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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審批服務指南

發布時間:2022-10-29 23:44:59

1. 防雷驗收需要哪些資料

各個省份不一樣! 你可以登入你所屬的省份的氣象局網站進行查詢
以下是江西專省的防雷驗收需要的資屬料:
(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
申請防雷裝置初步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
2、總規劃平面圖;
3、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
4、防雷裝置初步設計說明書、初步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
5、需要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的項目,需要提交雷擊風險評估報告。
申請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
2、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
3、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說明書、施工圖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
4、設計中所採用的防雷產品相關資料;
5、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認可的防雷專業技術機構出具的有關技術評價意見;
6、防雷裝置未經過初步設計的應當提交總規劃平面圖,經過初步設計的應當提交《防雷裝置初步設計核准書》。
防雷裝置竣工驗同一樓一樣

2. 防雷驗收需要哪些資料

防雷驗收需要哪些資料:
准備驗收申清書,還要准備一份防膏工程設計核准書,另外相關的驗收人員需要提供個人的資格江書,或者由單位提供的驗收資格證。驗收結束了之後,需要提供所有的防雷檢測報告書,還需提供防雷裝置竣工圖,將其一並交給小區的管理人員,無論在小區還是在辦公樓的屋頂上面,都需要設置好防雷指施,後期還需要經過防雷的驗收。
防雷驗收需要哪些資料:
工准備驗收甲請書,還要准備一份防雷工程設計核准書,另外相關的驗收人員需要提供個人的資格證書,或者由單位提供的驗收資格證。驗收結束了之後,需要提供所有的防雷檢測報告書,還需提供防雷裝置竣工圖,將其一並交給小區的管理人員
需要由專業的驗收部門來進行防需驗收的工作,如果在驗收的過程中發現了門題,就要及時提出來,並且要解決問題,拿出解決的報告。根據經驗,前期需要組織並目策劃,而具要給出開工報告,施工過程當中要隨時進行施工。建築防雷最具破壞作用的不是雷直接擊穿建築,而是雷電會放電磁脈沖,對於用電的設備會產生很大的影響,直接會導致經濟的損失。尤其在雷雨季節,會直接打壞家電設備。
拓展資料:工程驗收資料分為以下幾個部分:
第一部分:預檢;
第二部分、工程竣工驗收;
第三部分、施工技術文件;
第四部分、除以上文件材料以外的其它材料報驗和工程報驗等監理文件材料;
第五部分、竣工圖;
第六部分、與工程有關的各種聲像材料(註明文字說明、工程名稱、地點、時間、施工部位等)以及其他相關材料。
法律依據: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第十七條: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符合以下條件的,應當受理。
(一)防雷裝置設計取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核發的《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書》;
(二)防雷工程專業施工單位和人員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和資格;
(三)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3. 沈陽市防禦雷電災害條例(2017修訂)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雷電監測、雷電災害預警和防禦、防雷裝置檢測、劃分雷電易發區域及其防範等級以及對雷電災害研究、調查、鑒定和應急救援等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領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防禦雷電災害的工作。
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管理本市行政區域內防禦雷電災害工作。
各區、縣(市)氣象主管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防禦雷電災害工作。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防禦雷電災害的有關工作。第四條防禦雷電災害工作,實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第五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防禦雷電災害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防禦雷電災害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證防禦雷電災害經費的投入,提高雷電災害監測預警和防禦能力。第六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防禦雷電災害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和應用先進的防禦雷電災害技術,宣傳普及防禦雷電災害的科學知識,增強全社會防禦雷電災害意識。第二章雷電災害監測預警和防雷工程第七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雷電監測與預警系統的建設;組織編制本地區雷電災害應急預案。第八條市和區、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雷電監測、預報預警,雷電災害調查鑒定和防雷科普宣傳,劃分雷電易發區域及其防範等級並及時向社會公布。第九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毀壞或者擅自移動雷電監測和預警設施,不得危害雷電監測的探測環境。第十條下列場所或者設施,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准和技術規范安裝防雷裝置:
(一)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場所或者設施;
(二)重要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電力、廣播電視、通信設施,以及易遭受雷擊的其他重要公共設施;
(三)國家《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築物、構築物。第十一條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安裝防雷裝置,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防雷裝置的建設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第十二條防雷裝置的設計、施工應當符合有關的技術標准和規范。
禁止將防雷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第三章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第十三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職責如下:
(一)市和區、縣(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油庫、氣庫、彈葯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准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的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許可。防雷裝置設計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防雷裝置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將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許可,整合納入建築工程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備案。
(三)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建設工程防雷管理,由各專業部門負責。
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的原則,履行建設工程防雷監管職責,採取有效措施,明確和落實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單位以及業主單位等在防雷工程質量安全方面的主體責任。第十四條向市或者區、縣(市)氣象主管機構申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的,應當提交防雷裝置設計、施工圖和《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第十五條氣象主管機構受理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對審核合格的,頒發《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意見書》;對審核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裝置設計修改意見書》。
經審核不合格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修改後,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請審核。第十六條防雷工程的施工應當按照氣象主管機構核準的設計方案進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和修改設計的,應當重新履行審核手續。

