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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裝置檢測人員能力評價

發布時間:2022-10-18 09:02:16

Ⅰ 沈陽市防禦雷電災害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雷電監測、雷電災害預警和防禦、防雷裝置檢測、雷擊風險評估以及對雷電災害研究、調查、鑒定和應急救援等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領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防禦雷電災害的工作。

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管理本市行政區域內防禦雷電災害工作。

各區、縣(市)氣象主管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防禦雷電災害工作。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防禦雷電災害的有關工作。第四條防禦雷電災害工作,實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第五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防禦雷電災害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防禦雷電災害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證防禦雷電災害經費的投入,提高雷電災害監測預警和防禦能力。第六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防禦雷電災害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和應用先進的防禦雷電災害技術,宣傳普及防禦雷電災害的科學知識,增強全社會防禦雷電災害意識。第二章第七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雷電監測與預警系統的建設;組織編制本地區雷電災害應急預案。第八條市和區、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雷電監測、預報,及時向社會發布雷電災害預警信息。第九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毀壞或者擅自移動雷電監測和預警設施,不得危害雷電監測的探測環境。第十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准、技術規范對下列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項目進行雷擊風險評估:

(一)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場所;

(二)體育場館、影劇院、大型商場、賓館、醫院,學校、車站、機場等人員密集場所;

(三)供水、供氣、供電、供熱工程;

(四)高層建築、各類發射塔、高聳觀光塔、通訊樞紐工程;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的工程項目。第十一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收到雷擊風險評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評估並出具評估報告。

雷擊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項目所在地雷電活動規律和地理、地質、土壤、環境等狀況;

(二)雷電災害可能造成危害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三)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的建議、對策和措施;

(四)雷擊風險評估結論。第三章防雷工程和防雷產品第十二條下列場所或者設施,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准和技術規范安裝防雷裝置:

(一)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場所或者設施;

(二)重要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電力、廣播電視、通信設施,以及易遭受雷擊的其他重要公共設施;

(三)國家《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築物、構築物。第十三條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安裝防雷裝置,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防雷裝置的建設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第十四條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並在資質等級范圍內進行專業設計或者施工。

防雷裝置的設計、施工應當符合有關的技術標准和規范。

禁止將防雷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第十五條安裝防雷裝置使用的防雷產品,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

(二)通過正式鑒定,並經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授權的檢驗機構測試合格;

(三)經省氣象主管機構備案。第四章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第十六條防雷裝置實行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審核制度。防雷裝置設計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防雷裝置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七條申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

(二)防雷工程設計單位資質證;

(三)防雷裝置設計、施工圖;

(四)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認可的防雷專業技術機構出具的有關技術評價意見。

本條例第十條所列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雷擊風險評估報告。

Ⅱ 安全生產標准化 三級要哪些資料

安全生產標准化三級需要資料比較多,如下圖:

危險源管理制度正文:

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制理」的方針,加強安全生產的科學管理,有效地控制潛在的危險因素,確保職工的安全、健康和生產建設的順利進行,企業必須對其存在的危險源進行監控,對隱患及時整改。

一、目的危險源監控的目的,不僅是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發生,而且要做到一旦發生事故,能將事故危害控制到最低程度。

二、危險源(點)有:1、有坍塌、傾覆 、壓埋的場所;2、有發生爆炸、火災危險的揚所; 3、有高空墜落危險的場所;4、有提升、吊運系統危險的場所;5、有被車輛傷害的場所;6、有觸電危險的場所;7、有灼、燙傷危險的場所;8、有被機器絞、碾、碰擠和撞擊的場所;9、有中毒、窒息、腐蝕危險的場所。

三、對危險源(點)進行分析評價,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辨識各類危險因素及其原因和機制;2、依次評價辨識的危險事件發生的概率;3、評價危險條件的後果;4、進行風險評價,即評價危險事件發生概率和發生後果的聯合作用;5、風險控制,即將上述評價結果與安全目標值進行比較,檢查風險值是否達到可接受的水平,否則需進一步採取措施,降低危險水平。

四、分級管理通過對危險源(點)的分析評價,根據危險程度、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事故後果的嚴重程度,對危險源分三級管理與控制:A級:重大危險源,由公司、車間(采區)、班組三級控制管理; B級:較大危險源,由車間(采區)、班組二級控制管理;C級:一般危險源,由班組控制管理;

