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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

發布時間:2022-09-15 03:17:58

㈠ 防雷驗收需要哪些資料

防雷驗收需要哪些資料:
准備驗收申清書,還要准備一份防膏工程設計核准書,另外相關的驗收人員需要提供個人的資格江書,或者由單位提供的驗收資格證。驗收結束了之後,需要提供所有的防雷檢測報告書,還需提供防雷裝置竣工圖,將其一並交給小區的管理人員,無論在小區還是在辦公樓的屋頂上面,都需要設置好防雷指施,後期還需要經過防雷的驗收。
防雷驗收需要哪些資料:
工准備驗收甲請書,還要准備一份防雷工程設計核准書,另外相關的驗收人員需要提供個人的資格證書,或者由單位提供的驗收資格證。驗收結束了之後,需要提供所有的防雷檢測報告書,還需提供防雷裝置竣工圖,將其一並交給小區的管理人員
需要由專業的驗收部門來進行防需驗收的工作,如果在驗收的過程中發現了門題,就要及時提出來,並且要解決問題,拿出解決的報告。根據經驗,前期需要組織並目策劃,而具要給出開工報告,施工過程當中要隨時進行施工。建築防雷最具破壞作用的不是雷直接擊穿建築,而是雷電會放電磁脈沖,對於用電的設備會產生很大的影響,直接會導致經濟的損失。尤其在雷雨季節,會直接打壞家電設備。
拓展資料:工程驗收資料分為以下幾個部分:
第一部分:預檢;
第二部分、工程竣工驗收;
第三部分、施工技術文件;
第四部分、除以上文件材料以外的其它材料報驗和工程報驗等監理文件材料;
第五部分、竣工圖;
第六部分、與工程有關的各種聲像材料(註明文字說明、工程名稱、地點、時間、施工部位等)以及其他相關材料。
法律依據: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第十七條: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符合以下條件的,應當受理。
(一)防雷裝置設計取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核發的《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書》;
(二)防雷工程專業施工單位和人員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和資格;
(三)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㈡ 呼和浩特市建(構)築物防雷工程設計審核、跟蹤質量檢測及竣工驗收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防雷工程設計審核、跟蹤質量檢測及竣工驗收工作,提高建設項目防禦雷電災害的能力,保護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內蒙古自治區防禦雷電災害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區域內的建(構)築物防雷工程的設計審核、跟蹤質量檢測及竣工驗收工作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呼和浩特市氣象主管機構下屬的市氣象雷電防禦中心從事全市防雷工程的設計審核、跟蹤質量檢測及竣工驗收工作。第四條下列場所或者設施,按國家規定范圍安裝防雷裝置: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築物、構築物、易燃易爆場所、物資倉庫和露天堆場;
(二)石油、化工生產或者貯存場所;
(三)電力生產設施和輸配電系統;
(四)廠礦、企業自動控制系統;
(五)廣播電視、郵電通信、計算機信息系統;
(六)交通運輸、醫療衛生、金融證券等社會化公共服務系統的主要設施;
(七)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技術規范,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以上所列場所或設施必須經市氣象雷電防禦中心審核設計方案、跟蹤質量檢測及竣工驗收。第五條建設項目的防雷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六條防雷工程設計應根據當地雷電活動的規律以及當地地質、氣象和環境等條件,結合雷電防護對象的防護范圍和目的,按照國家、行業規定的防雷設計規范進行設計。第七條防雷工程設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初步設計:
1、設計說明、勘察意見書、設計依據、防雷分類等;
2、防雷系統示意圖;
3、擬採用防雷裝置的規格及型號;
4、特殊工程的相關圖紙及說明。
(二)施工設計圖紙:
1、基礎防雷平面圖和大樣圖、天面防雷平面圖和大樣圖、四置圖、立面圖、供電方式及總配電圖;
2、接地裝置、引下線、接閃器、電氣設備及信息系統防雷接地設計圖;
3、等電位連接預留件、均壓環、玻璃幕牆等電位連接及屏蔽設計圖;
4、電氣設備及信息系統電涌保護器布置設計圖;
5、特殊工程的相關圖紙說明。第八條呼和浩特市氣象雷電防禦中心對涉及防雷工程的以下方面進行審核:
(一)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及設計人員的資格證;
(二)施工單位的施工資質證及施工人員的資格證;
(三)設計圖紙及有關材料。第九條呼和浩特市氣象雷電防禦中心對不符合防雷工程設計的應反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並要求建設單位限期整改防雷工程原設計,直至符合防雷工程的設計要求並取得合格證後,方可發施工許可證。第十條呼和浩特市氣象雷電防禦中心接到防雷工程設計圖紙後,應在7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並核發合格證,不符合防雷設計要求的,限期重新設計,直至符合防雷工程設計要求後,方可發合格證。第十一條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市氣象雷電防禦中心辦理防雷工程檢測登記手續。市氣象雷電防禦中心應根據建設項目的特點,制定防雷工程檢測計劃,並出具檢測意見書,通知建設單位。第十二條防雷工程建設項目隨工程進度實行跟蹤質量檢測。建設項目開工後,市氣象雷電防禦中心應根據防雷工程檢測計劃中確定的內容實施防雷工程跟蹤檢測。檢測發現施工質量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及時通知建設單位整改,復檢合格後方可繼續施工。第十三條建設單位申請竣工驗收時,凡屬有防雷裝置的建設項目,市氣象雷電防禦中心必須參加驗收,並發給防雷工程驗收檢測報告及驗收合格證。
竣工驗收中發現的問題,市雷電防禦中心應當及時發出整改意見書,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按要求盡快整改完畢並及時向市雷電防禦中心申請復檢。
防雷工程跟蹤質量檢測報告、防雷工程驗收檢測報告及驗收合格證作為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工程質量核定的必要依據。
無防雷工程驗收檢測報告及驗收合格證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呼和浩特市氣象主管機構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000—5000元的罰款:
(一)應當安裝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
(二)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未經市氣象雷電防禦中心審核合格,擅自施工的;
(三)不具備防雷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格,擅自從事防雷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的;
(四)防雷工程在施工過程中拒絕市防雷防禦中心進行跟蹤質量檢測的;
(五)防雷工程竣工不通知市防雷防禦中心參加驗收,擅自投入使用的;
(六)已有防雷裝置,拒絕進行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七)對重大雷電災害隱患隱瞞不報的;
(八)安裝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裝置的。

