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的監督管理,促進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應用,保障人體健康,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以及轉讓、進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第三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全國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國務院公安、衛生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本條例的規定,對有關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本條例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第四條國家對放射源和射線裝置實行分類管理。根據放射源、射線裝置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的潛在危害程度,從高到低將放射源分為Ⅰ類、Ⅱ類、Ⅲ類、Ⅳ類、Ⅴ類,具體分類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將射線裝置分為Ⅰ類、Ⅱ類、Ⅲ類,具體分類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商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第二章許可和備案第五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依照本章規定取得許可證。第六條生產放射性同位素、銷售和使用Ⅰ類放射源、銷售和使用Ⅰ類射線裝置的單位的許可證,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前款規定之外的單位的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向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頒發許可證前,應當將申請材料印送其行業主管部門徵求意見。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批頒發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同級公安部門、衛生主管部門。第七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申請領取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所從事的生產、銷售、使用活動規模相適應的,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防護知識及健康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准、職業衛生標准和安全防護要求的場所、設施和設備;
(三)有專門的安全和防護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兼職安全和防護管理人員,並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
(四)有健全的安全和防護管理規章制度、輻射事故應急措施;
(五)產生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的,具有確保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達標排放的處理能力或者可行的處理方案。第八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事先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許可申請,並提交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進行放射診療的醫療衛生機構,還應當獲得放射源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許可。第九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許可證,並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第十條許可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所從事活動的種類和范圍;
(三)有效期限;
(四)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第十一條持證單位變更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登記之日起2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證單位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重新申請領取許可證:
(一)改變所從事活動的種類或者范圍的;
(二)新建或者改建、擴建生產、銷售、使用設施或者場所的。第十三條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持證單位應當於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申請。原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延續申請之日起,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延續;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第十四條持證單位部分終止或者全部終止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活動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部分變更或者注銷許可證申請,由原發證機關核查合格後,予以變更或者注銷許可證。第十五條禁止無許可證或者不按照許可證規定的種類和范圍從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使用活動。
禁止偽造、變造、轉讓許可證。
㈡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實施《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規定的輻射安全許可制度,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以下簡稱「輻射工作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輻射安全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進口、轉讓放射性同位素,進行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蹤試驗,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報批。
出口放射性同位素,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將放射性同位素轉移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使用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備案。
本辦法所稱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第三條根據放射源與射線裝置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的潛在危害程度,從高到低,將放射源分為Ⅰ類、Ⅱ類、Ⅲ類、Ⅳ類、Ⅴ類,將射線裝置分為Ⅰ類、Ⅱ類、Ⅲ類。第四條生產放射性同位素、銷售和使用Ⅰ類放射源、銷售和使用Ⅰ類射線裝置的輻射工作單位的許可證,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前款規定之外的輻射工作單位的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一個輻射工作單位生產、銷售、使用多類放射源、射線裝置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的,只需要申請一個許可證。
