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裝置知識 > 建築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批

建築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批

發布時間:2022-11-17 03:04:41

『壹』 淮南市防禦雷電災害條例(2018修正)

第一條為了防禦雷電災害,保護國家利益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防禦雷電災害的活動。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雷電災害是指因直擊雷、雷電感應、雷電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第四條防禦雷電災害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堅持統一規劃、統一部署、統一管理的原則。第五條市、縣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管理和指導防禦雷電災害工作。
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通信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防禦雷電災害工作。第六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制定防禦雷電災害應急預案,並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
煤炭、電力、化工、通信、金融、石油等大中型企業應當在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指導下,做好本企業的防雷減災工作,制定防禦雷電災害應急預案,並報氣象主管機構備案。第七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防禦雷電災害的科普宣傳和科技咨詢工作,普及防禦雷電災害科學知識,提高公民防禦雷電災害的能力。第八條下列場所和建築物、構築物等設施應當安裝防雷裝置: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築物;
(二)高度十五米以上的煙囪、水塔等孤立的高聳的建築物、構築物;
(三)加油站、油庫、液化石油氣站、天然氣門站和危險品倉庫等易燃易爆品貯存設施;
(四)煤炭、電力、化工主要生產設施和輸配電系統;
(五)郵電通信、交通運輸、廣播電視、醫療衛生、金融證券、計算機信息系統等社會公共服務系統的主要設施;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國家技術標准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場所或者設施。第九條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
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按照資質許可范圍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工作,禁止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許可范圍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第十條防雷工程設計應當根據雷電活動的規律和地理、地質、土壤、環境等外界條件,結合雷電危害對象的防護范圍和目的,嚴格按照國家防雷設計規范進行設計。第十一條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油庫、氣庫、彈葯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准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的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許可。防雷裝置設計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防雷裝置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將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許可,整合納入建築工程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備案。
公路、水路、鐵路、水利、電力、通信等專業建設工程防雷管理,由各專業部門負責。第十二條防雷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核同意的防雷裝置設計文件進行施工,並接受審核單位的監督。
在施工過程中需變更和修改原防雷裝置設計文件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重新辦理審批手續。第十三條防雷裝置的使用單位或者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做好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發現防雷裝置存在隱患或者發生故障,應當及時修復,並向具有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機構申請重新檢測。第十四條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檢測每年一次,其中油庫、氣庫、化學品倉庫、加油站以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銷售、貯存場所的防雷裝置,每半年檢測一次。行業標准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防雷裝置檢測工作的指導。第十五條遭受雷電災害的單位,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氣象主管機構報告,並及時做好救災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災情調查、鑒定和處理工作。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接到雷電災情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雷電災害鑒定書,並通報有關部門。第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許可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許可范圍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
(二)防雷裝置設計文件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以及變更設計未按照規定報批,擅自施工的;
(三)防雷裝置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貳』 氣象防雷行政審批後要對方來拿資料嗎

審批程序:
1、報建單位到南寧市行政審批辦證大廳(科園大道東五路6號)氣象局窗口領取並填寫《新建建築物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登記表》。2、將《新建建築物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登記表》一式2份。及所需圖紙交到氣象局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員打受理回執單並開具收費通知單。3、審核科對設計圖紙進行審核並出具《防雷設計審核意見書》。4、報建單位根將意見書交給設計單位根據我方提出的審核意見進行修改。5、經設計審核符合國家有關防雷設計規范要求的到南寧市行政審批辦證大廳氣象局窗口辦理《廣西壯族自治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書》、《南寧市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意見》。6、按照《防雷裝置施工質量監督現場檢測驗收環節》的要求通知質量監督所到現場進行檢測及驗收。
中國氣象局辦公室下發《關於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取消「雷電災害風險評估」「防雷產品測試」「新建、擴建、改建建築工程與氣象探測設施或觀測場布局圖」和「新遷建氣象站現址現狀圖、新址規劃圖」等4項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

