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該由誰承擔責任
某房地產公司要建造商品樓,為了追求較多的利潤,便要求設計、施工等單位按其要求進行設計施工。設計單位為承接該項目,便依據該房地產公司要求違反規定作出相關的設計。在安全設施的設計上,為應房地產公司的要求,縮減支出,設計中選用的材料、設備等都是劣質材料,不符合國家的相關規定。如果因安全設施設計的原因發生事故,應該由誰來承擔責任呢?
科學實用的工程設計是保障建設工程安全、合理、節約、高效的法寶。企業可以自己依靠經驗去搞工程。
但由於企業工程技術、人才、經驗的不足,可能會直接導致相對嚴重的後果。此時,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就顯得尤為重要,而設計的質量如何與設計人及設計單位則密切相關。因此,我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本案中,該設計單位為承接該項目,不顧自己應該承擔的責任,也不顧相關的規定,只是附和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要求,在設計時選用劣質的材料、設備等,為以後的安全生產及施工埋下安全隱患。顯然,如果因該安全設施設計的原因發生了安全生產事故,設計人、設計單位應對造成的後果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三十條第一款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質量與安全設施能否真正起到保障安全的作用息息相關。設計質量如何與設計人、設計單位密切相關。設計人、設計單位在設計能力提高的同時,也要努力提高自己的職業道德水平,增強社會責任感。
B.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的第一章總則
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審批、核准或者備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建設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及其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實施綜合監督管理,並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范圍內承擔有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實施綜合監督管理,並在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范圍內承擔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准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監督管理。
跨兩個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上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其負責監督管理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委託下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下列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安全預評價:
(一)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
(二)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
(三)生產、儲存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
(四)金屬冶煉建設項目;
(五)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並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建設項目(屬於危險化學品生產的除外,,以下簡稱化工建設項目);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其建設項目進行安全預評價,並編制安全預評價報告。
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和化工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除符合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有關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時,應當委託有相應資質的初步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同時進行設計,編制安全設施設計。
安全設施設計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技術規范的規定,並盡可能採用先進適用的工藝、技術和可靠的設備、設施。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還應當充分考慮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提出的安全對策措施。
安全設施設計單位、設計人應當對其編制的設計文件負責。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設計依據;
(二)建設項目概述;
(三)建設項目潛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危險、有害程度及周邊環境安全分析;
(四)建築及場地布置;
(五)重大危險源分析及檢測監控;
(六)安全設施設計採取的防範措施;
(七)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要求;
(八)從業人員教育培訓要求;
(九)工藝、技術和設備、設施的先進性和可靠性分析;
(十)安全設施專項投資概算;
(十一)安全預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及建議採納情況;
(十二)預期效果以及存在的問題與建議;
(十三)可能出現的事故預防及應急救援措施;
(十四)法律、法規、規章、標准規定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完成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審查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審批、核准或者備案的文件;
(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
(三)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明文件;
(四)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
(五)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及相關文件資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後,對屬於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當及時進行審查,並在收到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書面告知申請人;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當將有關文件資料轉送有審查權的管理部門。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並不得開工建設:
(一)無建設項目審批、核准或者備案文件的;
(二)未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的;
(三)安全預評價報告由未取得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編制的;
(四)設計內容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技術規范的規定的。
(五)未採納安全預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且未作充分論證說明的;
(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未予批準的,生產經營單位經過整改後可以向原審查部門申請再審。 已經批準的建設項目及其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報原批准部門審查同意;未經審查同意的,不得開工建設:
(一)建設項目的規模、生產工藝、原料、設備發生重大變更的;
(二)改變安全設施設計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間重新設計的。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應當由取得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並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施工。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同時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依法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並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後實施。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安全設施設計和相關施工技術標准、規范施工,並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發現安全設施設計文件有錯漏的,應當及時向生產經營單位、設計單位提出。生產經營單位、設計單位應當及時處理。
施工單位發現安全設施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停止施工並報告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整改。整改合格後,方可恢復施工。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報告生產經營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監理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實施監理,並對安全設施工程的工程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建設項目竣工後,根據規定建設項目需要試運行(包括生產、使用,下同)的,應當在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進行試運行。
試運行時間應當不少於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日,國家有關部門有規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業除外。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和化工建設項目,應當在建設項目試運行前將試運行方案報負責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或者試運行完成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評價,並編制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
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和化工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除符合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有關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規定。 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竣工驗收,並形成書面報告備查。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一)對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按照不少於總數10%的比例進行隨機抽查;
(二)在實施有關安全許可時,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進行審查。
抽查和審查以書面方式為主。對竣工驗收報告的實質內容存在疑問,需要到現場核查的,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對有關內容進行現場核查。工作人員應當提出現場核查意見,並如實記錄在案。」 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不得通過竣工驗收,並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一)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質量未達到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要求的;
(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不符合國家有關施工技術標準的;
(四)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驗收評價或者安全驗收評價不合格的;
(五)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技術規范規定的;
(六)發現建設項目試運行期間存在事故隱患未整改的;
(七)未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八)從業人員未經過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不具備相應資格的;
(九)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 生產經營單位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
(二)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擅自開工的;
