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危化品生產企業的要求
法律分析:首次申請
(一)企業選址布局、規劃設計以及與重要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國家產業政策;當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的規劃和布局;新設立企業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規劃的專門用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區域內;
2.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八類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3.總體布局符合《化工企業總圖運輸設計規范》(GB50489)、《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GB50187)、《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等標準的要求。石油化工企業除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條件外,還應當符合《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的要求。
(二)企業的廠房、作業場所、儲存設施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經具備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設計、製造和施工建設;涉及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裝置,由具有綜合甲級資質或者化工石化專業甲級設計資質的化工石化設計單位設計;
2.不得採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產的工藝、設備;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必須在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的基礎上逐步放大到工業化生產;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必須經過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
3.涉及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裝置裝設自動化控制系統;涉及危險化工工藝的大型化工裝置裝設緊急停車系統;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氣體化學品的場所裝設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質泄漏報警等安全設施;
法律依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飲用水源、水廠以及水源保護區;
(四)車站、碼頭(依法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通信干線、通信樞紐、鐵路線路、道路交通干線、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以及地鐵站出入口;
(五)基本農田保護區、基本草原、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區、畜禽規模化養殖場(養殖小區)、漁業水域以及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六)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
(七)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設施、區域。
已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其所屬單位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並組織實施。
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的選址,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生洪災、地質災害的區域。
本條例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儲存、使用或者搬運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於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㈡ 山東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和運輸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第三條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和運輸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保證安全生產投入,實施全員安全教育培訓,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准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第四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機制,定期進行安全生產風險排查,對排查出的風險點按照危險性確定風險等級,進行公告警示,並採取相應的風險管控措施,確保安全生產。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並對隱患排查治理情況負責。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規劃並組織實施;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轄區危險化學品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交通運輸等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危險化學品安全進行監督管理。第二章生產、儲存和使用安全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布局規劃,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專門用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化工園區(集中區),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以及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有關危險化學品行業布局規劃。
建設項目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對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負責。第九條除加油站、加氣站以及為其他行業企業配套項目或者港區建設項目外,新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有關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布局規劃,在化工園區(集中區)內設立。
現有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的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不在危險化學品集中區域的,應當按照產業布局政策逐步遷入化工園區(集中區)。第十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和使用單位存在列入國家重點監督管理名錄的危險化工工藝、危險化學品以及重大危險源的,應當根據工藝安全要求設置自動化控制系統、安全聯鎖裝置、緊急停車系統和視頻監控系統。對國家規定的大型和中型化工裝置還應當設置安全儀表系統。
涉及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料的濃縮、精製、乾燥、結晶、溶劑回收、廢液處理等蒸餾(蒸發)過程的設備設施,應當採取相應的自動化控制、泄壓泄爆、尾氣處置等安全措施。第十一條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應當在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的基礎上逐步擴大到工業化生產,不得在生產裝置上進行新工藝的中試和工業化試驗。
國內首次採用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安全可靠性論證。第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和使用單位的分管生產或者技術的負責人,應當按照規定具備相應的化工專業及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並由主管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費。第十三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和使用單位應當建立檢維修和動火、有限空間等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作業前應當制定檢維修作業方案,經風險評估後,由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對實施過程中的風險分析、隔絕置換、安全措施、技術交底等應當作出書面記錄。聘請外來人員作業的,應當查驗作業單位和人員的相關資質、資格,簽訂安全管理協議,對作業全程實施安全監督。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和使用單位對動火、有限空間等特殊作業應當執行風險辨識、票證審批等相關安全管理規定。作業前應當進行安全培訓,確定專人進行現場作業安全管理,控製作業現場人數,不得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進行相互禁忌的作業。
鼓勵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和使用單位委託專業技術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對檢維修和動火、有限空間等特殊作業進行現場安全管理。
㈢ 山東省危險化工工藝自動化控制改造標准
一、總體目標
通過推進化工企業涉及危險化工工藝生產裝置自動化改造工作,切實提高化工企業安全保障能力,全面提升化工企業本質安全水平,確保我省危險化學品行業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
二、工作任務
涉及硝化、氧化、磺化、氯化、氟化、重氮化、加氫反應等15種危險工藝化工生產裝置全部裝備和完善自動控制系統,大型和高度危險化工裝置裝備緊急停車系統。
三、實施步驟
