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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抽采自動計量裝置調校

發布時間:2022-09-15 11:44:26

1. 煤礦瓦斯抽采計量裝置中負壓表能否代替壓力表

不能,負壓表如果加正壓會把指針扳斷的。

2. 瓦斯抽采自動計量中Nm3是什麼

摘要 你好,有點說不準。 如果是標准立方米應該是這樣nm3(3應是上角標)。是氣體在標准狀態下的體積

3. 瓦斯抽采管路監測監控流量感測器如何標校

可以這么考慮!抽采管路的監測監控流量感測器是通過機械式孔板流量計結合水銀U型壓差計計算對比來標校的。
在監測監控流量感測器旁邊5-10米左右安裝孔板流量計(最好是旁通式),孔板流量計上有兩個外漏的小金屬嘴兒,各用一個皮託管分別連接裝上水銀的U型壓差計(注意安裝前將皮託管先撾死,避免負壓將水銀吸走),讀取壓差,根據孔板系數和瓦斯溫度、瓦斯濃度、巷道大氣壓力等按照校正公式換算成標況流量與監控流量感測器進行對比,然後調校。

4. 8+3瓦斯治理模式的認識

摘要 實施機械水力一體化造穴鑽孔技術

5. 煤礦治理瓦斯的五項治本之策是什麼

煤礦治理瓦斯的五項治本之策為:
1.設計是源頭。區域性瓦斯治理,應優化開采程序,從設計源頭上選擇保護層,確保保護層開采順利實施;突出礦井新水平、新采區應編制防突專項設計,防突專項設計應與新水平、新采區設計一並編制;突出礦井采區設計應堅持「四區成套三超前」,即開拓區域、准備區域、抽采區域、回採區域抽采系統成套;開拓區域超前准備區域,准備區域超前抽采區域,抽采區域超前回採區域;分別設計地面高、低濃度瓦斯抽采系統,系統設計能力是實際需要能力的3~4倍。
2.通風是基礎。有多大通風能力、抽采能力,才能安排多大產量,保證回風流瓦斯不超限;按照「大風量、大斷面、低風阻」的原則,配備滿足安全生產需要的風機,巷道斷面富餘,保證風速不超限;採煤工作面採用「H」型、「Y」型、「U」型等正規通風方式,並確保風量充足。採用沿空留巷和Y型、H型通風的回採工作面,通風系統應安全、穩定、可靠,並制定後備通風預案;礦井生產水平和采區應實行分區通風,每個采區應至少設置一條專用回風巷,專用回風巷內不得安裝電器等設備,不得有人員作業,電機車不得進入回風流內;嚴禁任何兩個突出煤層採掘工作面之間串聯通風,嚴禁突出煤層突出危險區域採掘工作面回風直接切斷其他工作面唯一安全出口。采區進、回風應貫穿整個采區,采、掘工作面應實行獨立通風,布置獨立通風有困難時,在制定措施後可採用串聯通風,但串聯通風的次數不得超過一次。
3.抽采是重點。
4.防突是關鍵。
5.監測監控是保障。建立基於網路技術的信息化系統集成的礦井監測、監控、管理一體化平台。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中心站、分站和傳輸電纜、感測器等設備齊全,安裝設置和功能符合規定。嚴禁在安全監測監控系統主、備計算機上安裝、運行與監測監控工作無關的軟體。嚴禁使用具有屏蔽、過濾數據功能的上傳程序。各礦瓦斯超限信息應在企業簡訊平台上實時發布。

6. 跪求瓦斯抽放管理制度,急需!

①.發生無計劃停風時,當班瓦斯檢查員必須及時向礦調度匯報,礦調度在接到瓦斯檢查員的匯報後要及時向通風科值班人員、安監科匯報,並登記在「無計劃停風登記本」上。登記時應註明停風地點、停風時間、停風原因、恢復通風時間、瓦斯濃度、二氧化碳濃度等。

②.發生無計劃停風後,由機電副礦長、安監科負責組織有關隊組、通風科、機電科等單位負責人進行認真追查,兩天內完成追查處理,對責任者按規定進行處罰。

③.對無計劃停風的追查,安監科要建立「無計劃停風追查記錄台帳」。

六、瓦斯尾巷管理制度

一、瓦斯尾巷的設置

1、在瓦斯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及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瓦斯湧出異常區布置採煤工作面時,必須設置專用排瓦斯尾巷。如因未設置瓦斯尾巷而造成生產過程中工作面瓦斯超限,將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2、瓦斯尾巷必須貫穿整個工作面推進長度,不得留有盲巷,巷道必須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3、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每個采區和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采區必須設置至少1條專用回風巷;低瓦斯礦井開採煤層群和分層開采採用聯合布置的采區,必須設置1條專用回風巷。新開采區專用回風巷不到位的,不準開掘採煤工作面進回風巷。舊生產采區沒有布置專用回風巷的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同時,制定解決計劃,並盡快組織實施。

4、瓦斯尾巷的回風風流必須直接導入采區專用回風巷或礦井總回風巷,嚴禁兼作排放(包括抽放)瓦斯以外的其它用途,不得進行生產作業和設置電氣設備。尾巷布置形式應盡可能採用「三進一回」、「二進二回」系統。

二、尾巷的通風瓦斯管理

1、進入尾巷的鋼管、軌道、金屬網等導電物體,必須有防止產生靜電、磨擦火花的安全措施。在進入尾巷前設置絕緣隔離段,嚴防雜散電流導入,並在尾巷以內設置可靠的接地保護,以防靜電積聚。