(三)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四)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生產經營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沒有安全設施設計的;
(二)安全設施設計未組織審查,並形成書面審查報告的;
(三)施工單位未按照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四)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竣工驗收合格,並形成書面報告的。 承擔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的機構弄虛作假、出具虛假報告,尚未構成犯罪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1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單處或者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吊銷其相應資質。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的「三同時」問題,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並形成記錄備查。
C. 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有哪些
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有:
(1)應負責建設工程項目工程檔案和資料的管理工作,並設專人進行收集、整理和歸檔。
(2)在工程招標及與參建各方簽訂協議或合同時,應對工程資料和工程檔案的編制責任、套數、費用、質量和移交時間等提出明確要求。
(3)必須向參與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資料,原始資料必須真實、准確、齊全。
(4)由建設單位采購的各類原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建設單位應保證其規格、性能、質量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並保證相關施工物資資料的完整、真實、有效。
(5)負責組織、監督和檢查參建單位工程資料的形成、積累和立卷歸檔工作;也可委託監理單位檢查工程資料的立卷歸檔工作;並對規程規定應簽認的工程資料簽署意見。
(6)收集和匯總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立卷歸檔的工程檔案。
(7)列入城建檔案館接收范圍的工程檔案,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工程檔案進行預驗收。
(8)列入城建檔案館接收范圍的工程檔案,建設單位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三個月內移交城建檔案館。
(3)對建設項目所設計裝置的合規性負責擴展閱讀:
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
第六十五條發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並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D.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項目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從業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審批、核准或者備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建設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及其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用於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設備、設施、裝置、構(建)築物和其他技術措施的總稱。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是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的責任主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五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實施綜合監督管理,並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范圍內承擔國務院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准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實施綜合監督管理,並在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范圍內承擔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准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監督管理。
跨兩個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上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其負責監督管理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委託下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的日常安全監管,落實有關行政許可及其監管責任,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設施建設責任。
第二章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與安全預評價
第七條下列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分別對其安全生產條件進行論證和安全預評價:
(一)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
(二)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
(三)生產、儲存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
(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軍工、公路、水運、軌道交通、電力等行業的國家和省級重點建設項目;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論證時,應當編制安全條件論證報告。安全條件論證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內在的危險和有害因素及對安全生產的影響;
(二)建設項目與周邊設施(單位)生產、經營活動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響;
(三)當地自然條件對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的影響;
(四)其他需要論證的內容。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其建設項目進行安全預評價,並編制安全預評價報告。
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除符合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有關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規定。
第十條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進行綜合分析,形成書面報告,並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時,應當委託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設計,編制安全專篇。
安全設施設計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技術規范的規定,並盡可能採用先進適用的工藝、技術和可靠的設備、設施。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還應當充分考慮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提出的安全對策措施。
安全設施設計單位、設計人應當對其編制的設計文件負責。
第十二條建設項目安全專篇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設計依據;
(二)建設項目概述;
(三)建設項目涉及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危險、有害程度及周邊環境安全分析;
(四)建築及場地布置;
(五)重大危險源分析及檢測監控;
(六)安全設施設計採取的防範措施;
(七)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情況;
(八)從業人員教育培訓情況;
(九)工藝、技術和設備、設施的先進性和可靠性分析;
(十)安全設施專項投資概算;
(十一)安全預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及建議採納情況;
(十二)預期效果以及存在的問題與建議;
(十三)可能出現的事故預防及應急救援措施;
(十四)法律、法規、規章、標准規定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完成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審查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審批、核准或者備案的文件;
(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
(三)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明文件;
(四)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報告及安全專篇;
(五)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及相關文件資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後,對屬於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當及時進行審查,並在收到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書面告知申請人;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當將有關文件資料轉送有審查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完成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審批、核准或者備案的文件;
(二)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報告及安全專篇;
(三)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及相關文件資料。
第十四條對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並不得開工建設:
(一)無建設項目審批、核准或者備案文件的;
(二)未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的;
(三)安全預評價報告由未取得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編制的;
(四)未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技術規范的規定進行設計的;
(五)未採納安全預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且未作充分論證說明的;
(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未予批準的,生產經營單位經過整改後可以向原審查部門申請再審。
第十六條已經批準的建設項目及其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報原批准部門審查同意;未經審查同意的,不得開工建設:
(一)建設項目的規模、生產工藝、原料、設備發生重大變更的;
(二)改變安全設施設計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間重新設計的。
第十七條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由生產經營單位組織審查,形成書面報告,並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章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和竣工驗收
第十八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應當由取得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並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施工。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同時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依法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並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後實施。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安全設施設計和相關施工技術標准、規范施工,並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發現安全設施設計文件有錯漏的,應當及時向生產經營單位、設計單位提出。生產經營單位、設計單位應當及時處理。
施工單位發現安全設施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停止施工並報告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整改。整改合格後,方可恢復施工。