『叄』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維護國家利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市),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第三條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賴保護的原則。第四條下列建(構)築物或者設施的防雷裝置應當經過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築物;
(二)油庫、氣庫、加油加氣站、液化天然氣、油(氣)管道站場、閥室等爆炸危險環境設施;
(三)郵電通信、交通運輸、廣播電視、醫療衛生、金融證券,文化教育、文物保護單位和其他不可移動文物、體育、旅遊、游樂場所以及信息系統等社會公共服務設施;
(四)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第五條防雷裝置設計未經審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裝置竣工未經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防雷裝置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六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程序、文書等應當依法予以公示。第二章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第七條防雷裝置設計實行審核制度。申請單位應當向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氣象主管機構(以下稱許可機構)提出申請,填寫《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報表》(附表1、附表2)。第八條申請防雷裝置初步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附表3);
(二)總規劃平面圖;
(三)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
(四)防雷裝置初步設計說明書、初步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
需要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的項目,需要提交雷擊風險評估報告。第九條申請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附表3);
(二)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
(三)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說明書、施工圖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
(四)設計中所採用的防雷產品相關資料;
(五)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認可的防雷專業技術機構出具的有關技術評價意見。
防雷裝置未經過初步設計的,應當提交總規劃平面圖;經過初步設計的,應當提交《防雷裝置初步設計核准書》(附表4)。第十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符合以下條件的,應當受理。
(一)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和人員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資格;
(二)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的項目,提交了雷擊風險評估報告。第十一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許可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防雷裝置設計審核資料補正通知》(附表5、附表6)。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第十二條許可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根據本規定的受理條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並對決定受理的申請出具《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受理回執》(附表7)。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第十三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內容:
(一)申請材料的合法性和內容的真實性;
(二)防雷裝置設計是否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標准。第十四條許可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防雷裝置設計經審核合格的,許可機構應當辦結有關審核手續,頒發《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書》(附表8)。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核準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變更和修改防雷設計的,必須按照原程序報審。
防雷裝置設計經審核不合格的,許可機構出具《防雷裝置設計修改意見書》(附表9)。申請單位進行設計修改後,按照原程序報審。

『肆』 建築物防雷竣工驗收歸哪個部門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協同推進的改革要求,為減少建設工程防雷重復許可、重復監管,切實減輕企業負擔,進一步明確和落實政府相關部門責任,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保障建設工程防雷安全,現作出如下決定:
一、整合部分建設工程防雷許可
(一)將氣象部門承擔的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許可,整合納入建築工程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備案,統一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監管,切實優化流程、縮短時限、提高效率。
(二)油庫、氣庫、彈葯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准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仍由氣象部門負責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許可。
(三)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建設工程防雷管理,由各專業部門負責。
二、清理規范防雷單位資質許可
取消氣象部門對防雷專業工程設計、施工單位資質許可;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防雷的設計、施工,可由取得相應建設、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同時,規范防雷檢測行為,降低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準入門檻,全面開放防雷裝置檢測市場,允許企事業單位申請防雷檢測資質,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防雷技術服務,促進防雷減災服務市場健康發展。
三、進一步強化建設工程防雷安全監管
(一)氣象部門要加強對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管理,做好雷電監測、預報預警、雷電災害調查鑒定和防雷科普宣傳,劃分雷電易發區域及其防範等級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二)各相關部門要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的原則,切實履行建設工程防雷監管職責,採取有效措施,明確和落實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單位以及業主單位等在防雷工程質量安全方面的主體責任。同時,地方各級政府要繼續依法履行防雷監管職責,落實雷電災害防禦責任。
(三)中國氣象局、住房城鄉建設部要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建設工程防雷管理工作機制,加強指導協調和相互配合,完善標准規范,研究解決防雷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優化審批流程,規范中介服務行為。
建設工程防雷許可具體范圍劃分,由中國氣象局、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中央編辦、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國務院法制辦、國家能源局、國家鐵路局、中國民航局等部門研究確定並落實責任,及時向社會公布,2016年底前完成相關交接工作。相關部門要按程序修改《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對涉及的部門規章等進行清理修訂。國務院辦公廳適時組織督查,督促各部門、各地區在規定時限內落實改革要求。
本決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已有規定與本決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決定執行。
國務院
2016年6月24日