2、瓦斯尾巷不進行瓦斯抽放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2℅,進行瓦斯抽放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2.5%。采空區的排放瓦斯橫貫及其下風側30m范圍內不受此限,但必須對此區域明確,並設置花閉和警標,禁止任何人員進入。

3、瓦斯尾巷必須按有關規定設置瓦斯探頭,瓦斯濃度達到2℅時(進行抽放時為2.5℅),能夠報警和切斷工作面及其回風巷所有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

4、風流進入尾巷必須進行有效凈化除塵。尾巷沖洗周期為五天一次,保持巷道無粉塵堆積和巷道濕潤;在回風橫貫距開口2米處,在排瓦斯橫貫距尾巷側2米各設置一道凈化水幕,並在採煤時保持常開不閉;隔爆水袋距排瓦斯橫貫距離不得大於200米,數量符合規定。

5、尾巷要及時維修,並保證有效的通風斷面和行人安全暢通。維修後的巷道斷面不得小於原設計的五分之四。

6、在尾巷內進行巷道維修、抽放管路鋪設、密閉施工、風泵排水、風筒吊掛、防塵等工作時,必須制定詳細的安全技術措施,經總工程師批准後,由通風科幹部跟班現場指揮,並在瓦斯濃度低於1.5%,且有瓦檢員全過程監控的情況下進行。

7、瓦斯尾巷同時使用的橫貫數不得超過二個(工作面前方的通風橫貫和工作面後方的排瓦斯橫貫),通往順槽的橫貫至少在兩端分別板閉,掛牌和定期檢查。通往采空區的橫貫必須及時有效永久封閉,永久閉前要打好花閉,禁止任何人員進入,且只允許通風專業人員用光瓦和加長皮管進行檢查。

8、尾巷內不能引入全風壓風流摻新的區段,必須接入風筒供風。尾巷全長必須保證0.5m/s-4.0m/s的風速,不得留有任何形式的盲巷。給尾巷供風的風機必須保證連續可靠運行,實現「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一旦造成停風,必須嚴格按照有關程序限量排放積存的瓦斯。

9、獨頭尾巷後部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實行封閉管理。復用時重新排放瓦斯。

三、瓦斯尾巷的人員出入、施工作業的管理

1、通風科科長、生產礦長、技術主管、安檢科科長每旬每人至少對全礦的瓦斯尾巷全面檢查巡視一次;每天至少有一名隊幹部到現場檢查尾巷的瓦斯、通風設施及頂板完好情況,如有異常必須立即採取措施、組織處理。

2、瓦檢員對尾巷裡的(包括各個橫貫)瓦斯、通風設施及頂板情況每班至少「三檢三匯報」,並向礦調度匯報。

3、通風科、隊必須建立尾巷管理台帳,對尾巷的瓦斯、通風設施及頂板情況進行記錄。

4、尾巷的入口處必須設置全斷面柵欄,掛尾巷專用「嚴禁入內」警標。柵欄開一個可以行人的小門,以備檢查用。平時小門必須上鎖,鑰匙由當班瓦檢員管理。

5、任何人不得擅自進入尾巷作業和檢查。如因工作需要必須進入尾巷的,需持通風科值班幹部批準的《專用瓦斯尾巷出入許可證》,交當班瓦檢員查驗和收回;並將隨身攜帶的攜帶型甲烷報警儀關閉後交瓦檢員保管。瓦檢員方可開啟柵欄門並陪同其進入尾巷工作或協助其檢查瓦斯和安全情況。

6、瓦檢員必須對進入尾巷的人員進行嚴格的檢查。嚴禁帶有電子手錶或穿化纖衣服等易產生火花的人員進入尾巷。嚴禁使用攜帶型甲烷報警儀對尾巷進行瓦斯檢查。礦燈上帶有攜帶型甲烷報警儀的人員在進入尾巷時,必須將礦燈上的攜帶型甲烷報警儀關閉,否則不得進入。

7、用光瓦檢查瓦斯時,則必須到瓦斯濃度小於2%的環境中讀數。當尾巷瓦斯超限時,瓦檢員必須及時停止工作面的生產,進行處理。

8、在尾巷進行維修或施工時,必須使用銅鍬、銅鎬、銅錘等銅質工具。

七、通風設施及風道管理制度

1.通風設施是構成通風系統,防止瓦斯事故的基礎設施,全礦職工和所有單位都要必須愛護,確保其完好。故意損壞通風設施,按礦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2.通風科負責按標准對井下所有通風設施進行設計施工,杜絕出現不合格設施,采區通風設施完畢後,移交給生產隊組進行管理,生產過程中如果發生或發現設施損壞,要及時通知通風區進行維修,保證通風系統滿足安全生產要求。

3.任何人不得將一組風門同時打開,否則按嚴重「三違」論處。運輸設備或物料經過風門時,必須小心謹慎,不得損壞風門。當設備或物料的長度或寬度超出風門規格時,必須事先與通風科取得聯系,通風科指派專人在現場配合工作,不得強行通過風門,以免造成損壞及其它不良後果。

