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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線檢測裝置安全防護標准

發布時間:2022-08-30 20:31:44

1.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的監督管理,促進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應用,保障人體健康,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以及轉讓、進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第三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全國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國務院公安、衛生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本條例的規定,對有關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本條例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第四條國家對放射源和射線裝置實行分類管理。根據放射源、射線裝置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的潛在危害程度,從高到低將放射源分為Ⅰ類、Ⅱ類、Ⅲ類、Ⅳ類、Ⅴ類,具體分類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將射線裝置分為Ⅰ類、Ⅱ類、Ⅲ類,具體分類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商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第二章許可和備案第五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依照本章規定取得許可證。第六條生產放射性同位素、銷售和使用Ⅰ類放射源、銷售和使用Ⅰ類射線裝置的單位的許可證,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前款規定之外的單位的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向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頒發許可證前,應當將申請材料印送其行業主管部門徵求意見。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批頒發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同級公安部門、衛生主管部門。第七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申請領取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所從事的生產、銷售、使用活動規模相適應的,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防護知識及健康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准、職業衛生標准和安全防護要求的場所、設施和設備
(三)有專門的安全和防護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兼職安全和防護管理人員,並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
(四)有健全的安全和防護管理規章制度、輻射事故應急措施;
(五)產生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的,具有確保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達標排放的處理能力或者可行的處理方案。第八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事先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許可申請,並提交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進行放射診療的醫療衛生機構,還應當獲得放射源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許可。第九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許可證,並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第十條許可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所從事活動的種類和范圍;
(三)有效期限;
(四)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第十一條持證單位變更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登記之日起2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證單位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重新申請領取許可證:
(一)改變所從事活動的種類或者范圍的;
(二)新建或者改建、擴建生產、銷售、使用設施或者場所的。第十三條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持證單位應當於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申請。原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延續申請之日起,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延續;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第十四條持證單位部分終止或者全部終止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活動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部分變更或者注銷許可證申請,由原發證機關核查合格後,予以變更或者注銷許可證。第十五條禁止無許可證或者不按照許可證規定的種類和范圍從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使用活動。
禁止偽造、變造、轉讓許可證。

2. 醫用X射線診斷放射衛生防護及影像質量保證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提高醫用X射線診斷質量,保障受檢者、放射工作人員和公眾的健康與安全,根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切使用醫用X射線診斷設備的單位和個人。第三條國家對醫用X射線診斷的放射衛生防護及影像質量保證實行監督管理。第四條醫用X射線診斷工作單位必須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與指導。必須採取有效措施,提高影像質量;減少重拍率、誤診率及漏診率;注意受檢者的屏蔽防護,減少和控制受檢者的照射劑量,做好放射衛生防護及影像質量保證工作。第二章許可證件申請與管理第五條凡從事醫用X射線診斷工作的單位必須事先向所在地縣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申請手續,經審查合格,領取《射線裝置工作許可證》後,方可從事許可范圍內的工作。第六條新建、擴建和改建的X射線機房,在場址選擇、建築設計、防護設施等方面,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必須按規定的程序接受縣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預防性審查和竣工驗收。第七條凡申請從事醫用X射線診斷工作的單位、個人,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備與所開展的X射線診斷項目相適應的場所,設施和防護性能合格,運行指標滿足所開展診斷項目要求的設備。
(二)、具備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確認的相應專業技能、熟悉防護知識,健康條件合格,並取得《放射工作人員證》的工作人員。
(三)、設有放射防護組織或專(兼)職放射防護人員,並建立工作人員及受檢者防護和質量保證管理制度。第八條醫用X射線診斷設備安裝完畢後,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進行驗收檢測。證明其主要運行指標及防護性能符合國家有關標准,領取《射線裝置工作許可證》後,方可投入臨床使用。第九條頒發《射線裝置工作許可證》的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有關規定對持證單位及個人進行定期核查,核查情況記錄在許可證的附本上。第十條從事醫用X射線診斷工作的單位或個人,需要變更許可范圍或終止放射工作前,應及時到原審批部門辦理變更或注銷手續。第三章受檢者的防護第十一條臨床醫師和放射科醫師,在獲得相同診斷效果的前提下,避免採用放射性診斷技術,合理使用X射線檢查,減少不必要的照射。第十二條從事X射線診斷工作的單位,必須建立和健全X射線檢查資料的登記、保存、提取和借閱制度。不得因資料管理及病人轉診等原因使受檢者接受不必要的照射。第十三條對嬰、幼、兒童、青少年的體檢,不應將X射線胸部檢查列入常規檢查項目;從業人員就業前或定期體檢,X射線胸部檢查的間隔時間一般不少於兩年;接塵工人的X射線胸部檢查間隔時間按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臨床醫師和放射科醫師盡量以X射線攝影代替透視進行診斷。未經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允許,不得使用攜帶型X射線機進行群體透視檢查。第十五條對育令婦女的腹部及嬰幼兒的X射線檢查,應嚴格掌握適應症。對孕婦,特別是受孕後8--10周的,非特殊需要,不得進行下腹部X射線檢查。第十六條放射科醫技師必須注意採取適當的措施,減少受檢者受照劑量;對受檢者鄰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組織進行屏蔽防護。第十七條候診者和陪檢者(病人必需被扶持才能進行檢查的除外),不得在無屏蔽防護的情況下在X射線機方內停留。第四章X射線診斷的質量保證第十八條各醫療單位和X射線診斷科(室),必須按照醫院分級管理標准要求,建立科室質量保證組織和制訂本單位的X射線診斷質量保證方案(下稱「質保方案」),質保方案的實施情況作為醫院評審和放射科(室)臨床科(室)考績的重要依據。第十九條各醫療單位的X射線診斷科(室),應建立各X射線檢查系統的評片標准和嚴格的評片制度;廢片及重拍片要有記錄,並作出原因分析;提出改進措施。第二十條X射線診斷報告書寫的內容和格式由醫療單位制定出一定的規范,並有審定和簽發制度。市(地)級以上醫院放射科的診斷報告必須由主治醫師以上的人員或主任授權的高年資住院醫師簽發。第二十一條X射線診斷科(室)應有質量保證工作的各種記錄、質量控制檢測膠片等資料。至少保存五年,並定期進行分析和評價。

