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江蘇省道路交通管理條例(2003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暢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市區和縣(市)城區的街道以及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等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
本條例所稱的車輛,是指在道路上行駛的下列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一)機動車包括各種汽車、電車、摩托車、農用運輸車、拖拉機等;
(二)非機動車包括自行車、三輪車、助力車、殘疾人專用車、人力車、畜力車等。
本條例所稱的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是指在道路上設置的交通信號、交通標志、交通標線、護欄和隔離設施。第三條 本條例由公安機關負責實施。各級公安機關是管理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的主管機關;公安機關的交通管理部門具體負責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的管理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的交通、建設、農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協同公安機關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道路交通管理的領導,對支持、協助公安機關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暢通有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對所屬人員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並接受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
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車輛、行人、乘車人以及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都必須遵守本條例,服從公安機關的管理。第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認真履行職責,確保道路交通的安全暢通,維護正常的交通秩序。
公安機關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的人員,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執法人員應當禮貌待人,文明執勤,遵守法紀,秉公執法。第二章 車輛與駕駛員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規模、道路狀況和社會需要,協調發展公共汽車、電車、小公共汽車、出租客車和摩托車,逐步淘汰高耗能、低效能、污染超標、安全性能差的交通工具。第七條 臨時入境的機動車和臨時入境的外國人、華僑及香港、澳門、台灣人員,需要在本省行駛和駕駛機動車的,應當按照規定申領臨時專用號牌、臨時行駛證和臨時駕駛證,並接受公安機關的管理。第八條 機動車的個體戶主和承包人,必須投保有效行駛期內的第三者責任險;從事旅客運輸的,還應當投保旅客意外傷害險。第九條 機動車所有權人與行駛證上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一致。嚴禁個人以單位名義領取機動車牌證,或者單位以個人名義領取機動車牌證。
對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必須收繳牌證。第十條 殘疾人駕駛殘疾人專用車必須經過考核,領取專用號牌、行駛證、駕駛證。
非殘疾人不準駕駛殘疾人專用車。第十一條 拖拉機不準改裝、組裝或者加大速比。
自行車、三輪車不得安裝機械動力裝置。第十二條 機動車不準擅自安裝警報器和標志燈具,特種車輛需要安裝警報器和標志燈具的,必須經公安機關核准。第十三條 機動車駕駛員駕駛車輛必須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從事營運的還必須攜帶道路運輸證或者城市客運營運證,並將養路費繳訖標志張貼在駕駛室擋風玻璃上。第十四條 持民用機動車駕駛證的駕駛員不準駕駛部隊號牌的機動車;持部隊機動車駕駛證的駕駛員不準駕駛民用號牌的機動車。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機動車駕駛員的交通安全管理實行年度計分考核制度。第十六條 公共汽車、電車的車身前後外側、正門外側應當噴塗或者裝飾線路牌、編號。
城市公共汽車、電車的車身前後不得設置廣告,小公共汽車、出租汽車的車身不得設置廣告。第三章 車輛裝載與行駛第十七條 客運汽車裝載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準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載人數;
(二)不準裝載易燃、易爆、易污染的物品;
(三)車內載物不準堵塞通道,不準妨礙操作人員操作;
(四)車頂行李架載物,物品捆紮牢固,載質量不準超過出廠核定限度,長度和寬度不準超出行李架。大型客車從行李架底部算起高度不準超過五十厘米,從地面算起高度不準超過四米;小型客車從行李架底部算起高度不準超過三十厘米。第十八條 貨運機動車不準人貨混載。大型貨運機動車在短途運輸時,車廂內可以附載押運或者裝卸人員一至五人,但必須車廂欄板牢固,並留有安全乘坐位置。附載的人員不準坐在車廂欄板上。
貨運汽車車廂內載人超過六人的,駕駛員必須有二年以上安全駕駛的經歷或者具有大型客車准駕車型資格,並持有車輛管理部門核發的《貨車載人通行證》,方准行駛。
貨運汽車載物不準遮擋尾部燈光裝置。如遮擋車輛號牌的放大號,必須在遮擋物上噴塗明顯的號牌放大號。
B. 駕駛員交通安全知識測試
駕駛員交通安全知識測試
駕駛員要經過測試方能正式駕駛!下面是我為大家收集的關於駕駛員交通安全知識測試,歡迎大家閱讀!
