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建築防雷接地測試點應該怎麼設置,是不是每一個引下線都需設置
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每個引下線均設置。
用接地電阻測測試儀測接地電阻(有兩根測試樁0.4M的要插入泥土,一根距測試點20米,一根40米,所以測試點周圍42米范圍內要有泥土,或用FCR3000G鉗形防雷接地電阻測試儀直接卡住接地線測試。
接地電阻值越小越好,具體合格值當設計有要求時必需按設計要求規定,設計沒要求時不能大於4歐。
檢測的實施:
這一階段是檢測的核心部分,也是最為辛苦繁頊的部分。
1.主動同被檢單位(或稱客戶)出示有關證件和文件。證件包括工作證、上崗證、執法證、收費員證、電工證等,各地的情況不一樣,證件的種類也有所不同。
2.查看有關圖紙、詢問有關情況。防雷裝置有些是隱蔽工程,在檢測中是不可能檢測到的,如地網的做法、屏蔽的網格尺寸、牆內或地下接地體及其材料規格等。這就需要通過查看圖紙、詢問等方式來獲得有關情況。
3.實施檢測。檢測可分為檢查和測量兩部分,檢查是定性的,而測量則是定量的。
測量項目則相對少一些,主要有接地電阻值、避雷帶和引下線的截面積、焊接長度、引下線的間隔距離、避雷針的保護范圍、電涌保護器的引線長度、土壤電阻率等,其中有些項目則需要通過計算得出結論。
檢測結果和數值務必記錄清楚,便於整理。請被檢單位的有關負責人陪同檢測,則可以少走彎路,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4.寫出現場報告或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
Ⅱ 防雷接地 相關國家標准與規范
一、防雷接地相關國家標准
1、GA371-2001《計算機信息系統實體安全技術要求》;
2、GB2887-2000《電子計算機場地通用規范》;
3、GB50174-93《電子計算機房設計規范》;
4、GBJ57-83《建築防雷設計規范》。
二、防雷接地規范
防雷產品接地分成兩個概念,一是防雷,預防因雷擊而形成危害;二是接地,保障用水設施的正常工作和人身安全而採取的一種用水措施。接地安裝是接地體和接天線的,其作用是將銀線直流電導入地下,防雷系統的保護在很大水平上與此相關。
(2)國家防雷裝置檢測規定設置擴展閱讀:
防雷接地裝置部分概念:
1、 雷電接受裝置:直接或間接接受雷電的金屬桿(接閃器),如避雷針、避雷帶(網)、架空地
線及避雷器等。
2、 引下線:用於將雷電流從接閃器傳導至接地裝置的導體。
3、 接地線:電氣設備、桿塔的接地端子與接地體或零線連接用的正常情況下不載流的金屬導體。
4、 接地體(極):埋入土中並直接與大地接觸的金屬導體,稱為接地體。分為垂直接地體和水平接地體。
5、 接地裝置:接地線和接地體的總稱。
6、 接地網:由垂直和水平接地體組成的具有泄流和均壓作用的網狀接地裝置。
7、 接地電阻:接地體或自然接地體的對地電阻的總和,稱為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其數值等於接地裝置對地電壓與通過接地體流入地中電流的比值。同時接地電阻也是衡量接地裝置水平的標志。
參考文獻:網路-防雷接地
Ⅲ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雷電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規范防雷裝置檢測行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申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實施對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防雷裝置檢測是指對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連接導體等構成的,用以防禦雷電災害的設施或者系統進行檢測的活動。第三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管理和認定工作。第四條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等級分為甲、乙兩級。
甲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建(構)築物的防雷裝置的檢測。
乙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三類建(構)築物的防雷裝置的檢測。第五條《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分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統一印製。資質證有效期為5年。第六條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認定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信賴保護的原則。第二章資質申請條件第七條申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滿足防雷裝置檢測業務需要的經營場所。
(三)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並在其從業單位參加社會保險;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的人員中,應當有一定數量的與防雷、建築、電子、電氣、氣象、通信、電力、計算機相關專業的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
