置設計取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核發的《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書》;
(二)防雷工程專業施工單位和人員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和資格;
(三)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③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維護國家利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職責范圍內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市、區),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第三條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賴保護的原則。第四條本規定適用於下列建設工程、場所和大型項目的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一)油庫、氣庫、彈葯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
(二)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
(三)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准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第五條雷電防護裝置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雷電防護裝置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條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程序、文書等應當依法予以公示。第二章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提出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
申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表》(附表1);
(二)雷電防護裝置設計說明書和設計圖紙;
(三)設計中所採用的防雷產品相關說明。第八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
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並出具《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受理回執》(附表2)。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當場或者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資料補正通知》(附表3)。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第九條氣象主管機構受理後,應當委託有關機構開展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
有關機構開展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准、規范和規程,出具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並對評價報告負責。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結論應當包含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文件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第十條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內容:
(一)申請材料的合法性;
(二)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第十一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文件經審核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頒發《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核准意見書》(附表4)。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核準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變更和修改雷電防護裝置設計的,應當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請設計審核。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附表5)。第三章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第十二條雷電防護裝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建設單位應當向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表》(附表6);
(二)雷電防護裝置竣工圖紙等技術資料;
(三)防雷產品出廠合格證和安裝記錄。第十三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
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並出具《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受理回執》(附表7)。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當場或者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資料補正通知》(附表8)。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第十四條氣象主管機構受理後,應當委託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開展雷電防護裝置檢測。
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開展檢測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准、規范和規程,出具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並對檢測報告負責。出具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必須全面、真實、可靠。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結論應當包含安裝的雷電防護裝置是否按照核準的施工圖施工完成;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

④ 長春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2020修正)

第一條為了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保護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吉林省氣象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防雷減災工作,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雷電災害是指因直擊雷、雷電感應、雷電感應的靜電、雷電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

本辦法所稱防雷減災是指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的活動,包括雷電和雷電災害的研究、監測、預警、防護以及雷電災害的調查、鑒定和評估等。

本辦法所稱防雷工程是指按照國家、行業規定的防雷設計規范設計、安裝的防雷裝置。按其性能分為直擊雷防護工程、雷電電磁脈沖防護工程。

本辦法所稱防雷裝置是指具有防禦直擊雷、雷電感應和雷電波侵入的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過電壓保護器以及其他連接導體的總稱。第四條防雷減災工作實行安全第一、科學防禦、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原則。第五條市、縣(市)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管理和實施本轄區內的防雷減災工作。並負責油庫、氣庫、彈葯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准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的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許可及監管。

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將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許可納入建築工程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備案,並依法進行監管。

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通信等專業建設工程防雷管理,由各專業部門負責。

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公安、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防雷減災的相關管理工作,並接受氣象主管機構的業務指導。第六條市、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防雷減災規劃,並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

防雷減災經費應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七條市、縣(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雷電監測網建設,以防禦雷電災害。第八條市、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雷電災害預警系統的建設工作,提高雷電災害預警和防雷減災服務能力。第九條市、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應當開展雷電監測、預警和預報,並及時向社會發布相關信息。第十條市、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雷電災害防禦技術的研究,開展防雷減災科普宣傳和科技咨詢工作。第十一條下列建(構)築物、場所或者設施應當安裝符合國家技術規范要求的防雷裝置: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築物;

(二)石油、化工、燃氣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及儲存場所;

(三)電力、通信、廣播電視、醫療衛生設施;

(四)承載或者運行計算機系統、通訊系統、衛星接收系統等設施;

(五)體育場館、影劇院、商場、賓館、醫院、學校、車站、機場等公共服務設施和人員密集場所;

(六)高層建築、文物建築、重大城市基礎設施以及其他易遭雷擊的建(構)築物和設施;

(七)根據具體地質、氣象條件、設備和生命財產安全的要求,需要加裝防雷裝置的場所和設施;

(八)按照國家、地方行業相關技術標准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設施和場所。第十二條市、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屬於氣象主管機構監管的工程和場所防雷裝置設計的審核工作。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委託有關機構開展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並作出審核決定。審核合格的設計方案,由氣象主管機構頒發《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意見書》。

其他工程防雷裝置設計的審核工作,由相關部門依法辦理。

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設計方案,不得交付施工。第十三條防雷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核同意的設計文件進行施工,並接受有關部門和機構的監督管理。

在施工中變更和修改設計方案的,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重新申請審核。

⑤ 青島市防雷減災管理規定(2018修訂)

第一條為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保障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第三條市、區(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管理氣象雷電災害防禦工作,並會同有關部門指導、監督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設計、安裝與檢測工作。各級防雷減災機構負責本轄區內防雷減災的具體工作。

