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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系統自動裝置檢驗條例

發布時間:2022-09-17 14:50:37

㈠ 有沒有關於消防檢測的規范,消防設施和電氣檢測的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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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發布江蘇省地方標准《建設工程消防檢測規程》的通知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公xxx 告
第xxx 號
根據我廳《關於xxxxxxxxxxxxxx》(建標xxxxxx 號)要求,由江蘇省公安廳消防局會同有關單位共同修訂的《建設工程消防檢測規程》,經有關部門會審,批准為強制性江蘇省地方標准,編號為DJG32/JXXXX-2009,自2010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原《建築消防設施技術檢驗規程》B32/186-1998和《建築物電氣防火檢測規程》DB32/721-2004同時廢止。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09 年xx 月xx 日

前 言
近幾年,消防技術標准、規范不斷更新,根據江蘇省公安消防局xxxxx號文件的要求,由江蘇省公安消防局會同消防工程安裝單位和消防檢測事務所等單位對1998年江蘇省地方標准《建築消防設施技術檢驗規程》DB32/186-1998和《建築物電氣防火檢驗規程》DB32/721-2004進行了全面修訂。
本規程的修訂,遵照國家有關基本建設方針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在總結我省消防檢測現狀及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廣泛徵求了國內有關科研、設計、產品生產、消防監督和工程施工、應用單位的意見,同時參考了美國、英國等發達國家的相關標准,最後經有關部門共同審查定稿。
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
1.在編寫格式、技術內容要求及各種記錄表格上與「《工程建設標准編寫規定》的通知」協調一致。
2.增加了諸如乾粉滅火系統、細水霧滅火系統等消防設施的檢測要求及方法。
3. 增加了鋼結構防火塗料塗裝工程質量合格判定標准和工程質量缺陷劃分等級的規定。
4.減少了設計要求,加強了設計文件在檢測中的重要性。
5. 修改了建築消防設施、電氣防火的分項和系統判定方法。
6. 擬定了本規范強制性條文。
7.對一些在實施中反映不符合國情和工程實際的個別條款進行了修訂。
本規范全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規范由江蘇省公安廳消防局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
本規范修訂主編單位、參編單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編單位:江蘇省公安消防局
參編單位:
主要起草人:

目 錄
1 總則 ………………………………………………………………………………… 1
2 術語和定義 ………………………………………………………………………… 2
3 基本規定 ……………………………………………………………………………… 4
4 電氣 …………………………………………………………………………………… 5
4.1 消防電源及配電 …………………………………………………………………… 5
4.2 電氣防火 …………………………………………………………………………… 7
Ⅰ 變配電室 ……………………………………………………………………… 7
Ⅱ 變壓器 ………………………………………………………………………… 8
Ⅲ 互感器 ………………………………………………………………………… 10
Ⅳ 補償電容器 …………………………………………………………………… 11
Ⅴ 成套配電、電氣控制箱 ………………………………………………………12
Ⅵ 低壓配電線路 ………………………………………………………………… 15
Ⅶ 用電設備 ……………………………………………………………………… 21
Ⅷ 穩壓整流設備 ……………………………………………………………… 25
Ⅸ 照明裝置 ……………………………………………………………………… 26
Ⅹ 插座與開關 …………………………………………………………………… 29
Ⅺ 接地與等電位聯結 …………………………………………………………… 31
4.3 消防應急照明及消防疏散指示系統 ………………………………………………35
I 一般規定 …………………………………………………………………………… 35
II 消防應急照明 ………………………………………………………………………37
Ⅲ 消防應急標志燈、蓄光型疏散指示標志牌 ………………………………………38
Ⅳ 集中電源及控制 ……………………………………………………………………40
5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 43
5.1 系統布線 ………………………………………………………………………… 43
5.2 火災探測器 ……………………………………………………………………… 45
5.3 手動報警按鈕 …………………………………………………………………… 50
5.4 模塊 ……………………………………………………………………………… 51
5.5 報警控制器 ……………………………………………………………………… 51
5.6 聯動控制設備 …………………………………………………………………… 54
5.7 圖形顯示器 ……………………………………………………………………… 57
5.8 火災顯示盤(層顯)……………………………………………………………… 58
5.9消防專用電話 …………………………………………………………………… 59
5.10 火災應急廣播 ………………………………………………………………… 60
5.11 火災警報裝置 ………………………………………………………………… 62
5.12 消防電梯 …………………………………………………………………………62
5.13 消防控制室 ………………………………………………………………………63
5.14 系統供電 …………………………………………………………………………66
5.15電氣火災監控系統 ………………………………………………………………66
5.16 可燃氣體自動報警系統 …………………………………………………………70
6 消防給水和滅火設施 ………………………………………………………………… 74
6.1 消防供水設施 ………………………………………………………………………… 74
Ⅰ 消防水源 …………………………………………………………………………… 74
Ⅱ 消防水箱 …………………………………………………………………………… 74
Ⅲ 增壓設施 …………………………………………………………………………… 75
Ⅳ 消防水泵 …………………………………………………………………………… 76
Ⅴ 水泵接合器 ………………………………………………………………………… 77
6.2 室內、外消火栓系統 ………………………………………………………………… 78
Ⅰ 室內消火栓 ……………………………………………………………………………78
Ⅱ 消防軟管卷盤 …………………………………………………………………………79
Ⅲ 消火栓按鈕 ……………………………………………………………………………79
Ⅳ 室內消防給水管道 ……………………………………………………………………80
Ⅴ 室外消火栓………………………………………………………………………………81
Ⅵ 室外消防給水管道 ……………………………………………………………………81
6.3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81
Ⅰ 報警閥組 ………………………………………………………………………………81
Ⅱ 水流指示器 ……………………………………………………………………………85
Ⅲ 噴頭 ……………………………………………………………………………………86
Ⅳ 減壓裝置 ………………………………………………………………………………91
Ⅴ 末端試水裝置 …………………………………………………………………………91
Ⅵ 管道 ……………………………………………………………………………………92
Ⅶ 聯動試驗 ………………………………………………………………………………93
6.4 泡沫滅火系統 …………………………………………………………………………96
Ⅰ 泡沫液泵 ………………………………………………………………………………96
Ⅱ 泡沫液儲罐 ……………………………………………………………………………96
Ⅲ 泡沫比例混合器(裝置)………………………………………………………………97
Ⅳ 泡沫發生器 ……………………………………………………………………………98
Ⅴ 泡沫噴頭 ………………………………………………………………………………99
Ⅵ 泡沫消火栓 ……………………………………………………………………………100
Ⅶ 管道和附件 ……………………………………………………………………………100
Ⅷ 控制和功能 ……………………………………………………………………………102
6.5 水噴霧滅火系統 ………………………………………………………………………103
Ⅰ 噴頭 ……………………………………………………………………………………103
Ⅱ 管道 ……………………………………………………………………………………103
Ⅲ 系統功能 ………………………………………………………………………………104
6.6 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 …………………………………………………………………105
Ⅰ 乾粉罐和氮氣瓶 ……………………………………………………………………… 105
Ⅱ 室內消防炮 …………………………………………………………………………… 105
Ⅲ 室外消防炮 ……………………………………………………………………………106
Ⅳ 消防炮塔 ……………………………………………………………………………… 106
Ⅴ 動力源 ………………………………………………………………………………… 107
閥門及管道 …………………………………………………………………………… 107
Ⅶ 消防控制室 ……………………………………………………………………………108
Ⅷ 控制和功能 ……………………………………………………………………………109
6.7 消防冷卻水系統 ………………………………………………………………………110
6.8 氣體滅火系統 …………………………………………………………………………112
Ⅰ 儲存裝置間 ……………………………………………………………………………112
Ⅱ 儲存裝置 ………………………………………………………………………………112
Ⅲ 閥驅動裝置 ……………………………………………………………………………114
Ⅳ 預制滅火裝置 …………………………………………………………………………116
Ⅴ 選擇閥 …………………………………………………………………………………117
Ⅵ 噴頭 ……………………………………………………………………………………117
Ⅶ 管道及附件 ……………………………………………………………………………118
Ⅷ 防護區和保護對象 ……………………………………………………………………119
Ⅸ 操作與控制 ……………………………………………………………………………121
6.9 乾粉滅火系統 …………………………………………………………………………124
Ⅰ 儲存裝置間 ……………………………………………………………………………124
Ⅱ 儲存裝置 ………………………………………………………………………………124
Ⅲ 驅動裝置 ………………………………………………………………………………125
Ⅳ 預制滅火裝置 …………………………………………………………………………125
Ⅴ 選擇閥 …………………………………………………………………………………126
Ⅵ 噴頭 ……………………………………………………………………………………126
Ⅶ 管道及附件 ……………………………………………………………………………126
Ⅷ 防護區和保護對象 ……………………………………………………………………127
Ⅸ 操作與控制 ……………………………………………………………………………129
6.10 細水霧滅火系統 ………………………………………………………………………131
Ⅰ 儲氣容器和儲水容器 …………………………………………………………………131
Ⅱ 消防水泵 ………………………………………………………………………………132
Ⅲ 選擇閥 …………………………………………………………………………………133
Ⅳ 噴頭 ……………………………………………………………………………………133
Ⅴ 管道及附件 ……………………………………………………………………………134
Ⅵ 動作試驗裝置 …………………………………………………………………………135
Ⅶ 防護區和保護對象 ……………………………………………………………………135
Ⅷ 操作與控制 ……………………………………………………………………………136
7 防火分隔設施 ………………………………………………………………………………137
7.1防火卷簾 …………………………………………………………………………………137
7.2防火門 ……………………………………………………………………………………142
7.3空調防火閥 ………………………………………………………………………………143
8 機械防排煙 ……………………………………………………………………………… 145
8.1 機械加壓送風系統 ………………………………………………………………………145
8.2 機械排煙系統 ………………………………………………………………………… 146
9 鋼結構防火塗料塗裝工程 ……………………………………………………………… 150
9.1 一般規定 …………………………………………………………………………………150
9.2 外觀質量 ……………………………………………………………………………… 150
9.3 塗層厚度 ……………………………………………………………………………… 151
附錄A 子項、單項判定方法 ………………………………………………………… 153
附錄B 竣工檢測項目檢測報告 ……………………………………………………….
附錄C 定期檢測項目檢測報告 ………………………………………………………
附錄D 檢測原始記錄 …………………………………………………………………
附錄E 檢測不合格項目反饋意見書 …………………………………………………
附錄F IV級項目(定量項目)分析表 ………………………………………………
附錄G 電氣防火分部分項劃分原則 …………………………………………………
附錄H 鋼結構防火塗料塗刷厚度的測量方法 ………………………………………
附錄I 引用標准目錄 …………………………………………………………………
附錄J 規范用詞說明 …………………………………………………………………
1 總 則

1.0.1 為了規范建設工程消防檢測工作,保障社會公共安全,為消防驗收和公安消防機構的監督檢查提供科學依據,確保建築消防設施的正常運行,特製定本檢測規程。
1.0.2 本規程適用於江蘇省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的消防設施、鋼結構防火塗料塗裝工程和建築電氣防火的檢測。既有建(構)築物的消防檢測也適用本規程。
1.0.3 建設工程消防檢測除符合本規程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標准、規范的規定。

