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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防雷裝置安全性能檢測

發布時間:2022-12-13 18:47:35

① 遼寧省雷電災害防禦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維護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在我省行政區域內進行雷電災害防禦工作,必須遵守本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雷電災害防禦管理工作。建設、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雷電災害防禦的有關工作。電力企業負責高壓電力設施的雷電災害防禦工作,並接受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和指導。第四條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雷電災害防禦規劃,加強雷電災害監測和預警系統建設。第五條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雷電災害防禦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科學技術研究成果,提高雷電災害防禦工作水平。第六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的監測,提高雷電災害預報的准確性和服務水平。其他有關部門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及時向氣象主管機構提供監測、預報雷電災害所需要的有關信息。第七條下列場所和設施,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防雷裝置: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一、二、三類防雷建築物;
(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場所;
(三)電力、廣播電視、通信設施和計算機網路系統;
(四)國家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防雷裝置必須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第八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施工監督和竣工驗收,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執行。第九條防雷裝置必須每年適時檢測一次。防雷裝置的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接受檢測。第十條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單位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准、技術規范的規定,開展檢測工作,並出具檢測報告。檢測報告的數據應當公正、准確。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對檢測結果負責。第十一條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單位實施防雷裝置檢測時,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應當立即告知防雷裝置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並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報告。第十二條防雷裝置的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做好防雷裝置的維護工作。防雷裝置發生故障或者檢測不合格,應當及時維修。防雷裝置修復後,應當申請當地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單位重新檢測。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改變或者損壞防雷裝置。第十四條雷電防護產品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准。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合格的雷電防護產品。第十五條氣象主管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購買其指定的雷電防護產品。第十六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雷電災害調查、統計和鑒定工作,並將統計分析結果向社會公布。第十七條雷電災害發生後,受災單位負責人接到災情報告後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雷電災害不得瞞報、謊報或者拖延上報。第十八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檢查,被檢查單位不得拒絕或者阻撓。第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應當安裝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
(二)拒絕接受防雷裝置檢測或者未按照規定申請重新檢測的;
(三)擅自移動、改變或者損壞防雷裝置的。第二十條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由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一條雷電災害防禦管理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施工監督、竣工驗收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二)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購買其指定的雷電防護產品的。第二十二條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雷電災害,是指因直擊雷、雷電感應、雷電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二)防雷裝置,是指由接閃器(包括避雷針、帶、線、網)、引下線、接地線、接地體以及其他連接導體構成的具有防禦直擊雷性能的專業系統,或者由電磁屏蔽、電涌保護器等電位連接、共用接地網以及其他連接導體構成的具有防禦雷電感應和雷電波侵入性能的專業系統。
(三)高壓電力設施,是指額定電壓為1千伏以上的電力設施。

② 沈陽市防雷檢測公司有幾家

遼寧省氣象局核發的防雷檢測資質機構一共有114家。具體可登錄當地氣象局官網查詢。

在此基礎上,遼寧省外跨區在當地開展業務的防雷檢測機構還有大約30餘家。

由此可見,遼寧省內防雷檢測公司(機構)大概為150家。

③ 遼寧省雷電災害防禦管理規定(2018修正)

