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球罐防火標准
GB50351-2005 《儲罐區防火堤設計規范》中:
3.3.2 全冷凍式液化石油氣及天然氣凝液儲罐壁至防火堤內堤腳線的距離,不應小於儲罐最高液位高度
與防火堤高度之差。全壓力式球罐罐壁到防護牆的距離不應小球罐直徑的一半。
而GB50351-2014 《儲罐區防火堤設計規范》中:
3.3.2 全冷凍式液化石油氣、天然氣凝液及液化天然氣單防罐儲罐罐壁至防火堤內堤腳線的距離,不應小於儲罐最高
液位高度與防火堤高度之差加上液面上氣相當量壓頭之和;當防火堤高度大於或等於儲罐最高液位高度時距離可不限。
全壓力式或半冷凍式液化烴儲罐罐壁到防護牆的距離不應小於3 m 。
對於全壓力式球罐(如液氨球罐)與防護牆的距離如何確定?
防火堤 , 球罐 , 距離 , 罐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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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液氨閥門:氣動緊急切斷閥,液動緊急切斷閥/不同原理介紹
液氨閥門:氣動緊急切斷閥,液動緊急切斷閥/不同原理介紹
→液氨專用切斷閥是緊急情況能及時切斷氣體來源的控制閥門,確保人員和儲罐安全主要機械部件。氣動緊急切斷閥,液動緊急切斷閥各有各的優點,在不同場合選擇應考慮選擇那種切斷閥比較適合。
氣動緊急切斷閥有常閉式和常開式,活塞式(氣開氣關)3種;
1,常閉式:內結構裝有低熔點(易熔合金)的塞子,在外界≥80C溫度(易熔金)熔化,堵塞氣管泄壓。切斷閥迅速關閉,保護貯罐系統的安全。(可加裝手輪手動裝置)在斷電或者氣源不足(或常年使用彈簧失靈),可通過手輪開啟切斷閥,確保正常工作生產。,
2,常開式:利用氣源控制閥門的關閉,以便在管道或儲罐上發生意外情況時,工作人員迅速通過控制室觸動開關,電磁閥瞬間通電,氣源快速通過關閉閥門。(可加裝手輪手動裝置)在氣源關閉閥門後,人工手輪手動關死閥門,防止電磁閥常時間工作發熱損壞或者氣源不足閥門(或常年使用彈簧失靈)自動開啟。
3,活塞式(氣開氣關):通過氣源進入上下氣缸推動活塞控制切斷閥開啟-關閉,配套有附件:防爆電磁閥,空氣減壓過濾器,也可用於蒸汽管道管路上。
液動緊急切斷閥常閉式和手搖油泵配套使用:
液動緊急切斷閥採用安全閥的升降結構和止回閥防止介質倒流的原理,內結構裝有低熔點(易熔合金)的塞子。通過手搖油泵手柄做往復動作,使壓力增高來打開緊急切斷閥,介質即可通過,如遇火災或其他緊急情況時,將手搖油泵的卸壓閥打開,油壓系統迅速泄壓,使切斷閥立即關閉,或外界溫度升高至80℃以上時,安裝在油泵或緊急切斷閥的(易熔金)立即熔化,達到自動泄壓目的,使切斷閥自動迅速關閉。
㈢ 哪個規范要求壓力容器要裝緊急切斷系統的
本規程適用於上述壓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閥、爆破片裝置、緊急切斷裝置、 安全聯鎖裝置、壓力表、液面計、測溫儀表等安全附件。 4、 本規程適用的壓力容器除本體外...
