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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防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手冊

發布時間:2022-12-19 23:47:00

『壹』 防雷檢測規范

法律分析:(一)建築物等檢測的相關標准

A,《建築物防雷裝置檢測技術規范》(GB/T21431-2008)

B,《建築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343-2002)

C,《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2010)

D,《民用建築電氣設計規范》(JCJ16-2008)

法律依據:《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檢測有關事項的通知》 一、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規章規定,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竣工驗收及相應防雷裝置檢測,由建設單位委託開展,相關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貳』 安徽省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安徽省氣象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以下簡稱防雷減災)活動。第三條防雷減災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雷減災工作的領導,鼓勵和支持防雷減災科技研究與開發,推廣應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開展防雷減災科普宣傳,增強全社會防雷減災意識。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管理和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防雷減災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雷電監測和預警系統建設,提高雷電災害預警和防雷減災服務能力。第七條下列場所或者設施應當安裝防雷裝置: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築物、構築物;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資的生產、儲存、輸送、銷售等場所和設施;
(三)電力生產設施和輸配電系統;
(四)計算機信息系統、通訊設施、廣播電視設施、自動控制和監控設施;
(五)國家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場所或者設施,其防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九條防雷裝置的設計、施工,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禁止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防雷裝置設計、施工活動。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場所或者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將防雷裝置設計文件送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審核。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收到防雷裝置設計文件審核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審核決定。對符合防雷設計規范要求的,予以批准,並出具審核意見書;對不符合防雷設計規范要求的,應當提出修改意見,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防雷裝置設計文件未經審核批準的,不得交付施工。第十一條防雷裝置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審核批準的防雷裝置設計文件進行施工,並接受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
在施工中需要修改防雷裝置設計方案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重新報送審核。第十二條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場所或者設施竣工驗收時,其防雷裝置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驗收。負責驗收的氣象主管機構接到申請後,應當根據具有相應資質的防雷裝置檢測單位出具的檢測報告進行審核。驗收合格的,由氣象主管機構發給驗收合格證書;驗收不合格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要求進行整改,並及時向氣象主管機構申請重新驗收。
前款規定的場所或者設施,其防雷裝置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三條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安裝的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資的生產、儲存、輸送、銷售等場所和設施的防雷裝置檢測周期為每半年一次,其他為每年一次。
防雷裝置的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期限,向防雷裝置檢測單位申報檢測。第十四條防雷裝置檢測單位對防雷裝置檢測後,應當出具檢測報告。檢測項目不合格的,應當告知防雷裝置的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防雷裝置的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要求進行整改,並及時向防雷裝置檢測單位申報復檢。
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檢測工作規程,認真執行國家有關標准和規范,保證防雷裝置檢測報告的准確、公正,並對檢測結果負責。
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禁止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防雷裝置檢測活動。第十五條防雷裝置的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做好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發現問題及時維修或者報告該裝置的檢測單位進行處理。第十六條遭受雷電災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24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報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對雷電災害進行調查和鑒定。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拒不安裝防雷裝置的;
(二)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防雷裝置設計、施工以及檢測活動的;
(三)防雷裝置設計文件未經審核批准,擅自交付施工的;
(四)防雷裝置未經驗收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五)未定期對防雷裝置申報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拒不整改的。

『叄』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2020修訂)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規范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行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申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實施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是指對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連接導體等構成的,用以防禦雷電災害的設施或者系統進行檢測的活動。第三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管理和認定工作。第四條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等級分為甲、乙兩級。
甲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建(構)築物的雷電防護裝置的檢測。
乙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三類建(構)築物的雷電防護裝置的檢測。第五條《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證》分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統一印製。資質證有效期為五年。第六條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認定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信賴保護的原則。第二章資質申請條件第七條申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滿足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業務需要的經營場所;
(三)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在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的人員中,應當有一定數量的與防雷、建築、電子、電氣、氣象、通信、電力、計算機相關專業的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並在其從業單位參加社會保險;
(四)具有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體系,並有健全的技術、檔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具有與所申請資質等級相適應的技術能力和良好信譽;
(六)用於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專用儀器設備應當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或者校準,並在有效期內。第八條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的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二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六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工作四年以上,並具備甲級資質等級要求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
(二)近三年內開展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不少於二百個,且未因檢測質量問題引發事故;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組織的質量考核合格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
(三)具有滿足相應技術標準的專業設備(附表1);
(四)取得乙級資質三年以上。第九條申請乙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的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一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三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等工作兩年以上,並具備乙級資質等級要求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
(二)具有滿足相應技術標準的專業設備(附表1)。第三章資質申請與受理第十條申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向法人登記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第十一條滿足本辦法第七條和第九條相應條件的,可以申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乙級資質。申請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申請表》(附表2);
(二)《專業技術人員簡表》(附表3),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勞動合同;
(三)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手冊;
(四)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合同;
(五)儀器、設備及相關設施清單,以及檢定或者校準證書;
(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第十二條符合本辦法第七條和第八條相應條件的,可以申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甲級資質。申請單位除了提交本辦法第十一條所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近三年已完成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表》(附表4);
(二)近三年二十個以上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的相關資料。

