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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商戶安裝自動滅火裝置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2-08-20 11:57:00

① 為什麼廚房要安裝滅火裝置

廚房滅火裝置,目的就是在廚房發生火險的時候用於滅火的一種半自動化消防設備。根據我國《建築設計防火規范》規定,在建築中營業面積大於500㎡的餐飲場所,其烹飪操作間的排油煙罩及烹飪部位宜設置自動滅火裝置,且應在燃氣或燃油管道上設置緊急事故自動切斷裝置。
CMJS18-2-MY型廚房滅火裝置是上海卯源消防設備有限公司自主研發生產的自動滅火裝置,本裝置採用機械與電控相結合,結構精巧、美觀、性能可靠,具有自動、手動、應急三種啟動方式,實施全天24小時監控,安裝合理,不佔用廚房地面面積,只佔少量空間,操作維護方便。該裝置在廚房灶台油鍋溫度達到360-366℃時,油鍋里的油開始自燃,短時間內溫度達到400℃以上。當燃燒的火焰產生巨大的熱量使煙罩內溫度升高到183℃時感溫探測器斷開,從而啟動廚房設備滅火裝置。裝置自動啟動同時,驅動氣瓶內氣體通過減壓裝置瞬間推動葯劑通過霧化噴頭噴射到油鍋及煙罩內,並與燃燒的油發生化學反應,形成厚厚的覆蓋層,使油與空氣隔絕,使火情終止,達到快速滅火的目的。設備啟動使燃氣閥自動關閉,徹底把燃氣切斷,並通過微動開關啟動聲光報警系統,開始報警。葯劑噴灑完畢,水流閥自動啟動,將水噴灑到油鍋及排油煙罩內使之通過物理降溫,以防止二次復燃。廚房設備自動滅火系統完成滅火過程僅需3-8秒,這是其它滅火設備所不能替代的。從而達到滅火效果,最大化的減少經濟損失。
在我國有80萬左右的餐飲企業,更有數以百萬計的中小飯店。據不完全統計,酒店、火鍋店、快餐店等餐飲場所的火災有50%以上都是由廚房火災引起,廚房火災發生的原因因為有太多不確定因素,尤其是人為因素,已導致火災事故率節節攀升。在一些大型的連鎖酒店,一旦發生火災,造成的後果不堪設想。如在上海,2015年度就發生28起廚房火災,而今年1至5月發生了6起廚房火災。 這也是國家出台相關法律來強制性安裝的一個重要原因。

② 餐飲廚房必須要裝氣體滅火系統嗎

由於廚房火災形式的嚴峻和對我國生命財產安全的影響,《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第8.5.8條規定,公共建築中營業面積大於500m2的餐飲場所,其烹飪操作間的排油罩及烹飪部位宜設置自動滅火裝置,且應在燃氣或燃油管道上設置緊急事故自動切斷裝置。
其中採用廚房灶台自動滅火系統,是一種積極有效的預防措施。
由於廚房結構和火災特點,採用獨立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氣體滅火系統或泡沫滅火系統撲救廚房的火災是不經濟的,即使建築物已安裝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若利用該系統來撲滅廚房灶台火災也是比較困難的,而且管道安裝影響美觀、系統撲救食用油品火災效果不佳,難以實現對燃料源、風機等的聯動控制等。
因此,選用廚房專用滅火裝置可以有效控制高溫油鍋引發的廚房火災。廚房專用滅火裝置的部件很多,它是由滅火劑儲瓶與機械驅動裝置、關斷燃料閥機構、霧化噴頭與管網、感溫易熔金屬探測器與控制管路、手動應急啟動等組成。該系統可24h對廚房灶台、集油煙罩、排煙管道進行全方位的消防保護。
其滅火方法是:發生火災後,立即自動切斷燃料供應阻止進一步的燃燒,噴射合適的滅火劑實施滅火,並降低油表面的溫度。滅火後自動切換成噴射冷卻水霧,進行大面積的冷卻,防止火災的復燃。目前國內很多星級酒店和一些企事業單位都以安裝廚房火災自動滅火系統對廚房進行保護,使因廚房發生火災所造成的損失降到了最低。
廚房灶台引發的火災是一種常見火災,近年來,廚房火災已得到有關管理部門的高度重視,對此類火災的防護技術研究也將進一步深入。可以預想,隨著我國消防法規的不斷完善,廚房火災防護問題必將得到較好的解決。

