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關於招標及投標邀請
第二部分 釋義 第二章 招標
中國人大網 2000年10月18日 瀏覽字型大小:【大 中 小】 列印本頁
本章是關於招標的規定,共17條,分別規定了以下內容:(1)招標人的定義及哪些主體可以作為招標人進行招標(第8條);(2)按規定需要進行項目審批的招標項目應經預先審批,招標項目的資金來源應當落實並應在招標文件中如實載明(第9條);(3)招標人可以採用的兩種招標方式(第10條);(4)國家和地方的重點項目應當進行公開招標,因不適宜公開招標而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須經批准(第11條);(5)招標人可以委託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具備條件的也可以自行招標,禁止強行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禁止強制招標人委託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第12條);(6)招標代理機構的性質、應具備的條件及負責其資格認定的主管部門(第13條、14條);(7)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託的范圍內從事招標業務(第15條);(8)公開招標應發布招標公告及公告應載明的主要事項(第16條);(9)對邀請招標被邀請對象的人數及基本條件的要求及投標邀請書應載明的主要事項(第17條);(10)招標人對潛在投標人的資格審查(第18條);(11)對招標人編制招標文件的基本要求(第19條、20條);(12)招標人可組織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第21條);(13)招標人對招標投標有關情況的保密義務(第22條);(14)對招標文件的澄清和修改(第23條);(15)招標人應合理確定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第24條)。
第八條 招標人是依照本法規定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釋義】 本條是關於招標人定義的規定。
一、本條關於招標人定義的規定包括兩層意思:
1.招標人須是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人。所謂「招標項目」,即採用招標方式進行采購的工程、貨物或服務項目。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發包的招標人,通常為該項建設工程的投資人即項目業主;國家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通常為依法設立的項目法人(就經營性的建設項目而言)或者項目的建設單位(就非經營性建設項目而言)。貨物招標采購的招標人,通常為貨物的買主。服務項目招標采購的招標人,通常為該服務項目的需求方。
2.招標人須是法人或其他組織,自然人不能成為招標人。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法人包括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機關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企業法人包括公司和其他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根據民法通則和本條的規定,各種所有制形式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公司以外其他類型的國有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以及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等,都具有作為招標人參加招標投標活動的權利能力;有獨立經費的各級國家機關和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也都具有作為招標人參加招標投標活動的權利能力。本法所稱的其他組織是指除法人以外的其他實體,包括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及企業的分支機構等。這些企業和機構也可以作為招標人參加招標投標活動。鑒於招標采購的項目通常標的大,耗資多,影響范圍廣,招標人責任較大,為了切實保障招投標各方的權益,本法未賦予自然人成為招標人的權利。但這並不意味著個人投資的項目不能採用招標的方式進行采購。個人投資的項目,可以成立項目公司作為招標人。
二、本條關於招標人的規定基本涵蓋了我國目前實踐中出現的招標主體的范圍。我國自八十年代初開始推行招標投標制度以來,至今已在基本建設項目、機械成套設備、進口機電設備、科技項目、政府機關辦公設備和大額辦公用品的采購等許多領域都開展了招標投標活動,招標主體主要是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項目法人)、企業以及實行政府采購制度的國家機關。從國外的情況看,法律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主要是政府采購項目,所規定的招標主體通常為國家機關、地方當局和公營企業;此外,還包括從事水、能源、交通運輸和電信等事業的由國家授予專營權的企業以及受國家政府資助的不具有工、商業性質的其他法人。
三、本條規定的法律意義在於:確定招標人的主體資格即規定了哪些人可以成為招標人從事招標活動,有利於進一步明確招標人的法律地位,規定其應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使招標人與其他主體之間的區別和聯系更加清晰、明確;從立法技術上說,這一條規定與本法有關適用范圍和調整對象的規定相配合,解決了哪些人可以招標,哪些項目必須招標的問題,使整個規定更加符合我國的實際,更有規范性。
第九條 招標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應當先履行審批手續,取得批准。
