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淮南市防禦雷電災害條例(2018修正)
第一條為了防禦雷電災害,保護國家利益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防禦雷電災害的活動。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雷電災害是指因直擊雷、雷電感應、雷電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第四條防禦雷電災害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堅持統一規劃、統一部署、統一管理的原則。第五條市、縣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管理和指導防禦雷電災害工作。
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通信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防禦雷電災害工作。第六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制定防禦雷電災害應急預案,並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
煤炭、電力、化工、通信、金融、石油等大中型企業應當在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指導下,做好本企業的防雷減災工作,制定防禦雷電災害應急預案,並報氣象主管機構備案。第七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防禦雷電災害的科普宣傳和科技咨詢工作,普及防禦雷電災害科學知識,提高公民防禦雷電災害的能力。第八條下列場所和建築物、構築物等設施應當安裝防雷裝置: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築物;
(二)高度十五米以上的煙囪、水塔等孤立的高聳的建築物、構築物;
(三)加油站、油庫、液化石油氣站、天然氣門站和危險品倉庫等易燃易爆品貯存設施;
(四)煤炭、電力、化工主要生產設施和輸配電系統;
(五)郵電通信、交通運輸、廣播電視、醫療衛生、金融證券、計算機信息系統等社會公共服務系統的主要設施;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國家技術標准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場所或者設施。第九條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
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按照資質許可范圍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工作,禁止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許可范圍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第十條防雷工程設計應當根據雷電活動的規律和地理、地質、土壤、環境等外界條件,結合雷電危害對象的防護范圍和目的,嚴格按照國家防雷設計規范進行設計。第十一條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油庫、氣庫、彈葯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准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的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許可。防雷裝置設計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防雷裝置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將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許可,整合納入建築工程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備案。
公路、水路、鐵路、水利、電力、通信等專業建設工程防雷管理,由各專業部門負責。第十二條防雷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核同意的防雷裝置設計文件進行施工,並接受審核單位的監督。
在施工過程中需變更和修改原防雷裝置設計文件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重新辦理審批手續。第十三條防雷裝置的使用單位或者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做好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發現防雷裝置存在隱患或者發生故障,應當及時修復,並向具有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機構申請重新檢測。第十四條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檢測每年一次,其中油庫、氣庫、化學品倉庫、加油站以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銷售、貯存場所的防雷裝置,每半年檢測一次。行業標准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防雷裝置檢測工作的指導。第十五條遭受雷電災害的單位,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氣象主管機構報告,並及時做好救災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災情調查、鑒定和處理工作。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接到雷電災情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雷電災害鑒定書,並通報有關部門。第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許可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許可范圍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
(二)防雷裝置設計文件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以及變更設計未按照規定報批,擅自施工的;
(三)防雷裝置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貳』 大連市防禦雷電災害管理辦法(2018修正)