(一)評價確認。各化工企業按照國家安監總局《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目錄》和《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安全控制要求、重點監控參數及推薦的控制方案》要求,聘請甲級安全評價機構對照本企業採用的危險化工工藝及其特點,專項安全評價自動控制情況,並將評價報告上報省安全監管局。
(二)制定改造方案。經評價,未達到自動控制要求的,要立即制定整改計劃和改造方案。改造方案要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會同企業有關專業人員研究制訂,並報省安全監管局備案。各市(地)安監局要檢查指導轄區內企業自動化改造工作進展情況。
(三)方案實施。安裝改造工程要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安裝單位承擔。實施改造企業在安裝改造前後要有完善的停、開車方案,落實防範措施,確保停、開車安全。安裝改造完成後,要由安全評價機構對自動化控制及安全聯鎖停車裝置驗收評價,並建立檔案,確保裝置運行靈敏、可靠,確保人員及設備安全。
(四)改造確認。危險化工工藝生產裝置自動化改造工作完成後,企業要及時將驗收評價報告報省安全監管局備案。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充分認識我省化工企業安全生產基礎仍然薄弱,特別是一些高危險工藝化工企業沒有配置自動化控制及安全聯鎖,工藝裝置本質安全水平較低,化工生產過程大多涉及高溫、高壓、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一旦出現異常且控制不當,極易引發惡性事故。實施化工生產過程自動化控制及安全聯鎖技術改造,是規范安全生產管理、降低安全風險、防止事故發生的重要措施,也是強化企業安全生產基礎、提升本質安全水平的有效途徑。各地市要切實加強對自動化改造工作組織領導,周密部署,精心組織,強力推進,認真實施,切實督促企業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裝改造進度。
(二)強化管理,狠抓落實,確保進度。各市(地)要針對這項工作時間緊、專業性強、改造任務重的情況,加強各實施階段督促檢查,及時掌握改造企業工作進展和存在困難,採取得力措施,狠抓落實,確保如期完成工作任務。各企業要科學分析各自裝置特點,按照安全可靠、經濟適用原則,充分吸收設計、評價等單位技術人員和化工專家意見,積極穩妥的實施改造。各縣(市、區)安全監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安裝改造工作過程中停產和復工環節安全監管,督促企業建立並嚴格落實化工裝置開、停車方案、安全操作規程和應急處置預案,保證裝置改造工作安全順利進行。
(三)強化監管,嚴格許可,把住安全准入關。要將是否安裝自動化控制及安全聯鎖系統作為換(發)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必要條件,嚴把安全生產准入關。實施改造的企業,要在安裝改造工程驗收後,編制自動化控制及安全聯鎖系統安裝報告書報當地安監部門。新、改、擴建項目,涉及化工裝置屬於安裝改造范圍的,必須同時設計、安裝和使用相應的自動化控制及安全聯鎖裝置。未經設立安全審查或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必須提出或設計相應的自動化控制及安全聯鎖系統,否則,不予通過安全審查。已經試生產的,必須在試生產結束前配置相應的自動化控制及安全聯鎖裝置,確因時間緊、工作量大等原因無法完成的,要作出安裝改造的時限承諾(最長不超過6個月),並認真實施,否則不予通過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要採用危險度評價法,分析工藝裝置的安全風險,提出是否安裝自動化控制及安全聯鎖系統的措施建議。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安全評價報告、生產企業現狀安全評價報告,要對是否按規定要求安裝自動化控制及安全聯鎖裝置作出評價。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要根據工藝裝置的安全風險分析、風險級別和措施建議,充分考慮和設計重要參數的測量、控制、報警、自動聯鎖保護及緊急停車等自動化控制及安全聯鎖設施和措施。
㈣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的實施條款
第一條 為了嚴格規范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做好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是指依法設立且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從事生產最終產品或者中間產品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企業。
第三條 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以下簡稱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活動。
第四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兩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監督全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央企業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險化學品生產的企業(總部)以外的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
第六條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將其負責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工作,委託企業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涉及劇毒化學品生產的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工作,不得委託實施。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布的涉及危險化工工藝和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工作,不得委託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
受委託的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受委託的范圍內,以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名義實施許可,但不得再委託其他組織和個人實施。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受委託的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統稱實施機關。
第七條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受委託的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委託事項予以公告。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導、監督受委託的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並對其法律後果負責。 第八條 企業選址布局、規劃設計以及與重要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國家產業政策;當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的規劃和布局;新設立企業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規劃的專門用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區域內;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八類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三)總體布局符合《化工企業總圖運輸設計規范》(GB50489)、《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GB50187)、《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等標準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業除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條件外,還應當符合《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的要求。
第九條 企業的廠房、作業場所、儲存設施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經具備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設計、製造和施工建設;涉及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裝置,由具有綜合甲級資質或者化工石化專業甲級設計資質的化工石化設計單位設計;
(二)不得採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產的工藝、設備;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必須在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的基礎上逐步放大到工業化生產;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必須經過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
(三)涉及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裝置裝設自動化控制系統;涉及危險化工工藝的大型化工裝置裝設緊急停車系統;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氣體化學品的場所裝設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質泄漏報警等安全設施;
(四)生產區與非生產區分開設置,並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距離;
(五)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之間及其與建(構)築物之間的距離符合有關標准規范的規定。
同一廠區內的設備、設施及建(構)築物的布置必須適用同一標準的規定。
第十條 企業應當有相應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並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依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對本企業的生產、儲存和使用裝置、設施或者場所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