4.通風科負責每月對全礦風道全面檢查一次,發現問題向有關領導匯報,督促有關部門及時處理。對於損壞嚴重的風道,通風科要及時匯報有關領導和部門,進行處理。

5.風道的工業衛生按礦劃定的責任范圍,分片進行管理,按規定周期進行清掃、沖洗。

四、礦井綜合防塵管理制度

一總 則

1. 礦長是防治粉塵危害的第一責任者,礦總工程師主管粉塵防治工作。礦長安全辦公會要及時研究解決綜合防塵工作的重大問題,礦總工程師每月應組織召開一次防塵專業會議,研究、總結、布置綜合防塵工作,及時解決綜合防塵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2.採掘隊組、運輸隊、機電科、通風科、礦調度室、生產科等單位必須認真執行本部門在防治粉塵危害工作中的部門責任,各有關隊組設專職防塵員負責本隊粉塵防治工作。

3.通風科負責全礦綜合防塵工作的業務管理;負責礦井粉塵濃度的測定,並按要求定期取樣送化驗部門化驗,及時取得粉塵分散度及粉塵中游離二氧化硅含量數據;負責防塵報表填寫上報,做到報表及時、准確、真實、可靠,並將各類報表裝訂成冊,記錄存檔。

4.安監科應對粉塵防治措施計劃進行審查,並對措施計劃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者,要認真追查處理。

5.通風科必須做好綜合防塵的監督檢查工作,瓦檢員每班負責對生產隊組綜合防塵工作進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做為對生產隊組「一通三防」質量定級的依據,並執行好沒有或不使用防塵設施停工和」干打眼」停工的原則.通風科每旬組織兩次大檢查,根據檢查結果並結合瓦檢員的評估情況每旬對有關單位進行綜合防塵工作考核定級,並作為月底有關單位結構工資考核依據。

6.全礦井建立完善的防塵供水系統。主斜井、副斜井軌道大巷、膠帶大巷、回風大巷、采區集中運輸巷、集中回風巷與集中軌道巷、採煤工作面各巷道、掘進巷道、煤倉(溜煤眼)放煤口、卸載點等地點必須敷設供水管路,膠帶輸送機巷供水管路每隔50米裝設一個三通和閥門,其它巷道供水管路每隔100米裝設一個三通和閥門。採掘工作面的防塵設施應與採掘設備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移交。沒有防塵灑水管路的採掘工作面,不得生產;沒有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措施的採掘工作面,不得生產。回採工作面、新采區移交生產前,要由礦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綜合防塵設施和措施的驗收,不符合標准,不準生產。所有防塵水管三通閥門必須編號管理。

7.各生產單位必須及時沖洗巷道,杜絕出現粉塵堆積巷道.

8.拆除采區防塵管路時,必須提前通知通風科,得到許可後,方可拆除,防塵管路不得改作它用。

9.綜合業務科對接觸粉塵人員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對檢查出的職業病患者,按國家規定及時給以治療、療養和調離塵害作業崗位。並按國家規定做好接觸粉塵工人健康檔案管理及職業病防治工作。

二.綜合防塵的工作標准及責任范圍

1.礦井綜合防塵設施安設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及集團公司的有關要求。工作標準的具體細則按(90)中煤總安字第171號《煤礦井下粉塵防治規范》(試行)和(90)中煤總安字第172號《礦井綜合防塵標准及檢查評定辦法》(試行)兩個文件執行。

2.巷道沖洗刷白要求

礦井各進回風巷及採掘工作面必須定期進行沖洗刷白工作,不得有粉塵堆積,沖洗刷白要有記錄,每月25日前將有關情況報送通風科。沖洗刷白周期如下:

⑴.主斜井、副斜井、軌道大巷、膠帶大巷、回風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

⑵.主斜井、副斜井、軌道大巷、膠帶大巷、回風大巷至少每月沖洗一次積塵。各采區集中回風、集中軌道巷至少每15天沖洗一次積塵,集中運輸巷每五天沖洗一次積塵。

⑶.採煤工作面進風巷至少每5天沖洗一次積塵;採煤工作面、回風巷距工作面100米范圍內巷道每班沖洗一次積塵,回風巷距工作面100米以外每天沖洗一次。

⑷.掘進工作面30米范圍巷道每班沖洗一次積塵(炮掘工作面放炮前後各沖洗一次),30米以外巷道每周沖洗一次。

⑸.採煤工作面尾巷至少每5天沖洗一次積塵。

3.通風科責任范圍

⑴.負責採煤工作面煤體注水鑽孔的施工及封孔注水工作。

⑵.負責總回風道的刷白工作,負責總回風道及採煤工作面尾巷的沖洗及防塵管路和設施的維護工作。

(3)負責各集中巷道的粉塵沖洗工作。

(4).搞好接觸粉塵人員的個體防護工作。

4 .採掘隊組責任范圍:

⑴.負責本隊組責任范圍內的架間噴霧、轉載點噴霧、水幕、隔爆水袋等防塵設施。

負責本隊組責任范圍內其它防塵、隔爆設施的安裝、使用、維護和移置。

⑵.負責本隊組責任范圍內供水管路及三通閥門的安裝、拆除工作。

⑶.負責本隊採掘機內外噴霧維護與使用工作,保證其完好有效,噴嘴無堵塞,霧化程度高,做好採掘機增加外噴霧的改造工作,採掘機外噴霧必須覆蓋全滾筒。

⑷.保證本隊採煤工作面清水加壓泵的使用及與採煤機和機掘工作面除塵風機與掘進機的聯鎖,使供水壓力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5).施工過程中必須採用濕式鑽眼,炮掘工作面炮眼封孔必須使用水炮泥。