招標人應當有進行招標項目的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並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如實載明。
【釋義】 本條是關於招標項目的預先批准和招標資金來源應當落實的規定。
一、本法第3條規定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包括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國家融資的項目,以及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這些項目大都關系國計民生,涉及到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因此,多數項目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需要立項審批。該審批工作應當在招標前完成。一般來說,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需由省級人民政府計劃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由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批准,有些還需報國務院批准;國家試行的特許權試點項目,由所在省(區、市)的計劃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提出項目預可行性研究報告,經行業主管部門初審後由國家計委批准,必要時由國家計委初審後報國務院審批;地方重點建設項目根據其重要性和規模分別由省級人民政府和省級人民政府的計劃主管部門審批。
擬招標的項目應當合法,這是開展招標工作的前提。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應批准而未經批準的項目,或違反審批許可權批準的項目均不得進行招標。在項目審批前擅自開始招標工作,因項目未被批准而造成損失的,招標人應當自行承擔法律責任。對於國家未規定必須進行審批的項目,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招標時間。
二、招標人應當有進行招標項目的相應資金或者有確定的資金來源,這是招標人對項目進行招標並最終完成該項目的物質保證。招標項目所需的資金是否落實,不僅關繫到招標項目能否順利實施,而且對投標人利益關系重大。投標人為獲得招標項目,通常進行了大量的准備工作,在資金上也有較多的投入,中標後如果沒有資金保證,勢必造成不能開工或開工後中途停工,或者中標後作為貨主的招標人無錢買貨,這將損害投標人的利益。如果是涉及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工程,還會給公共利益造成損害。因此,必須強調招標人在招標時應有與項目相適應的資金保障。從目前的實踐看,招標項目的資金來源一般包括:國家和地方政府的財政撥款、企業的自有資金及包括銀行貸款在內的各種方式的融資,以及外國政府和有關國際組織的貸款。根據本條的規定,招標人在招標時必須確實擁有相應的資金或者有能證明其資金來源已經落實的合法性文件為保證,並應當將資金數額和資金來源在招標文件中如實載明。
招標投標活動作為一種民事活動必須堅持誠實信用的原則,招標文件所載內容必須真實,其中關於資金數額和資金來源的情況必須如實載明,招標人不得做假。
三、本條的這一規定尤其對建設工程的招標具有較強的針對性。由於我國近年來建設市場一直屬於買方市場,長期處於僧多粥少的狀態,一些招標單位利用投標人急於找到施工項目的心理,迫使投標人墊資施工,這不僅損害了投標人的利益,而且也難以保證施工的順利進行並按期完工。為了維護建設市場的正常秩序,切實保護招標投標各方的合法權益,本條對招標人的資金保障問題作了專門規定。
第十條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釋義】 本條是關於招標方式的規定。
一、招標投標作為大額采購的一種主要交易方式在國外已有多年的歷史。招標活動按照不同的標准可以劃分為多種形式,比如,按其性質劃分,可分為公開招標即無限競爭性招標和邀請招標即有限競爭性招標;按競爭范圍劃分,可分為國際競爭性招標和國內競爭性招標;工程建設項目按價格確定方式劃分,可分為固定總價項目招標、成本加酬金項目招標和單價不變項目招標等等。無論哪一種招標方式,都離不開招標的基本特性,即招標的公開性、競爭性和公平性。招標的公開性是指招標具有公開發布投標邀請,公開開標的特點;其招標程序、投標商資格審查標准和中標評選標准等均依法事先確定,並通過法定形式向潛在投標商公開,從而使招標活動具有較高的透明度;招標的競爭性是指招標人通過向較多的人招標,最大限度地吸引潛在投標商報價,通過貨比多家的辦法,采購到價格最低,質量最好,效益最高的工程、貨物或服務。這種市場經濟的辦法,使眾多的投標商經歷了競爭、優化和殘酷的淘汰過程,使招標活動變得更為科學,更市場化;招標的公平性是指參加投標的投標人之間的法律地位平等,他們將在大家共知的同一評標標准下接受考評,並且不允許招標人與個別投標人進行一對一的談判。本法從上述招標活動的基本性質出發,結合我國招標投標活動的實際,規定了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兩種基本形式。
1.公開招標,也稱無限競爭性招標,是指由招標方按照法定程序,在公開出版物上發布招標公告,所有符合條件的供應商或承包商都可以平等參加投標競爭,從中擇優選擇中標者的招標方式。根據本條的規定,公開招標需符合如下條件:(1)招標人需向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的科研項目的招標還可包括個人)發出投標邀請。招標人應當通過為全社會所熟悉的公共媒體公布其招標項目、擬采購的具體設備或工程內容等信息,向不特定的人提出邀請。任何認為自己符合招標人要求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個人都有權向招標人索取招標文件並屆時投標。採用公開招標的,招標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向符合條件的投標人出售招標文件,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不得以地區或者部門不同等借口違法限制任何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2)公開招標須採取公告的方式,向社會公眾明示其招標要求,使盡量多的潛在投標商獲取招標信息,前來投標,從而保證了公開招標的公開性。實際生活中人們經常在報紙上看到「XXX招標通告」,此種方式即為公告招標方式。採取其他方式如向個別供應商或承包商寄信等方式采購的都不是公告方式,不應為公開招標人所採納。招標公告的發布有多種途徑,如可以通過報紙、廣播、網路等公共媒體。公開招標的優點在於能夠在最大限度內選擇投標商,競爭性更強,擇優率更高,同時也可以在較大程度上避免招標活動中的賄標行為,因此,國際上政府采購通常採用這種方式。
