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水利工程行業對有毒有害氣體檢測裝置位置高度有沒有要求
檢測裝置跟被檢測氣體的密度有關,密度大的,檢測裝置放下面,密度小的,檢測裝置放上面!
『貳』 四大水利工程原理
它山堰、鄭國渠、靈渠、都江堰合稱為中國古代四大水利工程。
它山堰
位於寧波市鄞縣鄞江鎮西南它山旁,建於833年(唐太和七年)。它山堰長134.4米,面寬4.8米,皆用長2至3米、闊0.2至0.35米條石砌築,左右各36石級。堰面全部用條石砌築而成,堰身為木石結構,有逾抱大梅木枕卧堰中,歷干余年不腐,被稱為"它山堰梅梁"。修建它山堰的目的,是為了抵禦潮汐,使海水與江河分流,鹹淡阻隔。江河水經過該堰分流兩道:一支入月湖,另一支入鄞江和奉化江,灌溉千畝良田,化水害為水利。它山堰與鄭國渠、靈渠、都江堰同為中國古代四大水利工程。迄今千餘年,歷經洪水沖擊,仍基本完好,繼續發揮阻咸、蓄淡、引水、泄洪作用。1988年12月28日,國務院公布它山堰為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鄭國渠
鄭國渠首位於涇陽縣王橋鄉上然村北的仲山西麓,其東有仲山,嵯峨地形特點是西北微高,東南略低。渠首充分利用這一地形,使乾渠沿北山南麓居於最高地帶向東伸展,分支灌溉。
鄭國渠首的兩個渠口相距很近,很可能是為了便於引水分先後期開鑿。鄭國渠是我國戰國時期繼西門豹治鄴建成漳水十二渠、秦蜀郡守李冰建成都江堰之後的又一大型水利工程,它從規劃、設計、施工以及用洪用沙方面都有許多獨到之處,是我國古代水利史上的首創。
靈 渠
靈渠,建成於公元前214年(秦始皇33年),是跨越湘江水系和珠江水系的古運河,位於湘桂走廊中心興安縣境內,與陝西的鄭國渠、四川的都江堰並稱為「秦的三大水利工程」。 郭沫若先生稱為:「與長城南北相呼應,同為世界之奇觀。」
靈渠歷史悠久,設計精巧,全長37公里,由鏵嘴、大小天平、南渠、北渠、泄水天平和陡門組成。將海洋河水三七分流,三分入灕江,七分入湘江,溝通了長江、珠江兩大水系。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統一北方六國之後,又與公元前211年對浙江、福建、廣東、廣西地區的百越發動了大規模的軍事征服活動。秦軍在戰場上節節勝利,惟獨在兩廣地區苦戰三年,毫無建樹,原來是因為廣西的地形地貌導致運輸補給供應不上。所以改善和保證交通補給成了這場戰爭的成敗關鍵。秦始皇運籌帷幄,命令史祿劈山鑿渠。史祿通過精確計算終於在興安開鑿了靈渠,奇跡般的把長江水系和珠江水系連接了起來,使援兵和補給源源不斷的運往前線,推動了戰事的發展,最終把嶺南的廣大地區正式地劃入了中原王朝的版圖。
都江堰
位於都江堰市區西1公里,是秦蜀郡守李冰率眾於公元前256年前後創建的一座運用水動力學原理,採用無壩引水建築形式的古代大型水利工程。都江堰選擇具有得天獨厚自然條件的岷江出山口與成都扇形平原頂端結合部作堰址,鑿開玉壘山伸同江心的余脈,形成堅固的、水量可控制的寶瓶口引水口;在岷江彎道江心作魚嘴分水堤,分水分沙;在魚嘴分水堤與寶瓶口引水口之間構作飛沙堰泄洪道,自動泄洪排沙。都江堰三在主體工程規劃科學,布局合理,巧妙配合,聯合發揮了分水、導水、壅水、引水和泄洪排沙的功能,形成了科學的完整的調控自如的工程體系。都江堰創建以來,基本實現了水分"四六",外江泄走六成,既保證內江灌區用水需要,又防止災害發生。都江堰水利工程創造了人與自然和諧共存的水利形式,直接影響了中國廣大地域。這種工程形式展示了古代水利規劃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思想,被國外環境和水利專家譽為"親自然和水利工程"
『叄』 水利工程中的機電設備及安裝工程都包括哪些
1、水輪機、發電機、變壓器、輸變電工程;
2、水泵;
3、起重、拖動設備:如壩頂門機、轉揚機、升船機動力提升拖動系統等;
4、液壓系統:如油缸、液壓管路等;
5、自動化控制系統; 等
『肆』 電氣自動化在水利水電工程中有哪些應用
1.水利工程對社會經濟的影響
所謂水利工程,是指自然界的地表水和地下水進行控制和調配已達到興利除害的目的而修建的工程,水利工程的修建大大緩解了水資源在空間上和時間上分布不均勻與天然水和用水之間供需不適應的矛盾,為人類的農業生產和資源開發提供了良好的保障。我們以南水北調西線工程為例分析水工建設的社會經濟效益。
1.1促進西北地區經濟發展,縮小東西部差矩
西北地區資源豐富,經濟發展的制約因素是水資源不足。西線調水將緩解西北地區缺水問題,為其開發建設創造良好的條件,進一步縮小東西部差距,使全國經濟協調穩定發展。
1.2發揮資源優勢,支持全國經濟發展
受水區礦產資源豐富,是我國重要的能源、原材料和重化工基地,許多礦產資源在全國資源總量中占絕對優勢。隨著國家經濟的發展,對能源和原材料的需求更加緊迫,受水區資源的開發規模將進一步擴大 但礦產、能源、原材料、重化工等優勢工業是高耗水工業,其發展規模和速度取決於水資源的供給程度。西線調水後,這些工業得以發展,將有力地支持全國經濟的發展。
1.3優化水土資源配置,解決地區糧食產需平衡
西北水資源貧乏,嚴重製約了農業生產的發展,農業長期徘徊在較低水平。西線調水195億m3,增加農業供水量109億m3,可新增灌溉面積2662萬畝,增產糧食1168萬t,滿足了本地區糧食需求,從糧食調入地區,變為糧食自給區,為我國21世紀糧食生產找到了出路。
1.4增加就業機會,緩解勞動力就業壓力
西線調水工程實施後,將促進本區工業的發展,大量新建礦山和工廠,圍繞大型廠礦企業形成新的城鎮,將帶動第三產業的發展,城市化程度大大提高。初步估算,直接增加的工業產值可提供近幾百萬個就業機會,而通過第三產業增加的就業機會也相當可觀。在農村由於調水增加了灌溉面積,促進鄉鎮企業的發展,將使剩餘勞動力增加就業機會,從而緩解就業壓力。
1.5改善生活環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據統計,西北六省(區)尚有4干多萬人的飲水得不到保證,靠遠距離運水供應,還有許多群眾長期飲用高氟水,城市缺水也嚴重影響居民的正常生活。西線調水195億m3,增供城鄉生活用水19.4億m3。緩解城鄉生活用水緊張問題,使人畜飲水困難和飲用高氟水的地區飲用水問題得到基本解決,改善衛生條件和生活環境,提高受水區人民健康水平。
『伍』 都江堰能自動排沙和控制水流量...現在修建水利工程為什麼不運用都江堰的修建原理呢
第一:都江堰是分流,而不是截流,所以是不能夠發電的。
第二:都江堰是特殊地理環境下才成功的,比如飛沙堰、寶瓶口,都無法在其他地方復制。
第三:都江堰至今能夠使用主要是因為從建造開始就定期維護、淘沙。而比如在長江中下游,淘沙是很困難的事,即便是大型機械設備也很難。
『陸』 黑龍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的條例