建設、規劃、公安、勞動、交通運輸、水利、電力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本規定,共同做好防雷減災工作。第四條氣象主管機構負責下列事項的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許可:

(一)油庫、氣庫、彈葯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

(二)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

(三)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准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許可,並納入建築工程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備案進行統一管理。

交通運輸、水利、電力等專業部門負責公路、水路、水利、電力等專業建設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行政許可。第五條下列易遭雷擊的建(構)築物、設施應當安裝雷電災害防護裝置:

(一)高層建築、中型以上的廠房及20米以上的煙囪、水塔等建(構)築物;

(二)賓館、會堂、體育館、展覽館、影劇院等大型公共建築物;

(三)油庫、液化氣站、煤制氣站、加油站、露天化工設施及重要物資倉庫等易燃易爆設施;

(四)程式控制系統、衛星接收系統、計算機網路系統;

(五)重要的航空、航海地面導航設施;

(六)重點文物保護建築物;

(七)電力、通訊、廣播電視設施;

(八)其它易遭雷擊的建(構)築物及設施。第六條對第一、二、三類防雷建築物、易燃易爆場所的防雷設計實行審核制度。未經審核或審核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安排施工。第七條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設計,應當符合國家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的要求,由審批部門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機構開展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雷電災害防護裝置設計需要變更的,應當經原審批部門審核同意。

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防雷裝置檢測,由審批部門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機構開展。第八條新建、擴建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竣工,應當經審批部門驗收合格。

對不符合防雷規范要求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安裝單位應當按防雷規范的要求進行改裝。第九條安裝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使用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維護保養工作,發現雷電災害防護裝置損壞時應當及時維修並檢測。第十條雷電災害防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等場所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每6個月檢測一次。

對檢測不合格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由審批部門責令使用單位限期整改,整改後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應當進行復檢。第十一條禁止銷售和安裝未經認可的防雷產品。第十二條雷電災害發生後,發生災害的單位,應當及時向防雷減災機構報告,保護好雷擊現場,並協助防雷減災機構做好災情調查、鑒定和處理工作。第十三條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設計、安裝違反本規定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第十四條違反本規定導致雷電災害發生、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五條防雷減災行政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造成生命或財產損失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六條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檢測收費按照省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七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⑥ 到重慶區縣做防雷工程需提交哪些材料

你個問題兩方面:第一公司要在重慶市局備案,參照中國氣象局22號令:取得資質的單位,需要承接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外防雷工程的,應當到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備案,並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
具體資料可向當地的防雷中心或者政策法規處詢問。
第二在區縣做防雷工程就是設計申報和竣工驗收申報兩方面。具體參照中國氣象局21號令:
申請防雷裝置初步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附表3);
(二)總規劃平面圖;
(三)設計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的復印件;
(四)防雷裝置初步設計說明書、初步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
需要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的項目,應當提交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報告。
第九條 申請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附表3);
(二)設計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的復印件;
(三)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說明書、施工圖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
(四)設計中所採用的防雷產品相關資料;
(五)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認可的防雷專業技術機構出具的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
防雷裝置未經過初步設計的,應當提交總規劃平面圖;經過初步設計的,應當提交《防雷裝置初步設計核准意見書》

防雷裝置竣工驗收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書》(附表10);
(二)《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意見書》;
(三)施工單位的資質證和施工人員的資格證書的復印件;
(四)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出具的《防雷裝置檢測報告》;
(五)防雷裝置竣工圖紙等技術資料;
(六)防雷產品出廠合格證、安裝記錄和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的證明文件。

⑦ 申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應提交什麼材料

申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應提交的材料:
1.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①包括申請單位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原件1份、法人授權委託證明書原件1份和被授權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申請人為個人的,提供身份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②非法人機構應提交法人機構授權書原件);
2.《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原件1份,①建設項目名稱、地址須填寫准確,相關內容須與《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內容一致;②申請書蓋建設單位公章);
3.設計單位資質證書(①新、改、擴建項目提交防雷專業設計資質證書或建設工程設
計資質證書;②證書提交復印件並蓋設計單位公章,所蓋公章應與設計資質證書名稱一致,
驗原件。)
4.設計人員資格證書(①須是參與項目建設的設計人員;②設計單位資質證書提交的是防雷專業設計資質證書的,須提交2名防雷工程個人資格證書;③設計單位資質證書提交的是建設工程設計資質證書的,須提交1名項目負責人注冊建築師證書和2名注冊電氣工程師;④證書提交復印件並蓋設計單位公章,驗原件。)
5.設計圖紙及設計說明書(①經市氣象主管機構認可的專業技術審圖機構審查合格。
②蓋設計單位、審圖單位公章和雙方的騎縫章;
③總規劃平面圖原件1份,防雷整改工程須提交設計方案。

