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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

發布時間:2022-12-06 12:18:49

Ⅰ 防雷檢測報告的全稱是什麼

北京雷電防護裝置測試中心的叫做型式試驗報告或檢測報告
上海市防雷中心防雷產品測試中心的叫做型式試驗報告或監督測試報告

Ⅱ 防雷檢測報告

到當地市行政審批大廳氣象窗口領取《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表》
然後,向防雷中心申請竣工驗收
接下來,現場竣工檢測。
接著,出具《防雷裝置驗收綜合報告》
最後,到審批大廳辦理《防雷裝置竣工驗收合格證》

Ⅲ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維護國家利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職責范圍內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市、區),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第三條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賴保護的原則。第四條本規定適用於下列建設工程、場所和大型項目的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一)油庫、氣庫、彈葯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
(二)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
(三)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准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第五條雷電防護裝置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雷電防護裝置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條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程序、文書等應當依法予以公示。第二章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提出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
申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表》(附表1);
(二)雷電防護裝置設計說明書和設計圖紙;
(三)設計中所採用的防雷產品相關說明。第八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
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並出具《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受理回執》(附表2)。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當場或者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資料補正通知》(附表3)。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第九條氣象主管機構受理後,應當委託有關機構開展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
有關機構開展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准、規范和規程,出具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並對評價報告負責。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結論應當包含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文件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第十條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內容:
(一)申請材料的合法性;
(二)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第十一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文件經審核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頒發《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核准意見書》(附表4)。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核準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變更和修改雷電防護裝置設計的,應當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請設計審核。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附表5)。第三章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第十二條雷電防護裝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建設單位應當向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表》(附表6);
(二)雷電防護裝置竣工圖紙等技術資料;
(三)防雷產品出廠合格證和安裝記錄。第十三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
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並出具《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受理回執》(附表7)。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當場或者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資料補正通知》(附表8)。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第十四條氣象主管機構受理後,應當委託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開展雷電防護裝置檢測。
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開展檢測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准、規范和規程,出具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並對檢測報告負責。出具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必須全面、真實、可靠。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結論應當包含安裝的雷電防護裝置是否按照核準的施工圖施工完成;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

Ⅳ 昆明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

《昆明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的制定為了加強氣象災害的防禦,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昆明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氣象災害防禦,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氣象災害防禦條例》《雲南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災害防禦活動。

本條例所稱的氣象災害主要包括乾旱、暴雨、連陰雨、寒潮、低溫、霜凍、暴雪、冰雹、雷電、大風、大霧、高溫等所造成的災害。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完善氣象災害綜合防禦體系,鼓勵氣象災害防禦研究及技術創新,將氣象災害防禦能力建設納入政府綜合考評體系,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 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以及人工影響天氣等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會同相關部門編制氣象災害風險區域和防禦規劃,制定防禦對策和措施,並組織開展與氣候條件密切相關的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大型工程建設項目的可行性論證。

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納入中小學科普宣傳和課外教育內容,培養和提高中小學生氣象災害防禦意識。

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氣象災害的防禦工作。

第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與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氣象災害防禦捐贈物資和資金,參與志願服務活動。

第七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其他相關部門,在氣象災害易發區和其他需要重點氣象保障的區域,覆蓋氣象災害監測和預警,提供專項氣象服務保障。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侵佔或者擅自移動、關停氣象探測和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播發的設施設備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工業和信息化、國土資源、水務、農業、林業、園林綠化、公安、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環境保護、民政等相關部門,建立數據共享平台,匯交氣象探測和氣象災情相關資料。

第十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設集約共享、全媒體融合、按需推送的氣象災害防禦信息發布平台,其所屬氣象台站應當利用手機簡訊、電子顯示屏、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媒體等方式,向公眾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第十一條 氣象災害預警由低至高劃分為四級:Ⅳ級(一般)、Ⅲ級(較重)、Ⅱ級(嚴重)、Ⅰ級(特別嚴重),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發布的信息內容和結論,不得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氣象信息,不得傳播非法渠道獲取的災害性天氣信息和氣象災害災情信息。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做好抗旱應急工程及配套設施建設。在重點經濟作物主產區、林區、生態保護區、重點水資源保護區,開展常態化人工增雨。

農業、林業、水務、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農業抗旱、森林防火、庫塘蓄水、抗旱物資保障等工作。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及時開展城市內澇、洪水災害、地質災害的防範以及交通疏導、搶險救災等工作。

水務、滇池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防汛期前,組織疏浚河道、維護防洪設施設備,做好地質災害易發區重要險段的巡查。