一、單選題(60道題,每題1分,共60分)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什麼時候起施行?( C )
A、2004.01.01 B、2004.03.01 C、2004.05.01
2.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目的是為了:
A、使車輛按規定的速度行駛 B、圓滿完成運輸任務
C、保障道路交通的有序、安全和暢通 答案:C
B、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
C、瀝青公路、水泥公路、砂石公路
答案:B
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稱的“車輛”是指:
A、機動車 B、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C、機動車,非機動車和行人 答案:B
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稱的“機動車”是指:
A、各種客車、貨車、三輪車 B、各種貨運汽車、客運汽車、公共汽車
C、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答案:C
5.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
A、都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B、有時可以不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C、只有車輛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答案:A
6.駕駛車輛,必須遵守:
A、右側通行的原則 B、左側通行的原則 C、中間通行的原則 答案:A
7.交通信號包括:
A、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和交通警察的指揮 B、綠燈、紅燈和黃燈信號
C、直行信號、左轉變信號、停止信號 答案:A
8.交通信號燈綠燈亮時:
A、車輛可隨意通行 B、准許車輛通行,但直行車輛須注意避讓轉彎車輛
C、准許車輛通行,但轉彎車輛須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和行人通行
答案:C
9.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______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A、兩年 B、十年 C、終生 答案:C
10.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依照規定投保後,並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______罰款。
A、一倍 B、二倍 C、三倍 答案:B
11.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並處:
A、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B、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C、二千元以上罰款 答案:B
12.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
A、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B、二百元罰款 C、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答案:C
13.交通警察發生左轉彎信號時:
A、准許左方的左轉彎和直行的車輛通行 B、准許右方的左轉彎和直行的車輛通行
C、左右方左轉彎車輛和直行車輛都可以通行 答案:A
14.對登記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______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A、不定期 B、三年 C、定期 答案:C
15.遇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或交通標線與交通警察的指揮不一致時:
A、服從信號燈 B、服從交通警察指揮 C、服從交通標志、標線
答案:B
16.駕駛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時:
A、可以不攜帶駕駛證 B、可以不攜帶行駛證
C、必須攜帶機動車駕駛證和行駛證 答案:C
17.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
A、駕駛安全設備不全或機件失靈的車輛時速應在20公里以下
B、必須駕駛與駕駛證准駕車型相符的車輛
C、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將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 答案:B
18.駕駛人應遵守的'是:
A、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駕駛未經過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車輛
B、在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或過渡疲勞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繼續駕車
C、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不準行車 答案:C
19.機動車因故障需牽引時:
A、可由實習駕駛人操作,但須有正式駕駛人並坐監督指導 B、寬度可大於牽引車
C、須由正式駕駛人操作 答案:C
20.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車輛中:
A、可以吸煙 B、精神疲勞時可少量吸煙 C、不準吸煙答案:C
21.機動車駕駛人:
A、駕駛機動車時可以飲食,但不準吸煙 B、駕駛機動車時不準撥打、接聽手持電話
C、少量飲酒後可以駕駛機動車 答案:B
22.機動車在掉頭、轉彎、下陡坡時,最高時速不準超過多少公里:
A、30B、20 C、10 答案:A
23.機動車在夜間沒有路燈或路燈照明不良時,須將近光燈改用遠光燈,但是同向行駛的後車:
A、應該將近光燈改用遠光燈 B、不準使用遠光燈 C、不準使用近光燈
答案:B
24.機動車通過沒有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時:
A、行人應該避讓機動車 B、可以不減速且應快速通過
C、必須減速或者停車,避讓行人 答案:C
25.車輛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或交通標志控制的交叉路口時:
A、不用減速慢行 B、遇放行信號時,須讓先被放行的車輛行駛
C、不受交通信號的控制 答案:B
26.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法規,在______無累積記分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延長機動車駕駛證的審驗期。
A、半年內 B、一年內 C、兩年內 答案:B
27.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______再進行協商處理。
A、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案 B、撤離現場 C、保護事故現場答案:B
28.所有機動車必須參加:
A、盜搶險 B、人身保險 C、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答案:C
29.機動車在狹窄的坡路會車時,正確的會車方法是:
A、上坡的一方先行,但是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時,讓下坡車先行
B、下坡的一方讓上坡的一方先行
C、上坡的一方讓下坡的一方先行
答案:A
30.機動車夜間的沒有路燈或照明不良的道路上,須距對面來車多少米以外關閉遠光燈,改用近光燈。
A、50米 B、200米 C、150米 答案:C
31.機動車在夜間行車,在窄路、窄橋與非機動車會車時,如何正確使用燈光。
A、應當使用近光燈 B、關閉近光燈,改用示廓燈 C、始終使用遠光燈
答案:A
32.以下哪項是正確的超車方法:
A、應當在被超車輛的右側超車
B、超車前,須開左轉向燈,確認安全後,從被超車的左側超越,在同被超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後,開右轉向燈,駛回原車道