黑龍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
(2008年12月19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根據2015年4月17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松花江流域水體污染,改善流域水環境質量,保障用水安全,建立污染防治的長效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匯入松花江水系的所有地表水的全部集水區域(以下簡稱流域)的水體污染防治。
第三條 流域水污染防治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統籌兼顧、突出重點,明確責任、依法監管、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依法批準的《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水污染防治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增加水污染防治投入,並制定相關政策,引導和鼓勵發展循環經濟,推廣清潔生產和有利於水污染防治的生產方式,鼓勵污水處理、中水回用等技術的研究和應用,控制水污染物排放總量。
第六條 省、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應當將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完成情況、跨行政區界斷面水質狀況和生活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狀況納入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並向社會公布考核結果。
第七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並組織實施本條例。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經批准在省內有關社會經濟區域設立環境保護派出機構,負責該區域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各級發展改革、財政、水行政、工業、建設、交通、衛生計生、農業、畜牧、林業、公安、國土資源等部門以及海事管理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流域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宣傳和教育。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對污染流域水環境的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的權利,並負有保護流域水環境的義務。
市、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請人民群眾擔任環保監督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應當遵守國家和省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有審批許可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的,不得生產或者試生產;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條 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的單位應當保證該設施正常運行。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擅自閑置或者拆除水污染防治設施;水污染防治設施因故不能正常運行或者無法運行的,設施使用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措施停止或者減少排污,並立即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上一級人民政府分解下達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制定本行政區域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對排放重點水污染物超過總量控制指標、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減排目標的地區或者單位,暫停審批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十三條 對不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不符合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和選址布局要求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有關部門不得辦理征地、施工等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
排污單位不得無排污許可證或者不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污染物;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過總量控制指標和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第十五條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排污申報的規定,進行申報登記。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發生較大變化時,能夠事先預知的,應當在發生變化三日前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不能事先預知的,應當在發生變化二日內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省、市(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流域內的重點排污單位進行監督性監測;重點排污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礙、干擾監測工作。