第十五條 寒潮、霜凍、道路結冰、暴雪等預警信號生效期間,公安、交通運輸、城管綜合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和通信、供水、供電、供氣等公共服務單位,應當疏導交通、清除道路積雪積冰,指導生產經營維護單位採取防寒、防凍、除霜除冰(雪)措施,保障城鄉交通和水、電、氣的正常運行。

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引導農戶和農業生產經營單位做好種植、養殖業的保暖、防凍工作。

林業、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採取防護措施,預防和減少災害損失。

城管綜合執法管理部門應當對廣告牌等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監督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管理責任人立即排除安全隱患或者拆除。

相關管理部門應當監督檢查船舶航運等相關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採取避險措施。

第十七條 大霧預警信號生效期間或者大霧天氣出現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實施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機場高速路限速、限行、封閉等安全管制措施。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在機場、港口、高速公路、交通要道等建設大霧監測設施,及時與相關部門共享監測信息,實時發布大霧警示信息。

大霧橙色以上預警信號生效期間,學校、幼托機構應當停止戶外教學活動;用人單位應當減少或者不予安排戶外作業;必須進行戶外作業的,應當提供必要的防護裝備或者採取限時輪崗措施。

第十八條 在易受冰雹災害影響的烤煙、林果等主要經濟作物主產區,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開展冰雹災害的調查和研究,為人工防雹工作配備專業人員和設備、設施。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科學布設人工防雹作業點,適時開展人工防雹作業。

第十九條 高溫天氣出現後,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嚴格執行、省防暑降溫措施有關規定,重點幫助老、弱、病、殘、孕、幼人群高溫防護。用人單位合理調整工作時間,減少或者停止安排戶外作業。

第二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應當按照、行業標准安裝雷電防護裝置,並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一)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納入建築工程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備案,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監管;

(二)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區(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准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由氣象主管機構進行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三)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通信等專業建設工程,由各行業管理部門進行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第二十一條 雷電防護裝置投入使用後,其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委託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測並出具檢測報告,其中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設施和場所的雷電防護裝置每半年檢測一次。

被檢測單位應當將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及時報送行業主管部門,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中發現的防雷安全隱患進行限期整改。

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機構,應當依法取得資質證書。

第二十二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安全監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報送情況、防雷安全隱患整改落實情況進行定期抽查和通報。

第二十三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水務、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農業、林業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聯合製作和發布由氣象因素引發的地質災害、森林火災、病蟲害等次生及衍生災害(風險)預警信息。

氣象主管機構依法、據實提供保險理賠所需的氣象災害證明材料。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納入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氣象災害發生後,組織有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按照職責分工,消除災害影響、恢復正常秩序,同時做好災情調查評估、災後救助等後期處置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立即組織群眾開展自救互救,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氣象災害應急救援資金投入機制,完善本級氣象災害應急救援物資、裝備的儲備、調運、分發、使用制度,保障氣象災害應急救援實際需求。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氣象災害防禦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製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或者未採取氣象災害預防措施的;

(二)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啟動後未執行響應流程的;

(三)收到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後,未按照規定處置或者處置不當,導致重大損失的;

(四)未按照要求匯交氣象探測和氣象災情相關資料的;

(五)發生氣象災害事故隱瞞、謊報的。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更改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發布的信息內容和結論的、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氣象信息的、傳播非法渠道獲取的災害性天氣信息和氣象災害災情信息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損毀、侵佔或者擅自移動、關停氣象探測和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播發設施設備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無資質或者超出資質許可范圍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許可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應當安裝雷電防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

(二)已有雷電防護裝置,拒絕進行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Ⅳ 防雷檢測報告由哪個機構出示

國家級檢測機構。比如北京雷電防護裝置檢測中心或上海市防雷中心防雷產品測試中心

Ⅵ 寧波市防禦雷電災害管理辦法(2019)

第一條為了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保護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依據《氣象災害防禦條例》《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寧波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浙江省雷電災害防禦和應急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雷電災害的防禦活動。第三條雷電災害防禦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歸口管理、分工協作的原則。第四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防雷安全工作納入安全生產監管體系,落實防雷減災責任和措施,保障雷電災害防禦經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氣象主管機構以及相關部門開展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第五條市和區縣(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市和區縣(市)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履行本行業、本領域的防雷安全監管職責。

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雷電災害防禦的相關工作。第六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強雷電防護標准化建設,鼓勵和支持雷電監測預警與雷電災害防禦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第七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利用各類大眾傳播媒介,組織開展雷電災害防禦和應急自救知識的宣傳教育。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結合實際,做好雷電災害防禦科普知識的宣傳。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場所或者設施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的規定,其設計、施工、驗收及檢測應當執行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者地方標准。第九條下列建設工程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經氣象主管機構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一)油庫、氣庫、彈葯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
(二)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
(三)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准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