對已確定為重大危險源的生產和儲存設施,應當執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能夠滿足安全生產的需要。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保證每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與職務、崗位相匹配。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根據化工工藝、裝置、設施等實際情況,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一)安全生產例會等安全生產會議制度;
(二)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三)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四)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五)領導幹部輪流現場帶班制度;
(六)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七)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險源評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九)變更管理制度;
(十)應急管理制度;
(十一)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十二)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十三)工藝、設備、電氣儀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十四)動火、進入受限空間、吊裝、高處、盲板抽堵、動土、斷路、設備檢維修等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十五)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六)職業健康相關管理制度;
(十七)勞動防護用品使用維護管理制度;
(十八)承包商管理制度;
(十九)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定期修訂制度。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工藝、技術、設備特點和原輔料、產品的危險性編制崗位操作安全規程。
第十六條 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其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依法參加安全生產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
企業分管安全負責人、分管生產負責人、分管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一定的化工專業知識或者相應的專業學歷,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國民教育化工化學類(或安全工程)中等職業教育以上學歷或者化工化學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企業應當有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依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並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
本條第一、二、三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安全教育培訓合格。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提取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費用,並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依法委託具備國家規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並按照安全評價報告的意見對存在的安全生產問題進行整改。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依法進行危險化學品登記,為用戶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並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簽。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應急管理要求: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並報有關部門備案;
(二)建立應急救援組織,規模較小的企業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
(三)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並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生產、儲存和使用氯氣、氨氣、光氣、硫化氫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氣體的企業,除符合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外,還應當配備至少兩套以上全封閉防化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還應當設立氣體防護站(組)。
第二十二條 企業除符合本章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第二十三條 中央企業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險化學品生產的企業(總部)以外的企業向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其委託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本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企業向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其委託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新建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應當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通過後10個工作日內提出。
第二十五條 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一)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文件及申請書;
(二)安全生產責任制文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崗位操作安全規程清單;
(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復製件;
(四)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資格證或者特種作業操作證復製件;
(五)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費用提取和使用情況報告,新建企業提交有關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規定的文件;
(六)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證明材料;
(七)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備案證明文件;
(八)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復製件;
(九)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復製件;
(十)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
(十一)竣工驗收報告;
(十二)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以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設施清單。
有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企業,除提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文件、資料外,還應當提供重大危險源及其應急預案的備案證明文件、資料。 第二十六條 實施機關收到企業申請文件、資料後,應當按照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即時告知企業不予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實施機關職責范圍的,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企業向相應的實施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企業當場更正,並受理其申請;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告知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補正告知書,一次告知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企業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實施機關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請。
實施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二十七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受理後,實施機關應當組織對企業提交的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對企業提交的文件、資料實質內容存在疑問,需要到現場核查的,應當指派工作人員就有關內容進行現場核查。工作人員應當如實提出現場核查意見。
第二十八條 實施機關應當在受理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許可的決定。審查過程中的現場核查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九條 實施機關作出准予許可決定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實施機關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企業並說明理由。