重點排污單位名單由省、市(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分級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置排污口,設立標志,安裝污水自動計量和水污染物自動監測裝置,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需要安裝污水自動計量和水污染物自動監測裝置的重點排污單位名單及安裝時限,由省、市(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分級公布。
第十八條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排污費徵收管理的規定繳納排污費。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環境監測、環境執法和環境信息化管理的資金投入,使環境監測、環境監察和環境信息化管理機構的建設達到國家規定標准。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環境保護工作人員。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水質監測預警、應急系統,制定本行政區域突發水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並報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造紙、醫葯、化工、釀造、石油開采等排放污染物的工業企業,應當制定生產、存貯、運輸過程中水污染事故防範和應急預案,儲備事故防範應急物資,並報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流域內氧化塘、污水儲存設施、貯灰場、尾礦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堆放場所的環境安全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重大環境污染隱患的,可以採取強制性的應急措施,防止水污染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在進行環境保護監督檢查時,有權進入現場,調閱有關資料,封存、扣押相關證據,約見有關單位負責人以及相關人員。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章 跨界協同管理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有效控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水污染,保證出界江河或者進入湖泊、水庫的水質達到水環境質量功能要求。
第二十四條 流域實行跨行政區域水環境質量監測和報告制度,監測網路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等有關部門組織確定。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江河、湖泊、水庫跨市(地)界(以下統稱市界)處設置水質監測斷面,組織開展水質監測,並發布水環境質量監測信息。監測斷面水質出現異常變化時,應當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市(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江河、湖泊、水庫跨縣(市、區)界處設置水質監測斷面,組織開展水質監測,並定期向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監測結果。監測斷面的設置應當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流域內河流上的大型控制性水利工程,應當兼顧下游水環境質量,制定防污調控方案,確定壩下枯水期最小放流量,維護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確保流域生態環境需要。
流域內新建水利工程設施應當採取措施防止對松花江幹流水文情勢、水環境質量和水生生態產生不良影響。
第二十六條 跨市界上下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跨行政區域聯防治污機制,協同日常監測、預警、檢查,並互通情況,預防和處置跨行政區域的水污染糾紛。
第二十七條 跨市界流域的上游地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可能對跨界斷面水質產生影響或者可能造成水質超標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征詢相鄰的下游地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相鄰的上下游地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共同的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八條 跨市界流域的上下游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聯席會商制度,下游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汛期前主動召集聯席會議,相互通報並商討跨行政區界的水污染防治工作,上游市人民政府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條 跨市界流域相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互通水污染防治情況。
上游地區發生污染事故或者污染物排放和水量、水質、水文等出現異常時,上游市人民政府和環境保護、水行政等相關部門應當立即通知下游市人民政府和環境保護、水行政等相關部門,並對重點污染源採取控制措施。
