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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防雷裝置設計審核

發布時間:2022-12-18 22:08:26

① 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2017)

一、修改12部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
(一)將《長春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第五條修改為:「市、縣(市)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管理和實施本轄區內的防雷減災工作。並負責油庫、氣庫、彈葯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准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的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許可及監管。
「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將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許可納入建築工程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備案,並依法進行監管。
「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通信等專業建設工程防雷管理,由各專業部門負責。
「規劃、房地、公安、安全生產監督、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防雷減災的相關管理工作,並接受氣象主管機構的業務指導。」
刪去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
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市、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屬於氣象主管機構監管的工程和場所防雷裝置設計的審核工作。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委託有關機構開展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並作出審核決定。審核合格的設計方案,由氣象主管機構頒發《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意見書》。」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其他工程防雷裝置設計的審核工作,由相關部門依法辦理。」
第十五條改為第十三條,第一款中的「氣象主管機構」修改為「有關部門和機構」。
第十六條改為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建設項目竣工後,屬於氣象主管機構監管的工程或者場所的防雷裝置,建設單位應當向氣象主管機構申請防雷裝置的竣工驗收。氣象主管機構接到申請後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日內驗收完畢。驗收合格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核發《防雷裝置竣工驗收意見書》,驗收不合格的,不予核發,告知申請人並書面說明理由。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其他工程防雷裝置的竣工驗收,由相關部門依法辦理。」
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五條,刪去第二款。
第二十二條改為第十九條,第五項中的「氣象主管機構」修改為「有關部門和機構」。
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修改為:「(一)塗改、偽造、倒賣、出租、出借防雷檢測資質證書或者相關防雷許可文件的;」
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五條,刪去第一款、第二款中的「設計、施工」。
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屬於氣象主管機構監管的工程或者場所的防雷裝置,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防雷裝置設計未經氣象主管機構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擅自施工的;
「(二)防雷裝置未經氣象主管機構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應當安裝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
「(四)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防雷裝置或者產品的;
「(五)已有防雷裝置,拒絕進行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二)刪去《長春市公有住房提租和住房補貼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職工(含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住房補貼,由職工所在單位發放;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住房補貼由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職工遺屬無工作的,由負責其生活補助的單位發放。」
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一條,刪去第二項。
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三條,刪去第一項、第二項。
(三)刪去《長春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中的「採用全程全額的監督管理方式」。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額度按照商品房預售資金的一定比例確定。具體比例及操作程序由市房地產主管部門規定,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後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修改為「開發企業應當按照該商品房項目的工程建設進度,分期申請使用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具體辦法由市房地產主管部門規定。」
(四)刪去《長春市除四害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五)刪去《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
(六)將《長春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修改為「單體建設項目,應當一次性繳納配套費。但單體建設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分證核發的,可以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載明的建築面積繳納配套費。
「非單體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可以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載明的建築面積,分次繳納配套費。」
(七)將《長春市建(構)築物拆除工程施工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三款修改為「本辦法所稱拆除企業是指由具有相應工程資質類別的企業承擔建(構)築物拆除作業的施工單位。」
刪去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條。
(八)刪去《長春市發展應用新型牆體材料管理規定》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
(九)將《長春市展覽業管理辦法》第五條修改為「凡在本市舉辦展覽的單位,應當將法人代表身份、展館場地使用證明、安全保障方案等信息書面告知市會展辦。」
刪去第六條、第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
第十條改為第九條,修改為「招商信息發布後,舉辦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展覽名稱、展覽主題、展覽范圍和展覽時間等事項。確需變更的,舉辦單位應當書面告知市會展辦,同時告知參展經營者。」
第二十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舉辦單位負責展覽的內部組織管理工作,對參展經營者的參展資格,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進行審查。」
(十)將《長春市城市清除冰雪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三款、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中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將第十九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清除冰雪責任人無力承擔清除冰雪義務的,可委託街道辦事處代為清除, 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第三款修改為「承擔運出冰雪義務的責任人無力運出冰雪的,由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或街道辦事處負責運出,所需運輸費用由該責任人承擔,也可以委託清除冰雪公司有償清運。」
刪去第二十三條。
(十一)將《長春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第五條修改為「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供熱管理工作,區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城市供熱的管理工作。」
將第九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八條中的「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
將第十三條修改為「凡在本市城區內設立熱經營企業的,應當向所在地的區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供熱范圍跨行政區域的,應當向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十二)刪去《長春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第十八條。
此外,對相關政府規章的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② 防雷驗收需要哪些資料

