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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審批系統

發布時間:2022-09-02 12:00:55

『壹』 雞西市防禦雷電災害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防禦雷電災害,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防禦雷電災害以及相關行政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防禦雷電災害工作,實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多方參與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禦雷電災害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協調機制,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履行防禦雷電災害管理職責,將防禦雷電災害納入公共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防禦雷電災害安全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防禦雷電災害監督管理職責。第五條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管理和指導監督全市的防禦雷電災害工作。縣(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防禦雷電災害工作。
市、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雷電監測、預報預警和雷電災害調查鑒定等工作,負責易燃易爆等相應領域建設工程、場所的防禦雷電災害監督管理工作。
發改、住建、交通運輸、水務等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相應領域內建設工程的防禦雷電災害監督管理工作。應急、城管、教育、文化旅遊、衛生健康、市場監管、農業農村、科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防禦雷電災害工作。第六條市、縣(市)氣象主管機構及有關部門應當利用各類大眾傳播媒介向社會宣傳普及防禦雷電災害知識,增強公眾防禦雷電災害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學校應當把防禦雷電災害知識納入教育內容,培養和增強學生防禦雷電災害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氣象、科技等部門應當給予指導和監督。
鼓勵法人和其他組織結合實際開展防禦雷電災害知識科普宣傳。第七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建立完善雷電監測站網。氣象主管機構及有關部門應當有效利用站網資源,並實現信息共享。
市、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雷電監測和預警系統建設,提高雷電災害監測預警和防禦雷電災害服務能力。第八條市、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應當加強雷電災害性天氣監測,及時發布雷電災害預報預警信息。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會發布。
報紙、廣播、電視等媒體應當及時、准確、無償將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提供的雷電災害預報預警信息向社會公布,對重大雷電天氣的補充預報預警信息,有關媒體應當及時插播或者增播。第九條各類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的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施工,可以由取得相應建設、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第十條市、縣(市)氣象主管機構依法負責下列工程、場所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一)油庫、氣庫、彈葯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
(二)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
(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
(三)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准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 證的大型項目。
雷電防護裝置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竣工驗收由住建部門監管。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建設工程的防雷管理,由各專業部門負責。第十一條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並按照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工作。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應檢測能力,並按照國家有關標准和技術規范開展檢測工作。
禁止無資質機構和不具備相應檢測能力人員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工作。第十二條已投入使用的雷電防護裝置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雷電防護裝置管理主體責任,對雷電防護裝置進行日常維護,委託具備相應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按照規定進行定期檢測,做好維護、檢測、整改記錄,保持安全防護性能良好。
生產、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其他防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
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中明確防禦雷電災害相關內容,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包含防禦雷電災害應急內容的演練,建立健全防禦雷電災害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貳』 甘肅省防雷審批手續