『肆』 防雷驗收需要哪些資料

按照檢測流程及檢測記錄,出具防雷裝置檢測報告,需配套以下相關資料:

2)完整、准確的項目資料表格。
3)完整、准確的工作聯系函。
4)項目檢測方案。
5)完整、准確的檢測記錄。
6)跟蹤檢測過程中不符合規范要求的防雷裝置整改通知。(符合規范要求的項目除外)
7)跟蹤檢測過程中不符合規范要求的防雷裝置整改通知回執函。(符合規范要求的項目除外)
8)各階段檢測時的檢測點照片文檔。
9)跟蹤檢測過程中不符合規范要求的檢測照片文檔
10)出具防雷裝置整改通知後進行復檢的檢測照片文檔。(符合規范要求的項目除外)
11)防雷裝置檢測報告需由專人校驗,由檢測所所長、副所長及2名檢測員共計4人簽字認可後,交由防雷中心領導簽字、蓋章才可發放。
12)項目意見反饋單。
13)綜合檢測表格。
14)防雷設計方案變更及相關承諾函。
15)強電分級防電涌保護器相關資料。
16)各自如實簽名的檢測記錄。
17)電梯檢測報告及隱蔽工程資料、電涌保護器現場檢測資料需齊全
18)檢測記錄的電子檔需齊全。
拓展資料:防雷工程是影響建築物質量好壞以及入住人員安全的關鍵因素。近年來,隨著建築用地以及高層建築物規模的急劇擴大,在對防雷工程的設計要求更加嚴苛的同時,跟蹤和驗收工作的重要性也日漸凸顯。
法律依據:《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21號)第九條。
二、防雷裝置竣工驗收
1、《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書;
2、施工單位和人員資質、資格證書的復印件(復印件擬留);

『伍』 建築物防雷裝置檢測技術規范

由中國氣象局主持編制的國家標准《建築物防雷裝置檢測技術規范》已經由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批准發布,於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地面氣象觀測規范》等48項氣象行業標准也已經由中國氣象局批准發布實施。據了解,我國雷暴活動十分頻繁,全國有21個省會城市年最多雷暴日均在50天以上,最多達到了134天。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雷電災害造成的經濟損失和人員傷亡事故日益嚴重。因此,為了規范建築物防雷裝置檢測,提高雷電災害防禦能力和水平,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了《建築物防雷裝置檢測技術規范》,全面系統地規定了建築物防雷裝置檢測工作技術要求和工作流程。這項標準的制定與實施不僅是規范建築物防雷裝置檢測工作的基本准則,更是做好建築物防雷裝置檢測工作的基本保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一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管理,並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對可能遭受雷擊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檢測工作。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
《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第二十三條 各類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的規定。對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設計文件進行審查,應當就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徵求氣象主管機構的意見;對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進行竣工驗收,應當同時驗收雷電防護裝置並有氣象主管機構參加。
《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第二十四條 專門從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條件,取得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資質證。

『陸』 防雷裝置多久檢測一次

防雷設施施工完畢後,需要當地主管機構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頒發防雷合版格證書方可正式投入使權用。 對於有合格證書的防雷設施,每年一般是檢測1次,時間在3-9月之間。 每季度定期檢測一次防雷接地、防靜電接地

『柒』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雷電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規范防雷裝置檢測行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申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實施對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防雷裝置檢測是指對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連接導體等構成的,用以防禦雷電災害的設施或者系統進行檢測的活動。第三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管理和認定工作。第四條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等級分為甲、乙兩級。