③ 廚房自動滅火設備是國家規定必須安裝的嗎

也沒規定你出門旅行一定要帶錢

④ 求北京餐飲消防管理制度

餐飲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范
1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餐飲場所消防安全管理的術語和定義、組織機構和人員、消防安全職責、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場所設置要求、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防火檢查、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宣傳培訓、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和演練、火災事故處理、消防檔案、消防安全經費投入、檢查考評、獎勵與懲處等內容。
本標准適用於建築面積≥200m2的餐飲場所。其它餐飲場所也可參照執行。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准。
1.3.1? 餐飲場所? restaurant
獨立建造或設置在其它建築內的營業性餐飲場所,例如餐廳、餐館、飯店、酒店、冷飲廳、茶樓、酒吧及其它具有餐飲性質的場所。
註:建築面積≥1000m2或餐位數≥200座的營業性餐飲場所屬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3.2 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指公安消防機構或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訓資質的機構組織的專業消防安全知識培訓。
4組織機構和人員
4.1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成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其成員由消防安全責任人、分管領導、消防安全管理人、廚房經理、大堂經理等組成;其他一般單位應根據情況成立相應的組織。
4.2 ?所有單位應成立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廚師、服務員組成的義務消防隊。
5消防安全職責
5.1一般規定
飲場所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餐飲場所應向社會公開承諾,保障消防安全疏散條件,落實消防安全措施,接受社會監督。
屬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餐飲場所應報當地公安消防部門備案,建立與當地公安消防部門聯系制度,及時反映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況。
5.2消防安全責任人
餐飲場所的法人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應履行下列職責:
a) 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b) 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准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c) 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d) 確定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各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准實施消防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e) 組織防火檢查,每月至少參加一次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f) 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義務消防隊;
g) 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實施演練。
消防安全責任人的確定或變更應報當地公安消防部門備案。
1.5.3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由消防安全責任人指定,應履行下列職責:
a) 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 組織制訂消防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並檢查督促其落實;
c) 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d) 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e) 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f) 組織管理義務消防隊;
g) 每半年至少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h) 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託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每月至少一次。。
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由消防安全責任人承擔本條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1.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確定或變更應報當地公安消防部門備案。
2.5.4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屬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餐飲場所應確定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應履行下列職責:
a) 分析研究部門、崗位消防安全工作,及時向上級報告;
b) 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實施日常防火檢查、巡查;
c) 落實火災隱患整改措施;
d) 管理、維護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
e) 組織開展消防宣傳,對員工進行教育培訓;
f) 編制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組織演練;
g) 記錄消防工作開展情況,完善消防檔案;
h) 完成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5.5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
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應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經公安消防部門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應履行下列職責:
a) 掌握自動消防系統的功能及操作規程;
b) 每日測試主要消防設施功能,發現故障應在24小時內排除,不能排除的應報告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責任人;
c) 核實、確認報警信息;
d) 發生火災時,啟動相關消防設施。
1.5.6其它人員
其它人員應嚴格執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參加消防安全培訓及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熟知本崗位火災危險性和消防安全常識,發生火災時及時引導顧客疏散。
5.7承包、租賃或委託經營
實行承包、租賃或委託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築物,訂立的合同中應明確消防安全責任。