五、對每一個重大危險源都要制定出一套嚴格的安全監控管理制度1、各級監控點責任人必須嚴格按照檢查周期,進行認真細致的巡迴檢查,嚴密監控,形成詳細的原始記錄並登記建檔。2、監控檢查中發現問題,要查清原因,採取防止缺陷擴大的安全技術措施,並將缺陷內容、發生時間、處理情況書面上報安監室,否則追究責任人的責任。3、當設備缺陷一時不能消除時,應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加強監控,確保安全運行,同時填寫缺陷通知書,上報有關單位,申請合理安排停產檢修。4、對存在的重大隱患,確實危及人身安全的監控點,應根據現場安全操作規程,採取果斷措施,立即停產整頓。5、加強責任人對各監控點、監控設施的運行維護,堅決杜絕盲目蠻干硬拼設備的現象。

六、加強危險源重點檢查1、三級危險源(點)在各級組織的各類安全檢查活動中均應將其列為重點檢查目標,層層把關堵口,共同嚴格管理和控制。對於重大危險源每月至少檢查一次,並做好檢查記錄。2、對檢查發現出的安全隱患,應及時下發《隱患通知書》督促整改並進行復查驗收,對於重大安全隱患,要由總經理會同生產、技術、安全、設備等有關部門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並組織整改驗收。

七、加強應急救援管理1、成立由各有關部門組成的預案編制小組,指定負責人,組織編寫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是重大危險源控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應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且定期檢驗和評估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程序有效程度,進行演練,必要時以修訂。2、參閱現有的應急預案。這是防止預案相互交叉和矛盾,獲得相關資料的有效辦法,有利於促進所指定的預案與其他應急預案的協調。3、危險分析。包括危險識別,脆弱性分析和風險分析。4、應急准備和應急能力的評估。確認現有的預防措施和應急處理能力,並對其充分性進行評估。5、完成應急預案編制。提出應急所需的人員、設備和程序。6、提出預案的落實、更新、培訓和演練計劃。

Ⅲ 江西省雷電災害防禦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雷電災害的防禦,避免、減輕雷電災害造成的損失,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國務院《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雷電災害防禦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雷電災害,是指因直擊雷、雷電電磁脈沖等所造成的災害。第三條雷電災害防禦工作實行以人為本、科學防禦、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將雷電災害的防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雷電災害防禦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工業和信息化、工商、公安、安全生產監督、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雷電災害防禦相關工作。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向社會宣傳普及雷電災害防禦知識,提高公眾防禦雷電災害的意識和能力。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本單位、本區域群眾性的雷電災害防禦科普知識的宣傳。
中小學校應當把雷電災害防禦知識納入科普教育內容,培養和提高學生的雷電災害防禦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第七條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本省行政區域內雷擊發生的頻次,劃分雷擊風險等級區域,並向社會公布;對雷擊風險等級較高區域的防雷工作,應當加強指導。第八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雷電和雷電災害監測、預警預報系統建設,提高雷電和雷電災害監測、預警預報的准確率、時效性。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負責雷電和雷電災害監測,並按照職責發布雷電災害預警預報。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雷電災害預警預報。
廣播、電視、報紙、通信和信息網路等媒體收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要求播發雷電災害預警預報信息後,應當及時無償地向公眾傳播。第九條對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有毒有害危險化學品生產和貯存場所等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委託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組織進行雷擊風險評估。
氣象主管機構收到建設單位委託書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進行雷擊風險評估,並出具雷擊風險評估報告書。第十條雷擊風險評估報告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所在地雷電活動規律和地理、地質、土壤、植被等環境狀況;
(二)雷電災害可能造成危害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三)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的建議和措施;
(四)雷擊風險評估結論。
雷擊風險評估結論應當作為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和設計的技術依據。第十一條下列建(構)築物、場所或者設施,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技術標准和技術規范安裝雷電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和投入使用: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建(構)築物;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或者貯存場所;
(三)電力生產設施和輸配電系統;
(四)通信設施、廣播電視系統、計算機信息系統;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防雷技術規范規定必須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本辦法所稱防雷裝置是指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連接導體等構成的,用以防禦雷電災害的設施或者系統。第十二條專門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檢測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國家或者省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資質證書,在相應的資質范圍內從事設計、施工、檢測。禁止無證或者超出資質等級承擔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或者檢測。
從事電力、通信防雷裝置檢測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和國務院電力或者國務院通信主管部門共同頒發的資質證書。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可以在核準的資質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的防雷裝置設計、施工。
防雷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照國家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第十三條省外取得防雷裝置專業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進入本省行政區域內承接防雷工程的,應當到本省省氣象主管機構備案,並接受防雷裝置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