(四)具有防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體系,並有健全的技術、檔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具有與所申請資質等級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能力和良好信譽。
(六)用於防雷裝置檢測的專用儀器設備應當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或校準,並在有效期內。第八條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與承擔業務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2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6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工作5年以上,並具備相應資質等級要求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
(二)近3年內開展的防雷裝置檢測項目不少於300個,且未因檢測質量問題引發事故;防雷裝置檢測項目通過省級氣象主管機構組織的質量考核合格率達90%以上。
(三)具有滿足相應技術標準的專業設備(見附表1)。
(四)取得乙級資質3年以上。第九條申請乙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與承擔業務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1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3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等工作3年以上,並具備相應資質等級要求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
(二)具有滿足相應技術標準的專業設備(見附表1)。第三章資質申請與受理第十條申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向法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第十一條滿足本辦法第七條和第九條相應條件的,可以申請防雷裝置檢測的乙級資質。申請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申請表》(見附表2);
(二)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正、副本的原件及復印件;
(三)《專業技術人員簡表》(見附表3),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的專業技術人員的技術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勞動合同、社會保險關系證明和《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四)防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手冊;
(五)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的原件及復印件;
(六)儀器、設備及相關設施清單;
(七)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復印件。第十二條符合本辦法第七條和第八條相應條件的,可以申請防雷裝置檢測的甲級資質。申請單位除了提交本辦法第十一條所規定的書面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現有資質證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二)《近3年已完成防雷裝置檢測項目表》(見附表4)和氣象主管機構質量考核情況;
(三)近3年20個以上防雷裝置檢測項目的相關資料。
Ⅳ 防雷檢測有什麼硬性規定
所涉及的防雷裝置,其材料、規格及其技術參數應與《GB 50057-2010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等相關標準的要求相符合。防雷裝置檢測一般分為事前檢查和事後檢測兩部分。在進行防雷裝置檢測前應對所使用的檢測儀器、儀表和測量工具進行檢查,檢查的內容如下:
1、儀器儀表鑒定或校準:檢查儀器、儀表鑒定證書、校準證書是否在有效期的范圍內,一般要求每台檢測儀器、儀表要納入計量的檢測,檢測單位可委託有計量認證資質的檢定單位進行常規的計量檢測,檢測合格的,由檢定單位核發給每台儀器、儀表一張計量認證合格證。
2、檢査儀器儀表電池:檢査儀器、儀表所使用的電池是否在正常值范圍,如果電池的電壓不足,則應立即更換新的電池如遇到在檢測中儀器、儀表的電池電力不足時,建議隨身攜帶一組與儀器、儀表相配套的備用電池。
3、檢查檢測設備外觀及其附屬設備:檢査檢測用測試線絕緣層是否有破損,如果有破損則應更換或採用絕緣膠帶對破損的部位進行處理,避免讓裸露的金屬線在檢測過程中碰到帶電物體或接地體產生危及人身安全或影響檢測數據情況出現如果發現檢測線某處斷開,可用萬用電表的電阻擋尋找檢測線斷開位置並做處理,以免影響檢測工作。