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它建築消防設施應由產權單位管理。兩個以上產權單位(或產權人)和使用單位的建築物,各產權單位(或產權人)、使用單位應明確管理責任,可委託統一管理。
6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
6.1消防安全制度及制度要點
6.1.1消防安全例會制度
應包括會議召集、人員組成、會議頻次、議題范圍、決定事項、會議記錄等要點。
6.1.2消防組織管理制度
應包括組織機構及人員、工作職責、例會、教育培訓、活動要求等要點。
6.1.3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應包括責任部門、責任人和職責、頻次、培訓對象(包括特殊工種及新員工)、培訓要求、培訓內容、考核辦法、情況記錄等要點。
6.1.4防火巡查、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應包括責任部門、責任人和職責、檢查頻次、參加人員、檢查部位、內容和方法、火災隱患認定、處置和報告程序、整改責任和看護措施、情況記錄等要點。
6.1.5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應包括責任范圍和職責、突發事件處置程序、報告程序、工作交接、值班人數和要求、情況記錄等要點。
6.1.6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應包括責任部門、責任人和職責、安全疏散部位、設施檢測和管理要求、情況記錄等要點。
6.1.7燃氣、電氣設備和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應包括責任部門、責任人和職責、設施登記、電工資格、動火審批程序、檢查部位和內容、檢查工具、發現問題處置程序、情況記錄等要點。
6.1.8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應包括責任部門、責任人和職責、設備登記、保管及維護管理要求、情況記錄等要點。
6.1.9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
應包括組織機構和分工、聯絡辦法、預案的制定和修訂、演練程序、注意事項等要點。
6.1.10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制度
應包括責任部門和責任人、考評目標、內容和辦法、獎懲辦法等要點。
6.1.11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餐飲場所還應制定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管理等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註:消防安全制度應予公布,並根據實際情況隨時修訂。
6.2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餐飲場所應制定下列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a) 自動消防系統操作規程;
b) 變配電室操作規程;
c) 電氣線路、設備安裝操作規程;
d) 燃油燃氣設備使用操作規程;
e) 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1.註: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應予公布,並根據實際情況隨時修訂。
2.7 ?場所設置要求 7.1一般規定
餐飲場所不得設置在文物古建築和博物館、圖書館建築內,不得毗連重要倉庫或者危險物品倉庫。
7.2耐火等級
餐飲場所宜設置在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的建築物內;已經核准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建築內的餐飲場所,應當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7.3平面布局和防火分隔
7.3.1獨立餐飲場所的建築物的消防通道、與周圍其他建築物的防火間距應滿足現行消防技術標准。
7.3.2餐飲場所內部布局應滿足防火分區、安全疏散的要求。
7.3.3附設在其它建築物內的餐飲場所,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h的不燃燒體牆和耐火極限不低於1h的樓板與其它場所隔開。
7.3.4? 設置在住宅建築底層的餐飲場所,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h的不燃燒體牆和耐火極限不低於1.5h的樓板與住宅部分隔開。餐飲場所的安全出口應與住宅部分隔開。
7.3.5? 餐飲場所不應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7.3.6廚房與餐廳之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h的不燃燒體隔牆,隔牆上的門窗應為乙級防火門窗。
7.3.7以閃點≥60℃的柴油等丙類液體為燃料的餐飲場所,應設置單獨的儲油間,採用防火牆與其它部位隔開,當必須在防火牆上開門時,應設置甲級防火門,柴油總儲存不應超過1m3。
7.3.8? 設置在地下的餐飲場所應符合下列要求:
a) 不應設置在地下二層及二層以下,當設置在地下一層時,地下一層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應大於10m;
b) 應設置防煙、排煙設施。
7.4安全疏散設施
7.4.1安全出口
7.4.1.1? 餐飲場所的安全出口數不應少於2個。
7.4.1.2? 餐飲場所中的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相鄰2個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5m。
7.4.2疏散寬度
7.4.2.1? 餐飲場所內疏散樓梯、走道的凈寬應按實際疏散人數確定,其最小凈寬不應小於GB50016、GB50045、GB50098中的有關要求。
?注設置在單層、多層民用建築內的餐飲場所,其樓梯和走道最小凈寬不應小於1.1m;設置在高層民用建築內的餐飲場所,其樓梯最小凈寬不應小於1.2m,走道最小凈寬不應小於1.3m(走道單面布房)或1.4m(走道雙面布房);設置在地下人防工程內的餐飲場所,其樓梯最小凈寬不應小於1m,走道最小凈寬不應小於1.2m(走道單面布房)或1.3m(走道雙面布房)。首層疏散外門最小凈寬不應小於1.4m。
7.4.2.2人員密集的餐廳,疏散出口的總寬度不應少於通過人數與百人疏散寬度指標(m/100人)的乘積。
?註:通過人數為人員密度指標(人/m2)與餐飲場所建築面積(m2)的乘積。餐飲場所的人員密度指標宜為(0.75~1)人/m2。百人疏散寬度指標一般為(0.65~1)m/100人。
?7.4.3疏散距離
7.4.3.1? 餐廳內最遠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線距離不應超過30m。
7.4.3.2? 其它房間內最遠點至該房間門的距離不應大於15m(設置在單層、多層民用建築中的餐飲場所不應大於22m)。
7.4.3.3? 房間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線距離不應大於40m。
?註:位於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房間,其最大直線距離應為22m。
?7.4.4疏散樓梯間
7.4.4.1? 設有餐飲場所且超過2層的公共建築、建築面積大於1000m2且底層室內地坪與室外出入口高差不大於10m的地下人防工程,及設在高層民用建築的裙房及建築高度不超過32m的二類高層民用建築內餐飲場所,應設有封閉樓梯間。
7.4.4.2設有餐飲場所建築面積大於1000m2且底層室內地坪與室外出入口高差大於10m的地下人防工程,設在一類高層民用建築及建築高度超過32m的二類高層民用建築內的餐飲場所應設有防煙樓梯間。
7.4.4.3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的設置要求應符合GB50016、GB50045、GB50098中的有關要求。
7.4.4.4? 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的門應採用不低於乙級的防火門。
?註:多層民用建築內封閉樓梯間可採用雙向彈簧門。
?7.4.5其它要求
