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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裝置安全聯鎖設計規定

發布時間:2022-12-17 23:08:17

1. 電氣設計規范大全

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范GB 50217-2007

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 50052-2009

1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 GB /50053-1994

低壓配電設計規范 GB /50054-1995

3-110KV高壓配電裝置設計規范 CB 50060-2008

電力裝置的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設計規范 GB /50062-2008

並聯電容器裝置設計規范 CB 50227-2008

交流電氣裝置的過電壓保護和絕緣配合 DL /T 620-1997

交流電氣裝置的接地 DL /T 621-1997

電測量儀表裝置設計技術規程 SDJ 9-1991

民用建築電氣設計規范 JGJ/T 16 -2008

架空絕緣配電線路設計技術規程 DL /T601-1996

常用用電設備配電設計規范GB/50055-1993

電熱設備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GB/50056-1993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GB50058-1992 35-110KV

變電所設計規范 GB50059-1992

電力裝置的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設計規范GB/T 50062-2008

電力裝置的電測量儀表裝置設計規范 GB/T 50063-2008

城市夜景照明設計規范 JGJ/T 163-2008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CJJ89-2001

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准 CJJ 45-2006

城市電力規劃規范 GB 50293-1999

全國民用建築工程設計技術 措施 —電氣(2009)<建設部發布>

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2000年版) GB 50057-94

建築照明設計設計標准 GB 50034-2004

建築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范 GB 50343-2003

電梯製造與安裝安全規范 GB 7588-2003

電力系統設計技術規程 DL/T 5429-2009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電力線路施工及驗收規范 GB 50173-92

系統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術要求 GB 14050-2008

國家電氣設備安全技術規范 GB 19517-2004

阻燃和耐火電纜通則 GB/T 19666-2005

工業企業照明設計規范 GB50034-92

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2006年版)GB50156—2002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 GB50160—2008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 電纜線路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168-2006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 起重機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56—96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57—96

建築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303-2002

電力工程基本術語標准GB/T50297-2006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 接地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169-2006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 旋轉電機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170-2006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 盤、櫃及二次迴路接線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171-92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 蓄電池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172-92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 35kV及以下架空電力線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173-92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設計規范 GB50174—2008

石油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范 GB50183-2004

有線電視系統工程技術規范 GB50200—94

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規范 GB50229—2006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 低壓電器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254—96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 電力變流設備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255—96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GB50016-2006 城鎮燃氣設計規范 GB50028-2006

電力裝置的電測量儀表裝置設計規范 GB/T50063-2008

石油化工企業照度設計標准 SH/T3027-2003

石油化工企業生產裝置電力設計技術規范 SH3038—2000

石油化工企業廠區總平面布置設計規范 SH/T 3053-2002

石油化工企業工廠電力系統設計規范 SH3060—1994

石油化工企業電氣設備抗震鑒定標准 SH3071—1995

石油化工靜電接地設計規范 SH3097—2000

石油化工儀表接地設計規范 SH/T3081-2003

石油化工儀表供電設計規范 SH/T3082-2003

煉油廠用電負荷設計計算 方法 SH/T3116—2000

石油化工緊急停車及安全聯鎖系統設計導則 SHB-Z06-1999

石油化工裝置基礎工程設計內容規定 SHSG-033-2008

石油化工裝置詳細工程設計內容規定 SHSG-053-2003

儀表供電設計規定 HG/T20509-2000

信號報警、安全連鎖系統設計規定 HG/T20511-2000

化工企業電力設計圖形和文字元號統一規定 HG/T20686-1990

鋼制電纜橋架工程設計規范 CECS31: 2006

石油設施電氣設備安裝區域一級、0區、1區和2區區域劃分推薦作法 SY/T6671-2006

10kV及以下架空配電線路設計技術規程 DL/T5220-2005

油氣田變配電設計規范 SY/T0033-2009

油浸式電力變壓器技術參數和要求 GB/T6451-2008

隱極同步發電機技術要求 GB/T7064-2008

乾式電力變壓器技術參數和要求 GB/T10228—2008

電力變壓器 第7部分:油浸式電力變壓器負載導則 GB/T1094.7-2008

電能質量 三相電壓允許不平衡度 GB/T15543—2008

三相交流系統短路電流計算 GB/T15544—1995

低壓成套無功功率補償裝置 GB/T15576—2008

電力變壓器選用導則 GB/T17468—2008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2005年版) GB50045—95

66KV及以下架空電力線路設計規范 GB50061—2010

住宅設計規范(2003年版) GB50096—1999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 GB50116—2008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 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准 GB50150-2006

2. 什麼樣的化工裝置必須要有聯鎖系統

嗯,我是從事石化行業的。

我只能告訴你石化行業的化工裝置都是需要有聯鎖系統的。然後聯鎖系統的設置和設計一般都是工藝工程師負責的(當初我就是干這個滴!)。你可以在PID圖紙上面查到這些聯鎖系統。
如果你還不懂得話,你可以查閱一下「化工裝置聯鎖保護系統管理規定」標准。
——聚石化工商城,購買化工商品就是那麼便宜和簡單——

