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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2-08-28 11:13:31

A. 急急急!個人防雷資格證的考試要求

防雷資格證報考條件:

1、報考防雷工程和防雷檢測個人資格證的技術人員年齡要求:男性不超過60歲,女性不超過55歲。

2、具有中專以上工科學歷,具備防雷、通信、電子、電力、建築、計算機和氣象等相關專業的基本知識。

3、已取得防雷個人資格證的專業技術人員(證件在有效期內),不得參加新證考試,不允許在兩個以上防雷資質單位兼--職執業。

(1)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國務院關於優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決定》國發[2016]39號,規范防雷檢測行為,降低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準入門檻,全面開放防雷裝置檢測市場,允許企事業單位申請防雷檢測資質,鼓勵社會組織與個人參與防雷技術服務,促進防雷減災服務市場健康發展。

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書應用防雷公司必須具備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基本檢測條件和能力,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檢測數據和結果。

B. 南昌市防雷減災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以下簡稱防雷減災)活動適用本規定。第三條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管理全市防雷減災工作。
縣氣象主管機構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管理所轄區域防雷減災工作。第四條防雷減災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第五條鼓勵開展防雷減災科學研究和科普宣傳,推廣應用防雷科學技術成果。第六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逐步建立雷電監測網路,加強對雷電災害的監測、預警和防禦指導工作。第七條下列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應當安裝防雷裝置:
(一)高層建築、高度12米以上的廠房以及重5米以上的煙囪、水塔;
(二)賓館、會堂、體育館、展覽館、影劇院等大型公共建築物;
(三)油庫、液化氣儲氣站、煤氣儲氣站、加油站、露天化工設施等易燃易爆設施以及糧棉等重要物資倉庫;
(四)重點文物保護建築物;
(五)程式控制系統、衛星接收系統、計算機網路系統;
(六)重要的航空地面導航設施;
(七)電力、通訊、廣播電視設施;
(八)其他易遭雷擊的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等。
本規定所稱防雷裝置是指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以及其他連接導體等防雷產品和設施的總稱。第八條防雷裝置的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國家防雷標准和設計規范,並經氣象主管機構審核。
防雷裝置設計方案提交審核時,建設單位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安裝防禦直擊雷、感應雷、雷電波侵入裝置的場所和設施的基本情況;
(二)防禦直擊雷、感應雷、雷電波侵入裝置的設計方案、施工圖紙;
(三)綜合布線圖;
(四)採用的防雷產品的技術性能資料。第九條氣象主管機構收到防雷裝置設計方案審核申請和資料後,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經審核同意的方可交付施工;經審核不符合國家防雷標准和設計規范的,應當提出書面意見,由建設單位修改後重新報批。第十條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核同意的防雷裝置設計方案施工;需要修改設計方案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重新報批。第十一條防雷裝置施工,建設單位應當委託檢測單位按照以下階段分段檢測,檢測合格再進行下階段施工:
(一)基礎接地體(樁、承台、地梁)焊接完成,澆混凝土之前;
(二)分層柱筋引下線、均壓環、外牆金屬門窗以及玻璃幕牆等電位連接完成,澆混凝土之前;
(三)天面避雷網格、避雷帶、鐵塔等金屬物體安裝焊接完成時。第十二條防雷裝置竣工時,應當經氣象主管機構驗收。未經驗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三條對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防雷裝置的設計方案審核和竣工驗收,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第十四條防雷裝置使用單位應當指定專人做好防雷裝置的維護保養工作,發現問題及時維修或者報告氣象主管機構進行處理。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損毀防雷裝置。第十六條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每年檢測一次,其中油庫、液化氣儲氣站、煤氣儲氣站、加油站、露天化工設施等易燃易爆設施的防雷裝置每半年檢測一次。
防雷裝置檢測應當委託檢測單位進行,檢測單位應當出具檢測報告。第十七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防雷裝置檢測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對檢測不合格的,應當限期整改。第十八條從事防雷裝置設計、施工和檢測的單位,應當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范圍內從事設計、施工和檢測。
從事防雷裝置設計、施工和檢測的專業人員,應當經培訓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第十九條安裝使用的防雷產品應當經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認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未經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認可的防雷產品。第二十條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雷電災害的統計、調查和鑒定工作。遭受雷電災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向氣象主管機構報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協助做好有關工作。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並給予警告;限期內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但屬非經營活動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應當安裝防雷裝置而未安裝的;
(二)防雷裝置設計方案不符合國家防雷標准和設計規范交付施工的;
(三)防雷裝置未經驗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四)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范圍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