C、在被超車的左右兩側均可超車,而且不用開轉向燈 答案:B
33.機動車行駛中,遇到後車發出超車信號時:
A、保持正常行駛 B、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應當降低速度、靠右讓路
C、故意不讓或加速行駛 答案:B
34.關於機動車的停放正確的是:
A、可以隨時隨地停放 B、必須在停車場或准許停放車輛的地點,依次停放
C、可以在車行道或人行道停放 答案:B
35.車輛距離交叉路口、彎路、窄路、陡坡、隧道多少米之內不準停車。
A、10 B、30 C、50 答案:C
36.在沒有限速標志、標線的情況下,如果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城市道路規定最高時速為:
A、50公里 B、45公里 C、40公里答案:A
37.機動車遇有限定最高時速的限速交通標志和標線時:
A、准予按限速交通標志和標線規定的時速行駛
B、應按本車型規定的最高時速行駛
C、可以超過限速交通標志和標線規定的最高時速行駛 答案:A
38.機動車(除拖拉機、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外),在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時,最高時速:
A、不準超過30公里 B、不準超過20公里 C、不準超過10公里
答案:A
39.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後車應如何行駛:
A、根據行駛速度、天氣、路面情況,同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B、與前車保持不小於30米的距離 C、與前車保持不小於50米的距離
答案:A
40.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______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A、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 B、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C、六個月以上
答案:A
41.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如何讓行:
A、應當減速慢行,並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B、摩托車讓汽車先行
C、大型客車讓小客車先行 答案:A
42.車輛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相對方向行駛的:
A、直行車讓左轉彎車先行 B、左轉彎車讓右轉彎車先行
C、右轉彎車讓左轉彎車先行 答案:C
43.根據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程度和數額,交通事故可以分為:
A、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B、一級事故、二級事故、三級事故和四級事故
C、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 答案:A
44.車輛行經漫水路或者漫水橋時應當:
A、加速通過,以防發動機熄火 B、停車察明水情,確認安全後,低速通過
C、必須有人在前面引路,方可通過 答案:B
45.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
駛證,並處:
A、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B、五百元罰款 C、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答案:C
46.機動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時,除白天應遵守的規定外,夜間還要:
A、開啟前照燈、示廓燈、後位燈並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 B、有傳人看守
C、緊靠路邊停放 答案:A
47.機動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時:
A、須將車輛移動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並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 B、應盡快修復
C、可在任意地點停車放
答案:A
48.會車中道路一側有障礙,雙方車輛應如何行駛:
A、無障礙一方讓對方先行 B、有讓路條件一方讓對方先行
C、有障礙的一方讓對方先行 答案:C
49.機動車超車,被超車示意左轉彎、掉頭時:
A、先鳴喇叭,然後超車 B、從右邊超車 C、不準超車答案:C
50.機動車在超車過程中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時:
A、加速超過以免碰撞 B、鳴號示意來車減速 C、不準超車答案:C
51.機動車下陡坡時:
A、不準空檔或熄火滑行 B、可以空檔滑行但不準熄火滑行
C、為節約燃料可以利用空檔滑行 答案:A
52.車輛停放時:
A、應當停在停車場或准許停放在車輛的地方 B、應停在機動車道或人行道上
C、只要不妨礙交通就可以任意停放 答案:A
53.機動車夜間超車時應:
A、變換遠近光燈 B、使用近光燈 C、使用遠光燈答案:A
54.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駛時,最低時速不得低於______公里。
A、50 B、60 C、70 答案:B
55.從匝道入口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必須在______上提高車速,並開啟轉向燈,駛入行車道時,不準妨礙其它車輛正常行駛。
A、匝道 B、減速車道 C、加速車道 答案:C
56.在高速公路上超車時,下面正確的為:
A、右側超車 B、左側超車,可以使用左側允許的任意車道
C、左側超車,只允許使用相鄰的車道,駛入超車變更車道的機動車在超車後,應立即駛回原車道 答案:C
57.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駛時,必須遵守下列哪項規定。
A、可以隨意停車,停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貨物
B、可以在匝道,加速車道或者減速車道上超車,停車
C、非緊急情況時不準在應急車道行駛或者停車 答案:C
58.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中,機動車因故障需要臨時停車檢修時,正確的操作是:
A、必須提前開啟右轉向燈駛離行車道,停在應急車道內或者右側路肩進行檢修車輛,同時在來車方向150米外設置停車標志,並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
B、可以停在行車道上進行檢修 C、可以停在中央隔離帶進行檢修 答案:A
59.在高速公路行駛遇限速標志標明的車速與規定時速不一致時:
A、按照道路限速標志標明的車速行駛 B、按規定時速行駛
C、聽從警察指揮 答案:A
60.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分值滿12分的機動車駕駛人進行考試的內容是:
A、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與相關知識和道路駕駛
B、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與相關知識和道路駕駛、場地駕駛
C、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與相關知識 答案:C
234.交通事故責任分為:
A、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
B、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和同等責任
C、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答案:A
二、判斷題(20道題,每題1分,共20分)
1、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由公安機關負責實施。(對)
3、駕駛車輛時必須遵守右側通行的原則,趕、騎牲畜則不受此原則的約束。(錯)
4、黃燈閃爍時,車輛、行人須在減速、慢行的原則下通行。(錯)
5、道路交通標線的中心實線表示禁止車輛跨線超車或壓線行駛。(對)
6、在未劃分中心線和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機動車在道路右邊行駛。(錯)