3. 危險化學品企業應加速多少種危險工藝生產裝置自動化和控制技術改造

一、總體目標
通過推進化工涉及危險化工工藝生產裝置自動化改造工作,切實提高化工安全保障能力,全面提升化工本質安全水平,確保我省危險化學品行業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

二、工作任務
涉及硝化、氧化、磺化、氯化、氟化、重氮化、加氫反應等15種危險工藝化工生產裝置全部裝備和完善自動控制系統,大型和高度危險化工裝置裝備緊急停車系統。

三、實施步驟
(一)評價確認。各化工按照國家安監總局《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目錄》和《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安全控制要求、重點監控參數及的控制方案》要求,聘請甲級安全評價對照本採用的危險化工工藝及其特點,專項安全評價自動控制情況,並將評價報告上報省安全監管局。
(二)制定改造方案。經評價,未達到自動控制要求的,要立即制定整改計劃和改造方案。改造方案要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會同有關專業人員研究制訂,並報省安全監管局備案。各市(地)安監局要檢查指導轄區內自動化改造工作進展情況。
(三)方案實施。安裝改造工程要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安裝單位承擔。實施改造在安裝改造前後要有完善的停、開車方案,落實防範措施,確保停、開車安全。安裝改造完成後,要由安全評價對自動化控制及安全聯鎖停車裝置驗收評價,並建立檔案,確保裝置運行靈敏、可靠,確保人員及設備安全。
(四)改造確認。危險化工工藝生產裝置自動化改造工作完成後,要及時將驗收評價報告報省安全監管局備案。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充分認識我省化工安全生產基礎仍然薄弱,特別是一些高危險工藝化工沒有配置自動化控制及安全聯鎖,工藝裝置本質安全水平較低,化工生產過程大多涉及高溫、高壓、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一旦出現異常且控制不當,極易引發惡性事故。實施化工生產過程自動化控制及安全聯鎖技術改造,是規范安全生產管理、降低安全風險、防止事故發生的重要措施,也是強化安全生產基礎、提升本質安全水平的有效途徑。各地市要切實加強對自動化改造工作組織領導,周密部署,精心組織,強力推進,認真實施,切實督促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裝改造進度。
(二)強化管理,狠抓落實,確保進度。各市(地)要針對這項工作時間緊、專業性強、改造任務重的情況,加強各實施階段督促檢查,及時掌握改造工作進展和存在困難,採取得力措施,狠抓落實,確保如期完成工作任務。各要科學分析各自裝置特點,按照安全可靠、經濟適用原則,充分吸收設計、評價等單位技術人員和化工專家意見,積極穩妥的實施改造。各縣(市、區)安全監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安裝改造工作過程中停產和復工環節安全監管,督促建立並嚴格落實化工裝置開、停車方案、安全操作規程和應急處置預案,保證裝置改造工作安全順利進行。
(三)強化監管,嚴格許可,把住安全准入關。要將是否安裝自動化控制及安全聯鎖系統作為換(發)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必要條件,嚴把安全生產准入關。實施改造的,要在安裝改造工程驗收後,編制自動化控制及安全聯鎖系統安裝報告書報當地安監部門。新、改、擴建項目,涉及化工裝置屬於安裝改造范圍的,必須同時設計、安裝和使用相應的自動化控制及安全聯鎖裝置。未經設立安全審查或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必須提出或設計相應的自動化控制及安全聯鎖系統,否則,不予通過安全審查。已經試生產的,必須在試生產結束前配置相應的自動化控制及安全聯鎖裝置,確因時間緊、工作量大等原因無法完成的,要作出安裝改造的時限承諾(最長不超過6個月),並認真實施,否則不予通過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要採用危險度評價法,分析工藝裝置的安全風險,提出是否安裝自動化控制及安全聯鎖系統的措施建議。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安全評價報告、生產現狀安全評價報告,要對是否按規定要求安裝自動化控制及安全聯鎖裝置作出評價。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要根據工藝裝置的安全風險分析、風險級別和措施建議,充分考慮和設計重要參數的測量、控制、報警、自動聯鎖保護及緊急停車等自動化控制及安全聯鎖設施和措施。

4. 山東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和運輸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第三條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和運輸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保證安全生產投入,實施全員安全教育培訓,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准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第四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機制,定期進行安全生產風險排查,對排查出的風險點按照危險性確定風險等級,進行公告警示,並採取相應的風險管控措施,確保安全生產。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並對隱患排查治理情況負責。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規劃並組織實施;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轄區危險化學品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交通運輸等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危險化學品安全進行監督管理。第二章生產、儲存和使用安全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布局規劃,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專門用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化工園區(集中區),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以及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有關危險化學品行業布局規劃。

建設項目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對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負責。第九條除加油站、加氣站以及為其他行業企業配套項目或者港區建設項目外,新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有關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布局規劃,在化工園區(集中區)內設立。

現有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的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不在危險化學品集中區域的,應當按照產業布局政策逐步遷入化工園區(集中區)。第十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和使用單位存在列入國家重點監督管理名錄的危險化工工藝、危險化學品以及重大危險源的,應當根據工藝安全要求設置自動化控制系統、安全聯鎖裝置、緊急停車系統和視頻監控系統。對國家規定的大型和中型化工裝置還應當設置安全儀表系統。