C. 中國氣象局關於修改《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的決定(2020)

一、刪去第一條中「(以下簡稱防雷裝置)」,並將《辦法》所有條款中的「防雷裝置」修改為「雷電防護裝置」。二、將第七條第三項修改為:「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在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的人員中,應當有一定數量的與防雷、建築、電子、電氣、氣象、通信、電力、計算機相關專業的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並在其從業單位參加社會保險」。
將第五項修改為:「具有與所申請資質等級相適應的技術能力和良好信譽」。三、將第八條第一項修改為:「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的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二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六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工作四年以上,並具備甲級資質等級要求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
將第二項修改為:「近三年內開展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不少於二百個,且未因檢測質量問題引發事故;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組織的質量考核合格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四、將第九條第一項修改為:「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的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一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三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等工作兩年以上,並具備乙級資質等級要求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五、將第十條的「法人所在地」修改為「法人登記所在地」。六、刪去第十一條的「書面」,刪去第二項,刪去第三項、第五項的「原件及復印件」,刪去第七項的「復印件」。
將第三項修改為:「《專業技術人員簡表》(見附表3),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勞動合同」。
將第六項修改為:「儀器、設備及相關設施清單,以及檢定或者校準證書」。七、刪去第十二條的「書面」,刪去第一項,刪去第二項的「和氣象主管機構質量考核情況」。八、將第十三條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
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並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當場或者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九、將第十九條修改為:「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不得與其檢測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產品生產、銷售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十、將第二十條修改為:「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實行年度報告制度。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從取得資質證後次年起,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向資質認定機構報送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包括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執行技術標准和規范情況、分支機構設立和經營情況、檢測項目表以及統計數據等內容。
資質認定機構對年度報告內容進行抽查,將抽查結果納入信用管理,同時記入信用檔案並公示。」十一、將第二十二條「法人資格管理部門」修改為「法人登記機關」。將第二款修改為:「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發生合並、分立以及注冊地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及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申請核定資質。」十二、在第二十二條後新增一條:「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的,應當及時向開展活動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報告,並報送檢測項目清單,接受監管。」十三、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單位兼職從業。」十四、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由原資質認定的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達不到資質條件的,予以降低等級或者撤銷資質。」十五、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全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信息、資質等級情況公示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單位的監督管理情況、信用信息等及時予以公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將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和監督管理等信息納入信用檔案,並作為資質延續、升級的依據。」