下游地區發生水質惡化或者污染事故並確認是上游來水所致的,應當及時通報上游市人民政府和環境保護等相關部門;上游地區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控制污染,並向下游市人民政府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時通報事故調查處理進展情況。
第三十條 跨市界流域相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需要組成聯合檢查組,共同對兩地水污染防治情況開展現場檢查,預防跨界水污染事故發生,並互相通報界內河流斷面監測報告和檢查整改情況。
第三十一條 發生跨市界流域的水污染事件時,事件發生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啟動應急預案的同時,協助相鄰地區共同採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
第三十二條 跨市界流域的水污染糾紛,有關人民政府協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處理。
第四章 預防和治理
第三十三條 在生產、服務、運輸和產品使用過程中,對水體產生或者可能產生污染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減少或者避免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
第三十四條 勘探、采礦、開采地下水以及建設地下工程和污水輸送渠道,應當採取防護措施,不得污染地下水。
第三十五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以下可能對流域產生污染的活動:
(一)新建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
(二)使用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的污染水環境的工藝和設備;
(三)在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新建排污口;
(四)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五)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六)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劇毒物質的可溶性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七)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八)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棄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九)向水體排放、傾倒未經過消毒處理、不符合排放標準的含病原體的污水;
(十)使用無防滲漏措施或者防滲漏措施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溝渠、坑塘、塌陷區、尾礦壩、廢棄礦井等輸送、存貯或者排放含有毒污染物或者病原體的廢水和其他廢棄物;
(十一)違法設置排污口、私設暗管或者採取其他方式向水體偷排污染物;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三十六條 工業園區、開發區等工業集聚區應當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實行污水集中處理,並按照國家規定運營、管理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已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工業園區、開發區內的排污單位,在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時,應當符合相應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經批準的工業園區、開發區的管理機構統一負責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的管理。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其配套管網。
新建的城鎮排水管網應當與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已經建成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應當限期配套建設與其設計處理能力相當的管網,並保障按照設計能力正常運行。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污單位和居民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並收取污水處理費用。收取的污水處理費應當實行專款專用,有關部門應當足額撥付到位。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落實扶持政策和相應配套措施,保障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轉並達標排放。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排污單位,不再繳納排污費。
第三十八條 建設垃圾處理場、堆放場和垃圾處理設施,應當採取防滲漏等處理措施,不得污染江河、湖泊、水庫、渠道和地下水水質。
禁止在毗鄰江河、湖泊、水庫、渠道的區域和泄洪區內建設垃圾處理場、堆放場和垃圾處理設施;已經建設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搬遷。
第三十九條 在江河、湖泊、水庫、渠道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上,禁止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已經堆放、存貯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清除。