房屋建築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竣工驗收,納入建築工程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第十條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建設工程的主管部門,負責相應領域內建設工程的防雷管理。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對本行業、本領域投入使用後的雷電防護裝置實施安全監管;其中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建設工程安裝的雷電防護裝置,其投入使用後的安全監管,由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第十一條雷電防護裝置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做好雷電防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並按照規定對雷電防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其中易燃易爆場所的雷電防護裝置每半年檢測一次。第十二條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應當依法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檢測活動,其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檢測能力,並按照國家有關標准和技術規范開展檢測活動。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後,應當出具檢測報告,並對其真實性、准確性負責。禁止偽造、變造檢測報告或者其數據、結果。

雷電防護裝置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妥善保管雷電防護裝置的檢測報告,其中易燃易爆場所的定期檢測報告應當報送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第十三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時,應當查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對涉及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建設工程,查驗中發現檢測報告缺失或者檢測報告中明示有需要整改的內容,但雷電防護裝置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按照要求進行整改的,應當告知氣象主管機構,氣象主管機構應當依法處理。

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履行防雷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對防雷安全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第十四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劃分雷電易發區域及其防範等級,做好雷電監測、預報預警、雷電災害調查鑒定等工作。

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性天氣的監測,及時向社會發布雷電災害預警信息。

Ⅶ 接地電阻報告和雷電防護裝置定期檢測報告是一樣嗎

意義上就不一樣,防雷接地是供雷電泄流用地,一般要求不超過10Ω;而電氣接地就是電氣設備某部分接地,有可能是工作地,或者是保護地,注意是某部分,並且也不是一定直接與大地相連(可能高絕緣高電阻)。測試部位還是要看電氣連接圖,比如一個房子里有一抽水電機,電機工作地是電氣接地,房子鋼筋籠及用電防雷設備接地就是防雷接地。

Ⅷ 防雷檢測報告是有建設單位去辦理嗎

這個要看合同約定了,如果合同沒有約定,應該屬於施工單位,完整的竣工報告里應包括第三方檢測報告(防雷檢測)。如果沒有,甲方可按竣工不合格論 。

防雷驗收是專項驗收,規當地具有檢測質資的檢測部門實際檢測,由氣象部門驗收出具驗收合格。

辦理防雷工程檢測登記,應提交以下材料:

1、填妥的《建設項目防雷工程檢測登記表(回執)》(一式叄份,加蓋公章);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件--建築工程項目表(復印件);

3、防雷裝置施工圖(項目總平面圖、防雷接地基礎平面圖、屋面防雷平面圖、防雷接地系統圖、電氣防雷設計(施工)說明、低壓配電系統圖、弱電系統圖)。

防雷檢測報告至少一式四份,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各一份。

(8)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擴展閱讀

防雷檢測的內容

防雷裝置的質量好壞直接關繫到國家的財產和人身安全大事,因此對防雷裝置檢測結果的評價,只能以檢測數據為依據。防雷裝置檢測均以國家及各部門有關防雷技術規范、標准為准。

檢測內容有:防直擊雷、防側擊雷、防雷電感應、防雷電波入侵、防靜電、等電位連接等防雷裝置的接地電阻、用材規格、布局、工藝、產品技術參數,檢測方法有外觀檢查和儀器測量。

防雷裝置檢測項目為建築物的防雷分類、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防雷區的劃分、電磁屏蔽、等電位連接、工頻接地電阻、布線檢查和電涌保護器(SPD)的測試。

Ⅸ 防雷產品需認證

防雷產品,目前沒有需要強制檢測認證的規定,但絕大部分省區需要回有「防雷產品備答案登記」方能在當地銷售防雷產品,否則當甲方需要氣象局進行防雷工程檢驗驗收時候,可能不予通過。其中「防雷產品檢測報告」是防雷產品備案登記所必須的。
目前較知名的防雷產品檢測中心有:
1.北京雷電防護裝置測試中心 ---北京市大興區舊宮東氣象局大院;
2.上海防雷產品測試中心 ---在松江高科技園區;
3.河南鄭州檢測中心。

Ⅹ 防雷器類有哪些檢驗報告

主要認證:CE

主要檢驗報告:
1、CE檢測報告;
2、北京雷電防護裝置測試中心(上海也有,都是官方的,也有的叫氣象局)
3、工信部測試報告

如果後期需要氣象局檢收的話,需取得當地氣象局備案,備案需要有且只要以上的「2」,再加一些相關材料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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