2 術語及符號

2.0.1 消防設施 fire equipment in building
建築物、構築物中設置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防煙排煙系統以及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安全疏散設施等。
2.0.2 分項Sub-item
構成子項安裝及功能性要素(詳見附錄B、C檢測報告)。如探測器離送風口的距離、手動報警按鈕的安裝高度、壓力開關的直接啟泵功能、變壓器室的溫度等。分項按其在消防安全中的重要程度分為A(關鍵項目)、B(主要項目)、C(一般項目)三類
2.0.3 子項Subproject
組成防火設施、滅火系統或使用性能、功能單一的涉及消防安全的設備或項目。如火災探測器、安全出口、防火門等。
2.0.4 單項 Single Project
由若干使用性質或功能相近的子項組成的涉及消防安全的項目。如防火分隔;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防排煙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變電所、照明裝置等。
2.0.5 A類項(關鍵項)The key items
直接關繫到消防系統運行功能和可能對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項目。A類項不合格為致命缺陷
2.0.6 B類項(主要項) The main items
對消防系統的工程質量有重要影響,可能間接影響消防系統運行功能的可靠性的項目。B類項不合格為嚴重缺陷
2.0.7 C類項(一般項)General items
對消防系統工程質量一般影響的項目。C 類項不合格為一般缺陷
2.0.8 I級項目(嚴重火災危險性項目) Serious fire risk projects
電氣設備存在嚴重火災隱患,若不及時整改可能直接導致火災的發生。
2.0.9 II級項目(中度火災危險性項目)Moderate fire risk projects
電氣設備存在較嚴重火災隱患,可能導致火災的發生。
2.0.10 III級項目(一般火災危險性項目) General fire risk projects
電氣設備存在一般火災隱患,長時間運行可能導致火災的發生。
2.0.11 IV級項目 (定量分析項目) Quantitative Analysis Project
電氣防火安全檢測根據被檢測對象的溫度、電流、電壓、防火間距等量化要素,可由量變引發質變,導致火災這一原理,又將這些定量項目(IV級)依照實測數據,確定其危險級別,進而應分為「I」「II」「III」三級。詳見附錄F
2.0.12 重要建設工程 Major construction projects
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托兒所,幼兒園以及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所等。
2.0.13 重要場所 Important place
火災發生時需要堅持工作的場所以及涉及人員疏散安全的重要部位。如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煙風機房、配電房、發電機房、氣體滅火儲瓶間、前室、合用前室及樓梯間
2.0.14 消防應急燈具 Fire Emergency Light
火災發生時,為人員疏散、消防作業提供標志和/或照明的各類燈具。
2.0.15消防應急標志燈 Fire emergency marker lamp
用圖形和/或文字指示安全出口及疏散方向;指示樓層、避難層及其他安全場所;指示滅火。。。。。。。。。。

㈡ 用電檢查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供電企業的用電檢查行為,保障正常供用電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據《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電網經營企業、供電企業及其用電檢查人員和被檢查的用電戶,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用電檢查工作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國家有關電力供應與使用的法規、方針、政策,以及國家和電力行業的標准為准則,對用戶的電力使用進行檢查。第二章檢查內容與范圍第四條供電企業應按照規定對本供電營業區內的用戶進行用電檢查,用戶應當接受檢查並為供電企業的用電檢查提供方便。用電檢查的內容是:
一、用戶執行國家有關電力供應與使用的法規、方針、政策、標准、規章制度情況;
二、用戶受(送)電裝置工程施工質量檢驗;
三、用戶受(送)電裝置中電氣設備運行安全狀況;
四、用戶保安電源和非電性質的保安措施;
五、用戶反事故措施;
六、用戶進網作業電工的資格、進網作業安全狀況及作業安全保障措施;
七、用戶執行計劃用電、節約用電情況;
八、用電計量裝置、電力負荷控制裝置、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調度通訊等安全運行狀況;
九、供用電合同及有關協議履行的情況;
十、受電端電能質量狀況;
十一、違章用電和竊電行為;
十二、並網電源、自備電源並網安全狀況。第五條用電檢查的主要范圍是用戶受電裝置,但被檢查的用戶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檢查的范圍可延伸至相應目標所在處:
一、有多類電價的;
二、有自備電源設備(包括自備發電廠)的;
三、有二次變壓配電的;
四、有違章現象需延伸檢查的;
五、有影響電能質量的用電設備的;
六、發生影響電力系統事故需作調查的;
七、用戶要求幫助檢查的;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用電檢查。第六條用戶對其設備的安全負責。用電檢查人員不承擔因被檢查設備不安全引起的任何直接損壞或損害的賠償責任。第三章組織機構及人員資格第七條用電檢查實行按省電網統一組織實施,分級管理的原則,並接受電力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第八條各跨省電網、省級電網和獨立電網的電網經營企業,在其用電管理部門應配備專職人員,負責網內用電檢查工作。其職責是:
一、負責受理網內供電企業用電檢查人員的資格申請、業務培訓、資格考核和發證工作;
二、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制訂並頒發網內用電檢查管理的規章制度;
三、督促檢查供電企業依法開展用電檢查工作;
四、負責網內用電檢查的日常管理和協調工作。第九條供電企業在用電管理部門配備合格的用電檢查人員和必要的裝備,依照本辦法規定開展用電檢查工作。其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電力供應與使用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以及國家和電力行業標准、管理制度;
二、負責並組織實施下列工作:
1、負責用戶受(送)電裝置工程電氣圖紙和有關資料的審查;
2、負責用戶進網作業電工培訓、考核並統一報送電力管理部門審核、發證等事宜;
3、負責對承裝、承修、承試電力工程單位的資質考核,並統一報送電力管理部門審核、發證;
4、負責節約用電措施的推廣應用;
5、負責安全用電知識宣傳和普及教育工作;
6、參與對用戶重大電氣事故的調查;
7、組織並網電源的並網安全檢查和並網許可工作。
三、根據實際需要,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內容定期或不定期地對用戶的安全用電、節約用電、計劃用電狀況進行監督檢查。第十條根據用電檢查工作需要,用電檢查職務序列為一級用電檢查員、二級用電檢查員、三級用電檢查員。第十一條對用電檢查人員的資格實行考核認定。用電檢查資格分為:一級用電檢查資格,二級用電檢查資格,三級用電檢查資格三類。第十二條申請一級用電檢查資格者,應已取得電氣專業高級工程師或工程師、高級技師資格;或者具有電氣大專以上文化程度,並在用電崗位上連續工作五年以上;或者取得二級用電檢查資格後,在用電檢查崗位工作五年以上者。
申請二級用電檢查資格者,應已取得電氣專業工程師、助理工程師、技師資格;或者具有電氣專業中專以上文化程度,並在用電崗位連續工作三年以上;或者取得三級用電檢查資格後,在用電檢查崗位工作三年以上者。
申請三級用電檢查資格者,應已取得電氣專業助理工程師、技術員資格;或者具有電氣專業中專以上文化程度,並在用電崗位工作一年以上;或者已在用電檢查崗位連續工作五年以上者。

㈢ 安全穩定控制系統檢測工作管理辦法

安全穩定控制系統(簡稱穩控系統)驗收檢驗、定期檢驗及補充檢驗等的種 類、周期、內容及要求。
電網的安全穩定控制系統是安全自動裝置的重要組成部分,由控制主站、控制子站、切負荷(切機)執行站裝置及它們之間的通信網路組成。省網的安全穩定控制系統由中調負責整定和調度管轄。電力通信中心負責安全穩定控制系統的通信通道的運行管理,並應確保通信通道的正確、可靠運行。
安全穩定控制系統應按有關規定加強入網管理,各級調度和設計部門應加強對其邏輯功能和防誤性能的校核,提高其動作的可靠性和准確性。
安全自動裝置(包括安穩裝置)的本體檢驗由所屬運行維護單位負責,檢驗計劃須報經相應調度部門批復後執行;屬中調管轄的安穩系統的聯合檢驗由中調負責組織、各運行單位負責具體實施。
安全自動裝置應按規定投入運行。

㈣ 如何做好變電站二次繼保改造工程(1)

摘要:近幾年,我國電網正處於綜合自動化改造階段,本文總結我局電網改造和擴建中繼電保護工作中的體會和經驗,同大家一起探討,同時提出二次繼保改造工程中應注意的一些問題及應採取的措施。 變電站二次繼電保護系統是電力系統的一種復雜而特殊的系統,近幾年來,我局的電網進行了比較大的自動化技術改造,變電站的無人值守化、綜合自動化大部分工程都是與二次繼保系統的施工相關聯的。尤其是在一些舊的變電站施工改造時,為了用戶的利益,只能分區域或分時間段停電,因此二次繼保設備改造大部分都在二次系統帶電或者部分帶電的情況下進行的。為了保證變電站運行設備的安全可靠,在二次系統改造時必須採取嚴密的技術措施和安全措施,對此,作者提出幾點建議: 一、必須做足改造工程開工前的安全技術措施 繼電保護改造工程項目的開工,必須按照電力施工要求經過一整套完全的手續。包括提前審批施工方案,提前向上級生產技術負責部門及調度運行部門審報停電計劃和改造申請,並且與上級主管繼電保護部門進行技術交底和溝通,確保施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只有在各方面對整個改造項目的制定與計劃完全落實情況下,由施工管理人員為繼電保護人員創造條件,協調各部門、廠家和本部門的施工需要後才可以開工。另外,班組人員使用的工作票和繼電保護安全措施票的落實也至關重要。對於繼電保護安全票措施的執行,不能馬虎應付,要求有執行有監督,真正做到繼電保護措施票的項目詳盡,真正起到確保安全的作用。 在開工前,我們採取江門局推行的准軍事化管理要求,要求班員列隊由工作負責人講解工作票內容和安全措施,並且做好了如下准備工作: 1)布置工作任務「三交待」,交待工作任務,要清楚明了;交待安全措施,要具體詳盡;交待注意事項,要全面細致。 2)接受工作任務「三明白」,明白工作任務,明白注意事項,明白安全措施執行。 3)措施執行過程中不準工作人員憑經驗工作,不履行職責,擅自擴大工作范圍和變更工作內容。 4)工作前,安全措施執行完後要由工作負責人檢查安全措施是否漏項,檢查設備運行是否正常,檢查材料工器具的准備是否齊全合適。 5)要求工作負責人對班組成員的著裝、精神狀態進行檢查,確保班員狀態良好、工作效率高。 二、在二次繼保施工中應注意的事項 1)在二次繼電保護改造工程中,《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檢驗條例》中規定:現場工作應按圖紙進行,嚴禁憑記憶作為工作依據。二次繼電保護施工圖紙也可能經過很多人的手改變更,現場實際接線難免與圖紙資料內容不一致,在拆設備前一定認真核對,並做好記錄,對拆除舊設備,決不能採用破壞性拆除,應保持其完整性,否則當設備改造後發現新設備不能投入運行時,需要對其進行恢復時,難以恢復原狀,勢必對電網的運行存在影響。所以,現場拆除二次線時,首先做好標記和記錄,並做好相應的核實,防止無標記拆除後,給改造項目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在拆除過程中,先拆有電側,後拆無電側,並將無用的電纜抽出,用絕緣膠布把露出的電線頭包起來,切忌由於拆除不徹底引起新設備有寄生迴路,給新投設備的運行帶來安全隱患。 2)在現場工作時如果遇到技術性的難題,首先停下來,與繼保及運行工作人員、廠家、設計人員進行討論、協商,找出解決問題的辦法,並在圖紙上進行相應的變更,確認後方可繼續進行下一步的工作。更改接線後要在繼電保護記錄本作過好記錄,切忌擅自變更迴路,使得以後運行調試工作難以進行。 3)在電流互感器二次迴路上工作時,首先用鉗型電流表測量並記下電流迴路的電流,接著短接從電流互感器過來的那一側端子排,然後用鉗型電流表測量短接線內和被短接部分的電流,如果短接線內的電流和短接前所測電流相等而被短接部分的電流為零,這就說明短接好了,之後便可以安全打開電流端子中間的連接片,進行下一步的工作。一般短接時應該先短N相,再短依次其他三相。