4. 長春市對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的審批辦理條件是什麼

一、在長春市辦理「對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的審批」需攜帶如下材料進行申請:
1.一般情況需提供:防雷裝置初步設計說明書、初步設計圖紙(施工圖的電氣部分一套)(紙質和電子版:原件0 份;復印件1 份;復印件,蓋建設單位公章。)
2.一般情況需提供: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非必要件,可由審批辦委託進行。如果企業報件中包含,窗口可直接接件。)
3.一般情況需提供: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原件。)
二、本事項收費情況:
不收費
三、辦理時限
20個工作日
四、辦理地址
註:若你戶籍地所在行政區域的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共服務中心不在所列網點內,請先電話咨詢戶籍地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共服務中心。
網點名稱:雙陽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雙陽區鼎鹿廣場南側 網點電話:0431-84285756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九台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九台區長通路與福林大街交匯民生大廈 網點電話:0431-81367322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榆樹市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榆樹市政務服務中心(榆樹市政府東南) 網點電話:0431-83835541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農安縣政務服務中心三樓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農安縣龍府廣場東側德彪街1616號 網點電話:0431-83279001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德惠市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德惠市德興路與惠新路交匯處西行100米 網點電話:0431-87000815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長春市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普陽街3177號 網點電話:0431-88779017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5.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維護國家利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市),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第三條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賴保護的原則。第四條下列建(構)築物或者設施的防雷裝置應當經過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築物;
(二)油庫、氣庫、加油加氣站、液化天然氣、油(氣)管道站場、閥室等爆炸危險環境設施;
(三)郵電通信、交通運輸、廣播電視、醫療衛生、金融證券,文化教育、文物保護單位和其他不可移動文物、體育、旅遊、游樂場所以及信息系統等社會公共服務設施;
(四)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第五條防雷裝置設計未經審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裝置竣工未經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防雷裝置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六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程序、文書等應當依法予以公示。第二章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第七條防雷裝置設計實行審核制度。申請單位應當向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氣象主管機構(以下稱許可機構)提出申請,填寫《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報表》(附表1、附表2)。第八條申請防雷裝置初步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附表3);
(二)總規劃平面圖;
(三)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
(四)防雷裝置初步設計說明書、初步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
需要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的項目,需要提交雷擊風險評估報告。第九條申請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附表3);
(二)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
(三)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說明書、施工圖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
(四)設計中所採用的防雷產品相關資料;
(五)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認可的防雷專業技術機構出具的有關技術評價意見。
防雷裝置未經過初步設計的,應當提交總規劃平面圖;經過初步設計的,應當提交《防雷裝置初步設計核准書》(附表4)。第十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符合以下條件的,應當受理。
(一)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和人員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資格;
(二)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的項目,提交了雷擊風險評估報告。第十一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許可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防雷裝置設計審核資料補正通知》(附表5、附表6)。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第十二條許可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根據本規定的受理條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並對決定受理的申請出具《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受理回執》(附表7)。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第十三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內容:
(一)申請材料的合法性和內容的真實性;
(二)防雷裝置設計是否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標准。第十四條許可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防雷裝置設計經審核合格的,許可機構應當辦結有關審核手續,頒發《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書》(附表8)。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核準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變更和修改防雷設計的,必須按照原程序報審。
防雷裝置設計經審核不合格的,許可機構出具《防雷裝置設計修改意見書》(附表9)。申請單位進行設計修改後,按照原程序報審。

