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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裝置檢測報告編制流程

發布時間:2022-10-29 18:59:33

① 防雷檢測的具體步驟是什麼

  1. 主動同被檢單位(或稱客戶)出示有關證件和文件。證件包括工作證、上崗證、執法證、收費員證、電工證等,各地的情況不一樣,證件的種類也有所不同。如果不主動出示證件,有些被檢單位也會要求查看的,這是被檢單位的權利。主動向被檢單位出示證件是一種良好的工作習慣,也是防雷檢測規范化中的不可缺少的一步。文件一般包括檢測協議或合同、法規性文件、地方法規、《氣象法》、規范等。如果在工作中把這些文件都帶齊全則顯得累贅,可以根據被檢單位的需要而有選擇地提供。

  2. 查看有關圖紙、詢問有關情況。防雷裝置有些是隱蔽工程,在檢測中是不可能檢測到的,如地網的做法、屏蔽的網格尺寸、牆內或地下接地體及其材料規格等。這就需要通過查看圖紙、詢問等方式來獲得有關情況。

  3. 實施檢測。檢測可分為檢查和測量兩部分,檢查是定性的,而測量則是定量的。檢查的項目比較多,有幾十項甚至上百項之多,這里就不一一列舉了。測量項目則相對少一些,主要有接地電阻值、避雷帶和引下線的截面積、焊接長度、引下線的間隔距離、避雷針的保護范圍、電涌保護器的引線長度、土壤電阻率等,其中有些項目則需要通過計算得出結論。檢測結果和數值務必記錄清楚,便於整理。請被檢單位的有關負責人陪同檢測,則可以少走彎路,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4. 寫出現場報告或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在檢測結束後,在現場馬上寫出現場報告或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的做法,有不少地方採用,這樣有利於隱患被盡快地整改。但這種形式的報告或通知書不宜做為檢測的最終報告,因為一是這種報告不夠正式規范;二是不利於存檔管理。

② 防雷驗收需要哪些資料

按照檢測流程及檢測記錄,出具防雷裝置檢測報告,需配套以下相關資料:

2)完整、准確的項目資料表格。
3)完整、准確的工作聯系函。
4)項目檢測方案。
5)完整、准確的檢測記錄。
6)跟蹤檢測過程中不符合規范要求的防雷裝置整改通知。(符合規范要求的項目除外)
7)跟蹤檢測過程中不符合規范要求的防雷裝置整改通知回執函。(符合規范要求的項目除外)
8)各階段檢測時的檢測點照片文檔。
9)跟蹤檢測過程中不符合規范要求的檢測照片文檔
10)出具防雷裝置整改通知後進行復檢的檢測照片文檔。(符合規范要求的項目除外)
11)防雷裝置檢測報告需由專人校驗,由檢測所所長、副所長及2名檢測員共計4人簽字認可後,交由防雷中心領導簽字、蓋章才可發放。
12)項目意見反饋單。
13)綜合檢測表格。
14)防雷設計方案變更及相關承諾函。
15)強電分級防電涌保護器相關資料。
16)各自如實簽名的檢測記錄。
17)電梯檢測報告及隱蔽工程資料、電涌保護器現場檢測資料需齊全
18)檢測記錄的電子檔需齊全。
拓展資料:防雷工程是影響建築物質量好壞以及入住人員安全的關鍵因素。近年來,隨著建築用地以及高層建築物規模的急劇擴大,在對防雷工程的設計要求更加嚴苛的同時,跟蹤和驗收工作的重要性也日漸凸顯。
法律依據:《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21號)第九條。
二、防雷裝置竣工驗收
1、《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書;
2、施工單位和人員資質、資格證書的復印件(復印件擬留);