(4)國家防雷裝置檢測規定設置擴展閱讀:
防雷檢測方法:防雷裝置檢測順序可按先檢測外部防雷裝置,再檢測內部防雷裝置進行。外部防雷裝置包括接閃器(接閃桿、接閃帶、接閃線、接閃網)、引下線、接地裝置、金屬門窗及屋面大型金屬物體的等電位連接。
內部防雷裝置包括各級電涌保護器(SPD)、屋內電子設備的等電位連接、電梯機房的等電位連接、均壓環、電子設備安全距離等。外部防雷裝置和內部防雷裝置檢測完畢後應將每項檢測結果填人防雷裝置安全檢測原始記錄表中作為檢測的原始記錄。
防雷裝置的檢測一般根據被檢建築物的情況又分為首次檢測和定期檢測。所謂的首次檢測就是未經具有防雷檢測資質的機構檢測過的建築物或雖然經過具有防雷檢測資質的機構檢測過,但該建築物已超過規定的檢測周期。所謂的常規檢測就是經具有防雷檢測資質的機構檢測過且不超過該建築物規定檢測周期的建築物。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防雷裝置檢測方法
Ⅳ 防雷檢測規范
法律分析:(一)建築物等檢測的相關標准
A,《建築物防雷裝置檢測技術規范》(GB/T21431-2008)
B,《建築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343-2002)
C,《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2010)
D,《民用建築電氣設計規范》(JCJ16-2008)
法律依據:《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檢測有關事項的通知》 一、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規章規定,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竣工驗收及相應防雷裝置檢測,由建設單位委託開展,相關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Ⅵ 國家防雷檢測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的有關規定,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檢測應每年一次,對易燃易爆危險場所的防雷裝置應每半年檢測一次
Ⅶ 建築物防雷裝置檢測技術規范
由中國氣象局主持編制的國家標准《建築物防雷裝置檢測技術規范》已經由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批准發布,於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地面氣象觀測規范》等48項氣象行業標准也已經由中國氣象局批准發布實施。據了解,我國雷暴活動十分頻繁,全國有21個省會城市年最多雷暴日均在50天以上,最多達到了134天。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雷電災害造成的經濟損失和人員傷亡事故日益嚴重。因此,為了規范建築物防雷裝置檢測,提高雷電災害防禦能力和水平,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了《建築物防雷裝置檢測技術規范》,全面系統地規定了建築物防雷裝置檢測工作技術要求和工作流程。這項標準的制定與實施不僅是規范建築物防雷裝置檢測工作的基本准則,更是做好建築物防雷裝置檢測工作的基本保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一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管理,並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對可能遭受雷擊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檢測工作。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
《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第二十三條 各類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的規定。對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設計文件進行審查,應當就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徵求氣象主管機構的意見;對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進行竣工驗收,應當同時驗收雷電防護裝置並有氣象主管機構參加。
《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第二十四條 專門從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條件,取得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資質證。
Ⅷ 防雷檢測點如何布置
應定期由有抄資質的專業防雷襲檢測機構檢測防雷裝置,評估防雷裝置是否符合國家規范要求,應每年檢測一次,比如:學校、醫院、賓館、辦公樓、高層建築、智能建築等,易燃易爆場所等危險化學品場所應每半年檢測一次。