『伍』 想問建設工程的防雷管理為哪個部門

建設工程的防雷管理部門有: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氣象部門、各專業部門。具體按情況分類:
1、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許可,整合納入建築工程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備案,統一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監管,切實優化流程、縮短時限、提高效率。
2、油庫、氣庫、彈葯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准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仍由氣象部門負責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許可。
3、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建設工程防雷管理,由各專業部門負責。
更多關於建設工程的防雷管理為哪個部門,進入:https://www.abcgonglue.com/ask/79020e1615742944.html?zd查看更多內容

『陸』 呼和浩特市建(構)築物防雷工程設計審核、跟蹤質量檢測及竣工驗收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防雷工程設計審核、跟蹤質量檢測及竣工驗收工作,提高建設項目防禦雷電災害的能力,保護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內蒙古自治區防禦雷電災害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區域內的建(構)築物防雷工程的設計審核、跟蹤質量檢測及竣工驗收工作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呼和浩特市氣象主管機構下屬的市氣象雷電防禦中心從事全市防雷工程的設計審核、跟蹤質量檢測及竣工驗收工作。第四條下列場所或者設施,按國家規定范圍安裝防雷裝置: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築物、構築物、易燃易爆場所、物資倉庫和露天堆場;
(二)石油、化工生產或者貯存場所;
(三)電力生產設施和輸配電系統;
(四)廠礦、企業自動控制系統;
(五)廣播電視、郵電通信、計算機信息系統;
(六)交通運輸、醫療衛生、金融證券等社會化公共服務系統的主要設施;
(七)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技術規范,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以上所列場所或設施必須經市氣象雷電防禦中心審核設計方案、跟蹤質量檢測及竣工驗收。第五條建設項目的防雷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六條防雷工程設計應根據當地雷電活動的規律以及當地地質、氣象和環境等條件,結合雷電防護對象的防護范圍和目的,按照國家、行業規定的防雷設計規范進行設計。第七條防雷工程設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初步設計:
1、設計說明、勘察意見書、設計依據、防雷分類等;
2、防雷系統示意圖;
3、擬採用防雷裝置的規格及型號;
4、特殊工程的相關圖紙及說明。
(二)施工設計圖紙:
1、基礎防雷平面圖和大樣圖、天面防雷平面圖和大樣圖、四置圖、立面圖、供電方式及總配電圖;
2、接地裝置、引下線、接閃器、電氣設備及信息系統防雷接地設計圖;
3、等電位連接預留件、均壓環、玻璃幕牆等電位連接及屏蔽設計圖;
4、電氣設備及信息系統電涌保護器布置設計圖;
5、特殊工程的相關圖紙說明。第八條呼和浩特市氣象雷電防禦中心對涉及防雷工程的以下方面進行審核:
(一)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及設計人員的資格證;
(二)施工單位的施工資質證及施工人員的資格證;
(三)設計圖紙及有關材料。第九條呼和浩特市氣象雷電防禦中心對不符合防雷工程設計的應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並要求建設單位限期整改防雷工程原設計,直至符合防雷工程的設計要求並取得合格證後,方可發施工許可證。第十條呼和浩特市氣象雷電防禦中心接到防雷工程設計圖紙後,應在7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並核發合格證,不符合防雷設計要求的,限期重新設計,直至符合防雷工程設計要求後,方可發合格證。第十一條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市氣象雷電防禦中心辦理防雷工程檢測登記手續。市氣象雷電防禦中心應根據建設項目的特點,制定防雷工程檢測計劃,並出具檢測意見書,通知建設單位。第十二條防雷工程建設項目隨工程進度實行跟蹤質量檢測。建設項目開工後,市氣象雷電防禦中心應根據防雷工程檢測計劃中確定的內容實施防雷工程跟蹤檢測。檢測發現施工質量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及時通知建設單位整改,復檢合格後方可繼續施工。第十三條建設單位申請竣工驗收時,凡屬有防雷裝置的建設項目,市氣象雷電防禦中心必須參加驗收,並發給防雷工程驗收檢測報告及驗收合格證。
竣工驗收中發現的問題,市雷電防禦中心應當及時發出整改意見書,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按要求盡快整改完畢並及時向市雷電防禦中心申請復檢。
防雷工程跟蹤質量檢測報告、防雷工程驗收檢測報告及驗收合格證作為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工程質量核定的必要依據。
無防雷工程驗收檢測報告及驗收合格證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呼和浩特市氣象主管機構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000—5000元的罰款:
(一)應當安裝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
(二)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未經市氣象雷電防禦中心審核合格,擅自施工的;
(三)不具備防雷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格,擅自從事防雷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的;
(四)防雷工程在施工過程中拒絕市防雷防禦中心進行跟蹤質量檢測的;
(五)防雷工程竣工不通知市防雷防禦中心參加驗收,擅自投入使用的;
(六)已有防雷裝置,拒絕進行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七)對重大雷電災害隱患隱瞞不報的;
(八)安裝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裝置的。