3. 放射科機房要怎樣的標准才能達到防護要求

1
、土建要求

從地理位置上放射科建在遠離病房和人員集中的地方,與門診樓連體時在一層
或一層一端。框架結構或普通實心磚牆。實心牆體厚度
23cm

37cm
,混凝土
牆體厚度
≥20cm
。多層建築時,樓板用混凝土灌注並有一定承重,因為大型機器
機體較重,而且頻繁運動產生震動,因此有些大型機器要求樓板承重
1000kg/

(如包含影像增強器的的大型
X
線機重量通常均值
800-1000kg
以上,甚者
1200kg
以上)

2
、水、電等要求

水是放射科不可少的

特別是暗室內,要利用水沖洗膠片(乾式膠片除外)
,故
應保證水的上下通暢,
但其他機房內一般不需自來水。
當然,
隨著數字化的普及,
越來越多的醫院放射科已經實現數字化,
因此傳統暗室洗片的方式已逐漸被人舍
棄。

電是放射科所有機器的動力
X
線機屬於大功率精密設備,
供電優劣直接影響著
機器的性能發揮。
X
線機對電源的要求包括
:
電源的容量、
內阻、
頻率、
電壓等。

電源容量:
X
線機所需電源容量在
X
線機安裝說明書中都有規定。放射科所需
電源總容量要根據設計安裝機器台數和每台
X
線機所需電源容量進行計算。安
裝單台
X
線機時按安裝說明書要求即可
;
安裝多台機器時,通常可以按每台機器
實際所需容量之和的
1/3
選擇,因為多台機器不可能在同一瞬間內曝光。

電源內阻:
X
線機是瞬間大功率負載,在攝影時供電電流很大。大型
X
線機可
達幾百安培電流,所以電源內阻對電源電壓的影響很大,直接影響到
X
線機的
正常工作甚至造成機器電路元件的損壞。電源內阻是
X
線機設計時的重要技術
參數,每台
X
線機都根據機器容量大小規定電源內阻。我國在
X
線機系列產品
規范中要求,
使用
380V
電源電壓
25kW
的高壓裝置時電源內阻值為
0.3Ω

50kW

0.15Ω

100kW

0.1Ω
。電源內阻是指電源變壓器內阻和電源導線內阻之合
(變壓器內阻和絕緣導體阻值在電工手冊中能查到)
。當變壓器選定之後電源內
阻主要是電源導線電阻,它取決於電源線的材料、長度、截面積,因此應盡可能
使放射科的工作場所與變壓器機房距離近一些或者增加電源線導體的截面積。