2.邀請招標,也稱為有限競爭性招標,是指招標方選擇若干供應商或承包商,向其發出投標邀請,由被邀請的供應商、承包商投標競爭,從中選定中標者的招標方式。如上所述,公開招標在其公開程度、競爭的廣泛性等方面具有較大的優勢,但公開招標也有一定的缺陷,比如,由於投標人眾多,一般耗時較長,需花費的成本也較大,對於采購標的較小的招標來說,採用公開招標的方式往往得不償失;另外,有些項目專業性較強,有資格承接的潛在投標人較少,或者需要在較短時間內完成采購任務等,也不宜採用公開招標的方式。邀請招標的方式則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這些缺陷,同時又能夠相對較充分地發揮招標的優勢。根據本條的規定,邀請招標的特點是:(1)招標人在一定范圍內邀請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有的科研項目的招標還可包括個人)投標。與公開招標不同,邀請招標不須向不特定的人發出邀請,但為了保證招標的競爭性,邀請招標的特定對象也應當有一定的范圍,根據本法第17條的規定,招標人應當向3個以上的潛在投標人發出邀請。(2)邀請招標不須發布公告,招標人只要向特定的潛在投標人發出投標邀請書即可。接受邀請的人才有資格參加投標,其他人無權索要招標文件,不得參加投標。應當指出,邀請招標雖然在潛在投標人的選擇上和通知形式上與公開招標有所不同,但其所適用的程序和原則與公開招標是相同的,其在開標、評標標准等方面都是公開的,因此,邀請招標仍不失其公開性。
邀請招標可以採取兩階段方式進行。當招標人對新建項目缺乏足夠的經驗,對其技術指標尚無把握時,可以通過技術交流會等方式廣泛摸底,博採眾議,在收集了大量的技術信息並進行評價後,再向選中的特定法人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邀請被選中的投標商提出詳細的報價。
二、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是國際上使用最為廣泛的兩種方式。由於其各有特點,一些國家規定招標人可以選擇適用。比如,歐盟有關公共采購的法律中規定,如果采購金額超過法定界限,必須使用招標形式的,項目法人有權自由選擇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實踐中邀請招標的方式往往得到較多的採用。有的國家或國際組織則規定一般情況下應當使用公開招標的方式,只在符合規定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選擇邀請招標的方式。本法根據兩種招標形式的特點及在我國使用的情況,本著既有利於保證競爭的廣泛性,又利於節約、省時並能基本保證招標質量的原則,除在第11條對國家和地方重點項目採用邀請招標作了必要的限制外,允許招標人對上述兩種招標方式自行選擇。
三、我國實踐中特別是在建築領域里還有一種使用較為廣泛的采購方法,被稱為「議標」,實質上即為談判性采購,是采購人和被采購人之間通過一對一談判而最終達到采購目的的一種采購方式,不具有公開性和競爭性,因而不屬於本法所稱的招標投標采購方式。從實踐上看,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的采購方式要求對報價及技術性條款不得談判,議標則允許就報價等進行一對一的談判。因此,有些項目比如一些小型建設項目採用議標方式目標明確,省時省力,比較靈活;對服務招標而言,由於服務價格難以公開確定,服務質量也需要通過談判解決,採用議標方式不失為一種恰當的采購方式。但議標因不具有公開性和競爭性,採用時容易產生幕後交易,暗箱操作,滋生腐敗,難以保障采購質量,據有些省的統計,在所有經濟犯罪案件中有40%與招標投標有關,而這類犯罪案件的絕大部分又與招標方式採用議標有關。本法根據招標的基本特性和我國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未將議標作為一種招標方式予以規定。按照本條的規定,凡屬本法第3條規定必須招標的項目以及按照本法第2條規定自願採用招標方式進行采購的項目,都不得採用議標的方式。
第十一條 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釋義】 本條是關於國家重點項目招標所採用招標方式的規定。
一、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是從國家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中確定的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骨幹項目,具體包括:基礎設施、基礎產業和支柱產業中的大型項目,高科技並能帶動行業技術進步的項目,跨地區並對國民經濟發展或者區域經濟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項目及對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項目等等。地方重點項目包括由各省級地方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的具體情況確定的對當地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項目。這些項目絕大部分使用國有資金,項目的質量和進度直接影響人民的生活和國民經濟的發展。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證項目質量,節約國有資金,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有必要盡可能採用公開招標的方式以求最充分的競爭。一些大型的技術尖端的國家重點項目,還需要通過國際競爭性招標的方式徵集投標商。為此,對本條的規定,應理解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國家重點項目和地方重點項目,一般應採用公開招標的方式進行招標。