Ⅳ 廣東省防雷裝置檢測專業技術人員能力評價考過,有證書的嗎

如果監測專業技術人員評定的考過去了當然得給人發一定的證書如果監測專業技術人員評定的考過去了當然得給人發一定的證書

Ⅳ 防雷如何測試

防雷檢測測試流程 可分為前期准備、現場檢測、分析處理、評價回訪4個階段
一、前期准備階段
1.接受檢測任務,了解被檢單位的情況。這是一件必要的前期准備工作,是制定檢測方案、簽訂協議、檢測實施等後續工作的鋪墊,至少應了解其大概情況,如具體地址、規模、性質、土壤類型、檢測場所環境等。
2.制定檢測方案。方案要盡量定得細一些。
3.簽訂檢測協議或合同,也可以是委託書形式。
4.配備人員。根據被檢單位的性質、行業特點,配備具有相應專業特長的檢測技術人員。
5.掌握相關知識。了解和掌握與被檢單位有關的專業知識及相關的規范、規定,包括國家標准規范、行業規范、地方標准以及有關的安全程序、操作規程等。可以通過上網查詢、查閱有關的書籍、資料或請教業內專家。
6.准備儀器。不同的設備、設施所需的檢測設備也不同,根據檢測對象,准備並檢查檢測主、備用儀器設備,保證其合格有效並能正常使用。
二、現場檢測階段
1.到達受檢單位,主動向被檢單位(或稱服務對象)出示有關證件。
2.查閱本次檢測對象(或稱受檢單體)的防雷工程技術資料和圖紙,了解並記錄受檢單體的重要性、使用性質和發生雷電事故的可能後果,確定其防雷類別、防雷區劃分和應檢測項目。
3.巡視受檢單體及周邊環境,根據所使用儀器的測試原理和要求,合理布置接地電阻測試儀輔助樁位並連線,再次檢查儀器設備,記錄接地電阻測試儀型號名稱及檢測輔助樁位。(僅在進行接地電阻檢測時才需要此步驟)
4.進行現場檢測並記錄數據。根據確定的檢測項目,按先檢測外部防雷裝置,後檢測內部防雷裝置的順序,由檢測人員對建(構)築物、設施的防雷裝置的觀感質量進行巡視檢查,並對相關技術參數進行測量,同時進行接地電阻或過渡電阻測試點取樣並繪制測點平面示意圖,對測點進行標注和編號後進行接地電阻、過渡電阻等測量,測量結果———讀數經復核無誤後按要求記入相應的原始記錄表。