涉及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料的濃縮、精製、乾燥、結晶、溶劑回收、廢液處理等蒸餾(蒸發)過程的設備設施,應當採取相應的自動化控制、泄壓泄爆、尾氣處置等安全措施。第十一條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應當在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的基礎上逐步擴大到工業化生產,不得在生產裝置上進行新工藝的中試和工業化試驗。

國內首次採用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安全可靠性論證。第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和使用單位的分管生產或者技術的負責人,應當按照規定具備相應的化工專業及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並由主管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費。第十三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和使用單位應當建立檢維修和動火、有限空間等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作業前應當制定檢維修作業方案,經風險評估後,由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對實施過程中的風險分析、隔絕置換、安全措施、技術交底等應當作出書面記錄。聘請外來人員作業的,應當查驗作業單位和人員的相關資質、資格,簽訂安全管理協議,對作業全程實施安全監督。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和使用單位對動火、有限空間等特殊作業應當執行風險辨識、票證審批等相關安全管理規定。作業前應當進行安全培訓,確定專人進行現場作業安全管理,控製作業現場人數,不得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進行相互禁忌的作業。

鼓勵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和使用單位委託專業技術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對檢維修和動火、有限空間等特殊作業進行現場安全管理。

5. 求化工行業有關的標准、規范、規程、圖集

主要有部分GB和全部HG規范。
下面列舉部分:
HG20201-2000 工程建設安裝工程起重施工規范 HG20202-2000 脫脂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HG20203-2000 化工機器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通用規范 HG20225-95 化工金屬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HG20234-93 化工建設項目進口設備、材料檢驗大綱 HG20235-93 化工建設項目施工組織設計標准

HG20236-1993 化工設備安裝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准 HG20237-94 化學工業工程建設交工技術文件規定 HG20501-1992 化工企業環境保護監測站設計規定 HG20503-1992 化工建設項目雜訊控制設計規定

HG20504-1992 化工廢渣填埋場設計規定

HGT20505-2000 過程測量與控制儀表的功能標志及圖形符號 HG20506-1992 自控專業施工圖設計內容深度規定

HGT20507-2000 自動化儀表選型設計規定

HGT20508-2000 控制室設計規定

HGT20509-2000 儀表供電設計規定

HGT20510-2000 儀表供氣設計規定

HGT20511-2000 信號報警、安全聯鎖系統設計規定 HGT20512-2000 儀表配管配線設計規定

HGT20513-2000 儀表系統接地設計規定

HGT20514-2000 儀表及管線伴熱和絕熱保溫設計規定

HGT20515-2000 儀表隔離和吹洗設計規定

HGT20516-2000 自動分析器室設計規定

HG20517-92 鋼制低壓濕式氣櫃

HG 20518-1992 化工機械化運輸設計原則規定

HG20519-92 化工工藝設計施工圖內容和深度統一規定
HG20519.1-1992 化工工藝設計施工圖內容

HG20519.2-1992 圖紙目錄

HG20519.3-1992 設計說明(包括工藝、管道、隔熱、隔聲及防腐設計說明)

6. 化工行業有哪些標准

系統工藝上的標准
《石油化工裝置基礎工程設計內容規定》-033-2008
《煉油裝置工藝設計規范》SH/T3121-2000
《煉油裝置工藝管道流程設計規范》SH/T3122-2000
《石油化工儀表及管道伴熱和隔熱設計規范》SH3126-2001
《煉油廠流程圖圖例》SH/T3101-2000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GB16297-1996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92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2008
《石油化工工藝裝置設備布置設計通則》SH3011-2000
《石油化工企業總體布置設計規范》SH/T3032-2002
《空冷式換熱器型式與基本參數》JB/T4740-1997
《浮頭式換熱器和冷凝氣型式與基本參數》JB/T4714-1992
《U型管換熱器型式與基本參數》JB/T4717-1992
《石油化工合理利用能源設計導則》SH/T3003-2000
《石油化工企業燃料氣系統和可燃性氣體排放系統設計規范》SH3009-2001
《石油化工設備和管道隔熱技術規范》SH3010-2000
《工業設備及管道絕熱工程施工規范》GB50126-2008
《石油化工塔器設計規范》SH/T3098-2011
《石油化工噴射式混合器設計規范》SH/T3120-2000
《石油化工企業工藝裝置管徑選擇導則》SH/T3035-2007
《石油化工管道伴管和夾套管設計規范》SH/T3040-2002
《石油化工企業環境保護設計規范》SH3024-1995
《石油化工企業職業安全衛生設計規范》SH3047-1993
《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GB50493-2009
《設備熱效率計算通則》GB/T2588-2000
《石油化工設計能耗計算標准》GB/T50441-2007
《煉油廠設計熱力工質消耗量計算方法》SH/T3117-2000
《石油化工有毒、可燃介質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SH3501-2011
《石油化工緊急停車及安全聯鎖系統設計導則》SHB-Z06-1999

