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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起重機械安全保護裝置

發布時間:2022-09-12 05:49:58

1. 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築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建築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築起重機械,是指納入特種設備目錄,在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裝、拆卸、使用的起重機械。第三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建築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實施監督管理。第四條出租單位出租的建築起重機械和使用單位購置、租賃、使用的建築起重機械應當具有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第五條出租單位在建築起重機械首次出租前,自購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在建築起重機械首次安裝前,應當持建築起重機械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到本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第六條出租單位應當在簽訂的建築起重機械租賃合同中,明確租賃雙方的安全責任,並出具建築起重機械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和自檢合格證明,提交安裝使用說明書。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築起重機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屬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過安全技術標准或者製造廠家規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准規定的;

(四)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

(五)沒有齊全有效的安全保護裝置的。第八條建築起重機械有本規定第七條第(一)、(二)、(三)項情形之一的,出租單位或者自購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應當予以報廢,並向原備案機關辦理注銷手續。第九條出租單位、自購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

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一)購銷合同、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安裝使用說明書、備案證明等原始資料;

(二)定期檢驗報告、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定期維護保養記錄、維修和技術改造記錄、運行故障和生產安全事故記錄、累計運轉記錄等運行資料;

(三)歷次安裝驗收資料。第十條從事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安裝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資質和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並在其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攬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第十一條建築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和安裝單位應當在簽訂的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合同中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與安裝單位簽訂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安全協議書。第十二條安裝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按照安全技術標准及建築起重機械性能要求,編制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並由本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二)按照安全技術標准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等檢查建築起重機械及現場施工條件;

(三)組織安全施工技術交底並簽字確認;

(四)制定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五)將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安裝、拆卸人員名單,安裝、拆卸時間等材料報施工總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審核後,告知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第十三條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安裝、拆卸作業。

安裝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進行現場監督,技術負責人應當定期巡查。第十四條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後,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標准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對建築起重機械進行自檢、調試和試運轉。自檢合格的,應當出具自檢合格證明,並向使用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第十五條安裝單位應當建立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

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一)安裝、拆卸合同及安全協議書;

(二)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術交底的有關資料;

(四)安裝工程驗收資料;

(五)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 建築起重機械是指什麼

本文為系列文章,由於內容較多,故分為幾部分講解。今天我們首先介紹的是塔式起重機(塔吊)的構造。

一、建築起重機械設備的種類

建築起重機械是指各類塔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高處作業吊籃和整體提升腳手架。

二、塔式起重機分類

三、塔機型號表示方法

為了快速有效地區別各種塔機的品種規格,我們應當了解我國塔機的型號編制方法。根據專業標准ZBJ04008《建築機械與設備產品型號編制方法》的規定,我國塔式起重機的型號編制圖示如下:

塔式起重機是起(Q)重機大類的塔(T)式起重機組,故前兩個字母為QT;特徵代號看你強調什麼特徵,如塊裝式用K,自升式用Z,固定式用G,下回轉用X等等。例如:

QTK400—代表起重力矩400kN·m的塊裝式塔機。QTZ80—代表起重力矩800kN·m的自升式塔機。

目前,鎮江市場以QTZ系列自升式上回轉塔式起重機為主,主要有QTZ40、QTZ63為主。以下以QTZ系列塔吊作為研究對象。

四、塔機主要技術參數

1、塔吊構造

2、塔吊基礎

(1)現澆混凝土基礎:

(2)拼裝式混凝土基礎:

拼裝式基礎由若干塊混凝土預制構件組成,可以多次重復使用。塔機安裝前,把拼裝基礎的各構件吊裝到位後,構件之間用鋼絞索經張拉連接成整體。

(3)特殊基礎:

3、鋼結構件

4、塔機的機構

(1)起升機構:

(2)回轉機構:

IACM,回轉支承三維造型圖

回轉機構是實現起重臂繞塔機中心線回轉的工作裝置,使吊物能夠以塔機中心線作水平圓周運動,從而把塔機的作業范圍擴大為一個空間。

(3)變幅機構:

變幅機構有運行小車式變幅機構和動臂式變幅機構。

(4)行走機構:

行走機構僅用於軌道行走式,由電機、減速器、台車、車輪、夾軌器、終點限位開關、緩沖器等組成。

(5)液壓頂升機構

液壓頂升機構由塔身過渡節、套架、頂升液壓缸和工作平台等組成。其中套架內裝有導向滾輪,滾輪和塔身的間隙可調,套架中部裝有工作平台,平台的一側裝有滑道或小車,供塔身待加節水平移動用,套架頂部和塔身過渡節固定連接。

五、安全及保險裝置

1、安全保護裝置

a、 力矩限制器

防止塔機因起重力矩超載而導致整機傾翻事故。當起重力矩超過其額定值時,力矩限制器應自動切斷上升和增大幅度的電源,但不切斷下降和減少幅度時的電源,吊物可做向下和減少幅度的運動。

弓板式力矩限制器一般安裝在塔帽的主弦桿上。

起重力矩限制器工作原理事示意圖

b、 重量限制器

起重限制器是一種通過檢測起吊重量以防止起重機械處於超載情況下的安全保護裝置, 起重量限制器一般安裝在起重臂的根部.

當吊物重量達到最大起重量的100-110%時,限制最大起重量開關切斷吊鉤上升方向的電源,但吊鉤可以下降。

當吊物重量達到最大起重量的90%時,90%起重量報警開關動作,聲光報警裝置發出斷續的報警信號,提醒塔機操作人員注意。

起重量限制器工作原理示意圖

c、 高度限位器

安裝在起升機構卷揚機端部。作用是當吊鉤達到一定高度,切斷起升電機的動力,讓吊鉤不再繼續上升。對於小車變幅的起重機,當吊鉤裝置頂部升至距離小車架下端的最小距離為800mm處時,起升高度限位器應能立即停止吊鉤起升運動,只能作下降操作,且動作靈敏可靠。

起升高度限位器無作用,容易造成吊鉤沖頂,拉斷起升鋼絲繩,引發事故。

d、 回轉限位器

作用是防止塔機朝單一方向旋轉多圈而使電纜扭轉過度斷裂或損壞的防護裝置。

回轉限位器應保證塔機朝單一方向旋轉不超過一圈半(540度)時自動切斷回轉電源。

e、幅度限位器

(1)小車變幅。利用安裝在起重臂變幅機構上的行程開關及緩沖裝置,對小車運行位置進行限定。

(2) 動臂變幅。通過裝置觸點的變化,將燈光信號傳遞到司機室的指示盤上。並指示仰角度數,當控制起重臂的仰角分別到了上下限位時,則分別壓下限位開關切斷電源,防止超過仰角造成塔吊失穩。

距離起重臂前後端部不少於1m時,切斷小車電源,小車停止運動後與端部距離不大於200mm。

f、小車防斷繩裝置

當變幅鋼絲繩折斷時,安裝於變幅小車上的斷繩保護裝置在重力的作用下,自動翻轉成垂直狀態,受到起重臂底面綴條的阻擋,使小車不能沿著起重臂軌道向前或向後滑行。

g、小車防墜落裝置

小車變幅塔機應設置小車防墜落裝置,即使小車車輪失效小車也不得脫離臂架墜落。其結構原理是,在小車上焊接4個懸掛裝置,小車正常運行時,這4個懸掛裝置位於起重臂軌道的上方,當小車輪軸折斷時,懸掛裝置擱置在起重臂軌道上,使小車不致墜落。

h、緩沖器(膠圈、止擋板)