D. 防雷檢測證資格證。

北京市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書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北京市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書的申領、頒發和管理,根據《氣象災害防禦條例》、《防雷減災管理辦法》和《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書是證書持有人通過防雷裝置檢測人員資格考試(以下簡稱防雷檢測資格考試),取得從事防雷裝置檢測資格的憑證。
第三條按照《北京市防雷裝置檢測人員資格考試辦法》規定,經防雷檢測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可以向北京氣象學會申領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書。
申領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書的,應當自考試成績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北京氣象學會申領。
第四條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書由北京氣象學會統一製作、頒發,北京市氣象主管機構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申請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書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學歷證明原件(審驗後退回)及復印件;
(三)近期同版二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兩張。
第六條北京氣象學會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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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完整、符合申領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書條件的,製作、頒發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書,並報北京市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七條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書應當妥善保管,不得塗改、出借、出租或轉讓。
第八條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書遺失,應當及時向北京氣象學會提出補發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書的書面申請,經批准後補發,原證作廢。
第九條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書有效期為5年。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進行年度審驗注冊。逾期不審驗注冊的,其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書自動失效。
第十條取得京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學會頒發的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書的人員,在本市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應當及時向北京氣象學會申請換證。申請換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人身份證明原件(審驗後退回)及復印件;
(二)京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學會頒發的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遷出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學會的相關證明。
經審查符合規定的,北京氣象學會收回其原證,換發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書。
第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防雷
裝置檢測資格證書無效,並2年內不得再參加防雷檢測資格考試:
(一)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書的;
(二)偽造、塗改、出借、出租或轉讓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書的。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E.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2020修訂)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規范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行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申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實施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是指對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連接導體等構成的,用以防禦雷電災害的設施或者系統進行檢測的活動。第三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管理和認定工作。第四條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等級分為甲、乙兩級。
甲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建(構)築物的雷電防護裝置的檢測。
乙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三類建(構)築物的雷電防護裝置的檢測。第五條《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證》分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統一印製。資質證有效期為五年。第六條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認定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信賴保護的原則。第二章資質申請條件第七條申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滿足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業務需要的經營場所;
(三)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在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的人員中,應當有一定數量的與防雷、建築、電子、電氣、氣象、通信、電力、計算機相關專業的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並在其從業單位參加社會保險;
(四)具有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體系,並有健全的技術、檔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具有與所申請資質等級相適應的技術能力和良好信譽;
(六)用於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專用儀器設備應當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或者校準,並在有效期內。第八條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的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二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六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工作四年以上,並具備甲級資質等級要求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
(二)近三年內開展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不少於二百個,且未因檢測質量問題引發事故;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組織的質量考核合格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
(三)具有滿足相應技術標準的專業設備(附表1);
(四)取得乙級資質三年以上。第九條申請乙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的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一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三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等工作兩年以上,並具備乙級資質等級要求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
(二)具有滿足相應技術標準的專業設備(附表1)。第三章資質申請與受理第十條申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向法人登記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第十一條滿足本辦法第七條和第九條相應條件的,可以申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乙級資質。申請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申請表》(附表2);
(二)《專業技術人員簡表》(附表3),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勞動合同;
(三)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手冊;
(四)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合同;
(五)儀器、設備及相關設施清單,以及檢定或者校準證書;
(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第十二條符合本辦法第七條和第八條相應條件的,可以申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甲級資質。申請單位除了提交本辦法第十一條所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近三年已完成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表》(附表4);
(二)近三年二十個以上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的相關資料。

F. 無錫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2008)

第一條為了加強雷電災害防禦工作,保護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江蘇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涉及防雷減災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防雷減災,是指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的活動,包括雷電和雷電災害的研究、監測、預警、防護以及雷電災害的調查、鑒定和評估等。第三條防雷減災工作實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第四條市氣象主管機構在省氣象主管機構和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市防雷減災工作。市(縣)、區氣象主管機構在市氣象主管機構和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轄區內的防雷減災工作。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市轄區,其防雷減災工作由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
市、市(縣)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防雷中心,具體負責本轄區內防雷減災的宣傳和培訓、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設計的審核驗收、雷電災情調查和鑒定等專業技術服務工作。
經貿、建設、規劃、公安、民政、安全生產監督、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防雷減災的相關工作。第五條市和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雷減災工作的領導,將防雷減災工作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雷電監測、預警系統建設,提高雷電災害預警和防雷減災能力。第六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防雷減災技術、防雷產品以及雷電監測、預警系統的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開展防雷減災科普宣傳,增強全社會防雷減災意識。第七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對本轄區內的重點工程、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生產與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等建設項目進行雷擊風險評估,以確保公共安全。第八條下列建(構)築物、場所或者設施應當安裝防雷裝置,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一)生產、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
(二)計算機信息系統、通信和廣播電視設施;
(三)電力設施;
(四)公共場所易遭受雷擊的設施;
(五)國家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其他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築物;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
前款第(一)、(二)項所規定的場所或者設施,還應當按照規定設置相應的防靜電裝置。第九條從事建設項目防雷工程設計、施工等單位,應當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設計、施工資質證書。
從事前款規定以外的專業防雷工程設計、施工等單位應當持有省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資質證書。
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單位應當持有省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資質證書,並經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計量認證。第十條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和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持有國家規定的資格證書。第十一條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防雷技術規范和標准,並經氣象主管機構審核;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交付施工。第十二條建設單位申請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
(二)防雷工程設計單位的資質證書;
(三)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說明書、施工圖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
(四)設計中所採用的防雷產品的規格、型號、性能等參數;
(五)經氣象主管機構認可的防雷專業技術機構出具的有關技術評價意見。
本辦法第七條所規定的建設項目除應當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雷擊風險評估報告。第十三條防雷裝置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核同意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施工,並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檢查。施工中變更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重新報批。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施工進度,委託有資質的防雷裝置檢測單位對防雷裝置進行跟蹤檢測。
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記錄檢測數據,登記建檔,出具檢測報告,並對檢測數據的真實性負責。檢測報告作為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的技術依據。
安裝的防雷產品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