工程驗收資料分為以下幾個部分第一部分、工程前期文件1. 可行性研究報告及附專件2. 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意屬見3. 計劃任務書及批復4. 建設項目列入年度計劃的申報文件5. 建設項目列入年度計劃的批復文件和年度計劃項目表6. 征地、拆遷等審批文件(包括拆遷、補償等文件)等等。第二部分、工程竣工驗收文件。1. 工程概況表2. 工程竣工總結3. 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4. 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控制資料核查記錄)5. 單位(子單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檢驗資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記錄。第三部分、施工技術文件;包括一、建築與結構工程;二、 建築給水、排水及採暖工程文件;三、 建築電氣工程文件。四、 智能建築工程文件;五、 通風與空調工程文件六、 電梯工程文件。第四部分:除以上文件材料以外的材料報驗和工程報驗等監理文件材料第五部分:竣工圖;一、建築竣工圖;二、結構竣工圖;三、給排水竣工圖;四、 採暖竣工圖;五、電氣竣工圖;六、通風與空調竣工圖。第六部分:與工程有關的各種聲像材料(註明文字說明、工程名稱、地點、時間、施工部位等)以及其他相關材料。

③ 防雷審批要求什麼材料

1.①防雷裝置設計申報表 (一式兩份)
②防雷裝置設計行政許可申請書 (一式兩回份)
③行政許可受理回執答 (一式兩份)
④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書 (一式兩份)
⑤防雷裝置設計(變更)審核意見書(一式兩份)
項目名稱嚴格按照工程規劃許可證上的全稱填寫,每個建築物單體的名稱都要注寫清楚,並按照上述順序排列整齊。
2、建設項目立項批准文件(復印件1份)和規劃局規劃建設工程許可證(復印件1份)
3、建築項目總平面圖
4、建築施工圖、電氣施工圖紙

④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維護國家利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市),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第三條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賴保護的原則。第四條下列建(構)築物或者設施的防雷裝置應當經過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築物;
(二)油庫、氣庫、加油加氣站、液化天然氣、油(氣)管道站場、閥室等爆炸危險環境設施;
(三)郵電通信、交通運輸、廣播電視、醫療衛生、金融證券,文化教育、文物保護單位和其他不可移動文物、體育、旅遊、游樂場所以及信息系統等社會公共服務設施;
(四)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第五條防雷裝置設計未經審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裝置竣工未經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防雷裝置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六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程序、文書等應當依法予以公示。第二章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第七條防雷裝置設計實行審核制度。申請單位應當向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氣象主管機構(以下稱許可機構)提出申請,填寫《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報表》(附表1、附表2)。第八條申請防雷裝置初步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附表3);
(二)總規劃平面圖;
(三)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
(四)防雷裝置初步設計說明書、初步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
需要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的項目,需要提交雷擊風險評估報告。第九條申請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附表3);
(二)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
(三)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說明書、施工圖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
(四)設計中所採用的防雷產品相關資料;
(五)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認可的防雷專業技術機構出具的有關技術評價意見。
防雷裝置未經過初步設計的,應當提交總規劃平面圖;經過初步設計的,應當提交《防雷裝置初步設計核准書》(附表4)。第十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符合以下條件的,應當受理。
(一)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和人員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資格;
(二)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的項目,提交了雷擊風險評估報告。第十一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許可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防雷裝置設計審核資料補正通知》(附表5、附表6)。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第十二條許可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根據本規定的受理條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並對決定受理的申請出具《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受理回執》(附表7)。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第十三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內容:
(一)申請材料的合法性和內容的真實性;
(二)防雷裝置設計是否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標准。第十四條許可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防雷裝置設計經審核合格的,許可機構應當辦結有關審核手續,頒發《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書》(附表8)。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核準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變更和修改防雷設計的,必須按照原程序報審。
防雷裝置設計經審核不合格的,許可機構出具《防雷裝置設計修改意見書》(附表9)。申請單位進行設計修改後,按照原程序報審。