電源電壓、
頻率、
相位:
一般
X
線機對電源電壓都有明確的要求

220V

380V

且電壓波動范圍在
-15%

+10%

我國的供電頻率為
50Hz

國產
X
線機均按
50Hz
設計,
國外
X
線機有的按
60Hz
設計,
但它內部有的電路可以調整為
50Hz
電路,
電源頻率要求
±
0.5Hz
。電源相位要相對穩定,當改變相位時
X
線機三相驅動馬
達的轉動方向也發生改變。

地線:為了保證工作人員和患者的安全,
X
線機要有良好的接地。接地的意義有
兩方面
:
工作接地和保護接地。工作接地是電路工作時需要接地,如高壓次級中
心接地。保護接地是將
X
線機不帶電金屬外殼或金屬元件外殼與接地裝置進行
連接,
一旦絕緣破壞或擊穿漏電則與大地連接,
起安全保護作用。
接地線用
≥4mm
2
的多股銅線與地極焊接牢固成為一體。接地電極一般用面積
>0.25m
2
、厚

>3mm
的銅板製成。埋設於離建築物
3m
以外地下
1.5m
地槽內,周圍放木炭
和食鹽,保證地電極周圍濕潤。自來水管作地線時(小型
X
線機)
,用寬
3cm

1mm
的銅皮緊固於自來水管上。我國規定
X
線機的接地阻值應
<4Ω


避雷:
現在設備大都使用集成電路和微機控制,
對外部電源要求嚴格。
當雷電發
生引起外部電路電源改變,
一個大的沖擊電流進入正在開機使用的設備,
可對集

成電路造成毀滅性的破壞和電子元件的不可修復故障。
因此不僅要在房屋建築安
裝避雷裝置,有條件的地方還應在機器電源配電箱上安裝避雷裝置,以防雷擊。

3
、房屋要求

一般要求:
布局要合理,
要根據用途安排房間,
要有利於工作秩序和提高工作效
率、
方便患者,
有利於
X
線機的安裝維修並同時注意防護。
室內應乾燥、
防塵、
防鼠
;
設有空調或者暖氣。電源配電箱和穿線孔預留在合適的位置。

機房空間大小:應以保證工作安全方便為前提。按照國家防護標准規定
:
機房應
有足夠的使用面積,新建機房,一般安裝
100mA
以下
X
線機
≥24
㎡,
200mA

上的可
≥36
㎡,多球管
X
線機房面積可酌情擴大
;
機房高度由於機器結構不同要
求不一,一般在
2.5

3.5m
之間。

機房其他結構:我國《醫用診斷
X
線防護設施標准》中規定
:
機房門、窗必須合
理設置,
同樣要有適合鉛當量的防護厚度,
使受檢者得到相應的防護。
機房要保
持良好的通風,
安裝送新風系統或換氣裝置。
隔室操作室與機房間的觀察窗有足
夠鉛當量的鉛玻璃。

4
、公眾防護要求

放射科工作場所與其他科室的區別,
不僅是安裝機器的區別,
還有一個重要的區
別在於
X
線機發出的射線輻射。這關繫到工作人員、患者和周圍外環境人員的
健康。因此,
X
線機房的設計要把防護放在第一位。根據我國《醫用診斷
X

線機衛生防護標准》

機房中射線束朝向的牆壁應有
2mm
鉛當量的防護厚度
(主
防護)

其他側牆壁和天棚
(多層建築)
應有
1mm
鉛當量的防護厚度
(副防護)


透視機房的牆壁均有
1mm
鉛當量的防護厚度。以普通磚牆為例,一般
24cm

的實心磚牆只要灰漿飽滿不留縫隙即可達到
2mm
鉛當量,空心磚或磚縫灰漿不
飽滿時不能達到
2mm
鉛當量。
除牆壁防護外,
門窗、
通風口、
穿線孔、
傳片箱、
觀察窗等都要有防護措施。

5
、對周圍環境的要求

因為
X
線電離空氣對人體有害,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
三十四條就規定:
使用射線裝置的場所,
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明顯的放射
性標志,
(警告標志的含義是使人們注意可能發生的危險。其背景為黃色,正三
角形邊框及電離輻射標志圖形均為黑色,

當心電離輻射

用黑色粗等線體字。

三角形外邊
a1=0.034L
,內邊
a2=0.700a1

L
為觀察距離)其入口處應當按照國
家有關安全和防護標準的要求,設置安全和防護設施以及必要的防護安全聯鎖、
報警裝置或者工作信號。避免一切非工作人員在機房周圍停留