Ⅵ 鐵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資質許可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鐵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資質管理,保障鐵路運輸安全,根據《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特性,在鐵路運輸、裝卸和儲存保管過程中,為避免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毀損,需要特別防護的貨物。
危險貨物分為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蝕品和雜類共九類。具體品名由鐵道部在《鐵路危險貨物品名表》中予以公布。
本辦法所稱鐵路危險貨物承運人是指辦理危險貨物運輸的鐵路運輸企業。第三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鐵路危險貨物承運業務的承運人,應向有管轄權的鐵路管理機構申請取得資質許可。第四條申請辦理鐵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資質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危險貨物辦理站的儲運倉庫、作業站台、專用雨棚等專用設施、設備要與所辦理危險貨物的品類和運量相適應。耐火等級、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污水排放和污物處理等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及技術標准。
(二)危險貨物專用線(專用鐵路)辦理的地點、場所應配備有關檢測設備和報警裝置;作業人員應配備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設備應具備防爆、防靜電功能;裝卸能力、計量方式、消防設施、安全作業防護應符合規定要求;專用線、專用鐵路接軌方式、線路作業條件等鐵路運輸安全基本設施、設備,必須符合鐵道部的規定。
(三)貨運人員、技術管理人員、裝卸及駕駛人員應經過鐵路危險貨物運輸業務知識培訓,熟悉本崗位的相關危險貨物知識,掌握鐵路危險貨物運輸規定。
(四)建立健全危險貨物受理、承運、裝卸、儲存保管、消防、勞動安全防護等安全作業規程及管理制度。
(五)有鐵路危險貨物運輸事故處理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救援器材和設備。第五條申請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專用線、專用鐵路及其附屬裝置和設施作出的安全評價報告;
(三)申請人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的意見;
(四)鐵道部認可的培訓機構對貨運人員、技術管理人員、裝卸及駕駛人員進行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培訓的合格證明;
(五)鐵道部認定的專業機構對危險貨物辦理站(專用線、專用鐵路)作出的運輸安全綜合分析報告;
(六)危險貨物運輸事故處理應急預案。行政許可申請書應當採用格式文本。格式文本由鐵路管理機構提供。第六條鐵路管理機構收到全部材料後,應及時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可組織專家評審。第七條鐵路管理機構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應在20日內(專家評審時間不計,但應將所需時間書面通知申請人)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批準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頒發《鐵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資質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第八條鐵路管理機構應將已批準的危險貨物承運人資質許可證明文件及時抄報鐵道部備案。由鐵道部統一公布取得資質許可的危險貨物承運人名錄及相關內容。第九條被許可人應按照鐵道部的規定,嚴格細化安全管理措施,嚴格執行鐵道部《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則》及有關規章文件規定。第十條鐵路管理機構應加強對被許可人行為的監督檢查。實施監督檢查時,被許可人應如實反映情況並提供相關材料。第十一條鐵路管理機構監督檢查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責令承運人暫停辦理危險貨物運輸業務,並限期整改:
(一)設施設備存在安全隱患的;
(二)相關從業人員配備不齊或未取得培訓合格證明的;
(三)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存在嚴重漏洞的;
(四)事故處理應急預案不完備的。第十二條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鐵路管理機構可撤銷危險貨物承運人資質:
(一)塗改、倒賣、出租、出借《鐵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資質證書》,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鐵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資質證書》的;
(二)弄虛作假或違反規定承運危險貨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設施、設備不符合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的;
(四)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要求限期整改未整改或整改後仍不合格的;
(五)造成危險貨物運輸安全重大責任事故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Ⅶ 能夠做出防雷檢測的公司有哪些

河北弘順安全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公司於2017年10月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乙級資質,可從事三類防雷檢測業務。公司擁有先進的檢測設備和經驗豐富的檢測隊伍,致力於為廣大企事業單位提供科學、優質、高效的防雷檢測服務。檢測人員在接閃器、引下線、等電位連接、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等防雷檢測項目應用中准確率達100%。,公司已配置滿足檢驗要求的檢測設備,並已經經過省計量院檢定、校準合格。
公司技術力量雄厚,現有員工100餘人,環境檢測技術人員30人,建築消防設施檢測技術16人,建築消防設施維保技術人員20人,滅火器維修技術人員10人,防雷檢測技術人員10人。其中有技術職稱的高級工程師5人,工程師8人,初級技術職稱10人,並配備2名國家注冊工程設計師,是一個技術密集,人員年輕化,專業搭配合理的新型企業。

Ⅷ 無錫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2008)

第一條為了加強雷電災害防禦工作,保護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江蘇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涉及防雷減災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防雷減災,是指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的活動,包括雷電和雷電災害的研究、監測、預警、防護以及雷電災害的調查、鑒定和評估等。第三條防雷減災工作實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第四條市氣象主管機構在省氣象主管機構和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市防雷減災工作。市(縣)、區氣象主管機構在市氣象主管機構和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轄區內的防雷減災工作。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市轄區,其防雷減災工作由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
市、市(縣)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防雷中心,具體負責本轄區內防雷減災的宣傳和培訓、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設計的審核驗收、雷電災情調查和鑒定等專業技術服務工作。
經貿、建設、規劃、公安、民政、安全生產監督、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防雷減災的相關工作。第五條市和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雷減災工作的領導,將防雷減災工作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雷電監測、預警系統建設,提高雷電災害預警和防雷減災能力。第六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防雷減災技術、防雷產品以及雷電監測、預警系統的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開展防雷減災科普宣傳,增強全社會防雷減災意識。第七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對本轄區內的重點工程、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生產與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等建設項目進行雷擊風險評估,以確保公共安全。第八條下列建(構)築物、場所或者設施應當安裝防雷裝置,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一)生產、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
(二)計算機信息系統、通信和廣播電視設施;
(三)電力設施;
(四)公共場所易遭受雷擊的設施;
(五)國家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其他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築物;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
前款第(一)、(二)項所規定的場所或者設施,還應當按照規定設置相應的防靜電裝置。第九條從事建設項目防雷工程設計、施工等單位,應當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設計、施工資質證書。
從事前款規定以外的專業防雷工程設計、施工等單位應當持有省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資質證書。
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單位應當持有省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資質證書,並經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計量認證。第十條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和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持有國家規定的資格證書。第十一條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防雷技術規范和標准,並經氣象主管機構審核;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交付施工。第十二條建設單位申請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
(二)防雷工程設計單位的資質證書;
(三)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說明書、施工圖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
(四)設計中所採用的防雷產品的規格、型號、性能等參數;
(五)經氣象主管機構認可的防雷專業技術機構出具的有關技術評價意見。
本辦法第七條所規定的建設項目除應當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雷擊風險評估報告。第十三條防雷裝置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核同意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施工,並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檢查。施工中變更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重新報批。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施工進度,委託有資質的防雷裝置檢測單位對防雷裝置進行跟蹤檢測。
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記錄檢測數據,登記建檔,出具檢測報告,並對檢測數據的真實性負責。檢測報告作為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的技術依據。
安裝的防雷產品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

