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雷電災害防禦辦法(2011修訂)
第一條為了加強雷電災害的防禦,避免或者減輕災害損失,保護人民生命安全和國家、社會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國務院《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雷電災害防禦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雷電災害,是指因直擊雷、雷電電磁脈沖、靜電、雷電波侵入等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事件;所稱雷電防護產品,是指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以及其他用於雷電災害防禦的產品;雷電防護裝置是指由雷電防護產品和其他連接導體組成的雷電防護設施的總稱。第四條雷電災害防禦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方針。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採取有效措施做好雷電災害防禦工作,提高雷電災害防禦能力。第六條自治區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區雷電災害防禦的組織管理工作。州、市(地)、縣(市)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雷電災害防禦的組織管理工作。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市),其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
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雷電災害防禦的相關工作。第七條自治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則,編制雷電災害防禦規劃,組建雷電監測預警系統,進行雷電災害防禦技術的研發、應用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
雷電災害防禦規劃應當包括防禦原則和基本要求、災害狀況分析、重點防禦區、防禦措施、災害監測、預警工程建設等內容。
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加強對雷電及其相應災害性天氣的監測。第八條應當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范圍: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築物、構築物;
(二)石油、化工、燃氣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設施和場所;
(三)電力、通信、廣播電視、信息系統和其他重要社會公共設施;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技術規范規定應當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第九條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由從事雷電災害風險評估業務的機構依據國家防雷標准和技術規范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與施工,應當按照評估確定的防雷類別與防雷措施開展。
雷電防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雷電防護裝置專業設計、施工、檢測,執行國家防雷標准和技術規范。第十條從事雷電防護裝置專業設計、施工、檢測的單位,應當取得國家或者自治區氣象主管機構根據管理許可權和程序頒發的資質證書,在相應的資質范圍內從事設計、施工、檢測。
持有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設計、施工資質證書的單位,可以在核準的資質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施工。
氣象主管機構或者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要求從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的單位重復領取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資質證書。第十一條組織進行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設計文件審查的部門,應當就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聽取氣象主管機構意見;對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進行竣工驗收,應當同時驗收雷電防護裝置並通知氣象主管機構參加。第十二條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由縣(市)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第十三條雷電防護裝置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核通過的設計文件進行施工;雷電防護裝置的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進行檢測。
檢測單位對雷電防護裝置的隱蔽工程應當進行逐項檢測。檢測不合格的,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提出書面整改意見,並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報告。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對其出具的檢測報告的真實性負責。第十四條雷電防護裝置使用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做好雷電防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委託具有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定期對雷電防護裝置進行安全檢測。易燃易爆危險環境場所的雷電防護裝置每半年檢測一次,其他雷電防護裝置每年檢測一次。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雷電防護裝置的使用加強監督檢查,發現雷電防護裝置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向使用單位提出限期整改的書面意見。
㈡ 中國氣象局關於修改《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的決定(2020)
一、刪去第一條中「(以下簡稱防雷裝置)」,並將《辦法》所有條款中的「防雷裝置」修改為「雷電防護裝置」。二、將第七條第三項修改為:「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在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的人員中,應當有一定數量的與防雷、建築、電子、電氣、氣象、通信、電力、計算機相關專業的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並在其從業單位參加社會保險」。
將第五項修改為:「具有與所申請資質等級相適應的技術能力和良好信譽」。三、將第八條第一項修改為:「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的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二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六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工作四年以上,並具備甲級資質等級要求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
將第二項修改為:「近三年內開展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不少於二百個,且未因檢測質量問題引發事故;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組織的質量考核合格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四、將第九條第一項修改為:「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的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一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三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等工作兩年以上,並具備乙級資質等級要求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五、將第十條的「法人所在地」修改為「法人登記所在地」。六、刪去第十一條的「書面」,刪去第二項,刪去第三項、第五項的「原件及復印件」,刪去第七項的「復印件」。
將第三項修改為:「《專業技術人員簡表》(見附表3),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勞動合同」。
將第六項修改為:「儀器、設備及相關設施清單,以及檢定或者校準證書」。七、刪去第十二條的「書面」,刪去第一項,刪去第二項的「和氣象主管機構質量考核情況」。八、將第十三條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
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並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當場或者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九、將第十九條修改為:「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不得與其檢測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產品生產、銷售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十、將第二十條修改為:「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實行年度報告制度。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從取得資質證後次年起,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向資質認定機構報送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包括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執行技術標准和規范情況、分支機構設立和經營情況、檢測項目表以及統計數據等內容。
資質認定機構對年度報告內容進行抽查,將抽查結果納入信用管理,同時記入信用檔案並公示。」十一、將第二十二條「法人資格管理部門」修改為「法人登記機關」。將第二款修改為:「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發生合並、分立以及注冊地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及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申請核定資質。」十二、在第二十二條後新增一條:「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的,應當及時向開展活動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報告,並報送檢測項目清單,接受監管。」十三、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單位兼職從業。」十四、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由原資質認定的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達不到資質條件的,予以降低等級或者撤銷資質。」十五、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全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信息、資質等級情況公示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單位的監督管理情況、信用信息等及時予以公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將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和監督管理等信息納入信用檔案,並作為資質延續、升級的依據。」
㈢ 防雷器類有哪些檢驗報告
主要認證:CE
主要檢驗報告:
1、CE檢測報告;