二、本條規定的不適宜公開招標的項目,是指由於項目本身的原因,致使無法採用公開招標方式進行采購(例如,項目的技術要求復雜或有特殊的專業要求,只有少數幾家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或者採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不符合經濟合理性要求的(例如,有的重點項目雖很重要,但項目規模不大,與公開招標所需的費用與時間不成比例,需要通過限制投標者人數來達到節約與效率的目的的)。至於究竟哪些項目屬於不適宜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需要由本條規定的審批機關根據每一項目的具體情況加以判斷。按照本條規定,對不適於公開招標的國家和地方重點項目,經批准可以採用邀請招標的方式。
三、為了防止招標人以項目不適於公開招標為由規避本應進行的公開招標,本條規定了重點項目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批准程序,即國家重點項目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需經國家發展計劃部門批准;地方重點項目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需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 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託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釋義】 本條是關於招標人有權自行招標或委託他人代為招標的規定。
一、根據本條第1款的規定,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託其辦理招標事宜。這一規定有三層含義:(1)招標人委託招標代理機構屬自願委託,即是否委託招標代理機構由招標人自行決定,法律不要求所有招標活動都必須委託招標機構代理招標。(2)委託哪一家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由招標人自主決定,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包括招標人的上級主管部門、有關領導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以規章規定、作出行政決定或領導人批條子、打電話等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不得採取任何方式給招標人施加各種壓力,迫使其委託特定的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3)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的關系是委託代理關系。根據本條和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這種委託代理關系表現為:招標代理機構受招標人委託,在招標代理許可權范圍內,以招標人的名義組織招標工作,招標人為委託人,招標代理機構為受託人;招標人對招標代理機構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招標人委託招標代理機構從事招標工作的,應當與招標代理機構簽訂書面委託合同,明確規定招標代理機構的代理許可權,以分清責任,避免越權代理和不必要的糾紛,保證招標代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根據本條第2款的規定,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這一規定的含義是:(1)有能力的招標人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不須委託他人辦理;(2)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業務需有一定條件,即招標人應當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這是因為:第一,招標文件是整個招標活動中對招標人和投標人都具有約束力的最重要的文件,是招標活動的章程。其中包括招標項目的主要技術條款和價格要求、評標標准及合同主要條款等重大實質性信息,專業性強、內容復雜,對編制者的專業水平,招標經驗及對投標商信息的掌握程度要求較高,能否編制出完整、嚴謹的招標文件,直接影響招標的質量,也是招標成敗的關鍵。因此招標人自行招標的,要求招標人要有相應的專業人員,具有獨立編制招標文件的能力。第二,有效組織評標是保證評標工作嚴格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和評標標准進行,維護招標的公正、公平性,避免糾紛,保障招標工作圓滿完成的重要環節。因此,招標人自行招標的,須有能夠有效地組織評標的能力,如需有專門的班子具體從事組織工作,對招標項目的專家源有較廣泛的了解等等。
為了保證自行招標的質量,防止自行招標人不具備招標能力擅自招標,或隨意變更招標程序和評標標准,造成招標工作的混亂,監督其對投標人提供平等競爭的機會,切實保障投標人的合法權益,本條第3款規定,對依照本法第3條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備案制度雖然不是一種事先審批的制度,只是要求當事人在自行招標的同時,書面告知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以備查,但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可以通過備案制度掌握情況,如發現自行招標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有權要求其糾正。
根據本條的規定,對自願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招標的,不須備案。