㈣ 壓力容器的緊急切斷裝置在哪個標准規范裡面有具體要求
你好,主要有以下要求: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R0004—2009
8安全附件
8.1 通用要求
(1)製造安全閥、爆破片裝置的單位應當持有相應的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
(2)安全閥、爆破片、緊急切斷閥等需要型式試驗的安全附件,應當經過國家質檢總局核準的型式試驗機構進行型式試驗並且取得型式試驗證明文件;
(3)安全附件的設計、製造,應當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
(4)安全附件出廠時應當隨帶產品質量證明,並且在產品上裝設牢固的金屬銘牌;
(5)安全附件實行定期檢驗制度,安全附件的定期檢驗按照《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與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進行。
GB 18564.1-2006 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 第1部分 金屬常壓罐體技術要求
GB 18564.2-2008 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 第2部分:非金屬常壓罐體技術要求
QC/T 932-2012 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緊急切斷閥
五部門要求液體危險貨物罐車裝緊急切斷裝置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交通運輸部 國家質檢總局
關於在用液體危險貨物罐車加裝緊急切斷裝置有關事項的通知
安監總管三〔2014〕7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公安廳(局)、交通運輸廳(局、委)、質量技術監督局:
為深刻吸取晉濟高速公路山西晉城段岩後隧道「3·1」特別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的教訓,貫徹落實《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加強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和公路隧道安全工作的緊急通知》(安委辦明電〔2014〕4號)的要求,切實做好液體危險貨物罐車緊急切斷裝置加裝工作,有效減少液體危險貨物罐車安全隱患,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液體危險貨物罐車生產企業、改裝企業和使用單位要認真做好緊急切斷裝置加裝工作
(一)根據《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 第1部分:金屬常壓罐體技術要求》(GB18564.1-2006),2006年11月1日以後出廠的液體危險貨物罐車應當安裝緊急切斷裝置,否則是不合格產品。液體危險貨物罐車生產企業、改裝企業要制定詳細的加裝工作方案,採取發布公告或者逐車落實的方式,合理安排加裝時間,按期分批通知罐車使用單位回廠免費安裝緊急切斷裝置,並承擔由此支出的合理開支。罐車使用單位要配合罐車生產企業和改裝企業做好緊急切斷裝置加裝工作。
(二)在銷售合同或技術確認書中沒有明確為運輸液體危險貨物但實際用於運輸液體危險貨物、沒有安裝緊急切斷裝置的液體危險貨物罐車,或者罐車生產企業已經倒閉的,以及2006年11月1日以前出廠仍在使用的、沒有安裝緊急切斷裝置的液體危險貨物罐車,罐車使用單位要出資委託符合條件的罐車生產企業或改裝企業認定可以運輸液體危險貨物並加裝緊急切斷裝置。
(三)液體危險貨物罐車生產企業、改裝企業和使用單位必須依據標准規范要求限期加裝緊急切斷裝置。緊急切斷裝置應符合《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緊急切斷閥》(QC/T932-2012)的要求,加裝要由改裝單位重新設計核定後實施,並出具改裝檢驗合格證明。
(四)液體危險貨物罐車生產企業生產的罐車、改裝企業改裝的罐車要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的車型。罐體容積、壁厚、允許裝載的介質等應與該車型公告參數保持一致。未經過公告的車型不得生產或改裝。
液體危險貨物罐車生產企業要建立液體危險貨物罐車生產銷售台賬,一車一檔,准確記錄車輛設計、生產、安全附件加裝、維修、買方信息等情況,確保液體危險貨物罐車身份明確、可追溯。
改裝的液體危險貨物罐車要依法經具備相應液體危險貨物罐體檢驗資質(指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資質或壓力容器汽車罐體檢驗資質,下同)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並獲得檢驗合格證明。
液體危險貨物罐車使用單位要依法取得交通運輸部門頒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以及道路運輸證。