以上的只是化工設計上常用的標准,還有很多標准規定,比如TSG_D0001-2009管規、其他的施工規范,質量驗收等等,建議在網路文庫里搜索「化工標准」,但有可能不是最新版。我以上列出的都是目前最新版本。

7. 誰能提供一套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小弟特別感激。

1 總則
1.0.1 化工建設項目工程設計應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必須遵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三同時」方針,以保證生產安全和適度的勞動條件,提高勞動生產水平,促進企業生產發展。為此,特製訂本規定。
1.0.2 本規定適用於一切新建、擴建、改建以及技術改造的化工建設項目。外資、中外合資和引進項目可採用經我方同意的國外相應的安全衛生標准。
1.0.3 安全衛生要求應貫徹在各專業設計中,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盡可能做到本質安全化。工程設計的各項設施應符合國家和專業有關安全衛生標准規范。
1.0.4 化工建設項目初步設計階段必須編制安全衛生專篇(章),以保證「安全和衛生評價報告書」及其審批意見所確定的各項措施得到落實,安全衛生篇(章)內容見附錄。
1.0.5 化工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應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中安全衛生篇(章)所確定內容和要求進行。
2 一般規定
2. 1 廠址選擇
2.1.1 化工企業的廠址選擇應全面考慮建設地區的自燃環境和社會環境,認真收集擬建地區的地形測量、工程地質、水文、氣象、區域規劃等基礎資料,進行多方案論證、比較,選定技術可靠、經濟合理、交通方便、符合環境和安全衛生要求的建設方案。
2.1.2 選擇廠址應充分考慮地震、軟地基、濕陷性黃土、膨脹土等地質因素以及颶風、雷暴、沙暴等氣象危害,採取可靠技術方案,避開斷層、滑波、泥石流、地下溶洞等比較發育的地區。
2.1.3 廠址應不受洪水、潮水和內澇的威脅。凡可能受江、河、湖、海或山洪威脅的化工企業場地高程設計,應符合國家《防洪標准》的有關規定,並採取有效的防洪、排澇措施。
2.1.4 廠址應避開新舊礦產採掘區、水壩(或大堤)潰決後可能淹設地區、地方病嚴重流行區、國家及省市級文物保護區,並與航空站、氣象站、體育中心、文化中心保持有關標准或規范所規定的安全距離。
2.1.5 化工企業之間、化工企業與其它工礦企業、交通線站、港埠之間的距離應符合安全衛生、防火規定。
2.1.6 化工企業的廠址應符合當地城鄉規劃,按工廠生產類型及安全衛生要求與城鎮、村莊和工廠居住區保持足夠的間距。
2.1.7 工廠的居住區、水源地等環境質量要求較高的設施與各種有害或危險場所應按有關標准規范設置防護距離,並應位於附近不潔水體、廢渣堆場的上風、上游位置。
2.1.8 化工企業廠址必須考慮當地風向因素,一般應位於城鎮、工廠居住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方向。
2.1.9 廠區具體定位應與當地現有和規劃的交通線路、車站、港口進行順捷合理的聯結。廠前區盡量臨靠公路幹道;鐵路、索道和碼頭應在廠後、側部位,避免不同方式的交通線路平面交叉。
2.1.10 集中建設的工廠居住區不宜分散在鐵路或公路幹道兩側,鄰近居住區的線路應保持有關規范所規定的距離。
2. 2 廠區總平面布置
2.2.1 化工企業廠區總平面應根據廠內各生產系統及安全、衛生要求進行功能明確合理分區的布置,分區內部和相互之間保持一定的通道和間距。
2.2.2 廠區內火災危險較高,散發煙塵、水霧和噪音的生產部分應布置在全年最小風頻率的上風方位,廠前、機、電、儀修和總變配電等部分應位於全年最小風頻率的下風向,廠前區宜面向城鎮和工廠居住區一側。
2.2.3 污水處理場、大型物料堆場、倉庫區應分別集中布置在廠區邊緣地帶。
2.2.4 廠區面積大於5萬米2的化工企業應有兩個以上的出入口,大型化工廠的人流和貨運應明確分開,大宗危險貨物運輸須有單獨路線,不與人流及其它貨流混行或平交。
2.2.5 廠內鐵路線群一般應集中布置在後部或側面,避免伸向廠前、中部位,盡量減少與道路和管線交叉。鐵路沿線的建、構築物必須遵守建築限界和有關凈距的規定。
2.2.6 廠區道路應根據交通、消防和分區和要求合理布置,力求順通。危險場所應為環行,路面寬度按交通密度及安全因素確定,保證消防、急救車輛暢行無阻。
2.2.6.1 街區道路均應考慮消防車通行,道路中心線間距應符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2.2.6.2 道路兩側和上下接近的建、構築物必須滿足有關凈距和建築限界要求。
2.2.7 機、電、儀修等操作人員較多的場所宜布置在廠前附近,避免大量人流經常穿行全廠或化工生產裝置區。
2.2.8 循環水冷卻塔不宜布置在室外變配電裝置冬季風向頻率的上風附近,並應與總變電所、道路、鐵路和各種建構築物保持規定的距離。
2.2.9 儲存甲、乙類物品的庫房、罐區、液化烴儲罐宜歸類分區布置在廠區邊緣地帶,其儲存量和總平面及交通線路等各項設計內容應符合有關規范的規定。
2.2.10 新建化工企業應根據生產性質、地面上下設施和環境特點進行綠化美化設計,其綠化用地系統應按有關規范並與當地環保部門協同商定。
2. 3 化工裝置安全衛生設計原則
2.3.1 生產工藝安全衛生設計必須符合人一機工程的原則,以便最大限度地降低操作者的勞動強度以及精神緊張狀態。
2.3.2 應盡量採用沒有危害或危害較小的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淘汰毒塵嚴重又難以治理的落後的工藝設備,使生產過程本身為本質安全型。
2.3.3 對具有危險和有害因素的生產過程應合理地採用機械化、自動化和計算機技術,實現遙控或隔離操作。
2.3.4 具有危險和有害因素的生產過程,應設計可靠的監測儀器、儀表,並設計必要的自動報警和自動聯鎖系統。
2.3.5 對事故後果嚴重的化工生產裝置,應按冗餘原則設計備用裝置和備用系統,並保證在出現故障時能自動轉換到備用裝置或備用系統。
2.3.6 生產過程排放的有毒、有害廢氣、廢(液)和廢渣應符合國家標准和有關規定。
2.3.7 應防止工作人員直接接觸具有危險和有害因素的設備、設施、生產原材料、產品和中間產品。
2.3.8 化工專用設備設計應進行安全性評價,根據工藝要求、物料性質,按照《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GB5083)進行。設備製造任務書應有安全衛生方面內容。選用的通用機械與電氣設備應符合國家或行業技術標准。