G. 中國氣象局令第31號

中國氣象局令第31號《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

中國氣象局令

第31號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已經2016年4月1日中國氣象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雷電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規范防雷裝置檢測行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申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實施對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防雷裝置檢測是指對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連接導體等構成的,用以防禦雷電災害的設施或者系統進行檢測的活動。
第三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管理和認定工作。
第四條 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等級分為甲、乙兩級。
甲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建(構)築物的防雷裝置的檢測。
乙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三類建(構)築物的防雷裝置的檢測。
第五條《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分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統一印製。資質證有效期為五年。
第六條 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認定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信賴保護的原則。

第二章資質申請條件
第七條申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滿足防雷裝置檢測業務需要的經營場所;
(三)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並在其從業單位參加社會保險;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的人員中,應當有一定數量的與防雷、建築、電子、電氣、氣象、通信、電力、計算機相關專業的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
(四)具有防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體系,並有健全的技術、檔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具有與所申請資質等級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能力和良好信譽;
(六)用於防雷裝置檢測的專用儀器設備應當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或校準,並在有效期內。
第八條 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與承擔業務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二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六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工作五年以上,並具備相應資質等級要求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
(二)近三年內開展的防雷裝置檢測項目不少於三百個,且未因檢測質量問題引發事故;防雷裝置檢測項目通過省級氣象主管機構組織的質量考核合格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
(三)具有滿足相應技術標準的專業設備(見附表1);
(四)取得乙級資質三年以上。
第九條申請乙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與承擔業務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一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三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等工作三年以上,並具備相應資質等級要求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
(二)具有滿足相應技術標準的專業設備(見附表1)。