第二十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報告生產經營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監理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實施監理,並對安全設施工程的工程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二十一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成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建設項目竣工後,根據規定建設項目需要試運行(包括生產、使用,下同)的,應當在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進行試運行。
試運行時間應當不少於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日,國家有關部門有規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業除外。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應當在建設項目試運行前將試運行方案報負責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或者試運行完成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評價,並編制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
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除符合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有關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
(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復印件);
(三)施工單位的資質證明文件(復印件);
(四)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及其存在問題的整改確認材料;
(五)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情況;
(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教育及資格情況;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安全設施需要試運行(生產、使用)的,還應當提供自查報告。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後,對屬於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當及時審查,並在收到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當將有關文件資料轉送有審查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安全設施設計備案意見書(復印件);
(二)施工單位的施工資質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及其存在問題的整改確認材料;
(四)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情況;
(五)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及資格情況。
安全設施需要試運行(生產、使用)的,還應當提供自查報告。
第二十五條對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合格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六條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驗收不合格,並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一)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質量未達到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要求的;
(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不符合國家有關施工技術標準的;
(四)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驗收評價或者安全驗收評價不合格的;
(五)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技術規范規定的;
(六)發現建設項目試運行期間存在事故隱患未整改的;
(七)未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八)從業人員未經過安全教育培訓或者不具備相應資格的;
(九)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未通過的,生產經營單位經過整改後可以向原驗收部門再次申請驗收。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由生產經營單位組織實施,形成書面報告,並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規定,建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文件資料檔案,並妥善保存。
第二十九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或者同時投入使用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與此有關的行政許可一律不予審批,同時責令生產經營單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對有關生產經營單位和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給予審批通過或者頒發有關許可證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建設項目未進行安全生產條件論證和安全預評價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未進行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綜合分析,形成書面報告,並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擅自開工的;
(二)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三)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二)施工單位未按照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三)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情況未按照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第三十四條已經批準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發生重大變更,生產經營單位未報原批准部門審查同意擅自開工建設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生產經營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沒有安全設施設計的;
(二)安全設施設計未組織審查,形成書面審查報告,並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三)施工單位未按照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四)未組織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形成書面報告,並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第三十六條承擔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的機構弄虛作假、出具虛假報告,尚未構成犯罪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單處或者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資格。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的「三同時」問題,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並形成記錄備查。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E.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第二章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階段,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根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應當符合《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細則》的要求。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階段,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根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應當符合《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細則》的要求。
第九條 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甲級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
(一)國務院及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准、備案)的;
(二)生產劇毒化學品的;
(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開始初步設計前,向與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提交下列文件、資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申請書及文件;
(二)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報告;
(三)建設項目批准、核准或者備案文件和規劃相關文件(復製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復製件)。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申請安全條件審查的文件、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當場予以受理,並書面告知建設單位。
建設單位申請安全條件審查的文件、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二條 對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專家對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審查,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建設單位出具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的有效期為兩年。
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文件、資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對建設項目進行現場核查。
建設單位整改現場核查發現的有關問題和修改申請文件、資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條件審查不予通過:
(一)安全評價報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項的,包括建設項目主要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和評價不全或者不準確的;
(二)建設項目與周邊場所、設施的距離或者擬建場址自然條件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規定的;
(三)主要技術、工藝未確定,或者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規定的;
(四)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未經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的;
(五)對安全設施設計提出的對策與建議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規定的;
(六)未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的;
(七)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建設項目未通過安全條件審查的,建設單位經過整改後可以重新申請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
第十四條 已經通過安全條件審查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進行安全評價,並申請審查:
(一)建設項目周邊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變更建設地址的;
(三)主要技術、工藝路線、產品方案或者裝置規模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建設項目在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期限屆滿後需要開工建設的。