㈢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2011)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雷電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維護國家利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市),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第三條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賴保護的原則。第四條下列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的防雷裝置應當經過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一、二、三類防雷建築物;
(二)油庫、氣庫、加油加氣站、液化天然氣、油(氣)管道站場、閥室等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及設施;
(三)郵電通信、交通運輸、廣播電視、醫療衛生、金融證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動文物、體育、旅遊、游樂場所等社會公共服務場所和設施以及各類電子信息系統;
(四)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第五條防雷裝置設計未經審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裝置竣工未經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防雷裝置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六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程序、文書等應當依法予以公示。第二章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第七條防雷裝置設計實行審核制度。建設單位應當向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填寫《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報表》(附表1、附表2)。
建設單位申請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設計文件審查時,應當同時申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第八條申請防雷裝置初步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附表3);
(二)總規劃平面圖;
(三)設計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的復印件;
(四)防雷裝置初步設計說明書、初步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
需要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的項目,應當提交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報告。第九條申請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附表3);
(二)設計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的復印件;
(三)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說明書、施工圖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
(四)設計中所採用的防雷產品相關資料;
(五)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認可的防雷專業技術機構出具的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
防雷裝置未經過初步設計的,應當提交總規劃平面圖;經過初步設計的,應當提交《防雷裝置初步設計核准意見書》(附表4)。第十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符合以下條件的,應當受理。
(一)設計單位和人員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資格;
(二)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的項目,提交了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報告。第十一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防雷裝置設計審核資料補正通知》(附表5、附表6)。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第十二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根據本規定的受理條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並對決定受理的申請出具《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受理回執》(附表7)。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第十三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內容:
(一)申請材料的合法性;
(二)防雷裝置設計文件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第十四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防雷裝置設計文件經審核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辦結有關審核手續,頒發《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意見書》(附表8)。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核準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變更和修改防雷設計的,應當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請設計審核。
防雷裝置設計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出具《防雷裝置設計修改意見書》(附表9)。申請單位進行設計修改後,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請設計審核。

