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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機械防風裝置

發布時間:2022-09-03 09:16:22

A. 交通部關於頒發《港口大型裝卸機械防風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第一條為預防強陣風和台風侵襲,減少港口大型裝卸機械損失,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從事港口裝卸作業的軌道式門座起重機,集裝箱起重機、卸船機、裝船機等大型裝卸機械。第三條港口企業必須制定切實可行的大型裝卸機械安全操作規程、防風措施和各級崗位責任制,並嚴格遵照執行。第四條港口企業必須加強與氣象部門的聯系,掌握氣象信息,預先做好大風防範工作。第五條港口企業對大型裝卸機械必須配備錨定、防爬裝置並定期進行全面檢查。對於沒有錨定、防爬裝置及經檢查發現不可靠的,必須採取改進措施,確保機械安全。第六條港口企業對配有大型裝卸機械的碼頭,必須設置一定數量的錨定坑,以便機械能就近錨定。第七條新造的港口大型裝卸機械必須全部配備有效的錨定裝置和可由司機室控制的防爬裝置(設計風速33米/秒以上)。第八條港口大型裝卸機械司機,在大風預報期內,必須將機械停放在錨定點錨定並輔以其他固定措施。在作業或准備作業時突遇大風,應立即放下或打好應急防爬裝置。必要時或下班後,應將機械就近錨定。第九條港口設備普查必須包括大型裝卸機械錨定、防爬裝置可靠性及軌道技術狀況等內容。對於制度健全、措施得力的應予表彰和獎勵。對於違反本規定而導致重大事故的,應追究其責任。第十條本規定自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執行。

B. 起重機械防風防爬裝置,防風可以理解,防爬是什麼意思

應該是防抄風防滑裝置(露襲天工作的起重機械),防滑不是「防爬」
檢查露天工作的起重機械是否按照設計規定設置夾軌鉗、錨定裝置或者鐵鞋等防風裝置,是否滿足以下要求:
(1)門座起重機防風裝置及其與防風裝置的連接部位符合設計規定;
(2)防風裝置進行動作試驗時,鉗口夾緊或者錨定以及電氣保護裝置的工作可靠,其頂軌器、楔塊式防爬器、自鎖式防滑動裝置功能正常有效;
(3)防風裝置零件無缺損。

