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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庫不設計避雷裝置嗎

發布時間:2022-09-05 00:33:40

1. 油庫環保管理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石油庫系指油田、煉化、銷售企業的收發和儲存原油、液化烴、液化石油氣、成品油、半成品油、溶劑油、潤滑油和重油等的倉庫或設施。

第二條 石油庫新建、改建、擴建應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其中油田企業石油庫應符合GB 50183《石油和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煉化企業石油庫符合CB 50160《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銷售企業石油庫應符合GB50074《石油庫設計規范》的規定。

第三條 石油庫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各崗位人員應經過崗位及危險化學品安全培訓,持證上崗。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四條 石油庫應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設置安全工程師(安全崗位),班 組設置兼職安全員。

第五條 安全生產領導小組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加強班組建設,全面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2.制定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措施,考核標准和獎懲辦法等,定期檢查、考核;

3.對重點防火部位,做到定人、定位、定措施管理。制定應急預案,並每季度組織一次演練;

4.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每月組織一次安全檢查;

5.按《安全台賬管理規定》建立安全管理台賬、記錄、檔案,逐步實現計算機管理,做好基礎管理工作;

6.負責與毗鄰單位組成治安、消防聯防組織,制定聯防公約,加強聯系,定期活動。

第六條 安全工程師(安全崗位)主要職責

1.負責安全技術工作,對班組安全員進行業務指導;

2.參與制定有關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安全措施和隱患整改方案;

3.負責安排、檢查班組安全活動;

4.負責現場安全檢查監督,制止「三違」作業;

5.負責用火申請,落實用火安全措施;

6.完善各種安全管理基礎資料。

7.按事故管理規定參與調查,應急救災和善後處理。

第七條 班組兼職安全員主要職責

1.班組兼職安全員由班(組)長或副班(組)長兼任,做好本班組的安全工作;

2.組織開展本班組安全活動,負責安全活動記錄;

3.負責班組的崗位安全教育,制止違章行為;

4.監督本班組、崗位人員正確使用和管理好勞動保護用品、器具及滅火器材。

第八條 安全教育、安全檢查、隱患治理和事故管理分別執行《安全教育管理規定》、《安全檢查規定》、《事故隱患治理項目管理規定》和《事故管理規定》。

第九條 石油庫應在大門明顯處設置外來人員入庫安全須知及門衛管理制度,內容為:

1.嚴禁攜帶火柴、打火機、香煙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入庫;

2.禁止一切人員因私事入庫、住庫;

3.臨時施工人員應接受安全教育,入庫應佩戴臨時出入證;

4.外來人員因公人庫應辦理入庫手續,並由庫內有關人員陪同;

5.凡攜帶物品出入庫人員,應履行檢查、登記;

6.罐區、裝卸作業區、泵房等爆炸危險區域,禁止使用非防爆移動通信設備

第十條 石油庫職工應遵守勞動紀律,嚴格遵守《人身安全十大禁令》。

第十一條 入庫車輛管理

1.入庫機動車輛應佩戴有效的防火罩和小型滅火器材;

2.鐵路機車入庫,應符合安全規定,應加掛隔離車,不得頂車溜放作業,並有防止產生火花的安全措施;

3.各種外來機動車輛裝卸油後,不準在庫內停放和修理。除本庫消防車外的機動車輛未經批准不準進入罐區;

4.油罐汽車應有可靠的靜電接地部位,罐車的靜電接地拖帶應保持有效長度,符合接地要求。

第十二條 巡迴檢查

1.嚴格執行崗位巡檢制度,逐步實現智能巡檢、打卡巡檢,並納入計算機監控系統;

2.巡檢人員應選擇責任心強,並有一定專業技術知識的人員擔任;

3.應制定責任明確的巡檢規定,具體內容包括:人員、巡檢線路、時間要求和巡檢內容;

4.認真填好巡檢記錄和交接班記錄,達到《職工聽力保護規定》的要求。

第十三條 勞動保護

1.勞動保護應執行《職業衛生管理規定》中的有關要求;

2.清掃車、船的甲、乙類油品余油時,嚴禁進入車、船內作業。清罐作業按照《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3.石油庫焊工、電工等工種作業時,應佩戴專用的勞動保護用品。高空作業按照《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4.石油庫鍋爐煙囪應有消煙除塵裝置,煙塵排放應達到國家標准;產生噪音的設備或場所應採取隔音或消音措施,雜訊不大於國家標准。

第三章 防火防爆

第十四條 石油庫防火、防爆應嚴格執行《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第十五條 罐區、裝卸作業區、油泵房、消防泵房、鍋爐房、配發電間等重點部位設置安全標志和警示牌。安全標志的使用應符合GB 2894《安全標志》和CB 16179《安全標志使用導則》的要求。

第十六條 庫內用火應嚴格執行《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辦理作業許可證,落實安全措施。

第十七條 儲存、收發甲、乙、丙A類易燃、可燃液體和氣體的儲罐區、泵房、裝卸作業等作業場所應設可燃氣體報警器,其設置數量應符合SH 3063《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的要求,並按規定定期進行檢測標定。

第十八條 靠山修建的石油庫、覆土隱蔽庫應在庫區周圍修築防火溝、防火牆或防火帶,防止山火侵襲。每年秋季應對防火牆內的枯枝落葉、荒草等進行一次清除。

第十九條 防火堤容積符合要求,並應承受所容納油品的靜壓力且不滲漏,堤內不得種植作物或樹木,不得有超過0.15m高的草坪;防火堤與消防道路之間不得種植樹木,覆土罐頂部附件周圍5m內不得有枯草。液化烴罐區防火堤內嚴禁綠化,應鋪設水泥地坪。