㈤ 繼電保護專業行規標准

GB/T 14285-2006 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技術規程
GB/T 15145-2001 微機線路保護裝置通用技術條件
GB/T 15147-2001 電力系統安全自動裝置設計技術規定
GB/T 14598-1998 電氣繼電器
GB/T 7261-2000 繼電器及繼電保護裝置基本試驗方法
GB 50150-1991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准
DL 408-91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分)
DL/T 748-2001 靜態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通用技術准則
DL/T 587-1996 微機繼電保護裝置運行管理規程
DL/T 624-1997 繼電保護微機型試驗裝置技術條件
DL/T 769-2001 電力系統微機繼電保護技術導則
DL/T 671-1999 微機發電機變壓器組保護裝置通用技術條件
DL/T 670-1999 微機母線保護裝置通用技術條件
DL/T 770-2001 微機變壓器保護裝置通用技術條件
DL/T 5136-2001 火力發電廠、變電所二次接線設計技術規程
DL/T 527-2002 靜態繼電保護逆變電源技術條件
DL/T 955-2006 繼電保護和電網安全自動裝置檢驗規程

不能確保是最新的規程。大致上都是行業標准。

㈥ 什麼規程規定差動保護送電以前要帶負荷測試

其一,所謂帶負荷測試,第一件事情就是在全部系統開始帶負荷之前,與調度部門聯系清楚運行方式,由運行方式來決定本站系統需要帶上多大的負荷,才能滿足現場線路保護測試的需要。
其二,清楚運行方式後,就會知道負荷的功率流向,具體講就是有功與無功的送受關系。根據送正受負的原則,就能預測出來相應保護電壓與電流的相位關系。
其三,對於差動保護,帶負荷測試時如有差流,則說明兩個地方可能存在問題。一是裝置內部,相應的定值設置不正確,如主變的接線組別、CT變比、PT變比、變壓器容量等。二是裝置外部,CT電流迴路有問題,如常見的CT極性接反、存在兩點接地或分流等。
其四,如果發現變壓器差動保護有差流後,應使用鉗形相位表測試外部迴路,注意必須以某側電流的某相為基準,分別測得其他側與其的相位差距。如果測得的數據與實際的接線方式一致,則可排除裝置外部的問題。那麼剩下的問題就是裝置內部。
其五,不管是什麼問題,都需要正確而充分的實驗數據,才能准確判斷故障部位。