第三十條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變更主要負責人、企業名稱或者注冊地址的,應當自工商營業執照或者隸屬關系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實施機關提出變更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變更後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製件;
(二)變更主要負責人的,還應當提供主要負責人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後頒發的安全資格證復製件;
(三)變更注冊地址的,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對已經受理的變更申請,實施機關應當在對企業提交的文件、資料審查無誤後,方可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變更隸屬關系的,僅需提交隸屬關系變更證明材料報實施機關備案。
第三十一條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當原生產裝置新增產品或者改變工藝技術對企業的安全生產產生重大影響時,應當對該生產裝置或者工藝技術進行專項安全評價,並對安全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後,向原實施機關提出變更申請,提交安全評價報告。實施機關按照本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十二條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有危險化學品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的,應當在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原實施機關提出變更申請,並提交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等相關文件、資料。實施機關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十三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繼續生產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提出延期申請,並提交延期申請書和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申請文件、資料。
實施機關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決定。
第三十四條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符合下列條件的,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屆滿時,經原實施機關同意,可不提交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七、八、十、十一項規定的文件、資料,直接辦理延期手續:
(一)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
(二)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後,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未降低安全生產條件,並達到安全生產標准化等級二級以上的;
(三)未發生死亡事故的。
第三十五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分為正、副本,正本為懸掛式,副本為折頁式,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實施機關應當分別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正、副本上載明編號、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經濟類型、許可范圍、有效期、發證機關、發證日期等內容。其中,正本上的「許可范圍」應當註明「危險化學品生產」,副本上的「許可范圍」應當載明生產場所地址和對應的具體品種、生產能力。
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的起始日為實施機關作出許可決定之日,截止日為起始日至三年後同一日期的前一日。有效期內有變更事項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變,載明變更日期。
第三十六條 企業不得出租、出借、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其取得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冒用他人取得的安全生產許可證、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七條 實施機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照本辦法和有關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法律、法規規定,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實施機關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及其監督管理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三十八條 實施機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施機關應當撤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超越職權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第四十條 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施機關應當注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被批准延續的;
(二)終止危險化學品生產活動的;
(三)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撤銷的;
(四)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安全生產許可證注銷後,實施機關應當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或者本機關網站上發布公告,並通報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一條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15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年度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情況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的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二條 實施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發現企業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活動,不依法處理的;
(三)發現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再具備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依法處理的;
(四)接到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舉報後,不及時依法處理的;
(五)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和監督管理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業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第四十三條 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後發現其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暫扣期滿仍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四十四條 企業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生產危險化學品,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危險化學品生產的;
(二)接受轉讓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第四十六條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七條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主要負責人、企業名稱、注冊地址、隸屬關系發生變更或者新增產品、改變工藝技術對企業安全生產產生重大影響,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時限提出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的,責令限期申請,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其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時限提出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並且擅自投入運行的,責令停止生產,限期申請,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發現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實施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並給予警告,該企業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自實施機關撤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之日起3年內,該企業不得再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五十條 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資質半年,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理:
(一)從業人員不到現場開展安全評價活動的;
(二)安全評價報告與實際情況不符,或者安全評價報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
