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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裝置設計審核部門

發布時間:2022-10-22 22:53:28

❶ 建築物防雷竣工驗收歸哪個部門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協同推進的改革要求,為減少建設工程防雷重復許可、重復監管,切實減輕企業負擔,進一步明確和落實政府相關部門責任,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保障建設工程防雷安全,現作出如下決定:
一、整合部分建設工程防雷許可
(一)將氣象部門承擔的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許可,整合納入建築工程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備案,統一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監管,切實優化流程、縮短時限、提高效率。
(二)油庫、氣庫、彈葯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准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仍由氣象部門負責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許可。
(三)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建設工程防雷管理,由各專業部門負責。
二、清理規范防雷單位資質許可
取消氣象部門對防雷專業工程設計、施工單位資質許可;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防雷的設計、施工,可由取得相應建設、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同時,規范防雷檢測行為,降低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準入門檻,全面開放防雷裝置檢測市場,允許企事業單位申請防雷檢測資質,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防雷技術服務,促進防雷減災服務市場健康發展。
三、進一步強化建設工程防雷安全監管
(一)氣象部門要加強對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管理,做好雷電監測、預報預警、雷電災害調查鑒定和防雷科普宣傳,劃分雷電易發區域及其防範等級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二)各相關部門要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的原則,切實履行建設工程防雷監管職責,採取有效措施,明確和落實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單位以及業主單位等在防雷工程質量安全方面的主體責任。同時,地方各級政府要繼續依法履行防雷監管職責,落實雷電災害防禦責任。
(三)中國氣象局、住房城鄉建設部要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建設工程防雷管理工作機制,加強指導協調和相互配合,完善標准規范,研究解決防雷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優化審批流程,規范中介服務行為。
建設工程防雷許可具體范圍劃分,由中國氣象局、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中央編辦、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國務院法制辦、國家能源局、國家鐵路局、中國民航局等部門研究確定並落實責任,及時向社會公布,2016年底前完成相關交接工作。相關部門要按程序修改《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對涉及的部門規章等進行清理修訂。國務院辦公廳適時組織督查,督促各部門、各地區在規定時限內落實改革要求。
本決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已有規定與本決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決定執行。
國務院
2016年6月24日

❷ 太原市雷電災害防禦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雷電災害防禦,有效避免和減輕雷電災害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山西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雷電災害防禦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雷電災害防禦工作堅持以人為本、科學防禦、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協調機制,將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納入公共安全監督管理的范圍,為雷電監測、預報、預警、預防體系建設提供資金保障。第五條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指導、組織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雷電災害防禦工作。
未設氣象機構的市轄區,其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由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
發展與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教育、公安、財政、文化、城鄉規劃、安全監督、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雷電災害防禦的相關工作。第六條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以及教育、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單位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向社會宣傳普及雷電災害防禦知識,增強公眾防禦雷電災害意識,提高避險避災、自救互救的能力。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及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雷電災害應急預案,並向社會公布。第二章監測預警與防雷工程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及有關部門按照布局合理、資源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則,組建雷電監測網,研究、開發和利用先進雷電災害防禦技術。第九條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雷電和雷電災害的監測、預報和預警系統建設,提高雷電預報預警的准確性、時效性。
廣播電視、報紙、網路等媒體和通信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將氣象主管機構提供的預報、預警信息向社會發布。第十條單位和個人應當保持和保護雷電監測和預警設施的正常運行和安全,維護雷電監測的探測環境。第十一條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雷電災害發生的頻次,劃分風險等級區域,並加強對風險等級較高區域的防禦工作的指導。第十二條下列建(構)築物、場所或者設施應當按照國家或者行業規定的技術標准和技術規范安裝防雷裝置: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二)電力、通信、廣播電視、醫療衛生設施,重要的導航場所和設施;
(三)重要的計算機設備和網路系統、程式控制系統、衛星接收系統;
(四)學校、機場、車站、賓館、證券市場、體育場館、影劇院等人員密集場所和露天大型娛樂設施;
(五)糧食、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經銷等重要物資儲存場所;
(六)高層建築(一般在30米以上的)以及其他易遭雷擊的建築物和設施;
(七)不可移動易遭雷擊的文物建築;
(八)易遭雷擊的古樹名木;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前款規定范圍以外的場所和設施,根據雷電災害防禦安全的需要,可以安裝防雷裝置。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場所或者設施的防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十四條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資質證書,方可在相應的資質范圍內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第十五條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或者行業規定的防雷技術標准和技術規范進行設計。第十六條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裝置設計的審核工作。應當依法安裝防雷裝置的,建設單位應當向氣象主管機構申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受理審核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出具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意見書。
對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設計文件進行審查,應當就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徵求氣象主管機構的意見。第十七條防雷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核準的防雷裝置設計圖紙和技術規范進行施工。
在施工中變更和修改設計方案的,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重新申請審核。