輻射工作單位需要同時分別向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請許可證的,其許可證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批頒發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同級公安部門、衛生主管部門。第五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委託下一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許可證。第六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對列入限制進出口目錄的放射性同位素的進口進行審批。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我國有關法律和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辦理列入限制進出口目錄的放射性同位素出口的有關手續。
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以下活動的審批或備案:
(一)轉讓放射性同位素;
(二)轉移放射性同位素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使用;
(三)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蹤試驗;但有可能造成跨省界環境影響的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蹤試驗,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第二章許可證的申請與頒發第七條輻射工作單位在申請領取許可證前,應當組織編制或者填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並依照國家規定程序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由具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機構編制。第八條根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要求及其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實行分類管理。
轉讓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活動不需要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第九條申請領取許可證的輻射工作單位從事下列活動的,應當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
(一)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備PET用放射性葯物的除外);
(二)使用Ⅰ類放射源的(醫療使用的除外);
(三)銷售(含建造)、使用Ⅰ類射線裝置的。第十條申請領取許可證的輻射工作單位從事下列活動的,應當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
(一)制備PET用放射性葯物的;
(二)銷售Ⅰ類、Ⅱ類、Ⅲ類、Ⅳ類放射源的;
(三)醫療使用Ⅰ類放射源的;
(四)使用Ⅱ類、Ⅲ類、Ⅳ類放射源的;
(五)生產、銷售、使用Ⅱ類射線裝置的。第十一條申請領取許可證的輻射工作單位從事下列活動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一)銷售、使用Ⅴ類放射源的;
(二)生產、銷售、使用Ⅲ類射線裝置的。第十二條輻射工作單位組織編制或者填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按照其規劃設計的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使用規模進行評價。
前款所稱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除按照國家有關環境影響評價的要求編制或者填報外,還應當包括對輻射工作單位從事相應輻射活動的技術能力、輻射安全和防護措施進行評價的內容。第十三條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申請領取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有專門的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機構。
(二)有不少於5名核物理、放射化學、核醫學和輻射防護等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其中具有高級職稱的不少於1名。
生產半衰期大於60天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前項所指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不少於30名,其中具有高級職稱的不少於6名。
(三)從事輻射工作的人員必須通過輻射安全和防護專業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和考核,其中輻射安全關鍵崗位應當由注冊核安全工程師擔任。
(四)有與設計生產規模相適應,滿足輻射安全和防護、實體保衛要求的放射性同位素生產場所、生產設施、暫存庫或暫存設備,並擁有生產場所和生產設施的所有權。
(五)具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要求的運輸、貯存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裝容器。
(六)具有符合國家放射性同位素運輸要求的運輸工具,並配備有5年以上駕齡的專職司機。
(七)配備與輻射類型和輻射水平相適應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包括個人劑量測量報警、固定式和攜帶型輻射監測、表面污染監測、流出物監測等設備。
(八)建立健全的操作規程、崗位職責、輻射防護制度、安全保衛制度、設備檢修維護制度、人員培訓制度、台帳管理制度和監測方案。
(九)建立事故應急響應機構,制定應急響應預案和應急人員的培訓演習制度,有必要的應急裝備和物資准備,有與設計生產規模相適應的事故應急處理能力。
(十)具有確保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達標排放的處理能力或者可行的處理方案。
㈢ 幾類射線裝置需要做環評
2、3類
一、輻射類環評的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定了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都需要環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通過)第二十九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發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在 申請領取許可證前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未經批准,有關部門不得頒發許可證。」
3、《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環保局令第18號)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除第六條規定所列項目外,豁免水平以上的電磁輻射建設項目和設備的環境保護申報等級和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
4、《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環保部令第18號) 第十四條 依法實施退役的生產、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在實施退役前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原輻射安全許可證發證機關審查批准;未經批準的,不得實施退役。