三、招標人是擬招標項目的所有者,是市場經濟的主體,有自行辦理招標或委託他人招標的自主權利。但是近年來實踐中一些地方和部門對招標投標活動非法干預較多,其中強制招標單位委託代理,或者為招標單位指定代理機構,為本部門、本系統謀取經濟利益的情況屢見不鮮,這種作法剝奪了招標人自行招標和自願委託他人招標的權力,侵害了國家和其他招標、投標主體的利益,使招標活動無法做到真正的公平和公正,擾亂了招標投標的市場競爭秩序。本條針對實踐中存在的上述問題,明確規定了招標人自行招標和委託他人招標的權利,對保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扼制招標投標活動中的腐敗行為將起到促進作用。
第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並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營業場所和相應資金;
(二) 有能夠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條件、可以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人選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庫。
【釋義】 本條是關於招標代理機構的性質及資格條件的規定。
一、招標代理機構的法律性質。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並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這里有幾層含義:(1)招標代理機構的性質既不是一級行政機關,也不是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而是以自己的知識、智力為招標人提供服務的獨立於任何行政機關的組織。招標代理機構可以以多種組織形式存在,如可以是有限責任公司,也可以是合夥等。從我國目前的情況看,自然人一般不能從事招標代理業務。(2)招標代理機構需依法登記設立,招標代理機構的設立不需有關行政機關的審批,但其從事有關招標代理業務的資格需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認定。(3)招標代理機構的業務范圍包括:從事招標代理業務,即接受招標人委託,組織招標活動。具體業務活動包括幫助招標人或受其委託擬定招標文件,依據招標文件的規定,審查投標人的資質,組織評標、定標等等;提供與招標代理業務相關的服務即指提供與招標活動有關的咨詢、代書及其他服務性工作。
二、招標代理機構需具備下列條件方能設立:(1)無論是哪種組織形式的代理機構都必須有固定的營業場所以便於開展招標代理業務。(2)有與其所代理的招標業務相適應的能夠獨立編制有關招標文件、有效組織評標活動的專業隊伍和技術設施,包括有熟悉招標業務所在領域的專業人員,有提供行業技術信息的情報手段及有一定的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經驗等等。(3)應當備有依法可以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人選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庫,其中所儲備的專家均應當從事相關領域工作8年以上並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
三、招標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化工作,有完整的程序,環節多,專業性強,組織工作繁雜,招標代理機構由於其專門從事招標投標活動,在人員力量和招標經驗方面有得天獨厚的條件,因此國際上一些大型招標項目的招標工作通常由專業招標代理機構代為進行。近年來,我國的招標代理業務有了長足的發展,相繼出現了機電設備招標公司、國際招標公司、設備成套公司等專業招標代理機構,這些機構的出色工作對保證招標質量,提高招標效益起到了有益的作用。但是招標代理工作中也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特別是招標代理機構的法律性質不明確,長期政企不分,處於無序競爭的狀態;一些招標代理機構為承攬項目無原則地遷就招標人的無理要求,從而損害了投標人的合法權益,違反了招標的公正性原則,影響了招標的質量,甚至給國家和集體財產造成損失。因此,實踐中迫切需要明確招標代理機構的法律地位,加強對招標代理機構的管理。本法第一次在法律中明確規定了招標代理機構的性質和設立條件,對規范我國招標代理工作將起到促進作用。
第十四條 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從事其他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認定的主管部門由國務院規定。
招標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
『貳』 第三方招標流程具體包括哪些
招標資格與備案: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按規定向相關部門備案;委託代理招標事宜的應簽訂委託代理合同。
確定招標方式: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確定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
發布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實行公開招標的,應在國家或地方指定的報刊、信息網或其它媒介,並同時在中國工程建設和建築業住處網上發布招標公告;實行邀請招標的應向三個以上符合資質條件的投標人發送投標邀請。
編制、發放資格預審文件和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書:採用資格預審的,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向參加投標的申請人發放資格預審文件。