二、各有關主管部門要認真落實液體危險貨物罐車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法對液體危險貨物罐車的產品型號進行准入審查和公告;對液體危險貨物罐車改裝工作進行指導,督促企業貫徹執行《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第1部分:金屬常壓罐體技術要求》(GB18564.1-2006)強制性標准要求,保證液體危險貨物罐車裝有緊急切斷裝置並質量合格。
(二)質檢部門依法核發罐體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督促檢驗機構准確把握《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第1部分:金屬常壓罐體技術要求》(GB18564.1-2006)要求,嚴格落實強制性標准要求,嚴把檢驗關;具備液體危險貨物罐體檢驗資質的檢驗機構要根據標准要求,對液體危險貨物罐體及其加裝緊急切斷裝置情況進行檢驗,對符合標准要求的出具檢驗合格證明,對不符合標准要求的,一律不予檢驗通過。
(三)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要嚴格檢查液體危險貨物罐車是否安裝緊急切斷裝置,自2015年1月1日起,對未按規定安裝的,不得出具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質檢部門、公安部門要監督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嚴格落實液體危險貨物罐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要求。
(四)交通運輸部門要進一步加強液體危險貨物罐車年審工作。自2015年1月1日起,沒有加裝緊急切斷裝置且無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的液體危險貨物罐車,年審一律不予通過,並注銷其道路運輸證。
(五)各地區安全監管部門要協調工業和信息化、質檢、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對轄區內液體危險貨物罐車緊急切斷裝置安裝情況進行全面摸底排查,嚴格督查,集中進行整改,並適時開展專項檢查。
三、液體危險貨物罐車使用單位和改裝單位要切實加強罐車緊急切斷裝置加裝過程安全管理
(一)液體危險貨物罐車使用單位和改裝單位要建立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針對涉及的液體危險貨物的操作規程、應急預案等,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液體危險貨物罐車改裝過程的安全管理,嚴控改裝過程中的事故風險。
(二)液體危險貨物罐車使用單位在委託進行車輛改裝前,要嚴格按照操作規程要求對液體危險貨物罐車進行倒空、置換、清洗工作,並檢測分析合格。委託改裝時要將車輛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種類、危險性、檢測分析結果等相關信息向改裝單位交底。
(三)液體危險貨物罐車改裝單位要嚴格按照操作規程要求完成液體危險貨物罐車改裝等工作,改裝前要再次進行檢測分析,依照《化學品生產單位動火作業安全規范》(AQ3022-2008)等標准要求,加強動火及進入受限空間等特殊作業環節的安全管理,保障改裝工作的安全。
(四)液體危險貨物罐車使用單位和改裝單位應組織員工分別就倒空、置換、清洗和改裝過程中涉及到的液體危險貨物的危險性、操作規程、應急處置措施等進行培訓,提升員工的安全意識和能力。
四、液體危險貨物罐車緊急切斷裝置加裝工作要求
(一)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新生產液體危險貨物罐車均應裝有緊急切斷裝置,未按規定安裝的,按照《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6號)予以召回,並嚴格追究生產企業法律責任。在用液體危險貨物罐車應於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緊急切斷裝置加裝工作。2015年1月1日起未按標准規范要求對液體危險貨物罐車加裝緊急切斷裝置的,對未加裝緊急切斷裝置或緊急切斷裝置不合格但出具罐體檢驗合格證明的,對未加裝緊急切斷裝置或無罐體檢驗合格證明但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交通運輸部門年審的,要嚴格依法追究有關單位責任。
(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組織研究相應實施辦法,大力支持本地區液體危險貨物罐車緊急切斷裝置加裝工作。
各有關單位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標准規范及本通知要求,強化液體危險貨物罐車安全管理,提升液體危險貨物罐車本質安全水平。
請各省級安全監管、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質檢主管部門分別及時將本通知要求傳達至本行政區域內各級對應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運輸部 國家質檢總局
2014年7月7日