第一條為了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維護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在我省行政區域內進行雷電災害防禦工作,必須遵守本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管理,做好雷電監測、預報預警、雷電災害調查鑒定和防雷科普宣傳,劃分雷電易發區域及其防範等級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油庫、氣庫、彈葯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准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由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許可及監督管理。
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許可,整合納入建築工程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備案,由住房城鄉和建設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建設工程防雷工作,由各專業部門負責監督管理。第四條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雷電災害防禦規劃,加強雷電災害監測和預警系統建設。第五條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雷電災害防禦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科學技術研究成果,提高雷電災害防禦工作水平。第六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的監測,提高雷電災害預報的准確性和服務水平。其他有關部門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及時向氣象主管機構提供監測、預報雷電災害所需要的有關信息。第七條下列場所和設施,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防雷裝置: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一、二、三類防雷建築物;
(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場所;
(三)電力、廣播電視、通信設施和計算機網路系統;
(四)國家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防雷裝置必須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第八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施工監督和竣工驗收,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執行。第九條投入使用後的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對油庫、氣庫、彈葯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第十條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單位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准、技術規范的規定,開展檢測工作,並出具檢測報告。檢測報告的數據應當公正、准確。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對檢測結果負責。第十一條防雷裝置檢測機構實施防雷裝置檢測後,應當出具檢測報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見。被檢測單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應當報告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根據職責予以處理或者移交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第十二條防雷裝置所有人或者受託人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做好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發現防雷裝置存在隱患時,應當及時採取措施進行處理。
已安裝防雷裝置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主動委託有相應資質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測。
居民住宅的防雷裝置,物業管理部門應當做好日常維護工作,並主動委託有相應資質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測。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改變或者損壞防雷裝置。第十四條雷電防護產品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准。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合格的雷電防護產品。第十五條氣象主管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購買其指定的雷電防護產品。第十六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雷電災害調查、統計和鑒定工作,並將統計分析結果向社會公布。第十七條雷電災害發生後,受災單位負責人接到災情報告後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雷電災害不得瞞報、謊報或者拖延上報。第十八條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對雷電災害防禦工作進行檢查,被檢查單位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④ 沈陽飛騰防雷檢測有限公司怎麼樣

沈陽飛騰防雷檢測有限公司是2018-03-26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注冊地址位於遼寧省沈陽市渾南區綺霞街8-3號(2-3-1)。

沈陽飛騰防雷檢測有限公司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210112MA0XMBRRX8,企業法人閻程程,目前企業處於開業狀態。

沈陽飛騰防雷檢測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是:防雷裝置檢測服務;防雷工程設計及施工;防雷產品銷售、維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沈陽飛騰防雷檢測有限公司對外投資0家公司,具有1處分支機構。

通過愛企查查看沈陽飛騰防雷檢測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資訊。

⑤ 遼寧省勞動保護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改善職工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和健康,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勞動保護包括勞動安全、勞動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及工時、休假。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含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投資企業、省外企業,下同)必須遵守本規定。第四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勞動保護工作的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察。
省、市、縣衛生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衛生工作,從預防醫學角度實施監督。
企業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行業管理部門和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指導和督促企業事業單位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標准,並組織勞動保護的科學研究和成果的推廣應用。
各級工會組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遼寧省工會條例》對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保護工作實施群眾監督。第五條企業事業單位在生產建設和經營活動中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執行勞動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標准,保障職工的安全和健康。第六條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有權拒絕違章指揮,有權批評、檢舉、控告違章行為。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鼓勵企業事業單位改善勞動條件和開展勞動保護科學研究。第二章勞動保護措施第八條企業事業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必須將保障安全生產和消除職業危害的設施(以下統稱勞動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或者使用。第九條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場所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標准及規程。第十條企業事業單位安裝、使用和檢修電氣設備和線路,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技術規范。有觸電危險的地方,應當設置遮欄和警示標志。
安裝、使用和檢修機械設備,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技術規范。機械設備的安全裝置必須齊全有效,危及操作安全的部位應當有安全防護裝置。第十一條企業事業單位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起重機械(含電梯及各種升降設備,下同)等特種設備以及企業內機動車輛和防雷裝置,應當經法定檢驗機構進行安全性能檢測檢驗。對檢測檢驗中發現的問題,必須進行改進。第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選用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的生產工藝、設備、器材、安全檢測儀器、防護用品及原材料。對不符合標準的必須改進。第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從國外引進項目,應當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中設安全和工業衛生專篇。
企業事業單位從國外引進生產設備,必須同時引進或者採用國內相配套的符合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標准、技術規范的勞動保護設施,並與引進的生產設備同時安裝、同時投入使用。第十四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對各種設備及勞動保護設施定期進行維修保養,發現事故隱患必須及時治理。一時難以治理的,應當制定治理規劃,並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勞動保護設施必須保證完好有效,不得隨意拆除或者停止運轉。第十五條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將勞動保護技術措施所需費用列入年度財務計劃,用於防止傷亡事故和職業危害的勞動保護技術措施工程和改善勞動條件。第三章勞動保護管理第十六條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廠(礦)長、經理或者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
廠(礦)長、經理或者法定代表人、主管安全生產的副職必須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取得安全生產資格證書,並在職責范圍內做好勞動保護工作。第十七條企業事業單位廠(礦)長、經理或者法定代表人應當定期向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本單位勞動保護工作情況。
對違反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本單位的工會組織有權要求企業主管部門或者勞動行政部門進行查處。第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有相應的機構和專兼職人員,負責勞動保護工作。勞動保護管理人員應當熟悉勞動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勞動保護知識及本單位的生產、工藝和技術狀況,並有解決勞動保護實際問題的能力。