7、機動車進、出非機動車道時,最高時速不準超過30公里。(對)
8、機動車在單行路、彎路、窄路、橋梁、陡坡和交通繁華路段倒車時,須查明車後情況,確認安全後,方准倒車。(錯)
9、規定安裝安全帶的車輛,其駕駛人和前排乘車人必須系安全帶。(對)
10、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乘車人可以站立,但不準向車外拋撒物品。(錯)
11、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和乘車人處以五十元以下(含)罰款的,交通民警作出處罰決定後,當事人無異議的,可以當場收繳。(對)
12、在搶救傷者的緊急情況下,交通警察有權使用單位、個人的交通、通訊工具。(對)
13、視野與車速的關系是車速越快視野越寬。(錯)
14、道路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 錯)
15、 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摩托車駕駛人按規定戴安全頭盔就可以了。(錯 )
16、自行車不準安裝機械動力裝置,但三輪車可以。(錯)
17、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對)
18、在緊急情況,可以用兩輪或三輪摩托車運送危險品.(錯)
19、某單位為了方便停車,可以自行決定在門口的人行道上施劃十個停車位。(錯)
20、王某由於妻子突發急病,飲酒後駕駛摩托車送妻子上醫院,這種行為不屬於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錯)
三、簡答題
1、冬季駕駛員駕駛車輛應採取哪些安全措施?
2、如何做一名合格的駕駛員?
;C. 交通管理處罰法
目 錄
第一章總 則
第二章交通信號、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
第三章車輛
第四章車輛駕駛員
第五章車輛裝載
第六章車輛行駛
第七章行人和乘車人
第八章道路
第九章處罰
第十章附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暢通,以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等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車輛,是指在道路上行駛的下列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一)機動車是指各種汽車、電車、電瓶車、摩托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
(二)非機動車是指自行車、三輪車、人力車、畜力車、殘疾人專用車。
第四條 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車輛、行人、乘車人以及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五條 機關、軍隊、團體、企業、學校以及其他組織,應當經常教育所屬人員遵守本條例。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任何人都有勸阻和控告的權利。
第六條 駕駛車輛,趕、騎牲畜,必須遵守右側通行的原則。
第七條 車輛、行人必須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車輛或行人,應當讓在其本道內行駛的車輛或行人優先通行。
遇到本條例沒有規定的情況,車輛、行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
第八條 本條例由各級公安機關負責實施。
第二章交通信號、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
第九條 交通信號分為:指揮燈信號、車道燈信號、人行橫道燈信號、交通指揮棒信號、手勢信號。
第十條 指揮燈信號:
(一)綠燈亮時,准許車輛、行人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準妨礙直行的車輛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
(二)黃燈亮時,不準車輛、行人通行,但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和已進入人行橫道的行人,可以繼續通行;
(三)紅燈亮時,不準車輛、行人通行;
(四)綠色箭頭燈亮時,准許車輛按箭頭所示方向通行;
(五)黃燈閃爍時,車輛、行人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
右轉彎的車輛和T形路口右邊無橫道的直行車輛,遇有前款(二)、(三)項規定時,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和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前兩款規定亦適用於列隊行走和趕、騎牲畜的人員。
第十一條 車道燈信號:
(一)綠色箭頭燈亮時,本車道准許車輛通行;
(二)紅色叉形燈亮時,本車道不準車輛通行。
第十二條 人行橫道燈信號:
(一)綠燈亮時,准許行人通過人行橫道;
(二)黃燈閃爍時,不準行人進入人行橫道,但已進入人行橫道的,可以繼續通行;
(三)紅燈亮時,不準行人進入人行橫道。
第十三條 交通指揮棒信號:
(一)直行信號:右手持棒舉臂向右平伸,然後向左曲臂放下,准許左右兩方直行的車輛通行;各方右轉彎的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二)左轉彎信號:右手持棒舉臂向前平伸,准許左方的左轉彎和直行的車輛通行;左臂同時向右前方擺動時,准許車輛左小轉彎;各方右轉彎的車輛和T形路口右邊無橫道的直行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三)停止信號:右手持棒曲臂向上直伸,不準車輛通行,但已越過停止線的,可以繼續通行。
第十四條 手勢信號:
(一)直行信號:右臂(左臂)向右(向左)平伸,手掌向前,准許左右兩方直行的車輛通行;各方右轉彎的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二)左轉彎信號:右臂向前平伸,手掌向前,准許左方的左轉彎和直行的車輛通行;左臂同時向右前方擺動時,准許車輛左小轉彎;各方右轉彎的車輛和T形路口右邊無橫道的直行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三)停止信號:左臂向上直伸,手掌向前,不準前方車輛通行;右臂同時向左前方擺動時,車輛須靠邊停車。
第十五條 車輛、行人必須遵守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的規定。
第十六條 車輛和行人遇有燈光信號、交通標志或交通標線與交通警察的指揮不一致時,服從交通警察的指揮。
第三章車輛
第十七條 車輛必須經過車輛管理機關檢驗合格,領取號牌、行駛證、方准行駛。
號牌須按指定位置安裝,並保持清晰。號牌和行駛證不準轉借、塗改或偽造。
第十八條 機動車在沒有領取正式號牌、行駛證以前,需要移動或試車時,必須申領移動證、臨時號牌或試車號牌,按規定行駛。
第十九條 機動車必須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制動器、轉向器、喇叭、刮水器、後視鏡和燈光裝置,必須保持齊全有效。
自行車和三輪車及殘疾人專用車的車閘、車鈴、反射器以及畜力車的制動裝置,必須保持有效。
自行車、三輪車不準安裝機械動力裝置。
第二十條 機動車必須按車輛管理機關規定的期限接受檢驗,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準繼續行駛。
第二十一條 汽車、拖拉機拖帶掛車時,只准拖帶一輛。掛車的載質量不準超過汽車的載質量。連接裝置必須牢固,防護網和掛車的制動器、標桿、標桿燈、制動燈、轉向燈、尾燈,必須齊全有效。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的轉向器、燈光裝置失效時,不準被牽引;發生其他故障需要被牽引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須由正式駕駛員操作,並不準載人或拖帶掛車;
(二)寬度不準大於牽引車;
(三)用軟連接牽引裝置時,與牽引車須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四)制動器失效的,須用硬連接牽引裝置。
第二十三條 起重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不準拖帶掛車或牽引車輛;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不準牽引車輛或被其他車輛牽引。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的雜訊和排放的有害氣體,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