單位應設防禦雷電災害責任人,負責防雷裝置日常維護和報檢工作,雷雨季節,重慶防雷應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安裝在配電系統及電話程式控制交換機、計算機網路、閉路監控等強弱電的電涌保護器運行情況,發現損壞時應及時更換。
在信息系統建設過程中,應提前或同步進行防雷系統的建設。
應採用質量和技術均符合國家標準的防雷設備、器件、器材,避免使用非標准和無檢測合格證的產品和器材。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防雷裝置按文件規定須經市氣象局行政許可,市防雷所進行技術評價,防雷裝置各階段的施工,須經市氣象局委託具有檢測資質的防雷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雷災發生後,應及時向氣象主管部門上報情況,進行災情調查,分析原因,及時處理整改,雷避免再次雷擊
重大建設項目,應通過防雷技術部門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
Ⅸ 設置防雷檢測點
第一類防雷建築物的防雷措施
第3.2.1條第一類防雷建築物防直擊雷的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裝設獨立避雷針或架空避雷線(網),使被保護的建築物及風帽、放散管等突出屋面的物體均處於接閃器的保護范圍內。架空避雷網的網格尺寸不應大於5m×5m或6m×4m。
二、排放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放散管、呼吸閥、排風管等的管口外的以下空間應處於接閃器的保護范圍內,當有管帽時應按表3.2.1確定;當無管帽時,應為管口上方半徑5m的半球體。接閃器與雷閃的接觸點應設在上述空間之外。
有管帽的管口外處於接閃器保護范圍內的空間隔表3.2.1
三、排放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放散管、呼吸閥、排風管等,當其排放物達不到爆炸濃度、長期點火燃燒、一排放就點火燃燒時,及發生事故時排放物才達到爆炸濃度的通風管、安全閥,接閃器的保護范圍可僅保護到管帽,無管帽時可僅保護到管口。
四、獨立避雷針的桿塔、架空避雷線的端部和架空避雷網的各支柱處應至少設一根引下線。對用金屬製成或有焊接、綁扎連接鋼筋網的桿塔、支柱,宜利用其作為引下線。
五、獨立避雷針和架空避雷線(網)的支柱及其接地裝置至被保護建築物及與其有聯系的管道、電纜等金屬物之間的距離(圖3.2.1),應符合下列表達式的要求,但不得小於3m:
1、地上部分:當hx<5Ri時,
Sa1≥0.4(Ri+0.1hx)(3.2.1-1)
當hx≥5Ri時,
Sa1≥0.1(Ri+hx)(3.2.1-2)
2、地下部分:Se≥0.4Ri(3.2.1-3)
式中Sa1—空氣中距離(m);
Se1—地中距離(m);
Ri—獨立避雷針或架空避雷線(網)支柱處接地裝置的沖擊接地電阻(Ω);
Hx—被保護物或計算點的高度(m)。
六、架空避雷線至屋面和各種突出屋面的風帽、放散管等物體之間的距離(圖3.2.1),應符合下列表達式的要求,但不應小於3m:
1.當(h+l/2)<5Ri時,
Sa2≥0.2Ri+0.03(h+l/2)(3.2.1-4)
2.當(h+l/2)≥5Ri時
Sa2≥0.05Ri+0.06(h+l/2)(3.2.1-5)
式中Sa2—避雷線(網)至被保護物的空氣中距離(m);
h—避雷線(網)的支柱高度(m);
l—避雷線的水平長度(m)。
七、架空避雷網至屋面和各種突出屋面的風帽、放散管等物體之間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表達式的要求,但不應小於3m:
當(h+l1)<5Ri時,
Sa2≥1/n〔0.4Ri+0.06(h+l1)〕(3.2.1-6)
當(h+l1)≥5Ri時,
Sa2≥1/n〔0.1Ri+0.12(h+l1)〕(3.2.1-7)
式中l1—從避雷網中間最低點沿導體至支柱的距離(m);
n—從避雷網中間最低點沿導體至距離最短支柱並有同一距離l1的個數。
八、獨立避雷針、架空避雷線或架空避雷網應有獨立的接地裝置,每一引下線的沖擊接地電阻不宜大於10Ω。在土壤電阻率高的地區,可適當增大沖擊接地電阻。
第3.2.2條第一類防雷建築物防雷電感應的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築物內的設備、管道、構架、電纜金屬外皮、鋼屋架、鋼窗等較大金屬物和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風管等金屬物,均應接到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上。
金屬屋面周邊每隔18~24m應採用引下線接地一次。
現場澆制的或由預制構件組成的鋼筋混凝土屋面,其鋼筋宜綁扎或焊接成閉合迴路,並應每隔18~24m採用引下線接地一次。
二、平行敷設的管道、構架和電纜金屬外皮等長金屬物,其凈距小於100mm時應採用金屬線跨接,跨接點的間距不應大於30m;交叉凈距小於100mm時,其交叉處亦應跨接。
當長金屬物的彎頭、閥門、法蘭盤等連接處的過渡電阻大於0.03Ω時,連接處應用金屬線跨接。對有不少於5根螺栓連接的法蘭盤,在非腐蝕環境下,可不跨接。
三、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應和電氣設備接地裝置共用,其工頻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Ω。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與獨立避雷針、架空避雷線或架空避雷網的接地裝置之間的距離應符合本規范第3.2.1條五款的要求。
屋內接地干線與防雷電感應接地裝置的連接,不應少於兩處。