⑤ 湖北省雷電災害防禦條例(2017修正)

第一條為了防禦雷電災害,保護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防禦雷電災害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雷電災害防禦(以下簡稱防雷),是指對雷電災害進行研究、監測、預警預報、防雷知識宣傳教育,以及採用防雷裝置,避免或者減輕雷電災害的活動。第三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管理工作。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市、區)的防雷管理工作,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
建設、規劃、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產監督、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有關防雷工作。第四條防雷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原則。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雷工作的領導,將防雷工作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制定並及時組織實施防雷應急預案和農村雷電災害多發區的防雷措施,提高防雷能力。第六條鼓勵開展防雷科學技術和防雷新產品的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提高防雷技術水平。對在防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七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防雷科普教育的組織管理工作,利用各種形式和渠道定期開展公益性防雷知識宣傳,增強公民的防雷意識。有關部門和新聞單位應當予以支持、配合。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群眾性自治組織和社區,應當結合實際,做好本單位、本地方群眾性的防雷知識宣傳教育。第八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對防雷技術和雷電監測預警系統的研究和開發,建立並完善雷電災害監測、預警系統和工作規范,組織城鄉雷電災害調查、鑒定和評估,提高雷電災害預警和防雷減災服務能力。
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開展雷電監測,及時向社會發布雷電預警預報。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雷電預警預報。第九條下列建(構)築物、場所或者設施必須安裝符合技術規范要求的防雷裝置: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築物;
(二)重要的計算機設備和網路系統、電力、通信、廣播電視設施,重要的導航場所和設施;
(三)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學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設施和場所;
(四)重要儲備物資的庫儲場所;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前款規定范圍以外的場所和設施,根據防雷安全的需要,可以安裝防雷裝置。第十條必須安裝防雷裝置的新建、擴建、改建的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將防雷裝置的建設納入計劃,與主體工程或者整體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十一條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企業和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並依照國家規定的資質認定許可權取得省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資質證。禁止無資質或者超出資質范圍承接防雷裝置檢測。
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防雷裝置檢測必須執行國家防雷標准和技術規范。第十二條依法必須安裝防雷裝置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將防雷設計文件和相關材料報送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審核。氣象主管機構應當依法出具審核意見。
未經設計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變更和修改防雷設計方案,應當重新報審。第十三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受理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第十四條防雷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審核同意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並根據施工進度,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防雷檢測機構進行跟蹤檢測。防雷檢測機構應當對隱蔽工程逐項檢測,並對檢測報告負責。檢測報告作為竣工驗收的技術依據。第十五條依法必須安裝的防雷裝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照規定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申請驗收。其中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工程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申請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對其防雷裝置同時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投入使用。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受理驗收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依法完成驗收工作,出具驗收結論,並建立驗收檔案。

⑥ 氣象行政許可實施辦法(2017)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氣象行政許可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氣象主管機構有效實施行政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氣象災害防禦條例》、《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氣象行政許可,是指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第三條實施氣象行政許可,適用本辦法。第四條實施氣象行政許可,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氣象行政許可的規定、技術標准和技術規范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氣象行政許可的依據。氣象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

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氣象行政許可的權利。第五條實施氣象行政許可,應當遵循便民、高效原則,提供優質服務,提高辦事效率。第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氣象主管機構實施的氣象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第七條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