第四章車輛駕駛員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員,必須經過車輛管理機關考試合格,領取駕駛證,方准駕駛車輛。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車輛時,須攜帶駕駛證和行駛證;
(二)不準轉借、塗改或偽造駕駛證;
(三)不準將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
(四)不準駕駛與駕駛證准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五)未按規定審驗或審驗不合格的,不準繼續駕駛車輛;
(六)飲酒後不準駕駛車輛;
(七)不準駕駛安全設備不全或機件失靈的車輛;
(八)不準駕駛不符合裝載規定的車輛;
(九)在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或過度疲勞時,不準駕駛車輛;
(十)駕駛和乘坐二輪摩托車須戴安全頭盔;
(十一)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不準行車;
(十二)不準穿拖鞋駕駛車輛;
(十三)不準在駕駛車輛時吸煙、飲食、閑談或有其他妨礙安全行車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機動車學習駕駛員和教練員,除遵守第二十六條規定外,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學習駕駛員和教練員,分別持有車輛管理機關核發的學習駕駛證和教練員證;
(二)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駕駛,車上不準乘坐與教練無關的人員。
學習駕駛員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教練員應負一部分或全部責任。
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實習駕駛員可以按考試車型單獨駕駛車輛。但駕駛大型客車、電車、起重車和帶掛車的汽車時,須有正式駕駛員並坐,以監督指導。
實習駕駛員不準駕駛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和載運危險物品的車輛。
第二十九條 駕駛非機動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醉酒的人不準駕駛;
(二)喪失正常駕駛能力的殘疾人不準駕駛(殘疾人專用車除外);
(三)未滿十六歲的人,不準在道路上趕畜力車;
(四)未滿十二歲的兒童,不準在道路上騎自行車、三輪車和推、拉人力車。
第五章車輛裝載
第三十條 機動車載物,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準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載質量;
(二)裝載須均衡平穩,捆紮牢固。裝載容易散落、飛揚、流漏的物品,須封蓋嚴密;
(三)大型貨運汽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四米,寬度不準超出車廂,長度前端不準超出車身,後端不準超出車廂二米,超出部分不準觸地;
(四)大型貨運汽車掛車和大型拖拉機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三米,寬度不準超出車廂,長度前端不準超出車廂,後端不準超出車廂一米;
(五)載質量在一千公斤以上的小型貨運汽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二點五米,寬度不準超出車廂,長度前端不準超出車身,後端不準超出車廂一米;
(六)載質量不滿一千公斤的小型貨運汽車、小型拖拉機掛車、後三輪摩托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二米,寬度不準超出車廂,長度前端不準超出車廂,後端不準超出車廂五十厘米;
(七)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一點五米,寬度左右各不準超出車把十五厘米,長度不準超出車身二十厘米;
(八)載物長度未超出車廂後欄板時,不準將欄板平放或放下;超出時,貨物欄板不準遮擋號牌、轉向燈、制動燈、尾燈。
第三十一條 非機動車載物,在大、中城市市區或交通流量大的道路上,必須遵守 下列規定:
(一)自行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一點五米,寬度左右各不準超出車把十五厘米,長度前端不準超出車輪,後端不準超出車身三十厘米;
(二)三輪車、人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二米,寬度左右各不準超出車身十厘米,長度前後共不準超出車身一米;
(三)畜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二點五米,寬度左右各不準超出車身十厘米,長度前端不準超出車轅,後端不準超出車身一米。
第三十二條 車輛載運不可解體的物品,其體積超過規定時,須經公安機關批准後,按指定時間、路線、時速行駛,並須懸掛明顯標志。
第三十三條 機動車載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不準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載人數;
(二)貨運機動車不準人、貨混載。但大型貨運汽車在短途運輸時,車廂內可以附載押運或裝卸人員一至五人,並須留有安全乘坐位置。載物高度超過車廂欄板時,貨物上不準乘人;
(三)貨運汽車掛車、拖拉機掛車、半掛車、平板車、起重車、自動傾卸車、罐車不準載人。但拖拉機掛車和設有安全保險或乘車裝置的半掛車、平板車、起重車、自動傾卸車,經車輛管理機關核准,可以附載押運或裝卸人員一至五人;
(四)貨運汽車車廂內載人超過六人時,車輛和駕駛員須經車輛管理機關核准,方准行駛;
(五)機動車除駕駛室和車廂外,其他任何部位都不準載人;
(六)二輪、側三輪摩托車後座不準附載不滿十二歲的兒童。輕便摩托車不準載人。
第六章車輛行駛
第三十四條 車輛必須按照下列規定分道行駛:
(一)在劃分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機動車在機動車道行駛,輕便摩托車在機動車道內靠右邊行駛,非機動車、殘疾人專用車在非機動車道行駛;
(二)在沒有劃分中心線和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機動車在中間行駛,非機動車靠右邊行駛;
(三)在劃分小型機動車道和大型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小型客車在小型機動車道行駛,其他機動車在大型機動車道行駛;
(四)大型機動車道的車輛,在不妨礙小型機動車道的車輛正常行駛時,可以借道超車;小型機動車道的車輛低速行駛或遇後車超越時,須改在大型機動車道行駛;
(五)在道路上劃有超車道的,機動車超車時可以駛入超車道,超車後須駛回原車道。
第三十五條 機動車遇道路寬闊、空閑、視線良好,在保證交通安全的原則下,最高時速規定如下:
(一)小型客車在設有中心雙實線、中心分隔帶、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分隔設施的道路上,城市街道為七十公里,公路為八十公里;在其他道路上,城市街道為六十公里,公路為七十公里。
(二)大型客車、貨運汽車在設有中心雙實線、中心分隔帶、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分隔設施的道路上,城市街道為六十公里,公路為七十公里;在其他道路上,城市街道為五十公里,公路為六十公里。
(三)二輪、側三輪摩托車在城市街道為五十公里,公路為六十公里。
(四)鉸接式客車、電車、載人的貨運汽車、帶掛車的汽車、後三輪摩托車在城市街道為四十公里,公路為五十公里。
(五)拖拉機、輕便摩托車為三十公里。
(六)電瓶車、小型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為十五公里。
但是機動車遇有高於或低於上述規定的限速交通標志和路面文字標記時,高於上述規定的,准許按所示時速行駛;低於上述規定的,應按所示時速行駛。
第三十六條 機動車行駛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最高時速不準超過二十公里,拖拉機不準超過十五公里:
(一)通過胡同(里巷)、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窄橋、隧道時;
(二)掉頭、轉彎、下陡坡時;
(三)遇風、雨、雪、霧天能見度在三十米以內時;
(四)在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時;