對小車變幅的塔機應設置小車行程限位開關和終端緩沖裝置。限位開關動作後應保證小車停車時其端部距緩沖裝置最小距離為200mm ,以防止小車沖出臂架。

2、安全保險裝置

a、捲筒、滑輪防鋼絲繩脫槽裝置

滑輪、起升捲筒均應設有鋼絲繩防脫裝置,該裝置表面與滑輪或捲筒側板邊緣間的間隙不應超過鋼絲繩直徑的20%,裝置可能與鋼絲繩接觸的表面不應有稜角。

b、 吊鉤保險裝置

防止當塔吊工作時,重物下降被阻礙吊鉤仍繼續下降而造成的索具脫勾事故。此裝置在吊鉤開口處裝設一彈簧壓蓋,壓蓋不能向上開啟只能向下壓開,防止索具從開口處脫出。

六、鋼絲繩報廢情況

1.斷絲、斷股

2. 磨損或腐蝕(鋼絲繩表面磨損或腐蝕使原鋼絲繩的名義直徑減少7%時,即使不斷絲也應該報廢);

3. 籠狀畸變或波浪形;

4. 鋼絲繩股擠出;

5. 繩徑局部增大或減小;

6. 鋼絲繩被壓扁;

7. 扭結、彎折

3. 橋式起重機有哪些安全裝置

各類限位器、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緩沖器、防碰撞裝置、夾軌器和錨定裝置、防風裝置、連鎖保護裝置、檢修吊籠、掃軌板、軌道端部止擋、導電滑線防護板。

4. 建築起重機械設備使用單位不得安裝的情況有哪些

建築起重機械設備使用單位不得安裝情況,建築評職論文發表九品論文網歸納。
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 200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建設部令第 166 號

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築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制定本規定。

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建築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及其監督管理。

指納入特種設備目錄, 本規定所稱建築起重機械。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裝、拆卸、使用的起重機械。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建築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出租單位出租的建築起重機械和使用單位購置、租賃、使用的建築起重機械應當具有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

自購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在建築起重機械首次安裝前, 第五條 出租單位在建築起重機械首次出租前。應當持建築起重機械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到本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明確租賃雙方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 出租單位應當在簽訂的建築起重機械租賃合同中。並出具建築起重機械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和自檢合格證明,提交安裝使用說明書。

不得出租、使用: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築起重機械。

一)屬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過安全技術標准或者製造廠家規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准規定的

四)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

五)沒有齊全有效的安全保護裝置的

並向原備案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八條 建築起重機械有本規定第七條第(一)二)三)項情形之一的出租單位或者自購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應當予以報廢。

應當建立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 第九條 出租單位、自購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

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一)購銷合同、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安裝使用說明書、備案證明等原始資料;

二)定期檢驗報告、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定期維護保養記錄、維修和技術改造記錄、運行故障和生產安全事故記錄、累計運轉記錄等運行資料;

三)歷次安裝驗收資料。

並在其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攬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 第十條 從事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安裝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資質和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一條 建築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和安裝單位應當在簽訂的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合同中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與安裝單位簽訂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安全協議書。

第十二條 安裝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編制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一)按照安全技術標准及建築起重機械性能要求。並由本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二)按照安全技術標准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等檢查建築起重機械及現場施工條件;

三)組織安全施工技術交底並簽字確認;

四)制定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安裝、拆卸人員名單, 五)將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安裝、拆卸時間等材料報施工總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審核後,告知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安裝、拆卸作業。

技術負責人應當定期巡查。 安裝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進行現場監督。

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標准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對建築起重機械進行自檢、調試和試運轉。自檢合格的應當出具自檢合格證明, 第十四條 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後。並向使用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

第十五條 安裝單位應當建立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

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一)安裝、拆卸合同及安全協議書;

二)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術交底的有關資料;

四)安裝工程驗收資料;

五)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使用單位應當組織出租、安裝、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驗收, 第十六條 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後。或者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建築起重機械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驗收。

建築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將建築起重機械安裝驗收資料、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種作業人員名單等, 第十七條 使用單位應當自建築起重機械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內。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建築起重機械使用登記。登記標志置於或者附著於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十八條 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對建築起重機械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一)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以及季節、氣候的變化。

二)制定建築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對集中作業區做好安全防護; 三)建築起重機械活動范圍內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四)設置相應的設備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設備管理人員;