(6).正常使用扒斗裝岩機扒裝灑水裝置,實行邊扒裝、邊灑水噴霧。

(7).搞好接觸粉塵人員的個體防護工作。

6.運輸隊責任范圍

⑴.負責主斜井、副斜井、軌道大巷、膠帶大巷、地面選煤樓、高架皮帶、地面煤倉上下口以及地面儲煤場的防塵、隔爆設施的安裝、使用、維護、管理及巷道的定期沖洗和刷白工作。

⑵.加強礦車的檢修工作,減少漏煤漏碴,並及時清掃運主斜井、副斜井、軌道大巷、膠帶大巷、地面選煤樓、高架皮帶、地面煤倉上下口以及地面儲煤場(包括裝卸煤點)撒落的煤矸。

⑶.搞好接觸粉塵人員的個體防護工作。

7.機電科責任范圍

⑴.負責本區隊轄區內防塵維護、管理,設施的使用。以及定期沖洗、刷白工作。

⑵.提供符合防塵工作要求的採掘設備,並且解決綜合防塵工作中的機電技術難題。

⑶.搞好接觸粉塵人員的個體防護工作。

8.生產科責任范圍

負責在采區及採掘工作面設計的同時,同時設計與之相配套的防塵管路及設施。

五、礦井防滅火制度

一.井下自然發火預測預報管理辦法

1. 由通風科負責每月對全礦的總回風道、采區回風道進行一次詳細的自然發火徵兆觀察,從大范圍上分析井下有無自燃發火。

2.通風科每周對井下採煤面的上隅角、回風巷和采空區回風密閉及其它可能發熱的地點進行一次全面觀測。觀測的參數包括:現場的氣體成份(CH4、C02、C0、02)、氣溫、水溫、其他火災徵兆等;在防火牆封閉時間長,溫度異常和有自燃傾向的區域內的回風風流中要安設CO感測器,CO感測器的報警濃度為20ppm。

3.對於已有發火危險或已出現發火徵兆的地點,檢查周期縮短到每班一次,並每7天取樣一次送具有國家資質化驗室分析,及時向有關領導和部門匯報。同時,礦領導應組織專門人員進行火災災情的分析並制定處理對策。

4、加強地面集中抽放系統抽放管道和井下移動抽放系統抽放管中CO的檢測,每班至少檢查一次,並做好記錄。井下各抽放地點,每月抽取一次氣樣送具有國家資質化驗室進行化驗,發現有CO濃度持續升高或其它發火徵兆時,取樣化驗周期縮短為每周一次。

5.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發出火災預報:

⑴.巷道中出現霧氣或「掛汗」(溫度不同的兩段風流交匯處,因水蒸氣過飽和而凝聚出現的霧氣除處)。

⑵.巷道中出現火災氣味時,如煤油味、焦油味、松香油味等。

⑶.從煤炭發熱或自然地點流出的水或空氣,其溫度較平常增高。

⑷.空氣中有害氣體(如C0、C02等)濃度增加,人體感到不舒服,如頭痛,悶熱、精神疲乏等。

二.防止煤炭自燃及消防器材設置的管理規定

1. 生產技術部門在設計采區或工作面時,必須認真考慮防火問題並遵循下列原則:

⑴.盡量採用能夠避免對井巷煤柱進行過多切割的開采工序。

⑵.留足保護煤柱,採取采區分隔管理,避免各采區互通。

⑶.合理布局通風設施位置,盡量避免井巷與采空區貫通。

⑷.盡量減少穿層溜煤井的個數,盡量避免區域角聯通風系統的出現。

⑸.實現集中生產,盡量縮短生產戰線,對舊采區實行逐步收縮,逐步封閉。

2.採用沿空留巷的開采方式推進的工作面,通風科要制定專門防火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准。

3.採煤工作面必須嚴格按照作業規程要求進行作業,不向采空區丟煤或少丟煤,采高必須嚴格控制,不留頂煤或底煤,端頭及工作面的浮煤應清掃干凈,不得遺留到采空區。

4.加強巷道支護,盡量避免冒頂、漏頂事故發生。萬一發生冒頂、漏頂事故,必須將冒頂、漏頂區域的浮煤、虛煤清除干凈,並採取措施將冒頂區接實、封嚴。

5.工作面回採結束後,各種設備必須回收干凈,保證采空區頂板能夠充分垮落密實,盡量消除采空區漏風;採用錨桿支護的巷道在進入采空區以前,應將托板取掉。

6.採煤工作面及采區回採結束後,必須盡快砌築永久性密閉(防火牆),最遲不得超過45天。

7.采空區密閉(防火牆)必須保證質量,嚴密不漏風,施工時要掏槽,掏槽深度符合要求。在有涌水的地點施工永久密閉(防火牆)時,還應設置返水管,打水泥底座。

8.封閉的工作面或采區,只有經過取樣化驗確認無自然發火時,方可啟封。

9.啟封已封閉的工作面或采區必須制定防止煤炭自燃的安全技術措施。

10 啟封已封閉的工作面或采區後三天內,每班必須由礦山救護隊檢查通風工作,並測定水溫、空氣溫度和空氣成份。只有確認無自燃發火後,方可恢復生產。

11.井下所有的機電硐室、火葯庫都要備有乾粉滅火器和砂箱等消防器材,其最低數量為:滅火器4個、砂子0.4m3。

12.皮帶頭應備有不少於2個的滅火器,附近15米范圍內消防管路必須設置三通和閥門,並備有不少於10米的消防軟管。

13.井下消防材料庫設在井底車場,並裝備消防列車,其中材料工具的品種和數量,應備有明細台帳,礦長組織各有關部門每季度檢查一次,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14.各處消防器材由機電科、運輸隊、各採掘隊組進行管理。過期的滅火器材必須及時更換,板結的砂子應及時疏鬆或更換。