3 勞動安全
3.1 防火、防爆
3.1.1 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化工生產過程中的防火、防爆設計應符合《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BG50160)和《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J16》等規范,火災和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裝置的設計應符合《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
3.1.2 具有易燃易爆的工藝生產裝置、設備、管道,在滿足生產要求的條件下,宜按生產特點,集中聯合布置,採用露天、敞開或半敞開式的建(構)築物。
3.1.3 化工生產裝置內的設備、管道、建築(構)築物之間防火距離應符合GB50160和GBJ16中規定。
3.1.4 明火設備應集中布置在裝置的邊緣,應遠離可燃氣體和易燃、易爆物質的生產設備及儲槽,並應布置在這類設備的上風向。
3.1.5 有可燃氣體和粉塵泄露的封閉作業場所必須設計良好的通風系統,保證作業場所中的危險物質的濃度不超過有關規定,並設計必要的檢測和自動報警裝置。
3.1.6 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的建(構)築物的結構形式以及選用的材料,必須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3.1.7 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工藝、儲槽和管道,根據介質特點,選用氮氣、二氧化碳、蒸汽、水等介質置換及保護系統。
3.1.8 化工生產裝置區內應准確劃定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區域范圍,並設計和選用相應的儀表、電氣設備。
3.1.9 化工生產裝置的露天設備,設施及建(構)築物均應有可靠的防雷電保護措施,防雷電保護系統的設計應符合3.3節及其它有關標准和規范。
3.1.10 生產設備、管道的設計應根據生產過程的特點和物料的性質選擇合適的材料。設備和管道的設計、製造、安裝和試壓等應符合國家標准和有關規范要求。
3.1.11 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生產設備和管道應設計安全閥,爆破板等防爆泄壓系統,對於輸送可燃性物料並有可能產生火焰蔓延的放空管和管道間應設置阻火器、水封等阻火設施。
3.1.12 危險性的作業場所,必須設計防火牆和安全通道,出入口不應少於兩個,門窗應向外開啟,通道和出入口應保持暢通。
3.1.13 消防系統
3.1.13.1 化工裝置消防設計必須根據工藝過程特點及火災危險程度、物料性質、建築結構,確定相應的消防設計方案。
3.1.13.2 化工企業低壓消防給水設施、消防給水宜與生產或生活給水管道系統合並。高壓消防給水應設計獨立的消防給水管道系統。消防給水管道一般應採用環狀管網。
3.1.13.3 化工生產裝置的水消防設計應根據設備布置、廠房面積以及火災危險程度設計相應的消防供水豎管、冷卻噴淋、消防水幕、帶架水槍等消防設施。
3.1.13.4 化工生產裝置、罐區、化學品庫應根據生產過程特點、物料性質和火災危險性質設計相應的泡沫消防及惰性氣體滅火設施。
3.1.13.5 化工生產裝置區、儲罐區、倉庫除應設置固定式、半固定式滅火設施外,還應按規定設置小型滅火器材。
3.1.13.6 重點化工生產裝置、計算機房、控制室、變配電站、易燃物質倉庫、油庫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和消防滅火設施。
3.2 防靜電
3.2.1 化工裝置防靜電設計應符合《防止靜電事故通用導則》(GB12518)以及《化工企業靜電接地設計技術規程》(HGJ28)的規定。
3.2.2 化工裝置防靜電設計,應根據生產工藝要求、作業環境特點和物料的性質採取相應的防靜電措施。
3.2.3 化工裝置防靜電設計,應根據生產特點和物料性質,合理地選擇工藝條件、設備和管道的材料以及設備結構,以控制靜電的產生,使其不能達到危險程度。
3.2.4 化工生產裝置在防爆區域內的所有金屬設備、管道、儲罐等都必須設計靜電接地,不允許設備及設備內部結構,以控制靜電的產生,使其不能達到危險程度。
非導體設備、管道、儲罐等應設計間接接地,或採用靜電屏蔽方法,屏蔽體必須可靠接地。
3.2.5 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靜電對產品質量有影響的生產過程;以及靜電危害人身安全的作業區,所有的金屬用具及門窗零部件、移動式金屬車輛、梯子等均應設計接地。