第3.2.3條第一類防雷建築物防止雷電波侵入的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低壓線路宜全線採用電纜直接埋地敷設,在入戶端應將電纜的金屬外皮、鋼管接到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上。當全線採用電纜有困難時,可採用鋼筋混凝土桿和鐵橫擔的架空線,並應使用一段金屬鎧裝電纜或護套電纜穿鋼管直接埋地引入,其埋地長度應符合下列表達式的要求,但不應小於15m:
在電纜與架空線連接處,尚應裝設避雷器。避雷器、電纜金屬外皮、鋼管和絕緣子鐵腳、金具等應連在一起接地,其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Ω。
二、架空金屬管造,在進出建築物處,應與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相連。距離建築物100m內的管道,應每隔25m左右接地一次,其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於20Ω,並宜利用金屬支架或鋼筋混凝土支架的焊接、綁扎鋼筋網作為引下線,其鋼筋混凝土基礎宜作為接地裝置。
埋地或地溝內的金屬管道,在進出建築物處亦應與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相連。
第3.2.4條當建築物太高或其它原因難以裝設獨立避雷針、架空避雷線、避雷網時,可將避雷針或網格不大於5m×5m或6m×4m的避雷網或由其混合組成的接閃器直接裝在建築物上,避雷網應按本規范附錄二的規定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擊的部位敷設。並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有避雷針應採用避雷帶互相連接。
二、引下線不應少於兩根,並應沿建築物四周均勻或對稱布置,其間距不應大於12m。
三、排放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管道應符合本規范第3.2.1條二、三款的要求。
四、建築物應裝設均壓環,環間垂直距離不應大於12m,所有引下線、建築物的金屬結構和金屬設備均應連到環上。均
壓環可利用電氣設備的接地干線環路。
五、防直擊雷的接地裝置應圍繞建築物敷設成環形接地體,每根引下線的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Ω,並應和電氣設備接地裝置及所有進入建築物的金屬管道相連,此接地裝置可兼作防雷電感應之用。
六、防直擊雷的環形接地體尚宜按以下方法敷設:
七、當建築物高於30m時,尚應採取以下防側擊的措施:
1.從30m起每隔不大於6m沿建築物四周設水平避雷帶並與引下線相連;
2.30m及以上外牆上的欄桿、門窗等較大的金屬物與防雷裝置連接。
八、在電源引入的總配電箱處宜裝設過電壓保護器。
第3.2.5條當樹木高於建築物且不在接閃器保護范圍之內時,樹木與建築物之間的凈距不應小於5m。
第三節第二類防雷建築物的防雷措施
第3.3.1條第二類防雷建築物防直擊雷的措施,宜採用裝設在建築物上的避雷網(帶)或避雷針或由其混合組成的接閃器。避雷網(帶)應按本規范附錄二的規定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擊的部位敷設,並應在整個屋面組成不大於10m×10m或12m×8m的網格。所有避雷針應採用避雷帶相互連接。
第3.3.2條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風管、煙囪等物體,應按下列方式保護:
一、排放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放散管、呼吸閥、排風管等管道應符合本規范第3.2.1條二款的要求。
二、排放無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放散管、煙囪,1區、11區和2區爆炸危險環境的自然通風管,裝有阻火器的排放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放散管、呼吸閥、排風管,本規范第3.2.1條三款所規定的管、閥及煤氣放散管等,其防雷保護應符合下列要求:
1.金屬物體可不裝接閃器,但應和屋面防雷裝置相連;
2.在屋面接閃器保護范圍之外的非金屬物體應裝接閃器,並和屋面防雷裝置相連。
第3.3.3條引下線不應少於兩根,並應沿建築物四周均勻或對稱布置,其間距不應大於18m。當僅利用建築物四周的鋼柱或柱子鋼筋作為引下線時,可按跨度設引下線,但引下線的平均間距不應大於18m。
第3.3.4條每根引下線的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Ω。防直擊雷接地宜和防雷電感應、電氣設備、信息系統等接地共用同一接地裝置,並宜與埋地金屬管道相連;當不共用、不相連時,兩者間在地中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表達式的要求,但不應小於2m:
Se2≥0.3KcRi(3.3.4)
式中Se2—地中距離(rn);
KC—分流系數,其值按附錄五確定。
在共用接地裝置與埋地金屬管道相連的情況下,接地裝置宜圍繞建築物敷設成環形接地體。
第3.3.5條利用建築物的鋼筋作為防雷裝置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築物宜利用鋼筋混凝土屋面、梁、柱、基礎內的鋼筋作為引下線。本規范第2.0.3條二、三、八、九款所規定的建築物尚宜利用其作為接閃器.