第三章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第十五條 設計單位應當根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准、行業標准以及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按照《化工建設項目安全設計管理導則》(AQ/T3033),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設計,並編制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應當符合《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編制導則》的要求。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完成後、詳細設計開始前,向出具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提交下列文件、資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及文件;
(二)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明文件(復製件);
(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申請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文件、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當場予以受理;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或者審查未通過的,不予受理。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情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
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文件、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八條 對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專家對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審查,並在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的決定,向建設單位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意見書;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出具審查意見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設單位。
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文件、資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核查。
建設單位整改現場核查發現的有關問題和修改申請文件、資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九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查不予通過:
(一)設計單位資質不符合相關規定的;
(二)未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規定進行設計的;
(三)對未採納的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未作充分論證說明的;
(四)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未通過的,建設單位經過整改後可以重新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
第二十條 已經審查通過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原審查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變更設計的審查:
(一)改變安全設施設計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間重新設計的。
第四章 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
第二十一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規定,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檢驗、檢測,保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滿足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安全要求,並處於正常適用狀態。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和專家,研究提出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以下簡稱試生產〈使用〉)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及對策,並按照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規定,制定周密的試生產(使用)方案。試生產(使用)方案應當包括下列有關安全生產的內容:
(一)建設項目設備及管道試壓、吹掃、氣密、單機試車、儀表調校、聯動試車等生產准備的完成情況;
(二)投料試車方案;
(三)試生產(使用)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對策及應急預案;
(四)建設項目周邊環境與建設項目安全試生產(使用)相互影響的確認情況;
(五)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控措施的落實情況;
(六)人力資源配置情況;
(七)試生產(使用)起止日期。
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限應當不少於30日,不超過1年。
第二十三 條建設單位在採取有效安全生產措施後,方可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生產、儲存、使用的主體裝置、設施同時進行試生產(使用)。
試生產(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試生產(使用)方案進行審查。
試生產(使用)時,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試生產(使用)條件進行確認,對試生產(使用)過程進行技術指導。
第五章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第二十四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完成後,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施工單位的基本情況,包括施工單位以往所承擔的建設項目施工情況;
(二)施工單位的資質情況(提供相關資質證明材料復印件);
(三)施工依據和執行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准、行業標准;
(四)施工質量控制情況;
(五)施工變更情況,包括建設項目在施工和試生產期間有關安全生產的設施改動情況。
第二十五條 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間,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委託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及其安全設施試生產(使用)情況進行安全驗收評價,且不得委託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安全評價的同一安全評價機構。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根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准、行業標准進行評價。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應當符合《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細則》的要求。
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投入生產和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人員進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作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是否通過的結論。參加驗收人員的專業能力應當涵蓋建設項目涉及的所有專業內容。
建設單位應當向參加驗收人員提供下列文件、資料,並組織進行現場檢查: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監理情況報告;
(二)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
(三)試生產(使用)期間是否發生事故、採取的防範措施以及整改情況報告;
(四)建設項目施工、監理單位資質證書(復製件);
(五)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復製件),以及特種作業人員名單;
(六)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
(七)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情況說明;
(八)安全生產責任制文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清單、崗位操作安全規程清單;
(九)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復製件);
(十)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證明材料(復製件)。
第二十七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不予通過:
(一)未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已經通過審查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施工或者施工質量未達到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要求的;
(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不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規定的;
(四)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後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檢驗、檢測,或者經檢驗、檢測不合格的;
(五)未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驗收評價的;
(六)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或者未達到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規定的;
(七)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項,包括建設項目主要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和評價不正確的;
(八)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九)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向參加驗收人員提供文件、材料,並組織現場檢查的。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未通過的,建設單位經過整改後可以再次組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組織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應將驗收過程中涉及的文件、資料存檔,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其配套規章的規定申請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其他安全許可。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建設項目在通過安全條件審查之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之前,建設單位發生變更的,變更後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證明材料和有關情況報送負責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負責審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撤銷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
(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的其他情形。
建設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安全審查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三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檔案及其管理制度,並及時將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情況通報有關部門。
第三十二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違反本辦法的情況,應當依法作出處理,並通報實施安全審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三條 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度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實施情況報告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2月15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度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實施情況報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未依法履行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和監督管理職責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或者安全條件審查未通過,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項目發生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變化後,未重新申請安全條件審查,以及審查未通過擅自建設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竣工驗收的法律責任條款給予處罰: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審查或者審查未通過,擅自建設的;