C. 港口大型機械防陣風防颱風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港口大型機械的防陣風、防颱(以下簡稱防風防颱)管理,保障港口安全生產,保護國家和人民的財產,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國港口的大型機械防陣風、防颱風管理工作。第三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陣風是指無預報的、風速15米/秒(7級)以上的大風和龍卷風;
(二)台風是指熱帶風暴、強熱帶風暴和中心風力12級以上的熱帶氣旋;
(三)港口大型機械(以下簡稱大型港機)是指:門座起重機、岸邊集裝箱起重機、吸糧機、軌道式龍門起重機、裝(卸)船機、輪胎式集裝箱龍門起重機、斗輪堆取料機、露天固定帶式輸送機、輪胎起重機(25噸級及以上)和輸油臂等。第二章防風防颱工作的監督與實施第四條 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門負責大型港機預防、抵禦陣風、台風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一)根據掌握的台風信息,發布防風防颱命令,對大型港機防風防颱工作進行部署;
(二)監督、檢查大型港機防風防颱措施的落實工作。在台風來臨之前應當對港口企業的防風防颱工作進行檢查,在台風季節應當進行定期重點檢查;
(三)對防風防颱工作進行指導,促進港口企業提高大型港機防風防颱的技術和水平。第五條 港口企業負責本單位大型港機預防、抵禦陣風和台風具體措施的制訂和實施工作:
(一)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配備大型港機防風防颱技術裝置,制訂符合實際情況的防風防颱措施和工作規程,並組織實施;
(二)加強與氣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的聯系和協調,及時掌握氣象信息,注意台風動態,實施預防工作;
(三)加強港口生產人員培訓,提高安全素質和意識。第六條 港口企業接到台風預報後,應當提前和布置防颱措施;接到台風警報和緊急警報後,應當檢查和落實防颱措施,並建立24小時專人值班制度,確保大型港機安全。第三章防風防颱工作的要求和措施第七條 港口碼頭的設計應當考慮大型港機防風防颱的要求,大型港機安全應當配備和設置防陣風和防颱風裝置(以下簡稱防風防颱裝置)。防風裝置分為防止風的水平力、上拔力的裝置和防滑制動裝置,以及防風預(警)報裝置。
防止風的水平力、上拔力的裝置是指碼頭上設置的防止機械水平移動和傾覆的裝置,包括錨定坑、防風系纜(或者拉桿)地錨、系纜墩柱等。
防滑制動裝置是指機械自身設置的防滑裝置和行走機構配備的慣性制動器,其中防滑裝置應當在防爬器、夾輪器、頂軌器、夾軌器、鐵楔等中選取。
防風預(警)報裝置是指接收、測量、記錄陣風和台風信息、發布警示和警報的設備和設施,基本配置為帶記錄和警示功能的風速儀。有條件的港口可選擇配置氣象雷達。第八條大型港機防風防颱工作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對大型港機的防風裝置應當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確保其完好並具備防風防颱能力;
(二)大型港機作業的碼頭和場所,應當根據當地陣風或者台風的實際情況設置足夠的錨定裝置,對不具備防風防颱能力的碼頭和大型港機應當採取有效的改進措施,確保其具備防風防颱能力;
(三)正常使用的大型港機應當完備、有效,並具備有足夠的制動力矩。第九條 軌道式大型港機應當符合本規定第八條的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應當配備防滑和制動裝置,其中防滑裝置須保證設備在15米/秒到35米/秒的現場鋒利作用下不發生滑移;
(二)選擇配備防止風的水平力和上拔力的裝置時,須保證設備在35米/秒到55米/秒的現場風力作用下不發生傾覆。使用單位所在地區50年最大風速歷史記錄超出上述范圍的,應當按照50年最大風速設防;
(三)行走軌道應當平整,軌道兩端應當設置鋼筋混凝土或者鋼板製成的擋塊,並與碼頭基礎緊固聯系在一起;
(四)應當配備防風預(警)報裝置,並進行技術測試,以滿足對設計風速警示預報的要求。第十條 大型港機預防突發性陣風的措施:
(一)在正常作業時,大型港機的 行走機構應當具有良好的制動功能。任何情況下,不允許擅自降低行走制動器制動力矩;
(二)大型港機正常作業過程中遭遇陣風時,如無法行駛到錨泊位置,應當就地採取防風措施,使用包括防風裝置以及貨物、其他設施阻塞軌道等手段來保證設備的安全;
(三)陣風多發季節,大型港機停止作業、移好機位後,操作人員離開前應當檢查並確認所使用的防風裝置處於正常工作狀態,在採取以下措施後,切斷操作電源:
(1)門座起重機應當將吊鉤起升至駕駛室以上高度,起重臂收至平衡點或者最小幅度,轉盤轉至起重臂不易碰撞的位置;
(2)岸邊集裝箱起重機應當將前大量是、收至最小幅度,吊具起升到最高位置或者設計位置;
(3)對輪胎式集裝箱龍門起重機將吊具升到最高位置,並塞緊輪胎防滑塊。帶支腿的輪胎集裝箱起重機(高架吊),應當將旋轉銷鎖定。