15.因處理火災消耗的器材,必須在24小時之內由管理單位補充到規定數量。

三.井下火災匯報與處理原則

1.任何人發現井下自然發火或自燃預兆都必須立即向礦調度室進行匯報。礦調度室接到報告應立即通知通風科迅速查明火情,同時向礦值班領導、礦長、總工程師進行匯報。通風科應根據現場情況迅速採取控制措施,並報請礦長、總工程師批准。

2.任何人發現礦井火災應首先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直接滅火。現場區(科)長、隊長、工長及其他管理人員應依照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的規定將所有受害地區和可能受害地區的人員撤離危險區,並利用現場一切工具和滅火器材直接滅火。

3.礦調度室接到火警報告後,應立即按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的規定通知有關人員。值班礦長在礦長和總工程師未到之前,負責組織事故的處理工作。礦長和總工程師到來後,立即組織成立救災指揮部,並到事故現場組織救災工作,礦長任總指揮。

4.處理火災時,應遵守下列原則:

⑴.非礦山救護隊員只能在CO濃度不超過0.0024%,CH4濃度在1.5%以下、氣溫低於攝氏35度、且無爆炸危險地點工作。

⑵.撲滅電器火災必須首先切斷電源,未切斷電源前禁止用水滅火。用水滅火時,應先滅火源外圍再滅火源中心,滅火水量要充足。

⑶.油脂類火災只能用滅火器或砂子滅火。

⑷.掘進工作面發生火災時,不得停止局部通風機運轉,應在保證正常通風的條件下滅火。

⑸.當井下火災直接撲滅或直接滅火措施無效時,必須採取封閉措施,採取封閉措施應注意以下幾點:

①.確保安全、有效滅火的前提下,盡量縮小封閉范圍。

②.一般應採取進回風側同時封閉方案,不具備同時封閉條件時,應採用先進風側後回風側的方案。

③.封閉過程中,指定專人每10分鍾檢查一次進、回風流中的瓦斯、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和氧氣含量,以判斷有無爆炸危險性。人員只能在無爆炸危險的前提下進行施工。

④.密閉牆上必須留有觀測孔和措施孔,觀察孔要用專用堵板進行封堵。

⑤.事故處理完畢後,由通風區負責寫出火災事故報告,報送有關部門。

六.瓦斯抽放管理制度

1.凡在回採過程中瓦斯湧出量大,以通風方法不能稀釋瓦斯保證安全生產的採煤工作面,必須建立瓦斯抽放系統,實施瓦斯抽放工作。

2.進行瓦斯抽放的工作面必須編制瓦斯抽放設計。具體內容包括:

(1).工作面概況:開採煤層及鄰近煤層賦存情況(柱狀圖)、地質概況、回採工作面參數、預計瓦斯湧出量、管路系統設計及抽放量預測等。

(2).鑽孔數量、參數(開孔及終孔位置、上仰角、方位角、直徑、穿越岩層等)。

(3).封孔方法、封孔長度。

(4).抽放瓦斯泵站的位置、巷道斷面及附屬設施(井下移動泵站)。

(5).抽放瓦斯的設備、設施及安裝情況。

(6).要附有瓦斯抽放安裝圖和抽放說明書。

3.地面瓦斯集中抽放系統必須設置抽放監控系統,監控系統應具備以下功能:

A、既可獨立運行,又可作為子系統與KJ131綜合監控系統聯網運行。

B、能連續監測泵房及井下抽放管路的負壓、濃度、溫度、一氧化碳、流量(純流量瞬時值、混合流量瞬時值、純流量累計值、混合流量累計值);泵房中循環水的水壓、進出水溫、水量;儲氣罐壓力、濃度、罐體高度、罐體水封水位及溫度;泵軸溫並及環境瓦斯濃度、設備供電狀態、設備開停狀態;供水管道的供水情況、供水池的水位;瓦斯閥門的開啟量;電流、電壓、功率。

C、能夠依據所測參數自動轉換為標准狀態下的混合瓦斯流量和純瓦斯流量,並計算出累計量.

D、當泵房環境瓦斯濃度超過規定時,能發出聲光報警及斷電控制,當抽放管中瓦斯濃度低於規定值時也能發出聲光報警及斷電控制。

E、具有任一分站的測點超限而由另一分站控制斷電的強制閉鎖交叉斷電功能,斷電邏輯可由用戶設置。

F、系統對採集到的數據進行實時分析處理、屏幕查詢顯示和列印,並形成相應的歷史統計數據,存儲日、旬、月報表。

E、系統具有很強的自檢診斷功能。

7. 瓦斯抽放管路設計有何要求怎樣最合理

設計要求

1、對PVC瓦斯抽放管進行分級升壓時,每升一級壓力,都要檢查支墩、管道及界面,未發現異常現象才可以繼續升壓。試壓實驗時,嚴禁對PVC瓦斯抽放管管材、管件及介面等部位進行敲打或修補。遇有缺陷時,卸壓後再修補。