壓力容器中對緊急切斷裝置的安全要求是什麼?
緊急切斷裝置應當從壓力容器上拆下,進行解體、檢驗、維修和調整,做耐壓、密封、緊急切斷等性能試驗。檢驗合格並且重新鉛封方准使用。
緊急切斷裝置的檢驗包括外觀、解體檢查、性能校驗和遠控系統試驗:
(1)檢查緊急切斷閥型式、型號、操作方式、公稱壓力、製造單位等,外觀質量是否良好,對於無產品製造許可證或合格證的緊急切斷閥不得使用;
(2)清洗解體檢查閥體、無先導桿、彈簧、密封面、凸輪等有無損傷變形、腐蝕生銹、裂紋等缺陷;
(3)檢查緊急切斷閥裝置控制系統的手搖泵、管路、易熔塞是否完好,有無損傷、松脫、泄漏等現象,鋼索控制系統是否操作靈活可靠,到位等;
(4)油壓式或氣壓式緊急切斷閥應當在工作壓力下全開,並且持續放置不致引起自然閉合,動作是否靈敏可靠;
(5)緊急切斷閥自始閉起,檢查是否在5s內閉止;檢查超過額定流量時是否自動閉止;
(6)按0.1MPa和罐體的設計壓力進行氣密性試驗,保壓時間應當不少於5rain;
(7)緊急切斷遠控系統控制試驗在罐體氣密性試驗合格後進行,檢查其動作是否靈敏可靠。
㈤ 危險化學品存罐區的安全管理措施
一、安全技術標准
1.平面布置
1)易燃易爆罐區要保證防火堤、事故池嚴密不漏,堅固可靠,其容積符合規范要求;
2)罐區內的罐間距、罐與工藝裝置等必須符合國家標准及集團公司現行的有關安全規范、標准、規定。
2.防火堤
1)磚砌的防火堤要用混凝土覆蓋內表面和堤頂,應能承受液體靜壓且不滲漏;
2)管線穿堤處應採用非燃燒材料嚴密封堵;
3)防火堤內積水排出口應設在防火堤外,並用易於操作的非普通截止閥,其開關狀態必須使遠處易於辨認;
4)罐區的水封井不能代替排水開關閥門。
3.消防設施
1)罐區的半固定式泡沫管線介面要引到防火堤外,且保證處於良好的使用狀態;
2)易燃液體物料儲罐的噴淋設施,在高溫季節要能投用;
3)罐區內要配置一定數量的手提式、推車式小型滅火器材;
4)罐區防火堤內嚴禁綠化,應鋪設卵石或水泥地坪;
5)罐區消防道路靠近罐區一側嚴禁種植妨礙消防作業的樹木;
6)罐區的環形消防道路要暢通,且能保證非常狀態下消防車的通行。
4.罐區儀表
1)可燃液體儲罐應設液位計和高低液位報警系統;
2)、液氨罐設液位計、壓力表、安全閥及高液位報警;
3)可燃液體物料罐區、及卸車泵房要設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
5.罐區防雷防靜電
1)罐區及卸車站台必須設防雷防靜電接地,貯罐接地點不少於2點,接地線應作可拆裝連接,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Ω;
2)罐區及站台的獨立避雷針要符合規范要求;
3)貯存、輸送可燃液體的貯罐及管道要有可靠的防靜電接地,接地電阻應不大於100Ω。
二、安全技術要求
1.易燃品倉庫與罐區之間應隔離開,嚴禁無關人員和車輛進入罐區及站台,嚴格禁火管理;
2.經允許進入站台區卸液氨、硫酸等原料的車輛,要嚴格遵守《危險物料槽車卸車安全規定》,灌區工作人員在卸車時加強現場的檢查、監督,嚴禁外來人員動用罐區內的管線、閥門、儀表等;
3.罐區擴、改建施工要嚴格遵守《邊生產邊施工安全管理規定》,制訂安全措施,採取必要的安全隔離措施,嚴格動火、進設備內作業等十大直接作業環節安全監督和安全作業票證管理,落實施工主管部門、公用工程部及施工單位的安全職責;
4.完善罐區各崗位的安全生產"一崗一責制",及時修訂《安全技術規程》、《崗位操作法》、《事故預案》並嚴格執行,特別是要認真做好高溫季節"防火防爆防超溫防超壓防超貯"等安全生產工作,以及冬季防凍防凝防滑工作,避免重大、特大事故的發生;
5.罐要有位號及所貯存物料名稱標志,管線應標有管道位號、物料名稱及走向;
6.制訂具體的巡檢要求,嚴格執行崗位巡檢制度,規范檢查項目;
7.對進出罐區物料的關鍵操作要實行看板管理,現場閥門開關的狀況在控制室要有明顯的標記或顯示,避免誤操作,並有防止誤操作和防止超貯外溢的安全措施;
8.貯罐發生高低液位報警或可燃氣體報警器報警時,必須到現場檢查確認,採取措施,嚴禁隨意消除報警。
9.雨季防火堤內積水,要及時排出,排出後立即關閉出水口;
10.罐區儀表及安全設施必須及時維護保養,確保完好。
三、安全作業要求
1.卸汽車物料要求
1)汽車槽車到達現場後,必須服從灌區工作人員的指揮,汽車押運員只負責車上軟管的連接,不準操作灌區的設備、閥門和其它部件,罐區卸車人員負責管道的連接和閥門的開關操作;
2)卸料導管應支撐固定,卸料導管與閥門的聯接要牢固,閥門應逐漸開啟,若有泄漏,消除後才能恢復卸料;
3)易燃易爆物料的卸料速度不能太快,當貯罐液位達到安全高度以後,禁止往貯罐強行卸料;
4)在整個卸車過程中,司機、押運員不得擅自離開操作崗位,也不準在駕駛室內吸煙、喝酒、睡覺、閑談等,押運員必須自始至終在現場參加安全監護;
5)在雷擊、暴風雨或附近發生火災時,要停止易燃易爆物料卸車作業;
6)車內的物料必須卸凈,然後關閉閥門,收好卸料導管和支撐架;
7)嚴禁在生產裝置區、卸車站台清洗和處理剩餘危險物料作業,也不準許亂動裝置區內的消防水、生產用水沖洗車輛;
8)卸料完畢後、運輸車應立即離開灌區。
9)卸、送料作業要求
作業人員應穿戴防靜電工作服,不使用產生火花的工具,活動照明要採用防爆手電筒;
卸送易產生靜電物料的卸車初始速度應小於lm/s,過後應小於4m/s;
卸車快要完畢時要嚴格監視,及時關閉閥門,即要避免殘留物料過多,又要防止吸入氣體;
氣溫過高,接近或超過物料的閃點時,採取降溫措施,操作孔用澆水的石棉毯遮蓋;
雷雨天禁止卸可燃物料作業;