D. 起重機的安全防護裝置有哪些

起重機安全防護裝置及功能

1.超載限制器
它是起重機防止超載的安全保護裝置,也稱起重量限制器。其安全功能是當起重機的吊載超過額定值時,使起升動作停止,從而避免超載發生事故。超載限制器廣泛用於橋式類型起重機和升降機上。有些臂架類型起重機(例如塔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將超載限制器與力矩限制器配合使用。超載限制器有機械式、電子式多種類型。
(1)機械式:通過杠桿、彈簧、凸輪等的作用帶動撞桿,當超載時,撞桿與控制起升動作的開關相作用,切斷起升機構的動力源,控制起升機構中止運行。
(2)電子式:由感測器、運算放大器、控制執行器和載荷指示計等部分組成,將顯示、控制和報警等安全功能集於一身。當起重機吊載時,承載構件上的感測器產生變形,把載荷重量轉化為電信號,經過運算放大,指示出載荷的數值。當載荷超過額定載荷時,切斷起升機構的動力源,使起升機構的起升動作不能實現。
2.力矩限制器
力矩限制器是臂架式起重機的綜合性安全保護裝置。
我們知道,臂架式起重機是以起重力矩來表徵載荷狀態的。起重力矩值是由起重量、幅度的乘積決定,幅度值是由起重機臂架的臂長和傾角餘弦的乘積決定,這樣,起重機是否超載,實際上受到了起重量、臂長和臂架傾角等限制,同時還要考慮作業工況等多個參數也有制約作用,控制起來比較復雜。
目前廣泛採用的微機控制的力矩限制器可以綜合多種情況,較好地解決了這個問題。力矩限制器由載荷檢測器、臂長檢測器、角度檢測器、工況選擇器和微型計算機構成。當起重機進入工作狀態時,將實際工作狀態各參數的檢測信號輸入計算機,經過運算、放大、處理後,與事先存入的額定起重力矩值比較,並同時在顯示器上把相應的實際數值顯示出來。當實際值達到額定值的90%時,它會發出預警信號,當實際值超過額定載荷時則會發出警報信號,同時起重機停止向危險的方向(起升、伸臂、降臂、回轉)繼續動作。
3.緩沖器
它是配置在軌道運行式起重機金屬結構端部的一種安全裝置,具有吸收運行機構碰撞動能、減緩沖擊的安全功能。緩沖器安全檢查的主要指標是安裝是否牢固可靠、元件是否完好和吸收動能的能力大小。
緩沖器的工作原理是,如果單台起重機的大車(或小車)意外沖向軌道行程終點時,緩沖器可以與處於同一水平高度的軌道端部止擋(另外一種安全裝置)相互作用;如果在同一跨度軌道上的兩台起重機相撞時,與設在兩台起重機金屬結構相對面的緩沖器發生作用。緩沖器通過自身變形,迅速將碰撞動能轉化為彈性勢能吸收,從而減輕碰撞力的沖擊作用,避免對起重機造成破壞。常見的有橡膠緩沖器、彈簧緩沖器及液壓緩沖器。
(1)橡膠緩沖器:利用碰撞時橡膠的彈性變形實現緩沖。由於吸收能量少,一般用在運動速度較低的起重機。
(2)彈簧緩沖器:可將大部分撞擊動能迅速轉化為彈簧的壓縮勢能,適於中等運動速度的起重機,應用最廣泛。優點是結構簡單,對起重機仍有較大的沖擊作用。不過,現在通過技術手段改造,其性能已有較大改進。
(3)液壓緩沖器:通過油缸活塞擠壓油液作功來消耗受到撞擊時的動能,適於運動速度更大的起重機。優點是可吸收更大的沖擊動能,無反彈作用;缺點是構造復雜,受環境溫度對油液性能的影響較大,緩沖器的功能也會隨之受到影響。
4.防風防滑安全裝置
這是防止露天工作的起重機在大風作用下沿軌道發生滑行的安全裝置,室外工作的軌道式起重機均應安裝。其安全功能是,當起重機遭遇非工作狀態下的最大風力時,起重機不被吹動,防止起重機在軌道端頭傾覆。常見防風裝置有夾軌器、錨定裝置和鐵鞋。
(1)夾軌器:它廣泛應用於各類露天軌道起重機,其工作原理是利用夾鉗夾緊軌道頭部的兩個側面,通過結合面的夾緊摩擦力將起重機固定在軌道上,使起重機不能滑移。夾軌器的設計要求是,夾軌器的夾緊力須大於起重機的滑行力,以保證在當地最大風力作用下,起重機保持不動;夾軌鉗的閉合應靠裝置構件自身重量或彈簧的作用,而不應只靠動力驅動裝置的驅動作用,以防止在動力供應中斷時,夾軌器不起作用;動力驅動的夾軌動作應滯後於運行機構制動器的動作,以消除起重機制動時可能產生的劇烈顫動。
(2)錨定裝置:它藉助插銷或插板裝置、鏈條或頂桿將起重機與軌道基礎相連成一體,用於非工作狀態特大風暴時起重機的固定。由於錨定裝置只能設在軌道的某個特定位置,起重機要運行到該位置才能錨定,它不適於緊急情況下的即時防風。
(3)鐵鞋:它是一種楔形裝置,使用時將楔形舌尖插入車輪踏面和軌道頂面之間,鐵鞋的斜坡構成對車輪滑動的阻力。
5.極限位置限制器
也稱行程限制器,其安全功能是保證工作機構在運動中,當接近極限位置時,自動切斷前進的動力源並停止運動,防止行程越位。
極限位置限制器由相互作用的兩部分構成,一個是觸頭(撞塊或安全尺),安裝在工作機構的運動部分上;一個是行程限位開關,是控制工作機構的運動方向或行程距離的主令電器,固定在極限位置的軌道或起重機的金屬結構上,並串在工作機構的控制線路中。當某方向的運動接近極限位置時,觸頭觸碰行程限位開關,切斷該運動方向的控制電路,停止該方向的運行,同時接通反方向運動電路,使運行機構只能向安全方向運行。起重機的極限位置限制器有:
(1)上升極限位置限制器:所有類型起重機的起升機構和變幅機構至少應裝一套上升極限位置限制器。吊運液體金屬和其他危險品起重機的起升機構必須裝兩套,兩套限制器開關動作應有先後,並應盡量採用不同結構型式和控制不同的斷路裝置。
(2)下降極限位置限制器:其安全功能應保證吊具下降到下極限位置時,自動切斷下降的動力源,以保證鋼絲繩在捲筒上的纏繞不少於設計所規定的安全圈數。塔式或門座起重機的變幅機構、港口門座起重機的起升機構及其他有下限要求的機構應設置下降限位開關。其他起重機的起升機構是否安裝下降極限位置限制器不作為強制性的要求。
(3)運行極限位置限制器:軌道起重機的大車(或小車)運行機構在軌道端頭附近都必須設置行程限位開關,一般由限位開關和觸發開關的安全尺配套使用。
6.聯鎖保護
也稱為聯鎖開關或艙門開關,其安全功能是將聯鎖開關的狀態與起重機的某工作機構的運動聯系起來,在開關開啟狀態,對應的被其制約的工作機構不能啟動,只有在開關關閉狀態,被聯鎖的工作機構運動才能執行;當機構運動過程中,如果對應的艙門開關被打開,就給出停機指令。聯鎖保護可防止起重機的某機構在特定條件下運轉傷人。需要聯鎖保護的部位與制約的工作機構如下:
(1)從建築物登上起重機司機室的門與大車運行機構之間;
(2)由司機室登上橋架主梁的艙口門或通道欄桿門與小車運行機構之間;
(3)司機室設在運動部分時,進入司機室的通道口的門與小車運行機構之間;
這樣,可以防止當有人正從建築物跨入、跨出起重機的瞬間,或在起重機主樑上有人正做設備檢修時,由於司機不知曉而操作起重機,使機構運轉傷人。
7.零位保護
橋架式起重機的起升、大車運行和小車運行等三個工作機構是由三個操作裝置分別控制的,必須設零位保護。其保護作用是只要有一個機構的控制器不在零位,所有機構都不能啟動;只有在先將各機構控制器置於零位的情況下,工作機構的電動機才有可能啟動,零位保護是用來防止在起重機開始運轉時或失電後又恢復供電時,司機在沒有思想准備情況下啟動總開關,某個或幾個機構突然運轉造成的意外傷害。
8.緊急開關
所有起重機必須裝有在緊急情況下可迅速斷開總電源的緊急開關或裝置,並設置在司機操作方便的地方。
聯鎖保護、行程限位、零位保護、緊急開關等,常常聯合在起重機的控制電路中發揮作用,只要有一個裝置處於非正常狀態,起重機就不能啟動或停止向發生危險的方向運行。
9.偏斜調整和顯示裝置
大跨度的門式起重機和裝卸橋,當兩端支腿因前進速度不同步而發生偏斜時,該裝置能將偏斜情況指示出來,並使偏斜得到調整。
10.幅度指示器
安裝在具有變幅機構的起重機上,能正確指示吊具所在的幅度。
11.水平儀
安裝在流動式起重機上,可以檢查已打支腿起重機的傾斜度,顯示起重機機身的水平狀態。
12.防止吊臂後傾裝置
安裝在撓性變幅機構的臂架起重機上,當變幅機構的變幅行程開關失靈時,能阻止吊臂向後傾。
13.極限力矩限制裝置
用於當臂架起重機的臂架旋轉阻力矩大於設計規定的力矩時,該裝置內的摩擦元件發生滑動,切斷動力輸入,使旋轉運動停止,從而起到保護作用。
14.風級風速報警器
安裝在露天工作的起重機上。當風力大於6級時能發出報警信號,並能顯示瞬時風速風級。在沿海工作的起重機可定為當風力大於7級時發出報警信號。
15.支腿回縮鎖定裝置
安裝在工作時需要打支腿的流動式起重機上,其安全功能是雙向鎖定支腿,保證起重機在打支腿進行起重作業時,不發生「軟腿」回縮現象;當起重機結束起重作業,支腿收回時能可靠地鎖定支腿,防止起重機在行駛狀態下支腿自行伸出。
16.回轉定位裝置
用於流動式起重機在道路上行駛時,保證使回轉盤上的起重結構保持在固定位置,防止行駛時發生擺動。
17.防傾翻安全鉤
安裝在主梁一側落鉤的單主梁起重機上,防止小車傾翻。
18.檢修吊籠
用於高空中導電滑線的檢修。其可靠性不應低於司機室。
19.掃軌板、支承架和軌道端部止擋
掃軌和支承架用來掃除起重機行進方向軌道上的障礙物;軌道端部止擋設置在鋪設軌道的盡頭端部,與起重機(或運行小車)運動結構上的緩沖器配合作用,防止起重機(或運行小車)脫軌。
20.導電滑線防護板
用於防止人員意外接觸帶電滑線引發觸電事故而設的防護擋板。使用滑線的起重機,對易發生觸電的部位都應設該裝置:
(1)橋式起重機司機室位於大車滑線端時,通向起重機的梯子和走台與滑線間應設置防護板。
(2)橋式起重機大車沿線端的端梁下,應設置防護板,以防止吊具的鋼絲繩與滑線的意外接觸。
(3)同跨橋式起重機作多層布置時,下層起重機的滑線應沿全長設置防護板。
21.防護罩
起重機上外露的活動零部件,如開式齒輪、聯軸器、傳動軸、鏈輪、鏈條、傳動帶、皮帶輪等,均應裝設防護罩。露天工作的起重機,其電氣設備應裝設防雨罩。
22.倒退報警裝置
流動式起重機向倒退方向運行時,可發出清晰的報警音響信號和明滅相間的燈光信號,提示機後人員迅速避開。