㈦ 什麼叫三種人工作名單

給你變電站的。變電站運行安全檢查確認表巴中電業局安生部二○○四年十月八日一、安全管理序號 檢查項目 檢查情況 檢查人 確認人 備注1 「兩票」管理 1.1 站內是否存放當年公布的「三種人」名單的文件 1.2 站內是否完好保存有上一年的「兩票」 1.3 是否堅持每月對「兩票」合格率進行分析統計 1.4 抽查「兩票」,對不合格票進行統計(對責任人員按規定進行處罰) 2 防誤閉鎖管理 2.1 是否制定防誤裝置使用的明確規定(包括解鎖規定) 2.2 電氣閉鎖裝置應有符合實際的圖紙 2.3 解鎖鑰匙是否封存管理,並有使用記錄 2.4 是否建立了防誤裝置的維修責任制 3 消防管理 3.1 是否定期檢查消防器具的放置、完好情況 3.2 電纜隧道和夾層、端子箱等電纜孔是否用防火材料封堵 3.3 設備室或設備區是否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3.4 站內動火作業是否辦理動火手續和採取了相應安全措施 3.5 消防通道是否暢通 3.6 蓄電池室、油罐室等防火、防爆場所照明、通風設備是否採用防爆型 3.7 運行人員是否掌握站內各種不同類型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4 防汛管理 4.1 是否制定有防汛措施 4.2 是否備有防汛器材等 4.3 是否定期檢查開關、瓦斯繼電器等設備的防雨罩應扣好 4.4 是否定期檢查端子箱、機構箱等室外設備箱門應關閉,密封良好 4.5 端子箱內防潮加熱燈是否完好,是否定期檢查箱內受潮情況 5 防小動物管理 5.1 各設備室門窗應完好嚴密,出入時應隨手將門關好 序號 檢查項目 檢查情況 檢查人 確認人 備注5.2 設備室通往室外的電纜溝道應嚴密封堵,因施工拆動後是否及時堵好 5.3 各設備室不得存放食物,是否放有鼠葯或捕鼠器械 5.4 各設備室出入門處應有防小動物隔板或措施 6 安全設施及標志規范化管理 6.1 站內安全標志和設備的標志是否齊全,並符合《電力生產企業安全設施規范手冊》規定 6.2 設備構架的爬梯上應懸掛「禁止攀登,高壓危險」標示牌,爬梯應有遮欄門 6.3 蓄電池室門上應有「禁止煙火」標志 6.4 停電工作使用的臨時遮欄、圍網、布幔和懸掛的標示牌應符合現場情況和安規要求 6.5 站內道路交通標志應符合交通法規要求 6.6 站內防止踏空、碰頭、絆跤、阻塞等警示線是否符合規范 6.7 站內照明(含事故照明)是否符合現場的安全要求 6.8 站內欄桿、蓋板是否齊全,符合現場安全要求 7 安全工器具管理 7.1 站內安全工器具是否齊備,是否建立台帳(型號、數量、試驗周期等) 7.2 運行人員是否會正確使用和保管各類安全工器具 7.3 各種安全工器具是否有明顯編號 7.4 絕緣桿、驗電器、絕緣手套、絕緣靴等絕緣工器具是否已按安規規定周期試驗,並貼有試驗合格標志 7.5 各種安全工器具是否按安規規定周期進行檢查,並貼有合格標志 7.6 接地線有無斷股,護套是否完好,端部接觸是否牢固,卡子有無松動,彈簧是否有效 7.7 接地線數量是否滿足本站各電壓等級需要,並對號存放 7.8 使用手持、移動電動工器具時是否在漏電保護器保護范圍內 8 安全活動管理 8.1 站內安全活動是否堅持每周(輪值)不少於一次 8.2 安全活動是否認真填寫記錄(包括日期、主持人、參加人、學習討論發言內容等),不得記錄與安全生產無關的內容,不得事後補記 8.3 分管領導、變電專責、站長等是否按規定定期檢查安全活動記錄填寫情況,對運行人員提出的建議和措施作出反饋,並簽名 序號 檢查項目 檢查情況 檢查人 確認人 備注8.4 站內是否發生不安全情況,是否按事故調規學習、分析、統計、上報以及制定防範措施 二、運行管理1 值班制度 1.1 運行人員是否堅持按規定進行安規、運規考試 1.2 值班期間是否統一著裝、配戴崗位標志 1.3 是否認真填寫運行日誌 1.4 抄表時間是否整點(±5分鍾) 1.5 實行監盤制的變電站,正常情況下控制室應不少於二人 1.6 220kV變電站值班連續時間是否超過48小時 1.7 操作聯系、處理事故等,是否啟用錄音設備並正確使用調度術語 1.8 控制室各鍾表計時系統,是否統一準確 2 交接班制度 2.1 接班人員是否堅持提前20分以上進場檢查,正點交接完畢 2.2 交接班的內容是否符合現場運行管理規定,且親自簽名,不得列印 2.3 接班人員是否重點核對模擬圖板與實際運行方式相符 2.4 接班人員是否重點核對保護壓板位置與實際運行方式相符 2.5 接班人員是否重點了解設備缺陷、異常及當日負荷潮流等情況 2.6 接班後,班長是否根據當日天氣、運行方式、工作情況、設備情況等,安排本班工作,做好事故預想 2.7 交接班是否開「班前會」和「班後會」 3 巡迴檢查制度 3.1 對各種巡視方式、路線、時間、次數、內容,站內是否有明確規定 3.2 運行人員是否都能按規定認真巡視到位,有無本班未發現的缺陷被接班人員發現 3.3 正常巡視(含交接班)、全面巡視、熄燈巡視和特殊巡視、異常巡視是否都有記錄 3.4 每周是否堅持全面巡視一次(內容主要是對設備全面的外觀檢查,對缺陷有無發展作出鑒定,檢查設備的薄弱環節,檢查防火、防小動物、防誤閉鎖等有無漏洞,檢查接地網及引線是否完好) 3.5 每周是否進行一次熄燈檢查(內容是檢查設備有無電暈、放電,接頭有無發熱現象) 序號 檢查項目 檢查情況 檢查人 確認人 備注3.6 雷雨、大風、冰雪、大霧、設備變動、新設備投入等,以及重要節假日、接到重要供電任務時,是否堅持特殊巡視 3.7 設備發生過負荷、發熱,系統發生沖擊、跳閘、接地,設備缺陷有發展等異常情況後,是否及時加強了對設備的異常巡視 4 變電站規程和規章制度 4.1 本站是否具備了下列國家、行業頒發的法規、規程;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分、線路部分);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電力變壓器運行規程;高壓斷路器運行規程;電力電纜運行規程;電力系統用蓄電池直流電源裝置運行與維護技術規程;電氣事故處理規程;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運行管理規程;110kV-220kV電網繼電保護與安全自動裝置運行條例;電氣設備預防性試驗規程;電力系統電壓和無功電力管理條例;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安全生產工作規定;SF6電氣設備運行、試驗及檢修人員安全防護細則(DL/T639-1997)(有SF6設備時);以及調度規程;變電站現場運行規程 4.2 本站是否有下列制度:兩票管理制度;設備巡迴檢查制度;交接班制度;設備定期試驗輪換制度;防誤閉鎖裝置管理制度;變電運行崗位責任制;運行分析制度;設備缺陷管理制度;變電站主設備定級標准;設備驗收制度;運行維護工作制度;變電站安全保衛制度;變電站培訓制度;事故處理制度 4.3 本站是否具備下列記錄:運行日誌;負荷記錄;巡視檢查記錄;繼電保護及自動裝置檢驗記錄;蓄電池記錄;設備缺陷記錄;避雷器動作檢查記錄;設備測溫記錄;解鎖鑰匙使用記錄;設備試驗記錄;開關故障跳閘記錄;收發訊機測試記錄;安全活動記錄;自動化設備檢驗記錄;反事故演習記錄;事故預想記錄;培訓記錄;運行分析記錄 4.4 各種記錄要求用鋼筆按格式填寫,字跡工整、清晰、准確、無遺漏 4.5 使用微機運行管理系統的變電站,資料庫中記錄應定期檢查並備份,值班記錄應按值列印,按月裝訂 5 反事故措施管理 5.1 根據上級反措和安全性評價、檢查等提出的整改意見,本站是否能及時落實 5.2 對現場反措執行不力的情況是否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 5.3 站內進行大型作業時,是否制定本站相應的反事故措施 序號 檢查項目 檢查情況 檢查人 確認人 備注5.4 本站所有運行人員是否經過模擬人的培訓,掌握了觸電急救及心肺復甦法 6 技術資料管理 6.1 本站是否具備下列圖紙:一次主接線圖;站用電主接線圖;直流系統圖;正常和事故照明圖;繼電保護、遠動及自動裝置原理和展開圖;全站平、斷面圖;直埋電力電纜走向圖;接地裝置布置以及直擊雷保護范圍圖;消防設施(或系統)布置圖(或系統);地下隱蔽工程竣工圖;斷路器、刀閘操作控制迴路圖;測量、信號、故障錄波及監控系統迴路、布置圖;主設備保護配置圖;控制系統結構圖;直流保護配置圖;空調系統圖 6.2 本站是否具備下列指示圖表:一次系統模擬圖;設備評級表;站用電系統圖;直流系統圖;安全記錄指示;單元(間隔)設備最大工作電流表;運行維護定期工作表;交直流保護配置一覽表;設備檢修試驗周期一覽表 6.3 是否做到每年檢查、修訂一次圖紙、圖表 6.4 設備異動或新、改、擴建後,相關圖紙、圖表是否予以及時相應地變更 三、設備管理1 設備定期試驗 1.1 是否堅持每班進行一次中央信號系統影音報警測試 1.2 是否按規定進行高頻通道對試 1.3 是否按規定對蓄電池定期檢查、維護、測試 1.4 是否按規定定期進行事故照明系統切換試驗 1.5 是否按規定定期進行主變冷卻裝置投切試驗 1.6 是否按規定定期進行站用電備自投切換試驗 1.7 是否按規定定期進行微機閉鎖裝置閉鎖關系及編碼核對 1.8 是否按規定定期進行直流系統備用充電機啟動試驗 1.9 是否按規定定期進行消防系統檢測 1.10 是否按規定定期進行各微機裝置校時間 1.11 接地電組測試是否合格和接地網開挖檢查是否按規定進行 2 設備定期輪換運行 2.1 是否按規定定期輪換備用與運行變壓器 2.2 是否按規定定期輪換各組無功補償裝置 序號 檢查項目 檢查情況 檢查人 確認人 備注2.3 是否按規定定期輪換變壓器冷卻系統各組冷卻器 3 主變 3.1 預防性試驗是否完整、合格;預試是否超期 3.2 每次巡視是否檢查主變上層油溫,溫度計及遠方測溫裝置是否准確、齊備 3.3 油箱及其它部件是否存在局部過熱,表面溫度分布有無異常 3.4 套管引線接頭處是否進行遠紅外測試 3.5 高壓套管及儲油櫃的油麵是否正常 3.6 冷卻裝置是否有兩個獨立電源,並能自動切換 3.7 呼吸器是否阻塞,油杯是否缺油,硅膠是否變色 3.8 套管及本體、散熱器、儲油櫃等部件是否存在滲漏油現象 3.9 有載調壓裝置手動、自動、遠方、就地是否均能正常調檔 3.10 瓦斯繼電器防雨罩是否完好 3.11 現場是否配置合格的瓦斯取氣用具 3.12 值班員是否熟知取氣方法 3.13 主變中性點是否按反措「雙接地」 3.14 本體及附件是否存在缺陷 4 高壓配電裝置、母線及架構 4.1 電瓷外絕緣積污是否嚴重,是否有破損、爬電現象 4.2 各類引線接頭是否存在過熱情況 4.3 接頭溫度監視是否完整,是採用定期紅外測溫 4.4 水泥架構(含獨立避雷針)有無嚴重龜裂、混凝土剝離脫離、鋼筋外露等缺陷 4.5 鋼架構及金具有無嚴重腐蝕 5 高壓開關 5.1 是否超過規定檢修周期(包括故障切斷次數超限) 5.2 是否存在漏油、漏氣(包括SF6氣)等缺陷 5.3 國產戶外開關是否採取了可靠的防雨進潮措施 5.4 充油式開關油色、油位是否正常 序號 檢查項目 檢查情況 檢查人 確認人 備注5.5 三相相序色標是否清晰、正確 5.6 機構箱內加熱器、防潮燈是否完好 5.7 液壓機構壓力是否在正常范圍內 5.8 SF6氣體壓力是否在正常范圍內 5.9 彈簧儲能機構儲能是否正常、指示是否正確 5.10 氣動機構空氣壓力是否在正常范圍內 5.11 氣動機構是否按規定定期排水 5.12 本站所有運行人員是否都學會(或利用設備檢修機會)緊急手動打跳各種類型開關 6 互感器、耦合電容器、避雷器和套管 6.1 預防性試驗是否超期 6.2 油色、油位是否正常 6.3 雷雨後是否及時檢查避雷器動作情況,並做好記錄 6.4 是否存在滲漏油的情況 6.5 瓷件有無損傷 7 阻波器 7.1 導線有無斷股、接頭是否發熱 7.2 安裝是否牢固 7.3 是否搭掛異物 7.4 架構有無變形 8 設備防誤裝置 8.1 戶外10kV及以上開關、刀閘(包括臨時接地線的接地樁)等設備,是否實現了「四防」(不含防止誤入帶電間隔),是否保持長期正常運行 8.2 戶內高壓開關、刀閘(包括臨時接地線的接地樁)、網門等設備,是否實現了「五防」,是否保持長期正常運行 8.3 閉鎖裝置的電源是否為專用的,與繼保用的直流電源分開的電源, 8.4 本站閉鎖裝置是否存在缺陷,消缺是否及時,有無定期維護 8.5 一次模擬圖板是否完善,是否與實際運行方式相符 8.6 解鎖鑰匙是否嚴格按規定管理 序號 檢查項目 檢查情況 檢查人 確認人 備注9 無功補償設備 9.1 是否按規定對無功補償及調壓裝置進行投切 9.2 監測點電壓合格率是否滿足調度下達的電壓曲線要求 9.3 停電檢修時,是否對電容器進行逐相放電 9.4 電容器是否有滲漏和鼓肚現象 9.5 電抗器器身溫度、燥聲是否超過設計值 10 站用電系統 10.1 本站站用變(或站用電源)是否為兩台(或兩路),且能自動切換 10.2 是否堅持按規定定期進行備用電源自動投入裝置試驗 10.3 站用電屏後,各路負荷名稱標志是否清晰、清楚,空氣開關或熔斷器搭配是否正確 10.4 經改、擴建的變電站,站用變容量、電纜截面是否進行滿足最大負荷要求的校驗 11 直流系統 11.1 直流系統對地絕緣狀況是否良好 11.2 絕緣監察裝置和電壓監察裝置是否正常投入,並按規定周期定期檢查 11.3 充電裝置運行工況是否良好,是否存在嚴重缺陷 11.4 蓄電池的端電壓是否正常,並按規定測量、檢查 11.5 是否定期進行核對性放電或全容量放電 11.6 蓄電池室的通風、採暖設備是否良好,防火、防爆、防震措施是否符合規定 11.7 直流系統各級熔斷器或空氣小開關的動作整定值是否有專人管理;是否定期核對;是否滿足選擇性動作要求 11.8 站內是否備有足夠數量、規格齊全的熔斷器或熔件的備件,並定點存放,標示清晰 11.9 事故照明以及自動切換裝置是否定期進行切換試驗 11.10 直流屏後各路負荷名稱是否清楚、清晰 12 繼電保護 12.1 保護及自動裝置新投入或定值改變後,運行人員是否及時和當值調度核對該裝置全部定值,正確無誤後方可投入 12.2 保護及自動裝置屏前後屏眉要有保護專業統一規范名稱 12.3 兩套保護共用一塊屏時,在屏前和屏後(屏內)兩套保護之間是否劃出了清楚的分隔線 序號 檢查項目 檢查情況 檢查人 確認人 備注12.4 保護室的空調是否按運行設備管理 12.5 保護及自動裝置動作或告警後,運行人員是否准確記錄了控制屏光字牌、保護屏信號,並及時向調度及有關部門匯報 12.6 停運的保護及自動裝置屏是否有「已停運」標志 13 設備缺陷閉環管理制度是否嚴格規范執行 13.1 判斷是否准確,分類是否准確,限制措施是否合理 13.2 是否及時准確向有關人員匯報 13.3 消缺安全措施完善,嚴格執行「兩票」制度,不與事故處理混淆 13.4 嚴格進行消缺驗收,督促做好相關記錄,遺留問題進入下一循環

㈧ 國家電氣執行的新"規范","標准"

1、安全電壓標准

安全電壓是指不帶任何防護設備的情況下,人體接觸到的對人體各部分組織,如皮膚、心臟、神經等沒有任何損壞的電壓。通常很難確定一個對人體完全適合的最高安全電壓。

世界各國對於安全電壓的規定不盡相同。有50、40、36、25、24V等,許多國家採用36V 為安全電壓。國際電工委員會(IEC)規定安全電壓限定值為50V,25V 以下電壓可不考慮防止電擊的安全措施。

我國規定36、24、12V三個電壓等級為安全電壓級別,以供不同場所使用。在有高壓觸電危險地區的安全電壓為36V,無高壓觸電危險地區的安全電壓為24V。

在潮濕、有導電塵埃、高溫和金屬容器內工作時,則以12V為安全電壓。安全電壓的規定是從總體上考慮的,對於某些特殊情況、某些人也不一定絕對安全。可見,即使在規定的安全電壓下工作,也不可粗心大意。

2、安全距離標准

安全距離指在各種工作條件下,帶電導體和周圍接地體、地面、不同相的帶電導體以及工作人員之間必須保持的最小距離。

安全距離大小與施加於導體的放電特性及電壓等級密切相關。對於雷電過電壓,安全距離要根據避雷器的特性決定。對於操作過電壓,安全距離根據電網可能出現的過電壓倍數決定。

電網允許的最高工作電壓,因為其值不會超過110%,可以不考慮。電工專業規程中規定動作的各種情況下的安全距離,是電工設計人員、運行和檢修人員在工作中必須遵守的憑據。

(8)電力系統自動裝置檢驗條例擴展閱讀: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系統和設備越來越復雜,功能越來越完善,人們對操作和維修卻要求越來越簡單、易行。這就需要電氣信息的表達更有全局的概念,將復雜的系統作為一個整體、給各個類別以清晰的符號表示,以便快速檢索和查詢。

常用電氣安全標準的介紹以國家標准為依據,包括電氣基礎標准、電氣安全標准、電氣設備及運行標准、電氣設計標准以及電氣控制線路的繪制原則、圖形及文字元號等內容。用於為從事電氣工作人員,提供常用電氣國家標准和與業務相關的電氣技術標准指南。