(一)審批項目名稱: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二)項目性質:行政許可
(三)設定依據:2010年1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70號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對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設計文件進行審查,應當就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徵求氣象主管機構的意見;對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進行竣工驗收,應當同時驗收雷電防護裝置並有氣象主管機構參加。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由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
(四)實施許可權和實施主體:
根據《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國務院對確需保留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378項規定,貴港市氣象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縣級氣象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
(五)行政審批條件
(1)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的審批條件
根據《防雷減災管理辦法》(2011年7月21日中國氣象局令第20號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三十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2011年7月22日中國氣象局令第21號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的第九、十、十三條規定,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設計單位和人員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資格;
②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③需要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的項目,提交了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報告;
④防雷裝置設計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
⑤設計中所採用的電涌保護器等防雷產品已備案。
(2)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的審批條件
根據《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第二十八、三十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第十六、十七、二十條規定,防雷裝置竣工驗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防雷裝置設計取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核發的《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意見書》;
②施工單位和人員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和資格;
③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④安裝的防雷裝置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
⑤安裝的防雷裝置按照核準的施工圖施工完成,《防雷裝置驗收檢測報告》出具合格意見;
⑥施工中所採用的電涌保護器等防雷產品已備案。
(六)實施對象和范圍
《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設計文件進行審查,應當就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徵求氣象主管機構的意見;對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進行竣工驗收,應當同時驗收雷電防護裝置並有氣象主管機構參加。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由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
根據《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第四條規定:下列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的防雷裝置應當經過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1)《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一、二、三類防雷建築物;
(2)油庫、氣庫、加油加氣站、液化天然氣、油(氣)管道站場、閥室等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及設施;
(3)郵電通信、交通運輸、廣播電視、醫療衛生、金融證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動文物、體育、旅遊、游樂場所等社會公共服務場所和設施以及各類電子信息系統;
(4)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七)申請材料
(1)申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應提交以下材料:
①《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原件1份);
②設計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③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說明書、施工圖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
④設計中所採用的電涌保護器等防雷產品的備案證明、合格證明和國家認可的防雷產品測試機構出具的測試報告;
⑤防雷機構出具的經審核通過的《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意見》(原件1份);
⑥雷電災害風險評估項目,應提交防雷專業技術機構出具的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報告。
(2)申請防雷裝置竣工驗收,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①《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書》(原件1份);
②《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意見書》(復印件);
③防雷檢測機構出具的《防雷裝置驗收檢測報告》;
④施工單位防雷工程專業資質證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有兩個以上施工單位的需一並提供);
⑤施工單位施工人員防雷工程資格證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⑥施工單位施工人員焊工證(復印件);
⑦防雷裝置竣工圖紙等技術資料;
⑧防雷產品出廠合格證、安裝記錄和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的證明文件:防雷產品登記備案證明(復印件);防雷產品檢測報告(復印件);防雷產品說明書、合格證(原件);
⑨業主或項目有變更時,提供變更證明材料(原件)。
(八)辦結時限
(1)法定辦結時限:10個工作日;
(2)承諾辦結時限:5個工作日。
(九)行政審批數量:無數量限制。
(十)收費項目、標准及依據:不收費。

溫馨提示:辦理防雷裝置設計審核許可前,請先到市防雷中心辦理防雷設計技術審核,通過審核並取得合格的《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意見》;
辦理防雷竣工驗收許可前,請先到市防雷中心辦理防雷竣工檢測驗收業務,驗收通過並取得合格的《防雷裝置驗收檢測報告》。

『叄』 浙江省雷電災害防禦和應急辦法(2018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避免和減少雷電災害,維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雷電災害防禦以及災害事故應急處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雷電災害防禦和應急處置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禦與救助相結合,實行統一規劃、歸口管理、分工協作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領導,將雷電災害防禦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逐步加大對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投入,提高雷電災害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第五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雷電災害防禦工作。
經濟和信息化、公安、建設、規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電力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雷電災害防禦和應急處置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雷電災害防禦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和應用先進的雷電災害防禦技術,宣傳普及雷電災害防禦的科學知識,增強全社會防雷減災意識。第二章雷電災害防禦第七條省氣象主管機構會同公安、建設、規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編制全省雷電災害防禦規劃,經專家論證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市、縣(市、區,下同)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全省雷電災害防禦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雷電災害防禦實施方案,經專家論證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並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備案。第八條雷電災害防禦規劃及實施方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雷電災害狀況分析;
(二)雷電災害的防禦原則和基本要求;
(三)雷電災害重點防禦區;
(四)雷電災害的監測、預警工程建設;
(五)雷電災害防禦措施等。第九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雷電災害監測網路和預警信息系統,確保監測和預警系統的正常運行。
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性天氣的監測,及時向社會發布雷電災害性天氣預報。第十條各類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的規定。
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建設工程防雷許可具體范圍劃分,按照國家規定執行。第十一條防雷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准,並經依法檢驗合格,取得產品合格證書。禁止銷售、使用無合格證書的防雷產品。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施工,可以由取得相應建設、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
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資質認定,按照《氣象災害防禦條例》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工程設計和施工的單位,應當執行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者地方標准。
省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氣象主管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完善雷電防禦技術的地方標准,並組織實施。第十四條油庫、氣庫、彈葯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准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其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建設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相應領域內建設工程的防雷管理工作。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應取得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檢測機構出具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合格報告。第十五條雷電防護裝置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並對雷電防護裝置的施工質量負責。
檢測機構應當記錄檢測數據,登記建檔,出具檢測報告,並對檢測數據的真實性負責。第十六條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單位應當對雷電防護裝置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並委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實施定期安全檢測。
易燃易爆場所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1次,其他雷電防護裝置每年檢測1次。