被許可人不得塗改、偽造、倒賣、出租、出借氣象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氣象行政許可。第八條氣象主管機構實施氣象行政許可,不得在法定條件之外附加其他條件,不得向申請人提出購買指定產品、接受有償服務等不正當要求。

氣象主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辦理氣象行政許可或者實施監督檢查,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請人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第二章許可項目與實施機關第九條氣象行政許可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依照法定的許可權、條件和程序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第十條下列氣象行政許可項目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實施:

(一)大氣本底站、國家基準氣候站、國家基本氣象站遷建審批;

(二)氣象專用技術裝備(含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使用審批;

(三)外國組織和個人在華從事氣象活動審批;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實施的其他氣象行政許可項目。

電力、通信防雷裝置檢測單位資質認定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和國務院電力或者通信主管部門共同認定。第十一條下列氣象行政許可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實施:

(一)除電力、通信以外的防雷裝置檢測單位資質認定;

(二)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單位資質認定;

(三)防雷裝置設計審核與竣工驗收;

(四)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審批;

(五)除大氣本底站、國家基準氣候站、國家基本氣象站以外的氣象台站遷建審批;

(六)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活動審批;

(七)法律、法規、地方政府規章規定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實施的其他氣象行政許可項目。第十二條下列氣象行政許可項目由設區的市級氣象主管機構實施:

(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與竣工驗收;

(二)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單位資質認定;

(三)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活動審批;

(四)法律、法規、地方政府規章規定的由設區的市級氣象主管機構實施的其他氣象行政許可項目。第十三條下列氣象行政許可項目由縣級氣象主管機構實施:

(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與竣工驗收;

(二)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活動審批;

(三)法律、法規、地方政府規章規定的由縣級氣象主管機構實施的其他氣象行政許可項目。第十四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與竣工驗收,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單位資質認定,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活動審批等氣象行政許可項目的審批許可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在法定許可權內確定。第三章實施程序第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氣象行政許可的,應當向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申請書需要採用格式文本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向申請人提供氣象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申請書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與申請氣象行政許可事項沒有直接關系的內容。

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提出氣象行政許可申請,委託代理人提出氣象行政許可申請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授權委託事項、授權范圍和時限。

⑦ 防雷驗收需要哪些資料

防雷驗收需要哪些資料:
准備驗收申清書,還要准備一份防膏工程設計核准書,另外相關的驗收人員需要提供個人的資格江書,或者由單位提供的驗收資格證。驗收結束了之後,需要提供所有的防雷檢測報告書,還需提供防雷裝置竣工圖,將其一並交給小區的管理人員,無論在小區還是在辦公樓的屋頂上面,都需要設置好防雷指施,後期還需要經過防雷的驗收。
防雷驗收需要哪些資料:
工准備驗收甲請書,還要准備一份防雷工程設計核准書,另外相關的驗收人員需要提供個人的資格證書,或者由單位提供的驗收資格證。驗收結束了之後,需要提供所有的防雷檢測報告書,還需提供防雷裝置竣工圖,將其一並交給小區的管理人員
需要由專業的驗收部門來進行防需驗收的工作,如果在驗收的過程中發現了門題,就要及時提出來,並且要解決問題,拿出解決的報告。根據經驗,前期需要組織並目策劃,而具要給出開工報告,施工過程當中要隨時進行施工。建築防雷最具破壞作用的不是雷直接擊穿建築,而是雷電會放電磁脈沖,對於用電的設備會產生很大的影響,直接會導致經濟的損失。尤其在雷雨季節,會直接打壞家電設備。
拓展資料:工程驗收資料分為以下幾個部分:
第一部分:預檢;
第二部分、工程竣工驗收;
第三部分、施工技術文件;
第四部分、除以上文件材料以外的其它材料報驗和工程報驗等監理文件材料;
第五部分、竣工圖;
第六部分、與工程有關的各種聲像材料(註明文字說明、工程名稱、地點、時間、施工部位等)以及其他相關材料。
法律依據: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第十七條: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符合以下條件的,應當受理。
(一)防雷裝置設計取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核發的《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書》;
(二)防雷工程專業施工單位和人員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和資格;
(三)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⑧ 2017年以後氣象局還可以做防雷檢測嗎