『柒』 所有新建建築都需要防雷報審么

所有新建建築都需要防雷報審。
新發布的《建築物防雷裝置施工與驗收專規范》規定除煙囪、水塔、屬天線塔、油罐、化工等防雷裝置之外的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防雷裝置的施工以及施工質量跟蹤監督和竣工驗收的技術要求,適用於以上建築物防雷裝置的施工以及施工質量跟蹤監督和竣工驗收。
該標准實施後,將規范新建建築物防雷裝置的驗收行為,提高雷電防護技術水平,杜絕或減少雷擊隱患。

『捌』 沈陽市防禦雷電災害條例(2017修訂)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雷電監測、雷電災害預警和防禦、防雷裝置檢測、劃分雷電易發區域及其防範等級以及對雷電災害研究、調查、鑒定和應急救援等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領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防禦雷電災害的工作。
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管理本市行政區域內防禦雷電災害工作。
各區、縣(市)氣象主管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防禦雷電災害工作。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防禦雷電災害的有關工作。第四條防禦雷電災害工作,實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第五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防禦雷電災害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防禦雷電災害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證防禦雷電災害經費的投入,提高雷電災害監測預警和防禦能力。第六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防禦雷電災害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和應用先進的防禦雷電災害技術,宣傳普及防禦雷電災害的科學知識,增強全社會防禦雷電災害意識。第二章雷電災害監測預警和防雷工程第七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雷電監測與預警系統的建設;組織編制本地區雷電災害應急預案。第八條市和區、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雷電監測、預報預警,雷電災害調查鑒定和防雷科普宣傳,劃分雷電易發區域及其防範等級並及時向社會公布。第九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毀壞或者擅自移動雷電監測和預警設施,不得危害雷電監測的探測環境。第十條下列場所或者設施,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准和技術規范安裝防雷裝置:
(一)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場所或者設施;
(二)重要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電力、廣播電視、通信設施,以及易遭受雷擊的其他重要公共設施;
(三)國家《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築物、構築物。第十一條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安裝防雷裝置,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防雷裝置的建設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第十二條防雷裝置的設計、施工應當符合有關的技術標准和規范。
禁止將防雷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第三章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第十三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職責如下:
(一)市和區、縣(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油庫、氣庫、彈葯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准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的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許可。防雷裝置設計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防雷裝置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將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許可,整合納入建築工程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備案。
(三)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建設工程防雷管理,由各專業部門負責。
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的原則,履行建設工程防雷監管職責,採取有效措施,明確和落實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單位以及業主單位等在防雷工程質量安全方面的主體責任。第十四條向市或者區、縣(市)氣象主管機構申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的,應當提交防雷裝置設計、施工圖和《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第十五條氣象主管機構受理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對審核合格的,頒發《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意見書》;對審核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裝置設計修改意見書》。
經審核不合格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修改後,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請審核。第十六條防雷工程的施工應當按照氣象主管機構核準的設計方案進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和修改設計的,應當重新履行審核手續。