(五)喇叭、刮水器發生故障時;
(六)牽引發生故障的機動車時;
(七)進、出非機動車道時。
第三十七條 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後車必須根據行駛速度、天氣和路面情況,同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第三十八條 機動車轉向燈的使用:
(一)向右轉彎、向右變更車道、靠路邊停車時,須開右轉向燈;
(二)向左轉彎、向左變更車道、駛離停車地點或掉頭時,須開左轉向燈。
第三十九條 機動車在夜間路燈照明良好或遇陰暗天氣視線不清時,須開防眩目近光燈、示寬燈和尾燈;夜間沒有路燈或路燈照明不良的,須將近光燈改用遠光燈,但同向行駛的後車不準使用遠光燈;霧天須開防霧燈。
第四十條 機動車在非禁止鳴喇叭的區域和路段使用喇叭時,音量必須控制在一百零五分貝以內,每次按鳴不準超過半秒鍾,連續按鳴不準超過三次。不準用喇叭喚人。
警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安裝警報器和標志燈具,須經公安機關核准,並只准在執行任務時按規定使用。
第四十一條 車輛行經人行橫道,遇有交通信號放行行人通過時,必須停車或減速讓行;通過沒有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時,須注意避讓來往行人。
第四十二條 車輛通過有交通信號或交通標志控制的交叉路口,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機動車須在距路口一百至三十米的地方減速慢行,轉彎的車輛須同時開轉向燈,夜間須將遠光燈改用近光燈;
(二)在劃有導向車道的路口,須按行進方向分道行駛;
(三)遇放行信號時,須讓先被放行的車輛行駛;
(四)向左轉彎時,機動車須緊靠路口中心點小轉彎;
(五)向右轉彎遇有同車道前車正在等候放行信號時,機動車須依次停車等候,非機動車在本車道內能夠轉彎的,可以通行;
(六)遇有行進方向的路口交通阻塞時,不準進入路口;
(七)遇有停止信號時,須依次停在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路口以外。
第四十三條 車輛通過沒有交通信號或交通標志控制的交叉路口,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依次讓行:
(一)支路車讓幹路車先行;
(二)支、幹路不分的,非機動車讓機動車先行,非公共汽車、電車讓公共汽車、電車先行,同類車讓右邊沒有來車的車先行;
(三)相對方向同類車相遇,左轉彎的車讓直行或右轉彎的車先行;
(四)進入環形路口的車讓已在路口內的車先行。
讓行車輛須停車或減速遼望,確認安全後,方准通過。
第四十四條 車輛通過鐵路道口,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遇有道口欄桿(欄門)關閉、音響器發出報警、紅燈亮時或看守人員示意停止行進時,須依次停在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距最外股鐵軌五米以外;
(二)通過無人看守的道口時,須停車遼望,確認安全後,方准通過;
(三)遇有道口信號兩個紅燈交替閃爍或紅燈亮時,不準通過;白燈亮時,准許通過;紅燈和白燈同時熄滅時,按前項規定通過;
(四)載運百噸以上大型設備構件時,須按當地鐵路部門指定的道口、時間通過。
第四十五條 車輛行經渡口,必須服從渡口管理人員指揮,按指定地點依次待渡。機動車上下渡船時,須低速慢行。
第四十六條 車輛行經漫水路或漫水橋時,必須停車察明水情,確認安全後,低速通過。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行駛中,供油系統發生故障時,不準人工直接供油;下陡坡時不準熄火或空檔滑行。
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行駛中發生故障不能行駛時,須立即報告附近的交通警察,或自行將車移開;制動器、轉向器、燈光等發生故障時,須修復後方准行駛。
故障車須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並須在車後身設警告標志或開危險信號燈,夜間還須開示寬燈、尾燈或設明顯標志。
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會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沒有劃中心線的道路和窄路、窄橋,須減速靠右通過,並注意非機動車和行人的安全。會車有困難時,有讓路條件的一方讓對方先行;
(二)在有障礙的路段,有障礙的一方讓對方先行;
(三)在狹窄的坡路,下坡車讓上坡車先行;但下坡車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車未上坡時,讓下坡車先行;
(四)夜間在沒有路燈或照明不良的道路上,須距對面來車一百五十米以外互閉遠光燈,改用近光燈;在窄路、窄橋與非機動車會車時,不準持續使用遠光燈。
前款(二)、(三)項的規定,也適用於非機動車。
第五十條 機動車超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超車前,須開左轉向燈、鳴喇叭(禁止鳴喇叭的區域、路段除外,夜間改用變換遠近光燈),確認安全後,從被超車的左邊超越,在同被超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後,開右轉向燈,駛回原車道;
(二)被超車示意左轉彎、掉頭時,不準超車;
(三)在超車過程中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時,不準超車;
(四)不準超越正在超車的車輛;
(五)行經交叉路口、人行橫道、漫水路、漫水橋或遇有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不準超車。
第五十一條 機動車行駛中,遇後車發出超車信號時,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必須靠右讓路,並開右轉向燈,不準故意不讓或加速行駛。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在鐵路道口、人行橫道、彎路、窄路、橋梁、陡坡、隧道或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不準掉頭。
第五十三條 機動車倒車時,須察明車後情況,確認安全後,方准倒車。鐵路道口、交叉路口、單行路、彎路、窄路、橋梁、陡坡、隧道和交通繁華路段,不準倒車。
第五十四條 機動車駛入或駛出非機動車道,須注意避讓非機動車;非機動車因受阻不能正常行駛時,准許在受阻的路段內駛入機動車道,後面駛來的機動車須減速讓行。
第五十五條 警車及其護衛的車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執行任務時,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指揮燈信號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必須讓行,不準穿插或超越。
遇有交通警察出示停車示意牌時,任何車輛必須停車接受檢查。
第五十六條 灑水車、清掃車、道路維修車作業時,在保證交通安全暢通的情況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的限制。
執行任務的郵政車輛,憑公安機關核發的通行證,可以不受禁止駛入和各種禁止機動車通行標志的限制。
第五十七條 履帶式車輛,需要在鋪裝路面上橫穿或短距離行駛時,須經市政管理部門或公路管理部門同意,並按公安機關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貨運機動車通過橋梁,其總質量超過橋梁的負荷量時,按前款規定辦理。
第五十八條 自行車、三輪車的駕駛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轉彎前須減速慢行,向後遼望,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
(二)超越前車時,不準妨礙被超車的行駛;
(三)通過陡坡、橫穿四條以上機動車道或途中車閘失效時,須下車推行。下車前須伸手上下擺動示意,不準妨礙後面車輛行駛;
(四)不準雙手離把,攀扶其他車輛或手中持物;
(五)不準牽引車輛或被其他車輛牽引;
(六)不準扶身並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競駛;
(七)大中城市市區不準騎自行車帶人,但對於帶學齡前兒童,各地可自行規定;
(八)駕駛三輪車不準並行。
第五十九條 畜力車的駕駛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準使用未經馴服的牲畜駕車,隨車幼畜須拴系;
(二)不準駕車並行;
(三)不準在車上躺卧或離開車輛;