㈨ 電氣設備檢修的調度管理有哪些規定

××××××電力公司 電力檢修及新設備投運調度管理規程(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電力系統的安全、經濟、可靠運行直接關系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電力生產的特點是「發、供、用」同時完成,要求電網必須統一調度管理。為此,根據《電力法》、《電網調度管理條例》、《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四川動力系統調度管理規程》,結合本公司電網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實用於本公司電網,凡是接入本公司電網的發、輸、變、配電設備必須服從本公司電網調度管理機構的統一調度管理,以保證安全、可靠、不間斷供電。本公司電網的統一調度管理機構為公司生產調度部,在調度業務上受宜賓電力局調度中心(以下簡稱「地調」)領導,對內負責縣調管轄范圍內所有發電廠(站)、變電站、開關站、供電所發、輸、變、配電的統一調度管理工作。
第三條 凡屬本公司電網內的各級運行人員、調度人員、檢修試驗人員必須熟悉貫徹本規程。本公司各生產部門的負責人和其他負責繼電(微機)保護、技安、通訊、基建、用電管理等與電網運行有關的專業人員也應熟悉並遵守本規程。
第四條 本公司電網內各生產部門的現場規程、有關制度與本規程有矛盾的,應以本規程為准;本規程與上級規程、有關制度有矛盾的,應以上級規程、制度為准。
第二章 電力檢修管理
第五條電力檢修的分類 電力檢修分為計劃檢修(包括節日檢修)和非計劃檢修(包括臨時檢修和事故檢修)。
1、計劃檢修是指納入年度、季度、月度檢修計劃,並按照計劃進行的電力設備、線路的檢修、維護、試驗。
2、非計劃檢修是指因電力設備、線路缺陷、故障、事故處理,以及事故後檢查等,臨時安排進行的檢修、維護、試驗。
第六條電力檢修安排的原則
1、檢修的工期與間隔應符合國家有關檢修規程規定。
2、發輸變配電設備的檢修應根據電網特點安排,盡量避免重復停電。安排原則:發電廠機組設備和並網線路的計劃檢修主要安排在枯水期進行,非計劃檢修盡量安排在平段或谷段進行(事故除外);輸變配電設備的檢修應配合發電廠機組設備的檢修進行;輔助設備的檢修應配合主設備的檢修進行;二次設備的檢修配合一次設備的檢修進行;低壓檢修配合高壓檢修進行;局部檢修配合整體檢修進行。
第七條檢修計劃的編制與報批
1、凡屬地調管轄設備的檢修計劃由公司生產調度部負責編制,送地調審查、批准。
2、凡屬縣調管轄設備的檢修計劃由設備主管部門負責編制,送公司生產調度部審查,分管領導批准。
3、用戶設備的檢修計劃由用戶負責編制,送公司生產調度部審查,分管領導批准。
4、已經分管領導批准並下達的檢修計劃必須執行,不得隨意更改。
第八條計劃檢修管理
1、凡屬縣調管轄設備的計劃檢修計劃,應在分管領導批准後送公司生產調度部備查。
2、各設備維護與檢修單位應在每月20日前編制次月計劃檢修計劃,送公司生產調度部審查。用戶設備的計劃檢修計劃應列入所屬設備維護與檢修單位的月度計劃檢修計劃。
3、各設備維護與檢修單位應將已下達的月度計劃檢修計劃分解為周執行計劃,並於每周四之前向公司生產調度部報送次周執行計劃。公司生產調度部於每周五向各設備維護與檢修單位回復可以安排的次周執行計劃。
4、未列入月度計劃檢修計劃的設備,除事故處理外,原則上不安排檢修。確需檢修的,應經設備維護與檢修單位的分管領導和生產調度部的分管領導批准,並按非計劃檢修統計。
5、經批準的計劃檢修,在開工前必須向公司生產調度部辦理停電檢修申請書。
6、計劃檢修確定後,除不可抗力外原則上不予改變工期。因電網原因引起的計劃變動,由公司生產調度部重新安排檢修時間,並提前通知設備維護與檢修單位。
第九條非計劃檢修管理
1、非計劃檢修一般應按計劃檢修的程序辦理審批手續。急需處理的可以向值班調度員申請。值班調度員有權批准下列非計劃檢修:
(1)設備異常需緊急處理,以及設備故障停運後的緊急搶修。
(2)在當值時間內可以完工的,與已批準的計劃檢修相配合的檢修。但不得超過已批準的計劃檢修時間,不得擴大停電影響范圍。
(3)在當值時間內可以完工的,不涉及對用戶少送電也不影響上網電力,對系統運行影響不大的檢修。
(4)在已停電設備上進行的檢修。
2、非計劃檢修將導致系統運行方式超出運行規定的,必須經有關專業人員同意方可進行。
3、非計劃檢修工作開始後當日內不能完工的,即使在設備停運或工作已開始後,設備維護與檢修單位也應向公司生產調度部補辦停電檢修申請書。
第十條檢修申請
1、對已列入月度檢修計劃的設備進行檢修,設備維護與檢修單位必須在開工前向公司生產調度部辦理停電檢修申請書。
2、為了檢修安全,除特殊情況和本條第5款所列內容外,公司生產調度部一般不受理口頭或電話停電檢修申請。
3、涉及用戶停電的一般設備檢修,應提前3~5天向公司生產調度部辦理停電檢修申請書。凡影響110KV及35KV系統運行方式,需改變保護定值,影響大中用戶生產或停電的檢修,應提前10~15天向公司生產調度部辦理停電檢修申請書。
4、繼電(微機)保護、自動裝置退出運行進行檢修、試驗的,按繼電保護運行規程、檢修規程的有關規定辦理停電檢修申請書。
5、為了消除設備隱患,對不需停電、不影響出力及系統運行方式,且當值時間內可以完工的檢修,可以向當值調度員口頭或電話申請,當值調度員有權批准,但應作好電話錄音和書面記錄。
6、對地調管轄設備的檢修,由設備維護與檢修單位在當月10日前向公司生產調度部申報次月檢修計劃,由公司生產調度部在當月20日前向地調申報次月檢修計劃,並按規定辦理停電檢修手續。
7、各設備維護與檢修單位辦理停電檢修申請時,應向公司生產調度部明確提出:
(1)檢修設備的名稱、編號,以及主要工作內容和停電范圍;
(2)檢修後的一、二次接線、設備規范有無變化;
(3)因檢修需同時停電的同桿架設線路、交叉跨越線路,以及其它停電的名稱和桿號;
(4)應斷開的開關、刀閘;
(5)要求調度採取的安全措施;
(6)檢修時間超過一天的,原則上應恢復夜間供電。不具備夜間供電條件時,應向調度明確要求連續停電;
(7)檢修後是否需要校核相序或相位。
8、當值時間內不能完成或對系統運行有較大影響的事故搶修,值班調度員應及時報告部長或分管領導。
9、對有安全保證的帶電檢修作業可以當日口頭申請,但必須向值班調度員講明工作區域、工作時間、工作負責人,以及是否停用重合閘等內容。值班調度員應作好書面記錄,並按要求停用重合閘操作後方能許可工作負責人開工。工作負責人在工作完畢後,應立即向值班調度員報告。
10、若檢修後要改變一、二次接線方式,或更換、增加、改建設備時,應在辦理停電檢修申請書的同時辦理設備異動報告,並將變化前後的調試資料等一並送交生產調度部及相關部門。涉及相序、相位者,應在申請書中明確提出,並事先作好檢驗相序、相位的工作安排。若申請書中未提出檢驗相序、相位要求的,則公司生產調度部將認為其相序、相位正確。投入該設備時,如因相序、相位錯誤造成後果,則由該檢修工作的申請單位和申請人負責。
11、凡在縣調管轄的設備上進行重大試驗(如機組甩負荷試驗、機組失磁試驗、系統性試驗、電容器投切試驗等),設備運行單位應提前7日向公司生產調度部提出書面申請,報告試驗方案,經審查同意後方能進行。
12、對縣調管轄設備的繼電保護、安全自動裝置,或故障錄波器、通信、自動化設備等進行檢修、試驗、停運或其他改進工作時,應與一次設備同樣按規定辦理申請手續。
13、凡基建施工需要對調度管轄設備停電、退出備用、降低出力或改變運行方式的,由施工單位按規定向公司生產調度部提出申請。
14、所有的停電檢修申請應經公司分管領導批准。
第十一條檢修時間
1、發電設備的檢修時間是從發電設備停運或退出備用時開始計算,到按調度要求轉為運行或備用時終止。其間,自設備停運或退出備用,到轉為運行或備用所進行的一切操作(包括起動、試驗以及投運後的試運行)均計算在檢修時間內。
2、輸、變、配電設備的檢修時間是從輸、變、配電設備停運並做好安全保護措施後,值班調度員下達開工命令時起計算,到值班調度員接到檢修工作已全部結束,現場安全措施已全部拆除,可以恢復送電的工作報告時終止。
第十二條檢修申請的批復
1、檢修申請由公司生產調度部負責審查批復。凡計劃檢修,生產調度部應於開工前3~5天內批復;凡臨時檢修,設備維護與檢修單位可於開工前24小時提出申請,經相關部門通知重要用戶並徵得重要用戶同意後,生產調度部立即批復;凡事故檢修,設備維護與檢修單位可向當值調度員口頭或電話申請後,由當值調度員依據前述許可權批復。超出前述許可權的,當值調度員應報告部長或分管領導審批。
2、批復檢修申請時應充分考慮系統運行方式是否安全合理,有功負荷是否平衡,電壓是否合格,以及倒閘操作時潮流分布的變化、繼電(微機)保護和自動裝置的配置和調整,保護靈敏度是否滿足要求,事故處理的注意事項等。
第十三條 檢修停電申請的填寫要求
1、填寫《電氣設備檢修停電申請書》應完整、准確、清楚,並不得塗改。
2、更改《電氣設備檢修停電申請書》內容應提前24小時辦理,並在原申請書上註明「作廢」字樣。
3、《電氣設備檢修停電申請書》的申請人、審批人必須使用真實簽名,禁止使用印鑒。
4、不合格的《電氣設備檢修停電申請書》,公司生產調度部應拒絕受理。
第十四條關於檢修安全措施的若干規定
1、已經批準的檢修申請在執行前仍須得到當值調度員的許可,嚴禁未經當值調度員的許可即在已停電設備或線路上工作。
2、嚴禁任何單位(包括用戶)未經申請擅自利用其他單位停電檢修時間在已停電設備或線路上工作。
3、發電廠、變電站因檢修工作涉及到的內部安全措施由所在單位負責落實,做好安全措施後應及時報告當值調度員備案。安全措施有變動時也應及時報告當值調度員備案。檢修工作完成後,相應的開關設備及其兩側的刀閘均應處於分閘位置。
4、所有的電氣設備檢修必須嚴格按照《安規》的有關規定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嚴禁約時停送電,嚴禁約時裝拆短路接地線,嚴禁約時開工檢修。
5、線路停電檢修時,兩端的安全措施由當值調度員負責命令相應的廠、站值班人員完成,線路工作班工作現場的安全措施在許可開工後由相應的檢修工作班自行負責完成。檢修工作完成後,相應的工作負責人必須向當值調度員作出「工作人員已全部撤離線路,線路上安全措施已全部拆除,可以恢復送電」的報告。
6、線路或發電廠、變電站檢修時,凡是非當值調度員命令而作的安全措施,在送電或轉入備用前必須自行拆除,然後向當值調度員辦理工作結束手續。
7、各檢修單位(包括用戶)應將有權申請檢修工作的人員名單書面報送公司生產調度部備案,人員有變動時也應及時書面報告更改情況,公司生產調度部只批准有權申請檢修工作的人員提出的檢修申請。
8、檢修工作的申請人應為發電廠(站)、相關部所(隊)及用戶主管生產的負責人。線路檢修停送電的聯系人應為工作班負責人,其它檢修停送電的聯系人應為相應廠(站)的值長、電氣值班長或正值班員。檢修停送電申請人應為工作班負責人或管理檢修設備的專責人員。
第十五條檢修延期手續的辦理
1、凡月度計劃中的檢修項目如不能按時開工,檢修單位應在計劃開工日前二天向公司生產調度部申請辦理延期手續,否則公司生產調度部將認為該計劃已自行取消。
2、因天氣或准備工作不足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時開工或中途停工,檢修單位應至少在停電前二小時向公司生產調度部申請辦理延期開工或更改工作時間的手續。因檢修或試驗過程中發生意外而不能保證按期完工時,檢修單位應在原批準的計劃檢修工期未過半之前向公司生產調度部提出延期申請。
3、延期申請應經公司分管領導批准。
4、因檢修工作延期影響用戶供電時,申請延期的單位和相關主管部門應主動向有關用戶闡明延期供電的原因。
第十六條關於用戶通知
1、因計劃檢修停電影響供電的,設備停電檢修申請單位或用戶的對應職能管理部門提前3~4天通知受停電影響的所有用戶。
2、因臨時檢修停電影響供電的,設備停電檢修申請單位或用戶的對應職能管理部門應在開工前24小時通知重要用戶。
3、因事故檢修停電影響供電的,當值調度員應在可能的情況下,盡可能的事先通知所有重要用戶,以減少停電損失。
第三章 新設備投運管理
第十七條 凡屬本公司電網管轄范圍內新建、擴建或改建工程中安裝或更換的主要發、輸、變、配電設備及其相應的繼電(微機)保護裝置、自動裝置、遠動和通訊裝置投入本公司電網系統運行,通稱為「新設備投運」。
第十八條 新設備投運的申請
1、新設備投運前,該設備的運行維護主管部門或其施工負責部門應事先向公司生產調度部辦理《新設備加入系統運行申請書》。送電線路及兩端的變電設備同時投入運行的,線路及變電設備應分別辦理申請。
2、《新設備加入系統運行申請書》由申請單位按規定填寫,並按規定的份數(包括圖紙)於預定加入系統前20個工作日報送公司生產調度部。涉及繼電(微機)保護整定值計算所需圖紙、資料的,應再提前30個工作日報送公司生產調度部。涉及全站或新建系統整體加入系統運行的,應至少在3個月前報送公司生產調度部。
3、辦理《新設備加入系統運行申請書》應具有本公司允許接入本公司電網運行的批復。
4、《新設備加入系統運行申請書》為一式三份,一份由公司生產調度部存檔,一份交公司技術安全部存檔,另一份退申請單位存檔。申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1)申請單位,即新設備的運行管理單位或其產權單位,並加蓋單位公章;
(2)新建、擴建或改建工程名稱,啟動、試運行范圍;
(3)預定的啟動、試運行計劃(包括試驗項目)、試運行日期,有關運行規程、事故處理規程及說明書;
(4)啟動負責人,接受調度命令人員名單和聯系方法;
(5)申請單位負責人、申請人(申請單位負責人為申請單位主管該設備運行的負責人,申請人為申請單位主管該設備運行的技術負責人。下同)
5、圖紙資料。包括:一次設備結線圖、三相相序相點陣圖、控制盤排列及盤面布置圖、室內外設備平面布置圖、線路資料(包括線路長度、導線型號、設計輸送容量等)、繼電保護原理結線圖和說明書、安全自動裝置原理結線圖和說明書、遠動資料、通訊裝置資料、主要設備技術參數(包括主要設備規范、特性、實測參數及試驗記錄等,必須在設備投運後才能測得的,應在設備投運一周內補報)、運行規程和事故處理規程、本公司允許接入本公司電網運行的批復等。
6、申請單位遞交《新設備加入系統運行申請書》前應將所有設備的鑒定性資料報送公司相關職能部門審驗。已正式送達公司生產調度部的《新設備加入系統運行申請書》將被視為上述審驗工作已經完成,審驗結果合格。
第十九條 新設備投運申請的批復
1、公司生產調度部收到《新設備加入系統運行申請書》及圖紙資料後,應在新設備正式投運前七個工作日完成批復工作。
2、《新設備加入系統運行申請書》的批復內容應包括:
(1)確定新設備調度管轄范圍,一次電氣結線設備調度編號,擬訂通電程序。
(2)制定新設備投運後的正常運行方式和有關規定,確定主變壓器分接頭位置。
(3)給出繼電(微機)保護、自動裝置整定值,發出定值調整通知單(用戶產權設備除外)。
(4)明確調度單位有權發布調度命令的人員名單。
(5)在《新設備加入系統運行申請書》上簽注意見。
3、公司生產調度部完成上述批復後,由公司各相關職能部門會簽,最後送分管總經理批准。
第二十條 凡屬公司生產調度部直接調度管轄的新設備投運單位,在新設備投運前至少應具備一個主要調度電話和一個可靠備用電話,否則不予通電。
第二十一條 凡屬地調直接管轄的新設備投運單位,在向地調報送圖紙資料時,應同時報送公司生產調度部備案。公司生產調度部直接調度管轄的新設備投運對地調所轄網路有影響的,在新設備正式投運前應徵得地調的同意,並將有關圖紙資料報送給地調備案。
第二十二條 新建、擴建或改建單位在新設備投運前,應組織運行人員熟悉調度規程、新設備啟動運行方式及有關安全規程,並經有關部分考試合格。
第二十三條 新建、擴建或改建單位由於資料不全,或設備安裝試驗不合格,或調度通訊及應具備的其他條件不完善,導致公司生產調度部認為不能投入系統運行的,則公司生產調度部有權拒絕該單位的新設備加入系統運行。
第二十四條 經公司批准並按當值調度員命令加入系統運行的新設備,其運行人員必須遵守調度規程,並接受調度管理。
第二十五條 新設備、異動設備的啟動投運規范 1、新設備、異動設備的啟動投運條件:
(1)運行人員已經《電網調度管理規程》、《安全工作規程》、《現場運行規程》、《現場事故處理規程》培訓並考試合格;
(2)申請單位已向調度管理機構提出投運申請並獲批准;
(3)啟動投運設備的運行維護管理職責已明確;
(4)啟動投運設備的調試、驗收工作已結束,質量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5)啟動投運設備的竣工資料已齊全,參數測試工作已結束;
(6)啟動投運設備已按要求完成現場命名和編號,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定值已整定;
(7)相應的通信、自動化設備運行正常;
(8)啟動試驗方案已獲批准;
(9)啟動委員會已同意啟動。
2、值班調度員或現場啟動負責人必須得到啟動委員會的許可後才能進行啟動投運,啟動投 運時必須得到值班調度員的指令或徵得其許可。
3、啟動投運設備自啟動委員會同意啟動時起,按運行設備進行調度管理,其運行方式的改變、試驗等必須得到當值調度員的指令或徵得其許可。
4、投產設備試運行結束後,由啟動委員會移交運行單位按運行設備進行管理。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程經公司總工程師審查、分管總經理審核、總經理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後試行,由公司生產調度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程試行過程中的相關問題由公司生產調度部負責協調處理,所涉部門應注意及時反饋試行情況。