二、當基礎採用硅酸鹽水泥和周圍土壤的含水量不低於4%及基礎的外表面無防腐層或有瀝青質的防腐層時,宜利用基礎內的鋼筋作為接地裝置。
三、敷設在混凝土中作為防雷裝置的鋼筋或圓鋼,當僅一根時,其直徑不應小於10mm。被利用作為防雷裝置的混凝土構件內有箍筋連接的鋼筋,其截面積總和不應小於一根直徑為10mm鋼筋的截面積。
四、利用基礎內鋼筋網作為接地體時,在周圍地面以下距地面不小於0.5m,每根引下線所連接的鋼筋表面積總和應符合下列表達式的要求:
S≥4.24kc(3.2.5)
式中S—鋼筋表面積總和(m)。
五、當在建築物周邊的無鋼筋的閉合條形混凝±基礎內敷設人工基礎接地體時,接地體的規格尺寸不應小於表3.3.5的規定。
六、構件內有箍筋連接的鋼筋或成網狀的鋼筋,其箍筋與鋼筋的連接,鋼筋與鋼筋的連接應採用土建施工的綁扎法連接或悍接。單根鋼筋或圓鋼或外引預埋連接板、線與上述鋼筋的連接應焊接或採用螺栓緊固的卡夾器連接。構件之間必須連接成電氣通路。
第3.3.6條當土壤電阻率ρ小於或等於3000Ω·m時,在防雷的接地裝置同其它接地裝置和進出建築物的管道相連的情況下,防雷的接地裝置可不計及接地電阻值,但其接地體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防直擊雷的環形接地體的敷設應符合本規范第3.2.4條六款1項的要求,但土壤電阻率ρ的適用范圍應放大到小於或等於3000Ω·m。
二、在符合本規范第3.3.5條規定的條件下利用槽形、板形或條形基礎的鋼筋作為接地體,當槽形、板形基礎鋼筋網在水平面的投影面積或成環的條形基礎鋼筋所包圍的面積A大於或等於80m時,可不另加接地體.
三、在符合本規范第3.3.5條規定的條件下,對6m柱距或大多數柱距為6m的單層工業建築物,當利用柱子基礎的鋼筋作為防雷的接地體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時,可不另加接地體:
1.利用全部或絕大多數柱子基礎的鋼筋作為接地體;
2.柱子基礎的鋼筋網通過鋼柱,鋼屋架,鋼筋混凝土柱子、屋架、屋面板、吊車梁等構件的鋼筋或防雷裝置互相連成整體;
3.在周圍地面以下距地面不小於0.5m,每一柱子基礎內所連接的鋼筋表面積總和大於或等於0.82m。
第3.3.7條本規范第2.0.3條四、五、六款所規定的建築物,其防雷電感應的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築物內的設備、管道、構架等主要金屬物,應就近接至防直擊雷接地裝置或電氣設備的保護接地裝置上,可不另設接地裝置。
二、平行敷設的管道、構架和電纜金屬外皮等長金屬物應符合本規范第3.2.2條二款的要求,但長金屬物連接處可不跨接。
三、建築物內防雷電感應的接地干線與接地裝置的連接不應少於兩處。
第3.3.8條防止雷電流流經引下線和接地裝置時產生的高電位對附近金屬物或電氣線路的反擊,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當金屬物或電氣線路與防雷的接地裝置之間不相連時,其與引下線之間的距離應按下列表達式確定:
當lx<5Ri時,
sa3≥0.3kc(Ri+0.1lx)(3.3.8-1)
當lx≥5Ri時,
sa3≥0.075kc(Ri+lx)(3.3.8-2)
式中sa3一空氣中距離(m);
Ri一引下線的沖擊接地電阻(Ω);
lx一引下線計算點到地面的長度(m)。
二、當金屬物或電氣線路與防雷的接地裝置之間相連或通過過電壓保護器相連時,其與引下線之間的距離應按下列表達式確定:
sa4≥0.075kclx(3.3.8-3)
式中sa4一空氣中距離(m)I
lx一引下線計算點到連接點的長度(m)。
當利用建築物的鋼筋或鋼結構作為引下線,同時建築物的大部分鋼筋、鋼結構等金屬物與被利用的部分連成整體時,金屬物或線路與引下線之間的距離可不受限制。
三、當金屬物或線路與引下線之間有自然接地或人工接地的鋼筋混凝土構件、金屬板、金屬網等靜電屏蔽物隔開時,金屬物或線路與引下線之間的距離可不受限制。