卸送料過程中要經常檢查卸料管道、閥門等系統是否有泄漏,若有物料泄漏,應穿戴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氣防器材進行處理,必要時停止卸料,進行處理;
卸、送料前要反復檢查確認卸車流程,防止混料;
作業完畢,將各種卸料作業的設備歸位。
四、安全管理要求
1、地坪
1)罐區防火堤內的水泥地坪不能有裂紋、凹坑,沉降縫要用石棉、水泥填實抹平,以防止滲水、滲料或物料積聚;
2)罐區防火堤外的場地,要定期拔除雜草,及時清除枯草干葉;
3)罐區內不準堆放可燃物料。
2.水封井及排水閘
1)水封井建在防火堤外,用來回收貯罐跑冒滴漏的物料,防止著火物料火勢蔓延;
2)水封井應不滲不漏,水封層厚度宜不小於0.25m,沉澱層也不宜小於0.25m。經常檢查水封井液面,發現浮料要查明原因,並及時回收運走;
3)排水閘要完好可靠,指定專人管理,下雨時開啟,時關閉,並列入交接班內容。
3.防火堤
1)每月檢查一次,發現裂縫、坍塌、枯草等應及時修理、清除;
2)堤上穿管的預留孔,要用不燃材料密封,經常檢查密封完好情況;
3)要求排水孔無塞,關閉無滲漏,發現掉磚、開裂,要及時修好。
4.貯罐基礎
1)每年對貯罐基礎的均勻沉降、不均勻沉降、總沉降量、錐面坡度集中檢查1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2)護坡石松脫、出現裂紋時,應及時固定灌漿;
3)經常檢查砂墊層下的滲液管有無物料滲出,一經發現,應立即採取措施,清罐修理。
5.罐體
1)貯罐定期清洗時,罐底要測厚,並對罐底的裂紋、砂眼等缺陷進行檢測,發現問題,清罐返修;
2)貯罐定期清洗時,罐壁要對腐蝕余厚進行檢測,有問題要採取防護措施,或返修處理,必要時報廢;
3)罐頂焊縫完好,無漏氣現象。構架和"弱頂"連接處無開裂脫落,頂板不應凹凸變形積水;
4)內浮盤在任何位置都平衡,不傾不轉,不卡不憋。浮盤無滲漏,環狀密封無破損,無翻折、無脫落現象。
6.貯罐附件
1)呼吸閥低溫季節每周檢查一次,其它季節每月檢查一次,大風、暴雨、驟冷時立即檢查,發生堵塞或不暢時,及時疏通或更換;
2)安全閥每季檢查1次,有泄漏時立即校驗;
3)阻火器每季檢查不少於1次,低溫季節每月檢查不小於1次,散熱片間夾層的通道要清潔暢通,無塵土、無腐爛,並定期清洗。墊片密貼、安裝牢固,螺栓無腐蝕;
4)消防泡沫產生器每月檢查1次,玻璃無破壞,固定嚴密不漏氣,密封墊完好未老化損壞;
5)排污管每季檢查不少於1次,閥門要不滲不漏,啟閉靈活;
6)進出連接管處無裂紋、無變形,閥門嚴密,啟閉靈活,支架牢固;
7)梯子、平台及欄桿安裝牢固,不晃動,安全高度足夠,冬季時要有防滑措施;
8)罐體採用阻燃材料防腐保溫,雨水、噴淋水、地面水不能浸濕保溫材料。
7.防雷防靜電接地
1)每年雷雨季節來臨之前,對接地系統進行一次檢測,發現有不合格現象進行整改,且接地線無松動、無銹蝕現象;
2)從罐壁接地卡直接引入地的引下線,要檢查螺栓與連接件的表面有無松脫銹蝕現象,如有應及時擦拭緊固;
3)每年檢查1次外浮頂及內浮頂的浮盤和罐體之間的電位連接裝置是否完好,軟銅導線有無斷裂和纏繞;
4)地面或地下施工時,要加強對接地極的監護,如可能影響接地時,要進行檢查測定。
8.安全監測設施
高低液位報警器、溫度計、壓力表、液位計、可燃氣體報警器等定期進行檢測、校驗,確保其完好備用。
制定嚴謹的技術要求、安全管理要求、安全技術要求、罐區管理要求、裝卸作業要求,在各方面應採取安全防範措施,加強對崗位操作人員的反事故演練,提高職工反事故操作能力。只要我們熟練掌握各種預防措施,嚴格執行各項安全操作技術規程及安全管理制度,大力預防或避免事故的發生,使事故災害減少到最低程度。
㈥ 液氨使用單位安全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強化非化工液氨使用單位安全管理工作,制定了《大連市非化工液氨使用單位安全管理規定》,下面我給大家介紹關於液氨使用單位安全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條 為加強液氨使用的安全管理,預防事故的發生,並避免和降低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保證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准,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大連市行政區域內液氨冷庫等非化工液氨使用單位,以下簡稱液氨使用單位。
第三條 液氨使用單位必須遵守國家、省、市相關安全管理規定和本規定,加強對液氨的安全管理。
第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監督本規定的實施。
第五條液氨使用單位必須建立危險化學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必須明確和落實各級人員崗位安全責任,必須制定完善的液氨系統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六條液氨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取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核發的安全資格證,製冷工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相關部門核發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