E. 塔式起重機中安全裝置有哪些

(1)起升高度極限位置限制器

對於通過改變臂架傾角變幅的起重機,當吊鉤裝置頂部升至距離臂架下端8OOmm處時,必須能立即停止起升運動。

對於小車變幅的起重機,當吊鉤裝置頂部升至距離小車架下端500mm處時。必須立即停止起升運動。

(2)起重力矩限制器和最大起重量限制器

當起重力矩達到其額定值的90%時,起重力矩限制器應能發出音響或紅色燈光,以示報警。當起重力矩超過其額定值並達到額定值的108%時,應停止提升方向及向外方向的變幅動作。

如設有起重量和幅度指示器時,數值顯示應正確、清晰醒目。其數位誤差均不得大於指示值的5%。

當起吊重量超過最大起重量時,最大起重量限制器應發出燈光或音響報警,當吊重超過最大起重量的6%時,應停止提升方向的運動,但允許機構朝向下降方向運動。

(3)幅度限位裝置

對臂架變幅的起重機,應裝設最小幅度限位器和防止臂架反彈後傾的裝置。對小車變幅的越重機,必須裝設小車行程開關和終端緩沖裝置。

(4)夾軌器和行走限位裝置

軌道式塔式起重機必須裝設夾軌器。同時應裝設行走限位裝置。

(5)風速儀

對臂架根部鉸點高度超過50m的起重機,必須在頂部裝設風速儀。

(6)避雷和防電磁波感應裝置

對臂架根部鉸點高度超過50m的起重機,應根據實際情況裝設避雷裝置和採取防電磁披感應措施。

(7)塔式起重機為防止回轉超載應裝極限力矩聯軸器。

F. 起重機露天工作時應設置哪些防風裝置

對於在露天工作的起重機,應設置夾軌器、錨定裝置或鐵鞋,而且必須能獨立承受非工內作狀態容下最大風力時不至於被吹倒。 夾軌器在防風裝置中應用最為廣泛,可以用於各種類型的起重機。按控制方式可以分為:手動夾軌器、電動夾軌器、手電筒兩用夾軌器等。 在露天工作的起重機,當風速超過60m/s(相當於10-11級風),必須採用錨固裝置。當風速超過規定值時,把起重機開到設有錨固裝置的地段,採用錨柱或錨桿把起重機與錨定裝置固定起來。 防風鐵鞋也分為手動和電動兩種。它將鐵鞋和錨鏈錨固功能結合到一起,通過一個自鎖功能裝置將夾軌裝置固定到軌道上,以防止鐵鞋和軌道之間產生滑動。 1、 夾軌器的防爬作用一般應由其本身構件的重力的自鎖條件或彈簧的作用來實現,而不應只靠驅動裝置的作用來實現防爬。 2、 起重機運行機構制動器的作用應比防風裝置動作時間略微提前,即防風制動時間——夾軌器動作時間應滯後於運行機構的制動時間,這樣才能消除起重機可能產生的劇烈顫動。 3、 防風裝置應能保證起重機在非工作狀態時,在風力作用下不被大風吹跑。在確定防風裝置的防滑力時,應忽略制動器和車輪輪緣對鋼軌側面附加阻力的影響。

G. 流動式起重機械安全防護裝置有哪些

安全防護裝置大致可分為防護裝置、顯示指示裝置、安全裝置三類。
防護裝置是通過設置物體障礙,將人與危險隔離。例如,走台欄桿、暴露的活動零部件的防護罩、導電滑線防護板、電氣設備的防雨罩,及起重作業范圍內臨時設置的柵欄等。
顯示指示裝置是用來顯示起重機工作狀態的裝置,是人們用以觀察和監控系統過程的手段,有些裝置兼有報警功能,還有的裝置與控制調整聯鎖。此類裝置有偏斜調整和顯示裝置、幅度指示計、水平儀、風速風級報警器、登機信號按鈕、倒退報警裝置、危險電壓,報警器等。
安全裝置是指通過自身的結構功能,限制或防止某種危險的單一裝置,或與防護裝置聯用的保護裝置。其中,限制力的裝置有超載限制器、力矩限制器、緩沖器、極限力矩限制器等;限制行程的裝置有上升極限位置限制器、下降極限位置限制器、運行極限位置限制器、防止吊臂後傾裝置、軌道端部止擋等;定位裝置有支腿回縮鎖定裝置、回轉定位裝置、夾軌鉗和錨定裝置或鐵鞋等;其他的還有聯鎖保護裝置、安全鉤、掃軌板等。