四、當金屬物或線路與引下線之間有混凝土牆、磚牆隔開時,混凝土牆的擊穿強度應與空氣擊穿強度相同,磚牆的擊穿強度應為空氣擊穿強度的1/2。當距離不能滿足本條第一、二款的要求時,金屬物或線路應與引下線直接相連或通過過電壓保護器相連。
五、在電氣接地裝置與防雷的接地裝置共用或相連的情況下:當低壓電源線路用全長電纜或架空線換電纜引入時,宜在電源線路引入的總配電箱處裝設過電壓保護器,當Y,yno型或D,yn11型接線的配電變壓器設在本建築物內或附設於外牆處時,在高壓側採用電纜進線的情況下,宜在變壓器高、低壓側各相上裝設避雷器,在高壓側採用架空進線的情況下,除按國家現行有關規范的規定在高壓側裝設避雷器外,尚宜在低壓側各相上裝設避雷器。
第3.3.9條防雷電波侵入的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當低壓線路全長採用埋地電纜或敷設在架空金屬線槽內的電纜引入時,在入戶端應將電纜金屬外皮、金屬線槽接地;對本規范第2.0.3條四、五、六款所規定的建築物,上述金屬物尚應與防雷的接地裝置相連。
二、本規范第2.0.3條四、五、六款所規定的建築物,其低壓電源線路應符合下列要求:
1.低壓架空線應改換一段埋地金屬錯裝電纜或護套電纜穿鋼管直接埋地引入,其埋地長度應符合本規范(3.2.3)表達式的要求,但電纜埋地長度不應小於15m。入戶端電纜的金屬外皮、鋼管應與防雷的接地裝置相連。在電纜與架空線連接處尚應裝設避雷器。
2.平均雷暴日小於30d/a地區的建築物,可採用低壓架空線直接引入建築物內,但應符合下列要求:
⑴在入戶處應裝設避雷器或設2~3mm的空氣間隙,並應與絕緣子鐵腳、金具連在一起接到防雷的接地裝置上,其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於5Ω。
(2)入戶處的三基電桿絕緣子鐵腳、金具應接地,靠近建築物的電桿,其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Ω,其餘兩基電桿不應大於20Ω。
三、本規范第2.0.3條一、二、三、八、九款所規定的建築物,其低壓電源線路應符合下列要求:
1.當低壓架空線轉換金屬皚裝電纜或護套電纜穿鋼管直接埋地引入時,其埋地長度應大於或等於15m,尚應符合本條第二款1項的其它要求。
2..當架空線直接引入時,在入戶處應加裝避雷器,並將其與絕緣子鐵腳、金具連在一起接到電氣設備的接地裝置上。靠近建築物的兩基電桿上的絕緣子鐵腳應接地,其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於30Ω。
四、架空和直接埋地的金屬管道在進出建築物處應就近與防雷的接地裝置相連;當不相連時,架空管道應接地,其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Ω。本規范第.2.0.3條四、五、六款所規定的建築物,引入、引出該建築物的金屬管道在進出處應與防雷的接地裝置相連;對架空金屬管道尚應在距建築物約25m處接地一次,其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Ω。
第3.3.10條高度趔過45m的鋼筋混凝土結構、鋼結構建築物,尚應採取以下防側擊和等電位的保護措施:
一、鋼構架和混凝土的鋼筋應互相連接。鋼筋的連接應符合本規范第3.3.5條的要求;
二、應利用鋼柱或柱子鋼筋作為防雷裝置引下線,
三、應將45m及以上外牆上的欄桿、門窗等較大的金屬物與防雷裝置連接;
四、豎直敷設的金屬管道及金屬物的頂端和底端與防雷裝置連接。
第3.3.11條有爆炸危險的露天鋼質封閉氣罐,當其壁厚不小於4mm時,可不裝設接閃器,但應接地,且接地點不應少於兩處;兩接地點間距離不宜大於30m,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於30Ω。當防雷的接地裝置符合本規范第3.3.6條的規定時,可不計及其接地電阻值。放散管和呼吸閥的保護應符合本規范第3..3.2條的要求。
第四節第三類防雷建築物的防雷措施