第二十條 甲、乙類油品泵房應加強通風,間歇作業的室內油蒸氣濃度應低於爆炸下限的4%;連續作業8小時以上的,應低於爆炸下限的1%。半地下式油泵房應設機械通風並定期排氣。吸人口應接至半地下泵房地面不大於0.2m處,排出口應高於油泵房屋頂1.5m、管口應裝阻火器。付油亭下部設有閥室或泵房的,應做到敞口通風,不得設置圍牆。



第四章 設備管理

第二十一條 石油庫應根據「誰使用、誰維護」的原則,實行「定人員、定設備、定責任、定目標」的管理,確保設備的完好,實現安全運行。

第二十二條 完善設備安全技術檔案,主要包括建造竣工資料、檢驗報告、技術參數、修理記錄等;建立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巡檢記錄和定期檢修計劃等。

第二十三條 檢測設備應滿足檢測環境的防火、防爆要求,經驗收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二級以上石油庫和有條件的石油庫應配置測厚儀、試壓泵、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儀、接地電阻測試儀等檢測設備。

第二十四條 儲罐及附件

1.新建或改建儲罐應符合國家規范、規程,驗收合格後方可投產使用;

2.儲存甲、乙A類油品的地上油罐,應採用浮頂或內浮頂油罐。新建浮頂罐應採用二次密封裝置;

3.油罐應按規范要求,安裝高低液位報警、高高液位報警和自動切斷聯鎖裝置;

4.按規定進行儲罐檢查和鋼板測厚,在用儲罐應視其腐蝕嚴重情況增加檢測次數;

5.罐體無嚴重變形,無滲漏。罐體鉛錘的允許偏差不大於設計高度的1%(最大限度不超過9cm)。罐內壁平整、無毛刺、底板及第一圈板50cm高度應進行防腐處理。罐外表無大面積銹蝕、起皮現象,漆層完好;

6.儲罐附件如呼吸閥、安全閥、阻火器、量油口等齊全有效;儲罐阻火器應為波紋板式阻火器。通風管、加熱盤管不堵不漏;升降管靈活,排污閥暢通,扶梯牢固,靜電消除、接地裝置有效;儲罐進、出口閥門和人孔無滲漏,各部件螺栓齊全、緊固;浮盤、浮梯運行正常、無卡阻,浮盤、浮倉無滲漏;浮盤無積油、排水管暢通。

7.液化烴類儲罐脫水應採用二次脫水裝置,儲罐根部閥不能常開,脫水系統應有拌熱線;

8.儲罐進出物料時,現場閥門開關的狀態在控制室應有明顯的標記或顯示,避免誤操作,並有防止誤操作的檢測、安全自保等措施,防止物料超高、外溢;

9.儲罐發生高低液位報警時,應到現場檢查確認,採取措施,嚴禁隨意消除報警。

第二十五條 液化石油氣球罐

1.球罐的選材應有明確的技術要求。採用低合金高強鋼應標明腐蝕介質的適用濃度,工藝上應嚴格執行腐蝕介質的控制濃度,不得超濃度使用;

2.球罐底部接管的第一道閥門、法蘭、墊片的壓力等級應比球罐提高一個壓力等級,墊片應選用帶有金屬保護圈的纏繞墊片,法蘭應選用對焊法蘭;

3.球罐應設兩個安全閥,每個都能滿足事故狀態下最大釋放量的要求:安全閥應設手動切斷閥,切斷閥口徑與安全閥一致,並保持全開狀態,加設鉛封;

4.球罐應設高低液位報警和帶連鎖的高高液位報警;

5.球罐底部出人口管道應設緊急切斷閥,人口緊急切斷閥應與球罐高高液位報警聯鎖;

6.安全閥釋放和氣相放空的液化氣應引至安全地點排放;

7.球罐切水應遵循安全可靠、操作簡便的原則,減少過多的設施和閥門。宜在緊急切斷閥後安裝切水閥。

第二十六條 泵

1.嚴格執行泵操作規程,定期檢查運行狀況,發現異常情況,應查明原因,嚴禁帶故障運行;

2.加強泵的曰常維護與保養,做好泵運行記錄;

3.新安裝的泵和經過大修的泵,應進行試運轉,經驗收合格後才能投入使用;

4.泵及管組應標明輸送液體品名、流向,泵房內應有工藝流程圖;

5.泵聯軸器應安裝便於開啟的防護罩。

第二十七條 管道

1.新安裝和大修後的管道,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驗收合格後才能使用;

2.使用中的管道應結合儲罐清洗進行強度試驗,壓力管道檢測執行國家有關標准;

3.加強管道的曰常維護保養、定期檢查,清除雜草雜物,排除管溝內積水;

4.穿越道路、鐵路、防火堤等的管道應有套管保護;

5.管道應有工藝流程圖、管網圖,埋地管道除應有工藝流程圖外,還應有埋地敷設走向圖,圖中管道走向、位置、埋設深度應准確無誤;

6.管道應按規定進行防腐處理,埋地管道時間五年以上,每年應在低窪、潮濕處開挖檢查一次;

7.管道穿過防火堤處應嚴密填實。罐區雨水排水閥應設置在堤外,並處於常閉狀態。閥的開關應有明顯標志;