❸ 廣西壯族自治區防禦雷電災害管理辦法(2018修正)

第一條為了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以下簡稱防雷減災),保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障經濟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防雷減災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防雷減災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堅持統一規劃、統一部署、統一管理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氣象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減災工作。

未設氣象行政主管部門的縣、市轄區,其防雷減災工作由上一級氣象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建設、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氣象行政主管部門做好防雷減災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等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雷電災害的次數、強度和造成的損失等情況開展普查,建立雷電災害資料庫,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劃定雷電災害風險區域,採取有效措施,做好防雷減災工作,提高防雷減災的能力。第六條各級氣象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防雷減災技術、防雷產品以及雷電監測、預警系統的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開展防雷減災科普宣傳,增強全社會防雷減災意識。第七條下列場所或者設施必須安裝雷電災害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築物;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資的生產或者貯存場所;

(三)電力生產設施和輸配電系統;

(四)通信設施、廣播電視系統、計算機信息系統;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防雷技術規范規定必須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第八條防雷裝置設計單位應當根據當地雷電活動規律和地理位置、地質、土壤、環境等外界條件,結合雷電防護對象的防護范圍和目的,嚴格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防雷技術規范和技術標准進行設計。第九條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包括水電、火電、核電、風電等)、通信等建設工程,按照《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負責防雷管理。

油庫、氣庫、彈葯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後又單獨安裝防雷裝置的建(構)築物、設施,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准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其防雷裝置設計文件直接報送氣象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防雷裝置設計文件需要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按原審核程序報批。

防雷裝置設計文件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施工。第十條氣象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防雷裝置設計文件審核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結論。

防雷裝置設計文件不符合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防雷技術規范和技術標準的,應當按照審核結論進行修改並重新報送審核。第十一條防雷裝置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審核合格的防雷裝置設計文件進行施工,並接受氣象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技術指導。

氣象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建設項目施工進度,對防雷裝置安裝情況進行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施工單位。第十二條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由氣象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的場所或者設施,其防雷裝置竣工後必須經氣象行政主管部門驗收;防雷裝置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三條從事防雷裝置檢測業務的,必須取得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或者自治區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資質證。

防雷裝置檢測機構應當按照資質核定的檢測項目、范圍和防雷技術規范、技術標准開展檢測工作。第十四條防雷裝置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安全檢查制度,並按照國家防雷技術規范要求做好日常維護和安全檢測工作。

氣象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防雷裝置安全檢測工作的監督檢查;防雷裝置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其立即整改。第十五條防雷裝置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數據必須公正、准確,並按照約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第十六條防雷產品應當符合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質量要求,並經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合格。

