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防雷檢測報告是有建設單位去辦理嗎
這個要看合同約定了,如果合同沒有約定,應該屬於施工單位,完整的竣工報告里應包括第三方檢測報告(防雷檢測)。如果沒有,甲方可按竣工不合格論 。
防雷驗收是專項驗收,規當地具有檢測質資的檢測部門實際檢測,由氣象部門驗收出具驗收合格。
辦理防雷工程檢測登記,應提交以下材料:
1、填妥的《建設項目防雷工程檢測登記表(回執)》(一式叄份,加蓋公章);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件--建築工程項目表(復印件);
3、防雷裝置施工圖(項目總平面圖、防雷接地基礎平面圖、屋面防雷平面圖、防雷接地系統圖、電氣防雷設計(施工)說明、低壓配電系統圖、弱電系統圖)。
防雷檢測報告至少一式四份,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各一份。
(1)委託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是擴展閱讀
防雷檢測的內容
防雷裝置的質量好壞直接關繫到國家的財產和人身安全大事,因此對防雷裝置檢測結果的評價,只能以檢測數據為依據。防雷裝置檢測均以國家及各部門有關防雷技術規范、標准為准。
檢測內容有:防直擊雷、防側擊雷、防雷電感應、防雷電波入侵、防靜電、等電位連接等防雷裝置的接地電阻、用材規格、布局、工藝、產品技術參數,檢測方法有外觀檢查和儀器測量。
防雷裝置檢測項目為建築物的防雷分類、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防雷區的劃分、電磁屏蔽、等電位連接、工頻接地電阻、布線檢查和電涌保護器(SPD)的測試。
2. 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寧波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的決定(2018)
一、第一條修改為:「為了防禦氣象災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浙江省氣象條例》《浙江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二、刪去第十一條。三、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三條,將第二款中的「應當依法事先徵得氣象主管機構的同意」修改為「應當依法事先徵得有審批權的氣象主管機構的同意」。四、第十五條改為第十四條,刪去其中的「或者設施」。五、刪去第二十八條。六、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各類建(構)築物、場所或者設施安裝的雷電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的規定,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七、將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合並,作為第二十八條,修改為:「依照國務院《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安裝的防雷裝置,應當經氣象主管機構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八、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防雷裝置的使用單位應當做好日常維護工作,並委託防雷裝置檢測單位進行定期檢測。易燃易爆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其他防雷裝置每年檢測一次。」九、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條,修改為:「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單位,應當依法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檢測活動。」十、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一條,修改為:「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管理,做好雷電監測、雷電災害調查鑒定,劃分雷電易發區域及其防範等級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有關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加強對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檢測、使用等單位的監督管理,確保防雷工程質量安全。」十一、刪去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十二、第三十八條改為第三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許可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防雷裝置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二)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許可范圍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
(三)在防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中弄虛作假的。」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並對個別文字作相應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寧波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3. 避雷檢測有強制的國家規定嗎 什麼依據
是的,避雷檢測有強制的國家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雷減災管理辦版法》中第四章防雷檢測權
第十九條,投入使用後的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對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
第二十條,防雷裝置檢測機構的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認定。
第二十一條,防雷裝置檢測機構對防雷裝置檢測後,應當出具檢測報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見。被檢測單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應當報告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依法作出處理。
防雷裝置檢測機構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標准和規范,出具的防雷裝置檢測報告必須真實可靠。
第二十二條,防雷裝置所有人或受託人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做好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發現防雷裝置存在隱患時,應當及時採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已安裝防雷裝置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主動委託有相應資質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測,並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和當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雷減災管理辦法_網路
4. 廈門市防雷檢測中心認可的防雷裝置檢測資質實施單位有
在防雷檢測中只分甲級和乙級兩個資質,由當地省級氣象主管部門來頒發
古文內物防雷檢測,就要看容文物建築物的防雷級別了,如果是一類防雷建築物就需要甲級的防雷裝置檢測資質進行檢測,其他類別的可以委託乙級防雷裝置檢測資質進行檢測的
至於你說的建築物古文物防雷檢測中心認可的防雷裝置檢測資質可能是地方性的,正常是不會有這樣的機構頒發防雷裝置檢測資質,也不用經過他的認可
5. 中國氣象局31號令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
中國氣象局令
第31號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已經2016年4月1日中國氣象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6年4月7日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雷電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規范防雷裝置檢測行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實施對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防雷裝置檢測是指對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連接導體等構成的,用以防禦雷電災害的設施或者系統進行檢測的活動。
第三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管理和認定工作。
第四條 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等級分為甲、乙兩級。
甲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建(構)築物的防雷裝置的檢測。