近幾年出現了一些採用集成電路晶元的、多種安全功能組合、性能可靠、體積小、重量輕的安全裝置,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起重機的安全性將越來越好。下面介紹幾種主要的安全裝置。
超載限制器。也稱起重量限制器,是一種超載保護安全裝置。其功能是當吊運載荷超過額定值時,切斷起升機構的動力源,使起升動作不能實現,從而避免超載。有機械式、電子式兩種類型,機械式通過杠桿、彈簧或凸輪的作用,在超載時控制起升機構中止工作。電子式是由感測器、運算放大器、控制執行器和載荷指示計等部分組成,將顯示、控制和報警功能集於一身。當載荷作用時,感測器產生變形,把載荷量值變為電信號,經過運算放大,指示出載荷的數值,當載荷達到額定值的90%時,發出預警信號,當載荷超過額定載荷時切斷起升機構的動力源。超載限制器廣泛用於橋架類型起重機和升降機。有些臂架類型起重機(例如塔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將超載限制器與力矩限制器配合使用。
力矩限制器。是臂架式起重機的超載保護安全裝置。臂架式起重機是用起重力矩特性來反映載荷狀態的,而力矩值是由起重量、幅度(臂長和臂架傾角餘弦的乘積)和作業工況等多項參數決定的,控制起來比較復雜,電子式力矩限制器較好地解決了這個問題。以流動式起重機的力矩限制器為例說明其工作原理。力矩限制器由載荷檢測器、臂長檢測器、角度檢測器、工況選擇器和微型計算機構成(見力矩限制器工作原理圖)。當起重機進人工作狀態時,將實際各參數的檢測信號輸入計算機,經過運算、放大、處理後,顯示相應的參數值,並與事先存人的額定起重力矩值比較。當實際值達到額定值的90%時,發出預警信號,當超載時則發出報警信號,並使起重機停止向危險的方向(起升、伸臂、降臂、回轉)繼續動作。
緩沖器。安置在軌道運行式起重機上。當在同一軌道上的兩台或兩台以上起重機相撞,或起重機的大車(或小車)沖向行程終點與軌道端部止擋碰撞時,用來吸收動能、減緩沖擊的安全裝置。有橡膠緩沖器、彈簧緩沖器及液壓緩沖器多種類型。
橡膠緩沖器吸收能量少,一般用在運動速度較低的起重機上。
彈簧緩沖器由於結構簡單,對環境條件不敏感,能將大部分撞擊動能迅速轉化為彈簧的壓縮勢能,因而得到廣泛的應用,適於運動速度為50~120m/min的情況。缺點是反彈力較大,對起重機造成沖擊,現在已有兩種改進形式來減緩反彈力,一是帶止彈機構的彈簧緩沖器,二是彈簧摩擦式緩沖器。
液壓緩沖器無反彈作用,可以吸收比彈簧緩沖器大得多的撞擊動能,適於運動速度更大的情況。缺點是構造復雜,環境溫度高會影響其性能。
安全檢查主要是安裝是否牢固可靠、元件是否完好和其吸收動能的能力。
防風裝置。防止起重機或起重小車在大風作用下沿軌道滑行和傾覆的安全裝置,室外工作的軌道式起重機均應安裝。防風裝置有夾軌器、錨定裝置和鐵鞋。
夾軌器利用夾鉗加緊軌道,使起重機或起重小車位置固定。對某些起重機還能提高作業時的穩定性。
錨定裝置。是防止起重機在暴風作用下沿軌道滑行、傾覆,而將起重機與軌道基礎相連接的裝置。
聯鎖保護與運行極限位置限制裝置。聯鎖保護裝置是一種聯鎖開關,包括由建築物登上起重機司機室的門開關、由司機室登上橋架主梁的艙門開關、通道欄桿門的開關等。其功能是用來防止當有人正處於起重機的某些部位,或正跨入、跨出起重機的瞬間,而在司機不知曉的情況下操作。