㈣ 防雷驗收需要哪些資料

工程驗收資料分為以下幾個部分第一部分、工程前期文件1. 可行性研究報告及附專件2. 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意屬見3. 計劃任務書及批復4. 建設項目列入年度計劃的申報文件5. 建設項目列入年度計劃的批復文件和年度計劃項目表6. 征地、拆遷等審批文件(包括拆遷、補償等文件)等等。第二部分、工程竣工驗收文件。1. 工程概況表2. 工程竣工總結3. 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4. 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控制資料核查記錄)5. 單位(子單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檢驗資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記錄。第三部分、施工技術文件;包括一、建築與結構工程;二、 建築給水、排水及採暖工程文件;三、 建築電氣工程文件。四、 智能建築工程文件;五、 通風與空調工程文件六、 電梯工程文件。第四部分:除以上文件材料以外的材料報驗和工程報驗等監理文件材料第五部分:竣工圖;一、建築竣工圖;二、結構竣工圖;三、給排水竣工圖;四、 採暖竣工圖;五、電氣竣工圖;六、通風與空調竣工圖。第六部分:與工程有關的各種聲像材料(註明文字說明、工程名稱、地點、時間、施工部位等)以及其他相關材料。

㈤ 淮南市防禦雷電災害條例(2018修正)

第一條為了防禦雷電災害,保護國家利益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防禦雷電災害的活動。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雷電災害是指因直擊雷、雷電感應、雷電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第四條防禦雷電災害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堅持統一規劃、統一部署、統一管理的原則。第五條市、縣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管理和指導防禦雷電災害工作。
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通信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防禦雷電災害工作。第六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制定防禦雷電災害應急預案,並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
煤炭、電力、化工、通信、金融、石油等大中型企業應當在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指導下,做好本企業的防雷減災工作,制定防禦雷電災害應急預案,並報氣象主管機構備案。第七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防禦雷電災害的科普宣傳和科技咨詢工作,普及防禦雷電災害科學知識,提高公民防禦雷電災害的能力。第八條下列場所和建築物、構築物等設施應當安裝防雷裝置: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築物;
(二)高度十五米以上的煙囪、水塔等孤立的高聳的建築物、構築物;
(三)加油站、油庫、液化石油氣站、天然氣門站和危險品倉庫等易燃易爆品貯存設施;
(四)煤炭、電力、化工主要生產設施和輸配電系統;
(五)郵電通信、交通運輸、廣播電視、醫療衛生、金融證券、計算機信息系統等社會公共服務系統的主要設施;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國家技術標准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場所或者設施。第九條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
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按照資質許可范圍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工作,禁止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許可范圍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第十條防雷工程設計應當根據雷電活動的規律和地理、地質、土壤、環境等外界條件,結合雷電危害對象的防護范圍和目的,嚴格按照國家防雷設計規范進行設計。第十一條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油庫、氣庫、彈葯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准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的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許可。防雷裝置設計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防雷裝置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將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許可,整合納入建築工程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備案。
公路、水路、鐵路、水利、電力、通信等專業建設工程防雷管理,由各專業部門負責。第十二條防雷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核同意的防雷裝置設計文件進行施工,並接受審核單位的監督。
在施工過程中需變更和修改原防雷裝置設計文件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重新辦理審批手續。第十三條防雷裝置的使用單位或者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做好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發現防雷裝置存在隱患或者發生故障,應當及時修復,並向具有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機構申請重新檢測。第十四條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檢測每年一次,其中油庫、氣庫、化學品倉庫、加油站以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銷售、貯存場所的防雷裝置,每半年檢測一次。行業標准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防雷裝置檢測工作的指導。第十五條遭受雷電災害的單位,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氣象主管機構報告,並及時做好救災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災情調查、鑒定和處理工作。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接到雷電災情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雷電災害鑒定書,並通報有關部門。第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許可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許可范圍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
(二)防雷裝置設計文件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以及變更設計未按照規定報批,擅自施工的;
(三)防雷裝置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㈥ 防雷驗收需要哪些資料

按照檢測流程及檢測記錄,出具防雷裝置檢測報告,需配套以下相關資料:

2)完整、准確的項目資料表格。
3)完整、准確的工作聯系函。
4)項目檢測方案。
5)完整、准確的檢測記錄。
6)跟蹤檢測過程中不符合規范要求的防雷裝置整改通知。(符合規范要求的項目除外)
7)跟蹤檢測過程中不符合規范要求的防雷裝置整改通知回執函。(符合規范要求的項目除外)
8)各階段檢測時的檢測點照片文檔。
9)跟蹤檢測過程中不符合規范要求的檢測照片文檔
10)出具防雷裝置整改通知後進行復檢的檢測照片文檔。(符合規范要求的項目除外)
11)防雷裝置檢測報告需由專人校驗,由檢測所所長、副所長及2名檢測員共計4人簽字認可後,交由防雷中心領導簽字、蓋章才可發放。
12)項目意見反饋單。
13)綜合檢測表格。
14)防雷設計方案變更及相關承諾函。
15)強電分級防電涌保護器相關資料。
16)各自如實簽名的檢測記錄。
17)電梯檢測報告及隱蔽工程資料、電涌保護器現場檢測資料需齊全
18)檢測記錄的電子檔需齊全。
拓展資料:防雷工程是影響建築物質量好壞以及入住人員安全的關鍵因素。近年來,隨著建築用地以及高層建築物規模的急劇擴大,在對防雷工程的設計要求更加嚴苛的同時,跟蹤和驗收工作的重要性也日漸凸顯。
法律依據:《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21號)第九條。
二、防雷裝置竣工驗收
1、《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書;
2、施工單位和人員資質、資格證書的復印件(復印件擬留);

㈦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維護國家利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市),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第三條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賴保護的原則。第四條下列建(構)築物或者設施的防雷裝置應當經過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築物;
(二)油庫、氣庫、加油加氣站、液化天然氣、油(氣)管道站場、閥室等爆炸危險環境設施;
(三)郵電通信、交通運輸、廣播電視、醫療衛生、金融證券,文化教育、文物保護單位和其他不可移動文物、體育、旅遊、游樂場所以及信息系統等社會公共服務設施;
(四)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第五條防雷裝置設計未經審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裝置竣工未經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防雷裝置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六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程序、文書等應當依法予以公示。第二章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第七條防雷裝置設計實行審核制度。申請單位應當向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氣象主管機構(以下稱許可機構)提出申請,填寫《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報表》(附表1、附表2)。第八條申請防雷裝置初步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附表3);
(二)總規劃平面圖;
(三)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
(四)防雷裝置初步設計說明書、初步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
需要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的項目,需要提交雷擊風險評估報告。第九條申請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附表3);
(二)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
(三)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說明書、施工圖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
(四)設計中所採用的防雷產品相關資料;
(五)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認可的防雷專業技術機構出具的有關技術評價意見。
防雷裝置未經過初步設計的,應當提交總規劃平面圖;經過初步設計的,應當提交《防雷裝置初步設計核准書》(附表4)。第十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符合以下條件的,應當受理。
(一)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和人員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資格;
(二)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的項目,提交了雷擊風險評估報告。第十一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許可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防雷裝置設計審核資料補正通知》(附表5、附表6)。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第十二條許可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根據本規定的受理條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並對決定受理的申請出具《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受理回執》(附表7)。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第十三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內容:
(一)申請材料的合法性和內容的真實性;
(二)防雷裝置設計是否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標准。第十四條許可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防雷裝置設計經審核合格的,許可機構應當辦結有關審核手續,頒發《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書》(附表8)。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核準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變更和修改防雷設計的,必須按照原程序報審。
防雷裝置設計經審核不合格的,許可機構出具《防雷裝置設計修改意見書》(附表9)。申請單位進行設計修改後,按照原程序報審。