不可以的。

依據《國務院關於優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決定》,整合部分建設工程防雷許可:將氣象部門承擔的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許可,整合納入建築工程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備案,統一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監管,切實優化流程、縮短時限、提高效率。

油庫、氣庫、彈葯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准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仍由氣象部門負責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許可。

(8)2017年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擴展閱讀:

防雷檢測要求規定:

1、檢查儀器、儀表鑒定證書、校準證書是否在有效期的范圍內,要求每台檢測儀器、儀表要納入計量的檢測,檢測單位可委託有計量認證資質的檢定單位進行常規的計量檢測,檢測合格的,由檢定單位核發給每台儀器、儀表一張計量認證合格證。

2、檢査儀器、儀表所使用的電池是否在正常值范圍,如果電池的電壓不足,則應立即更換新的電池如遇到在檢測中儀器、儀表的電池電力不足時,隨身攜帶一組與儀器、儀表相配套的備用電池。

3、檢査檢測用測試線絕緣層是否有破損,如果有破損則應更換或採用絕緣膠帶對破損的部位進行處理,避免讓裸露的金屬線在檢測過程中碰到帶電物體或接地體產生危及人身安全或影響檢測數據情況出現如果發現檢測線某處斷開。

⑨ 沈陽市防禦雷電災害條例(2017修訂)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雷電監測、雷電災害預警和防禦、防雷裝置檢測、劃分雷電易發區域及其防範等級以及對雷電災害研究、調查、鑒定和應急救援等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領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防禦雷電災害的工作。
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管理本市行政區域內防禦雷電災害工作。
各區、縣(市)氣象主管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防禦雷電災害工作。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防禦雷電災害的有關工作。第四條防禦雷電災害工作,實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第五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防禦雷電災害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防禦雷電災害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證防禦雷電災害經費的投入,提高雷電災害監測預警和防禦能力。第六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防禦雷電災害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和應用先進的防禦雷電災害技術,宣傳普及防禦雷電災害的科學知識,增強全社會防禦雷電災害意識。第二章雷電災害監測預警和防雷工程第七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雷電監測與預警系統的建設;組織編制本地區雷電災害應急預案。第八條市和區、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雷電監測、預報預警,雷電災害調查鑒定和防雷科普宣傳,劃分雷電易發區域及其防範等級並及時向社會公布。第九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毀壞或者擅自移動雷電監測和預警設施,不得危害雷電監測的探測環境。第十條下列場所或者設施,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准和技術規范安裝防雷裝置:
(一)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場所或者設施;
(二)重要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電力、廣播電視、通信設施,以及易遭受雷擊的其他重要公共設施;
(三)國家《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築物、構築物。第十一條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安裝防雷裝置,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防雷裝置的建設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第十二條防雷裝置的設計、施工應當符合有關的技術標准和規范。
禁止將防雷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第三章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第十三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職責如下:
(一)市和區、縣(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油庫、氣庫、彈葯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准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的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許可。防雷裝置設計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防雷裝置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將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許可,整合納入建築工程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備案。
(三)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建設工程防雷管理,由各專業部門負責。
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的原則,履行建設工程防雷監管職責,採取有效措施,明確和落實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單位以及業主單位等在防雷工程質量安全方面的主體責任。第十四條向市或者區、縣(市)氣象主管機構申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的,應當提交防雷裝置設計、施工圖和《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第十五條氣象主管機構受理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對審核合格的,頒發《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意見書》;對審核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裝置設計修改意見書》。
經審核不合格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修改後,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請審核。第十六條防雷工程的施工應當按照氣象主管機構核準的設計方案進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和修改設計的,應當重新履行審核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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