8.石油庫內輸油管道管溝在進入油泵房、灌油間和油罐組防火堤處,應設隔斷牆。石油庫內輸油管線管溝應全部用砂填實。

第二十八條 鍋爐等壓力容器的安裝、使用和維修,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電氣裝置

第二十九條 設置與管理

1.設置在爆炸危險區域內的電氣設備、元器件及線路應符合該區域的防爆等級要求;設置在火災危險區域的電氣設備,應符合防火保護要求;設置在一般用電區域的電氣設備,應符合長期安全運行要求;

2.禁止任何一級電壓的架空線路跨越油罐區、桶裝油品區、收發油作業區、油泵房等危險區域的上空。通往上述區域的線路,應採用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鋼管配線;

3.電纜穿越道路應穿管保護,埋地電纜地面應設電纜樁標志。通往躉船的線路應採用軟質電纜,並留有足夠的水位變化餘量;

4.架空線路的電桿桿基或線路的中心線與危險區域邊沿的最小水平間距應大於1.5倍桿高;

5.在危險區域內使用臨時性電氣裝置(包括移動式電氣裝置)應執行《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定》,辦理臨時用電作業票。

第三十條 運行管理

1.石油庫應有完整的電力電纜分布情況和變配電、發電設施、輸電線路等電器設備記錄;

2,變、配電所宜建立電工值班制度,且每班不得少於兩人;當不設專職值班電工時,應進行定期巡視(每周至少巡視兩次);

3,自備發電機每周至少起動一次,每次運轉時間不應少於15min;

4.變壓器、高壓配電裝置、高壓電纜、高壓器具及繼電保護裝置應按當地供電部門的要求進行預防性試驗。低壓電纜每年應測量一次絕緣電阻並做絕緣分析。油浸式電纜應檢查終端頭的滲漏情況並及時處理;

5,高壓配電裝置的操作應按規定填寫操作票,由一人監護,另一人按操作票規定的程序執行,禁止帶負荷分、合隔離開關;

6.線路、設備突然停電後,應立即分斷其電源開關並查明原因,禁止強行試送電。

第三十一條 檢修管理

1、對架空線路應定期進行巡檢,並注意沿線環境情況,遇異常氣候時應作特殊巡檢;

2.線路停電檢修前,應填寫停電通知單,停電線路的開關上應懸掛警示標志牌。對高壓電氣設備和線路進行檢修,須按電業部門的有關要求進行;

3.當在被檢修的停電設備附近有其他帶電設備或裸露的帶電體時,應保持足夠的電氣間距或採取可靠的絕緣隔離、屏障保護措施;

4.在爆炸危險區內,禁止對設備、線路進行帶電維護、檢修作業;在非爆炸危險區內,因工作需要,應進行帶電檢修時,應符合有關安全規定。

第三十二條 防雷、防靜電

1.石油庫防雷、防靜電的設施、裝置等應符合設計規范要求;

2.石油庫應繪制防雷、防靜電裝置平面布置圖,建立台賬;

3.石油庫的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應每年進行兩次測試,並做好測試記錄。接地線應做可拆裝連接;

4.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應保持完好有效。當防雷接地、防靜電接地、電氣設備的工作接地、保護接地及信息系統的接地等設共用接地裝置時,按最小值考慮,其接地電阻不應大於4Ω;

5.鐵路裝卸油設施鋼軌、輸油管道、鶴管、鋼棧橋等應按規范作等電位跨接並接地,其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Ω;

6.壓力儲罐不設避雷針(線),罐區不宜裝設消雷器;

7.嚴禁使用塑料桶或絕緣材料製做的容器灌裝或輸送甲、乙類油品;

8.不準使用兩種不同導電性能的材質製成的檢尺、測溫和采樣工具進行作業。使用金屬材質時應與罐體跨接,操作時不得猛拉快提;

9.在爆炸危險場所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禁止在爆炸危險場所穿脫衣服、帽子或類似物;

10.不準在爆炸危險場所用化纖織物拖擦工具、設備和地面;

11.嚴禁用壓縮空氣吹掃甲、乙類油品管道和儲罐,嚴禁使用汽油、苯類等易燃溶劑對設備、器具吹掃和清洗;

12.油罐、罐車等容器內和可燃性液體的表面,不允許存在不接地的導電性漂浮物;油輪裝油時,不準將導體放人油艙內。

13.儲存甲、乙、丙A類油品儲罐的上罐扶梯人口處、泵房的門外和裝卸作業操作平台扶梯人口處等應設消除人體靜電接地裝置。

第六章 消防管理

第三十三條 石油庫應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集團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及《消防達標規定》,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專職消防與義務消防相結合的原則,共同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十四條 消防組織

1.石油庫應沒置專人負責消防管理工作,並指定防火責任人;

2.石油庫按有關規定成立專職消防隊或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消防業務培訓、消防演練。

第三十五條 消防設施配置

1.消防設施、裝備、器材應符合國家有關消防法規、標准規范的要求,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2.各作業場所和輔助生產作業區域應按規定設置消防安全標志、配置滅火器材。露天設置的手提式滅火器應安放在掛鉤、托架或專用箱內,並應防雨、防塵、防潮。各類滅火器應標識明顯、取用方便,並按期檢驗、充氣、換葯,不合格的滅火器應及時報廢、更新;

3.石油庫應安裝專用火災報警裝置(電話、電鈴、警報器等),爆炸危險區域的報警裝置應採用防爆型,保證及時、准確報警;