㈧ 沈陽市防禦雷電災害條例(2017修訂)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雷電監測、雷電災害預警和防禦、防雷裝置檢測、劃分雷電易發區域及其防範等級以及對雷電災害研究、調查、鑒定和應急救援等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領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防禦雷電災害的工作。
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管理本市行政區域內防禦雷電災害工作。
各區、縣(市)氣象主管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防禦雷電災害工作。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防禦雷電災害的有關工作。第四條防禦雷電災害工作,實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第五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防禦雷電災害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防禦雷電災害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證防禦雷電災害經費的投入,提高雷電災害監測預警和防禦能力。第六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防禦雷電災害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和應用先進的防禦雷電災害技術,宣傳普及防禦雷電災害的科學知識,增強全社會防禦雷電災害意識。第二章雷電災害監測預警和防雷工程第七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雷電監測與預警系統的建設;組織編制本地區雷電災害應急預案。第八條市和區、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雷電監測、預報預警,雷電災害調查鑒定和防雷科普宣傳,劃分雷電易發區域及其防範等級並及時向社會公布。第九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毀壞或者擅自移動雷電監測和預警設施,不得危害雷電監測的探測環境。第十條下列場所或者設施,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准和技術規范安裝防雷裝置:
(一)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場所或者設施;
(二)重要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電力、廣播電視、通信設施,以及易遭受雷擊的其他重要公共設施;
(三)國家《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築物、構築物。第十一條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安裝防雷裝置,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防雷裝置的建設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第十二條防雷裝置的設計、施工應當符合有關的技術標准和規范。
禁止將防雷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第三章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第十三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職責如下:
(一)市和區、縣(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油庫、氣庫、彈葯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准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的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許可。防雷裝置設計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防雷裝置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將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許可,整合納入建築工程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備案。
(三)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建設工程防雷管理,由各專業部門負責。
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的原則,履行建設工程防雷監管職責,採取有效措施,明確和落實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單位以及業主單位等在防雷工程質量安全方面的主體責任。第十四條向市或者區、縣(市)氣象主管機構申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的,應當提交防雷裝置設計、施工圖和《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第十五條氣象主管機構受理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對審核合格的,頒發《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意見書》;對審核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裝置設計修改意見書》。
經審核不合格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修改後,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請審核。第十六條防雷工程的施工應當按照氣象主管機構核準的設計方案進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和修改設計的,應當重新履行審核手續。

㈨ 申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應提交什麼材料

申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應提交的材料:
1.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①包括申請單位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原件1份、法人授權委託證明書原件1份和被授權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申請人為個人的,提供身份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②非法人機構應提交法人機構授權書原件);
2.《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原件1份,①建設項目名稱、地址須填寫准確,相關內容須與《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內容一致;②申請書蓋建設單位公章);
3.設計單位資質證書(①新、改、擴建項目提交防雷專業設計資質證書或建設工程設
計資質證書;②證書提交復印件並蓋設計單位公章,所蓋公章應與設計資質證書名稱一致,
驗原件。)
4.設計人員資格證書(①須是參與項目建設的設計人員;②設計單位資質證書提交的是防雷專業設計資質證書的,須提交2名防雷工程個人資格證書;③設計單位資質證書提交的是建設工程設計資質證書的,須提交1名項目負責人注冊建築師證書和2名注冊電氣工程師;④證書提交復印件並蓋設計單位公章,驗原件。)
5.設計圖紙及設計說明書(①經市氣象主管機構認可的專業技術審圖機構審查合格。
②蓋設計單位、審圖單位公章和雙方的騎縫章;
③總規劃平面圖原件1份,防雷整改工程須提交設計方案。

6.防雷產品檢測報告(①限提交浪涌保護器的檢測報告。②浪涌保護器的檢測報告須是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授權的防雷產品檢測機構出具的測試合格報告。③提交復印件(封面及1—4頁即可)1份加蓋設計單位公章,若在設計階段,浪涌保護器型號未確定的,可不予提供。
7.防雷產品合格證(相應浪涌保護器合格證原件1份,若是復印件應加蓋設計單位公章),若在設計階段,浪涌保護器型號未確定的,可不予提供。
8.《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由市氣象主管機構認可的專業技術審圖機構出具,(原件1份));
9.按《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應當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的大型建設工程、重點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人員密集場所等項目,需提交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報告(原件1
份);
10.《防雷裝置檢測登記表》(原件1份,①監理單位、施工單位沒有確定的,可填寫「待定」)。
備註:
①所有申請材料須蓋公章,多頁的材料還要加蓋騎縫章;
②申請書須填寫完整,塗改的地方應蓋申請方公章。
③《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和《防雷裝置檢測申報登記表》的內容應與《防雷裝置設計
技術評價報告》相關內容一致。
④網上下載《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報表》以及《防雷裝置檢
測申報登記表》。
⑤大型建設工程規模劃分參照建設部《建築行業(建築工程)建設項目設計規模劃分表》,
重點工程以市政府發改立項項目為准,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劃分參照爆炸火災危險環境分區
和防雷分類,人員密集場所劃分參照消防法,以上各項最終釋義由市氣象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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