7.4.5.1疏散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不應採用卷簾門、轉門、吊門、側拉門。平時需要控制人員隨意出入的疏散用門必須採用安全控制和報警逃生門鎖等可靠的技術措施,應保證火災時不需要使用鑰匙等任何工具即能從內部易於打開,並應在顯著位置設置標識和使用提示。
7.4.5.2? 疏散樓梯和走道上的階梯不應採用螺旋樓梯和扇形踏步。
?註:踏步上下兩級所形成的平面角不超過10o且每級離扶手0.25m處的踏步寬度超過0.22m時,可不受此限。
7.4.5.3? 安全出口處不應設置門檻、台階、屏風等影響疏散的遮擋物。疏散門內外1.4m范圍內不應設置踏步。
?7.5建築內部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
?7.5.1設在地下建築內
室內裝修的頂棚應採用A級裝修材料,牆面、地面、隔斷、固定傢具、裝飾織物應採用不低於B1級的裝修材料。
?7.5.2設在單層、多層民用建築內
7.5.2.1? 營業面積>100m2的餐飲場所,其頂棚應採用A級裝修材料,牆面、地面、隔斷、固定傢具和窗簾應採用不低於B1級的裝修材料。
7.5.2.2? 營業面積≤100m2的餐飲場所,其頂棚、牆面、地面應採用不低於B1級的裝修材料。
?註:設在單層、多層民用建築內的餐飲場所當裝有自動滅火系統時,除頂棚外,其內部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可降低一級;當同時裝有火災自動報警裝置和自動滅火系統時,其頂棚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可降低一級,其它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可不限制。
?7.5.3設在高層民用建築內
7.5.3.1? 設置在一類高層民用建築內的餐飲場所,其頂棚應採用A級裝修材料,其它裝修材料不應低於B1級。
7.5.3.2? 設置在二類高層民用建築內的餐飲場所,其頂棚、牆面應採用不低於B1級的裝修材料。
7.5.3.3? 設置在電視塔等特殊高層建築內的餐飲場所,其內部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均應達到A級。
?註:除100m以上的高層民用建築及頂層餐廳,當同時裝有火災自動報警裝置和自動滅火系統時,除頂棚外,其內部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可降低一級。
?7.5.4其它要求
餐飲場所其它部位的建築內部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還應符合GB50222中的有關要求。
?7.6建築消防設施
?7.6.1消火栓
7.6.1.1設有餐飲場所的多層公共建築超過5層、住宅建築超過7層、其它民用建築體積≥10000m3的應設有消火栓系統。
?註:住宅建築指底層設有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
7.6.1.2設在高層民用建築和建築面積>300m2的地下人防工程內的餐飲場所應設有消火栓系統。
7.6.2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7.6.2.1? 設有集中空氣調節系統的餐飲場所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7.6.2.2設在地下建築和高層民用建築內的餐飲場所應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7.6.2.3? 公共建築中營業面積大於500m2的餐飲場所,其烹飪操作間的排油煙罩及烹飪部位宜設置自動滅火裝置,且應在燃氣或燃油管道上設置緊急事故自動切斷裝置。
?註: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設置應符合GB50084中的有關要求。
?7.6.3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7.6.3.1任一層建築面積>3000m2或總建築面積>6000m2,以及有集中空氣調節系統的餐飲場所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裝置。
7.6.3.2? 設在一類高層民用建築內,設在二類高層民用建築內且建築面積>500m2的餐飲場所應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7.6.3.3? 設置在地下建築或地上建築的四層及四層以上。
?註: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置應符合GB50116中的有關要求。
?7.6.4火災應急照明
7.6.4.1餐飲場所的下列部位應設有火災應急照明:
a) 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
b) 設有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建築的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
c) 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
d) 設在單層、多層民用建築內建築面積>400m2的餐廳,設在地下建築中的餐廳,設在高層民用建築內的餐廳;
e) 消防控制室、自備發電機房、消防水泵房以及發生火災仍需堅持工作的其它房間。
7.6.4.2 火災應急照明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a) 火災應急照明燈應設置在牆面或頂棚上,其照度地上不應低於1Lx,樓梯間及地下不應低於5Lx;發生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房間應保持正常的照度;
b) 應急照明燈間距不應大於20m;
c) 火災應急照明燈應設玻璃或其它不燃燒材料製作的保護罩;
d) 火災應急照明燈的電源除正常電源外,應另有一路電源供電,或者獨立於正常電源的柴油發電機組供電;或採用蓄電池作備用電源,其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於30min;或選用自帶電源型應急燈具;
e) 應急照明在正常電源斷電後,電源轉換時間應不大於5s。
?7.6.5疏散指示標志
7.6.5.1? 餐飲場所的下列部位應設有燈光疏散指示標志:
a) 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正上方;
b) 疏散走道。
7.6.5.2? 疏散指示標志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a) 疏散指示標志的方向指示標志圖形應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
b) 設置在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上方的疏散指示標志,其下邊緣距門的上邊緣不宜大於0.3m;
c) 設置在牆面上的疏散指示標志,標志中心線距室內地坪不應大於1m(不易安裝的部位可安裝在上部),走道疏散標志燈間距不應大於20m(設置在地下人防工程內的餐飲場所不大於15m);
d) 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應設玻璃或其它不燃燒材料製作的保護罩;
e) 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可採用蓄電池作備用電源,其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於30min,且在工作電源斷電後,應能自動接合備用電源。
?7.6.6滅火器
7.6.6.1? 應選用ABC乾粉滅火器等適於撲救餐飲場所火災的滅火器。
7.6.6.2? 一個滅火器配置場所內的滅火器不應少於2具,每個設置點的滅火器不宜多於5具。
7.6.6.3 手提式滅火器宜設置在掛鉤、托架上或滅火器箱內,其頂部離地面高度應不大於1.5m,底部離地面高度不應小於0.08m。滅火器箱不得上鎖。
7.6.6.4 ?滅火器的配置還應符合GB50016中的有關要求。
?7.6.7? 其它消防設施
餐飲場所還應設置其它必要的消防設施。
?註:設置在單層、多層民用建築內的餐飲場所消防設施的設置應符合GB50016中的有關要求;設置在高層民用建築內的餐飲場所應符合GB50045中的有關要求;設置在地下人防工程內的餐飲場所應符合GB50098中的有關要求。
?8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8.1一般要求