Ⅸ 請問哪裡可以做防雷檢測怎樣選擇

做防雷防靜電檢測沒有什麼選擇的,去當地氣象局,氣象局下面有專門的部門進行防雷防靜電檢測,獨此一家,別無分店。

Ⅹ 洛陽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以下簡稱防雷減災),保護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第8號令)和《河南省防雷減災實施辦法》(省政府第81號令),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防雷減災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防雷減災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雷減災工作的領導和協調,並履行以下職責:

(一)將防雷減災工作納入本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所需經費納入本級人民政府的財政預算;

(二)組織編制雷電災害防禦規劃,建立雷電災害監測預警系統,提高防雷減災能力;

(三)加強重點防雷單位、防雷設施、防雷場所以及雷災多發區的監管;

(四)制定本級人民政府的重大雷電災害應急救援預案。第五條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管理和監督指導全市的防雷減災工作,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管理本轄區域的防雷減災工作。

安全生產監督、城市規劃、建設、質量技術監督、公安消防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防雷減災工作。第六條下列場所或者設施應當安裝防雷裝置: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94)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築物;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資和危險品的生產、貯存場所;

(三)電力生產設施和輸配電系統;

(四)重要的計算機設備和網路系統、通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

(五)大型物資倉庫、高空娛樂游樂設施和交通運輸、醫療衛生、金融證券等公共服務機構的主要設施;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場所和設施。第七條防雷裝置應當按照國家強制性技術規范和標准進行設計、施工、檢測和使用。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防雷裝置實行設計審核制度。

防雷裝置設計方案報請審核時,建設單位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

(二)總規劃平面圖;

(三)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的資質證書;

(四)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說明書、施工圖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

(五)設計方案中所採用的防雷產品相關資料;

(六)防雷專業技術機構出具的有關技術評價意見;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第九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受理防雷裝置設計方案審核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審核合格的,出具核准證明;不合格的,書面告知理由。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防雷裝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

防雷裝置竣工後,應當向氣象主管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書;

(二)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書;

(三)防雷工程專業施工單位的資質證書;

(四)防雷裝置檢測機構出具的防雷裝置檢測報告;

(五)防雷裝置竣工圖等技術資料;

(六)防雷產品出廠合格證、安裝記錄和由國家認可防雷產品測試機構出具的測試報告。第十一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受理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合格的,出具驗收合格證;不合格的,書面告知理由。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的防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十三條投入使用後的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對爆炸危險環境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

對需要進行防靜電接地保護裝置檢測的場所進行防雷裝置檢測的,應當同時進行防靜電檢測。

檢測單位在檢測後應當出具檢測報告。對檢測不合格的防雷裝置,提出整改意見;經整改驗收合格後方可繼續使用。被檢測單位拒絕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市、縣(市)氣象主管機構限期整改。第十四條投入使用的防雷裝置的管理單位(包括接受委託的物業管理機構)應當做好日常維護工作。發現故障或者損壞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重建,並重新進行防雷檢測。第十五條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和防雷檢測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證書。

禁止無證或者超出資質等級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和防雷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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