乙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三類建(構)築物的防雷裝置的檢測。
第五條 《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分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統一印製。資質證有效期為五年。
第六條 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認定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信賴保護的原則。
第二章 資質申請條件
第七條 申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滿足防雷裝置檢測業務需要的經營場所;
(三)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並在其從業單位參加社會保險;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的人員中,應當有一定數量的與防雷、建築、電子、電氣、氣象、通信、電力、計算機相關專業的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
(四)具有防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體系,並有健全的技術、檔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具有與所申請資質等級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能力和良好信譽;
(六)用於防雷裝置檢測的專用儀器設備應當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或校準,並在有效期內。
第八條
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與承擔業務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二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六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工作五年以上,並具備相應資質等級要求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
(二)近三年內開展的防雷裝置檢測項目不少於三百個,且未因檢測質量問題引發事故;防雷裝置檢測項目通過省級氣象主管機構組織的質量考核合格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
(三)具有滿足相應技術標準的專業設備(見附表1);
(四)取得乙級資質三年以上。
第九條 申請乙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與承擔業務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一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三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等工作三年以上,並具備相應資質等級要求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
(二)具有滿足相應技術標準的專業設備(見附表1)。
第三章 資質申請與受理
第十條
申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向法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
滿足本辦法第七條和第九條相應條件的,可以申請防雷裝置檢測的乙級資質。申請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申請表》(見附表2);
(二)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正、副本的原件及復印件;
(三)《專業技術人員簡表》(見附表3),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的專業技術人員的技術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勞動合同、社會保險關系證明和《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四)防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手冊;
(五)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的原件及復印件;
(六)儀器、設備及相關設施清單;
(七)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復印件。
第十二條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和第八條相應條件的,可以申請防雷裝置檢測的甲級資質。申請單位除了提交本辦法第十一條所規定的書面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現有資質證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二)《近三年已完成防雷裝置檢測項目表》(見附表4) 和氣象主管機構質量考核情況;
(三)近三年二十個以上防雷裝置檢測項目的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四章 資質審查與評審
第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受理後,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到申請單位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受理後,應當委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評審委員會評審,並對評審結果進行審查。評審委員會評審時應當以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並提出評審意見。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評審專家庫,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評審委員會的委員應當從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確定,並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認定,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入許可審查時限,但應當在作出受理決定時書面告知申請單位。
通過認定的,認定機構頒發《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並在作出認定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未通過認定的,認定機構在十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防雷裝置檢測單位及其人員從事防雷裝置檢測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准。
第十八條 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遵循客觀、公平、公正、誠信原則,確保其出具的防雷裝置檢測數據、結果的真實、客觀、准確,並對防雷裝置檢測數據、結果負責。
第十九條
防雷裝置檢測單位不得與其檢測項目的設計、施工單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產品生產、銷售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第二十條 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實行年度報告制度。
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從取得資質證後次年起,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向資質認定機構報送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包括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遵守技術標准和規范情況、檢測項目表以及統計數據等內容。
資質認定機構對年度報告內容進行抽查,將抽查結果記入信用檔案並公示。
第二十一條
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在資質證有效期滿三個月前,向原認定機構提出延續申請。原認定機構根據年度報告、信用檔案及資質申請條件,在有效期滿前作出准予延續、降低等級或者注銷的決定。逾期未提出延續申請的,資質證到期自動失效。
第二十二條 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在資質證有效期內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法人資格管理部門變更登記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向原資質認定機構申請辦理資質證變更手續。
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發生合並、分立以及注冊地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及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申請核定資質。
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合並的,合並後存續或者新設立的單位可以承繼合並前各方中較高等級的資質,但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條件。