第3.4.1條第三類防雷建築物防直擊雷的措施,宜採用裝設在建築物上的避雷網(帶)或避雷針或由這兩種混合組成的接閃器。避雷網(帶)應按本規范附錄二的規定沿屋角、屋背、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擊的部位敷設。並應在整個屋面組成不大於20m×20m或24m×l6m的網格。
平屋面的建築物,當其寬度不大於20m時,可僅沿網邊敷設一圈避雷帶。
第3.4.2條每根引下線的沖擊接地電阻不宜大於30Ω,但對本規范第2.0.4條二款所規定的建築物則不宜大於10Ω。其接地裝置宜與電氣設備等接地裝置共用。防雷的接地裝置宜與埋地金屬管道相連。當不共用、不相連時,兩者間在地中的距離不應小於2m。
第3.4.3條建築物宜利用鋼筋混凝土屋面板、梁、柱和基礎的鋼筋作為接閃器、引下線和接地裝置,並應符合本規范第3.3.5條二、三、六款和下列的規定:
一、利用基礎內鋼筋網作為接地體時,
S≥1.89kc(3.4.3)
式中S—-鋼筋表面積總和(m)。
二、當在建築物周邊的無鋼筋的閉合條形混凝土基礎內敷設人工基礎接地體時,接地體的規格尺寸不應小於表3.4.3的規定。
第3.4.4條當土壤電阻率ρ小於或等於300Ω·rn時,其接地體應符合本規范第3.3.6條的規定,但其二、三款應改為在符合本規范
第3.4.3條規定的條件下及其三款3項所規定的鋼筋表面積總和改為大於或等於0.37m。
第3.4.5條突出屋面的物體的保護方式應符合本規范第3.3.2條的規定。
第3.4.6條磚煙囪、鋼筋混凝土煙囪,宜在煙囪上裝設避雷針或避雷環保護。多支避雷針應連接在閉合環上。
當非金屬煙囪無法採用單支或雙支避雷針保護時,應在煙囪口裝設環形避雷帶,並應對稱布置三支高出煙囪口不低於0.5m的避雷針。
鋼筋混凝土煙囪的鋼筋應在其頂部和底部與引下線和貫通連接的金屬爬梯相連。當符合本規范第3.4.3條的要求時,宜利用鋼筋作為引下線和接地裝置,可不另設專用引下線。
高度不超過40m的煙囪,可只設一根引下線,超過40m時應設兩根引下線。可利用螺栓連接或焊接的一座金屬爬梯作為兩根引下線用。
金屬煙囪應作為接閃器和引下線。
第3.4.7條引下線不應少於兩根,但周長不超過25m且高度不超過40m的建築物可只設一根引下線。引下線應沿建築物四周均勻或對稱布置,其間距不應大於25m。但引下線的平均間距不應大於25m。
第3.4.8條防止雷電流流經引下線和接地裝置時產生的高電位對附近金屬物或線路的反擊,應符合本規范第3.3.8條的要求,但表達式(3.3.8-1)、(3.3.8-2)、(3.3.8-3)相應改按下列表達式計算:
當lx<5Ri時,
sa3≥0.2kc(Ri+0.1lx)(3.4.8-1)
當lx≥5R時,
sa3≥0.05kc(Ri+lx)(3.4.8-2)
sa4≥0.05kclx(3.4.8-3)
Ⅹ 防雷檢測是強制的嗎
是的,避雷檢測有強制的國家規定。投入使用後的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對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防雷裝置檢測機構的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認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第二條本法所稱標准(含標准樣品),是指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
標准包括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准和團體標准、企業標准。國家標准分為強制性標准、推薦性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准。
強制性標准必須執行。國家鼓勵採用推薦性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