3.2.6 根據靜電序列表選用原料配方和使用材料,使摩擦或接觸兩種物質在序列表中的位置接近,減少靜電產生。
3.2.7 非導體如橡膠、塑料、纖維、薄膜、紙張、粉體等生產過程設計,應根據工藝特點、作業環境和非導體性質,設計靜電消除裝置。
3.2.8 在生產工藝許可的條件下,當採用空氣增濕、降低親水性靜電非導體的絕緣性能來消除靜電的措施時,應保持作業環境中的空氣相對濕度大於50%。
3.2.9 採用抗靜電添加劑增加非導體材料的吸濕性或離子化來消除靜電的措施時,應根據使用對象、目的、物料工藝狀態以及成本、毒性、腐蝕性等具體條件進行選擇。
3.2.10 對可能產生靜電危害的工作場所,應配置個人防靜電防護用品。
重點防火、防爆作業區的入口處,應設計人體導除靜電裝置。
3.2.11 化工建設項目應根據生產特點配置必要的靜電檢測儀器、儀表。
3.3 防雷
3.3.1 化工裝置、設備、設施、儲罐以及建(構)築物,應設計可靠的防雷保護裝置,防止雷電對人身、設備及建(構)築物的危害和破壞。防雷設計應符合國家標准和有關規定。
3.3.2 化工生產裝置的防雷設計應根據生產性質、環境特點以及被保護設施的類型,設計相應防雷設施。
3.3.3 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化工裝置、露天設備、儲罐、電氣設施和建(構)築物應設計防直擊雷裝置。
3.3.4 具有易燃、易爆氣體生產裝置和儲罐以及排放易燃易爆氣體的排氣筒的避雷設計,應高於正常事故狀態下氣體排放時所形成的爆炸危險范圍。
3.3.5 平行布置的間距小於100mm金屬管道或交叉距離小於100mm的金屬管道,應設計防雷電感應裝置,防雷電感應裝置可與防靜電裝置聯合設置。
3.3.6 化工裝置的架空管道以及變配電裝置和低壓供電線路終端,應設計防雷電波侵入的防護措施。
3.4 觸電保護
3.4.1 正常不帶電而事故時可能帶電的配電裝置及電氣設備外露可導電部分,均應按《工業與民用電力裝置的接地設計規范》(GBJ65)要求設計可靠接地裝置。
3.4.2 移動式電氣設備應採用漏電保護裝置。
3.4.3 凡應採用安全電壓的場所,應採用安全電壓,安全電壓標准按《安全電壓》(GB3805)。
3.5 化學危險品儲運
3.5.1 儲存
3.5.1.1 化工企業的化工危險品儲存設計必須符合國家標准和有關規定。
3.5.1.2 化工危險品儲存設計應根據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程度和儲存量,設置專業倉庫、罐區儲存場(所)。並根據生產需要和儲存物品火災危險特徵,確定儲存方式、倉庫結構和選址。
3.5.1.3 化學危險品倉庫、罐區、儲存場應根據危險品性質設計相應的防火、防爆、防腐、泄壓、通風、調節溫度、防潮、防雨等設施,並應配備通訊報警裝置和工作人員防護物品。
3.5.1.4 化學危險品倉庫消防設計應符合3.1.13條規定。
3.5.1.5 化學危險品庫區設計,必須嚴格執行危險物品配置規定。應根據化學性質、火災危險性分類儲存,性質相低觸或消防要求不同的化學危險品,應分開儲存。
3.5.1.6 放射性物質儲存,應設計專用倉庫。
3.5.2 裝卸運輸
3.5.2.1 裝運易燃、劇毒、易燃液體、可燃氣體等化學危險品,應採用專用運輸工具。
3.5.2.2 化學危險品運輸線路、中轉站、碼頭應設在郊區或遠離市區。
3.5.2.3 化學危險品裝卸應配備專用工具、專用裝卸器具的電器設備,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3.5.3 化學危險品包裝
3.5.3.1 根據化學物品特性和運輸方式正確選擇容器和包裝材料以及包裝襯墊,使之適應儲運過程中的腐蝕、碰撞、擠壓以及運輸環境的變化。
3.5.3.2 化學物品包裝應標記物品名稱、牌號、生產及儲存日期。具有危險或有害化學物品,必須附有合格證、明顯標志和符合規定的包裝。
3.5.3.3 易燃和可燃液體、壓縮可燃和助燃氣體、有毒、有害液體的灌裝,應根據物料性質、危害程度,採用敞開或半敞開式建築物。灌裝設施設計應符合有關防火、防爆、防毒要求。
3.5.3.4 有毒、有害液體的裝卸應採用密閉操作技術,並加強作業場所通風,配置局部通風和凈化系統以及殘液回收系統。
3.6 防機械及墜落等意外傷害
3.6.1 化工裝置內有發生墜落危險的操作崗位時應按規定設計便於操作、巡檢和維修作業的扶梯、平台、圍欄等附屬設施。
設計扶梯、平台和欄桿應符合《固定式鋼直梯》(GB4053.1)、《固定式鋼斜梯》(GB4053.2)、《固定式工業防護欄桿》(GB4053.3)、《固定式工業鋼平台》(GB4053.4)的規定。
3.6.2 高速旋轉或往復運動的機械零部件應設計可靠的防護設施、擋板或安全圍欄。
3.6.3 傳動運輸設備、皮帶運輸線應按規定設計帶有欄桿的安全走道和跨越走道。
3.6.4 埋設於建(構)築物上的安裝檢修設備或運送物料用吊鉤、吊梁等,設計時應考慮必要的安全系數,並在醒目處標出許吊的極限荷載量。
3.6.5 高大的設備、煙囪或其它建(構)築物的頂部應按有關規定設計紅色障礙標志燈。