㈩ 防止電力生產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項重點要求繼電保護實施細則

「防止電力生產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項重點要求」繼電保護實施細則

(原國家電力公司 國電調[2002]138號)

【標題】 「防止電力生產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項重點要求」繼電保護實施細則

【時效性】有效

【頒布單位】國家電力公司

【頒布日期】2002/03/07

【實施日期】2002/03/07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安全保護管理

【文號】國電調[2002]138號

【題注】

【正文】

1. 總則

1.1. 為貫徹落實國電公司《防止電力生產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項重點要求》(國電發 [2000] 589號文),做好防止電力生產重大事故的措施,保障電網運行安全,特製定《「防止電力生產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項重點要求」繼電保護實施細則》繼電保護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1.2. 《實施細則》是在原有規程、規定和相關技術標準的基礎上,依據《防止電力生產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項重點要求》、《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反事故技術措施要點》等規程、規定和技術標准,匯總近年來繼電保護裝置安全運行方面的經驗制定的。製造、設計、安裝、調試、運行等各個部門應根據《實施細則》,緊密結合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反事故技術措施。

1.3. 《實施細則》強調了防止重大事故的重點要求,但並未涵蓋全部繼電保護反事故技術措施,也不是繼電保護反事故技術措施應有的全部內容。有些措施在已頒發的規程、規定和技術標准中已有明確規定,但為了強調有關措施,本次重復列出。因此,在貫徹落實《實施細則》的過程中仍應嚴格執行相關規程、規定和標准。

1.4. 新建、擴建和技改等工程均應執行《實施細則》,現有發電廠、變電站已投入運行的繼電保護裝置,凡嚴重威脅安全運行的必須立即改進,其它可分輕重緩急有計劃地予以更新或改造。不能滿足要求的應結合設備大修加速更換,而對不滿足上述要求又不能更改的,由設計、製造和運行等單位共同研究、解決。過去頒發的反措及相關標准、規定,凡與本《實施細則》有抵觸的,應按《實施細則》執行。

2. 繼電保護專業管理

2.1. 充分發揮繼電保護專業管理的職能作用,明確責任、許可權和防止重大事故發生的關鍵環節,提高電網安全穩定運行水平,防止由於保護不正確動作而引起系統穩定破壞和電網瓦解、大面積停電等事故的發生。

2.2. 各級領導應重視繼電保護隊伍建設,加強繼電保護人員專業技能和職業素質培訓,建立培訓制度,保持繼電保護隊伍相對穩定,並不斷培養新生力量。

2.3. 繼電保護技術監督應貫穿電力工業的全過程。在發、輸、配電工程初設審查、設備選型、設計、安裝、調試、運行維護等階段,都必須實施繼電保護技術監督。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按照依法監督、分級管理、專業歸口的原則實行技術監督、報告責任制和目標考核制度。

2.4. 各網、省調度部門應進一步加強技術監督工作,組織、指導發、供電企業和用戶做好繼電保護技術監督工作和運行管理工作。各發供電企業(特別是獨立發電企業)、電力建設企業都必須接受調度部門的技術監督和專業管理,應將繼電保護技術監督和專業管理以及相應的考核、獎懲條款列入並網調度協議中,確保電網的安全穩定運行。

2.5. 繼電保護新產品進入電網試運行,應經所在單位有關領導同意後,報上級調度部門批准、安監部門備案,並做好事故預想。

2.6. 不符合國家和電力行業相關標準的以及未經技術鑒定和未取得成功運行經驗的繼電保護產品不允許入網運行。所有入網運行繼電保護裝置的選型和配置,從初步設計階段至投產運行前都必須經過相應各級調度部門的審核。