液氨使用單位必須加強對職工的安全培訓。必須每年以液氨的危害性和防護知識為內容對職工進行一次考試。
第七條液氨使用單位必須建立設備、技術檔案。內容包括:設備和管線布置圖,工藝流程圖,儀表控制圖,設備清單,設備使用檢維修記錄等。
第八條 液氨使用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我局《關於對我市非化工液氨使用單位進行安全評價的通知》(大安監發[2006]324號),必須每2年做一次安全評價,並將安全評價報告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未經安全評價和備案的液氨使用單位不得運行、生產。
第九條液氨使用單位必須向企業周圍的社區、居民、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告知液氨的危害性和安全防護常識。
第十條液氨使用單位必須制定應急救援預案,並組織職工每年進行一次演練。
第十一條 發生事故時,液氨使用單位應迅速採取措施進行搶險救援,按規定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液氨使用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做好壓力容器等國家強制性檢驗、檢測項目的檢測,並備有符合標准要求的檢驗、檢測報告。
第十三條液氨使用單位必須按照《冷庫設計規范》(GB50072-2001)的要求,安裝液位報警裝置、緊急泄氨裝置、安全閥等安全附件,並保證完好。緊急泄氨裝置的放空管應接入水池。
第十四條液氨使用單位嚴禁採用膨脹螺栓固定設備、管道,宜採用預埋件方式。
第十五條液氨使用單位必須建立冷凍系統內和儲罐的液氨存量紀錄、日常的運行操作記錄和巡查記錄。
第十六條液氨使用單位必須將停止運行超過6個月以上的液氨製冷設備系統內的液氨排凈,並安排值班人員值守;暫時停運的液氨製冷設備,其電器設備必須保證完好,並安排操作人員值班。
第十七條液氨使用單位必須在液氨使用崗位設立安全周知卡,內容包括:氨的理化性質,危害性,防護和搶險措施等。
第十八條液氨使用單位必須設置能滿足事故搶險要求的事故應急水池、水泵和水管,液氨使用單位應按相關規定和要求,配備應急搶險裝備、器材和工具。
操作間內應配備緊急報警電話。
應設置風向標。
第十九條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液氨使用單位與周邊的安全間距必須符合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的要求。未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液氨使用單位與周邊安全間距如不符合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的要求,應進行整改,並在本規定下發之日起兩年內整改完畢,否則,不允許運行。
第二十條 液氨使用單位必須做好液氨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對液氨壓力管道應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並做好記錄。發現老化、滲漏等異常情況,必須立即採取措施進行整改,腐蝕嚴重的應及時更新。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的,視情節輕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㈦ 液氨儲罐防雷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液氨儲存、裝卸環節的安全生產技術管理,進一步規范液氨儲存、裝卸的安全生產行為,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防止發生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准化規范》等法律、法規及有關標准等,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適用於山東省境內從事液氨生產、經營、儲存和使用等企業的液氨儲存、裝卸的安全生產技術管理。
第三條新建、改建、擴建液氨儲存、裝卸裝置和設施,屬於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范疇的,應嚴格遵照《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和《山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於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和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工作的意見》,獲得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後方可投入生產(使用)。