進口的防雷產品應當符合國家強制性標准要求。

禁止生產、銷售、安裝、使用不合格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防雷產品。

❹ 沈陽市防禦雷電災害條例(2017修訂)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雷電監測、雷電災害預警和防禦、防雷裝置檢測、劃分雷電易發區域及其防範等級以及對雷電災害研究、調查、鑒定和應急救援等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領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防禦雷電災害的工作。
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管理本市行政區域內防禦雷電災害工作。
各區、縣(市)氣象主管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防禦雷電災害工作。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防禦雷電災害的有關工作。第四條防禦雷電災害工作,實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第五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防禦雷電災害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防禦雷電災害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證防禦雷電災害經費的投入,提高雷電災害監測預警和防禦能力。第六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防禦雷電災害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和應用先進的防禦雷電災害技術,宣傳普及防禦雷電災害的科學知識,增強全社會防禦雷電災害意識。第二章雷電災害監測預警和防雷工程第七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雷電監測與預警系統的建設;組織編制本地區雷電災害應急預案。第八條市和區、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雷電監測、預報預警,雷電災害調查鑒定和防雷科普宣傳,劃分雷電易發區域及其防範等級並及時向社會公布。第九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毀壞或者擅自移動雷電監測和預警設施,不得危害雷電監測的探測環境。第十條下列場所或者設施,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准和技術規范安裝防雷裝置:
(一)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場所或者設施;
(二)重要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電力、廣播電視、通信設施,以及易遭受雷擊的其他重要公共設施;
(三)國家《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築物、構築物。第十一條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安裝防雷裝置,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防雷裝置的建設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第十二條防雷裝置的設計、施工應當符合有關的技術標准和規范。
禁止將防雷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第三章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第十三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職責如下:
(一)市和區、縣(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油庫、氣庫、彈葯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准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的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許可。防雷裝置設計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防雷裝置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將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許可,整合納入建築工程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備案。
(三)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建設工程防雷管理,由各專業部門負責。
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的原則,履行建設工程防雷監管職責,採取有效措施,明確和落實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單位以及業主單位等在防雷工程質量安全方面的主體責任。第十四條向市或者區、縣(市)氣象主管機構申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的,應當提交防雷裝置設計、施工圖和《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第十五條氣象主管機構受理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對審核合格的,頒發《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意見書》;對審核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裝置設計修改意見書》。
經審核不合格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修改後,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請審核。第十六條防雷工程的施工應當按照氣象主管機構核準的設計方案進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和修改設計的,應當重新履行審核手續。

❺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維護國家利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職責范圍內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市、區),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第三條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賴保護的原則。第四條本規定適用於下列建設工程、場所和大型項目的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一)油庫、氣庫、彈葯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
(二)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
(三)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准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第五條雷電防護裝置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雷電防護裝置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條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程序、文書等應當依法予以公示。第二章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提出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
申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表》(附表1);
(二)雷電防護裝置設計說明書和設計圖紙;
(三)設計中所採用的防雷產品相關說明。第八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
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並出具《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受理回執》(附表2)。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當場或者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資料補正通知》(附表3)。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第九條氣象主管機構受理後,應當委託有關機構開展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
有關機構開展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准、規范和規程,出具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並對評價報告負責。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結論應當包含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文件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第十條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內容:
(一)申請材料的合法性;
(二)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第十一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文件經審核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頒發《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核准意見書》(附表4)。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核準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變更和修改雷電防護裝置設計的,應當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請設計審核。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附表5)。第三章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第十二條雷電防護裝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建設單位應當向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表》(附表6);
(二)雷電防護裝置竣工圖紙等技術資料;
(三)防雷產品出廠合格證和安裝記錄。第十三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
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並出具《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受理回執》(附表7)。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當場或者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資料補正通知》(附表8)。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第十四條氣象主管機構受理後,應當委託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開展雷電防護裝置檢測。
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開展檢測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准、規范和規程,出具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並對檢測報告負責。出具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必須全面、真實、可靠。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結論應當包含安裝的雷電防護裝置是否按照核準的施工圖施工完成;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

❻ 四川省雷電災害防禦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四川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雷電災害防禦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領導,將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納入同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雷電災害應急處置方案,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第四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雷電災害防禦相關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開展雷電災害防禦科普知識宣傳和培訓,提高公眾防禦雷電災害的意識和能力。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雷電災害防禦科普知識的宣傳。第六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負責雷電天氣監測,並按照職責發布雷電天氣預警預報。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雷電天氣預警預報。