新建、改建、擴建餐飲場所或者變更餐飲場所內部裝修及使用用途的,建設或者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將消防設計圖紙報送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經審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餐飲場所在使用或者開業前,必須具備消防安全條件,依法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檢查,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後,發給《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方可使用或者開業。
8.2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餐飲場所應當將容易發生火災、火災容易蔓延、人員和物資集中、消防設備用房等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並實行嚴格的管理。
1.8.3電氣防火管理要求
2.8.3.1一般要求
8.3.1.1? 電器設備應由具有電工資格的人員負責安裝和維修,禁止非電工人員作業,徒工在作業時需有證電工監護。
8.3.1.2? 防爆、防潮、防塵的部位安裝電氣設備應符合安全要求。
8.3.1.3? 每年應對電氣線路和設備進行一次安全性能檢測。
8.3.2電氣線路敷設、設備安裝的防火要求
8.3.2.1? 電氣線路敷設、設備安裝應採取下列防火措施:
a) 明敷塑料導線應穿管或加線槽保護,吊頂內的導線應穿金屬管或B1級PVC管保護,導線不得裸露,並應留有70cm×70cm的檢修孔1至2處;
b) 配電箱的殼體和底板宜採用A級材料製作。配電箱不應安裝在B2級以下(含B2級)的裝修材料上;
c) 開關、插座應安裝在B1級以上的材料上;
d) 照明、電熱器等設備的高溫部位靠近非A級材料、或導線穿越B2級以下裝修材料時,應採用A級材料隔熱;
e) 不應用銅線、鋁線代替保險絲。
8.3.2.2? 電氣設備的安裝和線路的敷設還應符合GB50303、GB50016、GB50045、GB50098中的有關要求。
8.3.3電氣防火管理要求
餐飲場所應加強電氣防火管理,採取下列措施:
a) 增加用電負荷應辦理審核、審批手續;
b) 營業期間不應進行設備檢修、電氣焊作業;
c) 不應在營業區、倉庫區使用具有火災危險性的電熱器具;
d) 非營業時間應關閉非必要的電器設備;
e) 停送電時,應在確認安全後方可操作。
1.8..4可燃物、火源管理要求
餐飲場所應加強可燃物及明火設施管理,採取下列措施:
a) 餐飲場所內嚴禁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b) 餐廳內不應採用明火照明和取暖,禁止使用溶劑汽油、可燃氣體做燃料的取暖爐具;
c) 餐廳內嚴禁存放、使用充裝液化石油氣等易燃液體、氣體的鋼瓶;
d) 高火險等級以上天氣,禁止以柴草、木柴、木炭等為燃料的餐飲服務經營用火;
e) 營業時嚴禁明火維修作業和油漆粉刷作業;
f) 嚴格內部用火審批制度,落實現場監護人員和防範措施;
g) 固定用火設施和大型用電設備應確定專人負責;
h) 配電設備等電氣設備周圍不應堆放可燃物;
i) 裝修施工現場動用電氣焊等明火時,應清除周圍及焊渣滴落區的可燃物質,並設專人監督,禁止在運行中的管道、裝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構件上進行焊接和切割。
j) 煙囪等容易聚集油污的部位每半年應清洗一次。
1.8.5安全疏散設施管理要求
餐飲場所應落實下列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措施:
a) 防火門、防火卷簾、疏散指示標志、火災應急照明、火災應急廣播等設施設置齊全、功能完備;
b) 應在明顯位置設置安全疏散圖示,在常閉防火門上設有警示文字和符號;
c) 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禁止佔用疏散通道,不應遮擋、覆蓋疏散指示標志;
d) 營業期間禁止將安全出口上鎖,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禁止在公共區域的外窗上安裝金屬護欄。
1.8.6建築消防設施、器材管理要求
2.8.6.1一般規定
8.6.1.1? 餐飲場所應加強建築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的日常管理,保證建築消防設施、滅火器材配置齊全,並能正常工作。
8.6.1.2? 餐飲場所對其配備的滅火器應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由具備資格的維修單位實施的功能性檢查。
8.6.1.3? 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餐飲場所,每年應由具備資格的單位進行一次功能測試。
1.8.6.2滅火器管理要求
8.6.2.1? 對滅火器應加強日常管理和維護,建立維護、管理檔案,記明類型、數量、部位和維護管理責任人。
8.6.2.2? 滅火器應保持銘牌完整清晰,保險銷和鉛封完好,應避免日光曝曬和強輻射熱。
8.6.2.3? 滅火器材應放置在指定部位,應擺放穩固,不應被挪作它用、埋壓或將滅火器箱鎖閉。
1.8.6.3消火栓系統管理要求
消火栓系統管理應達到下列要求:
a) 消火栓不應被遮擋、擠占、埋壓;
b) 消火栓應有明顯標識;
c) 消火栓箱不應上鎖;
d) 系統應保持正常工作狀態。
1.8.6.4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管理要求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管理應達到下列要求:
a) 灑水噴頭不應被遮擋、改動位置或拆除;
b) 報警閥、末端試水裝置應有明顯標識;
c) 定期進行測試和維護;
d) 系統應保持正常工作狀態。
1.8.6.5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管理要求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管理應達到下列要求:
a) 探測器等報警設備不應被遮擋、改動位置或拆除;
b) 不應違章關閉系統,維護時應落實安全措施;
c) 應由具備上崗資格的專門人員操作;
d) 定期進行測試和維護;
e) 系統應保持正常工作狀態。
1.防火檢查
2.9.1一般要求
9.1.1? 屬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餐飲場所營業期間,應每日進行防火巡查,定期進行防火檢查,並確定巡查、檢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
9.1.2 其它餐飲場所也應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檢查。
1.9.2防火巡查
9.2.1?? 餐飲場所營業時間每2小時按巡查地點進行一次巡查。
9.2.2? 班組交班前,由班組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共同進行一次巡查。
9.2.3? 營業期間,消防安全巡查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a) 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b)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火災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c) 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d) 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方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e) 消防安全值班人員在崗情況;
f) 其它消防安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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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簡述飲食場所的安全消防措施