2、北京雷電防護裝置測試中心(上海也有,都是官方的,也有的叫氣象局)
3、工信部測試報告
如果後期需要氣象局檢收的話,需取得當地氣象局備案,備案需要有且只要以上的「2」,再加一些相關材料就可以了。
㈣ 哪個部門檢查要用防雷檢測報告
摘要 您好親親,是國家級檢測機構。比如北京雷電防護裝置檢測中心或上海市防雷中心防雷產品測試中心[鼓掌][鼓掌]
㈤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維護國家利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職責范圍內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市、區),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第三條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賴保護的原則。第四條本規定適用於下列建設工程、場所和大型項目的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一)油庫、氣庫、彈葯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
(二)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
(三)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准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第五條雷電防護裝置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雷電防護裝置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條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程序、文書等應當依法予以公示。第二章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提出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
申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表》(附表1);
(二)雷電防護裝置設計說明書和設計圖紙;
(三)設計中所採用的防雷產品相關說明。第八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
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並出具《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受理回執》(附表2)。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當場或者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資料補正通知》(附表3)。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第九條氣象主管機構受理後,應當委託有關機構開展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
有關機構開展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准、規范和規程,出具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並對評價報告負責。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結論應當包含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文件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第十條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內容:
(一)申請材料的合法性;
(二)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第十一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文件經審核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頒發《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核准意見書》(附表4)。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核準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變更和修改雷電防護裝置設計的,應當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請設計審核。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附表5)。第三章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第十二條雷電防護裝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建設單位應當向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表》(附表6);
(二)雷電防護裝置竣工圖紙等技術資料;
(三)防雷產品出廠合格證和安裝記錄。第十三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
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並出具《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受理回執》(附表7)。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當場或者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資料補正通知》(附表8)。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第十四條氣象主管機構受理後,應當委託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開展雷電防護裝置檢測。
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開展檢測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准、規范和規程,出具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並對檢測報告負責。出具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必須全面、真實、可靠。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結論應當包含安裝的雷電防護裝置是否按照核準的施工圖施工完成;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
㈥ 防雷檢測報告由哪個機構出示
國家級檢測機構。比如北京雷電防護裝置檢測中心或上海市防雷中心防雷產品測試中心
㈦ 防雷檢測報告的全稱是什麼
北京雷電防護裝置測試中心的叫做型式試驗報告或檢測報告
上海市防雷中心防雷產品測試中心的叫做型式試驗報告或監督測試報告
㈧ 湖南省雷電災害防禦條例(2021修正)
第一條為了加強雷電災害防禦(以下簡稱防雷)工作,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雷電和雷電災害的研究、監測、預警預報、防護,雷電災害的調查、鑒定和評估等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雷工作的領導,加大防雷基礎設施建設投入,鼓勵開展防雷科學技術研究和防雷新產品的開發、推廣、應用,提高防雷能力。第四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工作;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市、區)的防雷工作,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應急管理、消防、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防雷的有關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應當通過各種形式和渠道,加強防雷科普知識宣傳,增強公民的防雷意識。新聞媒體應當支持、配合做好防雷科普知識的宣傳工作。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結合實際,做好本單位、本地方的防雷知識宣傳工作。
中小學校應當將防雷知識納入科普教育內容。第六條省、設區的市、自治州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雷擊發生的頻次,劃分雷擊風險等級區域,並向社會公布;對雷擊風險等級較高區域的防雷工作,應當加強指導。第七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雷電和雷電災害的監測、預警預報系統建設,提高雷電和雷電災害監測、預警預報的准確性、及時性。
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應當加強雷電和雷電災害的監測工作;並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路等媒體或者電話、手機簡訊等方式,及時向社會發布雷電災害預警信息。對突發性的雷電災害,廣播、電視等媒體應當及時播發預警信息。第八條下列建(構)築物、場所或者設施,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准和技術規范安裝雷電防護裝置:
(一)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場所或者設施;
(二)重要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電力、廣播電視、通信設施,以及易遭受雷擊的其他重要公共設施;
(三)除第(一)(二)項以外的國家《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築物。第九條對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場所或者設施,重要物資倉庫或者重大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進行雷擊風險評估。評估結果作為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和設計的依據。第十條除從事電力、通信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單位外,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申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單位,應當依法向省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取得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資質證書,方可在相應的資質范圍內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第十一條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防雷技術標准和技術規范進行設計。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核。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進行防雷工程施工。第十二條防雷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核準的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圖紙和技術規范進行施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雷電防護裝置設計。第十三條雷電防護裝置竣工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驗收。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四條氣象主管機構進行資質認定、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等行政許可事項,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第十五條按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安裝的雷電防護裝置投入使用後,雷電防護裝置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託具有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對雷電防護裝置進行定期檢測。具有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從事電力、通信等設施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其檢測人員應當具備電力、通信等相關方面的專業知識。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後,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出具檢測報告,並對檢測報告負責;在檢測中發現防雷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通知被檢測單位進行整改。第十六條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不得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收費標准由省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並向社會公布。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工作的指導監督。