2、PVC瓦斯抽放管管道試壓長度不大於500米,在過路、過河段的地方應單獨試壓。壓力表應分別安裝在管道進口、末端和最低處,以最低處壓力為准,若管道最低處不能安裝壓力表,可根據落差計算出最低處壓力。升壓過程中,壓力表針擺動、不穩且升壓較慢時,應重新排氣後再升壓。

1、PVC管材由PVC粉末加工而成,而PVC樹脂以顆粒狀態存在,顆粒大小為30-250μm,PVC顆粒又由若干初級粒子組成,其初級粒子大小為0.1-2μm。

2、PVC加工穩定性不好,熔融溫度(160°)高於分解溫度(120°),這樣是難以用熔融塑化的方法加工的。改性方法:在其中加入熱穩定劑,使分解溫度高於熔融溫度;加入增塑劑,以降低其熔融溫度,使其低於分解溫度。

3、PVC熔體的流動特性不好,熔體強度低,易發生PVC製品表面粗糙等現象;尤其是PVC硬製品,此現象更突出,所以一般加入助劑。

4、PVC熔體粘附金屬傾向大,熔體之間以及熔體與PVC管材擠出設備之間摩擦力大,需加入潤滑劑以克服摩擦阻力,按潤滑劑與PVC樹脂的相容性大小不同,可分為內潤滑劑(相容性大)和外潤滑劑。

5、PVC熔體屬非牛頓流體,其對剪切速率非常敏感,所以對熱敏性PVC樹脂,可以通過提高PVC管材擠出機螺桿轉速來達到降低其粘度的目的。



(7)瓦斯抽采自動計量裝置調校擴展閱讀

井下瓦斯管路、抽放鑽場(或密閉)的檢查維護管理工作內容有:

1、檢查瓦斯管路及巷道狀態,發現管路因被撞、砸而變形、漏氣、斷開或被水淹等情況時,要立即匯報,並積極採取措施妥善處理。

2、檢查管路的吊絲、墊墩是否齊全、牢固,發現問題採取措施處理。

3、檢查管路接頭(法蘭盤)的螺絲是否齊全或松動,發現問題應立即處理。

4、檢查主、干、支管路上的閥門是否失靈、漏氣,未經允許不得任意開關或調動。

5、檢查放水裝置,並及時放出管內積水。若發現管路堵塞需要降壓放水時,必須經區(隊)長同意後才可進行。

6、將當天檢查、處理的情況記錄好,並向區(隊)領導和調度室匯報。

8. 煤礦瓦斯抽采達標暫行規定的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礦井必須進行瓦斯抽采,並實現抽采達標:
(一)開采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煤層的;
(二)一個採煤工作面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5m³/min或者一個掘進工作面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3m³/min的;
(三)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或等於40m³/min的;
(四)礦井年產量為1.0~1.5Mt,其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30m³/min的;
(五)礦井年產量為0.6~1.0Mt,其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25m³/min的;
(六)礦井年產量為0.4~0.6Mt,其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20m³/min的;
(七)礦井年產量等於或小於0.4Mt,其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15m³/min的。
第八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為所在單位瓦斯抽採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落實瓦斯抽采工作所需的人力、財力和物力,制定瓦斯抽采達標工作各項制度,明確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權、利,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到位和瓦斯抽采達標。
煤礦企業、礦井的總工程師或者技術負責人(以下統稱技術負責人)對瓦斯抽采工作負技術責任,負責組織編制、審批、檢查瓦斯抽采規劃、計劃、設計、安全技術措施和抽采達標評判報告等;煤礦企業、礦井的分管負責人負責分管范圍內瓦斯抽采工作的組織和落實。
煤礦企業、礦井的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瓦斯抽采達標工作負責。
第九條 煤礦企業應當建立瓦斯抽采達標評價工作體系,制定礦井瓦斯抽采達標評判細則,建立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獎懲制度、抽采工程檢查驗收制度、先抽後采例會制度、技術檔案管理制度等。
第十條 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專業的瓦斯抽采機構。企業(集團公司)應當設置管理瓦斯抽采工作部門;礦井應當建立負責瓦斯抽採的科、區(隊),並配備足夠數量的專業工程技術人員。
瓦斯抽采技術和管理人員應當定期參加專業技術培訓,瓦斯抽采工應當參加專門培訓並取得相關資質後上崗。
第十一條 礦井在編制生產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計劃時,必須同時組織編制相應的瓦斯抽采達標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確保「抽掘采平衡」。礦井生產規劃和計劃的編制應當以預期的礦井瓦斯抽采達標煤量為限制條件。
抽采達標規劃包括:抽采達標工程(表)、抽采量(表)、抽采設備設施(表)、資金計劃(表),抽采達標范圍可規劃產量(表)、采面接替(表)、巷道掘進(表)等。
年度實施計劃包括:年度瓦斯抽采達標的煤層范圍及相對應的年度產量安排(表)、采面接替(表)、巷道掘進(表),年度抽采工程(表)、抽采設備設施(表)、施工隊伍、抽采時間、抽采量(表)、抽采指標、資金計劃(表)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礦井應當積極試驗和考察不同抽采方式和參數條件下的煤層瓦斯抽采規律,根據抽采參數、抽采時間和抽采效果之間的關系,確定礦井合理抽采方式下的抽采超前時間,並結合抽采工程施工周期,安排抽采、掘進、回採三者之間的接替關系。
煤礦企業對礦井瓦斯抽采規劃、計劃、設計、工程施工、設備設施以及抽采計量、效果等每年應當至少進行一次審查。
第十二條 經礦井瓦斯湧出量預測或者礦井瓦斯等級鑒定、評估符合應當進行瓦斯抽采條件的新建、技改和資源整合礦井,其礦井初步設計必須包括瓦斯抽采工程設計內容。
礦井瓦斯抽采工程設計應當與礦井開采設計同步進行;分期建設、分期投產的礦井,其瓦斯抽采工程必須一次設計,並滿足分期建設過程中瓦斯抽采達標的要求。
第十三條 礦井確定開拓和開采布局時,應當充分考慮瓦斯抽采達標需要的工程和時間。
煤層群開採的礦井,應當部署抽采采動卸壓瓦斯的配套工程。
開采保護層時,必須布置對被保護層進行瓦斯抽採的配套工程,確保抽采達標。
在煤層底(頂)板布置專用抽采瓦斯巷道,採用穿層鑽孔抽采瓦斯時,其專用抽采瓦斯巷道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一)巷道的位置、數量應當滿足可實現抽采達標的抽采方法的要求;
(二)巷道施工應當滿足抽采達標所需的抽采時間要求;
(三)敷設抽采管路、布置鑽場及鑽孔的抽采巷道採用礦井全風壓通風時,巷道風速不得低於0.5m/s。