4.按有關規范配置消防車。消防車輛應隨時處於完好狀態。接到火災報警後,5分鍾內到達火場;

5.通信、滅火、防護、訓練器材和檢測儀器等,應滿足防火滅火的需要。

第三十六條 制定滅火作戰方案、應急預案,繪制消防流程及水源分布圖、消防器材配置圖等。

第三十七條 供水系統

1,消防水池內不得有水草、雜物,寒冷地區應有防凍措施;

2.系統啟動後,冷卻水到達指定噴淋罐冷卻時間應不大於5min;

3.地下供水管道應常年充水,主幹線閥門保持常開,管道每半年沖洗一次;

4.定期巡檢消火栓,每季度作一次消火栓出水試驗。距消火栓1.5m范圍內無障礙,地下式消火栓標志明顯,井內無積水、雜物;

5.消防泵應每天盤車,每周應試運轉一次,系統設備運轉時間不少於15min;

6.泵房內閥門標識明顯,啟閉靈活;

7.消防水帶應盤卷整齊,存放在乾燥的專用箱內,每半年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8.固定冷卻系統每季應對噴嘴進行一次檢查,清除銹渣,防止噴嘴堵塞。儲罐冷卻水主管應在下部設置排渣口。

第三十八條 泡沫滅火系統

1.系統啟動後,泡沫混合液到控制區內所有油罐泡沫產生器噴出時間應不大於5min;

2.泡沫液應儲存在0—40℃的室內,每年抽檢一次泡沫質量;

3.空氣泡沫比例混合器每年進行一次校驗;

4.泡沫產生器應保持附件齊全,濾網清潔,無堵塞、腐蝕現象,隔封玻璃完好有效;

5.各種泡沫噴射裝備應經常擦拭,加潤滑油,每季度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6.泡沫管道應加強防腐,每次使用後均應用清水沖洗干凈,清除銹渣;泡沫支管控制閥應定期潤滑,每周啟閉一次。

第三十九條 消防系統主要組件塗色

1.消防水泵、給水管道塗紅色;

2.泡沫泵、泡沫管道、泡沫液儲罐、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產生器塗黃色;

3.當管道較多,與工藝管道塗色有矛盾時,也可塗相應的色帶或色環。

第七章 裝卸作業

第四十條 裝卸作業是指石油庫碼頭、鐵路、公路的油品收發作業。

第四十一條 裝卸作業設施建設、設備應符合有關標准規范。

第四十二條 裝卸准備

1.應編寫裝卸作業指導書,檢查設施設備是否處於良好狀態;

2.鐵路槽車入庫後,應及時安放鐵鞋,防止溜車;

3.認真核對車船號、油品品名、牌號和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檢查車船技術狀況和鉛封情況。及時采樣、化驗、計量,發現問題應查明原因,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 裝卸作業

1.遇有強雷雨天氣時,應暫停收、發、輸轉作業;

2.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作業,作業過程中作業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工具,嚴守崗位,防止跑油、溢油、混油等事故;

3.容器內應避免出現細長的導電性突出物和避免物料高速剝離,鐵路槽車卸油結束時,禁止打開鶴管透氣閥向鶴管內進氣;

4.鐵路槽車卸油,輕質油品應靜置15min以上,粘質油品應靜置20min以上;汽車罐車卸油,應靜置15minl22:;油輪和舶船裝、卸油,應靜置lOmin以上,若油艙容積大於5000m3應靜置30min以上;

5.鐵路槽車裝、卸油完成,均應靜置2min以上,才能提起鶴管;汽車罐車裝油作業前後,插入和提起鶴管均應靜置2min以上,鶴管應輕提輕放;

6.油罐汽車接地線的連接,應在油罐開蓋以前進行,接地線的拆除應在裝卸完畢,封閉罐蓋以後進行;

7.油輪在裝卸作業前,應先將船體與陸地上接地端進行接地。使用軟管或輸油臂輸送油品前,應做電氣連續性檢查。遵循先搭接線後接管,作業後先拆管後拆搭接線的原則;

8.鐵路罐車、汽車罐車、油輪、油罐等儲存容器,裝卸前和裝卸後均應經過規定的靜置時間,方可進行檢尺、測溫、取樣、拆除接地線等作業;

9.汽車罐車裝卸應有防靜電防溢油的聯鎖措施。靜電接地線應接在罐車的專用接地端子板上,嚴禁接在裝卸油口處;

10.嚴禁噴濺式裝卸油作業。裝車鶴位應插到距罐底部不大於0.2m處。 裝車初速度不宜大於1m/s,裝車速度不應大於4.5m/s;

11.儲罐儲液不得超過安全高度,應有防止超裝的措施;接觸或連接,並可靠接地;

13.裝卸作業現場應設置監護人員,加強監督檢查,制止「三違」作業。

2. 普通化工企業防雷設計有哪些規范

主編部門:中國石油化工總公司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1992年12月1日

工程建設標准局部修訂公告

第21號
國家標准《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 50160—92由中國石化集團洛陽石油化工工程公司會同有關單位進行了局部修訂,已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准局部修訂的條文,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該規范中相應條文的規定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七日

關於發布國家標准《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的通知

建標[1992]517號

根據國家計委計綜[1986]2630號文的要求,由中國石油化工總公司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制訂的《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已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准,《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92為強制性國家標准,自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規范由中國石油化工總公司負責管理,具體解釋等工作由中國石油化工總公司洛陽石油化工工程公司負責,出版發行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負責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一九九二年八月十日

