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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范

發布時間:2022-08-21 23:32:52

1. 避雷設施由哪裡驗收

避雷設施由當地氣象局驗收。
防雷設備就是通過現代電學以及其它技術來防止被雷擊中的設備。防雷設備從類型上看大體可以分為:電源防雷器、電源保護插座、天饋線保護器、信號防雷器、防雷測試工具、測量和控制系統防雷器、地極保護器。
信息時代的今天,電腦網路和通訊設備越來越精密,其工作環境的要求也越來越高,而雷電以及大型電氣設備的瞬間過電壓會越來越頻繁的通過電源、天線、無線電信號收發設備等線路侵入室內電氣設備和網路設備,造成設備或元器件損壞,人員傷亡,傳輸或儲存的數據受到干擾或丟失,甚至使電子設備產生誤動作或暫時癱瘓、系統停頓,數據傳輸中斷,區域網乃至廣域網遭到破壞。其危害觸目驚心,間接損失一般遠遠大於直接經濟損失。防雷設備就是通過現代電學以及其它技術來防止被雷擊中的設備。

2. 遼寧省雷電災害防禦管理規定(2018修正)

第一條為了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維護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在我省行政區域內進行雷電災害防禦工作,必須遵守本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管理,做好雷電監測、預報預警、雷電災害調查鑒定和防雷科普宣傳,劃分雷電易發區域及其防範等級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油庫、氣庫、彈葯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准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由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許可及監督管理。
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許可,整合納入建築工程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備案,由住房城鄉和建設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建設工程防雷工作,由各專業部門負責監督管理。第四條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雷電災害防禦規劃,加強雷電災害監測和預警系統建設。第五條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雷電災害防禦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科學技術研究成果,提高雷電災害防禦工作水平。第六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的監測,提高雷電災害預報的准確性和服務水平。其他有關部門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及時向氣象主管機構提供監測、預報雷電災害所需要的有關信息。第七條下列場所和設施,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防雷裝置: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一、二、三類防雷建築物;
(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場所;
(三)電力、廣播電視、通信設施和計算機網路系統;
(四)國家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防雷裝置必須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第八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施工監督和竣工驗收,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執行。第九條投入使用後的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對油庫、氣庫、彈葯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第十條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單位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准、技術規范的規定,開展檢測工作,並出具檢測報告。檢測報告的數據應當公正、准確。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對檢測結果負責。第十一條防雷裝置檢測機構實施防雷裝置檢測後,應當出具檢測報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見。被檢測單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應當報告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根據職責予以處理或者移交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第十二條防雷裝置所有人或者受託人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做好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發現防雷裝置存在隱患時,應當及時採取措施進行處理。
已安裝防雷裝置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主動委託有相應資質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測。
居民住宅的防雷裝置,物業管理部門應當做好日常維護工作,並主動委託有相應資質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測。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改變或者損壞防雷裝置。第十四條雷電防護產品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准。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合格的雷電防護產品。第十五條氣象主管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購買其指定的雷電防護產品。第十六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雷電災害調查、統計和鑒定工作,並將統計分析結果向社會公布。第十七條雷電災害發生後,受災單位負責人接到災情報告後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雷電災害不得瞞報、謊報或者拖延上報。第十八條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對雷電災害防禦工作進行檢查,被檢查單位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3. 建築物防雷裝置檢測技術規范

法律分析:由中國氣象局主持編制的國家標准《建築物防雷裝置檢測技術規范》已經由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批准發布,於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地面氣象觀測規范》等48項氣象行業標准也已經由中國氣象局批准發布實施。據了解,我國雷暴活動十分頻繁,全國有21個省會城市年最多雷暴日均在50天以上,最多達到了134天。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雷電災害造成的經濟損失和人員傷亡事故日益嚴重。因此,為了規范建築物防雷裝置檢測,提高雷電災害防禦能力和水平,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了《建築物防雷裝置檢測技術規范》,全面系統地規定了建築物防雷裝置檢測工作技術要求和工作流程。這項標準的制定與實施不僅是規范建築物防雷裝置檢測工作的基本准則,更是做好建築物防雷裝置檢測工作的基本保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一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管理,並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對可能遭受雷擊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檢測工作。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

《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第二十三條 各類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的規定。對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設計文件進行審查,應當就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徵求氣象主管機構的意見;對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進行竣工驗收,應當同時驗收雷電防護裝置並有氣象主管機構參加。

《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第二十四條 專門從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條件,取得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資質證。