9. 煤礦瓦斯抽采達標暫行規定的第三章 瓦斯抽采系統

第十四條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和高瓦斯礦井必須建立地面固定抽采瓦斯系統,其他應當抽采瓦斯的礦井可以建立井下臨時抽采瓦斯系統;同時具有煤層瓦斯預抽和采空區瓦斯抽采方式的礦井,根據需要分別建立高、低負壓抽采瓦斯系統。
第十五條 泵站的裝機能力和管網能力應當滿足瓦斯抽采達標的要求。備用泵能力不得小於運行泵中最大一台單泵的能力;運行泵的裝機能力不得小於瓦斯抽采達標時應抽采瓦斯量對應工況流量的2倍,即:

第十六條 瓦斯抽采礦井應當配備瓦斯抽采監控系統,實時監控管網瓦斯濃度、壓力或壓差、流量、溫度參數及設備的開停狀態等。
抽采瓦斯計量儀器應當符合相關計量標准要求;計量測點布置應當滿足瓦斯抽采達標評價的需要,在泵站、主管、干管、支管及需要單獨評價的區域分支、鑽場等布置測點。
第十七條 瓦斯抽采管網中應當安裝足夠數量的放水器,確保及時排除管路中的積水,必要時應設置除渣裝置,防止煤泥堵塞管路斷面。每個抽采鑽孔的接抽管上應留設鑽孔抽采負壓和瓦斯濃度(必要時還應觀測一氧化碳濃度)的觀測孔。
煤礦應當加強瓦斯抽采現場管理,確保瓦斯抽采系統的正常運轉和瓦斯抽采鑽孔的效用,鑽孔抽采效果不好或者有發火跡象的,應當及時處理。