㈣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2019修訂)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的監督管理,促進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應用,保障人體健康,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以及轉讓、進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第三條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全國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國務院公安、衛生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本條例的規定,對有關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本條例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第四條國家對放射源和射線裝置實行分類管理。根據放射源、射線裝置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的潛在危害程度,從高到低將放射源分為Ⅰ類、Ⅱ類、Ⅲ類、Ⅳ類、Ⅴ類,具體分類辦法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將射線裝置分為Ⅰ類、Ⅱ類、Ⅲ類,具體分類辦法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商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第二章許可和備案第五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依照本章規定取得許可證。第六條除醫療使用Ⅰ類放射源、制備正電子發射計算機斷層掃描用放射性葯物自用的單位外,生產放射性同位素、銷售和使用Ⅰ類放射源、銷售和使用Ⅰ類射線裝置的單位的許可證,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除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頒發的許可證外,其他單位的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向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頒發許可證前,應當將申請材料印送其行業主管部門徵求意見。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批頒發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同級公安部門、衛生主管部門。第七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申請領取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所從事的生產、銷售、使用活動規模相適應的,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防護知識及健康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准、職業衛生標准和安全防護要求的場所、設施和設備;
(三)有專門的安全和防護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兼職安全和防護管理人員,並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
(四)有健全的安全和防護管理規章制度、輻射事故應急措施;
(五)產生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的,具有確保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達標排放的處理能力或者可行的處理方案。第八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事先向有審批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許可申請,並提交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進行放射診療的醫療衛生機構,還應當獲得放射源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許可。第九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許可證,並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第十條許可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所從事活動的種類和范圍;
(三)有效期限;
(四)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第十一條持證單位變更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登記之日起2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證單位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重新申請領取許可證:
(一)改變所從事活動的種類或者范圍的;
(二)新建或者改建、擴建生產、銷售、使用設施或者場所的。第十三條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持證單位應當於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申請。原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延續申請之日起,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延續;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第十四條持證單位部分終止或者全部終止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活動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部分變更或者注銷許可證申請,由原發證機關核查合格後,予以變更或者注銷許可證。
㈤ 放射線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的第二章 許可和備案
第五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依照本章規定取得許可證。
第六條生產放射性同位素、銷售和使用Ⅰ類放射源、銷售和使用Ⅰ類射線裝置的單位的許可證,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前款規定之外的單位的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向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頒發許可證前,應當將申請材料印送其行業主管部門徵求意見。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批頒發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同級公安部門、衛生主管部門。
第七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申請領取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所從事的生產、銷售、使用活動規模相適應的,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防護知識及健康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准、職業衛生標准和安全防護要求的場所、設施和設備;