『肆』 蘇州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2019)

第一條為了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以下簡稱防雷減災),保護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江蘇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防雷減災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防雷減災工作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歸口管理、分工協作的原則。第四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雷減災工作的組織領導,督促有關部門履行防雷減災管理職責,將防雷減災工作納入安全生產考核體系,雷電災害防禦監管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本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防雷減災安全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防雷減災監督管理職責。第五條市、縣級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管理,做好雷電監測預警、雷電災害調查鑒定和防雷科普宣傳工作,負責易燃易爆等相應領域建設工程、場所的防雷減災監督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相應領域內建設工程的防雷減災監督管理。第六條市、縣級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雷電監測系統建設,開展雷電災害預警工作。第七條各類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的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應當按照國家規范安裝雷電防護裝置。雷電防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施工,可以由取得相應建設、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第八條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應當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並按照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工作。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檢測能力,並按照國家有關標准和技術規范開展檢測工作。

禁止無資質機構從事雷電防護裝置的檢測。第九條市、縣級市(區)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油庫、氣庫、彈葯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准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的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和監督管理。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通信等建設工程的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負責相應領域內建設工程的防雷減災監督管理,督促本行業做好雷電防護裝置維護保養和檢測工作。第十條油庫、氣庫、彈葯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准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竣工驗收時,由氣象主管機構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進行竣工檢測。

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通信等建設工程的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督促相關單位做好雷電防護裝置竣工工作。第十一條雷電防護裝置的所有者應當加強對雷電防護裝置的維護、保養,並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實施定期檢測。生產、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其他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檢測不合格的,雷電防護裝置的所有者應當按標准和規范主動整改。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後,應當出具檢測報告,並對檢測報告的全面性、真實性、准確性負責。第十二條裝有雷電防護裝置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中明確防雷相關內容,建立健全防雷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如實記錄雷電防護裝置的日常維護和定期檢測情況,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

裝有雷電防護裝置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防雷安全生產知識納入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內容。

『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雷電災害防禦辦法(2011修訂)

第一條為了加強雷電災害的防禦,避免或者減輕災害損失,保護人民生命安全和國家、社會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國務院《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雷電災害防禦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雷電災害,是指因直擊雷、雷電電磁脈沖、靜電、雷電波侵入等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事件;所稱雷電防護產品,是指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以及其他用於雷電災害防禦的產品;雷電防護裝置是指由雷電防護產品和其他連接導體組成的雷電防護設施的總稱。第四條雷電災害防禦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方針。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採取有效措施做好雷電災害防禦工作,提高雷電災害防禦能力。第六條自治區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區雷電災害防禦的組織管理工作。州、市(地)、縣(市)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雷電災害防禦的組織管理工作。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市),其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
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雷電災害防禦的相關工作。第七條自治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則,編制雷電災害防禦規劃,組建雷電監測預警系統,進行雷電災害防禦技術的研發、應用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
雷電災害防禦規劃應當包括防禦原則和基本要求、災害狀況分析、重點防禦區、防禦措施、災害監測、預警工程建設等內容。
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加強對雷電及其相應災害性天氣的監測。第八條應當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范圍: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築物、構築物;
(二)石油、化工、燃氣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設施和場所;
(三)電力、通信、廣播電視、信息系統和其他重要社會公共設施;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技術規范規定應當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第九條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由從事雷電災害風險評估業務的機構依據國家防雷標准和技術規范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與施工,應當按照評估確定的防雷類別與防雷措施開展。
雷電防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雷電防護裝置專業設計、施工、檢測,執行國家防雷標准和技術規范。第十條從事雷電防護裝置專業設計、施工、檢測的單位,應當取得國家或者自治區氣象主管機構根據管理許可權和程序頒發的資質證書,在相應的資質范圍內從事設計、施工、檢測。
持有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設計、施工資質證書的單位,可以在核準的資質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施工。
氣象主管機構或者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要求從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的單位重復領取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資質證書。第十一條組織進行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設計文件審查的部門,應當就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聽取氣象主管機構意見;對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進行竣工驗收,應當同時驗收雷電防護裝置並通知氣象主管機構參加。第十二條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由縣(市)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第十三條雷電防護裝置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核通過的設計文件進行施工;雷電防護裝置的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進行檢測。
檢測單位對雷電防護裝置的隱蔽工程應當進行逐項檢測。檢測不合格的,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提出書面整改意見,並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報告。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對其出具的檢測報告的真實性負責。第十四條雷電防護裝置使用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做好雷電防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委託具有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定期對雷電防護裝置進行安全檢測。易燃易爆危險環境場所的雷電防護裝置每半年檢測一次,其他雷電防護裝置每年檢測一次。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雷電防護裝置的使用加強監督檢查,發現雷電防護裝置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向使用單位提出限期整改的書面意見。