第五十一條承擔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1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單處或者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企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依法吊銷其相應資質。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託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 第五十三條 將純度較低的化學品提純至純度較高的危險化學品的,適用本辦法。購買某種危險化學品進行分裝(包括充裝)或者加入非危險化學品的溶劑進行稀釋,然後銷售或者使用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危險化學品目錄,是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農業主管部門,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公布的危險化學品目錄。
(二)中間產品,是指為滿足生產的需要,生產一種或者多種產品為下一個生產過程參與化學反應的原料。
(三)作業場所,是指可能使從業人員接觸危險化學品的任何作業活動場所,包括從事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操作、處置、儲存、裝卸等場所。
第五十五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印製。
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的文書、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格式、內容和編號辦法,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另行規定。
第五十六條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的細則,並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㈤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的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建立完善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並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其得到執行。
第十三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根據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種類、數量、生產、使用工藝(方式)或者相關設備、設施等實際情況,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監測監控體系,完善控制措施:
(一)重大危險源配備溫度、壓力、液位、流量、組份等信息的不間斷採集和監測系統以及可燃氣體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檢測報警裝置,並具備信息遠傳、連續記錄、事故預警、信息存儲等功能;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具備緊急停車功能。記錄的電子數據的保存時間不少於30天;
(二)重大危險源的化工生產裝置裝備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的自動化控制系統;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裝備緊急停車系統;
(三)對重大危險源中的毒性氣體、劇毒液體和易燃氣體等重點設施,設置緊急切斷裝置;毒性氣體的設施,設置泄漏物緊急處置裝置。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配備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SIS);
(四)重大危險源中儲存劇毒物質的場所或者設施,設置視頻監控系統;
(五)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第十四條通過定量風險評價確定的重大危險源的個人和社會風險值,不得超過本規定附件2列示的個人和社會可容許風險限值標准。
超過個人和社會可容許風險限值標準的,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採取相應的降低風險措施。
第十五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設施和安全監測監控系統進行檢測、檢驗,並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設施和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有效、可靠運行。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並由有關人員簽字。
第十六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明確重大危險源中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的責任人或者責任機構,並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定期檢查,及時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難以立即排除的,應當及時制定治理方案,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
第十七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的管理和操作崗位人員進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訓,使其了解重大危險源的危險特性,熟悉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應急措施。
第十八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在重大危險源所在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寫明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辦法。
第十九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將重大危險源可能發生的事故後果和應急措施等信息,以適當方式告知可能受影響的單位、區域及人員。
第二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依法制定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物資,並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所在地區涉及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
對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氣體的重大危險源,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配備攜帶型濃度檢測設備、空氣呼吸器、化學防護服、堵漏器材等應急器材和設備;涉及劇毒氣體的重大危險源,還應當配備兩套以上(含本數)氣密型化學防護服;涉及易燃易爆氣體或者易燃液體蒸氣的重大危險源,還應當配備一定數量的攜帶型可燃氣體檢測設備。
第二十一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演練計劃,並按照下列要求進行事故應急預案演練:
(一)對重大危險源專項應急預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
(二)對重大危險源現場處置方案,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
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後,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並及時修訂完善。
第二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對辨識確認的重大危險源及時、逐項進行登記建檔。
重大危險源檔案應當包括下列文件、資料:
(一)辨識、分級記錄;
(二)重大危險源基本特徵表;
(三)涉及的所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四)區域位置圖、平面布置圖、工藝流程圖和主要設備一覽表;
(五)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
(六)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措施說明、檢測、檢驗結果;
(七)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評審意見、演練計劃和評估報告;
(八)安全評估報告或者安全評價報告;
(九)重大危險源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的責任人、責任機構名稱;
(十)重大危險源場所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情況;
(十一)其他文件、資料。
第二十三條危險化學品單位在完成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或者安全評價報告後15日內,應當填寫重大危險源備案申請表,連同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重大危險源檔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項規定的文件資料只需提供清單),報送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季度將轄區內的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備案材料報送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半年將轄區內的一級重大危險源備案材料報送至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重大危險源出現本規定第十一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及時更新檔案,並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重新備案。
第二十四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新建、改建和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完成重大危險源的辨識、安全評估和分級、登記建檔工作,並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㈥ 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應配備哪些自動化控制系統
生產裝置要設置自動控制系統、儲存設施要設置緊急切斷設施,還要按標准規范規定配備相應爆炸性、毒害性氣體檢測報警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