第8.2.1條 工藝裝置內建築物、構築物的防雷分類及防雷措施,應按現行國家標准《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8.2.2條 工藝裝置內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當頂板厚度等於或大於4mm時,可不設避雷針保護,但必須設防雷接地。

第8.2.3條 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的鋼罐,必須設防雷接地,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避雷針、線的保護范圍,應包括整個儲罐;

二、裝有阻火器的甲B、乙類可燃液體地上固定頂罐,當頂板厚度等於或大於4mm時,可不設避雷針、線;當頂板厚度小於4mm時,應裝設避雷針、線;

三、丙類液體儲罐,可不設避雷針、線,但必須設防感應雷接地;

四、浮頂罐(含內浮頂罐)可不設避雷針、線,但應將浮頂與罐體用兩根截面不小於25mm2的軟銅線作電氣連接;

五、壓力儲罐不設避雷針、線,但應作接地。

第8.2.4條 可燃液體儲罐的溫度、液位等測量裝置,應採用鎧裝電纜或鋼管配線,電纜外皮或配線鋼管與罐體應作電氣連接。

第8.2.5條 防雷接地裝置的電阻要求,應按現行國家標准《石油庫設計規范》、《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節靜電接地

第8.3.1條 對爆炸、火災危險場所內可能產生靜電危險的設備和管道,均應採取靜電接地措施。

第8.3.2條 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可燃固體的管道在下列部位,應設靜電接地設施:

一、進出裝置或設施處;

二、爆炸危險場所的邊界;

三、管道泵及其過濾器、緩沖器等。

第8.3.3條 可燃液體、液化烴的裝卸棧台和碼頭的管道、設備、建築物、構築物的金屬構件和鐵路鋼軌等(作陰極保護者除外),均應作電氣連接並接地。

第8.3.4條 汽車罐車、鐵路罐車和裝卸棧台,應設靜電專用接地線.
第8.3.5條 每組專設的靜電接地體的接地電阻值,宜小於100Ω。

第8.3.6條 除第一類防雷系統的獨立避雷針裝置的接地體外,其他用途的接地體,均可用於靜電接地。

第8.3.7條 本規范未作規定者,尚應符合現行有關標准、規范的規定。

3. 油罐防雷接地系統怎麼做

石油與石油設施雷電安全規范 GB 15599-954.1.1

當貯存易燃、可燃油品的油罐,其頂板厚度小於4mm時,應裝設防直擊雷設
備,如避雷針或半導體消雷器等。其中單支避雷針保護范圍的確定參見附錄A,其它情
況下保護范圍的確定詳見GB50057附錄四。半導體消雷器保護范圍的確定參見附錄B。
4.1.2 當貯存易燃、可燃油品的油罐,其頂板厚度大於、等於4mm時,按GBJ74第
11.2.2條規定,可不裝設防直擊雷設備。但在多雷區(注),當油罐頂板厚度大
於、等於4mm時,仍可裝設防直擊雷設備。
註:多雷區通常指年雷暴日大於40天的地區,參見附錄C。
4.13 金屬油罐必須作環型防雷接地,其接地點不應少於兩處,其間弧形距離不應
大於30m。接地體距罐壁的距離應大於3m,當罐頂裝有避雷針或利用罐體作接閃器時,
每一接地點的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Ω。
4.1.4 浮頂金屬油罐可不裝設防直擊雷設備,但必須用兩根截面不小於25mm?2的
軟銅絞線將浮船與罐體作電氣連接。其連接點不應小於兩處,連接點沿油罐周長的間
距不應大於30m。浮頂油罐的密封結構,宜採用耐油導靜電材料製品。
4.1.5 金屬油罐的阻火器、呼吸閥、量油孔、人孔、透光孔等金屬附件必須保持等
電位連接。
4.2 非金屬油罐
4.2.1 貯存易燃、可燃油器的非金屬油罐應裝設獨立避雷針(網)或半導體消雷器
等防直擊雷設備。
4.2.2 獨立避雷針與被保護物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3m,並應有獨立的接地電阻,
其沖擊接地電阻不得小於10Ω。
4.2.3 避雷網應用直徑不小於8mm的圓鋼或截面不小於24×4mm的扁鋼製成,網格
不宜大於6×6m;避雷網引下線不得少於2根,並沿四周均勻或對稱布置,其間距不得
大於18m,接地點不得少於兩處。
4.2.4 非金屬油罐必須裝設阻火器和呼吸閥。油罐的阻火器、呼吸閥、量油孔、人
孔、透光孔、法蘭等金屬附件必須嚴密並作接地。它們必須在防直擊雷裝置的保護范
圍內。

這是國家標准,設計依據就是這個,具體地要怎麼做還是要看現場

4. 加油站建築物的避雷方法

石油庫設計規范

Code for design of oil depot

GB 50074-2002

14.2 防雷

14.2.1 鋼油罐必須做防雷接地,接地點不應少於2處。

14.2.2 鋼油罐接地點沿油罐周長的間距,不宜大於30m,接地電阻不宜大於10Ω。

14.2.3 儲存易燃油品的油罐防雷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裝有阻火器的地上卧式油罐的壁厚和地上固定頂鋼油罐的頂板厚度等於或大於4mm時,不應裝設避雷針。鋁頂油罐和頂板厚度小於4mm的鋼油罐,應裝設避雷針(網)。避雷針(網)應保護整個油罐。