③ 貴陽市防雷減災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防雷減災工作,保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防雷減災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統一部署、分級管理的原則。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防雷減災活動適用本辦法。第四條市氣象主管機構組織全市防雷減災工作,並且負責南明區、雲岩區、小河區等未設氣象主管機構區域內的防雷減災工作。
其他區、縣(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減災工作。
規劃、建設、安全生產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協同做好防雷減災工作。第五條氣象主管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一)進行雷電監測、預報;
(二)負責防雷裝置設計的審核、防雷裝置的竣工驗收;
(三)監督防雷裝置的檢測工作;
(四)開展防雷減災的科普宣傳、科技咨詢、教育培訓;
(五)組織對雷電災害防禦的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第二章災害預防和處理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防雷減災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雷電監測情況,開展雷電預報工作,及時向社會預告雷電發生的時間和重點區域;結合雷電災害發生特點,組織編制本地區雷電災害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七條對爆炸危險環境等需要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的建設項目,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雷擊風險評估;建設單位應當根據評估情況,及時採取措施,排除安全隱患。
需要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的項目,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組織雷擊風險評估,不得向建設單位收取費用。第八條遭受重大雷電災害的單位,應當將受災情況立即報告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公布地址、電話。
氣象主管機構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調查與鑒定,並且在10日內做出雷電災害鑒定書,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氣象主管機構。第九條雷電災害鑒定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原因;
(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
(三)鑒定結論;
(四)整改意見。第十條重大雷電災害發生後,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應急預案,採取以下措施:
(一)調派人員救援;
(二)向有關地區通報災害信息;
(三)組織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四)轉移、疏散受災人員;
(五)保證受災群眾必需的生活設施和食品供應;
(六)做好現場緊急醫療救護,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七)消除災害隱患。第三章防雷工程第十一條下列場所、設施應當安裝防雷裝置:
(一)國家《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建築物、構築物;
(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有關單位和個人要求安裝防雷裝置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指導、幫助,做好服務工作。第十二條防雷裝置建設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防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施工、驗收、使用。第十三條防雷工程設計、施工、檢測單位和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資質、資格證書,並且在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從事防雷裝置的設計、施工、檢測。
氣象主管機構、規劃、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為建設單位指定防雷工程的設計、施工、檢測單位。第十四條防雷裝置設計必須經過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審核,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
申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申請書;
(二)防雷裝置設計、施工圖;
(三)技術評價意見;
(四)防雷裝置檢測計劃。
需要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的項目,應當提交雷擊風險評估報告。第十五條氣象主管機構自收到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之日起20日內,應當作出書面決定。合格的,頒發《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書》;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裝置設計修改意見書》。
申請單位根據《防雷裝置設計修改意見書》修改後,重新申請。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核準的設計圖進行施工,設計圖確需變更的,必須按照規定程序報審。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申請防雷裝置驗收,未經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申請防雷裝置竣工驗收,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書;
(二)《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書》;
(三)防雷工程竣工圖;
(四)《防雷裝置檢測報告》。

④ 防雷驗收需要哪些資料

防雷驗收需要哪些資料:
准備驗收申清書,還要准備一份防膏工程設計核准書,另外相關的驗收人員需要提供個人的資格江書,或者由單位提供的驗收資格證。驗收結束了之後,需要提供所有的防雷檢測報告書,還需提供防雷裝置竣工圖,將其一並交給小區的管理人員,無論在小區還是在辦公樓的屋頂上面,都需要設置好防雷指施,後期還需要經過防雷的驗收。
防雷驗收需要哪些資料:
工准備驗收甲請書,還要准備一份防雷工程設計核准書,另外相關的驗收人員需要提供個人的資格證書,或者由單位提供的驗收資格證。驗收結束了之後,需要提供所有的防雷檢測報告書,還需提供防雷裝置竣工圖,將其一並交給小區的管理人員
需要由專業的驗收部門來進行防需驗收的工作,如果在驗收的過程中發現了門題,就要及時提出來,並且要解決問題,拿出解決的報告。根據經驗,前期需要組織並目策劃,而具要給出開工報告,施工過程當中要隨時進行施工。建築防雷最具破壞作用的不是雷直接擊穿建築,而是雷電會放電磁脈沖,對於用電的設備會產生很大的影響,直接會導致經濟的損失。尤其在雷雨季節,會直接打壞家電設備。
拓展資料:工程驗收資料分為以下幾個部分:
第一部分:預檢;
第二部分、工程竣工驗收;
第三部分、施工技術文件;
第四部分、除以上文件材料以外的其它材料報驗和工程報驗等監理文件材料;
第五部分、竣工圖;
第六部分、與工程有關的各種聲像材料(註明文字說明、工程名稱、地點、時間、施工部位等)以及其他相關材料。
法律依據: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第十七條: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符合以下條件的,應當受理。
(一)防雷裝置設計取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核發的《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書》;
(二)防雷工程專業施工單位和人員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和資格;
(三)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⑤ 質檢站防雷檢測需提交什麼相關資料