6.防雷產品檢測報告(①限提交浪涌保護器的檢測報告。②浪涌保護器的檢測報告須是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授權的防雷產品檢測機構出具的測試合格報告。③提交復印件(封面及1—4頁即可)1份加蓋設計單位公章,若在設計階段,浪涌保護器型號未確定的,可不予提供。
7.防雷產品合格證(相應浪涌保護器合格證原件1份,若是復印件應加蓋設計單位公章),若在設計階段,浪涌保護器型號未確定的,可不予提供。
8.《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由市氣象主管機構認可的專業技術審圖機構出具,(原件1份));
9.按《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應當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的大型建設工程、重點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人員密集場所等項目,需提交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報告(原件1
份);
10.《防雷裝置檢測登記表》(原件1份,①監理單位、施工單位沒有確定的,可填寫「待定」)。
備註:
①所有申請材料須蓋公章,多頁的材料還要加蓋騎縫章;
②申請書須填寫完整,塗改的地方應蓋申請方公章。
③《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和《防雷裝置檢測申報登記表》的內容應與《防雷裝置設計
技術評價報告》相關內容一致。
④網上下載《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報表》以及《防雷裝置檢
測申報登記表》。
⑤大型建設工程規模劃分參照建設部《建築行業(建築工程)建設項目設計規模劃分表》,
重點工程以市政府發改立項項目為准,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劃分參照爆炸火災危險環境分區
和防雷分類,人員密集場所劃分參照消防法,以上各項最終釋義由市氣象局負責。

⑧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2011)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雷電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維護國家利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市),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第三條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賴保護的原則。第四條下列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的防雷裝置應當經過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一、二、三類防雷建築物;
(二)油庫、氣庫、加油加氣站、液化天然氣、油(氣)管道站場、閥室等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及設施;
(三)郵電通信、交通運輸、廣播電視、醫療衛生、金融證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動文物、體育、旅遊、游樂場所等社會公共服務場所和設施以及各類電子信息系統;
(四)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第五條防雷裝置設計未經審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裝置竣工未經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防雷裝置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六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程序、文書等應當依法予以公示。第二章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第七條防雷裝置設計實行審核制度。建設單位應當向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填寫《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報表》(附表1、附表2)。
建設單位申請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設計文件審查時,應當同時申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第八條申請防雷裝置初步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附表3);
(二)總規劃平面圖;
(三)設計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的復印件;
(四)防雷裝置初步設計說明書、初步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
需要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的項目,應當提交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報告。第九條申請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附表3);
(二)設計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的復印件;
(三)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說明書、施工圖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
(四)設計中所採用的防雷產品相關資料;
(五)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認可的防雷專業技術機構出具的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
防雷裝置未經過初步設計的,應當提交總規劃平面圖;經過初步設計的,應當提交《防雷裝置初步設計核准意見書》(附表4)。第十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符合以下條件的,應當受理。
(一)設計單位和人員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資格;
(二)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的項目,提交了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報告。第十一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防雷裝置設計審核資料補正通知》(附表5、附表6)。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第十二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根據本規定的受理條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並對決定受理的申請出具《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受理回執》(附表7)。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第十三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內容:
(一)申請材料的合法性;
(二)防雷裝置設計文件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第十四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防雷裝置設計文件經審核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辦結有關審核手續,頒發《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意見書》(附表8)。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核準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變更和修改防雷設計的,應當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請設計審核。
防雷裝置設計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出具《防雷裝置設計修改意見書》(附表9)。申請單位進行設計修改後,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請設計審核。

⑨ 建築物防雷裝置檢測技術規范

由中國氣象局主持編制的國家標准《建築物防雷裝置檢測技術規范》已經由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批准發布,於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地面氣象觀測規范》等48項氣象行業標准也已經由中國氣象局批准發布實施。據了解,我國雷暴活動十分頻繁,全國有21個省會城市年最多雷暴日均在50天以上,最多達到了134天。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雷電災害造成的經濟損失和人員傷亡事故日益嚴重。因此,為了規范建築物防雷裝置檢測,提高雷電災害防禦能力和水平,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了《建築物防雷裝置檢測技術規范》,全面系統地規定了建築物防雷裝置檢測工作技術要求和工作流程。這項標準的制定與實施不僅是規范建築物防雷裝置檢測工作的基本准則,更是做好建築物防雷裝置檢測工作的基本保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一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管理,並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對可能遭受雷擊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檢測工作。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
《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第二十三條 各類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的規定。對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設計文件進行審查,應當就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徵求氣象主管機構的意見;對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進行竣工驗收,應當同時驗收雷電防護裝置並有氣象主管機構參加。
《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第二十四條 專門從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條件,取得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資質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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