2 浮頂油罐或內浮頂油罐不應裝設避雷針,但應將浮頂與罐體用2根導線做電氣連接。浮頂油罐連接導線應選用橫截面不小於25mm2的軟銅復絞線。對於內浮頂油罐,鋼質浮盤油罐連接導線應選用橫截面不小於16mm2的軟銅復絞線;鋁質浮盤油罐連接導線應選用直徑不小於1.8mm的不銹鋼鋼絲繩。

3 覆土油罐的罐體及罐室的金屬構件以及呼吸閥、量油孔等金屬附件,應做電氣連接並接地,接地電阻不宜大於10Ω。

14.2.4 儲存可燃油品的鋼油罐,不應裝設避雷針(線),但必須做防雷接地。

14.2.5 裝於地上鋼油罐上的信息系統的配線電纜應採用屏蔽電纜。電纜穿鋼管配線時,其鋼管上下2處應與罐體做電氣連接並接地。

14.2.6 石油庫內信息系統的配電線路首末端需與電子器件連接時,應裝設與電子器件耐壓水平相適應的過電壓保護(電涌保護)器。

14.2.7 石油庫內的信息系統配線電纜,宜採用鎧裝屏蔽電纜,且宜直接埋地敷設。電纜金屬外皮兩端及在進入建築物處應接地。當電纜採用穿鋼管敷設時,鋼管兩端及在進入建築物處應接地。建築物內電氣設備的保護接地與防感應雷接地應共用一個接地裝置,接地電阻值應按其中的最小值確定。

14.2.8 油罐上安裝的信息系統裝置,其金屬的外殼應與油罐體做電氣連接。

14.2.9 石油庫的信息系統接地,宜就近與接地匯流排連接。

14.2.10 儲存易燃油品的人工洞石油庫,應採取下列防止高電位引入的措施:

1 進出洞內的金屬管道從洞口算起,當其洞外埋地長度超過2m( ρ為埋地電纜或金屬管道處的土壤電阻率Ω·m)且不小於15m時,應在進入洞口處做1處接地。在其洞外部分不埋地或埋地長度不足2m時,除在進入洞口處做1處接地外,還應在洞外做2處接地,接地點間距不應大於50m,接地電阻不宜大於20Ω。

2 電力和信息線路應採用鎧裝電纜埋地引入洞內。洞口電纜的外皮應與洞內的油罐、輸油管道的接地裝置相連。若由架空線路轉換為電纜埋地引入洞內時,從洞口算起,當其洞外埋地長度超過2m時,電纜金屬外皮應在進入處做接地。當埋地長度不足2m時,電纜金屬外皮除在進入洞口處做接地外,還應在洞外做2處接地,接地點間距不應大於50m,接地電阻不宜大於20Ω。電纜與架空線路的連接處,應裝設過電壓保護器。過電壓保護器、電纜外皮和瓷瓶鐵腳,應做電氣連接並接地,接地電阻不宜大於10Ω。

3 人工洞石油庫油罐的金屬通氣管和金屬通風管的露出洞外部分,應裝設獨立避雷針。爆炸危險1區應在避雷針的保護范圍以內。避雷針的尖端應設在爆炸危險2區之外。

14.2.11 易燃油品泵房(棚)的防霄,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油泵房(棚)應採用避雷帶(網)。避雷帶(網)的引下線不應少於2根,並應沿建築物四周均勻對稱布置,其間距不應大於18m。網格不應大於10m×10m或12m×8m。

2 進出油泵房(棚)的金屬管道、電纜的金屬外皮或架空電纜金屬槽,在泵房(棚)外側應做1處接地,接地裝置應與保護接地裝置及防感應雷接地裝置合用。

14.2.12 可燃油品泵房(棚)的防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在平均雷暴日大於40d/a的地區,油泵房(棚)宜裝設避雷帶(網)防直擊雷。避雷帶(網)的引下線不應少於2根,其間距不應大於18m。

2 進出油泵房(棚)的金屬管道、電纜的金屬外皮或架空電纜金屬槽,在泵房(棚)外側應做1處接地,接地裝置宜與保護接地裝置及防感應雷接地裝置合用。

14.2.13 裝卸易燃油品的鶴管和油品裝卸棧橋(站台)的防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露天裝卸油作業的,可不裝設避雷針(帶)。

2 在棚內進行裝卸油作業的,應裝設避雷針(帶)。避雷針(帶)的保護范圍應為爆炸危險1區。

3 進入油品裝卸區的輸油(油氣)管道在進入點應接地,接地電阻不應大於20Ω。

14.2.14 在爆炸危險區域內的輸油(油氣)管道,應採取下列防雷措施:

1 輸油(油氣)管道的法蘭連接處應跨接。當不少於5根螺栓連接時,在非腐蝕環境下可不跨接。

2 平行敷設於地上或管溝的金屬管道,其凈距小於100mm時,應用金屬線跨接,跨接點的間距不應大於30m。管道交叉點凈距小於100mm時,其交叉點應用金屬線跨接。

14.2.15 石油庫生產區的建築物內400V/230V供配電系統的防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電源採用TN系統時,從建築物內總配電盤(箱)開始引出的配電線路和分支線路必須採用TN-S系統。

2 建築物的防雷區,應根據現行國家標准《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GB 50057劃分。工藝管道、配電線路的金屬外殼(保護層或屏蔽層),在各防雷區的界面處應做等電位連接。在各被保護的設備處,應安裝與設備耐壓水平相適應的過電壓(電涌)保護器。