『陸』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維護國家利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市),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第三條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賴保護的原則。第四條下列建(構)築物或者設施的防雷裝置應當經過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築物;
(二)油庫、氣庫、加油加氣站、液化天然氣、油(氣)管道站場、閥室等爆炸危險環境設施;
(三)郵電通信、交通運輸、廣播電視、醫療衛生、金融證券,文化教育、文物保護單位和其他不可移動文物、體育、旅遊、游樂場所以及信息系統等社會公共服務設施;
(四)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第五條防雷裝置設計未經審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裝置竣工未經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防雷裝置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六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程序、文書等應當依法予以公示。第二章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第七條防雷裝置設計實行審核制度。申請單位應當向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氣象主管機構(以下稱許可機構)提出申請,填寫《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報表》(附表1、附表2)。第八條申請防雷裝置初步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附表3);
(二)總規劃平面圖;
(三)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
(四)防雷裝置初步設計說明書、初步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
需要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的項目,需要提交雷擊風險評估報告。第九條申請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附表3);
(二)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
(三)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說明書、施工圖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
(四)設計中所採用的防雷產品相關資料;
(五)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認可的防雷專業技術機構出具的有關技術評價意見。
防雷裝置未經過初步設計的,應當提交總規劃平面圖;經過初步設計的,應當提交《防雷裝置初步設計核准書》(附表4)。第十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符合以下條件的,應當受理。
(一)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和人員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資格;
(二)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的項目,提交了雷擊風險評估報告。第十一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許可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防雷裝置設計審核資料補正通知》(附表5、附表6)。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第十二條許可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根據本規定的受理條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並對決定受理的申請出具《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受理回執》(附表7)。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第十三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內容:
(一)申請材料的合法性和內容的真實性;
(二)防雷裝置設計是否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標准。第十四條許可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防雷裝置設計經審核合格的,許可機構應當辦結有關審核手續,頒發《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書》(附表8)。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核準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變更和修改防雷設計的,必須按照原程序報審。
防雷裝置設計經審核不合格的,許可機構出具《防雷裝置設計修改意見書》(附表9)。申請單位進行設計修改後,按照原程序報審。

『柒』 根據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由誰規定

根據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
氣象災害防禦條例是為了加強氣象災害的防禦,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制定的條例。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全國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國家鼓勵開展氣象災害防禦的科學技術研究,支持氣象災害防禦先進技術的推廣和應用,加強國際合作與交流,提高氣象災害防禦的科技水平。
法律法規
《氣象災害防禦條例》
第二十三條 各類建築物、場所和設施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的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場所和設施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施工,可以由取得相應建設、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
油庫、氣庫、彈葯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准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其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由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建設工程的主管部門,負責相應領域內建設工程的防雷管理。