4. 南昌市防雷減災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以下簡稱防雷減災)活動適用本規定。第三條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管理全市防雷減災工作。
縣氣象主管機構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管理所轄區域防雷減災工作。第四條防雷減災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第五條鼓勵開展防雷減災科學研究和科普宣傳,推廣應用防雷科學技術成果。第六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逐步建立雷電監測網路,加強對雷電災害的監測、預警和防禦指導工作。第七條下列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應當安裝防雷裝置:
(一)高層建築、高度12米以上的廠房以及重5米以上的煙囪、水塔;
(二)賓館、會堂、體育館、展覽館、影劇院等大型公共建築物;
(三)油庫、液化氣儲氣站、煤氣儲氣站、加油站、露天化工設施等易燃易爆設施以及糧棉等重要物資倉庫;
(四)重點文物保護建築物;
(五)程式控制系統、衛星接收系統、計算機網路系統;
(六)重要的航空地面導航設施;
(七)電力、通訊、廣播電視設施;
(八)其他易遭雷擊的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等。
本規定所稱防雷裝置是指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以及其他連接導體等防雷產品和設施的總稱。第八條防雷裝置的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國家防雷標准和設計規范,並經氣象主管機構審核。
防雷裝置設計方案提交審核時,建設單位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安裝防禦直擊雷、感應雷、雷電波侵入裝置的場所和設施的基本情況;
(二)防禦直擊雷、感應雷、雷電波侵入裝置的設計方案、施工圖紙;
(三)綜合布線圖;
(四)採用的防雷產品的技術性能資料。第九條氣象主管機構收到防雷裝置設計方案審核申請和資料後,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經審核同意的方可交付施工;經審核不符合國家防雷標准和設計規范的,應當提出書面意見,由建設單位修改後重新報批。第十條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核同意的防雷裝置設計方案施工;需要修改設計方案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重新報批。第十一條防雷裝置施工,建設單位應當委託檢測單位按照以下階段分段檢測,檢測合格再進行下階段施工:
(一)基礎接地體(樁、承台、地梁)焊接完成,澆混凝土之前;
(二)分層柱筋引下線、均壓環、外牆金屬門窗以及玻璃幕牆等電位連接完成,澆混凝土之前;
(三)天面避雷網格、避雷帶、鐵塔等金屬物體安裝焊接完成時。第十二條防雷裝置竣工時,應當經氣象主管機構驗收。未經驗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三條對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防雷裝置的設計方案審核和竣工驗收,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第十四條防雷裝置使用單位應當指定專人做好防雷裝置的維護保養工作,發現問題及時維修或者報告氣象主管機構進行處理。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損毀防雷裝置。第十六條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每年檢測一次,其中油庫、液化氣儲氣站、煤氣儲氣站、加油站、露天化工設施等易燃易爆設施的防雷裝置每半年檢測一次。
防雷裝置檢測應當委託檢測單位進行,檢測單位應當出具檢測報告。第十七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防雷裝置檢測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對檢測不合格的,應當限期整改。第十八條從事防雷裝置設計、施工和檢測的單位,應當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范圍內從事設計、施工和檢測。
從事防雷裝置設計、施工和檢測的專業人員,應當經培訓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第十九條安裝使用的防雷產品應當經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認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未經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認可的防雷產品。第二十條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雷電災害的統計、調查和鑒定工作。遭受雷電災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向氣象主管機構報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協助做好有關工作。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並給予警告;限期內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但屬非經營活動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應當安裝防雷裝置而未安裝的;
(二)防雷裝置設計方案不符合國家防雷標准和設計規范交付施工的;
(三)防雷裝置未經驗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四)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范圍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

5. 淮南市防禦雷電災害條例(2018修正)