4.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2019修訂)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的監督管理,促進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應用,保障人體健康,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以及轉讓、進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第三條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全國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國務院公安、衛生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本條例的規定,對有關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本條例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第四條國家對放射源和射線裝置實行分類管理。根據放射源、射線裝置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的潛在危害程度,從高到低將放射源分為Ⅰ類、Ⅱ類、Ⅲ類、Ⅳ類、Ⅴ類,具體分類辦法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將射線裝置分為Ⅰ類、Ⅱ類、Ⅲ類,具體分類辦法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商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第二章許可和備案第五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依照本章規定取得許可證。第六條除醫療使用Ⅰ類放射源、制備正電子發射計算機斷層掃描用放射性葯物自用的單位外,生產放射性同位素、銷售和使用Ⅰ類放射源、銷售和使用Ⅰ類射線裝置的單位的許可證,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除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頒發的許可證外,其他單位的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向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頒發許可證前,應當將申請材料印送其行業主管部門徵求意見。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批頒發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同級公安部門、衛生主管部門。第七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申請領取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所從事的生產、銷售、使用活動規模相適應的,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防護知識及健康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准、職業衛生標准和安全防護要求的場所、設施和設備;
(三)有專門的安全和防護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兼職安全和防護管理人員,並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
(四)有健全的安全和防護管理規章制度、輻射事故應急措施;
(五)產生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的,具有確保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達標排放的處理能力或者可行的處理方案。第八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事先向有審批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許可申請,並提交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進行放射診療的醫療衛生機構,還應當獲得放射源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許可。第九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許可證,並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第十條許可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所從事活動的種類和范圍;
(三)有效期限;
(四)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第十一條持證單位變更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登記之日起2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證單位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重新申請領取許可證:
(一)改變所從事活動的種類或者范圍的;
(二)新建或者改建、擴建生產、銷售、使用設施或者場所的。第十三條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持證單位應當於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申請。原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延續申請之日起,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延續;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第十四條持證單位部分終止或者全部終止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活動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部分變更或者注銷許可證申請,由原發證機關核查合格後,予以變更或者注銷許可證。

5. X射線無損探傷是什麼標准

好像沒有單獨的X射線探傷標准,只有射線探傷標准,包括γ射線的。目前常用的標專準是JB/T4730標准,還有屬GB3323標准,這樣看你在哪個行業了,生產出口產品還有執行ASME標准、歐盟標準的。

樓上說的標准,是探傷機的製造標准,不是探傷標准。

6.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的監督管理,保障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和公眾的健康與安全,保護環境,促進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技術的應用與發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生產、使用、銷售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和個人。第三條國務院衛生、環境保護和公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能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對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生產、使用、銷售中的放射防護(簡稱放射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第二章許可登記第五條國家對放射工作實行許可登記制度,許可登記證由衛生、公安部門辦理。第六條新建、改建、擴建放射工作場所的放射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審批,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產,放射防護設施的設計,必須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公安等部門審查同意。竣工後須經衛生、公安、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驗收同意,獲得許可登記證後方可啟用。
涉及放射性廢水、廢氣、固體廢物治理的工程項目,必須在申請審查的同時,提交經環境保護部門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竣工後必須經衛生、公安、環境保護等部門驗收同意。第七條任何單位在從事生產、使用、銷售射線裝置前,必須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許可;在從事生產、使用、銷售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線裝置前,必須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許可,並向同級公安部門登記。涉及到放射性廢水、廢氣、固體廢物排放的,還必須先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環境保護部門遞交環境影響報告表(書),經批准後方可申請許可登記,領得許可登記證後方可從事許可登記范圍內的放射工作。第八條凡申請許可、登記的放射工作單位,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與所從事的放射工作相適應的場所、設施和裝備,並提供相應的資料;
(二)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必須具備相適應的專業及防護知識和健康條件,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三)有專職、兼職放射防護管理機構或者人員以及必要的防護用口和監測儀器,並提交人員名單和設備清單;
(四)提交嚴格的有關安全防護管理規章制度的文件。第九條放射工作許可登記證每一至二年進行一次核查,核查情況由原審批部門記錄在許可登記證上。
從事放射工作的單位在需要改變許可登記的內容時,需持許可登記證件到原審批部門辦理變更手續。終止放射工作時必須向原審批部門辦理注銷許可登記手續。第三章放射防護管理第十條從事放射工作單位的上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系統的放射防護工作,並應定期對本系統執行國家放射防護法規和標准進行檢查。
從事放射工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使本單位的放射防護工作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准。第十一條放射性同位素的生產、使用、貯存場所和射線裝置的生產、使用場所必須設置防護設施。其人口處必須設置放射性標志和必要的防護安全聯鎖、孤警裝置或者工作信號。
在室外、野外從事放射工作時,必須劃出安全防護區域,並設置危險標志,必要時設專人警戒。
在地面水和地下水中進行放射性同位素試驗時,必須事先經所在省級環境保護、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第十二條放射性同位素不得與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放在一起,其貯存場所必須採取有效的防火、防盜、防泄漏的安全防護措施,並指定專人負責保管。貯存、領取、使用、歸還放射性同位素時必須進行登記、檢查,做到帳物相符。第十三條從事放射性同位素的訂購、銷售、轉讓、調撥和借用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持有許可登記證並只限於在許可登記的范圍內從事上述活動,並向同級衛生、公安部門備案。嚴禁非經許可或者在許可登記范圍之外從事上述活動。第十四條進口裝備有放射性同位素的儀表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向當地衛生、公安、環境保護部門登記備案;進口含有超過放射性害免水平的礦品、成品、消費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口岸所在地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放射性監測檢查。
凡從事含有放射性的來料加工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涉及到放射性為水、廢氣、固體廢物排放的,必須事先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環境保護部門遞交環境影響報告表(書),經批准後,到所在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許可證,並向公安部門登記。