廣播、電視、報紙、通信和信息網路等媒體收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要求播發的雷電天氣預警預報信息後,應當及時無償地向公眾傳播。第七條下列建(構)築物、場所或設施,應當安裝雷電災害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築物;

(二)計算機信息網路系統;

(三)石油、燃氣等易燃易爆物資及其他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輸送、銷售等場所和設施;

(四)學校、醫院、交通運輸、通信、廣播電視、金融證券、文化體育、商業、旅遊、文物等公共場所和設施;

(五)大型娛樂、游樂場所和設施;

(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第八條防雷裝置的設計應當經氣象主管機構審核同意。

防雷裝置設計資料應當由建設單位報送當地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審核,審核合格的出具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書;未經審核或審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變更和修改防雷裝置設計的應當重新報審。

對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申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時,應當提交氣象主管機構出具的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書。

防雷裝置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防雷裝置的設計負責。第九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核同意的防雷裝置設計方案進行施工。其中隱蔽工程的防雷裝置應當依照有關規范進行檢測,檢測結果作為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的依據。第十條防雷裝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當地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參加竣工驗收。驗收合格的由氣象主管機構頒發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並由施工單位按照氣象主管機構出具的防雷裝置整改意見書進行整改,整改後重新驗收。

對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建設工程實施竣工驗收備案時,建設單位應當提交氣象主管機構出具的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第十一條防雷裝置的產權單位或使用單位應當做好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不得擅自移動、改變或損毀防雷裝置。第十二條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的單位,應當依照國家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並在資質許可范圍內開展相關活動。

從事防雷檢測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省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資質證。

防雷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的證書。第十三條防雷裝置的產權單位或使用單位應當按規定向防雷裝置檢測單位申報檢測,並由檢測單位出具檢測報告。檢測不合格的,應當按照整改意見進行整改。投入使用的防雷裝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定期檢測。第十四條防雷裝置檢測和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應當執行相關標准和技術規范。第十五條防雷工程建設使用的防雷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行業標准,具有產品合格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並按國家有關要求書面告知省氣象主管機構。第十六條遭受雷電災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報告,並協助做好雷電災害調查。

需要進行雷電災害鑒定的,由有關單位或個人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申請。

❼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維護國家利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市),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第三條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賴保護的原則。第四條下列建(構)築物或者設施的防雷裝置應當經過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築物;
(二)油庫、氣庫、加油加氣站、液化天然氣、油(氣)管道站場、閥室等爆炸危險環境設施;
(三)郵電通信、交通運輸、廣播電視、醫療衛生、金融證券,文化教育、文物保護單位和其他不可移動文物、體育、旅遊、游樂場所以及信息系統等社會公共服務設施;
(四)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第五條防雷裝置設計未經審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裝置竣工未經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防雷裝置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六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程序、文書等應當依法予以公示。第二章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第七條防雷裝置設計實行審核制度。申請單位應當向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氣象主管機構(以下稱許可機構)提出申請,填寫《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報表》(附表1、附表2)。第八條申請防雷裝置初步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附表3);
(二)總規劃平面圖;
(三)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
(四)防雷裝置初步設計說明書、初步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
需要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的項目,需要提交雷擊風險評估報告。第九條申請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附表3);
(二)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
(三)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說明書、施工圖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
(四)設計中所採用的防雷產品相關資料;
(五)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認可的防雷專業技術機構出具的有關技術評價意見。
防雷裝置未經過初步設計的,應當提交總規劃平面圖;經過初步設計的,應當提交《防雷裝置初步設計核准書》(附表4)。第十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符合以下條件的,應當受理。
(一)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和人員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資格;
(二)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的項目,提交了雷擊風險評估報告。第十一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許可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防雷裝置設計審核資料補正通知》(附表5、附表6)。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第十二條許可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根據本規定的受理條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並對決定受理的申請出具《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受理回執》(附表7)。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第十三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內容:
(一)申請材料的合法性和內容的真實性;
(二)防雷裝置設計是否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標准。第十四條許可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防雷裝置設計經審核合格的,許可機構應當辦結有關審核手續,頒發《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書》(附表8)。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核準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變更和修改防雷設計的,必須按照原程序報審。
防雷裝置設計經審核不合格的,許可機構出具《防雷裝置設計修改意見書》(附表9)。申請單位進行設計修改後,按照原程序報審。