㈨ 蘇州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2019)
第一條為了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以下簡稱防雷減災),保護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江蘇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防雷減災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防雷減災工作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歸口管理、分工協作的原則。第四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雷減災工作的組織領導,督促有關部門履行防雷減災管理職責,將防雷減災工作納入安全生產考核體系,雷電災害防禦監管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本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防雷減災安全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防雷減災監督管理職責。第五條市、縣級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管理,做好雷電監測預警、雷電災害調查鑒定和防雷科普宣傳工作,負責易燃易爆等相應領域建設工程、場所的防雷減災監督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相應領域內建設工程的防雷減災監督管理。第六條市、縣級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雷電監測系統建設,開展雷電災害預警工作。第七條各類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的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應當按照國家規范安裝雷電防護裝置。雷電防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施工,可以由取得相應建設、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第八條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應當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並按照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工作。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檢測能力,並按照國家有關標准和技術規范開展檢測工作。
禁止無資質機構從事雷電防護裝置的檢測。第九條市、縣級市(區)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油庫、氣庫、彈葯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准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的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和監督管理。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通信等建設工程的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負責相應領域內建設工程的防雷減災監督管理,督促本行業做好雷電防護裝置維護保養和檢測工作。第十條油庫、氣庫、彈葯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准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竣工驗收時,由氣象主管機構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進行竣工檢測。
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通信等建設工程的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督促相關單位做好雷電防護裝置竣工工作。第十一條雷電防護裝置的所有者應當加強對雷電防護裝置的維護、保養,並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實施定期檢測。生產、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其他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檢測不合格的,雷電防護裝置的所有者應當按標准和規范主動整改。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後,應當出具檢測報告,並對檢測報告的全面性、真實性、准確性負責。第十二條裝有雷電防護裝置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中明確防雷相關內容,建立健全防雷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如實記錄雷電防護裝置的日常維護和定期檢測情況,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
裝有雷電防護裝置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防雷安全生產知識納入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內容。
㈩ 浙江省雷電災害防禦和應急辦法(2018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避免和減少雷電災害,維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雷電災害防禦以及災害事故應急處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雷電災害防禦和應急處置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禦與救助相結合,實行統一規劃、歸口管理、分工協作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領導,將雷電災害防禦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逐步加大對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投入,提高雷電災害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第五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雷電災害防禦工作。
經濟和信息化、公安、建設、規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電力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雷電災害防禦和應急處置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雷電災害防禦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和應用先進的雷電災害防禦技術,宣傳普及雷電災害防禦的科學知識,增強全社會防雷減災意識。第二章雷電災害防禦第七條省氣象主管機構會同公安、建設、規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編制全省雷電災害防禦規劃,經專家論證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市、縣(市、區,下同)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全省雷電災害防禦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雷電災害防禦實施方案,經專家論證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並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備案。第八條雷電災害防禦規劃及實施方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雷電災害狀況分析;
(二)雷電災害的防禦原則和基本要求;
(三)雷電災害重點防禦區;
(四)雷電災害的監測、預警工程建設;
(五)雷電災害防禦措施等。第九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雷電災害監測網路和預警信息系統,確保監測和預警系統的正常運行。
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性天氣的監測,及時向社會發布雷電災害性天氣預報。第十條各類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的規定。
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建設工程防雷許可具體范圍劃分,按照國家規定執行。第十一條防雷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准,並經依法檢驗合格,取得產品合格證書。禁止銷售、使用無合格證書的防雷產品。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施工,可以由取得相應建設、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
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資質認定,按照《氣象災害防禦條例》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工程設計和施工的單位,應當執行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者地方標准。
省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氣象主管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完善雷電防禦技術的地方標准,並組織實施。第十四條油庫、氣庫、彈葯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准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其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建設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相應領域內建設工程的防雷管理工作。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應取得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檢測機構出具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合格報告。第十五條雷電防護裝置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並對雷電防護裝置的施工質量負責。
檢測機構應當記錄檢測數據,登記建檔,出具檢測報告,並對檢測數據的真實性負責。第十六條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單位應當對雷電防護裝置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並委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實施定期安全檢測。
易燃易爆場所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1次,其他雷電防護裝置每年檢測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