甲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建(構)築物的防雷裝置的檢測。

乙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三類建(構)築物的防雷裝置的檢測。第五條《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分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統一印製。資質證有效期為5年。第六條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認定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信賴保護的原則。第二章資質申請條件第七條申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滿足防雷裝置檢測業務需要的經營場所。

(三)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並在其從業單位參加社會保險;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的人員中,應當有一定數量的與防雷、建築、電子、電氣、氣象、通信、電力、計算機相關專業的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

(四)具有防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體系,並有健全的技術、檔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具有與所申請資質等級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能力和良好信譽。

(六)用於防雷裝置檢測的專用儀器設備應當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或校準,並在有效期內。第八條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與承擔業務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2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6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工作5年以上,並具備相應資質等級要求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

(二)近3年內開展的防雷裝置檢測項目不少於300個,且未因檢測質量問題引發事故;防雷裝置檢測項目通過省級氣象主管機構組織的質量考核合格率達90%以上。

(三)具有滿足相應技術標準的專業設備(見附表1)。

(四)取得乙級資質3年以上。第九條申請乙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與承擔業務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1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3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等工作3年以上,並具備相應資質等級要求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

(二)具有滿足相應技術標準的專業設備(見附表1)。第三章資質申請與受理第十條申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向法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第十一條滿足本辦法第七條和第九條相應條件的,可以申請防雷裝置檢測的乙級資質。申請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申請表》(見附表2);

(二)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正、副本的原件及復印件;

(三)《專業技術人員簡表》(見附表3),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的專業技術人員的技術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勞動合同、社會保險關系證明和《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四)防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手冊;

(五)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的原件及復印件;

(六)儀器、設備及相關設施清單;

(七)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復印件。第十二條符合本辦法第七條和第八條相應條件的,可以申請防雷裝置檢測的甲級資質。申請單位除了提交本辦法第十一條所規定的書面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現有資質證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二)《近3年已完成防雷裝置檢測項目表》(見附表4)和氣象主管機構質量考核情況;

(三)近3年20個以上防雷裝置檢測項目的相關資料。

『捌』 中國氣象局關於修改《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的決定(2020)

一、刪去第一條中「(以下簡稱防雷裝置)」,並將《辦法》所有條款中的「防雷裝置」修改為「雷電防護裝置」。二、將第七條第三項修改為:「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在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的人員中,應當有一定數量的與防雷、建築、電子、電氣、氣象、通信、電力、計算機相關專業的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並在其從業單位參加社會保險」。
將第五項修改為:「具有與所申請資質等級相適應的技術能力和良好信譽」。三、將第八條第一項修改為:「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的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二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六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工作四年以上,並具備甲級資質等級要求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
將第二項修改為:「近三年內開展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不少於二百個,且未因檢測質量問題引發事故;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組織的質量考核合格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四、將第九條第一項修改為:「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的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一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三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等工作兩年以上,並具備乙級資質等級要求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五、將第十條的「法人所在地」修改為「法人登記所在地」。六、刪去第十一條的「書面」,刪去第二項,刪去第三項、第五項的「原件及復印件」,刪去第七項的「復印件」。
將第三項修改為:「《專業技術人員簡表》(見附表3),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勞動合同」。
將第六項修改為:「儀器、設備及相關設施清單,以及檢定或者校準證書」。七、刪去第十二條的「書面」,刪去第一項,刪去第二項的「和氣象主管機構質量考核情況」。八、將第十三條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
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並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當場或者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九、將第十九條修改為:「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不得與其檢測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產品生產、銷售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十、將第二十條修改為:「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實行年度報告制度。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從取得資質證後次年起,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向資質認定機構報送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包括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執行技術標准和規范情況、分支機構設立和經營情況、檢測項目表以及統計數據等內容。
資質認定機構對年度報告內容進行抽查,將抽查結果納入信用管理,同時記入信用檔案並公示。」十一、將第二十二條「法人資格管理部門」修改為「法人登記機關」。將第二款修改為:「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發生合並、分立以及注冊地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及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申請核定資質。」十二、在第二十二條後新增一條:「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的,應當及時向開展活動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報告,並報送檢測項目清單,接受監管。」十三、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單位兼職從業。」十四、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由原資質認定的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達不到資質條件的,予以降低等級或者撤銷資質。」十五、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全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信息、資質等級情況公示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單位的監督管理情況、信用信息等及時予以公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將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和監督管理等信息納入信用檔案,並作為資質延續、升級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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