2.7. 繼電保護新產品進入電網試運行,應經所在單位有關領導同意後,報上級調度部門批准、安監部門備案,並做好事故預想。

2.8. 調度部門應根據電網實際情況和特點,編寫滿足電網安全、穩定要求的繼電保護運行整定方案和調度運行說明,經主管領導批准後執行。

2.9. 進一步改進和完善繼電保護用高頻收發信機的性能,對其動作行為進行錄波和分析。充分利用故障錄波手段,加強繼電保護裝置的運行分析,從中找出薄弱環節、事故隱患,及時採取有效對策。

2.10. 繼電保護的配置與整定都應充分考慮系統可能出現的不利情況,盡量避免在復雜、多重故障的情況下繼電保護不正確動作,同時還應考慮系統運行方式變化對繼電保護帶來的不利影響,當遇到電網結構變化復雜、整定計算不能滿足系統要求而保護裝置又不能充分發揮其效能的情況下,線路應遵循以下原則:

1)線路縱聯保護必須投入。

2)沒有振盪問題的線路,要求距離保護的一、二段不經振盪閉鎖控制。

3)提高保護用通道(含通道加工設備及介面設備等)的可靠性。

4)宜設置不經任何閉鎖的、長延時的線路後備保護。

5)在受端系統的關鍵樞紐變電所,當繼電保護整定困難時,在盡量避免損失負荷的前提下,設置必要的解列點。當靈敏性與選擇性難兼顧時,應首先考慮以保靈敏度為主,側重防止保護拒動,並備案報上一級主管領導批准。

2.11. 應重視發電廠的繼電保護配置和整定計算,特別是與系統運行關系密切的保護,應認真校核這些保護與系統保護的配合關系。各發電公司(廠)應根據《大型發電機變壓器繼電保護整定計算導則》(DL/T684-1999)的規定,定期對所轄設備的整定值進行全面復算和校核。

2.12. 繼電保護雙重化配置是防止因保護裝置拒動而導致系統事故的有效措施,同時又可大大減少由於保護裝置異常、檢修等原因造成的一次設備停運現象,但繼電保護的雙重化配置也增加了保護誤動的機率。因此,在考慮保護雙重化配置時,應選用安全性高的繼電保護裝置,並遵循相互獨立的原則,注意做到:

1)雙重化配置的保護裝置之間不應有任何電氣聯系。

2)每套保護裝置的交流電壓、交流電流應分別取自電壓互感器和電流互感器互相獨立的繞組,其保護范圍應交叉重迭,避免死區。

3)保護裝置雙重化配置還應充分考慮到運行和檢修時的安全性,當運行中的一套保護因異常需要退出或需要檢修時,應不影響另一套保護正常運行。

4)為與保護裝置雙重化配置相適應,應優先選用具備雙跳閘線圈機構的斷路器,斷路器與保護配合的相關迴路(如斷路器、隔離刀閘的輔助接點等),均應遵循相互獨立的原則按雙重化配置。

3. 線路保護

3.1. 22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的變電所、發電廠的聯絡線,不允許無快速保護運行,一旦出現上述情況,應立即向調度部門匯報,並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

3.2. 應積極推廣使用光纖通道做為縱聯保護的通道方式。

3.3. 22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的微機型線路保護應遵循相互獨立的原則按雙重化配置,除應符合2.11條款中的技術要求外,並注意:

1)兩套保護裝置應完整、獨立,安裝在各自的櫃內,每套保護裝置均應配置完整的主、後備保護。

2)線路縱聯保護的通道(含光纖、微波、載波等通道及加工設備和供電電源等)、遠方跳閘和就地判別裝置亦應遵循相互獨立的原則按雙重化配置。

4. 母線保護和斷路器失靈保護

4.1. 母線差動保護對系統安全、穩定運行至關重要。母線差動保護一旦投入運行後,就很難有全面停電的機會進行檢驗。因此,對母線差動保護在設計、安裝、調試和運行的各個階段都應加強質量管理和技術監督,不論在新建工程,還是擴建和技改工程中都必須保證母線差動保護不留隱患地投入運行。

4.2. 為確保母線差動保護檢修時母線不至失去保護、防止母線差動保護拒動而危及系統穩定和事故擴大,必要時在500千伏母線以及重要變電站、發電廠的220千伏母線採用雙重化保護配置。雙重化配置應符合2.11條款中的技術要求,同時還應注意做到:

1)每條母線採用兩套完整、獨立的母線差動保護,並安裝在各自的櫃內。兩套母線差動保護的跳閘迴路應同時作用於斷路器的兩個跳閘線圈。

2)對於3/2接線形式的變電站,如有必要按雙重化配置母差保護,每條母線均應配置兩套完整、獨立的母差保護。進行母差保護校驗工作時,應保證每條母線至少保留一套母差保護運行。

3)用於母線差動保護的斷路器和隔離刀閘的輔助接點、切換迴路、輔助變流器以及與其他保護配合的相關迴路亦應遵循相互獨立的原則按雙重化配置。

4)應充分考慮母線差動保護所接電流互感器二次繞組合理分配,對確無辦法解決的保護動作死區,在滿足系統穩定要求的前提下,可採取起動失靈和遠方跳閘等後備措施加以解決。

4.3. 採用相位比較原理的母線差動保護在用於雙母線時,必須增設兩母線相繼發生故障時能可靠切除後一組故障母線的保護迴路。

4.4. 對空母線充電時,固定連接式和母聯電流相位比較式母線差動保護應退出運行。

4.5. 母聯、母聯分段斷路器宜配置獨立的母聯、母聯分段斷路器充電保護。該保護應具備可瞬時跳閘和延時跳閘的迴路。

4.6. 斷路器失靈保護按一套配置。斷路器失靈保護二次迴路牽涉面廣、依賴性高,投運後很難有機會利用整組試驗的方法進行全面檢驗。因此,對斷路器失靈保護在設計、安裝、調試和運行各個階段都應加強質量管理和技術監督,保證斷路器失靈保護不留隱患地投入運行。

4.7. 做好電氣量保護與非電氣量保護出口繼電器分開的反措,不得使用不能快速返回的電氣量保護和非電量保護作為斷路器失靈保護的起動量,並要求斷路器失靈保護的相電流判別元件動作時間和返回時間均不應大於20毫秒。

4.8. 用於雙母線接線形式的變電站,其母差保護、斷路器失靈保護的復合電壓閉鎖接點應分別串接在各斷路器的跳閘迴路中,不得共用。

5. 變壓器保護

5.1. 22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的主變壓器微機保護應按雙重化配置(非電氣量保護除外)。雙重化配置應符合2.11條款中的技術要求,同時還應注意做到:

1)主變壓器應採用兩套完整、獨立並且是安裝在各自櫃內的保護裝置。每套保護均應配置完整的主、後備保護。

2)主變壓器非電量保護應設置獨立的電源迴路(包括直流空氣小開關及其直流電源監視迴路)和出口跳閘迴路,且必須與電氣量保護完全分開,在保護櫃上的安裝位置也應相對獨立。

3)兩套完整的電氣量保護和非電量保護的跳閘迴路應同時作用於斷路器的兩個跳閘線圈。

4)為與保護雙重化配置相適應, 500千伏變壓器高、中壓側和220千伏變壓器高壓側必須選用具備雙跳閘線圈機構的的斷路器。斷路器和隔離刀閘的輔助接點、切換迴路,輔助變流器以及與其他保護配合的相關迴路亦應遵循相互獨立的原則按雙重化配置。

5.2. 要完善防止變壓器低阻抗保護在電壓二次迴路失壓、斷線閉鎖以及切換過程交流和直流失壓等異常情況下誤動的有效措施。

5.3. 變壓器過勵磁保護的啟動元件、反時限和定時限應能分別整定並要求其返回系數不低於0.96,同時應根據變壓器的過勵磁特性曲線進行整定計算,。

5.4. 為解決變壓器斷路器失靈保護因保護靈敏度不足而不能投運的問題,對變壓器和發電機變壓器組的斷路器失靈保護可採取以下措施:

1)採用「零序或負序電流」動作,配合「保護動作」和「斷路器合閘位置」三個條件組成的與邏輯,經第一時限去解除斷路器失靈保護的復合電壓閉鎖迴路,。

2)同時再採用「相電流」、「零序或負序電流」動作,配合 「斷路器合閘位置」兩個條件組成的與邏輯經第二時限去啟動斷路器失靈保護並發出「啟動斷路器失靈保護」中央信號。

3)採用主變保護中由主變各側「復合電壓閉鎖元件」(或邏輯)動作解除斷路器失靈保護的復合電壓閉鎖元件,當採用微機變壓器保護時,應具備主變「各側復合電壓閉鎖動作」 信號輸出的空接點。

5.5. 變壓器的瓦斯保護應防水、防油滲漏、密封性好。氣體繼電器由中間端子箱的引出電纜應直接不允許經過渡端子接入保護櫃。

6. 發電機變壓器組保護

6.1. 大型機組、重要電廠的發電機變壓器保護對系統和機組的安全、穩定運行至關重要。發電機變壓器保護的原理構成復雜,牽涉面廣,且與機、爐和熱控等專業聯系密切,在運行中發生問題也難以處理。因此,有關設計、製造單位和發電廠及其調度部門應針對發電機變壓器組一次結構和繼電保護的配置與二次接線方案,對發電機變壓器保護在設計、安裝、調試和運行的各個階段都應加強質量管理和技術監督,消除隱患。

6.2. 各發電公司(廠)在對發電機變壓器組保護進行整定計算時應遵循《大型發電機變壓器繼電保護整定計算導則》(DL/T684-1999),並注意以下原則:

1)在整定計算大型機組高頻、低頻、過壓和欠壓保護時應分別根據發電機組在並網前、後的不同運行工況和製造廠提供的發電機組的性能、特性曲線進行。同時還需注意與汽輪機超速保護,和勵磁系統過壓、欠壓以及過勵、低勵保護的整定配合關系。

2)在整定計算發電機變壓器組的過勵磁保護時應全面考慮主變壓器及高壓廠用變壓器的過勵磁能力,並按電壓調節器過勵限制首先動作,其次是發電機變壓器組過勵磁保護動作,然後再是發電機轉子過負荷動作的階梯關系進行。

3)在整定計算發電機定子接地保護時必須根據發電機在帶不同負荷的運行工況下實測基波零序基波電壓和發電機中性點側零序三次諧波電壓的有效值數據進行。

4)在整定計算發電機變壓器組負序電流保護應根據製造廠提供的對稱過負荷和負序電流的A值進行。

5)在整定計算發電機、變壓器的差動保護時,在保護正確、可靠動作的前提下,不宜整定得過於靈敏,以避免不正確動作。

6.3. 100兆瓦及以上容量的發電機變壓器組微機保護應按雙重化配置(非電氣量保護除外)保護。大型發電機組和重要發電廠的啟動變保護宜採用保護雙重化配置。在雙重化配置中除了遵循2.11的要求外,還應注意做到:

1)每套保護均應含完整的差動及後備保護,能反應被保護設備的各種故障及異常狀態,並能動作於跳閘或給出信號。

2)發電機變壓器組非電量保護應設置獨立的電源迴路(包括直流空氣小開關及其直流電源監視迴路),出口跳閘迴路應完全獨立,在保護櫃上的安裝位置也應相對獨立。

3)兩套完整的電氣量保護和非電量保護的跳閘迴路應同時作用於斷路器的兩個跳閘線圈。

4)為與保護雙重化配置相適應, 500千伏發電機變壓器高、中壓側和220千伏變壓器高壓側必須選用雙跳圈機構的斷路器,斷路器和隔離刀閘的輔助接點、切換迴路,輔助變流器以及與其他保護配合的相關迴路亦應遵循相互獨立的原則按雙重化配置。