五)指定專職設備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消除故障和事故隱患後, 六)建築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的立即停止使用。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並做好記錄。 第十九條 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的建築起重機械及其安全保護裝置、吊具、索具等進行經常性和定期的檢查、維護和保養。

應當將定期檢查、維護和保養記錄移交出租單位。 使用單位在建築起重機械租期結束後。

建築起重機械租賃合同對建築起重機械的檢查、維護、保養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並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條 建築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需要附著的使用單位應當委託原安裝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

即可投入使用。 建築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需要頂升的使用單位委託原安裝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後。

禁止擅自在建築起重機械上安裝非原製造廠製造的標准節和附著裝置。

第二十一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確保建築起重機械進場安裝、拆卸所需的施工條件; 一)向安裝單位提供擬安裝設備位置的基礎施工資料。

二)審核建築起重機械的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等文件;

三)審核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四)審核安裝單位制定的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五)審核使用單位制定的建築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監督檢查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使用情況;

應當組織制定並實施防止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七)施工現場有多台塔式起重機作業時。

第二十二條 監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審核建築起重機械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等文件;

二)審核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三)審核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四)監督安裝單位執行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情況;

五)監督檢查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情況;

對安裝單位、使用單位拒不整改的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 六)發現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安裝單位、使用單位限期整改。

不同施工單位在同一施工現場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機作業時, 第二十三條 依法發包給兩個及兩個以上施工單位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協調組織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應當責令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立即停工整改。 安裝單位、使用單位拒不整改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建設單位接到監理單位報告後。

作業中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第二十四條 建築起重機械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有權在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立即停止作業或者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後撤離危險區域。

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 第二十五條 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起重信號工、起重司機、司索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經建設主管部門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建築施工企業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

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統一的樣式。

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第二十六條 建設主管部門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建築起重機械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和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責令立即排除;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建築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按照有關規定對建築起重機械進行統一編號, 第二十七條 負責辦理備案或者登記的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起重機械檔案。並定期向社會公布建築起重機械的安全狀況。

出租單位、自購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並處以 5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辦理注銷手續的

三)未按照規定建立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的

安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予以警告,並處以 5000 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條第(二)四)五)項安全職責的

二)未按照規定建立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的

三)未按照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安裝、拆卸作業的

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予以警告,並處以 5000 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條第(一)二)四)六)項安全職責的

二)未指定專職設備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的

三)擅自在建築起重機械上安裝非原製造廠製造的標准節和附著裝置的

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條第(一)三)四)五)七)項安全職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予以警告,並處以 5000 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款。

監理單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條第(一)二)四)五)項安全職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予以警告,並處以 5000 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款。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予以警告,並處以 5000 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的責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規定協調組織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未責令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二)接到監理單位報告後。

建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

一)發現違反本規定的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二)發現在用的建築起重機械存在嚴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不依法處理的

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5. 建築工程特種作業設備有哪些

特種作業及人員范圍包括:

(1)電作作業。含發電、送電、變電、配電工,電氣設備的安裝、運行、檢修(維修)、試驗工,礦山井下電鉗工。

(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含起重機械(含電梯)司機,司索工,信號指揮工,安裝與維修工。

(4)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含在企業內碼頭、貨場等生產作業區域和施工現場行駛的各類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員。

(5)登高架設作業。含2米以上登高架設、拆除、維修工,高層建(構)物表面清洗工。

(6)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含承壓鍋爐的操作工、鍋爐水質化驗工。

(7)壓力容器作業。含壓力容器罐裝工、檢驗工、運輸押運工、大型空氣壓縮機操作工。

(8)製冷作業。含製冷設備安裝工、操作工、維修工。

(9)爆破作業。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礦山通風作業。含主扇風機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風安全監測工,測風測塵工。

(11)礦山排水作業。含礦井主排水泵工,尾礦壩作業工。

(12)礦山安全檢查作業。含安全檢查工,瓦斯檢驗工,電器設備防爆檢查工。

(13)礦山提升運輸作業。含提升機操作工,(上、下山)絞車操作工,固定膠帶輸送機操作工,信號工,擁罐(把鉤)工。

(14)採掘(剝)作業。含採煤機司機,掘進機司機,耙岩機司機,鑿岩機司機。

(15)礦山救護作業。

(16)危險物品作業。含危險化學口、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運輸押運工、儲存保管員。