(四)行經繁華路段、交叉路口、鐵路道口、人行橫道、彎路、窄路、窄橋、陡坡、隧道或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不準超車,趕二輪畜力車須下車牽引牲畜;
(五)夜間在沒有路燈照明的道路上行駛時,必須燃燈;
(六)停放時,須拉緊車閘,拴牢牲畜。
第六十條 駕駛人力車,不準並行、滑行、連串或曲線行進。
第六十一條 車輛停放,必須在停車場或准許停放車輛的地點,依次停放。不準在車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地點任意停放。機動車停放時,須關閉電路,拉緊手制動器,鎖好車門。
第六十二條 車輛在停車場以外的其他地點臨時停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順行方向靠道路右邊停留,駕駛員不準離開車輛,妨礙交通時須迅速駛離;
(二)車輛沒有停穩前,不準開車門和上下人,開車門時不準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三)在設有人行道護欄(綠籬)的路段、人行橫道、施工地段(施工車輛除外)、障礙物對面,不準停車;
(四)交叉路口、鐵路道口、彎路、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二十米以內的路段,不準停車;
(五)公共汽車站、電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三十米以內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設施的車輛外,其他車輛不準停車;
(六)大型公共汽車、電車除特殊情況外,不準在站點以外的地點停車;
(七)機動車在夜間或遇風、雨、雪、霧天時,須開示寬燈、尾燈。
第七章行人和乘車人
第六十三條 行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須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二)橫過車行道,須走人行橫道。通過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須遵守信號的規定;通過沒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須注意車輛,不準追逐、猛跑。沒有人行橫道的,須直行通過,不準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有人行過街天橋或地道的,須走人行過街天橋或地道。
(三)不準穿越、倚坐人行道、車行道和鐵路道口的護欄。
(四)不準在道路上扒車、追車、強行攔車和拋物擊車。
(五)學齡前兒童在街道或公路上行走,須有成年人帶領。
(六)通過鐵路道口,須遵守本條例第四十四條(一)(二)(三)項的規定。
第六十四條 列隊通行道路時,每橫列不準超過二人。兒童的隊列須在人行道上行進,成年人的隊列可以緊
D. 駕駛非機動車必須遵守哪些規定
(1)自行車、電動車、三輪車應到車輛管理機關注冊、辦證和砸鋼印。
(2)自行車、電版動車、三輪車權的車閘、車鈴,必須保持有效;自行車、電動車、三輪車不準安裝機械動力裝置。
(3)須遵守交通信號、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的各種規定。
(4)車輛、行人須各行其道,自行車、電動車、三輪車要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當需要借機動車道或人行道通行時,應當讓在機動車道內行駛的機動車輛或人行道內行走的行人優先通行。在沒有劃分中心線和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機動車在中間行駛,自行車、電動車、三輪車則要靠右邊行駛,但不能緊靠右邊的行人。
E. 電動三輪車屬於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需要什麼證可以駕駛,駕駛年齡多少周歲
屬於非機動車啊。10年5月1號正式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將電動自行車納入了非機動車的范疇。依據我國1988年出台的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自行車、三輪車不準安裝機械動力裝置,而電動自行車恰恰是自行車加裝機械動力的一種交通工具。
F. 施工車輛安全管理規定
做到車況良好、車容整潔、三證齊全、自覺服從項目部調度員指揮,嚴格按照現場交通標志和現場道路實際安全行駛。凡各施工單位及項目部各部門自備車輛,必須持有項目部辦公室統一發放的內部車輛通行證,憑證出入。凡在各施工現場的臨時外雇勞務車輛,入場前必須事先到當地交管部門辦理營運手續,然後到項目部辦公室辦理車輛出入臨時通行證。非施工車輛進入施工現場,應在門衛登記,留存有效證件,徵得門衛同意後,憑項目部內部臨時通行證,方可進入,離開施工現場時換回原證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管理交通條例》
第十七條車輛必須經過車輛管理機關檢驗合格,領取號牌、行駛證、方准行駛。
號牌須按指定位置安裝,並保持清晰。號牌和行駛證不準轉借、塗改或偽造。
第十八條機動車在沒有領取正式號牌、行駛證以前,需要移動或試車時,必須申領移動證、臨時號牌或試車號牌,按規定行駛。
第十九條機動車必須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制動器、轉向器、喇叭、刮水器、後視鏡和燈光裝置,必須保持齊全有效。
自行車和三輪車及殘疾人專用車的車閘、車鈴、反射器以及畜力車的制動裝置,必須保持有效。
自行車、三輪車不準安裝機械動力裝置。
第二十條機動車必須按車輛管理機關規定的期限接受檢驗,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準繼續行駛。
G. 非機動車交通法規處罰規定
非機動車就是指我們常常會看到的自行車、電動車等都是屬於非機動車,機動車有著交通法規那麼非機動車同樣也是要遵守交通法規的。以下就是我整理的非機動車交通法規處罰規定,以供參考。
非機動車交通法規處罰規定
1、騎自行車、電動車、三輪車必須遵守哪些交通規定?
(1)自行車、電動車、三輪車應到車輛管理機關注冊、辦證和砸鋼印。
(2)自行車、電動車、三輪車的車閘、車鈴,必須保持有效;自行車、電動車、三輪車不準安裝機械動力裝置。
(3)須遵守交通信號、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的各種規定。
(4)車輛、行人須各行其道,自行車、電動車、三輪車要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當需要借機動車道或人行道通行時,應當讓在機動車道內行駛的機動車輛或人行道內行走的行人優先通行。在沒有劃分中心線和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機動車在中間行駛,自行車、電動車、三輪車則要靠右邊行駛,但不能緊靠右邊的行人。
(5)醉酒的人不準駕駛自行車、電動車、三輪車。
(6)未滿12歲的 兒童 ,不準在道路上騎自行車、電動車、三輪車和推、拉人力車。
(7)轉彎前須減速慢行,向後瞭望,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
(8)超越前車時,不準妨礙被超車輛的行駛。
(9)通過陡坡、橫穿四條以上機動車道或途中車閘失效時,須下車推行。下車前須伸手上下擺動示意,不準妨礙後面車輛行駛。
(10)不準雙手離把、攀扶其他車輛或手中持物。
(11)不準牽引車輛或被其他車輛牽引。
(12)不準扶身並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競駛。
(13)大中城市市區不準騎自行車帶人。
(14)駕駛三輪車不準並行。
(15)自行車、電動車、三輪車行經人行橫道,遇有交通信號允許行人通過時,必須停車或減速讓行;通過沒有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時,必須注意避讓往來行人。
(16)自行車、電動車、三輪車行經渡口時,必須服從渡口管理人員指揮,按指定地點依次待渡。
(17)自行車、電動車、三輪車行經漫水路或漫水橋時,必須停車查明水情,確認安全後,再低速通過。
(18)自行車、電動車、三輪車行經鐵路道口時,必須遵守有關規定。
2、騎自行車、三輪車通過交通信號、交通標志控制的交叉路口時,必須遵守哪些交通規定?
(1) 在劃有導向車道的路口,須按行進方向分道行駛。
(2) 遇到放行信號時,須讓先被放行的車輛或行人行駛。
(3)向右轉彎遇有放行信號時,自行車、三輪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能夠轉彎的,可以通行。
(4)遇有行進方向的路口交通阻塞時,自行車、三輪車不準進入路口。
(5)遇有停車信號時,須依次停在停止線以內;沒有停止線的,則應停在路口外。
3、騎自行車、三輪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或交通標志控制的路口時,必須遵守哪些交通規定?