第一條為了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以下簡稱防雷減災),保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防雷減災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大連市氣象局是負責全市防雷減災工作的主管機構,應依法做好防雷裝置(含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以及其他連接導體等防雷產品和設施,下同)的設計審核、施工監督和竣工驗收以及防雷裝置的檢測等管理工作。區市縣氣象主管機構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管理所轄區域內防雷減災工作。
建設、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助防雷減災工作主管機構做好防雷減災工作。第四條防雷減災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方針,堅持統一規劃、統一部署、統一管理的原則,鼓勵開展防雷減災科學研究和科普宣傳,推廣應用防雷科學技術成果。第五條下列建(構)築物、設施應當安裝防雷裝置:
(一)高層建築、高度20米以上的廠房以及15米以上的煙囪、水塔;
(二)賓館(酒店)、體育館、展覽館、影劇院等大型公共建築物和重點文物保護建築物;
(三)油庫、液化氣儲氣站、煤氣儲氣站、加油站、露天化工設施以及糧棉等重要物資倉庫;
(四)程式控制系統、衛星接收系統、計算機網路系統;
(五)交通運輸、醫療衛生、金融證券等公共服務系統的主要設施;
(六)電力、通訊、廣播電視設施;
(七)其他易遭雷擊的建(構)築物、設施等。第六條安裝防雷裝置實行設計審核制度。
防雷裝置的設計方案應經防雷減災工作主管機構審核。報請審核的設計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裝防禦直擊雷、感應雷、雷電波侵入裝置的場所和設施的基本情況;
(二)防禦直擊雷、感應雷、雷電波侵入裝置的設計方案、施工圖紙;
(三)綜合布線圖;
(四)擬採用的防雷產品的技術性能資料;
(五)其他應提供的資料。第七條防雷減災工作主管機構審核防雷裝置設計方案,應自收到方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並以書面形式予以答復。對不符合國家防雷技術標准和規范的,退由原報請單位修改後重新報審。第八條安裝防雷裝置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核同意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並接受防雷減災工作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
在施工中需要修改設計方案的,應當按照原審核程序重新報審。第九條安裝使用的防雷產品必須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並接受防雷減災工作主管機構的監督檢查。第十條防雷裝置竣工後,防雷減災工作主管機構應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一條防雷裝置使用單位應當指定專人做好防雷裝置的維護保養工作,發現問題及時維修或者報告防雷減災工作主管機構進行處理。第十二條防雷裝置原則上每年檢測一次。油庫、液化氣儲氣站、煤氣儲氣站、加油站、露天化工設施的防雷裝置,每半年檢測一次。
居民住宅區防雷裝置的檢測,由房屋主管單位或物業管理部門配合防雷減災工作主管機構進行。第十三條防雷裝置檢測應當委託檢測單位進行。檢測單位對防雷裝置檢測後,應出具檢測報告,並報防雷減災工作主管機構。檢測項目全部合格的,頒發合格證書;檢測不合格的,由防雷減災工作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整改。第十四條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單位,應當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嚴格按照防雷技術規范和技術標准從事檢測。
用於防雷裝置檢測的專用儀器設備應當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或校準,並在有效期內。第十五條遭受雷電災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向防雷減災工作主管機構報告災情,並積極協助防雷減災工作主管機構對雷電災害進行調查和鑒定。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防雷減災工作主管機構或其委託的雷電防護機構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應當安裝而未安裝防雷裝置的;
(二)防雷裝置設計文件未經審核或者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三)修改防雷裝置設計文件未按原審核程序報審的;
(四)防雷裝置未經竣工檢測驗收或者竣工檢測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五)防雷裝置使用單位拒絕接受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又拒絕整改的。
『叄』 防雷接地檢測有哪些步驟 能否簡單說明下
防雷接地檢測之前,首先要了解被檢建築物的接地電阻允許值,例如電子信息機房的接地允許值應小於4歐姆,加油站接地電阻值小於等於10歐姆。具體檢測步驟可參看《建築物防雷裝置檢測技術規范》的相關要求,檢測要求如下:
『肆』 防雷檢測時要注意哪些安全事項
(1)未裝設防雷裝置的建築物,為防止雷電波沿低壓架空線侵入,應在入戶處或接戶桿上將絕緣子鐵腳接到接地裝置上,如無該接地裝置時,應增設接地裝置。
(2)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應採取適當的防雷措施。
(3)在一般情況下,從配電盤引出線路宜穿鋼管並裝設避雷器或空氣間隙。在線路接近接閃器的一端,還應將鋼管和防雷裝置相連。
(4)嚴禁在獨立避雷針、避雷線的支柱上懸掛通信線、廣播線及低壓架空線。
『伍』 南昌市防雷減災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以下簡稱防雷減災)活動適用本規定。第三條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管理全市防雷減災工作。
縣氣象主管機構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管理所轄區域防雷減災工作。第四條防雷減災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第五條鼓勵開展防雷減災科學研究和科普宣傳,推廣應用防雷科學技術成果。第六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逐步建立雷電監測網路,加強對雷電災害的監測、預警和防禦指導工作。第七條下列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應當安裝防雷裝置:
(一)高層建築、高度12米以上的廠房以及重5米以上的煙囪、水塔;
(二)賓館、會堂、體育館、展覽館、影劇院等大型公共建築物;
(三)油庫、液化氣儲氣站、煤氣儲氣站、加油站、露天化工設施等易燃易爆設施以及糧棉等重要物資倉庫;
(四)重點文物保護建築物;
(五)程式控制系統、衛星接收系統、計算機網路系統;
(六)重要的航空地面導航設施;
(七)電力、通訊、廣播電視設施;
(八)其他易遭雷擊的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等。
本規定所稱防雷裝置是指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以及其他連接導體等防雷產品和設施的總稱。第八條防雷裝置的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國家防雷標准和設計規范,並經氣象主管機構審核。
防雷裝置設計方案提交審核時,建設單位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安裝防禦直擊雷、感應雷、雷電波侵入裝置的場所和設施的基本情況;
(二)防禦直擊雷、感應雷、雷電波侵入裝置的設計方案、施工圖紙;
(三)綜合布線圖;
(四)採用的防雷產品的技術性能資料。第九條氣象主管機構收到防雷裝置設計方案審核申請和資料後,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經審核同意的方可交付施工;經審核不符合國家防雷標准和設計規范的,應當提出書面意見,由建設單位修改後重新報批。第十條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核同意的防雷裝置設計方案施工;需要修改設計方案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重新報批。第十一條防雷裝置施工,建設單位應當委託檢測單位按照以下階段分段檢測,檢測合格再進行下階段施工:
(一)基礎接地體(樁、承台、地梁)焊接完成,澆混凝土之前;
(二)分層柱筋引下線、均壓環、外牆金屬門窗以及玻璃幕牆等電位連接完成,澆混凝土之前;
(三)天面避雷網格、避雷帶、鐵塔等金屬物體安裝焊接完成時。第十二條防雷裝置竣工時,應當經氣象主管機構驗收。未經驗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三條對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防雷裝置的設計方案審核和竣工驗收,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第十四條防雷裝置使用單位應當指定專人做好防雷裝置的維護保養工作,發現問題及時維修或者報告氣象主管機構進行處理。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損毀防雷裝置。第十六條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每年檢測一次,其中油庫、液化氣儲氣站、煤氣儲氣站、加油站、露天化工設施等易燃易爆設施的防雷裝置每半年檢測一次。
防雷裝置檢測應當委託檢測單位進行,檢測單位應當出具檢測報告。第十七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防雷裝置檢測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對檢測不合格的,應當限期整改。第十八條從事防雷裝置設計、施工和檢測的單位,應當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范圍內從事設計、施工和檢測。
從事防雷裝置設計、施工和檢測的專業人員,應當經培訓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第十九條安裝使用的防雷產品應當經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認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未經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認可的防雷產品。第二十條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雷電災害的統計、調查和鑒定工作。遭受雷電災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向氣象主管機構報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協助做好有關工作。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並給予警告;限期內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但屬非經營活動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應當安裝防雷裝置而未安裝的;
(二)防雷裝置設計方案不符合國家防雷標准和設計規范交付施工的;
(三)防雷裝置未經驗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四)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范圍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
『陸』 加油站金屬管道法蘭連接處法蘭盤連接線大於幾根時
5根
以下是各個標准對法蘭跨接的要求,都是標准原內容,可以參考,很詳細了。如果你這有具體的情況,還可以不創說明,希望對你有幫助。
化工企業防雷和防靜電接地檢測實施細則」防靜電部分。
三、防靜電
1.金屬罐、設備、管道應有防靜電接地。
2.可燃氣(液)體、可燃固體的管道在下列部位,應有防靜電接地:
(1)進出裝置或設施處;
(2)爆炸危險場所的邊界;
(3)管道泵及其過濾器、緩沖器等。
3.可燃氣(液)體管道的法蘭、閥門的連接處,應有金屬跨接線。當法蘭用5根以上螺栓連接時,法蘭可不用金屬線跨接,但必須構成電氣通路。
4.裝卸場地應有防靜電接地。
根據SH3501-2002中的6.2.13條:有靜電接地要求的管道,各段間應導電良好。當每對法蘭或螺紋接頭間電阻值大於0.003歐時,應有導線跨接。
《GB50074-2002石油庫設計規范》
14.2.14 在**危險區域內的輸油(油氣)管道,應採取下列防雷措施:
1 輸油(油氣)管道的法蘭連接處應跨接。當不少於5根螺栓連接時,在非腐蝕環境下可不跨接。
2 平行敷設於地上或管溝的金屬管道,其凈距小於100mm時,應用金屬線跨接,跨接點的間距不應大於30m。管道交叉點凈距小於100mm時,其交叉點應用金屬線跨接。
二、DB 42 512-2008易燃易爆場所防雷裝置及防靜電接地裝置檢測技術規范
6.2.2.2油氣管道系統
6.2.2.2.1檢長距離無分支管道及管道在進出工藝裝置區(含生產車間廠房、儲罐等)處、分岔處應按要求設置接地,測試其接地電阻。
6.2.2.2.2檢查距離建築物100m內的管道,應每隔25m接地一次,測試其接地電阻。