(三)有專門的安全和防護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兼職安全和防護管理人員,並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
(四)有健全的安全和防護管理規章制度、輻射事故應急措施;
(五)產生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的,具有確保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達標排放的處理能力或者可行的處理方案。
第八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事先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許可申請,並提交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進行放射診療的醫療衛生機構,還應當獲得放射源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許可。
第九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許可證,並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十條許可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所從事活動的種類和范圍;
(三)有效期限;
(四)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
第十一條持證單位變更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登記之日起2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證單位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重新申請領取許可證:
(一)改變所從事活動的種類或者范圍的;
(二)新建或者改建、擴建生產、銷售、使用設施或者場所的。
第十三條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持證單位應當於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申請。原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延續申請之日起,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延續;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持證單位部分終止或者全部終止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活動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部分變更或者注銷許可證申請,由原發證機關核查合格後,予以變更或者注銷許可證。
第十五條禁止無許可證或者不按照許可證規定的種類和范圍從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使用活動。 禁止偽造、變造、轉讓許可證。
第十六條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海關總署、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和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的行業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限制進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目錄和禁止進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目錄。
進口列入限制進出口目錄的放射性同位素,應當在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依據國家對外貿易的有關規定簽發進口許可證。進口限制進出口目錄和禁止進出口目錄之外的放射性同位素,依據國家對外貿易的有關規定辦理進口手續。
第十七條申請進口列入限制進出口目錄的放射性同位素,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進口單位已經取得與所從事活動相符的許可證;
(二)進口單位具有進口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滿後的處理方案,其中,進口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的,應當具有原出口方負責回收的承諾文件;
(三)進口的放射源應當有明確標號和必要說明文件,其中,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的標號應當刻制在放射源本體或者密封包殼體上,Ⅳ類、Ⅴ類放射源的標號應當記錄在相應說明文件中;
(四)將進口的放射性同位素銷售給其他單位使用的,還應當具有與使用單位簽訂的書面協議以及使用單位取得的許可證復印件。
第十八條進口列入限制進出口目錄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進口申請,並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要求的證明材料。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海關驗憑放射性同位素進口許可證辦理有關進口手續。進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裝材料依法需要實施檢疫的,依照國家有關檢疫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對進口的放射源,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還應當同時確定與其標號相對應的放射源編碼。
第十九條申請轉讓放射性同位素,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轉出、轉入單位持有與所從事活動相符的許可證;
(二)轉入單位具有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滿後的處理方案;
(三)轉讓雙方已經簽訂書面轉讓協議。
第二十條轉讓放射性同位素,由轉入單位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要求的證明材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放射性同位素的轉出、轉入單位應當在轉讓活動完成之日起20日內,分別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應當建立放射性同位素產品台賬,並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的編碼規則,對生產的放射源統一編碼。放射性同位素產品台賬和放射源編碼清單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生產的放射源應當有明確標號和必要說明文件。其中,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的標號應當刻制在放射源本體或者密封包殼體上,Ⅳ類、Ⅴ類放射源的標號應當記錄在相應說明文件中。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備案信息管理系統,與有關部門實行信息共享。
未列入產品台賬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編碼的放射源,不得出廠和銷售。
第二十三條持有放射源的單位將廢舊放射源交回生產單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廢物集中貯存單位貯存的,應當在該活動完成之日起20日內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本條例施行前生產和進口的放射性同位素,由放射性同位素持有單位在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放射源進行統一編碼。