7. 放射線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的第三章 安全和防護

第二十七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工作負責,並依法對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擔責任。
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生產單位安全和防護工作的管理,並定期對其執行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對直接從事生產、銷售、使用活動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和防護知識教育培訓,並進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
輻射安全關鍵崗位應當由注冊核安全工程師擔任。輻射安全關鍵崗位名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二十九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關於個人劑量監測和健康管理的規定,對直接從事生產、銷售、使用活動的工作人員進行個人劑量監測和職業健康檢查,建立個人劑量檔案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三十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狀況進行年度評估。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進行整改。
第三十一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需要終止的,應當事先對本單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廢物進行清理登記,作出妥善處理,不得留有安全隱患。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後的單位承擔處理責任。變更前當事人對此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約定中不得免除當事人的處理義務。
在本條例施行前已經終止的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其未安全處理的廢舊放射源和放射性廢物,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方案,及時進行處理。所需經費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
第三十二條生產、進口放射源的單位銷售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給其他單位使用的,應當與使用放射源的單位簽訂廢舊放射源返回協議;使用放射源的單位應當按照廢舊放射源返回協議規定將廢舊放射源交回生產單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確實無法交回生產單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的,送交有相應資質的放射性廢物集中貯存單位貯存。
使用放射源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將Ⅳ類、Ⅴ類廢舊放射源進行包裝整備後送交有相應資質的放射性廢物集中貯存單位貯存。
第三十三條使用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的場所和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場所,以及終結運行後產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線裝置,應當依法實施退役。
第三十四條生產、銷售、使用、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志,其入口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安全和防護標準的要求,設置安全和防護設施以及必要的防護安全聯鎖、報警裝置或者工作信號。射線裝置的生產調試和使用場所,應當具有防止誤操作、防止工作人員和公眾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裝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設備和射線裝置,應當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放射源上能夠設置放射性標識的,應當一並設置。運輸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線裝置的工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志或者顯示危險信號。
第三十五條放射性同位素應當單獨存放,不得與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等一起存放,並指定專人負責保管。貯存、領取、使用、歸還放射性同位素時,應當進行登記、檢查,做到賬物相符。對放射性同位素貯存場所應當採取防火、防水、防盜、防丟失、防破壞、防射線泄漏的安全措施。
對放射源還應當根據其潛在危害的大小,建立相應的多層防護和安全措施,並對可移動的放射源定期進行盤存,確保其處於指定位置,具有可靠的安全保障。
第三十六條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應當按照國家安全和防護標準的要求劃出安全防護區域,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志,必要時設專人警戒。
在野外進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蹤試驗的,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商同級有關部門批准方可進行。
第三十七條輻射防護器材、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設備和射線裝置,以及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產品和伴有產生X射線的電器產品,應當符合輻射防護要求。不合格的產品不得出廠和銷售。
第三十八條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進行放射診療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依據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和國家標准,制定與本單位從事的診療項目相適應的質量保證方案,遵守質量保證監測規范,按照醫療照射正當化和輻射防護最優化的原則,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並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檢者輻射對健康的潛在影響。
第三十九條金屬冶煉廠回收冶煉廢舊金屬時,應當採取必要的監測措施,防止放射性物質熔入產品中。監測中發現問題的,應當及時通知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8. 對於X射線探傷機的安全距離約為25m,出自哪個標准