資格預審,確定合格的投標申請人:審查、分析投標申請人報送的資格預審申請書的內容,招標人如需要對投標人的投標資格合法性和履約能力進行全面的考察,可通過資格預審的方式來進行審核。招標人可按有關規定編制資格預審文件並在發出三日前報招標投標監督機構審查,資格預審應當按有關規定進行評審,資格預審結束後將評審結果向相關機構備案。備案三日內招標投標監督機構沒有提出異議,招標人可發出"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並通知所有不合格的投標人。
編制、發出招標文件:根據有關規定、原則和工程實際情況、要求編制招標文件,並報送招標投標監督機構進行備案審核。審定的招標文件一經發出,招標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其內容,確需變更時,須經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批准,並在投標截止日期前通知所有的投標單位。招標人按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召開發標會議,向投標人發放招標文件、施工圖紙及有關技術資料。
踏勘現場:招標人按招標文件要求組織投標人進行現場踏勘,解答投標方提出的問題,並形成書面材料,報招標投標監督機構備案。
編制、遞交投標文件: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編制投標書,並按規定進行密封,在規定時間送達招標 文件指定地點。
組建評標委員會。
開標:招標人依據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和地點,開啟所有投標人按規定提交的投標文件,公開宣布投標人的名稱、投標價格及招標文件中要求的其他主要內容。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代表和相關人員在招標投標監督機構監督下公開按程序進行。
從發布招標文件之日起至開標,時間不得少於20天。
評標:評標是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可以採用綜合評估法或經評審的最低價中標法;評標委員會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方法,藉助計算機輔助評標系統對投標人的投標文件按程序要求進行全面、認真、系統地評審和比較後,確定出不超過3名合格中標候選人,並標明排列順序;評標委員會推薦中標候選人或直接確定中標人應當符合:1、能夠最大限度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准;2、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並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低於企業成本的除外。
定標:招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要求和評標委員會推薦的合格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也可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中標結果公示:招標人在確定中標人後,對中標結果進行公示,時間不少於3天。
中標通知書備案:公示無異議後,招標人將工程招標、開標、評標、定評情況形成書面報告備案。發中標通知書。
合同簽署、備案:中標人在30個工作日內與招標人按照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簽訂合同5日內報招標投標監督機構備案。
初步設計批復或方案批復(有規劃許可證的請提供規劃許可證);
開戶銀行資金證明(原件);
工程施工公開招標核准登記表(一式三份)(市招標辦網站下載);
招標公告(一式三份);
招標代理合同(附代理人員名單)或者自行招標許可證;
開挖深度5米以上,需提供基坑圍護方案;
裝飾工程需提供房屋產權證明、租賃合同;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明的,需提供該工程的原規劃許可證、中標通知書、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報告等。裝飾工程對外立面改變的需提供規劃許可證;
公開招標的施工項目,招標人對投標申請人進行資格預審的,需先提交資格預審申請報告及資格預審文件,經批准後,再進入報建程序。
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應當先履行審批手續,取得批准。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需要履行審批的規定,包括兩個方面:
建設項目本身是否按現行項目審批管理制度規定辦理了審批、核准或備案手續,取得批准;關於現行項目審批管理制度,從2004年《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發布以後,國家對原有項目審批管理制度已作了重大改革。
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發布了《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改進和完善報請國務院審批或核準的投資項目管理辦法》、《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外商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實行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制指導意見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審批地方政府投資項目的有關規定》等一系列文件,對項目審批、核准和備案的內容、程序以及核準的審核機關等做出了詳細的規定。
招標項目是否按規定申報了招標事項的審批、核准手續,取得批准。關於招標項目需申報招標事項的核准手續,應按《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工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增加招標內容和核准招標事項暫行規定》和《工程建設項目自行招標試行辦法》的規定進行的。