『玖』 安徽省防雷減災管理辦法(2017修訂)

第一條為了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安徽省氣象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以下簡稱防雷減災)活動。第三條防雷減災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雷減災工作的領導,鼓勵和支持防雷減災的科技研究與開發,推廣應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開展防雷減災科普宣傳,增強全社會防雷減災意識。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以及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防雷減災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雷電監測和預警系統建設,提高雷電災害預警和防雷減災服務能力。第七條下列場所或者設施應當安裝防雷裝置: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築物、構築物;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資的生產、儲存、輸送、銷售等場所和設施;

(三)電力生產設施和輸配電系統;

(四)計算機信息系統、通訊設施、廣播電視設施、自動控制和監控設施;

(五)國家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場所或者設施,其防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防雷裝置的設計、施工,可以由取得相應建設、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第十條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納入建築工程施工圖審查內容,由縣級以上地方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油庫、氣庫、彈葯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防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准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防雷裝置設計文件送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審核。

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建設工程的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由各專業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防雷裝置設計文件未經審核批準的,不得交付施工。第十一條防雷裝置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審核批準的防雷裝置設計文件施工,並接受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以及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以下統稱對建設工程防雷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

在施工中需要修改防雷裝置設計方案的,應當重新報送審核。第十二條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納入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由縣級以上地方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場所或者設施竣工驗收時,其防雷裝置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驗收。

本辦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專業建設工程防雷裝置的竣工驗收,由各專業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前款規定的場所或者設施,其防雷裝置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三條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安裝的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資的生產、儲存、輸送、銷售等場所和設施的防雷裝置檢測周期為每半年一次,其他為每年一次。

防雷裝置的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期限,向防雷裝置檢測單位申報檢測。第十四條防雷裝置檢測單位對防雷裝置檢測後,應當出具檢測報告。檢測項目不合格的,應當告知防雷裝置的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防雷裝置的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要求進行整改,並及時向防雷裝置檢測單位申報復檢。

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檢測工作規程,認真執行國家有關標准和規范,保證防雷裝置檢測報告的准確、公正,並對檢測結果負責。

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禁止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防雷裝置檢測活動。第十五條防雷裝置的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做好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發現問題及時維修或者報告該裝置的檢測單位進行處理。

閱讀全文

與建築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批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dnf機械武器附魔什麼材料 瀏覽:651
從五金市場到貴陽會議中心怎麼走 瀏覽:912
瓶裝製冷劑怎麼用 瀏覽:45
什麼是半導體美容儀器 瀏覽:855
製冷劑r22指數是多少 瀏覽:955
浙江自動破窗器裝置 瀏覽:751
地熱的閥門怎麼關 瀏覽:691
汽車儀表中油耗參數怎麼調整 瀏覽:949
途觀液晶儀表盤如何調整 瀏覽:225
超聲波洗眼鏡為什麼能聽到聲音 瀏覽:225
雲南進口電動工具大全圖片 瀏覽:943
幕牆木索五金件 瀏覽:303
超聲波消毒機對樂園有什麼意義 瀏覽:464
塑料蓋的軸承如何加潤滑油 瀏覽:399
cad中閥門符號怎麼找 瀏覽:21
軸承為什麼會被燒壞 瀏覽:980
天然氣管道閥門標准 瀏覽:457
自動水果採摘裝置 瀏覽:412
繼電保護裝置做什麼實驗 瀏覽:220
江門兵器氧化設備哪裡買 瀏覽: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