建築總平面圖,電氣總說明,電氣總平面圖及分圖、隱蔽工程圖,還有驗收證明,如果以前進行過防雷檢測的話還需要准備好以前的防雷檢測報告和以前的整改報告。
大致就這樣吧,反正和電有關的,和地下的鋼筋什麼的有關的,你就准備就行了。
最後還是找防雷中心,他們要什麼就給什麼就可以了,最主要的要錢也要給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維護國家利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市),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

第三條 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賴保護的原則。

第四條 下列建(構)築物或者設施的防雷裝置應當經過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築物;

(二)油庫、氣庫、加油加氣站、液化天然氣、油(氣)管道站場、閥室等爆炸危險環境設施;

(三)郵電通信、交通運輸、廣播電視、醫療衛生、金融證券,文化教育、文物保護單位和其他不可移動文物、體育、旅遊、游樂場所以及信息系統等社會公共服務設施;

(四)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第五條 防雷裝置設計未經審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裝置竣工未經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防雷裝置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六條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程序、文書等應當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

第七條 防雷裝置設計實行審核制度。申請單位應當向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氣象主管機構(以下稱許可機構)提出申請,填寫《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報表》(附表1〔略〕、附表2〔略〕)。

第八條 申請防雷裝置初步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附表3〔略〕);

(二)總規劃平面圖;

(三)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

(四)防雷裝置初步設計說明書、初步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

需要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的項目,需要提交雷擊風險評估報告。

第九條 申請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

(二)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

(三)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說明書、施工圖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

(四)設計中所採用的防雷產品相關資料;

(五)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認可的防雷專業技術機構出具的有關技術評價意見。

防雷裝置未經過初步設計的,應當提交總規劃平面圖;經過初步設計的,應當提交《防雷裝置初步設計核准書》(附表4〔略〕)。

第十條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符合以下條件的,應當受理。

(一)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和人員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資格;

(二)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的項目,提交了雷擊風險評估報告。

第十一條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許可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1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防雷裝置設計審核資料補正通知》(附表5〔略〕、附表6〔略〕)。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第十二條 許可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根據本規定的受理條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並對決定受理的申請出具《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受理回執》(附表7〔略〕)。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內容:

(一)申請材料的合法性和內容的真實性;

(二)防雷裝置設計是否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標准。

第十四條 許可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防雷裝置設計經審核合格的,許可機構應當辦結有關審核手續,頒發《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書》(附表8〔略〕)。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核準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變更和修改防雷設計的,必須按照原程序報審。

防雷裝置設計經審核不合格的,許可機構出具《防雷裝置設計修改意見書》(附表9〔略〕)。申請單位進行設計修改後,按照原程序報審。

第三章 防雷裝置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 防雷裝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申請單位應當向許可機構提出申請,填寫《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書》(附表10〔略〕)。

第十六條 防雷裝置竣工驗收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書》;

(二)《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書》;

(三)防雷工程專業施工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

(四)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認定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防雷裝置檢測報告》;

(五)防雷裝置竣工圖等技術資料;

(六)防雷產品出廠合格證、安裝記錄和由國家認可防雷產品測試機構出具的測試報告。

第十七條 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符合以下條件的,應當受理。

(一)防雷裝置設計取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核發的《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書》;

(二)防雷工程專業施工單位和人員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和資格;

(三)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第十八條 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許可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1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防雷裝置竣工驗收資料補正通知》(附表11〔略〕)。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第十九條 許可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根據本規定的受理條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並對決定受理的申請出具《防雷裝置竣工驗收受理回執》(附表12〔略〕)。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防雷裝置竣工驗收內容:

(一)申請材料的合法性和內容的真實性;

(二)安裝的防雷裝置是否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標准,是否按照審核批準的施工圖施工。

第二十一條 許可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竣工驗收決定。

防雷裝置經驗收合格的,許可機構應當辦結有關驗收手續,頒發《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附表13〔略〕)。