第一章 基本原則及概念

一、基本概念:

1、餐飲場所屬於飲食建築,按經營方式、飲食製作方式及服務特點劃分,飲食建築包括餐館、快餐店、飲品店、食堂、自助餐廳等四類,各分類概念見文末附錄。

2、按功能分區,餐飲場所主要分為用餐區域、廚房和輔助區域(庫房等)。

3、飲食建築按建築規模可分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並應符合表1.0.4-1及表1.0.4-2的規定。

註:表中建築面積指與食品製作供應直接或間接相關區域的建築面積,包括用餐區域、廚房區域和輔助區域。

註:食堂按服務的人數劃分規模。食堂服務的人數指就餐時段內食堂供餐的全部就餐者人數。

二、基本原則:

1、餐飲場所有其特定的功能需求,其建築防火要求及消防設施的設置,應滿足《建築設計防火規范》、《飲食建築設計標准》以及相應的系統類技術規范標準的要求。

2、餐飲場所包括單建的飲食建築,也可附建在旅館、商業、辦公等公共建築中。

3、附建在旅館、商業、辦公等公共建築中的餐飲場所,除餐飲部分應符合飲食建築的相關規范標准外,其他部分的建築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4、對於外賣和集體用餐配送等情況,可視為無就餐空間的餐飲場所,可以參照餐飲場所廚房的設計要求進行設計。

5、餐飲場所屬於人員密集場所,其中,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飲場所屬於公共娛樂場所(3.1、3.2)。參見:區別及概念:人員密集場所•公眾聚集場所•公共娛樂場所。

6、餐飲場所附屬自用的辦公室、店鋪等輔助功能場所,不影響餐飲場所的定性。

7、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廳屬於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5.4.9),具體要求詳見: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建築防火及消防設施要求!

8、附建在商業建築中的飲食建築,其防火分區劃分和安全疏散人數計算應按現行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中商業建築的相關規定執行。(4.1.3)

註:當營業廳內設置餐飲場所時,不再屬於單純的商店營業廳場所,其防火分區的建築面積需要按照民用建築的其他功能的防火分區要求劃分(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不適應《建規》5.3.4所述的商店營業廳場所)。

第二章 建築層數

餐飲建築屬於民用建築中的公共建築,不同耐火等級建築的允許建築高度或層數,應參照《建築設計防火規范》5.3章確定。

教學建築、食堂、菜市場採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築時,不應超過2層;採用四級耐火等級建築時,應為單層;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應布置在首層。(5.4.6)

第三章 建築布局、平面布置及防火分隔措施

一、廚房區域和食品庫房面積之和與用餐區域面積之比宜符合表4.1.4的規定。(4.1.4)

注1:表中所示面積為使用面積。

注2: 使用半成品加工的飲食建築以及單純經營火鍋、燒烤等的餐館,廚房區域和食品庫房面積之和與用餐區域面積之比可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二、廚房有明火的加工區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與其他部位分隔,隔牆上的門、窗應採用乙級防火門、窗。(4.3.10)

注1:本條依據《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第6.2.3條第5款要求,除居住建築中套內的廚房外,宿舍、公寓建築中的公共廚房和其他建築內的廚房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與其他部位分隔,隔牆上的門、窗應採用乙級防火門、窗;確有困難時,可採用防火卷簾。可以在整個廚房區域設置防火隔牆,也可以在火災危險性較大的有明火的熱加工間范圍內設置防火隔牆。

注2:對於採用電加熱的無明火的敞開式、明檔類廚房可以不受此限制。

三、除居住建築中套內的廚房外,宿舍、公寓建築中的公共廚房和其他建築內的廚房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與其他部位分隔,牆上的門、窗應採用乙級防火門、窗,確有困難時,可採用防火卷簾,但應符合《建規》第6.5.3條的規定。(6.2.3)

四、廚房有明火的加工區(間)上層有餐廳或其他用房時,其外牆開口上方應設置寬度不小於1.0m、長度不小於開口寬度的防火挑檐;或在建築外牆上下層開口之間設置高度不小於1.2m的實體牆。(4.3.11)

五、大型和中型商場內連續排列的飲食店鋪的灶台不應面向公共通道,並應設置機械排煙通風設施。(4.2.11)

六、營業廳內食品加工區的明火部位應靠外牆布置,並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h的隔牆與其它部位分隔。敞開式的食品加工區應採用電能加熱設施,不應使用液化石油氣作燃料。(8.3.6)

七、超大城市綜合體中,餐飲場所食品加工區的明火部位應靠外牆設置,並應與其他部位進行防火分隔。餐飲場所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 ,設置在地下的餐飲場所嚴禁使用燃氣。餐飲場所使用可燃氣體作燃料時,可燃氣體燃料必須採用管道供氣,其排油煙罩及烹飪部位應設置能聯動自動切斷燃料輸送管道的自動滅火裝置。建築內的敞開式食品加工區必須採用電加熱設施,嚴禁在用餐場所使用明火 ,廚房的油煙管道應當定期進行清洗。(公消〔2016〕113 號)

八、餐飲場所屬於人員密集場所,不應布置在柴油發電機房、燃油或燃氣鍋爐房、油浸變壓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室等的上一層、下一層,也不應貼鄰。(5.4.12、5.4.13)

九、公共建築內的客、貨電梯宜設置電梯候梯廳,不宜直接設置在營業廳、展覽廳、多功能廳等場所內。(5.5.14)

十、宿舍建築內不應設置使用明火、易產生油煙的餐飲店。(5.1.3)

十一、加油加氣站內設置的經營性餐飲、汽車服務等非站房所屬建築物或設施,不應布置在加油加氣作業區內,其與站內可燃液體或可燃氣體設備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范第4.0.4條至第4.0.9條有關三類保護物的規定。經營性餐飲、汽車服務等設施內設置明火設備時,則應視為"明火地點"或"散發火花地點"。其中,對加油站內設置的燃煤設備不得按設置有油氣回收系統折減距離(5.0.10)。註:「本規范」為《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

十二、地下車站范圍內嚴禁設置娛樂設施和餐飲類設施。(11.0.10)