14.2.16 避雷針(網、帶)的接地電阻,不宜大於10Ω。

5. 油庫防雷接地電阻值標准

石油庫設計規范第11.2.1條:
鋼油罐必須做防雷接地,其接地點不應少於兩處,接地沿油罐周長的間距,不宜大於30米。當罐頂裝有避雷針或利用罐體做接閃器時,接地電阻不宜大於5Ω。

6. 目前油庫防止雷電引燃引爆的主要措施有哪幾種

現代防雷技術包括外部防雷和內部防雷。外部防雷是指在建築物的外部實施防雷措施,在建築物外邊攔截雷電,使人、畜和建築物不受雷擊,得到保護內部防雷是指在各種可能傳輸和感應雷電的途徑上實施防雷措施,攔截雷電對建築物內電子設備和電器系統的損害,保護人和電器設備。

現代防雷技術(接閃器)主要有哪些措施

1、在現代防雷工程技術上採用」躲「的措施,是一條非常重要的經濟有效的措施。還有另外一種」躲「是積極的。這就是在建築選址、規劃時考慮防雷,躲開多雷區或易落雷的地點,這樣做可以減少防雷的費用,免於日後陷入困境。

2、等電位連接,從物理學講,就是把各種金屬物用粗的導線焊接起來,或把他們直接焊接起來,以保證點位相等。完善的等電位連接,也可以消除因等電位驟然升高而產生的」反擊「現象,這在微波站天線塔遭到雷擊後是常常遇到的。

3、傳導的作用是把閃電的巨大能量引導到大地下耗散掉,當然也可以研究其他方法來吸收、耗散它的能量,使它不能對被保護的對象產生破壞作用。

4、分流的作用是把沿導線傳入的過電壓波在避雷器處經避雷器分流入地,也就是類似於把雷電流的所有入侵通道攔截了,而且不止一級攔截,可以多級攔截。

5、接地是閃電能量的泄放入地,雖然接地措施在防雷措施在防雷措施中是基礎,如果沒有它,等電位連接、傳導、分流三個防雷措施就不可能達到預期的效果,接地是否妥當,是防雷技術上特別受重視的環節,各種防雷規范都對接地措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它又是防雷工程的重點和難點,避雷裝置安全檢測的主要工作就是圍繞它進行的。

7. 求一份油庫防雷方案,好的有額外加分

具體信息不足啊,你那邊環境怎樣?

大概說,就是要做直擊雷和感應雷的防護,做好等電位接地,基本上可以了。

歡迎垂詢
廣州海德防雷科技有限公司,江先生,020-39218010

8. 油庫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最近油庫泄露、火災、爆炸事故頻發,使得油庫的安全狀況引起了眾多的關注,同時,也使得油庫的安全評價顯得尤為重要。下面就是我為大家整理的關於油庫消防安全方面的管理規定,供大家參考。

油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一般規定

1.嚴禁攜帶火柴、打火機、香煙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入庫;

2.禁止一切人員因私事入庫、住庫;

3.臨時施工人員應接受 安全 教育 ,入庫應佩戴臨時出入證;

5.凡攜帶物品出入庫人員,應履行檢查、登記;

6.罐區、裝卸作業區、泵房等爆炸危險區域,禁止使用非防爆移動通信設備。

二、 防火防爆

罐區、裝卸作業區、油泵房、消防泵房、鍋爐房、配發電間等重點部位設置安全標志和警示牌。庫內用火應嚴格執行《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辦理作業許可證,落實安全 措施 。 石油庫應根據“誰使用、誰維護”的原則,實行“定人員、定設備、定責任、定目標”的管理,確保設備的完好,實現安全運行。

三、 防雷、防靜電

1.石油庫防雷、防靜電的設施、裝置等應符合設計規范要求;

2.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應保持完好有效。當防雷接地、防靜電接地、電氣設備的工作接地、保護接地及信息系統的接地等設共用接地裝置時,按最小值考慮,其接地電阻不應大於4Ω;

3.鐵路裝卸油設施鋼軌、輸油管道、鶴管、鋼棧橋等應按規范作等電位跨接並接地,其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Ω;

4.壓力儲罐不設避雷針(線),罐區不宜裝設消雷器;

5.嚴禁使用塑料桶或絕緣材料製做的容器灌裝或輸送甲、乙類油品

6.不準使用兩種不同導電性能的材質製成的檢尺、測溫和采樣工具進行作業。使用金屬材質時應與罐體跨接,操作時不得猛拉快提; 四、 消防管理

石油庫應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集團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及《消防達標規定》,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專職消防與義務消防相結合的原則,共同做好消防工作。

五、消防設施配置

作業場所和輔助生產作業區域應按規定設置消防安全標志、配置滅火器材。露天設置的手提式滅火器應安放在掛鉤、托架或專用箱內,並應防雨、防塵、防潮。各類滅火器應標識明顯、取用方便,並按期檢驗、充氣、換葯,不合格的滅火器應及時報廢、更新;

六、供水系統

1,消防水池內不得有水草、雜物,寒冷地區應有防凍措施;

2.系統啟動後,冷卻水到達指定噴淋罐冷卻時間應不大於5min;

3.地下供水管道應常年充水,主幹線閥門保持常開,管道每半年沖洗一次 4.定期巡檢消火栓,每季度作一次消火栓出水試驗。距消火栓1.5m范圍內無障礙,地下式消火栓標志明顯,井內無積水、雜物;