《招標投標法》第12條規定: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託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據此可知,招標人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也可以委託專業機構代理招標。
『叄』 招標文件內容缺失要件怎麼辦
可以通過提出異議的方式在開標前咨詢招標方或代理機構,要求其給出解釋或進行澄清。
根據國家規定,投標人、潛在投標人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如果對招投標活動不認可,認為其不符合法律法規,是有權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的。
提出異議的時間及方式,具體表現為以下四種:
1、對資格預審文件存在異議
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就算是沒有正式參與投標企業或單位均可提出質疑。
2、對招標文件存在異議
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在招標單位沒有作出答復前,應該暫停招投標流程。
3、對開標存在異議
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一定要在開標現場提出,這種現場異議,招標方必須當場回復並記錄。各位投標人,千萬不要抹不開面子,該提就要提,否則錯過時機開標結束後再提,一來是過了時效性,二來增加維權成本。
4、對評標結果存在異議
對評標結果存在異議,比如:對候選人資格提出異議、對候選人在投標過程中的行為提出異議(串標、圍標、腐敗等),應該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該自收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
除了以上四點外,投標人如果有其他異議,雖然招投標法律沒有規定提出異議的方式和時間,但這並不代表不能提,只是要注意越快提出越好。
『肆』 招標投標具體流程
招投標流程可以分為六個階段: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定標及訂立合同等。
1、招標人(即業主)辦理項目審批或備案手續(如需要)。項目審批或備案後,招標人開標項目實施。
2、招標工作啟動。招標人可以委託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也可以自行招標(但備案程序較為繁瑣),多數為招標代理機構(即招標公司)承擔招標工作。
3、招標公司協助招標人進行招標策劃。即確定:招標進度計劃,采購時間,采購技術要求,主要合同條款,投標人資格,采購質量要求等等。
4、招標公司在招標人配合下,根據招標策劃編制招標文件(包括上述策劃內容和招標公告)。
5、招標人確認後,招標公司發出招標公告(公開招標)或投標邀請(邀請招標)。投標人看到公告或收到邀請後前往招標公司購買招標文件。
6、獲得招標文件後,投標人應研究招標文件和准備投標文件。其間,如有相關問題可與招標公司進行招標文件澄清,必要時招標公司將組織招標項目答疑會。並根據答疑或澄清內容,對全部投標人發布補充文件,作為招標文件的必要組成和修改。
7、招標公司在開標前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評委會組成和評標須符合《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
8、招標公司組織招標人、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進行開標。
開標包括:招標公司委派的主持人宣布開標紀律>確認和宣讀投標情況>宣布招標方有關人員情況>檢查投標文件密封情況>唱標(對投標函或投標一覽表中的投標人名稱/價格/交貨期/投標保證金等內容唱標)>完成開標記錄並各方簽字>開標結束.
9、評委會審查投標文件進行初步評審、詳細評審和澄清(如有必要),確定中標候選人。
10、招標公司根據評委會意見出具評標報告,招標人根據評標報告,在中標候選人之間確定最終中標人。
11、招標公司根據評標報告發出中標、落標通知書。
12、中標人根據中標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內與招標人簽訂合同。
另外,在第五項可以增加資格預審。即招標公告中增加對投標人資格要求,投標人事先遞交資格文件、滿足資格條件後,招標公司才將招標文件發售給該投標人。此時的招標公告實際為招標資格預審公告,代替了招標公告的作用。
(4)稱重式箱缺條檢測裝置招標擴展閱讀:
《招標投標法》第5條規定: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招投標的意義
1.有利於科學合理的確定交易周期。
2.合理的控製成本,實現資金效益最大化,有效防止不正當競爭。
3.促進了工程質量不斷提高,使企業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增加管理儲備。
4.簡化了工程結算手續,減少扯皮現象,密切了承發包雙方協作關系。
5.促進了施工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落實,調動了企業內部的積極性。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12條的規定,工程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1)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而不適宜招標的;
(2)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術採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4)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標人仍具備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伍』 影響自動稱重機(重量復檢機)精度的因素有哪些
影響稱重機的因素可以分為人為因素以及非人為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