4 工業衛生
4.1 防塵防毒
4.1.1 對塵毒危害嚴重的生產裝置內的設備和管道,在滿足生產工藝要求的條件下,集中布置在半封閉或全封閉建(構)築物內,並設計合理的通風系統。建(構)築物的通風換氣條件,應保證作業環境空氣中的毒塵等有害物質的濃度不超過國家標准和有關規定,並應採取密閉、負壓等綜合措施。
4.1.2 在生產過程中,對可能逸出含塵毒氣體的生產過程,應盡量採用自動化操作,並設計可靠排風和凈化回收裝置,保證作業環境和排放的有害物質濃度符合國家標准和有關規定。
4.1.3 對於毒性危害嚴重的生產過程和設備,必須設計可靠的事故處理裝置及應急防護措施。
4.1.4 在有毒性危害的作業環境中,應設計必要的淋洗器、洗眼器等衛生防護設施,其服務半徑小於15m。並根據作業特點和防護要求,配置事故櫃、急救箱和個人防護用品。
4.1.5 毒塵危害嚴重的廠房和倉庫建(構)築物的牆壁、頂棚和地面均應光滑,便於清掃,必要時設計防水、防腐等特殊保護層及專門清洗設施。
4.2 防暑降溫與防寒防濕
4.2.1 化工裝置的防暑降溫設計應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准》(TJ36)。
4.2.2 化工生產裝置熱源在滿足生產條件下,應採取集中露天布置。封閉廠房內的熱源,集中布置在天窗下面,或布置在夏季主導風向的下風向。
4.2.3 化工裝置內的各種散發熱量的爐窯、設備和管道應採取有效的隔熱措施。設備及管道的保溫設計應符合《設備及管道保溫技術通則》(GB4272)。
4.2.4 產生大量熱的封閉廠房應充分利用自然通風降溫,必要時可以設計排風送風降溫設施,排、送風降溫系統可與塵毒排風系統聯合設計。
高溫作業點可以採用局部通風降溫措施。
4.2.5 重要的高溫作業操作室、中央控制室應設計空調裝置。
4.2.6 大、中型化工建設項目應設計清涼飲料站。
4.2.7 嚴寒地區為防止車間大門長時間或頻繁開啟而受到冷空氣侵襲,應設置門斗、外室或熱空氣幕等。
4.2.8 車間的圍護結構應防止雨水滲入,內表面應防止凝結水產生。對用水量較多、產濕量較大的車間,應採取排水防濕設施,防止頂棚滴水和地面積水。
4.3 雜訊及振動控制
4.3.1 化工建設項目設計與廠區雜訊控制標准應符合《工業企業雜訊控制設計規范》(GBJ87)。
4.3.2 化工建設項目雜訊(或振動)控制設計應根據生產工藝特點和設備性質,採取綜合防治措施,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以及生產過程機械化、自動化和密閉化,實現遠距離或隔離操作。
4.3.3 在滿足生產的條件下,總圖布置應結合聲學因素合理規劃,宜將高雜訊區和低雜訊區分開布置,雜訊污染區遠離生活區,並充分利用地形、地物、建(構)築物等自然屏障阻滯雜訊(或振動)的傳播。
4.3.4 化工設計中選定的各類機械設備應有雜訊(必要時加振動)指標,設計中應選用低雜訊的機械設備,對單機超標的雜訊源,在設計中應根據雜訊源特性採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使雜訊(和振動)符合國家標准和有關規定。
4.3.5 化工設計中,由於較強振動或沖擊引起固體聲傳播及振動輻射雜訊的機械設備,或振動對人員、機械設備運行以及周圍環境產生影響與干擾時,應採取防振和隔振設計。
4.3.6 在高雜訊作業區工作的操作人員必須配備必要的個人雜訊防護用具,必要時應設置隔音操作室。
4.4 防輻射
4.4.1 具有電離輻射影響的化工生產過程必須設計可靠的防護措施,電離輻射防護設計應符合《放射性衛生防護基本標准》(GB4792)的規定。
4.4.2 具有高頻、微波、激光、紫外線、紅外線等非電離輻射影響的防護設計,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標准和有關規定。
4.4.3 化工裝置設計應根據輻射源性質和危害程度合理布置輻射源。輻射作業區與生活區之間應設置必要的防護距離。
4.4.4 化工裝置設計應根據輻射源性質採取相應的屏蔽輻射源措施,必要時設計屏蔽室、屏蔽牆或隔離區。
4.4.5 對封閉性的放射源,應根據劑量強度、照射時間以及照射源距離,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4.4.6 對生產過程的內輻射,採取生產過程密閉化,設計可靠的監測儀表、自動報警和自動聯鎖系統,實現自動化和遠距離操作。
