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圍堰尺寸如何設計計算導流隧洞尺寸如何設計計算
圍堰尺寸與以下幾個因素有關:
1、水深;2、流速;3、基底土質(地版質);4、圍堰上權的荷載;5、圍堰持續時間;6、風浪大小。
圍堰計算:確定圍堰高度後,根據圍堰基底土質情況,進行基底抗滑加固計算,而後計算水頭壓力(水對圍堰的推力)。根據推力大小,確定圍堰材料和堰體尺寸。
導流隧洞尺寸確定:如果不考慮洞前雍水,流水斷面尺寸=流量,流量=流速×斷面尺寸(請注意:這里說的流速是平均流速,斷面流速沒點都不是一樣的)。
2. 鹽酸儲罐要設置圍堰 求助標准規范從何而來
從實際應用出發,因設置約15cm高圍堰,旁邊設事故收集池和輸液泵,發生硫酸泄漏時可以泵送至更大的事故池。記得圍堰及地坪要進行防腐處理。
3. 儲罐圍堰設計規范
法律分析:儲罐圍堰設計規范包括了《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化工裝置設備布置設計技術規定》和《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等。
法律依據:《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第六條 對液化烴罐組內儲罐個數限制的根據:(1)罐組內液化烴泄漏的概率,主要取決於儲罐數量,數量越多,泄漏的概率越高,與單罐容積大小無關,故液化烴罐組內儲罐個數需加以限制。(2)全壓力式或半冷凍式儲罐:目前,國內引進的大型石油化工企業內液化烴罐組的儲罐個數均在10個以上,如某石油化工企業液化烴罐組內1000m3罐有12個、乙烯裝置中間儲罐組內有13個儲罐。某石油化工廠新建液化烴罐組內設有9個2000m3儲罐。為了減少和限制液化烴儲罐泄漏後影響范圍,規定每組全壓力式或半冷凍式儲罐的個數不應多於12個是合適的。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API Std 2510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of LPG Installations《液化石油氣(LPG)設施的設計和建造》對全冷凍式儲罐的規定:「兩個具有相同基本結構的儲罐可置於同一圍堤內。在兩個儲罐間設隔堤,隔堤的高度應比周圍的圍堤低1ft。圍堤內的容積應考慮該圍堤內扣除其他容器或儲罐佔有的容積後,至少為最大儲罐容積的100%」。本標准按此要求規定全冷凍式儲罐的個數不宜多於2個。
4. 鋼圍堰的設計與施工應符合哪些規定
對各類圍堰的基本要求
1、圍堰高度應高出施工期可能出現的最高水位(包括浪高)版0.5-0.7m。
2、圍堰外權形設計應考慮河水流速增大的影響。
3、圍堰的基底應比基礎的平面尺寸增寬0.5~1.0m。
4、圍堰結構和斷面應滿足堰身強度、穩定和防水要求。
對土圍堰的施工要求
1、堰頂寬度可為1~2m。
2、築堰材料宜用粘性土或砂夾黏土,圍堰填築應自上游開始至下游合龍。
土袋圍堰的施工要求
1、堰頂寬度可為1~2m。
2、土袋碼放應自上游開始至下游合龍。
各類圍堰的適用范圍
當圍堰的水深≤1.5m,水流速度≤0.5m/s可用土圍堰。
當圍堰的水深≤3m、水流速度≤1.5m/s時,應採用土袋圍堰。
當圍堰的水深為1.5m~4m、水流速度較大時,應採用竹、鉛絲籠圍堰。
各類土的深水基礎,可用鋼板樁圍堰。
黏性土、砂類土及碎石類河床上可用鋼筋混凝土板樁圍堰。
對埋置不深的水中基礎或修建樁基的水中承台可用套箱圍堰。
深水基礎適用雙壁鋼圍堰。
5. 事故水池的事故水池的設計要求
1、事故池容積確定應執行的標准或規范主要有:GB50483-2009、Q/SY 1190-2009和中國石化安環[2006]10號等。GB50483規定的應急事故水池容積確定方法,對所有涉及危險化學品環境風險事故排水的項目均應適用執行。其中消防用水量確定、圍堰或防火堤有效容積確定時應按《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2008)、《石油庫設計規范》(GB50074-2002)、《儲罐區防火堤設計規范》(GB50351-2005)[10]等有關規定執行;最大降雨量確定按《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50014-2006)、《石油化工企業給水排水系統設計規范》(SH3015-2003)等執行。必須根據項目特點、行業標准或規范、事故池容積確定的具體要求等,注意區分各標准規范的適用范圍和具體規定條款的執行,尤其是石油化工企業和石油庫。
2、應急事故水池容量應根據發生事故的設備容量、事故時消防用水量及可能進入應急事故水池的降水量等因素綜合確定[1]。罐區防火堤內容積、排至事故池的排水管道在自流進水的事故池最高液位以下的容積、現有儲存事故排水設施的容積均可作為事故排水儲存有效容積。計算應急事故廢水量時,裝置區或貯罐區事故不作同時發生考慮,取其中的最大值[1]。應按事故排水最大流量對事故排水收集系統的排水能力進行校核,明確導排系統的防火、防爆、防滲、防腐、防凍、防洪、抗浮、抗震等措施。
3、必須注意事故時進入事故水池的雨水量,與正常生產時初期雨水量(即前期雨水)的本質區別,不可混淆。一是降雨歷時不同,正常生產運營過程中初期雨水是指剛下的雨水,一次降雨過程中的前10~20min最大降水量[1],其設計參數計算必須按GB50014規定的短歷時暴雨強度公式確定;而事故時降水量應根據事故消防時間(參照GB50016、GB50160規定一般為2~6h,Q/SY 1190規定為6~10h)確定。二是匯水面積不同,初期雨水的匯水面積必須考慮生產區和儲存區總的匯水面積;事故時只考慮裝置區或罐區單獨的能進入事故排水系統的最大降雨量,不作同時匯水考慮,且應採取措施盡量減少進入事故排水收集系統的雨水匯集面積。
4、在非事故狀態下需佔用事故池時(例如,前期雨水池共用),佔用容積不得超過事故池容積的1/3,並應設有在事故時可以緊急排空的技術措施。污水處理事故池不可作為事故儲存設施,不能把風險進一步轉加到污水處理系統。
5、事故池容積的確定,應結合項目的三級防控體系[5](污染源頭、過程處理和最終排放)建設進行,做到「預防為主、防控結合」,以將事故狀態下的廢水控制在廠內不排入外環境,確保環境安全。一級防控體系必須建設裝置區圍堰、罐區防火堤及其配套設施(如備用罐、儲液池、隔油池、導流設施、清污水切換設施等),防止污染雨水和輕微事故泄漏造成的環境污染;二級防控體系必須建設應急事故水池、攔污壩及其配套設施(如事故導排系統),防止單套生產裝置(罐區)較大事故泄漏物料和消防廢水造成的環境污染;三級防控體系必須建設末端事故緩沖設施及其配套設施,防控兩套及以上生產裝置(罐區)重大事故泄漏物料和消防廢水造成的環境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