第三章資質申請與受理
第十條 申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向法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 滿足本辦法第七條和第九條相應條件的,可以申請防雷裝置檢測的乙級資質。申請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申請表》(見附表2);
(二)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正、副本的原件及復印件;
(三)《專業技術人員簡表》(見附表3),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的專業技術人員的技術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勞動合同、社會保險關系證明和《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四)防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手冊;
(五)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的原件及復印件;
(六)儀器、設備及相關設施清單;
(七)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復印件。
第十二條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和第八條相應條件的,可以申請防雷裝置檢測的甲級資質。申請單位除了提交本辦法第十一條所規定的書面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現有資質證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二)《近三年已完成防雷裝置檢測項目表》(見附表4) 和氣象主管機構質量考核情況;
(三)近三年二十個以上防雷裝置檢測項目的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四章資質審查與評審
第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受理後,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到申請單位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受理後,應當委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評審委員會評審,並對評審結果進行審查。評審委員會評審時應當以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並提出評審意見。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評審專家庫,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評審委員會的委員應當從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確定,並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認定,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入許可審查時限,但應當在作出受理決定時書面告知申請單位。
通過認定的,認定機構頒發《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並在作出認定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未通過認定的,認定機構在十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防雷裝置檢測單位及其人員從事防雷裝置檢測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准。
第十八條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遵循客觀、公平、公正、誠信原則,確保其出具的防雷裝置檢測數據、結果的真實、客觀、准確,並對防雷裝置檢測數據、結果負責。
第十九條防雷裝置檢測單位不得與其檢測項目的設計、施工單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產品生產、銷售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第二十條 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實行年度報告制度。
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從取得資質證後次年起,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向資質認定機構報送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包括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遵守技術標准和規范情況、檢測項目表以及統計數據等內容。
資質認定機構對年度報告內容進行抽查,將抽查結果記入信用檔案並公示。
第二十一條 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在資質證有效期滿三個月前,向原認定機構提出延續申請。原認定機構根據年度報告、信用檔案及資質申請條件,在有效期滿前作出准予延續、降低等級或者注銷的決定。逾期未提出延續申請的,資質證到期自動失效。
第二十二條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在資質證有效期內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法人資格管理部門變更登記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向原資質認定機構申請辦理資質證變更手續。
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發生合並、分立以及注冊地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及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申請核定資質。
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合並的,合並後存續或者新設立的單位可以承繼合並前各方中較高等級的資質,但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條件。
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分立的,分立後資質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重新核定。
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注冊地的,由新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核定資質。
第二十三條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按照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防雷裝置檢測工作。禁止無資質證或者超出資質等級承接防雷裝置檢測,禁止轉包或者違法分包。
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防雷裝置檢測資質單位兼職執業。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不得以欺騙、弄虛作假等手段取得資質,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掛靠、轉讓《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
第二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或委託第三方專業技術機構對防雷裝置檢測單位的檢測質量進行考核。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裝置檢測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進行查詢或者復制;
(二)就有關事項詢問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要求作出說明;
(三)進入有關防雷裝置檢測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氣象主管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條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達不到防雷裝置檢測資質條件的,由原資質認定的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後仍達不到資質條件的,予以降低等級或撤銷資質。
第二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將防雷裝置檢測活動和監督管理等信息納入信用檔案,並作為資質延續、升級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視情節輕重,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防雷裝置檢測標准適用錯誤的;
(二)防雷裝置檢測方法不正確的;
(三)防雷裝置檢測內容不全面、達不到相關技術要求或不足以支持防雷裝置檢測結論的;
(四)防雷裝置檢測結論不明確、不全面或錯誤的。
第三十條鼓勵防雷行業組織對防雷裝置檢測活動實行行業自律管理,並接受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的政策、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管。
第三十一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全國防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信息、資質等級情況公示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對防雷裝置檢測單位的監督管理、信用信息等情況及時予以公布。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認定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申請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認定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申請單位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
第三十四條被許可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許可權給予警告,撤銷其資質證;被許可單位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防雷裝置檢測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許可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到期後不予延續;處罰結果納入全國防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信息系統並向社會公示:
(一)偽造、塗改、出租、出借、掛靠、轉讓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的;
(二)向監督檢查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三)轉包或者違法分包防雷裝置檢測項目的;
(四)與檢測項目的設計、施工單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產品生產、銷售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
(五)使用不符合條件的防雷裝置檢測人員的。
第三十六條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許可范圍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或者在防雷裝置檢測中弄虛作假的,按照《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 電力、通信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會同國務院電力或者國務院通信主管部門共同制定,另行公布。
第三十八條在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在2017年9月30日前,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核定資質。
第三十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H. 貴州省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防雷減災工作,保護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貴州省氣象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防雷減災活動的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防雷減災是指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的活動,包括雷電災害的研究、監測、預警、防禦等;雷電災害是指因直擊雷、雷電感應、雷電感應的靜電、雷電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
防雷裝置是指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他連接導體等防雷設施的總稱。第四條 防雷減災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堅持統一規劃、統一部署、分級管理的原則。第五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管理、協調和指導全省防雷減災工作。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減災工作。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其防雷減災工作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
建設、公安、廣播電視、通信、電力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在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指導下,做好本部門、本行業內的防雷減災工作。第六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防雷減災的科普宣傳、科技咨詢、宣傳培訓工作;普及防雷減災科技知識,提高農民抵禦雷電災害的科學文化素質和對雷電災害的防禦能力。第七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雷電災害的監測和預警工作,組織對防雷減災的科學研究、技術推廣、雷擊事故的統計,及時向政府報告防雷減災工作。第八條 各級防雷減災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防雷減災工作制度,災情上報制度,認真執行防雷減災技術規范,保證技術數據的真實、科學。第九條 下列場所或者設施應當安裝防雷裝置:
(一)高層建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銷售、貯存場所;
(二)電力生產設施和輸配電系統;
(三)通訊設施、廣播電視設施、計算機網路系統;
(四)廠礦、企業自動化控制系統;
(五)交通運輸、醫療衛生、金融機構等社會化公共服務的主要設施;
(六)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技術規范,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設施和場所。
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使用要求,並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檢查。第十條 從事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防雷裝置設計、施工的單位,應當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工程設計、施工資質證書。
除前款規定以外的專門從事防雷裝置設計、施工的單位,應當向省氣象主管機構申請資質認證。省氣象主管機構對申請資質認證的單位從事防雷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資格管理制度。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查;對新建、擴建、改建的建(構)築物施工圖設計文件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統一受理,其中防雷部分的設計文件由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審查。未經審查同意的防雷設計文件,不得交付施工。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有氣象主管機構人員參加防雷裝置的竣工驗收。第十二條 防雷裝置的施工單位應當按審查批准後的設計文件進行施工,並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變更設計文件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重新報批。第十三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對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單位實行資質管理。有自行檢測能力的單位按照規定的防雷檢測資質評審程序可以申請自檢資質。經省氣象主管機構認定,具有防雷裝置自檢資質的單位可以自行檢測。持有外省(市、區)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防雷檢測資質證書的單位,在省內從事防雷裝置檢測活動的,應當事先向省氣象主管機構登記備案。第十四條 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檢測每年一次。油庫、氣庫、化學品倉庫、加油站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銷售、貯存場所的防雷裝置每半年檢測一次。
依法設立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接受防雷裝置使用單位的委託,可以進行防雷裝置檢測。
氣象主管機構對防雷裝置檢測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對防雷裝置進行抽檢。
防雷裝置的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及物業管理部門應當做好防雷裝置的維護工作,發現問題應當及時維修。第十五條 遭受重大雷電災害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在雷電災害發生後及時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報告並協助調查;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接到災情報告起15日內做出雷電災害鑒定書。鑒定書須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氣象主管機構。