第一條為了防禦雷電災害,保護國家利益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防禦雷電災害的活動。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雷電災害是指因直擊雷、雷電感應、雷電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第四條防禦雷電災害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堅持統一規劃、統一部署、統一管理的原則。第五條市、縣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管理和指導防禦雷電災害工作。
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通信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防禦雷電災害工作。第六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制定防禦雷電災害應急預案,並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
煤炭、電力、化工、通信、金融、石油等大中型企業應當在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指導下,做好本企業的防雷減災工作,制定防禦雷電災害應急預案,並報氣象主管機構備案。第七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防禦雷電災害的科普宣傳和科技咨詢工作,普及防禦雷電災害科學知識,提高公民防禦雷電災害的能力。第八條下列場所和建築物、構築物等設施應當安裝防雷裝置: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築物;
(二)高度十五米以上的煙囪、水塔等孤立的高聳的建築物、構築物;
(三)加油站、油庫、液化石油氣站、天然氣門站和危險品倉庫等易燃易爆品貯存設施;
(四)煤炭、電力、化工主要生產設施和輸配電系統;
(五)郵電通信、交通運輸、廣播電視、醫療衛生、金融證券、計算機信息系統等社會公共服務系統的主要設施;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國家技術標准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場所或者設施。第九條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
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按照資質許可范圍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工作,禁止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許可范圍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第十條防雷工程設計應當根據雷電活動的規律和地理、地質、土壤、環境等外界條件,結合雷電危害對象的防護范圍和目的,嚴格按照國家防雷設計規范進行設計。第十一條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油庫、氣庫、彈葯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准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的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許可。防雷裝置設計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防雷裝置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將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許可,整合納入建築工程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備案。
公路、水路、鐵路、水利、電力、通信等專業建設工程防雷管理,由各專業部門負責。第十二條防雷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核同意的防雷裝置設計文件進行施工,並接受審核單位的監督。
在施工過程中需變更和修改原防雷裝置設計文件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重新辦理審批手續。第十三條防雷裝置的使用單位或者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做好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發現防雷裝置存在隱患或者發生故障,應當及時修復,並向具有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機構申請重新檢測。第十四條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檢測每年一次,其中油庫、氣庫、化學品倉庫、加油站以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銷售、貯存場所的防雷裝置,每半年檢測一次。行業標准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防雷裝置檢測工作的指導。第十五條遭受雷電災害的單位,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氣象主管機構報告,並及時做好救災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災情調查、鑒定和處理工作。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接到雷電災情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雷電災害鑒定書,並通報有關部門。第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許可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許可范圍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
(二)防雷裝置設計文件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以及變更設計未按照規定報批,擅自施工的;
(三)防雷裝置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6.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維護國家利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職責范圍內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市、區),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第三條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賴保護的原則。第四條本規定適用於下列建設工程、場所和大型項目的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一)油庫、氣庫、彈葯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
(二)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
(三)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准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第五條雷電防護裝置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雷電防護裝置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條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程序、文書等應當依法予以公示。第二章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提出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
申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表》(附表1);
(二)雷電防護裝置設計說明書和設計圖紙;
(三)設計中所採用的防雷產品相關說明。第八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
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並出具《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受理回執》(附表2)。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當場或者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資料補正通知》(附表3)。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第九條氣象主管機構受理後,應當委託有關機構開展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
有關機構開展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准、規范和規程,出具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並對評價報告負責。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結論應當包含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文件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第十條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內容:
(一)申請材料的合法性;
(二)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第十一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文件經審核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頒發《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核准意見書》(附表4)。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核準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變更和修改雷電防護裝置設計的,應當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請設計審核。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附表5)。第三章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第十二條雷電防護裝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建設單位應當向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表》(附表6);
(二)雷電防護裝置竣工圖紙等技術資料;
(三)防雷產品出廠合格證和安裝記錄。第十三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
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並出具《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受理回執》(附表7)。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當場或者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資料補正通知》(附表8)。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第十四條氣象主管機構受理後,應當委託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開展雷電防護裝置檢測。
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開展檢測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准、規范和規程,出具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並對檢測報告負責。出具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必須全面、真實、可靠。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結論應當包含安裝的雷電防護裝置是否按照核準的施工圖施工完成;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

7. 遼寧省雷電災害防禦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維護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在我省行政區域內進行雷電災害防禦工作,必須遵守本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雷電災害防禦管理工作。建設、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雷電災害防禦的有關工作。電力企業負責高壓電力設施的雷電災害防禦工作,並接受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和指導。第四條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雷電災害防禦規劃,加強雷電災害監測和預警系統建設。第五條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雷電災害防禦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科學技術研究成果,提高雷電災害防禦工作水平。第六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的監測,提高雷電災害預報的准確性和服務水平。其他有關部門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及時向氣象主管機構提供監測、預報雷電災害所需要的有關信息。第七條下列場所和設施,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防雷裝置: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一、二、三類防雷建築物;
(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場所;
(三)電力、廣播電視、通信設施和計算機網路系統;
(四)國家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防雷裝置必須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第八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施工監督和竣工驗收,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執行。第九條防雷裝置必須每年適時檢測一次。防雷裝置的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接受檢測。第十條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單位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准、技術規范的規定,開展檢測工作,並出具檢測報告。檢測報告的數據應當公正、准確。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對檢測結果負責。第十一條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單位實施防雷裝置檢測時,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應當立即告知防雷裝置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並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報告。第十二條防雷裝置的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做好防雷裝置的維護工作。防雷裝置發生故障或者檢測不合格,應當及時維修。防雷裝置修復後,應當申請當地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單位重新檢測。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改變或者損壞防雷裝置。第十四條雷電防護產品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准。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合格的雷電防護產品。第十五條氣象主管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購買其指定的雷電防護產品。第十六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雷電災害調查、統計和鑒定工作,並將統計分析結果向社會公布。第十七條雷電災害發生後,受災單位負責人接到災情報告後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雷電災害不得瞞報、謊報或者拖延上報。第十八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檢查,被檢查單位不得拒絕或者阻撓。第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應當安裝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
(二)拒絕接受防雷裝置檢測或者未按照規定申請重新檢測的;
(三)擅自移動、改變或者損壞防雷裝置的。第二十條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由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一條雷電災害防禦管理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施工監督、竣工驗收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二)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購買其指定的雷電防護產品的。第二十二條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雷電災害,是指因直擊雷、雷電感應、雷電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二)防雷裝置,是指由接閃器(包括避雷針、帶、線、網)、引下線、接地線、接地體以及其他連接導體構成的具有防禦直擊雷性能的專業系統,或者由電磁屏蔽、電涌保護器等電位連接、共用接地網以及其他連接導體構成的具有防禦雷電感應和雷電波侵入性能的專業系統。
(三)高壓電力設施,是指額定電壓為1千伏以上的電力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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