H. 什麼是港口起重機防風裝置

說的通俗一點就是固定裝置,當起重機不使用的時候,上邊有夾軌器,牢牢的夾著軌道,這樣風就不能把起重機給颳倒

I. 起重機安全裝置有哪些

起重限制器/大車行程限位開關/起升限位/小車行程限位開關/門限位開關/大車防撞器/小車防撞器/各減速器、連接軸等旋轉部位的防護罩。河南中原起重機為您解答

J. 港口大型機械防陣風防颱風管理規定的第二章 防風防颱工作的監督與實施

第四條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門負責大型港機預防、抵禦陣風、台風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一)根據掌握的台風信息,發布防風防颱命令,對大型港機防風防颱工作進行部署;
(二)監督、檢查大型港機防風防颱措施的落實工作。在台風來臨之前應當對港口企業的防風防颱工作進行檢查,在台風季節應當進行定期重點檢查;
(三)對防風防颱工作進行指導,促進港口企業提高大型港機防風防颱的技術和水平。
第五條港口企業負責本單位大型港機預防、抵禦陣風和台風具體措施的制訂和實施工作:
(一)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配備大型港機防風防颱技術裝置,制訂符合實際情況的防風防颱措施和工作規程,並組織實施;
(二)加強與氣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的聯系和協調,及時掌握氣象信息,注意台風動態,實施預防工作;
(三)加強港口生產人員培訓,提高安全素質和意識。
第六條港口企業接到台風預報後,應當提前組織和布置防颱措施;接到台風警報和緊急警報後,應當檢查和落實防颱措施,並建立24小時專人值班制度,確保大型港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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