6.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維護國家利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職責范圍內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市、區),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第三條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賴保護的原則。第四條本規定適用於下列建設工程、場所和大型項目的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一)油庫、氣庫、彈葯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
(二)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
(三)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准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第五條雷電防護裝置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雷電防護裝置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條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程序、文書等應當依法予以公示。第二章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提出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
申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表》(附表1);
(二)雷電防護裝置設計說明書和設計圖紙;
(三)設計中所採用的防雷產品相關說明。第八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
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並出具《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受理回執》(附表2)。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當場或者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資料補正通知》(附表3)。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第九條氣象主管機構受理後,應當委託有關機構開展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
有關機構開展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准、規范和規程,出具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並對評價報告負責。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結論應當包含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文件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第十條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內容:
(一)申請材料的合法性;
(二)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第十一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文件經審核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頒發《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核准意見書》(附表4)。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核準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變更和修改雷電防護裝置設計的,應當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請設計審核。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附表5)。第三章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第十二條雷電防護裝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建設單位應當向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表》(附表6);
(二)雷電防護裝置竣工圖紙等技術資料;
(三)防雷產品出廠合格證和安裝記錄。第十三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
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並出具《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受理回執》(附表7)。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當場或者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資料補正通知》(附表8)。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第十四條氣象主管機構受理後,應當委託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開展雷電防護裝置檢測。
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開展檢測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准、規范和規程,出具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並對檢測報告負責。出具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必須全面、真實、可靠。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結論應當包含安裝的雷電防護裝置是否按照核準的施工圖施工完成;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

7. 防雷檢測資質

到當地的省氣象局辦理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復印件;
(二)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資質證,技術人員資格證及復印件;
(三)財務決算年報表;
(四)企業年度工作總結,內容包括:完成的主要工程項目、用戶證明、年度營業額,以及主要管理及專業技術人員的變化情況;
(五)防雷工程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合格的證明材料及復印件。

8. 防雷驗收需要哪些資料

工程驗收資料分為以下幾個部分第一部分、工程前期文件1. 可行性研究報告及附專件2. 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意屬見3. 計劃任務書及批復4. 建設項目列入年度計劃的申報文件5. 建設項目列入年度計劃的批復文件和年度計劃項目表6. 征地、拆遷等審批文件(包括拆遷、補償等文件)等等。第二部分、工程竣工驗收文件。1. 工程概況表2. 工程竣工總結3. 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4. 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控制資料核查記錄)5. 單位(子單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檢驗資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記錄。第三部分、施工技術文件;包括一、建築與結構工程;二、 建築給水、排水及採暖工程文件;三、 建築電氣工程文件。四、 智能建築工程文件;五、 通風與空調工程文件六、 電梯工程文件。第四部分:除以上文件材料以外的材料報驗和工程報驗等監理文件材料第五部分:竣工圖;一、建築竣工圖;二、結構竣工圖;三、給排水竣工圖;四、 採暖竣工圖;五、電氣竣工圖;六、通風與空調竣工圖。第六部分:與工程有關的各種聲像材料(註明文字說明、工程名稱、地點、時間、施工部位等)以及其他相關材料。

9.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2011)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雷電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維護國家利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市),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第三條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賴保護的原則。第四條下列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的防雷裝置應當經過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一、二、三類防雷建築物;
(二)油庫、氣庫、加油加氣站、液化天然氣、油(氣)管道站場、閥室等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及設施;
(三)郵電通信、交通運輸、廣播電視、醫療衛生、金融證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動文物、體育、旅遊、游樂場所等社會公共服務場所和設施以及各類電子信息系統;
(四)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第五條防雷裝置設計未經審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裝置竣工未經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防雷裝置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六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程序、文書等應當依法予以公示。第二章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第七條防雷裝置設計實行審核制度。建設單位應當向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填寫《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報表》(附表1、附表2)。
建設單位申請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設計文件審查時,應當同時申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第八條申請防雷裝置初步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附表3);
(二)總規劃平面圖;
(三)設計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的復印件;
(四)防雷裝置初步設計說明書、初步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
需要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的項目,應當提交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報告。第九條申請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附表3);
(二)設計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的復印件;
(三)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說明書、施工圖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
(四)設計中所採用的防雷產品相關資料;
(五)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認可的防雷專業技術機構出具的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
防雷裝置未經過初步設計的,應當提交總規劃平面圖;經過初步設計的,應當提交《防雷裝置初步設計核准意見書》(附表4)。第十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符合以下條件的,應當受理。
(一)設計單位和人員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資格;
(二)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的項目,提交了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報告。第十一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防雷裝置設計審核資料補正通知》(附表5、附表6)。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第十二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根據本規定的受理條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並對決定受理的申請出具《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受理回執》(附表7)。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第十三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內容:
(一)申請材料的合法性;
(二)防雷裝置設計文件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第十四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防雷裝置設計文件經審核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辦結有關審核手續,頒發《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意見書》(附表8)。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核準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變更和修改防雷設計的,應當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請設計審核。
防雷裝置設計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出具《防雷裝置設計修改意見書》(附表9)。申請單位進行設計修改後,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請設計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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