未按照前款規定清除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強制清除,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責任方不明確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組織清除。
第四十條 港口、碼頭以及其他跨越水體的設施或者裝置產生污水的,應當設置獨立的污水收集、排放和處理系統;原油碼頭、危險品碼頭、水上加油站應當按照規定配備污染應急處置器材設備。
第四十一條 在流域航行、停泊、作業的船舶,應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配備油水分離器或者專用容器等防污設備和器材,並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和如實記載。裝卸、運輸油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船舶,應當採取嚴格的防溢漏措施。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劃定規模化畜禽飼養的禁止養殖區和控制養殖區。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和專業化養殖小區、專業村的畜禽養殖產生的糞便應當進行資源化、無害化處理,防止污染水體。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具有相應的污水、污物、病死動物、染疫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和清洗消毒設施設備。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畜禽糞便、生活污水、生活垃圾、農業廢棄物的污染防治,在集鎮或者農業人口集中居住區加快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和垃圾無害化處理工程等環境基礎設施建設。
投入品對農業污染的防治,推廣使用高效低毒的綠色生態農葯和肥料,限制高殘留農葯的使用,防止農葯、化肥及其包裝物的污染。
在毗鄰江河、湖泊、水庫的農田,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引導發展無公害農業,避免對水體產生污染。
第四十五條 利用湖泊、水庫從事水產養殖業,應當保護水域生態環境,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合理投餌和使用葯物,不得造成水域的環境污染。
第四十六條 經依法批准在江河、湖泊、水庫周邊建設旅遊和療養場所的,應當配套建設完善的生活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對已經建成的旅遊和療養場所,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限期配套建設。
第四十七條 禁止在流域內河流、湖泊、水庫管理范圍內開墾農田、破壞植被、建設違法設施或者從事其他破壞生態環境的活動。對已經開墾的農田和破壞的植被,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組織退耕,並限期恢復植被。
第五章 飲用水水源保護
第四十八條 市(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行署)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規定,提出保護區劃定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置標志,採取保護措施,並定期向社會公布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狀況。
第四十九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除本條例第三十五條所列行為外,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設置排污口;
(二)從事肥水養殖;
(三)在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四)在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養殖畜禽、耕種、旅遊、游泳、捕魚、垂釣、水上訓練以及停靠以油、煤作動力燃料的船舶等;
(五)在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六)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第五十條 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禁止遷入居民;對原有居民,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組織遷出;未遷出前,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對畜禽糞便、生活污水、生活垃圾、農葯、化肥以及農業廢棄物的污染防治。
第五十一條 流域內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開發和保護農村分散式飲用水水源,推進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確保農村飲用水安全。
農村分散式飲用水水源由縣級人民政府劃定適當的保護區域,參照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有關部門負責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指使、授意、放任或者批准對不符合水環境保護規定的建設項目立項、建設或者為其辦理征地、施工等審批手續的;
(二)對嚴重污染水環境的排污單位或者落後產能未按照規定責令停產、關閉或者取締、淘汰的;
(三)干擾、阻礙查處環境違法行為的;
(四)對嚴重環境違法行為未履行法定的監管職責的;
(五)未按照國家規定製定和啟動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
(六)有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
第五十三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部門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進行環境保護竣工驗收的;