I.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雷電災害防禦工作,保護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從事防雷減災活動的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防雷減災是指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的活動,包括雷電災害的研究、監測、預警、防禦等。第三條防雷減災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第四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管理和指導全國防雷減災工作。
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減災工作。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所屬的防雷減災機構,應當接受同級氣象主管機構的行業管理,密切合作,共同做好防雷減災工作。第五條國家鼓勵和支持防雷減災的科學技術研究和開發,推廣應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提高防雷技術水平,開展防雷減災科普宣傳,增強全民防雷減災意識。第六條外國組織和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防雷減災活動,必須經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批准。第二章監測與預警第七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防雷減災技術、防雷產品以及雷電監測、預警系統的研究和開發。第八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則,組建全國雷電監測網,編制雷電災害防禦規劃,避免重復建設。第九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雷電災害預警系統的建設工作,提高雷電災害預警和防雷減災服務能力。第三章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與施工第十條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需要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並由具有相應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設計或者施工。
本辦法所稱防雷裝置是指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他連接導體等防雷產品和設施的總稱。第十一條防雷裝置的設計實行審核制度。
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授權的單位承擔。對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築物、構築物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授權的單位可以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單位進行。未經審核同意的設計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對不符合防雷標准、規范的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方案,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審核結論進行修改並重新報批。第十二條防雷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核同意的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方案進行施工,並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授權的單位監督管理。
在施工中變更和修改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方案,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重新報批。第十三條新建、擴建、改建的防雷裝置必須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委託的單位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委託的單位發給合格證書。未取得合格證書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四章防雷檢測第十四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對可能遭受雷擊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安裝的防雷裝置的檢測工作。第十五條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檢測為每年一次,對爆炸危險環境的防雷裝置可以每半年檢測一次。第十六條具有防雷檢測資質的檢測單位對防雷裝置檢測後,應當出具檢測報告,檢測項目全部全格後頒發合格證書。不合格的,應當限期整改。
防雷檢測單位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標准和規范,保證防雷檢測報告的真實性、科學性、公正性。第十七條防雷裝置使用單位必須做好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並指定專人負責。發現問題,由使用單位及時維修或者報告承擔該裝置檢測的單位進行處理。第十八條廠礦企業應當加強防雷減災工作,定期檢測、維修防雷裝置,並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和當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第五章資質與資格第十九條對從事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的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對從事防雷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資格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單位進行資質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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