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分立的,分立後資質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重新核定。
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注冊地的,由新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核定資質。
第二十三條 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按照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防雷裝置檢測工作。禁止無資質證或者超出資質等級承接防雷裝置檢測,禁止轉包或者違法分包。
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防雷裝置檢測資質單位兼職執業。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不得以欺騙、弄虛作假等手段取得資質,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掛靠、轉讓《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
第二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或委託第三方專業技術機構對防雷裝置檢測單位的檢測質量進行考核。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裝置檢測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進行查詢或者復制;
(二)就有關事項詢問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要求作出說明;
(三)進入有關防雷裝置檢測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氣象主管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條 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達不到防雷裝置檢測資質條件的,由原資質認定的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後仍達不到資質條件的,予以降低等級或撤銷資質。
第二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將防雷裝置檢測活動和監督管理等信息納入信用檔案,並作為資質延續、升級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 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視情節輕重,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防雷裝置檢測標准適用錯誤的;
(二)防雷裝置檢測方法不正確的;
(三)防雷裝置檢測內容不全面、達不到相關技術要求或不足以支持防雷裝置檢測結論的;
(四)防雷裝置檢測結論不明確、不全面或錯誤的。
第三十條
鼓勵防雷行業組織對防雷裝置檢測活動實行行業自律管理,並接受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的政策、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管。
第三十一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全國防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信息、資質等級情況公示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對防雷裝置檢測單位的監督管理、信用信息等情況及時予以公布。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認定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申請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認定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申請單位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
第三十四條 被許可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許可權給予警告,撤銷其資質證;被許可單位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防雷裝置檢測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許可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到期後不予延續;處罰結果納入全國防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信息系統並向社會公示:
(一)偽造、塗改、出租、出借、掛靠、轉讓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的;
(二)向監督檢查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三)轉包或者違法分包防雷裝置檢測項目的;
(四)與檢測項目的設計、施工單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產品生產、銷售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
(五)使用不符合條件的防雷裝置檢測人員的。
第三十六條 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許可范圍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或者在防雷裝置檢測中弄虛作假的,按照《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電力、通信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會同國務院電力或者國務院通信主管部門共同制定,另行公布。
第三十八條 在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在2017年9月30日前,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核定資質。
第三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6. 建築所設的防雷裝置,有什麼部門負責檢測
防雷檢測歸當地的縣(區)、市級氣象局的防雷中心來負責!
7. 防雷工程由哪個部門檢測
原先由氣象局檢測,如今都由第三方機構檢測,當然得是有資質的檢測單位。
8. 國家對從事防雷工程的相關單位是如何規定的
從事防雷工程的相關單位必須具有建築物防雷施工資質。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資質實行等級管理制度,資質等級分為丙、乙、甲三級。
第五條丙級資質單位只能從事發下防雷工程專業的設計或者施工: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三類防雷建築物,包括建(構)築物直擊雷防護工程、整改工程及新增防直擊雷工程項目;
(二)可進行的感應雷防護工程項目有:小型計算機網路、小型程式控制電話、小型自動控制系統,短波、超短通訊站,小型電視台,衛星電視地球接收站,共用天線,閉路電視、有線電視和家用電器等小型防雷工程項目。
第六條乙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以下防雷工程專業的設計或者施工: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二類、第三類防雷建築物,包括建(構)築物直擊雷防護工程,整改工程及新增防直擊雷工程項目;
(二)除可進行丙級感應雷防護工程項目外,還可承擔的工程項目有:無線尋呼台,移動通訊中繼站,中型電視台,一般雷達站、微波站、導航站,閉路電視監控系統、中型自動控制系統、中型程式控制電話,中型計算機網路等中型防雷工程項目。
第七條甲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以下防雷工程專業的設計或施工: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防雷建築物,包括建(構)築物直擊雷防護工程,整改工程及新增防直擊雷工程項目;
(二)除可進行乙級感應雷防護工程項目外,還可承擔的工程項目有:大型移動通訊基站,大型電視台,大型程式控制電話機,大型計算機網路、大型自動控制系統,機場、大型車站、碼頭,智能大廈及其綜合布線,油庫、氣庫、彈葯庫、化學品倉庫等易燃易爆場所,國防設施等大型防雷工程項目。
9. 能夠做出防雷檢測的公司有哪些
河北弘順安全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公司於2017年10月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乙級資質,可從事三類防雷檢測業務。公司擁有先進的檢測設備和經驗豐富的檢測隊伍,致力於為廣大企事業單位提供科學、優質、高效的防雷檢測服務。檢測人員在接閃器、引下線、等電位連接、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等防雷檢測項目應用中准確率達100%。,公司已配置滿足檢驗要求的檢測設備,並已經經過省計量院檢定、校準合格。
公司技術力量雄厚,現有員工100餘人,環境檢測技術人員30人,建築消防設施檢測技術16人,建築消防設施維保技術人員20人,滅火器維修技術人員10人,防雷檢測技術人員10人。其中有技術職稱的高級工程師5人,工程師8人,初級技術職稱10人,並配備2名國家注冊工程設計師,是一個技術密集,人員年輕化,專業搭配合理的新型企業。