(二)違反規定發放排污許可證以及其他具有行政許可性質的證書的;
(三)未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四)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後不予查處的;
(五)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未及時報告或者在報告中弄虛作假,延誤事故處理,造成事態擴大的;
(六)違反法定程序行使行政許可、行政徵收、行政處罰權或者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
(七)放任、縱容、包庇、袒護環境違法行為的;
(八)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生產、使用或者試生產,並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建設項目開工建設尚未竣工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建設項目已建成尚未投入生產、使用或者試生產的,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建設項目已建成且投入生產、使用或者試生產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將主體工程投入生產、使用或者試生產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使用或者試生產,並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或者尚未建設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水污染防治設施已建成但未同步投入使用的,處二十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水污染防治設施已建成並使用,但未經驗收或者超過試生產規定期限不申請驗收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水污染防治設施已建成並使用,但經驗收不合格繼續生產或者使用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發生較大變化未及時報告的,由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約見的有關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的,由監督檢查部門對被檢查單位和被約見人予以警告;第二次約見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場的,由監督檢查部門對被檢查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被約見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設置、配備;逾期未設置、配備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依法處罰。
第六十條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市(地)、縣(市、區)具有行政處罰權的部門未處罰的,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處罰或者直接實施處罰。
第六十一條 依法被責令改正或者受到行政處罰的排污單位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繼續違法建設、生產、試生產或者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採取查封、扣押、拆除其產生污染的設備、設施等行政強制措施,直至排污單位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被責令限期治理的單位,不執行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頓等決定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上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責令其停產、停業或者關閉,並可以由本級人民政府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採取限制供水量、供電量等措施。
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產生的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違法者拒不承擔費用的,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排污單位」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二)「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發生較大變化」是指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與其申報登記的數值相比,偏離率大於百分之二十。
第六十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其他江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柒』 都江堰的原理是怎樣的它是怎樣實現"四六分水,二八排沙"的
都江堰由魚嘴、飛沙堰、寶瓶口三大主體工程和百丈堤、人字堤以及遍布於成都平原上的自動引流灌溉渠共同構成,而三大主體工程可以說是整個工程的靈魂。
也最能夠體現都江堰治水的思想和理念。也正是因為這個三大主題部分才使得都江堰成為了一個偉大的工程。
最後步入寶瓶口的水從這里緩緩的流經成都平原,是完全利用了從西到東的這200米的海拔高差,形成一個完善的自動引流灌溉系統。
魚嘴分水堤又稱"魚嘴",是都江堰的分水工程,因其形如魚嘴而得名,它昂頭於岷江江心,包括百丈堤、榪槎、金剛堤等一整套相互配合的設施。