10. 煤礦瓦斯抽采達標暫行規定的第五章 抽采達標評判

第二十一條 抽采瓦斯礦井應當對瓦斯抽採的基礎條件和抽采效果進行評判。在基礎條件滿足瓦斯先抽後采要求的基礎上,再對抽采效果是否達標進行評判。
工作面採掘作業前,應當編制瓦斯抽采達標評判報告,並由礦井技術負責人和主要負責人批准。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判定為抽采基礎條件不達標:
(一)未按本規定要求建立瓦斯抽采系統,或者瓦斯抽采系統沒有正常、連續運行的;
(二)無瓦斯抽采規劃和年度計劃,或者不能達到本規定第十一條要求的;
(三)無礦井瓦斯抽采達標工藝方案設計、無採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施工設計,或者不能達到本規定第十八條要求的;
(四)無採掘工作面瓦斯抽采工程竣工驗收資料、竣工驗收資料不真實或者不符合本規定第十九條要求的;
(五)沒有建立礦井瓦斯抽采達標自評價體系和瓦斯抽采管理制度的;
(六)瓦斯抽采泵站能力和備用泵能力、抽采管網能力等達不到本規定要求的;
(七)瓦斯抽采系統的抽采計量測點不足、計量器具不符合相關計量標准和規范要求或者計量器具使用超過檢定有效期,不能進行准確計量的;
(八)缺乏符合標准要求的抽采效果評判用相關測試條件的。
第二十三條 預抽煤層瓦斯效果評判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和步驟:
(一)抽采鑽孔有效控制范圍界定;
(二)抽采鑽孔布孔均勻程度評價;
(三)抽采瓦斯效果評判指標測定;
(四)抽采效果達標評判。
第二十四條 預抽煤層瓦斯的抽采鑽孔施工完畢後,應當對預抽鑽孔的有效控制范圍進行界定,界定方法如下:
(一)對順層鑽孔,鑽孔有效控制范圍按鑽孔長度方向的控制邊緣線、最邊緣2個鑽孔及鑽孔開孔位置連線確定。鑽孔長度方向的控制邊緣線為鑽孔有效孔深點連線,相鄰有效鑽孔中較短孔的終孔點作為相鄰鑽孔有效孔深點。
(二)對穿層鑽孔,鑽孔有效控制范圍取相鄰有效邊緣孔的見煤點之間的連線所圈定的范圍。
第二十五條 預抽煤層瓦斯的抽采鑽孔施工完畢後,應當對預抽鑽孔在有效控制范圍內均勻程度進行評價。預抽鑽孔間距不得大於設計間距。
第二十六條 將鑽孔間距基本相同和預抽時間基本一致(預抽時間差異系數小於30%,計算方法參見附錄A1)的區域劃為一個評價單元。
對同一評價單元預抽瓦斯效果評價時,首先應根據抽采計量等參數按附錄A2、A3計算抽采後的殘余瓦斯含量或殘余瓦斯壓力,按附錄A4計算可解吸瓦斯量,當其滿足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預期達標指標要求後,再進行現場實測預抽瓦斯效果指標。
按《煤層瓦斯含量井下直接測定方法》(GB/T23250,以下簡稱《含量測定方法》)現場測定煤層的殘余瓦斯含量,按《煤礦井下煤層瓦斯壓力的直接測定方法》(AQ/T1047,以下簡稱《壓力測定方法》)現場測定煤層的殘余瓦斯壓力,依據現場測定的煤層殘余瓦斯含量,按附錄A4計算現場測定的煤層可解吸瓦斯量。
突出煤層現場測定點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穿層鑽孔或順層鑽孔預抽區段或回採區域煤層瓦斯時,沿採煤工作面推進方向每間隔30~50m至少布置1組測定點。當預抽區段寬度(兩側回採巷道間距加回採巷道外側控制范圍)或預抽回採區域採煤工作面長度未超過120m時,每組測點沿工作面方向至少布置1個測定點,否則至少布置2個測點;
(二)用穿層鑽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時,在煤巷條帶每間隔30~50m至少布置1個測定點;
(三)用穿層鑽孔預抽石門(含立、斜井等)揭煤區域煤層瓦斯時,至少布置4個測定點,分別位於要求預抽區域內的上部、中部和兩側,並且至少有1個測定點位於要求預抽區域內距邊緣不大於2m的范圍;
(四)用順層鑽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時,在煤巷條帶每間隔20~30m至少布置1個測定點,且每個評判區域不得少於3個測定點;
(五)各測定點應布置在原始瓦斯含量較高、鑽孔間距較大、預抽時間較短的位置,並盡可能遠離預抽鑽孔或與周圍預抽鑽孔保持等距離,且避開採掘巷道的排放范圍和工作面的預抽超前距。在地質構造復雜區域適當增加測定點。測定點實際位置和實際測定參數應標注在瓦斯抽采鑽孔竣工圖上。
第二十七條 預抽煤層瓦斯,應當同時滿足以下要求:
(一)鑽孔有效控制范圍應當滿足《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或《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的要求;布孔均勻程度滿足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要求;
(二)預抽瓦斯效果應當滿足如下標准:
1.對瓦斯湧出量主要來自於開采層的採煤工作面,評價范圍內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滿足表1規定的,判定採煤工作面評價范圍瓦斯抽采效果達標。
表1 採煤工作面回採前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應達到的指標 工作面日產量(t) 可解吸瓦斯量(m3/t) ≤1000 ≤8 1001~2500 ≤7 2501~4000 ≤6 4001~6000 ≤5.5 6001~8000 ≤5 8001~10000 ≤4.5 >10000 ≤4 2.對於突出煤層,當評價范圍內所有測點測定的煤層殘余瓦斯壓力或殘余瓦斯含量都小於預期的防突效果達標瓦斯壓力或瓦斯含量、且施工測定鑽孔時沒有噴孔、頂鑽或其他動力現象時,則評判為突出煤層評價范圍預抽瓦斯防突效果達標;否則,判定以超標點為圓心、半徑100m范圍未達標。預期的防突效果達標瓦斯壓力或瓦斯含量按煤層始突深度處的瓦斯壓力或瓦斯含量取值;沒有考察出煤層始突深度處的煤層瓦斯壓力或含量時,分別按照0.74MPa、8m3/t取值。
3.對於瓦斯湧出量主要來自於突出煤層的採煤工作面,只有當瓦斯預抽防突效果和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指標都滿足達標要求時,方可判定該工作面瓦斯預抽效果達標。
第二十八條 對瓦斯湧出量主要來自於鄰近層或圍岩的採煤工作面,計算的瓦斯抽采率(採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按附錄A5計算)滿足表2規定時,其瓦斯抽采效果判定為達標。
表2 採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應達到的指標 工作面絕對瓦斯湧出量Q(m3/min) 工作面瓦斯抽采率(%) 5≤Q<10 ≥20 10≤Q<20 ≥30 20≤Q<40 ≥40 40≤Q<70 ≥50 70≤Q<100 ≥60 100≤Q ≥70 第二十九條採掘工作面同時滿足風速不超過4m/s、回風流中瓦斯濃度低於1%時,判定採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達標。
第三十條礦井瓦斯抽采率(礦井瓦斯抽采率按附錄A6計算)滿足表3規定時,判定礦井瓦斯抽采率達標。
表3 礦井瓦斯抽采率應達到的指標 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Q(m3/min) 礦井瓦斯抽采率(%) Q<20 ≥25 20≤Q<40 ≥35 40≤Q<80 ≥40 80≤Q<160 ≥45 160≤Q<300 ≥50 300≤Q<500 ≥55 500≤Q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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