十三、汽車加油加氣站站房可與設置在輔助服務區內的餐廳、汽車服務、鍋爐房、廚房、員工宿舍、司機休息室等設施合建,但站房與餐廳、汽車服務、鍋爐房、廚房、員工宿舍、司機休息室等設施之間,應設置無門窗洞口且耐火極限不低於3h的實體牆。(12.2.12)

十四、農家樂(民宿)建築中,休閑娛樂區、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飲區總建築面積不應大於500m²。(第十條)

十五、新建產生油煙的飲食業單位邊界與環境敏感目標邊界水平間距不宜小於9m。《飲食業環境保護技術規范》4.2.3

第四章 安全疏散和避難

餐飲建築屬於民用建築中的公共建築,安全疏散和避難應參照《飲食建築設計標准》和《建築設計防火規范》5.5章確定。

一、廚房區域各類加工間的工作台邊或設備邊之間的凈距應符合食品安全操作規范和防火疏散寬度的要求。(4.3.6)

二、設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築內的疏散樓梯宜通至屋面,且宜在屋面設置輔助疏散設施。(8.1.2)

三、用餐區域每座最小使用面積宜符合表4.1.2的規定。(4.1.2)

註:快餐店每座最小使用面積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適當減少。

四、附建在商業建築中的飲食建築,其防火分區劃分和安全疏散人數計算應按現行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中商業建築的相關規定執行。(4.1.3)

五、餐飲建築的安全疏散距離應符合《建規》5.5.17規定,其中: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內疏散門或安全出口不少於 2 個的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等,其室內任一點至最近疏散門或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於 30m;當疏散門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樓梯間時,應採用長度不大於 10m 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當該場所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室內任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離可分別增加 25%。具體要求詳見《規范》圖示5.5.17,以及專題講解:消防安全疏散詳解-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開敞式辦公區等。

第五章 消防設施

一、室內消火栓系統:

餐飲建築的室內消火栓系統,依公共建築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自動滅火系統:

1、單、多層商店建築中,以及任一層建築面積大於 1500m² 或總建築面積大於 3000m² 的展覽、商店、餐飲和旅館建築,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8.3.4)

2、高層餐飲建築以及高層建築的餐飲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8.3.3)

3、以上情況,除規范另有規定和不宜用水保護或滅火的場所外,宜採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4、餐廳建築面積大於1000m²的餐館或食堂,其烹飪操作間的排油煙罩及烹飪部位應設置自動滅火裝置,並應在燃氣或燃油管道上設置與自動滅火裝置聯動的自動切斷裝置。(8.3.11)

食品工業加工場所內有明火作業或高溫食用油的食品加工部位宜設置自動滅火裝置。(8.3.11)

註:對於外賣和集體用餐配送等情況,可視為無就餐空間的餐飲場所,宜參照本條文要求設置自動滅火裝置。

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餐飲建築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依公共建築的相關規定執行。

2、設置機械排煙、防煙系統、雨淋或預作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固定消防水炮滅火系統、氣體滅火系統等需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鎖動作的場所或部位,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8.4.1)

四、防煙排煙系統:

餐飲建築屬於公共建築,應按《建規》8.5有關公共建築的要求設置防煙和排煙設施,具體設置要求應依《建築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准》執行。

五、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

1、餐飲建築屬於民用建築中的公共建築,其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應參照《建築設計防火規范》10.3章要求以及《飲食建築設計標准》要求設置。其中:

1.1、建築面積大於200m²的營業廳、餐廳等人員密集的場所應設置疏散照明系統。(10.3.1)

1.2、中型及中型以上飲食建築的廚房區域應設置供繼續工作的備用照明,其照度不應低於正常照明的1/5;用餐區域應設置供繼續營業的備用照明,其照度不應低於正常照明的1/10;(5.3.7)

1.3、小型飲食建築的廚房區域、用餐區域,宜設置備用照明,其照度不應低於10lx;(5.3.7)

1.4、一般場所的備用照明啟動時間不應大於1.5s,貴重物品區域和收銀台的備用照明應單獨設置,其啟動時間不應大於0.5s。(5.3.7)

2、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具體設置要求,應依據《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准》確定。

3、商店、餐飲場所各樓層的明顯位置應設置安全疏散指示圖,指示圖上應標明疏散路線、安全出口、人員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說明。(7.5.2-12)

六、滅火器:

1、餐飲建築及餐飲場所應設置滅火器(8.1.10),其中:

1.1 建築面積在200㎡及以上的公共娛樂場所,客房數在50間以上的旅館、飯店的公共活動用房、多功能廳、廚房,應按嚴重危險級配置滅火器。(附錄D)

1.2 建築面積在200㎡ 以下的公共娛樂場所,客房數在50間以下的旅館、飯店的公共活動用房、多功能廳和廚房,可按中危險級及以上等級配置滅火器。(附錄D)

2、滅火器的具體設置要求,應依據《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確定。

七、其他:

1、廚房區域加工製作區(間)的電源進線應留有一定餘量,配電箱應留有一定數量的備用迴路。電氣設備、燈具、管路應有防潮措施。(5.3.9)

2、公共建築的浴室、衛生間和廚房的豎向排風管,應採取防止迴流措施並宜在支管上設置公稱動作溫度為70℃的防火閥。公共建築內廚房的排油煙管道宜按防火分區設置,且在與豎向排風管連接的支管處應設置公稱動作溫度為150℃的防火閥。(9.3.12 )