5.消防泵應每天盤車,每周應試運轉一次,系統設備運轉時間不少於15min;

七、 泡沫滅火系統

1.系統啟動後,泡沫混合液到控制區內所有油罐泡沫產生器噴出時間應不大於5min;

2.泡沫產生器應保持附件齊全,濾網清潔,無堵塞、腐蝕現象,隔封玻璃完好有效。

油庫的消防安全工作

①石油庫的位置應盡量避開大中型城市、大型水庫、重要的交通樞紐、機場、電站、重點工礦企業和其他軍事戰略目標,以免相互影響,增加各種不安全因素。

②石油庫的庫址應選擇在交通方便的地方,盡量便於消防車到達。以鐵路運輸為主的石油庫,應靠近有條件接軌的地方,以水運為主的石油庫,應靠近有條件建築裝卸油品碼頭的地方。

③石油庫的庫址應選擇在地勢較為平坦的地方,庫址的自然地形最好具有較為明顯的坡度,自然地形坡度不宜小於千分之五,以便於石油庫排水和進行油品自流作業。若在丘陵地區建庫,宜選擇在地勢較低又不被洪水淹沒的地方。

④石油庫周圍有明火時,庫址宜選擇在常年主導風向的側風向,當設在側風向有困難時,應根據明火有無飛火的可能來選擇。若是無飛火可能的明火,可選擇在明火的下風方位,若是有飛火可能的明火,應選擇在明火的上風向,而且還應有足夠的安全距離(一般不小於30米)。

⑤石油庫位於岸邊時,應與居民點、碼頭、橋梁等保持相應的安全距離,並應選擇在江、河的下游地帶,以免油品著火時順流而下。

⑥在地震區建造石油庫時,應考慮抗震設施。在地震裂度大於或等於9度的地震區,不應建造1—1級石油庫。

⑦庫址應選擇在地質條件較好的地方。不應建在有土崩、斷層、滑坡、沼澤、流砂及泥石流的地區,也不宜建在3級濕陷性大孔土地區。

⑧石油庫與周圍企業、居住區、交通線等處的安全距離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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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油庫消防管理規定

為做好油罐清洗工作,保障油罐清洗人員的作業安全和身體健康,不斷提高油罐清洗的技術水平,防止發生各類事故,下面就是我為大家整理的關於油庫消防方面的管理規定,供大家參考。

油庫安全管理規定一、一般規定

1.嚴禁攜帶火柴、打火機、香煙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入庫;

2.禁止一切人員因私事入庫、住庫;

3.臨時施工人員應接受 安全 教育 ,入庫應佩戴臨時出入證;

5.凡攜帶物品出入庫人員,應履行檢查、登記;

6.罐區、裝卸作業區、泵房等爆炸危險區域,禁止使用非防爆移動通信設備。

油庫安全管理規定二、 防火防爆

罐區、裝卸作業區、油泵房、消防泵房、鍋爐房、配發電間等重點部位設置安全標志和警示牌。庫內用火應嚴格執行《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辦理作業許可證,落實安全 措施 。 石油庫應根據“誰使用、誰維護”的原則,實行“定人員、定設備、定責任、定目標”的管理,確保設備的完好,實現安全運行。

油庫安全管理規定三、 防雷、防靜電

1.石油庫防雷、防靜電的設施、裝置等應符合設計規范要求;

2.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應保持完好有效。當防雷接地、防靜電接地、電氣設備的工作接地、保護接地及信息系統的接地等設共用接地裝置時,按最小值考慮,其接地電阻不應大於4Ω;

3.鐵路裝卸油設施鋼軌、輸油管道、鶴管、鋼棧橋等應按規范作等電位跨接並接地,其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Ω;

4.壓力儲罐不設避雷針(線),罐區不宜裝設消雷器;

5.嚴禁使用塑料桶或絕緣材料製做的容器灌裝或輸送甲、乙類油品

6.不準使用兩種不同導電性能的材質製成的檢尺、測溫和采樣工具進行作業。使用金屬材質時應與罐體跨接,操作時不得猛拉快提;

油庫安全管理規定四、 消防管理

石油庫應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集團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及《消防達標規定》,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專職消防與義務消防相結合的原則,共同做好消防工作。

油庫安全管理規定五、消防設施配置

作業場所和輔助生產作業區域應按規定設置消防安全標志、配置滅火器材。露天設置的手提式滅火器應安放在掛鉤、托架或專用箱內,並應防雨、防塵、防潮。各類滅火器應標識明顯、取用方便,並按期檢驗、充氣、換葯,不合格的滅火器應及時報廢、更新;

油庫安全管理規定六、供水系統

1,消防水池內不得有水草、雜物,寒冷地區應有防凍措施;

2.系統啟動後,冷卻水到達指定噴淋罐冷卻時間應不大於5min;

3.地下供水管道應常年充水,主幹線閥門保持常開,管道每半年沖洗一次 4.定期巡檢消火栓,每季度作一次消火栓出水試驗。距消火栓1.5m范圍內無障礙,地下式消火栓標志明顯,井內無積水、雜物;

5.消防泵應每天盤車,每周應試運轉一次,系統設備運轉時間不少於15min;

油庫安全管理規定七、 泡沫滅火系統

1.系統啟動後,泡沫混合液到控制區內所有油罐泡沫產生器噴出時間應不大於5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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