(17)經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批準的其它作業。

6. 塔吊必須安裝監控嗎

當然的,塔吊事故占整體工地事故的60%左右,安裝塔吊監控系統自然是非常有必要,專市面上成熟的解屬決方案可以看一下[全球共德智慧建築生態圈]的塔吊監控系統,估計沒有哪個企業會拿這個來博弈,出了事賠的錢夠你們買幾十套監控系統了,

7. 流動式起重機械安全防護裝置有哪些

安全防護裝置大致可分為防護裝置、顯示指示裝置、安全裝置三類。
防護裝置是通過設置物體障礙,將人與危險隔離。例如,走台欄桿、暴露的活動零部件的防護罩、導電滑線防護板、電氣設備的防雨罩,及起重作業范圍內臨時設置的柵欄等。
顯示指示裝置是用來顯示起重機工作狀態的裝置,是人們用以觀察和監控系統過程的手段,有些裝置兼有報警功能,還有的裝置與控制調整聯鎖。此類裝置有偏斜調整和顯示裝置、幅度指示計、水平儀、風速風級報警器、登機信號按鈕、倒退報警裝置、危險電壓,報警器等。
安全裝置是指通過自身的結構功能,限制或防止某種危險的單一裝置,或與防護裝置聯用的保護裝置。其中,限制力的裝置有超載限制器、力矩限制器、緩沖器、極限力矩限制器等;限制行程的裝置有上升極限位置限制器、下降極限位置限制器、運行極限位置限制器、防止吊臂後傾裝置、軌道端部止擋等;定位裝置有支腿回縮鎖定裝置、回轉定位裝置、夾軌鉗和錨定裝置或鐵鞋等;其他的還有聯鎖保護裝置、安全鉤、掃軌板等。
近幾年出現了一些採用集成電路晶元的、多種安全功能組合、性能可靠、體積小、重量輕的安全裝置,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起重機的安全性將越來越好。下面介紹幾種主要的安全裝置。
超載限制器。也稱起重量限制器,是一種超載保護安全裝置。其功能是當吊運載荷超過額定值時,切斷起升機構的動力源,使起升動作不能實現,從而避免超載。有機械式、電子式兩種類型,機械式通過杠桿、彈簧或凸輪的作用,在超載時控制起升機構中止工作。電子式是由感測器、運算放大器、控制執行器和載荷指示計等部分組成,將顯示、控制和報警功能集於一身。當載荷作用時,感測器產生變形,把載荷量值變為電信號,經過運算放大,指示出載荷的數值,當載荷達到額定值的90%時,發出預警信號,當載荷超過額定載荷時切斷起升機構的動力源。超載限制器廣泛用於橋架類型起重機和升降機。有些臂架類型起重機(例如塔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將超載限制器與力矩限制器配合使用。
力矩限制器。是臂架式起重機的超載保護安全裝置。臂架式起重機是用起重力矩特性來反映載荷狀態的,而力矩值是由起重量、幅度(臂長和臂架傾角餘弦的乘積)和作業工況等多項參數決定的,控制起來比較復雜,電子式力矩限制器較好地解決了這個問題。以流動式起重機的力矩限制器為例說明其工作原理。力矩限制器由載荷檢測器、臂長檢測器、角度檢測器、工況選擇器和微型計算機構成(見力矩限制器工作原理圖)。當起重機進人工作狀態時,將實際各參數的檢測信號輸入計算機,經過運算、放大、處理後,顯示相應的參數值,並與事先存人的額定起重力矩值比較。當實際值達到額定值的90%時,發出預警信號,當超載時則發出報警信號,並使起重機停止向危險的方向(起升、伸臂、降臂、回轉)繼續動作。
緩沖器。安置在軌道運行式起重機上。當在同一軌道上的兩台或兩台以上起重機相撞,或起重機的大車(或小車)沖向行程終點與軌道端部止擋碰撞時,用來吸收動能、減緩沖擊的安全裝置。有橡膠緩沖器、彈簧緩沖器及液壓緩沖器多種類型。
橡膠緩沖器吸收能量少,一般用在運動速度較低的起重機上。
彈簧緩沖器由於結構簡單,對環境條件不敏感,能將大部分撞擊動能迅速轉化為彈簧的壓縮勢能,因而得到廣泛的應用,適於運動速度為50~120m/min的情況。缺點是反彈力較大,對起重機造成沖擊,現在已有兩種改進形式來減緩反彈力,一是帶止彈機構的彈簧緩沖器,二是彈簧摩擦式緩沖器。
液壓緩沖器無反彈作用,可以吸收比彈簧緩沖器大得多的撞擊動能,適於運動速度更大的情況。缺點是構造復雜,環境溫度高會影響其性能。
安全檢查主要是安裝是否牢固可靠、元件是否完好和其吸收動能的能力。
防風裝置。防止起重機或起重小車在大風作用下沿軌道滑行和傾覆的安全裝置,室外工作的軌道式起重機均應安裝。防風裝置有夾軌器、錨定裝置和鐵鞋。
夾軌器利用夾鉗加緊軌道,使起重機或起重小車位置固定。對某些起重機還能提高作業時的穩定性。
錨定裝置。是防止起重機在暴風作用下沿軌道滑行、傾覆,而將起重機與軌道基礎相連接的裝置。
聯鎖保護與運行極限位置限制裝置。聯鎖保護裝置是一種聯鎖開關,包括由建築物登上起重機司機室的門開關、由司機室登上橋架主梁的艙門開關、通道欄桿門的開關等。其功能是用來防止當有人正處於起重機的某些部位,或正跨入、跨出起重機的瞬間,而在司機不知曉的情況下操作。