6.4. 發電機變壓器組過勵磁保護的啟動元件、反時限和定時限應能分別整定,並要求其返回系數不低於0.96。整定計算時應全面考慮主變壓器及高壓廠用變壓器的過勵磁能力。

6.5. 認真分析和研究發電機失步、失磁保護的動作行為,共同做好發電機失步、失磁保護的選型工作。要採取相應措施來防止系統單相故障發展為兩相故障時,失步繼電器的不正確動作行為。設計、製造單位應將有關這些問題的計算、研究資料提供給發電廠有關部門和調度單位備案。發電機在進相運行前,應仔細檢查和校核發電機失步、失磁保護的測量原理、整定范圍和動作特性。在發電機進相運行的上限工況時,防止發電機的失步、失磁保護裝置不正確跳閘。

6.6. 發電機失步保護在發電機變壓器組以外發生故障時不應誤動作,只有測量到失步振盪中心位於發電機變壓器組內部並對其安全構成威脅時,才作用於跳閘。跳閘時應盡量避免斷路器在兩側電勢角在180度時開斷。

6.7. 發電機失磁保護應能正確區分短路故障和失磁故障,同時還應配置振盪閉鎖元件,防止系統振盪時發電機失磁保護不正確動作。

6.8. 200兆瓦及以上容量的發電機定子接地保護應投入跳閘,但必須將基波零序基波段保護與發電機中性點側三次諧波電壓零序三次諧波段保護的出口分開,基波零序基波段保護投跳閘,發電機中性點側三次諧波電壓零序三次諧波段保護宜投信號。

6.9. 在發電機變壓器組的斷路器出現非全相運行時,首先應採取發電機降出力措施,然後由經快速返回的「負序或零序電流元件」閉鎖的「斷路器非全相判別元件」,以獨立的時間元件以第一時限,啟動獨立的跳閘迴路重跳本斷路器一次,並發出「斷路器三相位置不一致」的動作信號。若此時斷路器故障仍然存在,可採用以下措施:

1)以「零序或負序電流」任何一個元件動作、「斷路器三相位置不一致」和「保護動作」三個條件組成的「與邏輯」,通過獨立的時間元件以第二時限去解除斷路器失靈保護的復合電壓閉鎖,並發出告警信號,

2)同時經「零序或負序電流」元件任何一個元件動作以及三個相電流元件任何一個元件動作的「或邏輯」,與「斷路器三相位置不一致」,「保護動作」三個條件組成的「與邏輯」動作後,經由獨立的時間元件以第三時限去啟動斷路器失靈保護並發出「斷路器失靈保護啟動的信號」。

6.10. 發電機變壓器組的氣體保護、低阻抗保護應參照變壓器氣體保護和低阻抗保護的技術要求。

6.11. 在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中,應要求發電機製造廠提供裝設發電機橫差保護的條件,優先考慮配置橫差保護並要求該保護中的三次諧波濾過比應大於30。

6.12. 200兆瓦及以上容量的發電機變壓器組應配置專用故障錄波器。

6.13.重視與加強發電廠廠用系統的繼電保護整定計算與管理工作,杜絕因廠用系統保護不正確動作,擴大事故范圍。

7. 二次迴路與抗干擾

7.1. 嚴格執行《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反事故技術措施要點》中有關保護及二次迴路抗干擾的規定,提高保護抗干擾能力。

7.2. 應認真對各項反事故措施落實情況進行全面檢查、總結,尚未執行的要制定出計劃時間表。

7.3. 應按《高壓線路繼電保護裝置的「四統一」設計的技術原則》和《電力系統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反事故措施要點》中關於二次迴路、保護電壓二次迴路切換的有關要求,在設計、安裝、調試和運行的各個階段加強質量管理和技術監督,認真檢查二次迴路,做好整組試驗。不論在新建工程,還是擴建和技改工程中都必須防止二次寄生迴路的形成。

7.4. 應選用具有良好抗干擾性能的、並符合電力行業電磁兼容及相關的抗干擾技術標準的繼電保護裝置。

7.5. 應重視接地網可靠性對繼電保護裝置與接地網的可靠連接安全運行關系的研究。繼續做好開關站至繼電保護室敷設100平方毫米銅導線、以及在繼電保護室內敷設接地銅排網的反事故措施,接地銅排網應一點與主接地網可靠連接。保護裝置不能採用通過槽鋼接地的接地方式。發電廠的元件繼電保護室亦應盡快完成銅排接地網反事故措施。

7.6. 靜態型、微機型繼電保護裝置,以及收發信機的廠、站接地電阻應符合GB/T 2887-1989和GB 9361-1988計算站場地安全技術條件所規定不大於 0.5歐姆的要求,上述設備的機箱應構成良好電磁屏蔽體並有可靠的接地措施。

7.7. 在實施抗干擾措施時應符合相關技術標准和規程的規定。既要保證抗干擾措施的效果,同時也要防止損壞設備。

7.8. 對經長電纜跳閘的迴路,要採取防止長電纜分布電容影響和防止出口繼電器誤動的措施,如不同用途的電纜分開布置、增加出口繼電器動作功率,或通過光纖跳閘通道傳送跳閘信號等措施。

7.9. 應注意校核繼電保護通信設備(光纖、微波、載波)傳輸信號的可靠性和冗餘度,防止因通信設備的問題而引起保護不正確動作。

7.10. 應加強對保護信息遠傳的管理,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遠程修改微機保護的軟體、整定值和配置文件。同時還應注意防止干擾經由微機保護的通訊介面侵入,導致繼電保護裝置的不正確動作。

7.11. 在發電機廠房內的保護、控制二次迴路均應使用屏蔽電纜,電纜屏蔽層的兩側應可靠接地。用於定子接地保護的發電機中性點電壓互感器二次側接地點應在定子接地保護櫃內一點接地。

7.12. 新建和擴建工程宜選用具有多次級的電流互感器,優先選用貫穿(倒置)式電流互感器。

7.13. 為防止因直流熔斷器不正常熔斷而擴大事故,應注意做到:

1)直流總輸出迴路、直流分路均裝設熔斷器時,直流熔斷器應分級配置,逐級配合。

2)直流總輸出迴路裝設熔斷器,直流分路裝設小空氣開關時,必須確保熔斷器與小空氣開關有選擇性地配合。

3)直流總輸出迴路、直流分路均裝設小空氣開關時,必須確保上、下級小空氣開關有選擇性地配合。

4)為防止因直流熔斷器不正常熔斷或小空氣開關失靈而擴大事故,對運行中的熔斷器和小空氣開關應定期檢查,嚴禁質量不合格的熔斷器和小空氣開關投入運行。

7.14. 宜使用具有切斷直流負載能力的、不帶熱保護的小空氣開關取代原有的直流熔斷器,小空氣開關的額定工作電流應按最大動態負荷電流(即保護三相同時動作、跳閘和收發信機在滿功率發信的狀態下)的1.5~2.0倍選用。

8. 運行與檢修

8.1. 進一步規范繼電保護專業人員在各個工作環節上的行為,及時編制、修訂繼電保護運行規程和典型操作票,在檢修工作中必須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及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術措施。通過有秩序的工作和嚴格的技術監督,杜絕繼電保護人員因人為責任造成的「誤碰、誤整定、誤接線」事故。

8.2. 各發、供電企業、電力建設企業都應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編制繼電保護安裝、調試與定期檢驗的工藝流程和二次迴路驗收條例(大綱),保證繼電保護安裝、調試與檢驗的質量符合相關規程和技術標準的要求。

8.3. 應加強線路快速保護、母線差動保護、斷路器失靈保護等重要保護的運行維護,各廠、局必須十分重視快速主保護的備品備件管理和消缺工作。應將備品備件的配備,以及母差等快速主保護因缺陷超時停役納入技術監督的工作考核之中。線路快速保護、母線差動保護、斷路器失靈保護等重要保護的運行時間應不低於規定時間。

8.4. 認真做好微機保護及保護信息管理機等設備軟體版本的管理工作,特別注重計算機安全問題,防止因各類計算機病毒危及設備而造成微機保護不正確動作和誤整定、誤試驗等。

8.5. 應加強繼電保護微機型試驗裝置的檢驗、管理與防病毒工作,防止因試驗設備性能、特性不良而引起對保護裝置的誤整定、誤試驗。

8.6. 為防止線路架空地線間隙放電干擾高頻通道運行,要求有高頻保護線路的原有絕緣地線均應改為直接接地運行,同時也要重視接地點的維護檢查,防止產生放電干擾。

8.7. 繼電保護專業要與通信專業密切配合,防止因通信設備的問題而引起保護不正確動作。

8.8. 要建立與完善阻波器、結合濾波器等高頻通道加工設備的定期檢修制度,落實責任制,消除檢修管理的死區。

8.9. 結合技術監督檢查、檢修和運行維護工作,檢查本單位繼電保護接地系統和抗干擾措施是否處於良好狀態。

8.10. 在電壓切換和電壓閉鎖迴路、斷路器失靈保護、母線差動保護、遠跳、遠切、聯切迴路以及「和電流」等接線方式有關的二次迴路上工作時,以及一個半斷路器接線等主設備檢修而相鄰斷路器仍需運行時,應特別認真做好安全隔離措施。

8.11. 結合變壓器檢修工作,應認真校驗氣體繼電器的整定動作情況。對大型變壓器應配備經校驗性能良好、整定正確的氣體繼電器作為備品,並做好相應的管理工作。

8.12. 所有的差動保護(母線、變壓器、發電機的縱、橫差等)在投入運行前,除測定相迴路和差迴路外,還必須測量各中性線的不平衡電流、電壓,以保證保護裝置和二次迴路接線的正確性。

8.13. 母線差動保護停用時,應避免母線倒閘操作。母線差動保護檢修時,應充分考慮異常氣象條件的影響,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檢修作業程序,盡可能縮短母線差動保護的檢修時間。

8.14. 雙母線中阻抗比率制動式母線差動保護在帶負荷試驗時,不宜採用一次系統來驗證輔助變流器二次切換迴路正確性。輔助變流器二次迴路正確性檢驗宜在母線差動保護整組試驗階段完成。

8.15. 新投產的線路、母線和變壓器和發電機變壓器組等保護應認真編寫啟動方案呈報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做好事故預想,並採取防止保護不正確動作的有效措施。設備啟動正常後應及時恢復為正常運行方式,確保電網故障能可靠切除。

8.16. 檢修設備在投運前,應認真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特別是有無電壓二次迴路短路、電流二次迴路開路和不符合運行要求的接地點的現象。

8.17. 在一次設備進行操作或檢修時,應採取防止距離保護失壓,以及變壓器差動保護和低阻抗保護誤動的有效措施。

8.18. 在運行線路、母線、變壓器和發電機變壓器組的保護上進行定值修改前,應認真考慮防止保護不正確動作的有效措施,並做好事故預想和防範措施。在實施過程中要特別注意現場設備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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