⑥ 氣象法中所說的防雷裝置檢測是指的什麼

檢測內容基本是GB50057-2010中的內容,包括直擊雷、感應雷的防護、屏蔽、等電位、接地等內容,檢測合格發防雷裝置合格證。

⑦ 沈陽市防禦雷電災害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以下簡稱防雷減災),保護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防雷減災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防雷減災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堅持統一規劃、統一部署、統一管理的原則。第四條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管理和監督指導全市的防雷減災工作;區、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管理所轄區域內的防雷減災工作。
建設、公安、安全生產監督、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防雷減災管理工作。第五條市和區、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防雷減災技術、防雷產品以及雷電監測、預警系統的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開展防雷減災科普宣傳,增強全社會防雷減災意識。第六條下列場所或設施應當安裝雷電災害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築物;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資產品的生產、經銷或者貯存場所;
(三)電力、通信、廣播電視設施;
(四)程式控制系統、衛星接收系統、計算機信息系統;
(五)露天的大型娛樂、游樂設施;
(六)其他易遭雷擊的建(構)築物、設施等。第七條防雷裝置主要包括: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他連接導體等防雷產品和設施。
防雷裝置必須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第八條從事防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的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資質認證。第九條防雷裝置實行設計審核制度。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由市或區、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授權的單位負責;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築物,建設單位將建築施工圖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時,其防雷裝置設計文件由市或區、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授權的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與審核;應當審核而未經審核或審核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施工。第十條建設單位報請審核的防雷設計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裝防禦直擊雷、感應雷、雷電波侵入裝置的場所和設施的基本情況;
(二)防禦直擊雷、感應雷、雷電波侵入裝置的設計方案、施工圖紙;
(三)綜合布線圖;
(四)擬採用的防雷產品的技術性能資料;
(五)其他應提供的資料。第十一條審核機構接到防雷設計方案應當按規定的時限出具審核結論。第十二條防雷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核同意的防雷設計方案進行施工。有特殊情況必須修改設計方案的,需按照原審核程序重新報批。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防雷裝置的施工,應當經市或區、縣(市)氣象主管機構委託的單位進行分階段檢測,並出具檢測報告。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時,應將檢測報告,作為該項工程竣工驗收的必備文件。第十四條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具有防雷檢測資質的單位,可以進行防雷裝置檢測,使用的計量器具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檢定。
氣象主管機構對防雷裝置檢測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對防雷裝置實行抽檢。第十五條防雷裝置使用單位應當指定專人做好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發現問題應及時維修。第十六條遭受雷電災害的單位和個人,應及時向市或區、縣(市)氣象主管機構報告。氣象主管機構應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雷電災害進行調查與鑒定。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無資質證書或超出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防雷設計、施工和檢測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應該安裝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
(二)防雷裝置設計未經審核或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三)防雷裝置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四)防雷裝置產權單位或使用單位拒絕接受氣象主管機構進行抽檢的;
(五)安裝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裝置的;
(六)對重大雷電災害事故隱瞞不報的;
(七)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或檢測人員利用檢測工作故意刁難防雷裝置產權單位或使用單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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