(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發生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未經變更設計審查或者變更設計審查未通過,擅自建設的;
(三)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根據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四)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
第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後未進行檢驗、檢測的;
(二)在申請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時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三)未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研究提出試生產(使用)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及對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試生產(使用)方案,進行試生產(使用)的;
(四)未組織有關專家對試生產(使用)方案進行審查、對試生產(使用)條件進行檢查確認的。
第三十八條 建設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不予受理或者審查不予通過,給予警告,並自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發現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審查。
建設單位採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自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撤銷建設項目安全審查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審查。
第三十九條 承擔安全評價、檢驗、檢測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報告、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對於規模較小、危險程度較低和工藝路線簡單的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適當簡化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程序和內容。
第四十一條 建設項目分期建設的,可以分期進行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試生產及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建項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
(一)新設立的企業建設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設施),或者現有企業建設與現有生產、儲存活動不同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設施)的;
(二)新設立的企業建設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生產裝置(設施),或者現有企業建設與現有生產活動不同的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生產裝置(設施)的。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改建項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
(一)企業對在役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設施),在原址更新技術、工藝、主要裝置(設施)、危險化學品種類的;
(二)企業對在役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生產裝置(設施),在原址更新技術、工藝、主要裝置(設施)的。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擴建項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
(一)企業建設與現有技術、工藝、主要裝置(設施)、危險化學品品種相同,但生產、儲存裝置(設施)相對獨立的;
(二)企業建設與現有技術、工藝、主要裝置(設施)相同,但生產裝置(設施)相對獨立的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
第四十五條 實施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所需的有關文書的內容和格式,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另行規定。
第四十六條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和公布本行政區域內需要簡化安全條件審查和分期安全條件審查的建設項目范圍及其審查內容,並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施行後,負責實施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發生變化的(已通過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的建設項目除外),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實施情況及檔案移交根據本辦法負責實施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F. 建設單位的建設工程質量的責任和義務有哪些
另外針對我國監理企業深陷的「取費低、待遇低、素質低、影響差」惡性循環,未來政策還需推進監理服務價格合理化,各級價格主管部門也應加強對監理市場價格行為的監管。
概而言之,責權利一致對於完善質量保障體系、提升建築工程品質而言可謂至關重要:合理的責任設定,是充分調動各主體積極性和創造性的前提;責任一經確定,權力(包括法律的、行政的、經濟的)是其履行的保障;實行利益驅動,也能夠更有效地發揮各主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G. 什麼要按照規定的許可權進行社會建設項目許可對許可行為的依法和依法合規性負責
摘要 將進一步加強河湖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規范涉河建設項目許可。對光伏發電、風力發電等建設項目,要符合相關規劃,進行充分論證,嚴格控制,嚴重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生態安全的,不得許可。
H.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維護國家利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職責范圍內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市、區),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第三條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賴保護的原則。第四條本規定適用於下列建設工程、場所和大型項目的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一)油庫、氣庫、彈葯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
(二)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
(三)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准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第五條雷電防護裝置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雷電防護裝置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條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程序、文書等應當依法予以公示。第二章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提出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
申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表》(附表1);
(二)雷電防護裝置設計說明書和設計圖紙;
(三)設計中所採用的防雷產品相關說明。第八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
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並出具《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受理回執》(附表2)。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當場或者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資料補正通知》(附表3)。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第九條氣象主管機構受理後,應當委託有關機構開展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
有關機構開展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准、規范和規程,出具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並對評價報告負責。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結論應當包含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文件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第十條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內容:
(一)申請材料的合法性;
(二)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第十一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文件經審核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頒發《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核准意見書》(附表4)。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核準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變更和修改雷電防護裝置設計的,應當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請設計審核。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附表5)。第三章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第十二條雷電防護裝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建設單位應當向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表》(附表6);
(二)雷電防護裝置竣工圖紙等技術資料;
(三)防雷產品出廠合格證和安裝記錄。第十三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
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並出具《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受理回執》(附表7)。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當場或者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資料補正通知》(附表8)。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第十四條氣象主管機構受理後,應當委託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開展雷電防護裝置檢測。
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開展檢測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准、規范和規程,出具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並對檢測報告負責。出具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必須全面、真實、可靠。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結論應當包含安裝的雷電防護裝置是否按照核準的施工圖施工完成;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
I. 什麼要按照規定的許可權進行社會建設項目許可對許可行為的依法合規性負直接責任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