8. 哪些情形下建築起重機械不得出租使用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條例,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後,使用單位應當組織出租、安裝、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驗收,或者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建築起重機械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驗收。建築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築起重機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屬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過安全技術標准或者製造廠家規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准規定的;(四)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五)沒有齊全有效的安全保護裝置的。

9. 塔式起重機的安全裝置有哪些

1.液壓體系中各溢流閥:可抑制迴路中的異常高壓,以避免液壓油泵及馬達的損壞,並避免處於過載狀況。

2.吊臂變幅安全設備:當意外事端發作,吊臂變幅油缸迴路中的高壓軟管或油管爆裂或堵截時,液壓迴路中的平衡閥就起效果,鎖閉來自油缸下腔的工作油,使吊臂不致下跌,然後保證工作的安全性。

3.吊臂彈性安全設備:當意外事端發作,吊臂彈性油缸迴路中的高壓軟管或油管爆裂或堵截時,液壓迴路中的平衡閥就起效果,鎖閉來自油缸下腔的工作油,使吊會自個縮回,然後保證工作的安全性。

4.高度限位設備:吊鉤起升到規則的高度後,碰觸限位重錘,打開行程開關,"過繞"指標燈即亮,一起堵截吊鉤起升、吊臂伸出、吊臂伏到等動作的操作而保證安全。

5.支腿確定設備:當意外事端發作,通往支腿筆直油缸的高壓軟管或油管決裂或切開時,液壓體系中的雙向液壓鎖能封閉支腿封閉油缸兩腔的壓力油,使支腿不縮或甩出,然後保證起重工作的安全性。

6.起重量指示器:起重量指示器設置在根本臂的合旁邊面,操作者坐在操作室內便能清楚地觀察到,能准確地指示出吊臂的仰角及對應工況下起重機答應的額定起重量。

7.起伏限位設備;對臂架變幅的起重機,應裝設最小起伏限位器和避免臂架反彈後傾的設備。對小車變幅的越重機,有必要裝設小車行程開關和終端緩沖設備。

(9)建築起重機械安全保護裝置擴展閱讀:

塔機分為上回轉塔機和下回轉塔機兩大類。其中前者的承載力要高於後者,在許多的施工現場我們所見到的就是上回轉式上頂升加節接高的塔機。

按能否移動又分為:行走式和固定式。固定式塔機塔身固定不轉,安裝在整塊混凝土基礎上,或裝設在條形或X形混凝土基礎上,行走式可分為履帶式、汽車式、輪胎式和軌道式四種。

在房屋的施工中一般採用的是固定式的。按其變幅方式可分為水平臂架小車變幅和動臂變幅兩種;按其安裝形式可分為自升式、整體快速拆裝和拼裝式三種。應用最廣的是下回轉、快速拆裝、軌道式塔式起重機和能夠一機四用(軌道式、固定式、附著式和內爬式)的自升塔式起重機。

塔吊是建築工地上最常用的一種起重設備 又名「塔式起重機」,以一節一節的接長(高)(簡稱「標准節」),用來吊施工用的鋼筋、木楞、混凝土、鋼管等施工的原材料。塔吊是工地上一種必不可少的設備。

塔吊尖的功能是承受臂架拉繩及平衡臂拉繩傳來的上部荷載,並通過回轉塔架、轉台、承座等的結構部件式直接通過轉台傳遞給塔身結構。自升塔頂有截錐柱式、前傾或後傾截錐柱式、人字架式及斜撐架式。

塔式起重機的動臂形式分水平式和壓桿式兩種。動臂為水平式時,載重小車沿水平動臂運行變幅,變幅運動平衡,其動臂較長,但動臂自重較大。動臂為壓桿式時,變幅機構曳引動臂仰俯變幅,變幅運動不如水平式平穩,但其自重較小。

塔式起重機的起重量隨幅度而變化。起重量與幅度的乘積稱為載荷力矩,是這種起重機的主要技術參數。通過回轉機構和回轉支承,塔式起重機的起升高度大,回轉和行走的慣性質量大。

故需要有良好的調速性能,特別起升機構要求能輕載快速、重載慢速、安裝就位微動。一般除採用電阻調速外,還常採用渦流制動器、調頻、變極、可控硅和機電聯合等方式調速。

10. 起重機的安全防護裝置有哪些

為了確保起重作業安全可靠,起重機裝有較完善的安全裝置,以便在意外的情況下,起到保護機件或提醒操作人員注意,從而起到安全保護作用。

1.液壓系統中各溢流閥:可抑制迴路中的異常高壓,以防止液壓油泵及馬達的損壞,並防止處於過載狀態。

2.吊臂變幅安全裝置:當不測事故發生,吊臂變幅油缸迴路中的高壓軟管或油管爆裂或切斷時,液壓迴路中的平衡閥就起作用,鎖閉來自油缸下腔的工作油,使吊臂不致下跌,從而確保作業的安全性。

3.吊臂伸縮安全裝置:當不測事故發生,吊臂伸縮油缸迴路中的高壓軟管或油管爆裂或切斷時,液壓迴路中的平衡閥就起作用,鎖閉來自油缸下腔的工作油,使吊會自己縮回,從而確保作業的安全性。

4.高度限位裝置:吊鉤起升到規定的高度後,碰觸限位重錘,打開行程開關,"過繞"指標燈即亮,同時切斷吊鉤起升、吊臂伸出、吊臂伏到等動作的操作而確保安全。

5.支腿鎖定裝置:當不測事故發生,通往支腿垂直油缸的高壓軟管或油管破裂或切割時,液壓系統中的雙向液壓鎖能封鎖支腿封鎖油缸兩腔的壓力油,使支腿不縮或甩出,從而確保起重作業的安全性。

6.起重量指示器:起重量指示器設置在基本臂的合側方(即操縱室的右側面),操作者坐在操縱室內便能清楚地觀察到,能准確地指示出吊臂的仰角及對應工況下起重機允許的額定起重量。

7.起重特性表:設置在操縱室內前側下牆板上,該表列出了各種臂長和各種工作幅度下的額定起重量和起重高度,以便操作時查閱。起重作業時,切不可超過表中規定的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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