4.4.7 放射性物料及廢料應設計專用的容器和運輸工具,在指定路線上運送。放射源庫、放射性物料和廢物料處理場必須有安全防護措施。
4.4.8 具有輻射作業場所的生產過程應根據危害性質配置必要的監測儀表。操作和使用放射線、放射性同位素儀器和設備的人員應配備個人專用防護器具。
4.5 採光照明
4.5.1 化工生產裝置的照明設計應符合《工業企業照明設計標准》(GB50034)
4.5.2 化工裝置的建(構)築物及生產裝置的布置設計應充分利用自然採光。
4.5.3 具有火災爆炸、毒塵危害和人身危害的作業區以及企業的供配電站、供水泵房、消防站、氣防站、救護站、電話站等公用設施,應設計事故狀態時能延續工作的事故照明。
4.5.4 化工生產裝置內潮濕和高濕等危害環境以及特殊作業區配置的易觸及和無防觸電措施的固定式或移動式局部照明,應採用安全電壓。
4.6 防化學灼傷
4.6.1 設計具有化學灼傷危害物質的生產過程時,應合理選擇流程、設備和管道結構及材料,防止物料外泄或噴濺。
4.6.2 具有化學灼傷危害作業應盡量採用機械化、管道化和自動化,並安裝必要的信號報警、安全聯鎖和保險裝置,禁止使用玻璃管道、管件、閥門、流量計、壓力計等儀表。
4.6.3 具有化學灼傷危險的生產裝置,其設備布置應保證作業場所有足夠空間,並保證作業場所暢通,危險作業點裝設防護措施。
4.6.4 具有酸鹼性腐蝕的作業區中的建(構)築物地面、牆壁、設備基礎,應進行防腐處理。
4.6.5 具有化學灼傷危險的作業區,應設計必要的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護措施,並在裝置區設置救護箱。工作人員配備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品。
4.7 生產生活用室
4.7.1 化工企業應按生產特點及實際需要,設置更衣室、廁所、浴室等生活衛生用室。
4.7.2 更衣室
4.7.2.1 更衣室宜設在職工上下班通道附近。
4.7.2.2 車間衛生特徵1級的更衣室,應是工作服、便服分室存放,其它級別的可同室分開存放。
4.7.2.3 更衣室的建築面積應按職工人數及車間衛生特徵級別確定。1、2、3、4、級宜分別按每職工1.5m2、1.2m2、1.0m2、0.9m2設計。
4.7.3 廁所
4.7.3.1 廁所與作業地點的距離不宜過遠。
4.7.3.2 小型、人數不多的生產裝置可不單獨設置廁所,可與相鄰車間合並使用。
4.7.3.3 廁所宜採用水沖式蹲式大便器。
4.7.3.4 大便器數量按使用人數確定,一般按最大班職工人數93%計。男廁所每100人以下可按25人設一蹲位,女廁所每20人設一蹲位。男廁所內每一蹲位應同時設小便器一具。男女廁所內應增設盥洗水龍頭至少一個。
4.7.4 浴室
4.7.4.1 衛生特徵1、2級的生產裝置應設車間浴室,其它可集中設置。
4.7.4.2 淋浴器數量應根據使用人數及衛生特徵級別而定。使用人數可按最大班職工人數93%計,每個淋浴器的使用人數按衛生特徵級別1、2、3、4級分別為3~4人、5~8人、9~12人、13~14人。洗面器按4~6套淋浴器設置一具。
4.7.4.3 浴室建築面積宜按每套淋浴點5.0m2計算確定。

5 安全色、安全標志
5.1 安全色
5.1.1 化工裝置安全色執行《安全色》(GB2893)規定。
5.1.2 消火栓、滅火器、滅火桶、火災報警器等消防用具以及嚴禁人員進入的危險作業區的護欄採用紅色。
5.1.3 車間內安全通道、太平門等應採用綠色,工具箱、更衣櫃等應為綠色。
5.1.4 化工裝置的管道刷色和符號執行《工業管路和基本識別色和識別符號》(GB7231)的規定。
5.2 安全標志
5.2.1 化工裝置安全標志執行《安全標志》(GB2894)規定。
5.2.2 化工裝置區、油庫、罐區、化學危險品倉庫等危險區應設置永久性「嚴禁煙火」標志。
5.2.3 在有毒有害的化工生產區域,應設置風向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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