『捌』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維護國家利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職責范圍內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市、區),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第三條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賴保護的原則。第四條本規定適用於下列建設工程、場所和大型項目的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一)油庫、氣庫、彈葯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
(二)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
(三)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准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第五條雷電防護裝置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雷電防護裝置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條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程序、文書等應當依法予以公示。第二章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提出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
申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表》(附表1);
(二)雷電防護裝置設計說明書和設計圖紙;
(三)設計中所採用的防雷產品相關說明。第八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
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並出具《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受理回執》(附表2)。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當場或者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資料補正通知》(附表3)。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第九條氣象主管機構受理後,應當委託有關機構開展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
有關機構開展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准、規范和規程,出具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並對評價報告負責。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結論應當包含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文件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第十條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內容:
(一)申請材料的合法性;
(二)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第十一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文件經審核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頒發《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核准意見書》(附表4)。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核準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變更和修改雷電防護裝置設計的,應當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請設計審核。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附表5)。第三章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第十二條雷電防護裝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建設單位應當向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表》(附表6);
(二)雷電防護裝置竣工圖紙等技術資料;
(三)防雷產品出廠合格證和安裝記錄。第十三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
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並出具《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受理回執》(附表7)。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當場或者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資料補正通知》(附表8)。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第十四條氣象主管機構受理後,應當委託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開展雷電防護裝置檢測。
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開展檢測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准、規范和規程,出具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並對檢測報告負責。出具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必須全面、真實、可靠。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結論應當包含安裝的雷電防護裝置是否按照核準的施工圖施工完成;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

『玖』 防雷驗收需要哪些資料

一是,下列建設工程、場所和大型項目的雷電防護裝置需要經過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1.油庫、氣庫、彈葯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
2.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
3.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准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
二是,申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應提交的資料:
1.《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表》;
2.雷電防護裝置設計說明書和設計圖紙;
3.設計中所採用的防雷產品說明。
三是,申請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應當提交的材料:
1.《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表》;
2.雷電防護裝置竣工圖紙技術資料;
3.防雷產品出廠合格證和安裝記錄。

『拾』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2011)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雷電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維護國家利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市),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第三條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賴保護的原則。第四條下列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的防雷裝置應當經過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一、二、三類防雷建築物;
(二)油庫、氣庫、加油加氣站、液化天然氣、油(氣)管道站場、閥室等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及設施;
(三)郵電通信、交通運輸、廣播電視、醫療衛生、金融證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動文物、體育、旅遊、游樂場所等社會公共服務場所和設施以及各類電子信息系統;
(四)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第五條防雷裝置設計未經審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裝置竣工未經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防雷裝置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六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程序、文書等應當依法予以公示。第二章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第七條防雷裝置設計實行審核制度。建設單位應當向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填寫《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報表》(附表1、附表2)。
建設單位申請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設計文件審查時,應當同時申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第八條申請防雷裝置初步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附表3);
(二)總規劃平面圖;
(三)設計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的復印件;
(四)防雷裝置初步設計說明書、初步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
需要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的項目,應當提交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報告。第九條申請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附表3);
(二)設計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的復印件;
(三)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說明書、施工圖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
(四)設計中所採用的防雷產品相關資料;
(五)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認可的防雷專業技術機構出具的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
防雷裝置未經過初步設計的,應當提交總規劃平面圖;經過初步設計的,應當提交《防雷裝置初步設計核准意見書》(附表4)。第十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符合以下條件的,應當受理。
(一)設計單位和人員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資格;
(二)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的項目,提交了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報告。第十一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防雷裝置設計審核資料補正通知》(附表5、附表6)。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第十二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根據本規定的受理條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並對決定受理的申請出具《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受理回執》(附表7)。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第十三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內容:
(一)申請材料的合法性;
(二)防雷裝置設計文件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第十四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防雷裝置設計文件經審核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辦結有關審核手續,頒發《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意見書》(附表8)。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核準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變更和修改防雷設計的,應當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請設計審核。
防雷裝置設計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出具《防雷裝置設計修改意見書》(附表9)。申請單位進行設計修改後,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請設計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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