X射線探傷機安全距離25m是指探傷機的窗口正後方的距離。標準是GBZ117-2006《工業X射線探傷衛生防護標准》

X射線探傷機周圍輻射場的劑量分布很不均勻,等距離線上不同方向測點的劑量率相差懸殊,正前方與正後方相比相差2~3個數量級,一般情況下,探傷機窗口的正前方及兩側偏高。在進行移動式X射線探傷作業時,現場操作人員應避開這些劑量偏高的的方向。

移動式X射線探傷機在現場作業時,都要在現場化分劑量控制區和監督區,控制區的劃分以劑量15μSv/h處為邊界線,以探傷作業時現場劑量率分布數據(見2)顯示,以探傷機窗口正前方90~100m;左右前45◦方向40m;左右側90◦方向35m;正後方向25m的范圍作為控制區。

如沒有屏蔽物這樣的條件是不安全的,以探傷機為中心半徑不得小於30m劃為控制區,佩帶個人劑量監測設備和防護用品,採取減少在透照現場時間、增大距射線源的距離以及利用現場地形、設備等屏蔽物進行有效防護。

(8)射線檢測裝置安全防護標准擴展閱讀:

1、電子的韌制輻射,用高能電子轟擊金屬,電子在打進金屬的過程中急劇減速,按照電磁學,有加速的帶電粒子會輻射電磁波,如果電子能量很大,比如上萬電子伏,就可以產生x射線,這是目前實驗室和工廠,醫院等地方用的產生x射線的方法。

2、原子的內層電子躍遷也可以產生x射線,量子力學的理論,電子從高能級往低能級躍遷時候會輻射光子,如果能級的能量差比較大,就可以發出x射線波段的光子。

X射線照射到生物機體時,可使生物細胞受到抑制、破壞甚至壞死,致使機體發生不同程度的生理、病理和生化等方面的改變。不同的生物細胞,對X射線有不同的敏感度,可用於治療人體的某些疾病,特別是腫瘤的治療。

在利用X射線的同時,人們發現了導致病人脫發、皮膚燒傷、工作人員視力障礙,白血病等射線傷害的問題,在應用X射線的同時,也應注意其對正常機體的傷害,注意採取防護措施。

9. 放射源和射線裝置1-5類的具體分類標準是什麼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根據放射源、射線裝置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的潛在危害程度,從高到低將放射源分為Ⅰ類、Ⅱ類、Ⅲ類、Ⅳ類、Ⅴ類。

Ⅰ類放射源屬極危險源。沒有防護情況下,接觸這類源幾分種到1小時就可致人死亡。

Ⅱ類放射源屬高危險源。沒有防護情況下,接觸這類源幾小時至幾天可以致人死亡。

Ⅲ類放射源屬中危險源。沒有防護情況下,接觸這類源幾小時就可對人造成永久性損傷,接觸幾天至幾周也可致人死亡。上述三類放射源為危險放射源。

Ⅳ類放射源屬低危險源。基本不會對人造成永久性損傷,但對長時間、近距離接觸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復的臨時性損傷。

Ⅴ類放射源屬極低危險源。不會對人造成永久性損傷。

(9)射線檢測裝置安全防護標准擴展閱讀:

放射源是擬用作致電離輻射源的任何量的放射性物質。

射線裝置是指能產生預定水平χ、γ電子束、中子射線等的電器設備或內含放射源的裝置(高能加速器除外)。

放射源按所釋放射線的類型可分為α 放射源、β放射源、γ放射源和中子源等;按照放射源的封裝方式可分為密封放射源(放射性物質密封在符合一定要求的包殼中)和非密封放射源(沒有包殼的放射性物質)絕大多數工、農和醫用放射源是密封放射源,例如:工農業生產中應用的料位計、探傷機等使用的都是密封源,如鈷-60、銫-137、銥-192等。某些供實驗室用的、強度較低的放射源是非密封的,例如:醫院里使用的放射性示蹤劑屬於非密封源,如碘-131、碘-125、鍀-99m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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