第二十五條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需要將放射性同位素轉移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使用的,應當持許可證復印件向使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並接受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出口列入限制進出口目錄的放射性同位素,應當提供進口方可以合法持有放射性同位素的證明材料,並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和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出口放射性同位素應當遵守國家對外貿易的有關規定。
㈥ 工業X射線檢測管理制度
GBZ 117-2006 工業X射線探傷放射衛生防護標准.pdf
GBZ 127—2002 X射線行李包檢查系統衛生防護標准.pdf
GBZ 177-2006 攜帶型X射線檢查系統放射衛生防護標.pdf
GB 9706.12-1997 診斷X射線設備輻射防護通用要求.pdf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
射線探傷室要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標准規定以及多年來相關行業的探傷工作實踐,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規章制度,這些規章制度的建立與實施對射線探傷安全作業會起重要作用,與安全防護有關的規章制度主要有:
1人員崗位責任制度:
2射線探傷安全操作規程;
3設備維修保養制度;
4輻射防護監測管理制度
5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㈦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2017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實施《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規定的輻射安全許可制度,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以下簡稱「輻射工作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輻射安全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進口、轉讓放射性同位素,進行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蹤試驗,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報批。
出口放射性同位素,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將放射性同位素轉移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使用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備案。
本辦法所稱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第三條根據放射源與射線裝置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的潛在危害程度,從高到低,將放射源分為Ⅰ類、Ⅱ類、Ⅲ類、Ⅳ類、Ⅴ類,將射線裝置分為Ⅰ類、Ⅱ類、Ⅲ類。第四條除醫療使用Ⅰ類放射源、制備正電子發射計算機斷層掃描用放射性葯物自用的單位外,生產放射性同位素、銷售和使用Ⅰ類放射源、銷售和使用Ⅰ類射線裝置的輻射工作單位的許可證,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除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的許可證外,其他輻射工作單位的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一個輻射工作單位生產、銷售、使用多類放射源、射線裝置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的,只需要申請一個許可證。
輻射工作單位需要同時分別向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請許可證的,其許可證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批頒發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同級公安部門、衛生主管部門。第五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委託下一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許可證。第六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對列入限制進出口目錄的放射性同位素的進口進行審批。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我國有關法律和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辦理列入限制進出口目錄的放射性同位素出口的有關手續。
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以下活動的審批或備案:
(一)轉讓放射性同位素;
(二)轉移放射性同位素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使用;
(三)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蹤試驗;但有可能造成跨省界環境影響的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蹤試驗,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第二章許可證的申請與頒發第七條輻射工作單位在申請領取許可證前,應當組織編制或者填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並依照國家規定程序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由具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機構編制。第八條根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要求及其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實行分類管理。
轉讓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活動不需要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第九條申請領取許可證的輻射工作單位從事下列活動的,應當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
(一)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備PET用放射性葯物的除外);
(二)使用Ⅰ類放射源的(醫療使用的除外);
(三)銷售(含建造)、使用Ⅰ類射線裝置的。第十條申請領取許可證的輻射工作單位從事下列活動的,應當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
(一)制備PET用放射性葯物的;
(二)銷售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的;
(三)醫療使用Ⅰ類放射源的;
(四)使用Ⅱ類、Ⅲ類放射源的;
(五)生產、銷售、使用Ⅱ類射線裝置的。第十一條申請領取許可證的輻射工作單位從事下列活動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一)銷售、使用Ⅳ類、Ⅴ類放射源的;
(二)生產、銷售、使用Ⅲ類射線裝置的。第十二條輻射工作單位組織編制或者填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按照其規劃設計的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使用規模進行評價。