防雷裝置驗收不合格的,許可機構應當出具《防雷裝置整改意見書》(附表14〔略〕)。整改完成後,按照原程序進行驗收。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申請單位不得以欺騙、賄賂等手段提出申請或者通過許可;不得塗改、偽造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有關材料或者文件。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監督與檢查,建立健全監督制度,履行監督責任。公眾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二十四條 上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下級氣象主管機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規行為。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進行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監督檢查時,不得妨礙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財物和謀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發現違法從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活動時,有權向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舉報,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建築物建設規劃許可、防雷裝置設計圖紙等文件和資料,進行查詢或者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建築物防雷裝置的設計、安裝、檢測、驗收和投入使用的情況作出說明;

(三)進入有關建築物進行檢查。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進行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監督檢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並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絕與阻礙依法執行公務。

第二十九條 從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經過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從事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條 申請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許可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

第三十一條 申請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許可權給予警告,撤銷其許可證書,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許可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塗改、偽造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有關材料或者文件的;

(二)向監督檢查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三)防雷裝置設計未經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核准,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裝置竣工未經有關氣象主管機構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構不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中由於玩忽職守,導致重大雷電災害事故的,由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導致雷擊造成火災、爆炸、人員傷亡以及國家或者他人財產重大損失的,由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⑥ 房地產的防雷檢測報告如何取得需要流程

首先來,到當地市行政審批大廳自氣象窗口領取《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表》
然後,向防雷中心申請竣工驗收
接下來,現場竣工檢測。
接著,出具《防雷裝置驗收綜合報告》
最後,到審批大廳辦理《防雷裝置竣工驗收合格證》

注1:辦理防雷裝置竣工驗收應提交的資料包括:
1、《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書》
2、防雷工程專業施工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
2:涉及隱蔽工程部分應在覆蓋之前通知防雷中心,經檢測合格後方可覆蓋。

⑦ 建築物防雷檢測國家規定是什麼

法律分析:投入使用後的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

防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對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投入使用後的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對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

第二十條 防雷裝置檢測機構的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認定。

第二十一條 防雷裝置檢測機構對防雷裝置檢測後,應當出具檢測報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見。被檢測單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應當報告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依法作出處理。防雷裝置檢測機構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標准和規范,出具的防雷裝置檢測報告必須真實可靠。

第二十二條 防雷裝置所有人或受託人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做好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發現防雷裝置存在隱患時,應當及時採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已安裝防雷裝置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主動委託有相應資質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測,並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和當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⑧ 防雷檢測報告是有建設單位去辦理嗎

這個要看合同約定了,如果合同沒有約定,應該屬於施工單位,完整的竣工報告里應包括第三方檢測報告(防雷檢測)。如果沒有,甲方可按竣工不合格論 。

防雷驗收是專項驗收,規當地具有檢測質資的檢測部門實際檢測,由氣象部門驗收出具驗收合格。

辦理防雷工程檢測登記,應提交以下材料:

1、填妥的《建設項目防雷工程檢測登記表(回執)》(一式叄份,加蓋公章);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件--建築工程項目表(復印件);

3、防雷裝置施工圖(項目總平面圖、防雷接地基礎平面圖、屋面防雷平面圖、防雷接地系統圖、電氣防雷設計(施工)說明、低壓配電系統圖、弱電系統圖)。

防雷檢測報告至少一式四份,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各一份。

(8)防雷裝置檢測報告編制流程擴展閱讀

防雷檢測的內容

防雷裝置的質量好壞直接關繫到國家的財產和人身安全大事,因此對防雷裝置檢測結果的評價,只能以檢測數據為依據。防雷裝置檢測均以國家及各部門有關防雷技術規范、標准為准。

檢測內容有:防直擊雷、防側擊雷、防雷電感應、防雷電波入侵、防靜電、等電位連接等防雷裝置的接地電阻、用材規格、布局、工藝、產品技術參數,檢測方法有外觀檢查和儀器測量。

防雷裝置檢測項目為建築物的防雷分類、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防雷區的劃分、電磁屏蔽、等電位連接、工頻接地電阻、布線檢查和電涌保護器(SPD)的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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