⑥ 國家消防局對"廚房滅火設備裝置"的安裝與否有強制性規定嗎

山東大豪廚房滅火裝置友情提示:目前國家法規3個,地方法規N個地區,簡單的說,火災高危單位都要上!
一、國家法規:《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版
第8.3.11條:餐廳建築面積大於1000m2的餐館或食堂,其烹飪操作間的排油煙罩及烹飪部位應設置自動滅火裝置,並應在燃氣或燃油管道上設置與自動滅火裝置聯動的自動切斷裝置。食品工業加工場所內有明火作業或高溫食用油的食品加工部位宜設置自動滅火裝置。
二、國家法規:《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版局部修訂徵求意見稿(201911)
第8.3.3A條: 建築高度大於250m的民用建築,廚房應設置廚房設備自動滅火裝置。
條文說明:廚房火災主要發生於烹飪部位的灶台、排油煙罩及附近排油煙管,在這些部位設置自動滅火裝置能有效減小此類火災的危害。
三、國家法規:《大型商業綜合體消防管理規定(試行)》應急消【2019】314號令
第二條 本規則中的商業綜合體是指集購物、住宿、餐飲、娛樂、展覽、交通樞紐等兩種或兩種以上功能於一體的單體建築和通過地下連片車庫、地下連片商業空間、下沉式廣場、連廊等方式連接的多棟商業建築組合體。
第三條 本規則適用於已建成並投入使用且建築面積不小於5萬平方米的商業綜合體。
第六章.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
第三十四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內餐飲場所的管理要求:
第6條: 廚房內應當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報警裝置,排油煙罩及烹飪部位應當設置能夠聯動切斷燃氣輸送管道的自動滅火裝置,並能夠裝報警信號反饋及消防控制室。

⑦ 消防規定超多少平方餐廳需加裝自動滅火裝置

建規

根據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第8.3.3條,單多層餐飲任一層建築面積大於專屬1500㎡,或者總建築面積大於3000㎡,應該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如果設置在高層建築內,一般不管面積大小都是需要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

⑧ 廚房滅火裝置國家要求必須安裝

隨著近幾年181念安3365消防5ll9廚房火災頻頻發生,尤其是商業性質的廚房,本就屬於人員流動,就餐人員密集的場所,所以,廚房的安全尤為重要,對於安裝廚房自動滅火設備也從以前的建議安裝改成了現在的強制性安裝,對於新場所,若無廚房自動滅火設備將不允許營業,對於沒有安裝的場所予以通知,拒不執行的將勒令停業整頓的處罰。

⑨ 北京市加強餐飲場所消防安全工作具體是怎麼做的呢

為進一步做好餐飲場所和單位食堂消防安全工作,北京市多措並舉全面開展餐飲場所的消防安全檢查工作,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保證消防設施完好有效。督促餐飲場所、單位食堂在烹飪操作間灶台附近配置滅火器、滅火毯,定期進行維護保養,保持完好有效。對於建築面積大於1000平米的餐館或食堂,要在烹飪操作間的排油煙罩及烹飪部位設置自動滅火裝置,在燃氣或燃油管道上設置與自動滅火裝置聯動的自動切斷裝置。強化施工期間管理。

餐飲場所、單位食堂在營業期間禁止動火施工,非營業期間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時,要督促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安排專人監護。經施工現場防火負責人審查批准,領用用火證後,方可在指定的地點、時間內作業,保證施工及使用范圍的消防安全。

⑩ 餐廳消防要求

餐廳通常需要設置消防報警系統、消火栓系統。對於噴淋系統參考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8.5.1 下列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除不宜用水保護或滅火者以及本規范另有規定者外,宜採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4 任一樓層建築面積大於1500m2或總建築面積大於3000m2 的展覽建築、商店、旅館建築、以及醫院中同樣建築規模的病房樓、門診樓、手術部;建築面積大於500m2的地下商店;
8.5.8 公共建築中營業面積大於500m2的餐飲場所,其烹飪操作間的排油煙罩及烹飪部位宜設置自動滅火裝置,且應在燃氣或燃油管道上設置緊急事故自動切斷裝置。
如果是內部食堂就不需要作噴淋了,消火栓設置參考:8.3 室內消火栓等的設置場所
8.3.1 除符合本規范第8.3.4條規定外,下列建築應設置DN65的室內消火栓:
4 超過5層或體積大於10000m3的辦公樓、教學樓、非住宅類居住建築等其它民用建築;
5 超過7層的住宅應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當確有困難時,可只設置乾式消防豎管和不帶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內消火栓。消防豎管的直徑不應小於DN65。
8.3.3 設有室內消火栓的人員密集公共建築以及低於本規范第8.3.1條規定規模的其它公共建築宜設置消防軟管卷盤;建築面積大於200m2的商業服務網點應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

如果是1000平米的內部食堂就不需要設置噴淋了,消火栓設置參考:
8.3 室內消火栓等的設置場所
8.3.1 除符合本規范第8.3.4條規定外,下列建築應設置DN65的室內消火栓:
4 超過5層或體積大於10000m3的辦公樓、教學樓、非住宅類居住建築等其它民用建築;
5 超過7層的住宅應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當確有困難時,可只設置乾式消防豎管和不帶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內消火栓。消防豎管的直徑不應小於DN65。
8.3.3 設有室內消火栓的人員密集公共建築以及低於本規范第8.3.1條規定規模的其它公共建築宜設置消防軟管卷盤;建築面積大於200m2的商業服務網點應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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