其主要作用是把洶涌的岷江分成內外二江,西邊叫外江,俗稱"金馬河",是岷江正流,主要用於排洪;東邊沿山腳的叫內江,是人工引水渠道,主要用於灌溉。

『捌』 水利工程定義
水利工程是用於控制和調配自然界的地表水和地下水,達到除害興利目的而修建的工程。也稱為水工程。水是人類生產和生活必不可少的寶貴資源,但其自然存在的狀態並不完全符合人類的需要。
一、水利水電工程專業
專業培養具有水利水電工程的勘測、規劃、設計、施工、科研和管理等方面的知識,能在水利、水電等部門從事規劃、設計、施工、科研和管理等方面工作的高級工程技術人才。水利水電工程專業學生主要學習水利水電工程建設所必需的數學、力學和建築結構等方面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使學生得到必要的工程設計方法、施工管理方法和科學研究方法的基本訓練,具有水利水電工程勘測、規劃、設計、施工、科研和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能力。
二、水利水電工程專業就業方向
隨著我國乃至全球水資源的嚴重短缺、能源危機的日益加劇,清潔再生能源,以及水資源優化配置成為當務之急,這使該專業具有廣闊的發展前景。水利水電工程畢業生可在水利水電工程管理、設計、科學研究機構、企事業單位和高等院校從事相關的設計、施工、管理、營銷和教學等工作。可在土木建築、交通和市政工程及其他行業從事相關工作如:業主單位,譬如三峽開發總公司、二灘水電開發公司等。這些單位就是水電工程的投資單位。所以這些單位的待遇相對較好。工作輕松。但是同樣是在工程現場或者是在水電站。設計單位,眾多水電設計院。這些單位由於近幾年水電開發高潮,項目較多,待遇不錯。監理單位,由於水電項目的特殊性 國家強制規定必須要有監理。 監理單位的人也是常年呆在工地,但是工作相當施工單位較輕松。施工單位,各水電工程局等 施工單位也是大部分水工專業畢業生去的單位,但是這個工種的工作任務較重待遇相對較低。但是由於是處在水電建設的第一線,接觸到很多工程實踐,很容易積累大量經驗。
三、水利工程包括這幾類:
1、城鎮供水工程:最早的城鎮供水工程約在公元前2900年已在埃及出現。以後不斷發展。羅馬城於公元前4世紀~前3世紀先後建立了11條向城內供水的輸水道。公元前 312年建成阿匹亞輸水道,水源為泉水,從水源到城市配水點為長約16km的地下暗渠。
2、海塗圍墾工程:在沿海灘塗築堤擋潮、變海為陸,以發展生產的工程。中國的海塗資源豐富,土壤肥沃,圍墾潛力很大。
3、水利漁業工程:水利漁業是指利用水利工程蓄水後形成的水域發展漁業的生產活動。是水利設施的多種效益之一。主要工程和技術措施包括:河道和水庫庫底的清理,魚苗基地和攔魚。
4、水利發電工程:由建築物來集中天然水流的落差,形成水頭,並以水庫匯集、調節天然水流的流量;基本設備是水輪發電機組。當水流通過水輪機時,水輪機受水流推動而轉動,水輪機帶動發電機發電,機械能轉換為電能,再經過變電和輸配電設備將電力送到用戶。
5、港口工程:是興建港口所需的各項工程設施的工程技術,包括港址選擇、工程規劃設計及各項設施(如各種建築物、裝卸設備、系船浮筒、航標等)的修建。
四、相關的職業資格證書及職稱證
相關的職業資格證書有一、二級建造師(水利水電專業),一級建造師(港口與航道專業),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 和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咨詢師(水利水電專業)等;
相關職稱:水利水電工程建築、水利工程施工、農田水利工程、水電站動力設備、電力系統及自動化、水力學及河流動力學、水文與水資源、工程地質及水文地質、水利機械、水利測量、水土保持、水土保持與荒漠化等。
『玖』 水利工程都包括哪些
水利工程包括城鎮供水工程、海塗圍墾工程、水利漁業工程、水利發電工程、港口工程。
1、城鎮供水工程:最早的城鎮供水工程約在公元前2900年已在埃及出現。以後不斷發展。羅馬城於公元前4世紀~前3世紀先後建立了11條向城內供水的輸水道。公元前 312年建成阿匹亞輸水道,水源為泉水,從水源到城市配水點為長約16km的地下暗渠。
2、海塗圍墾工程:在沿海灘塗築堤擋潮、變海為陸,以發展生產的工程。中國的海塗資源豐富,土壤肥沃,圍墾潛力很大。
3、水利漁業工程:水利漁業是指利用水利工程蓄水後形成的水域發展漁業的生產活動。是水利設施的多種效益之一。主要工程和技術措施包括:河道和水庫庫底的清理,魚苗基地和攔魚。
4、水利發電工程:由建築物來集中天然水流的落差,形成水頭,並以水庫匯集、調節天然水流的流量;基本設備是水輪發電機組。當水流通過水輪機時,水輪機受水流推動而轉動,水輪機帶動發電機發電,機械能轉換為電能,再經過變電和輸配電設備將電力送到用戶。
5、港口工程:是興建港口所需的各項工程設施的工程技術,包括港址選擇、工程規劃設計及各項設施(如各種建築物、裝卸設備、系船浮筒、航標等)的修建。

水利工程人才需要具備的能力
1、具有較扎實的自然科學基礎,較好的人文社會科學基礎和外語綜合能力;
2、掌握工程力學、流體力學、岩土力學、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水文學、河流動力學、管理學等基本理論、基本知識;
3、掌握工程結構設計基本理論、知識和技能;
4、掌握大中型水利水電樞紐、河道治理工程的勘測、規劃、設計、施工和管理技術;
5、具有較強的計算機應用能力;
6、具有水利水電工程所必需的測繪制圖、運算和基本工藝操作技能。
『拾』 水利工程是做什麼的
水利工程是指為了控制、調節和利用自然界的地面水和地下水,以達到除害興利的目的而興建的各種工程。水利工程按其服務對象可以分為防洪工程(堤防、水庫、蓄滯分洪區、涵閘、排水工程等)、農田水利工程(灌溉工程)、水力發電工程、航運及城市供水、排水工程。

(10)水利工程自動排放裝置擴展閱讀:
水利工程的作用:
一、防洪。上游築壩攔水可以調節水流量,降低洪水對中下游的影響,水利工程設施例如大堤還可以防止潮沙和河水對對岸的沖刷,保持水土,對低窪城市具有防洪作用,防止:洪水對農業的傷害。
二、用水。解決地方用水,合理分配水利資源。例如南水北調工程解決了北方缺水問題。也增加水資源承載能力,提高資源的配置效率。
三、航運。大壩蓄水後,使上遊河道變寬變深,改善上游航運條件,減少了季節對航運的影響。
四、供電。水力發電是可持續發展的清吉能源,減少燃油,燃煤的使用對環境的污染,如三峽水電站有力的解決了中國南方的能源危機,帶動經濟的快速增長。
五、旅遊。旅遊增加周邊地區的空(濕度,改善周圍植被的生長,促進旅遊業。
六、灌溉。如都江堰擔負著四川盆地農田的灌溉、成都市企業和城市生活供水。以及防洪、發電、漂水、水產、養殖、林果、旅遊、環保等多項目標綜合服務,其灌區規模居全國之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