❽ 防雷驗收需要哪些資料

防雷驗收需要哪些資料:
准備驗收申清書,還要准備一份防膏工程設計核准書,另外相關的驗收人員需要提供個人的資格江書,或者由單位提供的驗收資格證。驗收結束了之後,需要提供所有的防雷檢測報告書,還需提供防雷裝置竣工圖,將其一並交給小區的管理人員,無論在小區還是在辦公樓的屋頂上面,都需要設置好防雷指施,後期還需要經過防雷的驗收。
防雷驗收需要哪些資料:
工准備驗收甲請書,還要准備一份防雷工程設計核准書,另外相關的驗收人員需要提供個人的資格證書,或者由單位提供的驗收資格證。驗收結束了之後,需要提供所有的防雷檢測報告書,還需提供防雷裝置竣工圖,將其一並交給小區的管理人員
需要由專業的驗收部門來進行防需驗收的工作,如果在驗收的過程中發現了門題,就要及時提出來,並且要解決問題,拿出解決的報告。根據經驗,前期需要組織並目策劃,而具要給出開工報告,施工過程當中要隨時進行施工。建築防雷最具破壞作用的不是雷直接擊穿建築,而是雷電會放電磁脈沖,對於用電的設備會產生很大的影響,直接會導致經濟的損失。尤其在雷雨季節,會直接打壞家電設備。
拓展資料:工程驗收資料分為以下幾個部分:
第一部分:預檢;
第二部分、工程竣工驗收;
第三部分、施工技術文件;
第四部分、除以上文件材料以外的其它材料報驗和工程報驗等監理文件材料;
第五部分、竣工圖;
第六部分、與工程有關的各種聲像材料(註明文字說明、工程名稱、地點、時間、施工部位等)以及其他相關材料。
法律依據: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第十七條: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符合以下條件的,應當受理。
(一)防雷裝置設計取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核發的《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書》;
(二)防雷工程專業施工單位和人員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和資格;
(三)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❾ 淮南市防禦雷電災害條例(2018修正)