前款所稱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除按照國家有關環境影響評價的要求編制或者填報外,還應當包括對輻射工作單位從事相應輻射活動的技術能力、輻射安全和防護措施進行評價的內容。
㈧ x射線的發生裝置(球管)包括哪幾個結構
X射線是怎麼產生。簡單講,X射線一般都是通過在真空中使用高壓加速電子撞擊靶面產生的(同步輻射除外)。高速電子撞擊靶面產生X射線的主要成因為受激輻射和軔致輻射兩種。受激輻射主要是高速電子撞擊靶面激發原子的k層電子,其他高能級的電子躍遷到k層而產生X射線,該效應產生的輻射我們一般叫特徵輻射。而軔致輻射是指高速電子撞擊原子核導致強烈減速,減速過程損失的能量以X射線方式釋放出來,該效應有時候我們也叫做剎車輻射(電子強烈剎車)。歸根到底,主要還是把電子的動能轉化為X射線。我們知道原子其實是很空的,實際上真正能起作用產生X射線的電子很少,一般在百分之一左右,大部分的能量都轉化為熱量了。
好了,說了這么多我們怎麼設計一個用燈泡產生X射線的實驗?我們先了解醫用的X射線設備產生X射線的核心裝置球管,也叫X線管。圖1圖2為球管管芯,是不是跟一個白熾燈燈泡也很相近,都同樣有燈絲與玻璃罩。但球管的管芯多了一個靶面,大功率的球管還有旋轉陽極,圖1圖2 就是大功率球管的管芯。一些小功率的球管是沒有旋轉陽極跟定子等的,就只有一個固定的靶面。
鋪墊了這么多,那麼既然我們知道白熾燈與球管管芯的差別在於少了一個靶面,那我們人為給白熾燈加一個靶面,那不就是一個產生x射線的管芯了嗎?是這個么一個道理,但是還有些地方要注意的,其一,X射線管的管芯一般都是高度真空的,因為如果管芯內部有氣體,在給管芯加上高壓後,會容易導致球管釋放電弧打火,尤其在高電壓大電流的情況下更嚴重,嚴重的會損壞管芯導致球管報廢。我們日常所接觸到的白熾燈,據網上消息說,40w以上的一般會填充有氣體,40w以下的,才有可能是真空的。當然,一般的白熾燈燈泡的真空度也是遠達不到球管管芯的真空度的,但是我們在低點功率的情況下實驗,理論上不一定會有打火現象的發生,但是電子在燈泡內加速的過程,可能會撞擊到氣體分子,導致產生X射線的效率降低。其二,燈泡是沒有靶面的。醫用球管的靶面一般為金屬鎢或者鎢錸合金,有些低kv的球管如乳腺機球管等則會用到鉬靶或者銠靶。由圖3 可知道鉻、鐵、鈷、鎳、銅等的k層電子特徵輻射波長比較大,意味著要激發k層電子產生X射線所需的能量比較低,相對來說在低kv的條件下用這些材料作為靶面產生X射線的效率要高一些。我們這次採用銅片作為靶面。
是我們本次用白熾燈產生X射線的基本原理圖,原理圖很簡單。一個電源給白熾燈燈絲供電,使得鎢絲溫度升高後電子在高溫鎢絲周圍形成電子雲,電子更容易掙脫鎢絲束縛被高壓加速撞向銅靶面。另一個電源給高壓模塊供電,高壓模塊大約能產生50kv的電壓。本次實驗的所有材料包括:
1、白熾燈燈泡 6v 20w
2、高壓模塊 50kv 18w
3、一節18650電池、一個實驗電源、銅片、一個輻射檢測儀等為本次所有實驗的最終接好燈泡、電源、高壓模塊的圖片。燈泡由一節18650電池供電,一直通著電。高壓模塊由實驗電源供電。高壓模塊輸出負極接燈絲,正極接銅片並放在燈泡玻璃的正前面。因為燈絲比較粗,這里為了實驗效果好一點,我加了一片銅箔接著高壓模塊的負極並包在燈泡的底座,使燈絲電子的聚焦。接下來我們一起看實驗吧。
從實驗過程看,接上高壓後,環境輻射從我房間的0.16uSv/h增加到最高8.90左右,超出了默認的0.5的安全范圍,輻射更是達到了環境本地輻射的55倍左右,輻射檢測儀一直在bb響。理論上,應該是很大可能產生了x射線。
至於輻射劑量,因為我所採用的高壓模塊功率最高就18W,電壓為50kv,而且時間也很短,比起大型醫療設備動輒幾十kw的功率,輻射應該還是會在安全范圍,短期做實驗是不會有什麼輻射安全問題的。
㈨ 醫用X射線診斷放射衛生防護及影像質量保證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提高醫用X射線診斷質量,保障受檢者、放射工作人員和公眾的健康與安全,根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切使用醫用X射線診斷設備的單位和個人。第三條國家對醫用X射線診斷的放射衛生防護及影像質量保證實行監督管理。第四條醫用X射線診斷工作單位必須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與指導。必須採取有效措施,提高影像質量;減少重拍率、誤診率及漏診率;注意受檢者的屏蔽防護,減少和控制受檢者的照射劑量,做好放射衛生防護及影像質量保證工作。第二章許可證件申請與管理第五條凡從事醫用X射線診斷工作的單位必須事先向所在地縣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申請手續,經審查合格,領取《射線裝置工作許可證》後,方可從事許可范圍內的工作。第六條新建、擴建和改建的X射線機房,在場址選擇、建築設計、防護設施等方面,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必須按規定的程序接受縣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預防性審查和竣工驗收。第七條凡申請從事醫用X射線診斷工作的單位、個人,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備與所開展的X射線診斷項目相適應的場所,設施和防護性能合格,運行指標滿足所開展診斷項目要求的設備。
(二)、具備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確認的相應專業技能、熟悉防護知識,健康條件合格,並取得《放射工作人員證》的工作人員。
(三)、設有放射防護組織或專(兼)職放射防護人員,並建立工作人員及受檢者防護和質量保證管理制度。第八條醫用X射線診斷設備安裝完畢後,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進行驗收檢測。證明其主要運行指標及防護性能符合國家有關標准,領取《射線裝置工作許可證》後,方可投入臨床使用。第九條頒發《射線裝置工作許可證》的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有關規定對持證單位及個人進行定期核查,核查情況記錄在許可證的附本上。第十條從事醫用X射線診斷工作的單位或個人,需要變更許可范圍或終止放射工作前,應及時到原審批部門辦理變更或注銷手續。第三章受檢者的防護第十一條臨床醫師和放射科醫師,在獲得相同診斷效果的前提下,避免採用放射性診斷技術,合理使用X射線檢查,減少不必要的照射。第十二條從事X射線診斷工作的單位,必須建立和健全X射線檢查資料的登記、保存、提取和借閱制度。不得因資料管理及病人轉診等原因使受檢者接受不必要的照射。第十三條對嬰、幼、兒童、青少年的體檢,不應將X射線胸部檢查列入常規檢查項目;從業人員就業前或定期體檢,X射線胸部檢查的間隔時間一般不少於兩年;接塵工人的X射線胸部檢查間隔時間按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臨床醫師和放射科醫師盡量以X射線攝影代替透視進行診斷。未經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允許,不得使用攜帶型X射線機進行群體透視檢查。第十五條對育令婦女的腹部及嬰幼兒的X射線檢查,應嚴格掌握適應症。對孕婦,特別是受孕後8--10周的,非特殊需要,不得進行下腹部X射線檢查。第十六條放射科醫技師必須注意採取適當的措施,減少受檢者受照劑量;對受檢者鄰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組織進行屏蔽防護。第十七條候診者和陪檢者(病人必需被扶持才能進行檢查的除外),不得在無屏蔽防護的情況下在X射線機方內停留。第四章X射線診斷的質量保證第十八條各醫療單位和X射線診斷科(室),必須按照醫院分級管理標准要求,建立科室質量保證組織和制訂本單位的X射線診斷質量保證方案(下稱「質保方案」),質保方案的實施情況作為醫院評審和放射科(室)臨床科(室)考績的重要依據。第十九條各醫療單位的X射線診斷科(室),應建立各X射線檢查系統的評片標准和嚴格的評片制度;廢片及重拍片要有記錄,並作出原因分析;提出改進措施。第二十條X射線診斷報告書寫的內容和格式由醫療單位制定出一定的規范,並有審定和簽發制度。市(地)級以上醫院放射科的診斷報告必須由主治醫師以上的人員或主任授權的高年資住院醫師簽發。第二十一條X射線診斷科(室)應有質量保證工作的各種記錄、質量控制檢測膠片等資料。至少保存五年,並定期進行分析和評價。
㈩ 國內操作x射線發生裝置需要什麼證書,或者需要什麼程序
嚴格來說應該獲得特種設備操作資格(就是無損檢測資格,最起碼是一級)。X射線發生裝置屬於特種設備,詳細的你可以咨詢當地的質量技術監督局下特種設備管理部門 。同時貴公司是否具有X射線發生裝置持有資格?是否像相關部門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