第四條涉及液氨儲存、裝卸的企業,應認真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嚴格遵守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准和相關規范,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積極開展安全標准化創建活動,不斷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提高本質安全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第五條液氨的儲存、裝卸裝置和設施,應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禁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工藝和設備設施。
第二章設計管理
第一節場所選址
第六條液氨儲存和裝卸場所的選擇,應全面考慮周邊的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使其符合安全生產有關標准規范的要求。
第七條在進行區域規劃時,液氨儲存和裝卸場所應根據所在企業及相鄰工廠或設施的特點和火災危險性,結合地形、風向等條件,合理布置。
第八條液氨儲存和裝卸場所應禁止設置在學校、醫院、居民區等人口稠密區附近。液氨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與下列場所、區域的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准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1.居民區、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口密集區域;
2.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等公共設施;
3.供水水源、水廠及水源保護區;
4.車站、碼頭(按照國家規定、經批准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公路、鐵路、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及出入口;
5.基本農田保護區、畜牧區、漁業水域和種子、種畜、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6.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
7.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予以保護的其他區域。
第九條液氨儲存和裝卸場所應充分考慮地震、軟地基、濕陷性黃土、膨脹土等地質因素以及台風、雷暴、沙暴等氣象危害因素,避免建在斷層、滑坡、泥石流、地下溶洞、采礦陷落區界內、重要的供水水源衛生保護區、有開采價值的礦藏區等地段和地區。
第十條液氨儲存和裝卸場所應位於不受洪水、潮水或者內澇威脅的地帶,當不可避免時,必須有可靠的防洪、排澇措施。
第十一條液氨儲存和裝卸場所應符合《石油化工企業衛生防護距離》(SH3093-1999)的要求,具體衛生防護距離應符合表2-1(詳見附件)的要求。同時必須考慮當地風向等因素,一般應位於城鎮、工廠居住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方向。宜建在地勢平坦、通風順暢的地段。在山區或丘陵地區,應避免布置在窩風地帶。
第十二條液氨儲存和裝卸場所應具有滿足生產、生活及發展規劃所必需的水源和供電系統。
第十三條罐區內液氨儲罐與架空電力線的最近水平距離不應小於電桿(塔)高度的1.5倍。
第十四條液氨儲存和裝卸場所沿江河岸布置時,宜位於鄰近江河的城鎮、重要橋梁、大型錨地、船廠等重要建(構)築物的下游。
第十五條液氨罐區鄰近江河、海岸布置時,必須採取防止泄漏和含氨廢水流入水域的措施。
第二節總平面布置
第十六條液氨儲罐區、裝卸區應與輔助生產區及辦公區分開布置。
第十七條液氨儲存和裝卸場所在廠區總平面布置中應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生產流程、操作要求和使用功能;
2.功能分區內各項設施的布置,應緊湊、合理;功能分區內部和相互之間保持一定的通道和寬度;
3.應結合當地氣象條件,使液氨儲存和裝卸場所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風條件。
4.平面布置應考慮防止有害氣體泄漏時對周圍環境的危害。
5. 廠區內外現有和規劃的運輸線路、排水系統、周圍場地標高等相協調,滿足生產、運輸、防洪、排水、管線敷設及土石方工程的要求。
第十八條液氨儲存和裝卸場所應集中布置在廠區邊緣地帶,應在工廠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方位。
第十九條液氨儲罐區不宜緊靠排洪溝布置。
第二十條罐區與周圍消防車道之間,不宜種植綠蘺或茂密的灌木叢。
第三節液氨儲罐區的設置
第二十一條液氨儲罐的基礎、防火堤及有關的碼頭、管架、管墩等,均應採用非燃燒材料,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3h。
第二十二條液氨儲罐的承重支柱耐火極限不應低於1.5h。
第二十三條液氨儲存場所應設氨氣體檢測報警儀或可燃氣體監測報警儀。