6.2.2.2.3檢查平行管道凈距小於100mm時,每隔20~30m作電氣連接,當管道交叉且凈距小於100mm時,應電氣連接,測試其電氣連接。
檢查管道的法蘭應跨接連接,在非腐蝕環境下不少於5根螺栓可不跨接,測試法蘭跨接的過渡電阻。靜電連接線的材質、規格宜符合本標准附錄H(資料性附錄)表H.1的要求。
三、《GB 50156-2002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
10.3.3 在**危險區域內的油品、液化石油氣和天然氣管道上的法蘭、膠管兩端等連接處應用金屬線跨接。當法蘭的連接螺栓不少於5根時,在非腐蝕環境下,可不跨接。
『柒』 防雷接地檢測有哪些步驟
檢測避雷針、高層建築物等設施的接地電阻,接雷後能否順暢導入大地專。
防雷接地的測試方法:屬
1、你先找到防雷接地網的接地引線或等電位聯接箱,
2、用接地電阻測測試儀測接地電阻(有兩根測試樁0.4M的要插入泥土,一根距測試點20米,一根40米,所以測試點周圍42米范圍內要有泥土)
3、接地電阻值越小越好,具體合格值當設計有要求時必需按設計要求規定,設計沒要求時不能大於4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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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加油站審批流程
新建加油站(點)程序
一、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審批所需材料
1、企業出具的申請文件。申請文件須說明企業基本情況、符合申請條件的說明、加油站(點)情況及經營的具體方案等。具體內容包括建站(點)申請、項目可行性報告、施工方案、施工平面圖;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相關證明文件;
3、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4、規劃部門核發的加油站(點)《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土資源部門核發的加油站(點)《國有土地使用證》或土地使用批准確認文件(商業用地);
5、提交與年度檢查合格的成品油批發經營企業簽訂的3年以上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成品油供油協議及該批發企業的《成品油批發經營批准證書》;
6、《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申請表》;
7、加油站(點)建設規劃確認函。
企業申請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申請人應向企業所在地省轄市或省直管試點縣商務主管部門提供下列相應書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復印件;省轄市或省直管試點縣商務主管部門初審後,將下列相應書面材料的原件或復印件(所有復印件由申請企業蓋章,受理機關的經辦人員在檢驗原件後,要在復印件上簽字並蓋「與原件相符」專用章)上報省商務廳。
二、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批准證書下發後建設所需材料(加油站驗收材料與流程)
1、《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部門核發的加油站(點)《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投資30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證);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還應提供省商務廳(或被授權的省轄市商務局、省直管試點縣商務主管部門)同意申請人投標和競買的預核准文件及國土資源部門核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招標、掛牌)成交確認文件;
2、消防部門核發的加油站(點)《建築工程消防初審意見書》、《建築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
3、環保部門核發的加油站(點)環境保護驗收合格文件或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4、氣象部門核發的加油站(點)《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或防雷裝置檢測報告;
5、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核發的加油機計量合格的《檢定證書》;
6、加油站建設竣工驗收材料;省轄市或省直管試點縣商務主管部門的初審意見;
7、成品油檢驗、計量、消防、安全生產等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明;
8、安全監管部門核發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9、與符合規定的成品油批發企業簽訂三年以上的供油協議。
10、外商投資企業還應提交商務部核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11、審核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玖』 加油站都需要哪些證件
一、新建加油站審批的基本條件及申報程序
(一)新建加油站基本條回件
1、符合本地加油站行答業發展規劃;
2、由中石化、中石油兩大集團全資或控股建設;
3、符合國家標准《汽車加油站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50156-2002)以及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
4、經營設施符合現有國家標准、計量檢定規程的規定,並滿足消防、環保等要求,各項批准手續完備;
5、有消防安全及石油專業技術人員;
6、財務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健全;
7、符合安裝稅控裝置或使用稅控加油機的條件。
(二)新建加油站審批程序
由新建加油站的業主提出申請,並經當地規劃、消防、土地、環保等部門簽署初步意見,由加油站所在地縣、市加油站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同意後,再由中石化、中石油在當地的銷售分公司分別行文上報省經貿委審批。對符合要求,並經審查合格後,由省經貿委出具同意新建加油站開工立項的批准文件,業主憑批准文件到有關部門辦理開工等手續。加油站建設完工,達到加油站經營條件,並分別經地級市加油站主管部門和省經貿委組織驗收合格後,核發《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再憑批准證書辦理工商登記注冊手續。
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