第一條為了防禦雷電災害,保護國家利益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防禦雷電災害的活動。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雷電災害是指因直擊雷、雷電感應、雷電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第四條防禦雷電災害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堅持統一規劃、統一部署、統一管理的原則。第五條市、縣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管理和指導防禦雷電災害工作。
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通信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防禦雷電災害工作。第六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制定防禦雷電災害應急預案,並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
煤炭、電力、化工、通信、金融、石油等大中型企業應當在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指導下,做好本企業的防雷減災工作,制定防禦雷電災害應急預案,並報氣象主管機構備案。第七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防禦雷電災害的科普宣傳和科技咨詢工作,普及防禦雷電災害科學知識,提高公民防禦雷電災害的能力。第八條下列場所和建築物、構築物等設施應當安裝防雷裝置: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築物;
(二)高度十五米以上的煙囪、水塔等孤立的高聳的建築物、構築物;
(三)加油站、油庫、液化石油氣站、天然氣門站和危險品倉庫等易燃易爆品貯存設施;
(四)煤炭、電力、化工主要生產設施和輸配電系統;
(五)郵電通信、交通運輸、廣播電視、醫療衛生、金融證券、計算機信息系統等社會公共服務系統的主要設施;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國家技術標准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場所或者設施。第九條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
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按照資質許可范圍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工作,禁止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許可范圍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第十條防雷工程設計應當根據雷電活動的規律和地理、地質、土壤、環境等外界條件,結合雷電危害對象的防護范圍和目的,嚴格按照國家防雷設計規范進行設計。第十一條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油庫、氣庫、彈葯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准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的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許可。防雷裝置設計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防雷裝置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將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許可,整合納入建築工程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備案。
公路、水路、鐵路、水利、電力、通信等專業建設工程防雷管理,由各專業部門負責。第十二條防雷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核同意的防雷裝置設計文件進行施工,並接受審核單位的監督。
在施工過程中需變更和修改原防雷裝置設計文件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重新辦理審批手續。第十三條防雷裝置的使用單位或者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做好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發現防雷裝置存在隱患或者發生故障,應當及時修復,並向具有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機構申請重新檢測。第十四條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檢測每年一次,其中油庫、氣庫、化學品倉庫、加油站以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銷售、貯存場所的防雷裝置,每半年檢測一次。行業標准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防雷裝置檢測工作的指導。第十五條遭受雷電災害的單位,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氣象主管機構報告,並及時做好救災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災情調查、鑒定和處理工作。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接到雷電災情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雷電災害鑒定書,並通報有關部門。第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許可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許可范圍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
(二)防雷裝置設計文件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以及變更設計未按照規定報批,擅自施工的;
(三)防雷裝置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❿ 沈陽市防禦雷電災害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以下簡稱防雷減災),保護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防雷減災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防雷減災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堅持統一規劃、統一部署、統一管理的原則。第四條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管理和監督指導全市的防雷減災工作;區、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管理所轄區域內的防雷減災工作。
建設、公安、安全生產監督、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防雷減災管理工作。第五條市和區、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防雷減災技術、防雷產品以及雷電監測、預警系統的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開展防雷減災科普宣傳,增強全社會防雷減災意識。第六條下列場所或設施應當安裝雷電災害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築物;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資產品的生產、經銷或者貯存場所;
(三)電力、通信、廣播電視設施;
(四)程式控制系統、衛星接收系統、計算機信息系統;
(五)露天的大型娛樂、游樂設施;
(六)其他易遭雷擊的建(構)築物、設施等。第七條防雷裝置主要包括: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他連接導體等防雷產品和設施。
防雷裝置必須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第八條從事防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的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資質認證。第九條防雷裝置實行設計審核制度。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由市或區、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授權的單位負責;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築物,建設單位將建築施工圖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時,其防雷裝置設計文件由市或區、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授權的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與審核;應當審核而未經審核或審核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施工。第十條建設單位報請審核的防雷設計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裝防禦直擊雷、感應雷、雷電波侵入裝置的場所和設施的基本情況;
(二)防禦直擊雷、感應雷、雷電波侵入裝置的設計方案、施工圖紙;
(三)綜合布線圖;
(四)擬採用的防雷產品的技術性能資料;
(五)其他應提供的資料。第十一條審核機構接到防雷設計方案應當按規定的時限出具審核結論。第十二條防雷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核同意的防雷設計方案進行施工。有特殊情況必須修改設計方案的,需按照原審核程序重新報批。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防雷裝置的施工,應當經市或區、縣(市)氣象主管機構委託的單位進行分階段檢測,並出具檢測報告。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時,應將檢測報告,作為該項工程竣工驗收的必備文件。第十四條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具有防雷檢測資質的單位,可以進行防雷裝置檢測,使用的計量器具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檢定。
氣象主管機構對防雷裝置檢測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對防雷裝置實行抽檢。第十五條防雷裝置使用單位應當指定專人做好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發現問題應及時維修。第十六條遭受雷電災害的單位和個人,應及時向市或區、縣(市)氣象主管機構報告。氣象主管機構應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雷電災害進行調查與鑒定。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無資質證書或超出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防雷設計、施工和檢測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應該安裝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
(二)防雷裝置設計未經審核或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三)防雷裝置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四)防雷裝置產權單位或使用單位拒絕接受氣象主管機構進行抽檢的;
(五)安裝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裝置的;
(六)對重大雷電災害事故隱瞞不報的;
(七)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或檢測人員利用檢測工作故意刁難防雷裝置產權單位或使用單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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