第二十四條液氨儲存場所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應按重大危險源的要求設置相應的安全標志。
第二十五條液氨罐區內,不應布置無關的管道。
第二十六條液氨常溫儲存應選用球罐或卧罐。
第二十七條液氨儲罐的防火間距應符合以下要求:
1.卧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一般為1.0倍卧罐直徑且不宜大於1.5m;
2.球罐之間的防火間距,有事故排放至火炬或吸收處理裝置時,不應小於0.5倍球罐的直徑;無事故排放至火炬的措施時,不應小於1.0倍球罐的直徑;
3.同一罐組內球罐與卧罐的防火間距,應採用較大值;
4.兩排卧罐的間距,不應小於3m;
5.相鄰罐組儲罐間的距離,不應小於16m。
第二十八條儲罐成組布置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罐組內的儲罐不應超過兩排;罐組周圍應設環形消防車道;
2.每組全壓力式儲罐的個數不應多於12個;
3.罐組內全壓力式儲罐組的總容積大於6000立方米時,罐組內應設隔堤,隔堤內各儲罐容積之和不宜大於6000立方米。單罐容積等於或大於5000立方米時,應每一個一隔。
第二十九條液氨儲罐的儲存系數不應大於0.9,儲罐個數不宜少於2個。
第三十條液氨儲罐,應設液位計、壓力表和安全閥,低溫液氨儲罐尚應設溫度指示儀;根據工藝條件,宜設置上、下限位報警裝置;裝卸管道應設遠程自動切斷裝置。
第三十一條連接管道根數較多或管徑較大的儲罐,宜布置在靠近罐區管道進出口處。
第三十二條儲罐罐底標高應符合下列要求:
1.滿足泵的吸入要求;
2.滿足罐前支管道與主管道連接所需安裝尺寸要求
第三十三條確定液氨儲罐容量時,日儲量計算應為生產裝置年開工天數的平均日進料量。
第三十四條液氨儲罐應設置防曬、冷卻水噴淋降溫設施或有良好的絕熱保溫措施。
第三十五條罐組內宜布置同類火災危險性的罐,液氨儲罐區應與氯、溴、碘、酸類及氧化劑等嚴格隔離。
第三十六條儲罐的排氣應經回收或處理。
第三十七條在儲罐20m以內,嚴禁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第四節防火堤
第三十八條液氨儲罐區應設置防火堤。防火堤應在滿足耐燃燒性、密封性和抗震要求的前提下,綜合考慮安全、佔地、投資、地形、地質及氣象等條件,還應考慮到罐組容量及所處位置的重要性、周圍環境特點及發生事故的危害程度、施工及生產管理、維修工作量及施工、材料來源等因素,因地制宜,合理設置,使其達到堅固耐久、經濟合理的效果。
第三十九條液氨儲罐組或儲罐區四周應設置高度不小於1.0m的不燃燒實體防火堤。防火堤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應小於其中最大儲罐的容量。低溫液氨儲罐防火堤內有效容積應為一個最大儲罐容積60%。
2.防火堤的設計高度應為1.0~2.2m,防火堤設計高度應比計算高度高出0.2m,隔堤高度應比防火堤低0.2~0.3m。
第四十條防火堤內地面,應有不小於3‰的坡度。其雨水排除及其他管線穿越,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堤內較低處設置集水設施,連接集水設施的雨水排除管道應從地面以下通出,堤外應設有可控制開閉的裝置與之連接。開閉裝置上應設有能顯示其開閉狀態的明顯標志。
2.進出罐組的各類管線、電纜,不宜在防火堤堤身穿過,應盡量從堤頂跨越或堤基礎以下穿過。如不可避免,必須穿過堤身時則應預埋套管,且應採取有效的密封措施。
第四十一條罐組所設防火堤,必須是閉合的。隔堤與防火堤也必須是閉合的。
第四十二條沿無培土的防火堤修建排水溝時,溝壁的外側與防火堤基礎外邊緣的間距不應小於0.5m,且溝內應有防滲漏措施。
第四十三條每一罐組防火堤上必須設置兩個以上人行踏步或坡道,並設置在不同方位上。
第四十四條球罐罐壁至防火堤和隔堤基腳線的距離,不應小於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罐罐壁至防火堤基腳線的距離,不應小於3m。
第四十五條防火堤及隔堤選型宜採用磚砌防火堤、鋼筋混凝土防火堤或漿砌毛石防火堤。防火堤及隔堤應能承受所容納稀釋氨水的靜壓及溫度變化的影響,且不滲漏。防火堤內應採用現澆混凝土地面,並宜坡向四周。
㈧ 液化烴、液氨等儲罐安裝時,有哪些消防安全要求
(1)液化烴儲罐的承重鋼支柱應當覆蓋耐火層,其耐火極限不應當低於1.5h。
(2)液化烴儲回罐的儲存系答數不應當大於0.9,理由與液氨儲罐同。
(3)液化烴儲罐應當設液位計、溫度計、壓力表、安全閥,以及高液位報警裝置或高液位自動聯鎖切斷進料裝置。對於全冷凍式液化烴儲罐還應當設真空泄放設施和高低溫度檢測設施,並應當與自動控制系統相連。
(4)液化烴儲罐的安全閥出口管應當接至火炬系統。確有困難時,可就地放空,但其排氣管口應當高出8m范圍內儲罐罐頂平台3m以上。
(5)全壓力式液化烴儲罐宜採用有防凍措施的二次脫水系統,儲罐根部宜設緊急切斷閥。
(6)液化烴儲罐開口接管的閥門及管件的管道等級不應當低於2.0MPa,其墊片應當採用纏繞式墊片。閥門壓蓋的密封填料應當採用難燃材料。
(7)液化烴蒸發器的氣相部分,應當設壓力表和安全閥。
(8)全壓力式液化烴儲罐,應當安裝為儲罐注水用的管道及閥門。以備當全壓力式液化烴儲罐發生泄漏時向儲罐內注水,以抬升儲罐內液化烴液面,置破損點於水面之下,減少液化烴的泄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