(1) 支路車要讓幹路車先行。
(2)支、幹路不分的,自行車、三輪車要讓機動車先行,同類車讓右邊沒有來的車先行。
(3)相對方向同類車相遇,左轉彎的車要讓直行或右轉彎的車先行。
(4)進入環形路口的車要讓已在路口內的車先行。
4、自行車、三輪車應當怎樣停放?
(1)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在規定的停車地點依次存放。
(2)不準在人行道和妨礙交通的地點到處亂停、亂放。
(3)自行車、三輪車停放後,必須及時上鎖。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標准
機動車作為高速運輸工具,對行人、非機動車駕 駛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具有一定危險性,發生交通事故時,應當由機動車一方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1款第2項規定: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
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且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 措施 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從目前各國規定的發展趨勢看,有些國家已從過去採用的過錯原則、 無過錯原則,發展到嚴格責任原則,即對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
H. 北京市非機動車車輛管理規定(1997修正)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非機動車的管理,維護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非機動車車輛的管理。
本規定所稱非機動車輛,是指上道路行駛的自行車、人力三輪車、殘疾人專用車和大型畜力車等車輛。第三條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負責監督本規定的實施;各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按照本規定具體負責非機動車車輛的管理工作。第四條非機動車所有者必須到公安交通管理機關非機動車登記站(以下簡稱登記站)辦理非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以下統稱牌證)。無牌證的非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第五條申請辦理非機動車牌證,車輛必須經登記站檢驗合格,並交驗車輛來源的合法憑證和單位證明或個人身份證明。
申請辦理人力客運三輪車牌證,還須符合市人民政府的其他有關規定。
申請辦理殘疾人專用車牌證,還須符合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規定的駕駛殘疾人專用車的條件。
在京的外省市人員需要在本市申請辦理非機動車牌證的,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的規定辦理。第六條非機動車過戶、轉籍,車輛所有者須持原車牌證、個人身份證明和過戶、轉籍的合法憑證到登記站辦理。
殘疾人專用車只可過戶給符合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規定的駕駛殘疾人專用車條件的殘疾人。第七條非機動車牌證丟失,車輛所有者須持個人身份證明和單位證明(無工作單位的,憑戶籍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證明),到登記站申請補發牌證,經審核無誤後予以補發。第八條上道路行駛的非機動車不符合公安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規定的安全技術條件的,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法規進行處罰。
上道路行駛的自行車、人力三輪車不得安裝機械動力裝置(含以電瓶為動力的裝置,下同);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罰。第九條非機動車生產、維修經營者不得為自行車、人力三輪車安裝機械動力裝置;違者,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第十條在本市銷售的非機動車,必須符合公安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規定的安全技術條件;在本市生產非機動車,定型生產前須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鑒定合格。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責任單位或個人停止生產、銷售,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第十一條本規定的處罰,由各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決定。各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在執行本規定時,發現有違反本規定行為,需要查明情況的,可以暫扣非機動車。第十二條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負責解釋。第十三條本規定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I. 交管12123取消預約次數超限
12123系統取消不了預約分兩種情況,一種是考試預約已經審核通過,也就是預約成功了,這種情況必須到車管所辦理取消考試預約的手續。
還有一種情況是取消考試預約的次數已經用完了,科目二和科目三取消考試預約的次數超過3次以後就不可以取消了。
交通管理的目的在於認識並遵循道路交通流所固有的客觀規律,運用現代化的技術手段和科學的原則、方法、措施,不斷地提高交通管理的效率和質量,以求得延誤更少,運行時間更短,通行能力更大,秩序更好和運行費用更低,從而獲得最好的社會經濟、交通與環境效益,為國民經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與出行質量提高的服務。
專業主幹課程與主要實踐環節:道路交通安全法規與交通秩序、現代交通智能管理、交通事故查處、車輛與駕駛員管理、汽車原理與構造、交通控制與交通工程、車輛保險基礎知識、道路施工安全知識、基層公安機關實習、社會調查、畢業實習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課程和實踐環節。
車輛必須經過車輛管理機關檢驗合格,領取號牌、行駛證、方准行駛。
號牌須按指定位置安裝,並保持清晰。號牌和行駛證不準轉借、塗改或偽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第十九條 機動車必須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制動器、轉向器、喇叭、刮水器、後視鏡和燈光裝置,必須保持齊全有效。
自行車和三輪車及殘疾人專用車的車閘、車鈴、反射器以及畜力車的制動裝置,必須保持有效。
自行車、三輪車不準安裝機械動力裝置。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實習駕駛員可以按考試車型單獨駕駛車輛。但駕駛大型客車、電車、起重車和帶掛車的汽車時,須有正式駕駛員並坐,以監督指導。
實習駕駛員不準駕駛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和載運危險物品的車輛。
J. 環衛工人三輪車屬於機動車嗎
法律分析:1.機動車中文意思就是「機動車輛」。
2.是由動力裝置驅動或牽引、在道路上行駛的、供乘用或(和)運送物品或進行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以及部分游樂設施(如電動攝位車、電動滑板車、電動腳踏車等)。
3.可分類為汽車及汽車列車、摩托車及輕便摩托車、拖拉機運輸機組、輪式專用機械車和電動車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第十九條 機動車必須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制動器、轉向器、喇叭、刮水器、後視鏡和燈光裝置,必須保持齊全有效。
自行車和三輪車及殘疾人專用車的車閘、車鈴、反射器以及畜力車的制動裝置,必須保持有效。
自行車、三輪車不準安裝機械動力裝置。
第二十條 機動車必須按車輛管理機關規定的期限接受檢驗,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準繼續行駛。
第二十一條 汽車、拖拉機拖帶掛車時,只准拖帶一輛。掛車的載質量不準超過汽車的載質量。連接裝置必須牢固,防護網和掛車的制動器、標桿、標桿燈、制動燈、轉向燈、尾燈,必須齊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